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业务,防范贷款业务风险,使贷款业务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高效开展,有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受托人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贷款业务是指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贷款和处理贷款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贷款项目是指受托人根据贷款文件的约定,单独或者集合管理运用、处分贷款财产的基本单位。
第二章贷款业务准入条件及定价第四条合规风控部负责公司贷款业务准入条件的制定,经公司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审批通过后执行。
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准入条件进行解释。
第五条合规风控部负责公司贷款业务的价格基本标准或价格标准范围的制定,经公司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审批通过后执行。
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定价进行解释。
第三章贷款项目营销第六条贷款业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贷款项目营销与推介;理财中心负责资金贷款营销与推介。
第四章贷款项目尽职调查第七条贷款业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贷款项目尽职调查,调查原则上一次性完成,由两名(含)以上人员进行,并设主调查人一名,主调查人由贷款业务部门人员担任。
调查人员一般需由贷款业务部门派人进行,对于新客户、重大项目或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合规风控部等部门联合进行项目尽职调查。
第八条贷款项目调查一般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完成后,贷款项目主调查人员负责撰写《贷款项目尽职调查报告》,主调查人员、其他共同调查人员、贷款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报告上签字确认。
合规风控部参加调查的,由合规风控员负责撰写《贷款项目合规与风险调查报告》,合规风控员、合规风控部负责人在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五章贷款项目立项第九条在贷款业务部门对贷款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后,对认为符合公司贷款业务准入条件并具有可操作性的项目由贷款业务部门负责发起贷款项目立项。
贷款业务部门贷款经理、合规风控员、负责人、分管总裁审核贷款项目符合公司业务准入条件后,签批《贷款项目立项审批表》(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金融政策,促进农业发展,支持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开展贷款业务的操作、管理和风险控制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农行贷款业务应遵循“科学、合规、稳健、公正、服务”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运营效率,保障农行的风险可控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第四条农行贷款业务必须遵循审慎经营原则,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有效的贷款方案和授信额度。
第五条农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农行相关规定,确定贷款用途,审查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和担保情况,并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六条农行通过内部审批程序提供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提供必要的担保。
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农行应确保贷款资金用于贷款用途,并加强贷款追踪和监督,防范贷款风险,及时处理逾期和不良贷款。
第九条农行要定期对贷款业务进行回顾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改进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风险管理水平。
第三章管理、监督和内控第十条农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实行业务分工、信息联动和风险共管。
第十一条农行应加强对贷款操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规范性,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农行应积极开展内部培训,提升员工的业务能力和风险意识,加强业务人员对贷款政策和操作规程的理解和遵守。
第十三条农行要加强业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及时准确地报送上级机构和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农行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保障贷款业务的安全和稳定运营。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行对已有贷款业务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整合,并及时对内外部进行宣传。
第十六条本规程解释权归农行所有,农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程进行修改和调整,并按照相关程序公告实施。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二、业务流程:1. 客户咨询:小微企业客户可通过银行官方网站、电话,或直接到银行网点进行咨询,了解贷款产品和申请流程。
2. 风险评估:银行根据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记录、担保能力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贷款的可行性和授信额度。
3. 客户申请:小微企业客户根据银行要求,提交相应的贷款申请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银行流水账户、税务登记证等。
4. 材料审核:银行按照内部流程审核客户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确保其真实、完整、合规。
5. 贷款审批:银行根据小微企业的申请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贷款,并确定贷款利率、期限和担保要求等。
6. 贷款发放:银行在贷款审批通过后,根据合同约定和客户需求,将贷款资金划入客户指定的账户。
7. 还款管理:小微企业客户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8. 贷后管理:银行对小微企业客户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提供贷后支持和金融服务,确保贷款的正常回收。
三、业务要求:1. 申请条件:小微企业客户必须符合国家和银行的相关政策要求,包括企业注册时间、产业类型、经营规模等。
2. 材料准备:客户需按照银行要求提交相关的贷款申请材料,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
3. 风险防控: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应充分评估小微企业的还款能力和担保能力,以降低风险。
4. 利率和期限:银行根据市场利率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确定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并在合同中明确。
5. 贷款额度:根据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银行确定合适的贷款额度。
四、风险控制:1. 信用评估:银行应根据小微企业的信用记录、经营情况等进行评估,确保客户具备良好的还款能力。
2. 担保要求:对于风险较大的小微企业,银行可以要求提供担保物或担保人,降低贷款风险。
3. 监控与管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制度,定期跟踪和监控贷款客户的经营情况和还款状况。
4. 不良资产处置:对于出现逾期或不良贷款的小微企业,银行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保障资产回收。
贷款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贷款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贷款操作规程是金融机构为了规范自身运营行为,确保贷款业务的安
全性和合规性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本文将从贷款的基本流程、申请条件、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监控和贷款追偿等方面,详细介绍贷款操作规
程的实施细则。
一、贷款的基本流程
贷款的基本流程一般包括贷款申请、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使用
和贷款返还等环节。
贷款操作规程要明确每个环节的具体操作步骤和相关
责任人,确保贷款业务的操作顺畅和风险可控。
二、申请条件
三、贷款审批
贷款审批是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放贷款的关键环节。
贷款操作规程要
规定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并设立相应的内部审批委员会,确保贷款审批过程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同时,要建立合理的风险评估模型,对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准确评估贷款风险。
四、贷款发放
五、贷款使用
六、贷款监控
七、贷款追偿
总结:
贷款操作规程的实施细则,涵盖了贷款的基本流程、申请条件、贷款
审批、贷款发放、贷款使用和贷款追偿等方面。
制定和执行贷款操作规程,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至关重要,它可以帮助金融机构规范贷款业务,确保贷
款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同时,规程的存在也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
理能力,降低贷款风险的发生概率,保护金融机构的利益和客户的权益,
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债券投资类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债券投资类贷款业务操作规程一、概述二、业务流程及操作规程1.业务准入(1)借款人资格审查:金融机构在审查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授信额度。
(2)债券发行评估:根据债券发行方的信用状况、债券种类、期限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确定可贷款的债券范围。
2.贷款申请及审批(1)借款人提交贷款申请: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交债券投资类贷款申请,包括借款金额、期限、贷款用途等。
(2)审批部门审批: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审批部门对债券投资类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审核借款人的资质和风险情况。
(3)审批结果通知:金融机构将审批结果及相关贷款条款通知借款人,并签署借款合同。
3.贷款发放(1)合同签署: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署借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还款方式、利率等条款。
(2)贷款发放:金融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指定的账户,并及时通知借款人。
4.贷后管理(1)定期还款: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进行还款,金融机构通过电子支付系统或收款凭证等方式核实还款情况。
(2)贷款余额监控:金融机构定期跟踪和监控贷款余额,确保借款人还款及时。
(3)风险预警及处理:金融机构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出现逾期违约等风险情况进行及时识别和处理,采取相应措施减少风险损失。
(4)信用评估更新:金融机构定期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债券投资类贷款业务的授信额度。
5.结束处理(1)债券到期处理:借款人根据债券到期情况进行还款或续贷。
如借款人选择还款,金融机构核实还款情况并进行相关记录。
(2)借款关系解除:借款人完成还款后,金融机构与借款人解除贷款关系,并进行相关结算和了结。
三、合规要求在债券投资类贷款业务的操作过程中,金融机构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合规经营。
具体要求如下:1.资金流向可追溯:金融机构需确保贷款资金流向合规,能够追溯到债券的实际购买和资金使用情况。
2.风险控制与管理: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制度,制定明确的贷款审批和风险防控流程,并进行定期风险评估和监控。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在贷款业务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第三条本规程中的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操作规程按人民银行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用贷款指引》(银发〔2001〕397号)和银监会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联保贷款指引》(银监发〔2004〕68号)执行。
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短期贷款从申请受理到审议审批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中长期贷款的时间可相应比短期贷款延长2倍,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第六条县(市、区)联社应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未设客户部门的县(市、区)联社,其客户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由基层信用社和联社营业部承担。
第二章基本程序第七条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程序:建立信贷关系、客户申请、经营社受理、贷款业务调查、审查、贷审会审议、审批(或按权限报备咨询)、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 一)经营社权限(授信)范围内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客户申请到贷款收回各环节全部在经营社完成。
省联社要求备案的,按省联社大额贷款报备咨询办法执行。
(二)经营社超权限(授信)范围的贷款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分支机构的上报法人机构审批后实施;法人机构的向省联社报备咨询无异议后审批实施.(三)个人客户以足额存单质押方式申请小额贷款,在调查核实、办理止付通知等手续后,由经营社柜面直接办理。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个金融机构,为广大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服务。
而贷款业务的开展需要遵循一定的规程和流程才能保证风险可控,服务质量高效。
本文将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的操作规程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贷款申请及审批流程1.借款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信用记录、纳税证明、银行对账单等材料,以证明其还款能力和信誉情况。
2.贷款员收到材料后,需要核实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如年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收入情况等。
3.如果借款人属于小微企业,公司财务报表和背景资料也需要经过贷款员核实,并做出判断贷款的可行性。
4.在核实借款人信息之后,贷款员将会开始进行风险评估,判断贷款是否合适。
5.如果贷款被批准,合同将由贷款员和借款人签署。
二、利率计算标准1.小额贷款公司需要向借款人清晰地呈现其贷款利率,并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
2.利率应该由公司管理人员制定,并在公司管理层的审批下实施。
3.在利率计算方面,应以借款金额为基础,固定利率为主。
4.需要及时公示利率信息,向借款人呈现其还款方式和具体还款周期。
三、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1.小额贷款公司贷前调查非常关键,需要对借款人进行实地调查和全面了解,尽可能降低借款风险。
2.贷款后,公司在一定周期内会进行贷后管理,跟踪借款人的还款情况,提供咨询和协助,防止出现逾期还款等问题。
3.如果借款人逾期还款,小额贷款公司会采取催收措施,如电话催收、信函催收、上门对话等方式。
4.如果借款人还是不能按时还款,公司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取回借款。
四、保障客户权益1.小额贷款公司需要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确保不触犯客户隐私权。
2.在贷款过程中,需要向借款人详细呈现贷款明细、利率、还款方式、保证金等信息,确保借款人全程清晰,并签订相关协议。
3.公司应该及时公示客户反馈意见,并积极处理客户各种问题和反馈意见,不断改进贷款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五、防范金融风险1.小额贷款公司要坚持纪律和规定,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规范操作,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贷款业务操作流程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鸿鑫小额贷款责任有限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性质和特点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基本程序第二条: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程序:1.客户申请2.贷款业务员受理和调查3.审查部门审查4.贷审会审议审批5.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6.贷款发放7.贷后管理和收回第三条:贷款业务办理各环节的时间要求。
贷款从申请到受理应当天完成,调查(含评估)不得超过()个工作日,审查不得超过()个工作日,审议审批不得超过()个工作日。
第三章贷款业务申请与受理第四条;客户贷款应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贷款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贷款的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第五条:贷款业务的受理贷款业务部门负责接受贷款业务的申请,对客户的基本情况,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和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及项目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
认定是否具备发放贷款的基本条件。
对同意受理的,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客户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一,自然人申请贷款需提供的资料:1.借款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3.个人及家庭收入,资产负债证明(原件)4.财产抵(质)押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原件)5.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6.生产经营许可证,特殊行业许可证等(原件,复印件)。
7.户口本和家庭成员及关联人情况(原件,复印件)二,法人客户及商户借款需提供以下资料;1.借款申请书(原件)2.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借款的决议(原件)3.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4.与借款相关的业务合同,项目协议,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批文等(原件,复印件)。
5.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6.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复印件)7.股东名录,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8.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及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书(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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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业务操作规程XXXXXXXXXXXX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涵盖了现行贷款种类,本行在贷款业务操作中应遵循此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遵循审贷分离制和客户经理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部门或岗位分离运作,从而实现信贷操作相互制约、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
第二章贷款发放的程序管理第四条本行按照先评级→再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建立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设置相应岗位,贯穿贷款的全流程管理。
本行经办贷款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为: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信用等级评级→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
对优良客户,本行可以主动先上户了解情况,征求客户贷款意见,再由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
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本行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搜集资料,进行评级授信,农户在授信后到网点随到随贷。
第五条对优良客户采取先授信的办法以提高信贷服务水平,但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其他贷款的授信必须有合法的生产经营项目和贷款用途及可靠的还款来源,方可授信。
1第六条任何人不得违反审批程序,擅自在未调查和集体审批之前或上级未批准之前发放贷款,第七条本行不得先放款后报批,或者先签订借款合同等放款手续,后报审批。
第八条本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必须先进行放款核准和支付审核,任何人不得先办理贷款的支付手续,后补办放款手续及支付审核手续。
第九条借款合同的签订、抵押登记的办理,必须按贷款审批权限进行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三章借款申请书管理要求第十条每笔贷款的发放,不管金额大小,不管对象是谁,都必须填写合规的借款申请书。
严禁无贷款申请办理贷款。
第十一条借款申请书的内容须包括借款人的名称、详细住址、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来源等内容,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还应有为借款提供担保情况等内容,并注明申请借款日期。
借款人必须在申请书上签名盖章。
第十二条借款合同、借据契约上的借款人名称必须与申请书上的借款人一致。
签名盖章均应与本人身份证姓名核对一致。
单位借款名称与单位行政公章上的名称一致,不得填写简称。
第十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申请书和质押贷款申请书可以使用总部统一印制格式申请书,由借款人自己亲笔填写。
其他借款由借款人自己写出清晰的书面申请书,本行工作人员不得为任何人代(填)写借款申请书。
第十四条实际贷款金额只能小于或等于借款申请书上的申请借款金额,实际贷款期限只能短于或等于申请贷款的期限。
第四章贷前调查要求第十五条除户额10万元以内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本行存单质押2贷款外,其余贷款的发放都必须进行贷前调查,并有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调查报告的内容必须包括: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贷款用途、还款来源、担保方式、调查结论等要素,不允许有任何要素的欠缺。
第十七条调查结论必须对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贷款方式有明确的意见,且参与调查人必须在调查报告上签名并写明调查日期。
第十八条调查报告的内容必须真实,调查人员并对调查事实负责,严禁提供虚假的调查报告。
否则,由此发放的贷款对调查人视同“三违”贷款论处。
第十九条调查时,对有意向发放的贷款应搜集呈报审批及有利于管理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户额10万元(含)以下的个人贷款调查报告,可以采用统一拟制的格式化调查报告,也可以自写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严禁将上一年度的调查报告替代本年度新放贷款的调查报告。
第五章贷款审批操作规定第二十二条支行必须成立贷款审查审批委员会实行集体审贷,审查审批委员会成员由支行正副行长(主任)、支行会计、信贷内勤、客户经理组成。
第二十三条贷款审批实行按权限分级审批,权限实行户额控制,按相关的文件规定执行,户额5万元以上的贷款必须实行集体审批,本行不得擅自违反规定授权个人审批。
第二十四条本行集体审批贷款可采取定期审批制度,对所审批的贷款必须建立贷款审批登记簿,进行逐笔登记;必须建立贷款集体讨论登记簿,参与审批人员均签名。
特殊情况可采取传签的形式。
3第二十五条贷款审批意见的必备要素有: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利率高低,贷款方式,包收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集体审批贷款时,须有明确完整的审批意见,同时有明确的包收责任人并签订贷款审批责任书、贷款包收责任书。
户额50万元(含)以上的包收责任人不是本行行长的,还须签订本行行长管理贷款责任书。
第六章借款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所有贷款均应当由本行与借款人协商后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
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的填写。
借款合同要素必须认真填写齐全,内容明确具体,使用碳素墨水笔填写,书写工整,不得任意涂改或遗漏,也不得含糊其词。
不允许只留借款人签章,不填具体内容的空白合同情况。
第二十九条借款合同只能使用本行统一印制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财产抵押协议书和质押合同。
合同其它条款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借贷双方可在借款合同内另行约定。
第三十条借款合同应当分类编号,以便查阅。
第三十一条签订借款合同必须确保借款方签章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自然人借款应由借款人本人签字。
单位借款必须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并签字。
委托他人办理借款的,除收执授权人委托书外,还需被委托人在合同上签名,有担保人的应当由担保人在规定处签名。
借款人和担保人签名均应与本人身份证姓名核对一致,严禁姓名上出现同音不同字或签名不符。
第三十二条借款合同不得随意出借、调阅和毁损。
档案管理人员变动必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4第三十三条严禁用原有的借款合同替代新放贷款的借款合同。
第七章贷款担保的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本行贷款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三十五条贷款担保必须采以书面形式,按本行统一合同文本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内容应与借款合同相衔接。
第三十六条保证担保管理。
(一)保证人的选择:保证人应当选择信誉优良、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以下单位和自然人不能作为保证人:(1)、各级国家机关及其职能部门;(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农村村民委员会、城镇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组织;(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保证方式:保证担保贷款一律采取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期间:为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保证范围:贷款本金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五)延期和转据:保证担保贷款的延期必须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贷款的转据,本行必须与保证担保人重新签订保证担保合同。
(六)保证人的催收:责任信贷员应在催收借款人的同时,对保证人进行要求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催收,确保时效。
(七)最高限额保证担保合同的使用:对授信对象可采取最高限额保证担保方式,在确定的最高借款限度内,就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行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5(八)严禁虚设家庭成员保证担保或其他不具备保证能力的保证担保。
第三十七条抵押担保管理(一)抵押物的选择:抵押物必须具体明确,数量多的可列抵押物清单。
以下财产不能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各级国家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的办公设施;(4)未经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5)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医疗卫生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6)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7)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8)国家规定的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
(二)抵押物的评估:本行应对抵押物现值根据市场价格和变现程序进行评估,不能确定时可委托权威机构评估,也可由双方协商估价。
(三)贷款额度的确定:根据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等确定贷款额度时,必须坚持不超过抵押物评估值70%的抵押率,严禁虚设足额抵押。
(四)抵押合同的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使用统一合同文本签订,抵押合同要素必须齐全,并与借款合同相衔接。
以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抵押的,必须由第三人与本行签订。
抵押物属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必须在抵押合同上签名,抵押合同应统一编号,转据必须重新签订抵押合同。
(五)抵押担保的登记:按《担保法》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行应与抵押人同往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登记费用由抵押人负担。
登记部门为:6(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
(3)以车辆、船舶抵押的,为交通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4)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5)以企业机器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6)以其他财产抵押的,为所在地公正部门。
(六)抵押权证的收取:对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权证,本行应收集专人保管,并设立抵押物权证登记簿,逐笔登记,在借款人或抵押人还清贷款时退还权证。
(七)抵押担保的期限:抵押权与贷款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失。
只要贷款未超过诉讼时效,抵押权不消失。
本行与抵押人约定的或抵押登记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限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本行责任人应对抵押人进行要求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催收。
(八)抵押物的处分:贷款到期未还,本行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处分抵押物还贷,也可依法起诉处分抵押物还贷。
对抵押人未经本行同意私自处分抵押物的,本行应当阻止,必要时依法解决。
(九)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使用:对授信对象可使用最高限额抵押合同,但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抵押物保险:高危行业以其财产抵押的,本行应协助抵押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本行收取,并明确本行为第一受益人,出现保险事故,保险金无条件还贷。
(十一)抵押物的租赁:本行在抵押物的选择时,要注意是否先租后7押,即:抵押物在抵押前是否出租,出租的期限与租金的收取年限是否对抵押物的处分有影响。
第三十八条质押担保管理(一)本行原则上只办理权利质押贷款业务,不办理动产质押贷款业务,且权利质押仅局限于本行储蓄存款存单质押,个人寿险保单质押贷款的审批比照贷款审批权限执行,其他权利质押贷款业务报总部审批后方可办理。
(二)存单质押贷款应由借款人提供书面借款申请、居民身份证和存单。
第三人以其存单为借款人出质的,该第三人应当到本行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