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某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业务操作行为,实现信贷程序化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使用效益,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照《X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本行实施信贷业务流程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实施风险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实施本规程,以遵循“审贷分离”原则为前提,以“风险管理流程控制”为主线,根据不同业务种类、风险程度、岗位配置情况,采用部门或岗位分离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有效控制。
第四条实施“流程控制、尽职免责、责权对等、风险补偿”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对本行各信贷部门、各信贷业务领域、各操作环节,实施风险管理与控制。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对本行从事信贷业务工作的各单位及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等信贷工作人员的履职评价。
第二章基本程序第六条信贷业务基本操作程序。
第七条信贷业务服务时限。
(一)授信评审业务:客户申请到业务受理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一般业务调查(A、B角)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含内部评级、中介评级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批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事项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签订合同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用信业务:按照“随到随办”的原则办理,审查、审批最长不超过1个工作日(含现场调查不超过5个工作日),放款审核及贷款支付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
(三)低风险类业务,按照及时、快捷的原则,随到随办。
第八条信贷业务管理流程。
(一)受理、调查与审查、审批。
1.客户向客户部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客户部门客户经理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由客户经理A、B角进行双人调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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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与管理,明确各信贷管理部门职责,理顺信贷操作过程中各环节的关系,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资金营运效益,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有关制度及《某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我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信贷业务运行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它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各支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二章基本程序第五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审查——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第六条支行办理授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一)受理与调查。
客户向支行信贷业务部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信贷业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支行授信评审部门审查。
(二)审查。
支行授信评审部门对信贷业务部门移交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主管信贷业务副行长签批,主管信贷业务副行长签批后,报贷审小组审议。
(三)审议与审批。
贷审小组审议后报支行行长审批。
(四)报备。
支行行长审批后,向总部信贷管理部门报备。
(五)经营管理。
向总部信贷管理部门报备同意实施后,由支行信贷业务部门与客户签定信贷合同,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
第七条办理超授权范围的信贷业务流程:客户申请,支行受理并初步认定后,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进行调查,支行授信评审部门初审,支行贷审小组审议,支行行长审批同意后,由支行信贷业务部上报总部信贷业务管理部门,由总部信贷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审查填写审查意见表,并报主管副行长或行长签批后,报总部授信评审部门,由其组织贷审会审议,行长审批,报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查,总部信贷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意见批复至支行,支行与客户签定信贷合同并实施经营管理。
银行业信贷管理操作手册

银行业信贷管理操作手册第一章信贷管理概述信贷管理是银行业中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它涵盖了信贷审批、风险评估、贷后管理等一系列信贷业务的管理与监控工作。
本操作手册旨在指导银行业信贷管理工作的操作流程和规范,确保信贷业务的安全与稳定。
第二章信贷审批流程2.1 客户申请2.1.1 客户需准备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
2.1.2 客户填写信贷申请表格,包括申请额度、用途,以及贷款还款来源等信息。
2.2 信贷审查2.2.1 信贷员收到客户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核实客户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2.2.2 信贷员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与信用状况。
2.2.3 信贷员对客户提供的抵押品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与可接受程度。
2.3 信贷决策2.3.1 信贷员将审核结果提交信贷审批委员会进行终审。
2.3.2 信贷审批委员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及内部政策规定,决定是否批准信贷申请。
2.3.3 客户收到银行的信贷审批结果通知,并据此决定是否接受贷款。
第三章贷后管理流程3.1 贷款发放与放款核对3.1.1 放款前,信贷员核对客户提供的还款计划与贷款合同等信息,确保一致性。
3.1.2 银行向客户提供贷款,包括放款金额、还款方式、利率等明确的贷款协议。
3.2 还款管理3.2.1 客户根据还款计划按时还款,可以选择自动还款、银行柜台还款等方式。
3.2.2 如客户出现还款逾期情况,银行将采取适当措施,例如电话提醒、催收等。
3.2.3 对于长期逾期或严重违约的客户,银行将启动追偿程序,维护银行的权益。
3.3 风险监控与控制3.3.1 银行设立风险控制部门,负责监控和评估信贷业务的风险情况。
3.3.2 风险控制部门进行定期的风险评估,以及对信贷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查。
3.3.3 风险控制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提出合理的风险控制建议。
第四章其他信贷管理事项4.1 银行业信贷管理规范4.1.1 银行业信贷管理需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
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14页word

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省农村信用社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各项信贷业务品种操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第四条本规程信贷业务是指经营机构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各项贷款、承兑、贴现、保函等业务。
第五条本规程经营机构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下同)、基层信用社。
管理机构为省、市联社及市办事处。
第二章基本程序第六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核准(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第七条办理信贷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核准(报备)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八条办理权限(授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三)审议与审批(核准)。
贷审会(小组)审议后,有权人签批。
(四)经营管理。
有权人签批后,属经营机构受理的,本级信贷管理部门(人员)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并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属管理机构受理的,本级信贷管理部门逐级批复经营机构,由经营机构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并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
对于信贷员受权内的特定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贷放及管理等业务操作全过程均由信贷员负责。
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
第十二条责任人(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承担责任。
调查责任人对报批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审查责任人对审查的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及风险点的揭示负责;审批责任人作为信贷业务经营的最终决策者负经营决策责任;核准责任人作为行业管理部门信贷业务管理的决策者对核准的信贷业务负管理决策责任;经营管理责任人承担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债权保全和本息收回责任。
银行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确保分支行组织结构改革顺利实施,规范公司信贷业务操作,根据《全面风险管理体制改革方案》(xxx号)、《关于设立xx地区区域管理总部暨总行营业部、浦东分行机构调整的通知》(xx银行发〔2012〕19号)、《关于各地分行风险管理体制改革相关机构调整的通知》(上银人〔2012〕48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2010年第1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2009年第2号)等规章制度,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全行一般公司信贷业务申请、受理、调查、评审、审批、审核、签约、落实担保、放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处置等工作。
(二)本操作规程不适用于以下标准化低风险业务:1、单笔5000万元以下的、全额保证金担保的银行承兑业务、保函业务(标准格式)。
2、单笔5000万元以下的全额质押贷款业务,包括以我行签发的、借款人名下的存单质押贷款(质押率符合我行规定),以我行代理发行的、借款人名下的国债质押贷款(质押率符合我行规定)。
3、单笔5000万以下的、我行认可的商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三)小型微型企业(含小微企业)、贴现、承兑、外汇贸易融资等各类表内外业务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另有差异化操作流程安排的,从相关文件规定。
第二章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第三条受理申请客户经理受理客户向我行提出的授信申请,对照我行政策制度,检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终止业务申请,资料退回客户;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收集授信业务资料并开展贷前调查。
第四条资料收集和信息输入(一)客户经理根据我行相关制度要求收集、整理授信业务申请的基础资料,待资料齐全后,交营销内勤。
(二)营销内勤(或客户经理)在信贷风险管理信息系统(CRMS)内进行信息录入和各类系统测评工作。
信息录入包括客户基本信息、关联信息、财务报表和评级信息等;测评工作包括现金流量测算、财务指标测算等。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为加强信贷管理,防范信贷操作风险,使每笔信贷业务从调查、审批、发放到最终收回程序清楚、手续完备、权责明确,实现管理的科学化、操作的规范化,确保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及我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建立信贷关系第一条受理客户申请客户首次向我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或原信贷客户变更名称时,应首先申请建立信贷关系或重新建立信贷关系,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工商管理部门核发且已年审的营业执照,有特殊规定的行业还应提供有权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或专营证;客户为自然人的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的身份证及当地常住户口簿;(二)已通过年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四)会(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五)企(事)业法人单位的章程,个人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七)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八)开户许可证、人民银行核发且已年审的贷款卡。
第二条资格审查支行(含营业部,下同)接到客户申请及提供的资料后,应及时安排信贷调查人员对客户提供的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贷款通则》对借款人的要求及我行《贷款管理办法》、《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判断其是否具备建立信贷关系的条件。
第三条贷款户审批(一)莱芜辖区/分行辖内,经支行信贷审查小组审查后,对符合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由调查人员填写《银行贷款户审批表》,经支行行长签字同意后,连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调查报告,报总行/分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
异地直属支行贷款户的开立由本行信贷审查小组审批。
若该客户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关联企业在其他支行已开户,总行/分行将不予审批。
对不同意建立信贷关系的,调查人员应对客户说明理由,并退回有关资料;(二)各经营机构之间转移信贷客户,转出行必须将已审批的《银行贷款户审批表》退回,并附转出原因说明书,对转出信贷客户情况的说明应实事求是,客观详细,不得隐瞒实情。
农商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操作规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本行贷款行为,推进贷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贷款操作规程是本行在贷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下同)发放、收回过程中对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贷款收回、不良资产管理、呆账贷款核销、信贷档案管理及信贷工作总结等内容进行规范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本规程是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辖营业机构办理贷款业务应遵循的操作规范。
第二章贷前调查第四条各支行、分理处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核实抵押物、质物及保证人情况,预测贷款的风险程度等.第五条信贷人员接到借款人书面贷款申请报告后,应在3—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的工作,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1.借款人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场所是否在各支行、分理处所辖范围内;2.借款人主体是否合法(工商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及个体户应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经济组织应有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借款人经营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范围;3.借款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资金结算情况如何;4.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以自然人个人名义在本系统内辖属机构有无贷款;5.借款人有无合法有效的贷款卡,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的品行、素质及管理能力情况;6.借款企业有无完整的财务制度,能否按时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财务数据资料;7.借款人是否有相应比例的自有资金,短期贷款工商企业一般不少于30%,中长期贷款50%以上;8.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各支行、分理处的支持范围.(二)自然人1.自然人户籍关系是否在本支行、分理处所辖范围内;2.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消费贷款应有符合规定的自有首付资金;4.自然人是否在本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5.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各支行、分理处的支持范围。
某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28页)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某某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实行岗位分离。
第四条本行使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
第五条本行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条本规程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票据承兑、贴现等资产业务。
第七条本规程所称信贷业务人员是指本行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营销人员(客户经理),以及承担信贷复查的审查人员及承担信贷业务审议和决策的审批人员。
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程序第八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
客户申请与受理→调查与信用评级→审查(授信评议)→审批→与客户签订合同→放款审查与放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资料归档。
第三章信贷业务申请与受理第九条客户申请。
客户以书面形式向本行客户经理或接待人员提出信贷业务申请,接待受理人登记客户受理登记薄,记载客户名称、申请贷款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联系方式等,出具客户受理回执,并在当日营业终了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上班前将登记薄送达行长,客户经理主动营销的客户,每日下班前由客户经理在申请须在登记薄作记载。
第十条信贷业务申请的受理。
行长在接到客户受理登记薄后,按区域分工或其他原则在当日或次日上午将申请事项分发至客户经理。
客户经理在接到转发的客户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客户,上门完成对客户的尽职调查和信用评级,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并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客户经理主动营销的客户,调查时间可放宽。
项目贷款调查原则上完成时间为15个工作日,因外界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到位可放宽到报告完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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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与管理,明确各信贷管理部门职责,理顺信贷操作过程中各环节的关系,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资金营运效益,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有关制度及《某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我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信贷业务运行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它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各支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五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审查
——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第六条支行办理授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
(一)受理与调查。
客户向支行信贷业务部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信贷业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
(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支行授信评审部门审查。
(二)审查。
支行授信评审部门对信贷业务部门移交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主管信贷业务副行长签批,主管信贷业务副行长签批后,报贷审小组审议。
(三)审议与审批。
贷审小组审议后报支行行长审批。
(四)报备。
支行行长审批后,向总部信贷管理部门报备。
(五)经营管理。
向总部信贷管理部门报备同意实施后,由支行信贷业务部门与客户签定信贷合同,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
第七条办理超授权范围的信贷业务流程:
客户申请,支行受理并初步认定后,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进行调查,支行授信评审部门初审,支行贷审小组审议,支行行长审批同意
后,由支行信贷业务部上报总部信贷业务管理部门,由总部信贷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审查填写审查意见表,并报主管副行长或行长签批后,报总部授信评审部门,由其组织贷审会审议,行长审批,报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查,总部信贷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意见批复至支行,支行与客户签定信贷合同并实施经营管理。
第三章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
第八条信贷业务管理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第九条办理信贷业务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
调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审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审查的合规合法性和审查结论负责;审批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的审批负责;经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监管、本息收回和债权保全负责。
第十条主责任人界定如下:
(一)办理权限内信贷业务,主责任人的界定。
支行办理权限内的信贷业务,信贷业务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支行授信评审部门负责人、支行主管信贷业务副行长为审查主责任人;支行审贷小组成员、支行行长为审批主责任人;支行主管信贷业务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二)办理超权限信贷业务,主责任人的界定。
支行受理并调查的超权限的信贷业务。
支行信贷业务部门负责人、支行授信评审部门负责人、支行主管信贷业务副行长为调查主责任人;支行行长、总部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审查人员、总部授信评审部门审查人员、风险控制部门审查人员为审查主责任人;总部信贷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授信评审部门负责人、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主管信贷业务副行长、总部审贷委成员为审批主责任人;支行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第十一条建立经办责任人制度。
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直接进行调查、审查、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为调查责任人、审查责任人和经营管理责任人,承担具体经办责任。
第十二条建立经营责任人责任移交制度
(一)经营主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总部稽核部门主持和监交下,同接手经营主责任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进行鉴定,填写经营责任移交表,由原主责任人、接手主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
责任移交后,
接手主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经营状况负责。
(二)经办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经营主责任人主持和监
交下,同接手经办责任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经营责任移交表,由原经办责任人,接手经办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
责任移交后,接手经办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经营状况负责。
第四章信贷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客户申请。
客户以书面形式向支行的信贷业务部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的信用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
第十四条信贷业务申请的受理。
支行信贷业务部门负责接受信贷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发放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
根据初步认定结果和银行资金规模等情况,由支行负责人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的信贷业务。
第十五条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根据信贷业务品种,通知客户填写统一制式的申请书,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对客户填制的申请书、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登记,指定有关人员进行信贷业务调查,同时将有关数据、资料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五章信贷业务调查
第xx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是信贷业务的调查部门,负责对客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调查的主要内容按《某银行贷款贷前调查实施细则》的要求落实。
第十九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调查经办人和调查主责任人签字后,填制信贷资料交接清单,连同上述全部信贷资料移送同级授信评审部门审查并办理信贷资料交接、登记手续。
第六章信贷业务审查
第二十条总部信贷业务部门是信贷业务的审查部门。
总部信贷业务部门要对支行移交的客户资料和信贷调查资料(以下简称信贷资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总部信贷业务部门对支行移交的信贷资料与信贷资料交接清单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