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县政府机要室 湘政办发〔2011〕9号 关于《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及统一征地工作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及统一征地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及统一征地工作意见的通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及统一征地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二十四日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及统一征地工作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2000年8月15日)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一大批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将上XXX设,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积极做好征地、地矿、测绘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坚持依法行政,圆满完成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征用、报批工作,为全省经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根据我省株六复线、内昆铁路、水柏铁路、贵新公路、贵毕公路等重点工程项目征地工作情况,应对重点工程项目的征地工作早计划、早安排,有关收费标准应统一、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做好我省铁路、公路、电力、水利(乙类,下同)等各类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征地工作和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提出如下意见:一、省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实行占补平衡(一)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性。
《土地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株潭城际铁路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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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株潭城际铁路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株潭城际铁路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5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确保长株潭城际铁路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铁道部和省政府会谈纪要精神和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长株潭城际铁路征地拆迁工作实行省政府领导下的省国土资源厅总负责及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的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协调长株潭城际铁路征地拆迁工作,负责拟定征地拆迁补偿政策;负责审核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实物工作量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及企事业搬迁补偿方案,组织协调征地拆迁个案补偿问题的协商处理;负责拨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协同省财政厅监督征地拆迁资金使用;配合湖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做好验工计价工作。
湖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负责征地拆迁资金的落实和预存;负责验工计价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确认实物量和征地拆迁经费,分阶段做好征地拆迁的概算清理;参与征地拆迁个案补偿问题的协商和征地拆迁实施及工程建设过程中矛盾纠纷的处理;督促施工单位履行相关责任与义务。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本地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负责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实物量的调查核定、资料上报和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等工作;负责移交符合铁道部档案管理要求的征地拆迁资料;负责临时用地的提供和管理;负责协调处理因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影响工程建设等矛盾和纠纷,为铁路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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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5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1、严格按规定标准进行征地补偿。
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市州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审核发布的全省各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所有建设项目用地,都应根据实际征收土地的原用途、面积、地类、需要安置人口和人均耕地面积等情况,严格按规定标准计算征地补偿费用,并足额列入建设项目概算,做到同地同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2、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补偿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征地补偿费的专门账户。
征地公告发布后,申请用地单位应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存入征地补偿费专户。
征地补偿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不到位不得使用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规定完成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不得无故拖延交地。
3、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管理。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调地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
3-河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1999年11月15日_豫财预外字〔1999〕40号)

河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豫财预外字〔1999〕40号豫价房字〔1999〕288号豫土发〔1999〕10号)第一条为了规范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管理,确保我省耕地总量不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以及《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境内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均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收费前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和计划核拨,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非农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城市和村庄、集镇土地开发利用方案论证时,必须考虑耕地占补平衡问题,并在投资概算中安排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投资。
第五条凡在河南省区域内,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未做到耕地占补平衡的,必须缴纳耕地开垦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凡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核、审批手续时,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耕地开垦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由当地市或县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通过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必须实行先补后占。
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农用地转用。
若在本行政区域内未实行先补或无耕地后备资源可开发整理的,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核、审批手续时,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六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由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建设单位负责补充耕地,具体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必须实行先补后占。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47号)。
一、计算依据:
上述通知中把耕地分为4类:水田、旱土、专业菜地、专业渔池,每个种类又细分为两种,不同种类,计算依据不同,具体为:
水田计算依据:
一类水田平均年产值为1650元/亩,
二类水田平均年产值为1400元/亩;
旱土计算依据:
平均年产值为1050元/亩。
专业菜地计算依据:
一类平均年产值为2600元/亩,
二类平均年产值为2300元/亩。
专业渔池计算依据:
一类平均年产值为2200元/亩,
二类平均年产值为1900元/亩。
二、计算方法:
①土地补偿费:
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②安置补助费:
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③青苗补偿费:
菜地:
一类(指大棚菜地)1400元/亩
二类(指专业蔬菜基地)1200元/亩
三类(指无灌溉设施,不能常年种植,产量不高的菜地)1000元/亩。
粮地
一类(指灌溉水田)900元/亩
二类(指望天田和水浇地)800元/亩
三类(指旱地)700元/亩。
果园:
一类(种植在5年以上)3000元/亩
二类(种植在3-5年)2500元/亩
三类(种植在3年以下)2000元/亩。
林地
包括竹林、苗圃,1000元/亩
鱼塘
精养1400元/亩
一般900元/亩
放养超过二年的不予补偿。
水塘:
蔺草、藕、菱,900元/亩。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https://img.taocdn.com/s3/m/a71e1349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c1.png)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严格土地管理,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土地管理的宏观调控作用(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所有建设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调整;确需修改调整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组织专家论证、听证的基础上,依法依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认真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结合实际,科学论证,提高规划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实行农用地转用计划指令性管理。
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于每年10月1日前提出本地的下一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改委;需报国务院及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于上年9月20日前,按项目向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计划建议,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改委。
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对全省各地各行业下年度用地计划提出建议,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
农用地转用指标实行分类下达、分别考核,农用地转用计划中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分类使用。
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计划的重要依据。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04.22•【字号】青发改价格〔2015〕276号•【施行日期】2015.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5〕276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发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加大耕地保护力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保证新增耕地质量,结合我省土地开发复垦实际成本投入,并考虑全省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开发整理的发展趋势等因素,经省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对全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按地区和地形实行分类收费。
调整后的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相关征收标准调整后,各地要切实做好政策衔接,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出台。
1.市、县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所申报的城市分批次用地,凡在三部门发文之日前已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逐级报到省政府审批的,耕地开垦费按照原标准执行;发文之日仍未上报省政府审批的,按新标准执行。
落实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
2.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基础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由项目用地单位承担耕地占补平衡责任。
凡在三部门发文之日前已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逐级报到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仍按原标准落实耕地开垦费;发文之日未上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按照新标准执行。
3.由省财政支付耕地占补平衡等相关费用的国家和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三部门发文之日前,仍按原标准落实耕地开垦费;发文之日起,按照新标准核算耕地开垦费。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4.11.02•【字号】湘财建[2004]46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04]46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切实保护耕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根据省政府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附件: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耕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4]24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是指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从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标准划出的,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下简称农土资金)。
第三条按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按各市州、县市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其中,30%由省集中安排)使用,70%由市州、县市区安排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收益标准,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其标准和等级由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颁布(见附件1、2)。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3.12.20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征
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管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我们联合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江西省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现将《江西省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2023年12月21日至1月10日期间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1.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到:****************。
2.信函方式请邮寄至: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芳湖路2166号省财政厅税政处(邮编3302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西省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附件:江西省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略)
江西省财政厅2023年12月20日。
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号)
HNPR—2015—0100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湘政办发〔2015〕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2日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湖南省非税收入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六)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人管理。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