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9)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管实务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管实务征管一处一、概述●《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27号)2011年8月30日印发,关于财政部门直接计提和划缴的规定自2011年1月1起实行,关于对从事生产经营、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行。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发〔1997〕23号)、《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湘政发〔2001〕31号)同时废止。
●2011年12月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湘财综〔2011〕45号,《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湘财综〔2007〕32号)同时废止。
●《办法》共十条,包括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基金来源、筹集办法、资金使用和管理。
二、重大意义●对全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做出重大部署,明确了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规定了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办法,规范了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是我省贯彻和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件、省委1号文件的重要行动,也是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主导作用的重要体现,更是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重点领域的重要步骤。
●对加快全省水利建设步伐,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三、历史沿革●1995年,我省在全省范围内征收防洪保安资金●1997年2月,国务院出台《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7月,我省制定《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10月,经财政部批准,我省防洪保安资金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管理使用。
●2001年12月,制定《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2007年5月,出台《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1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8月,我省制定新的水利建设基金管理筹集和使用办法,将原有的水利建设基金和防洪保安资金进行归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株潭城际铁路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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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株潭城际铁路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株潭城际铁路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5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确保长株潭城际铁路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铁道部和省政府会谈纪要精神和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长株潭城际铁路征地拆迁工作实行省政府领导下的省国土资源厅总负责及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的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协调长株潭城际铁路征地拆迁工作,负责拟定征地拆迁补偿政策;负责审核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实物工作量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及企事业搬迁补偿方案,组织协调征地拆迁个案补偿问题的协商处理;负责拨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协同省财政厅监督征地拆迁资金使用;配合湖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做好验工计价工作。
湖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负责征地拆迁资金的落实和预存;负责验工计价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确认实物量和征地拆迁经费,分阶段做好征地拆迁的概算清理;参与征地拆迁个案补偿问题的协商和征地拆迁实施及工程建设过程中矛盾纠纷的处理;督促施工单位履行相关责任与义务。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本地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负责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实物量的调查核定、资料上报和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等工作;负责移交符合铁道部档案管理要求的征地拆迁资料;负责临时用地的提供和管理;负责协调处理因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影响工程建设等矛盾和纠纷,为铁路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湖南省某地自然资源局考试试题

湖南省某地自然资源局考试试题1.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实施办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单选题] *A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经湖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正确答案)B.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C.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D.新修订的《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关于《土地管理法》总则章节,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单选题]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B.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C.国家可以在任何情况下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正确答案)D.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3.根据《土地管理法》,关于建设用地,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单选题] *A.国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B.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C.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属于建设用地。
D.农田水利用地属于建设用地。
(正确答案)4.关于农村宅基地申请正确表述的是()。
[单选题] *A.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申请(正确答案)B.村民将住宅出租用于民宿,可再申请宅基地C.某村民已进城购买商品房,其不再具有申请宅基地的资格D.某居民继承其祖父乡下的一栋房屋因年久失修已倒塌,其可以申请在倒塌的宅基地上建房5.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土空间规划统筹“三区三线”,将()放在首要位置。
[单选题] *A.农业、生态保护红线B.生态、生态保护红线C.生态、永久基本农田D.农业、永久基本农田(正确答案)6.以下部门可以作为自然资源督察主体的是() [单选题] *A.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确答案)B.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C.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D.乡镇人民政府7.根据《实施办法》,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或常委会报告的事项中不包括() [单选题] *A.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B.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C.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和使用D.农村宅基地管理情况(正确答案)8.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不包括() [单选题] *A.询问违法案件涉及的单位及个人B.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C.传唤当事人到固定场所接受调查(正确答案)D.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农村政策法规》形考作业四答案

《农村政策法规》形考作业四答案1、请你结合本案,谈谈在我国的耕地保护工作中,各级政府该如何履行土地管理职责,目前还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该如何解决?答:各级政府必须履行下列职责:第一,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第二,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第三,建立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第四,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五,保护土地不节约用地;第六,开发未利用土地。
目前存在问题如何解决?一、为贫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1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县市区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具体考核标准是:(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实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
基本农田按规定落实到地块和农户。
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按建设项目和行政区域实行考核,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二)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国家、省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按程序审查批准。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没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批地的现象。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非农建设中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和占用农用地不得突破市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
(三)严格依法依程序实施征地补偿。
土地出让总价款首先按照规定足额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不足。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防洪基金

附件1: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2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管理具体事项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从有关非税收入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计提并划解国库。
其中,从车辆通行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计提,并按实际征收数的3%,通过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划解国库;从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矿业权价款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计提,并按实际征收数的3%,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划解国库。
第四条省级财政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转3%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由各级财政国库机构按不低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5%计提并从一般预算调至政府基金预算,增加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来源。
第五条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征收。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其中,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统一核算单位在其总公司所在地缴纳;缴款义务人在省内取得的建筑安装劳务收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收入,销售、出租不动产收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向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土地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自应当申报缴纳之日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缴纳的,由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补征。
缴款义务人超过应缴数额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地方税务机关比照税款退还方式办理退还,或抵缴下期应缴水利建设基金。
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6〕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十三日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为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包括政府租让和土地使用权者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抵押等有偿使用行为。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严格依法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推进国有建设用地的集约高效利用。
制定并执行经营性等用地的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计划。
四、新增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区内可以置换统一开发或者其他可以调整使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市、县(市)政府统一收购储备范围。
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市、县(市)财政每年应当拨付部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列入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
土地收购储备与土地统征开发实行地块预(概)决算制,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等部门审核,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五、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除法律、法规及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工业项目用地也应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不得采取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六、有计划地安排土地供给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统建机构用于统建廉租、微利住宅(经济适用房)。
合理布局建设,确定住宅户限建筑面积,明确廉租条件,确保住房困难家庭改善居住环境。
湖南:实行国土资源财政“省直管县”
展 区和城 市发 展新 区用地 比例 提高 ,首都 功能 核心 区 和 生态涵 养 区用地 预审 比例 下降 ,这 “ 升一 降 ”表 一
明用地预 审主 动 引导资源 配置 、参 与宏观 调控 的作 用 进一步显现 。
东省河源市共 同签署 了 《 南方五省 区 15市稀 土开发监 管区域联合行动方案 》,拉开 了以地方政府 为主导 、对 稀土开发采取联合监管行动 的序幕 ,作 为我 国矿产 开发
性工 期项 目可 申请办 理先 行用 地手续 的政 策。截 至 目
前 ,轨道交通房 山线 ( 山段 )、轨道交通亦庄线 、地 房
公布。国土资源部要 求 ,各 地应于2 1 年3 1 0 月3 日前将 1 2 1 年度 国有建设 用地供 应计 划通过 土地 市场动 态监 0 1
测与监管系统报部 。
此次 “ 省直 管县 ”改革对 省级 专项资金 申报和预算下达
作为我国加强矿产开发监管 、规范稀土开发经营秩
涉及 用地 总面 积 约6 8 .8 顷 。 用地 预 审严 格落 实 1 53 公
禁 、限制用地 目录 ,禁 止 “ 两高 一资 ” 、产 能过 剩和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村民建房行政审批等管理权限的通知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村民建房行政审批等管理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9•【字号】岳云政办发〔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村民建房行政审批等管理权限的通知岳云政办发〔2018〕5号各镇人民政府、长岭街道办事处、松杨湖港区便民服务中心,绿色化工产业园管委会,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为方便村民生产生活,提升基层服务效能,促进村民规范建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农村村民规范建房的意见》(岳政发〔2015〕6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村民规范建房试点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发〔2015〕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部门备案、区管转用”的工作思路,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18年4月25日起正式下放村民建房行政审批权。
现就明确村民规范建房行政审批等管理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政权限(一)村民建房行政审批具体权限1.除一类控制区(见附件)外,二、三类控制区村民建房由各镇(街道)行使审批权。
其中,二类控制区使用原有宅基地以及三类控制区不占用农用地的村民建房审批,由各镇(街道)行使行政审批权,并负责放线测量;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选址审查意见和红线图,并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审批:①集中连片居民点用地审批,由镇(街道)组织申报资料报区国土分局,再由区国土分局报市国土局审批;②占用耕地的零星建房,各镇(街道)按政策收取耕地开垦费后,由镇(街道)进行审批;③占用其他农用地的零星建房,由镇(街道)审批。
建房对象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规划部门统一制订交由镇(街道)统一核发;占用耕地建房需缴纳的耕地开垦费等费用由镇(街道)负责按政策向建房对象收取后,按季度上缴区财政专户,年终据实统一结算,不足部分由区财政统一代扣;对村民建房占用农用地的,每半年由镇(街道)组织资料报区国土分局,由区国土分局统一报市国土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2021)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发布部门 : 海南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 : 琼府〔2021〕13号发布日期 : 2021.03.22实施日期 : 2021.05.01时效性 : 尚未生效效力级别 : 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 : 农业管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21〕1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已经七届省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3月22日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确保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原则,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本办法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建设单位应将耕地开垦费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补充耕地不能实现“占水田补水田”或粮食产能要求的,可采取耕地提质改造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第四条实行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根据各市县经济发展水平、主体功能区定位、耕地质量等别等因素,将全省划分为3个区域等级。
具体地块的耕地开垦费按照建设项目占用一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及地类、耕地质量等别等因素确定收缴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耕地开垦费由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缴纳,其中对拟以划拨方式供应的项目用地,如项目建设用地单位无法自行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耕地的,耕地开垦费由项目建设用地单位缴纳;拟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供应的项目用地,由市县财政安排资金代缴,并纳入土地供应成本;农村集体经营性项目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缴交或由市县财政安排资金代缴。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1]2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1〕2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全省水利建设步伐,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政府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取得的矿业权价款中提取3%。
(三)省级财政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转3%。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不低于15%的比例划转水利建设基金。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长沙市、湘潭市、株洲市、益阳市、岳阳市、衡阳市、常德市、邵阳市、娄底市、张家界市、怀化市、郴州市、永州市、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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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9)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农作物的已垦滩涂。
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
无法自行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本办法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
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象。
第四条耕地开垦费管理遵循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耕地开垦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支出一律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使用必须全部用于耕地占补平衡、耕地保护和征管业务等自然资源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耕地开垦费的征缴
第五条耕地开垦费缴纳主体。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单位负责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不能补充或不具备补充耕地条件的,以及补充的耕地未经有关机关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均应在办理批次或项目用地审核、审批手续时向自然资
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六条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主体是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一)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委托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并由其负责对应项目的耕地补充,实现占补平衡。
经批准的国家和省重点铁路、高速公路、水路、机场及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建设等占补平衡任务落实,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耕地开垦费的20%由省集中统筹使用。
第七条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等别(优等、高等、中等、低等),将全省划分为4个征收耕地开垦费区域等级。
每个区域等级中,将耕地分为水田和旱地两个不同计征类别。
综合考虑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平均成本、占用耕地质量状况、资源保护补偿和管护、耕地提质改造、不同耕地等级粮食产能等因素,制定耕地开垦费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
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对应耕地类别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建设项目占用的耕地面积与所占耕地对应征收标准的乘积为耕地开垦费征收额。
对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包含多种类型和质量等别的,分别计算并加总。
第八条耕地开垦费缴纳程序。
用地审批报告经签批后,按审批权限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用地的单位发出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载明占用耕地面积、缴纳标准、缴纳金额、缴款账户和缴款期限、收费批准文号等内容。
(一)缴入省级的部分由申请用地的单位按缴款通知书要求缴入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申请用地的单位凭银行缴款回执到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二)缴入市州、县市区的部分,缴款程序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规定。
需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批准书文件的,必须附耕地开垦费缴纳凭据。
第九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相关文件另有规定外,耕地开垦费不得减免。
第三章耕地开垦费的使用
第十条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支出、耕地保护相关支出和征管业务支出等自然资源相关支出。
(一)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支出主要包括:为实现非农业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等途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而实施的项目支出;旱地改造水田、剥离耕作层再利用、地力培育、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新开发耕地耕种补助等提高现有耕地质量等别的支出;通过交易、调剂等方式取得补充耕地指标的支出;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社会资本投入或参与补充耕地项目的补贴或奖励支出。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按
国家的现行政策和《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及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耕地保护相关支出主要包括: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库建设、农用地分等定级、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及标识系统建设、耕地数据库建设、耕地保护监管平台建设、耕地遥感监测动态巡查及日常管护、新增耕地验收和后期维护、土地执法监察以及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奖补等支出。
(三)征管业务支出主要包括:耕地开垦费征收、核查、管理等业务性支出。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耕地开垦费所需业务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一安排。
(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用于自然资源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省级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一)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省土地整治规划和各市州、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结合各地耕地后备资源状况,下达各市州、县市区年度补充耕地面积计划。
(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标准,组织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规划设计和预算,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向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申报。
申报单位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申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省级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
(三)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和耕地开垦费征收情况,依序择优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向省财政厅申报耕地开垦费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预算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直接下达至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市州、县市区级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和资金管理模式参照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依规征收,实行全面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耕地开垦费征收台账和耕地开垦费项目台账,征收台账应载明建设用地名称,用地单位,占用耕地类型、数量、等级,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应缴数额、已缴数额和欠缴数额等;项目台账应载明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投资总额,设计新增耕地数量,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数量、类型、等级,竣工日期等。
第十五条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补充耕地指标结算台账,详细载明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宗地位置,占用耕地类型、数量、等级,缴纳耕地开垦费数额,补充耕地项目名
称,补充耕地地理位置,经验收合格的补充耕地数量和等级等,切实保证对应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的监管力度。
对不履行收费职责、违规减免、应收不收、不及时足额缴库以及截留、坐支、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