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耕地开垦费征收和管理办法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3•【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土地资源正文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及中央、省属驻德宏各单位:《德宏州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13日德宏州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补充耕地指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德宏州委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德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德宏州内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以下简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耕地提质改造、旱地改水田等土地整治项目所形成的,经验收认定并通过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和土地整治监管平台报备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有效补充耕地指标,包括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3项指标。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是指各县市在满足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需要、落实耕地保有量任务、确保耕地总体质量不下降的前提下,将节余的补充耕地指标进行有偿出让、出售给有补充耕地指标需求的县市或用地单位的行为。
第四条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活动在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云南省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办法》完整文件

《云南省耕地开垦费和⼟地复垦费征收使⽤办法》完整⽂件《云南省耕地开垦费和⼟地复垦费征收使⽤办法》完整⽂件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管理办法(试⾏)云南省国⼟资源厅云南省发展和改⾰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中国⼈民银⾏昆明中⼼⽀⾏关于印发《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管理办法(试⾏)》的通知云国⼟资〔2012〕49号各州、市⼈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管理办法(试⾏)》经省⼈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
云南省国⼟资源厅云南省发展和改⾰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中国⼈民银⾏昆明中⼼⽀⾏⼆○⼀⼆年三⽉⼆⼗⼆⽇《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管理办法(试⾏)》第⼀条为加强坝区优质耕地的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有效提⾼耕地质量,实现全省耕地整体占补平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基本农⽥保护条例》、《云南省⼟地管理条例》、《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资源部令第33号)、《云南省⼈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1〕18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坝区耕地是指⾯积在1平⽅公⾥(含1平⽅公⾥)以上,平均海拔在2500⽶以下坝区内的耕地和园地。
本办法所称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是指⾮农建设占⽤坝区耕地的⽤地者,除按“占⼀补⼀,先补后占”的要求完成占补平衡任务或缴纳耕地开垦费外,为提⾼耕地质量,应当再缴纳的费⽤。
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范围按照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征收范围执⾏。
灾后恢复重建,保障性住房等特殊⽤地,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减免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
第三条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标准按各县(市、区)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征收标准的20倍确定,具体分类及征收标准详见附件。
第四条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由批准农⽤地转⽤的省、州(市)⼈民政府同级国⼟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农⽤地转⽤审批⼿续时征收,列⼊⼟地供应成本,不得在其它环节重复收取。
耕地开垦费怎么计算,怎么收取土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怎么计算,怎么收取⼟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如何计算?如何收取⼟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是指为开垦耕地向⾮农业建设单位或者个⼈收取的包括保护性⼯程、农业⽣产配套设施、⼯程和⽣物技术、劳动⼒、⽣产资料等的投资费⽤。
对占⽤基本农⽥收取的耕地开垦费要⾼于占⽤⼀般耕地的耕地开垦费,⼀般相当于现有征收的基本农⽥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标准。
《基本农⽥保护条例》修订后,各地的耕地造地费⽤将统⼀为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如何计算?如何收取⼟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如何计算?以河南省为例: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农业建设项⽬占⽤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10-14元/平⽅⽶收取。
其中,占⽤望天⽥的按10元/平⽅⽶收取,占⽤旱地的按12元/平⽅⽶收取,占⽤⽔浇地、灌溉⽔⽥、菜地的按14元/平⽅⽶收取。
⾮农业建设项⽬占⽤基本农⽥的,耕地开垦费按20-24元/平⽅⽶收取。
其中,占⽤望天⽥的按20元/平⽅⽶收取,占⽤旱地的按22元/平⽅⽶收取,占⽤⽔浇地、灌溉⽔⽥、菜地的按24元/平⽅⽶收取。
⼆、耕地开垦费的缴纳范围、缴纳主体和缴纳标准在⼟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村庄、集镇)建设⽤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占⽤耕地的;在城市建设⽤地范围外的建设项⽬经批准占⽤耕地的,建设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耕地开垦费。
占⽤耕地的建设单位在缴纳耕地开垦费时,应填写《委托开垦耕地协议》,并委托⼟地⾏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统⼀按省政府确定的标准执⾏。
三、耕地开垦费的收缴管理耕地开垦费由各级⼟地⾏政主管部门收取,并实⾏专户储存,专项⽤于开垦新的耕地。
国家及省上确定的重点⼯程、跨市(地)的线性⼯程、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地区以及虽有耕地后备资源,但连续两年不能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地区,其耕地开垦费由省国⼟资源厅收取。
耕地开垦费专⽤收款票据由省财政厅监制。
各市(地)财政部门从省财政厅购领,各级⼟地⾏政主管部门从同级财政部门领取。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44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44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44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44号现公布《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11年7月28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州级有关部门对德宏州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0年4月底现行有效的157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州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11件规范性文件:一、打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1、将《德宏州乡镇志愿消防队管理暂行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0号)第八条第一款“每支乡镇志愿消防队至少应当配备1台手抬机动泵,口径65毫米消防水带5盘,水枪2支和10具ABC干粉灭火器,3套消防战斗服(包括头盔、上下装、胶靴、安全带、手套)和一些自制火钩等简易灭火器材。
”修改为“每支乡镇志愿消防队至少应当配备1台手抬机动泵,口径65毫米消防水带5盘,水枪2支和10具ABC 干粉灭火器,3套战斗服(包括头盔、上下装、胶靴、安全腰带、手套)和一些自制火钩等简易灭火器材。
”第十一条“坚持‘从严治队、严格训练、严格要求’的方针,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健全计划、检查、考核、总结、奖惩等必要的制度。
”修改为“坚持‘从严治队,严格要求,严格训练’的方针,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健全计划、检查、考核、总结、奖惩等必要的制度。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9•【字号】德政发[2007]89号•【施行日期】200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德政发〔2007〕8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发〔2006〕217号)精神,切实加强土地调控工作,保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加强土地调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土地调控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一项重要措施。
2003年以来,州委、州政府相继转发和出台了《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德国土资〔2004〕9号)、《德宏州人民政府贯彻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德政发〔2005〕243号)、《中共德宏州委、州政府关于加强全州城镇规划区内住房用地管理的决定》(德发〔2005〕12号)等一系列文件,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规划管理、保障农民权益、促进节约用地、健全责任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各地、各部门采取措施,积极落实,土地调控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当前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严把土地“闸门”任务仍然艰巨。
各县市人民政府必须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通知精神上,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认真贯彻、坚持执行中央关于土地调控的各项措施,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的工作力度。
二、严格规划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一)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政策

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政策
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政策:
1.耕地开垦费的征收范围包括:土地转让和出让费、土地使用权使用费、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使用费、地役权使用费、不动产登记费等。
2.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一平方米的土地开垦费按照城乡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不同,分为500元、1000元、1500元,其中500元是城乡规划用地面积,1000元是建设用地面积。
3.耕地开垦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业用途使用,不能被随意转用作其它用途。
收取的耕地开垦费,主要用作土地整治、抗旱、水利、水源保护等农业生态建设项目使用。
4.耕地开垦费用必须收取完毕后,方可办理出让、转让手续。
总之,要坚持以保护耕地为中心,严格实施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政策,加强对耕地使用和开发权利的监管,最大限度地保护耕地资源,保障农业稳定发展和良好生态环境。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3.12.20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征
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管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我们联合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江西省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现将《江西省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2023年12月21日至1月10日期间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1.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到:****************。
2.信函方式请邮寄至: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芳湖路2166号省财政厅税政处(邮编3302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西省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附件:江西省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略)
江西省财政厅2023年12月20日。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08]174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08〕17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德宏州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七年九月四日德宏州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精神,建立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德宏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应与州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责任书,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
县市长为目标考核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长为目标考核直接责任人,国土资源、农业、审计、统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为具体业务目标落实责任人。
三、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审计、统计、监察等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我州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考核责任指标,结合退耕还林、还湖、还湿,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规划及自然灾害损毁等实际情况,对县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目标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
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政策
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政策一、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1.土地类型:不同类型的土地其开垦费用是不同的,例如将林地转化为耕地所需的费用往往比将沙漠或湿地转化为耕地所需的费用要高。
因此,征收标准中应考虑土地类型的差异。
2.土地质量:土地的生产力和承载力不同,对开垦费用的要求也不同。
应将土壤肥力、排水条件、土地平整度等因素纳入考虑,制定适应不同质量土地的征收标准。
3.土地地理位置:地理位置也是确定开垦费征收标准的重要因素。
一般来说,地理位置较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开垦费用较高。
反之,地理位置较优越、开垦条件较好的地区,征收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4.开垦难度:开垦费用的征收标准还应考虑到开垦的难度。
例如,开垦河湖滩涂所需的费用较高,因为这些地区通常需要进行围垦、排水等工程。
总之,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应根据土地类型、土地质量、地理位置和开垦难度等因素进行科学制定,既要确保合理的耕地开垦费用,又要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二、耕地开垦费使用政策1.农业支持:2.土地资源保护:将一部分耕地开垦费用用于土地资源保护是很重要的。
可以用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水土保持工程、植被恢复等,保护耕地的质量和可持续利用。
3.生态补偿:4.产业发展:一部分耕地开垦费用可以用于促进农村产业发展。
例如,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加工、农村旅游等方面,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5.政府监督:政府应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确保耕地开垦费的使用符合政策规定。
加强对开垦项目的审核、监测和评估,防止滥用耕地开垦费。
综上所述,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政策应考虑到土地的类型、质量、地理位置和开垦难度等因素,既要确保合理的耕地开垦费用,又要促进农业发展和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这将为农业发展和生态建设提供有力支持,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最新最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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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
年最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征地补偿标准
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土地共有二类:一类区片范围:芒市东区片,东至芒市镇松树寨、芒满村,南至风平镇印金村,西至320国道以东,北至芒市造纸厂。
区片补偿标准:59481元/亩。
二类区片补偿标准:59481元/亩。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各市政府下发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并确定时间开始执行。
专业拆迁律师将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大家: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土地共有二类:
一类区片范围:芒市东区片,东至芒市镇松树寨、芒满村,南至风平镇印金村,西至320国道以东,北至芒市造纸厂。
区片补偿标准:59481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芒市西区片,东至320国道以西,南至复兴路延长线,西至芒市大河,北至芒市造纸厂。
区片补偿标准:59481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
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如您对这一补偿标准还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我们的律师将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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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耕地开垦费征收和管理办法
一、耕地开垦费征收依据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土地管理局、省财政厅〈云南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云政办发[1997]2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按照所占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8倍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对不符合的部分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由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征收”。
依法征收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耕地开垦费征收的对象和标准
耕地开垦费征收的对象是:凡在德宏州境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都必须按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缴纳的标准是:水田按每亩3000—6000元,旱地按每亩2000—4000元,征收标准若发生变动时,按新标准执行;大中型农田水利、能源、交通等重点工程,国家有另行规定的按其办理。
三、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办法
耕地开垦费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时一并缴纳,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收后,随项目用地报件全额上缴州国土资源局,并统一汇缴财政耕地开垦费专户。
所缴的耕地开发费专项用于新增耕地开垦。
四、耕地开垦费的使用范围
耕地开垦费的使用权限,按《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使用办法是:征收的耕地开垦费总额的70%,以项目挂勾的形式下拨项目所在地的县市耕地开垦费专户,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项目实施;州级统筹30%做为平衡全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储备金;州国土资源局、州财政局按所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各提1%作为业务经费,并按相应比例返还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及财政部门。
五、耕地开垦费的使用拨付办法
耕地开垦费的使用拨付,采取以项目挂勾的办法运作,根据各县市上报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情况,由州人民政府审批,从州级耕地开垦费专户中下拨到各县市耕地开垦专户,专项用于耕地开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