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解读
广告法解析

广告法解析一、定义与概述广告法是调整广告活动和广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目的是通过规范广告活动和广告关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核心内容1.广告活动的基本原则: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
2.广告内容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广告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
4.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重要条款解析1.禁止虚假广告:本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避免他们因为虚假广告而受到损失。
同时,这也要求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制作和发布虚假广告。
2.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特别是保健食品广告中的突出问题,新《广告法》增加了关于保健食品准则的规定,保健食品禁止代言,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避免他们受到误导和不实宣传的影响。
3.强化公众参与:新《广告法》增加了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
新《广告法》特点及重点条文解读

重点条款解读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解读】1.行为主体: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非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实 施的诋毁、贬低行为,不按本法规制,以一般侵权进行规范。 2.贬低对象是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如果是很泛泛的表示自己的商品或 服务比其他商品或服务好,没有明示或暗示地指向特定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 务,一般不构成贬低。 3.形式:通过单方广告活动,而不是双方面对面的pk。 4.竞争目的:直接推销,表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强于其他生产经营者;间接推销, 宣称其他生产经营者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等。 5.手段: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对真实情况进行歪曲。(1)伪造比较结果或选 择不具有可比性的点进行比较。(2)设定不合理的比较条件。如对手商品性能 是在温度高的条件下使用效率高,自己商品性能是在温度低的条件下使用效率 高。(3)未在广告中进行比较,而是散布不实消息纯粹贬低对手。 如宣传对手原料不环保、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等。
【解读】(1)一般不要求全部表示,但是如果广告主为了达到推销的目的,要 “有表示的”,就要准确、清楚、明白——要客观、明确表述,以不引起消费者 误解为准。 (2)关注附赠的要求。(“买一赠一”、“来店有礼”等。)
重点条款解读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如不得使 用总理来京东的事件,用总理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广告宣传】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不得为推销口罩夸大呼吸道传染病疫 情信息等】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淫秽”指具体描绘性 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色情”指以撩起性兴奋为目的,展示或描述人类身体或人类性 行为的一种表现。如不得为推销内衣,无线端上线情趣内衣的“护士节”专题等。】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如不得使用 “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解读 重要

中华人民共与国广告法解读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得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得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就是关于立法宗旨得规定。
(一)广告就是商品经济发展得产物,广告业得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商品经济发展得水平。
我国广告业得发展就是与我国得改革开放政策紧密相联得。
建国后直至党得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于受产品经济思想得影响与集中统一得计划经济体制得束缚,我国得广告业发展十分缓慢,没有形成一个行业。
在“文化大革命”得十年动乱期间,广告被彻底否定。
1979年以前,全国经营广告业务得专业企业不到10家,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基本不经营广告业务。
1979年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企业从过去全部依靠计划组织生产经营逐步转向主要依靠市场组织生产经营,消费者得消费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得变化,这些情况为我国广告业得生存与发展提供了有利得条件。
(二)从1981年至1994年,我国得广告业取得了长足得进步,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业规模初步形成。
1979年以后,我国得广告业迅速发展起来,从1981年到1990年得十年间,全国广告营业额从1、18亿元增加到25亿多元,平均每年递增40%;广告从业人员从1、6万人增加到13万多人,平均每年递增26%;广告经营单位从2200家发展到1、1万多家,平均每年递增20%。
到1990年底,全国共有广告公司1076家,经营广告业务得报社1298家、广播电台563家、电视台747家、杂志社2197家,广告制作厂家859家。
到1993年底,全国广告营业额已达134亿元,广告从业人员31万多人。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服务门类与媒介种类比较齐全、能够为社会提供系列化信息服务得广告产业。
第二,广告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十余年来,我国得广告服务质量有了明显得提高,广告设计从简单化、公式化、雷同化得模式向力求以完善得艺术形式表现广告主题得方向发展;广告制作向采用国际先进技术装备转变;以广告公司为代表得行业服务水平,朝着以创意为中心、以全面策划为主导、提供优质服务得方向发展;广告中更多地采用广告新技术与新材料;等等。
《广告法》培训讲义详解

二
广告内容及交验、查验广 告证明文件。以此认定广 告内容是否经过审查和合 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履行了 法规规定的签约程序,如 发生违法问题,各自应当 承担什么责任。
三
广告费用。广告费用包括 两部分:一部分是广告合 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支 付的,与其为完成广告项 目所提供的财产相当的货 币;二是广告合同当事人 一方向完成委办的广告项 目完成的期限、地点和方 式
展板、印刷品、 路牌、围墙等: 甲乙双方应严格 遵守《广告法》, 乙方应按规定办 理工商、市容等 主管部门的相关 审批手续,若因 手续不全而引起 的行政、经济处 罚与甲方无关由 乙方负责
(1)乙方所立路 牌因安全问题所产 生的一切人身、财 物损失等与甲方无 关,由乙方负责 (2)路牌内、外 打灯所引用电源由 乙方自行解决,产 生协调、电费等一 切费用均包含在合 同金额内,甲方不 在另付费用。 (3)应注意路牌 未到期停止发布双 方的权利义务等约 定
资格除需提交整套文件复印件外,还需提交从业的广告经营人员的身份证明 和业务资格证明。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 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 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设计合同特别 注意添加事项
广告发布 合同
广告制作 合同
广告路牌 合同
甲乙双方应在严 格遵守《广告法》 及版权的前提下 制定广告方案, 若因乙方侵权或 违反《广告法》 所出现的一切经 济、行政责任与 甲方无关由乙方 负责。
报纸、广播、电 视等:甲乙双方 应严格遵守《广 告法》,乙方有 权审核甲方的广 告内容及表现形 式,经乙方审核 发布后的广告若 出现违反《广告 法》的内容及表 现形式而引起的 一切经济、行政 处罚等相关责任 与甲方无关由乙 方负责。
广告法解读

《广告法》解读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9月1日起新广告法正式实施。
新广告法内容由原来的45条扩充到75条,主要是为适应广告媒介的发展,社会实践中产生的突出问题而展开。
与原《广告法》相比,新《广告法》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完善了广告代言及其法律责任、确定广告行业的监管主体、完善大众传媒发布广告的行为规范、明确不得做广告宣传的产品、新增和完善了广告内容准则、增加虚假广告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坚持广告不得妨碍生活、加重广告活动违法的处罚力度、强化了有关部门的广告监管责任十个方面。
1、完善了广告代言及其法律责任(第2、38、56、62条)原法对于代言人的关注很少,但随着传媒的发展、明星效应的加强,代言人的言行对于群众对广告的理解,已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新法大大增加了广告代言方面的规定。
新法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
对于广告代言的禁地,原法未做规定,在大众印象中也觉得代言是没有领域限制的,所以新法的这些规定可谓创新之举。
不仅代言领域有限制,对于代言人有无资格代言也需要甄别,未曾用过产品、接收服务者、不满10周岁的儿童、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作为广告代言人。
如果广告代言人违反上述规定进行代言,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虚假代言后果更加严重,若代言了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代言人应当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记得前几年有几个引起社会轩然大波的虚假广告,xx奶粉、xx洗发水……,这些广告误导群众甚至造成身体的永久性伤害,而代言这些产品的都是有很高曝光率的明星,他们应当以身作则,认真审查使用产品才有发言权,但是他们没有做到,当时新法并未发布实施,所以这些代言人并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广告法概述

广告法概述广告法是一种法律体系,旨在监管和规范市场中的广告活动。
广告作为企业宣传和销售的重要手段,不仅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产生影响,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因此,广告法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广告的内容、形式、传播途径等进行约束,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广告法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广告真实性原则:广告应当真实,不能含有虚假、误导等不实内容。
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有必要的证据支持。
此外,关于特定产品或服务的广告,应当注明相关限制条件或警示性语句。
2. 广告禁止原则:广告法对某些特定领域的广告进行了禁止,如医疗、食品、药品等领域的误导性广告。
此外,一些广告主题(如宗教、政治)也可能存在一定的限制。
3. 广告识别原则:广告要能够被普通消费者识别出来,不能迷惑性地模糊广告与非广告内容的边界。
特别是在视频、社交媒体等新兴媒体平台上,对于隐性广告、植入式广告等形式的合规性要求更加严格。
4. 广告竞争限制原则:广告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禁止不正当竞争手段,如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散布虚假比较、模仿他人商标等。
此外,也禁止误导性宣传(如夸大产品功能、效果等)。
5. 广告监管和违法处罚:广告法对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理商的行为进行了监管,并针对违法广告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广告主要违法行为包括虚假广告、抄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等。
需要指出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广告法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广告从业者需要在特定区域遵守当地的广告法规。
广告法的实施不仅需要相关企业自律,也需要消费者和监管机构的积极合作,共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
广告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广告作为企业宣传产品和服务的重要手段,具有引导消费者购买、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
然而,如果广告缺乏规范和约束,可能会造成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甚至干扰市场竞争等问题。
解读《广告法》 ppt课件

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应当遵守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 法,不得作广告。
三、广告行为规范
有关电视广告的要求: 1.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 同。
各种虚假广告接踵而至
广告法的修改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015 年4月24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 法》,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 的《广告法》,细化了广告内容准则、广 告活动规范,为加强广告监督管理、促进 广告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 制保障。此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广告监 管法律制度,保障和规范行政主管部门职 权的实施,提升了虚假违法广告惩治力 度。
与广告主主体资质相关的 证明文件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它主体资质证 明(如: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 等)
与广告主产品相关的 证明文件
1、允许产品生产、经营的证明文件,如 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2、广告中涉及实行国家强制认证产品 的,须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 证)证书。 3、宣传企业产品含有某种物质或某种功 能的,须提供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质 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成分或功能检验证 明。
与广告主广告版本相关的 证明文件
各种证书:《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 《中国驰名商标证书》《xx省著名商标证 书》《中国名牌产品证书》《中国环境标 志认证证书》、《绿色食品标志认证证 书》、《纯羊毛标志认证证书》 代言协议 版权或著作权《授权书》 宣传“加盟”或“特许经营”内容的备案 证明
广告法第十六条释义

广告法第十六条释义
广告法第十六条是指广告发布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该条例是广告法规范广告内容和广告行
为的重要条款,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详细的解释。
一、虚假内容的定义
广告法第十六条所指的虚假内容包括广告发布者故意虚构或歪曲
产品、服务的真实情况,误导消费者产生错误的商品认知和消费意愿。
虚假内容的判断需要考虑广告内容是否能够得到证实,广告主对产品
的表述是否准确,广告所宣传的结果是否真实可信。
二、误导内容的定义
广告法第十六条所指的误导内容包括广告发布者以夸大、虚构的
手法宣传产品优势,故意粉饰产品缺点,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和错误
的消费决策。
误导内容的判断需要从广告标准、产品实际情况、消费
者判断能力等方面进行考虑。
三、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广告法第十六条所指的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名誉、肖像权等方面的损害。
广告发布者在广告内容宣传过程中
需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广告内容不侵害他人的利益。
四、广告发布者的责任
广告法第十六条强调:“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其所发布的广告内容
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清晰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广告发布
者需要慎重选择广告的方式和内容,确保广告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
法性,并及时纠正广告中的错误和不实信息。
综上所述,广告法第十六条的释义对于广告行业和广告从业人员
来说非常重要,合规宣传是广告有效营销的前提。
广告从业者需要遵
守相关法规,以诚信和责任的态度对待广告行为和广告内容,树立企
业形象和品牌形象,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解读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广告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广告业的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商品经济发展的水平。
我国广告业的发展是与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紧密相联的。
建国后直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于受产品经济思想的影响和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我国的广告业发展十分缓慢,没有形成一个行业。
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期间,广告被彻底否定。
1979年以前,全国经营广告业务的专业企业不到10家,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基本不经营广告业务。
1979年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企业从过去全部依靠计划组织生产经营逐步转向主要依靠市场组织生产经营,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些情况为我国广告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二)从1981年至1994年,我国的广告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业规模初步形成。
1979年以后,我国的广告业迅速发展起来,从1981年到1990年的十年间,全国广告营业额从1.18亿元增加到25亿多元,平均每年递增40%;广告从业人员从1.6万人增加到13万多人,平均每年递增26%;广告经营单位从2200家发展到1.1万多家,平均每年递增20%。
到1990年底,全国共有广告公司1076家,经营广告业务的报社1298家、广播电台563家、电视台747家、杂志社2197家,广告制作厂家859家。
到1993年底,全国广告营业额已达134亿元,广告从业人员31万多人。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服务门类和媒介种类比较齐全、能够为社会提供系列化信息服务的广告产业。
第二,广告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十余年来,我国的广告服务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广告设计从简单化、公式化、雷同化的模式向力求以完善的艺术形式表现广告主题的方向发展;广告制作向采用国际先进技术装备转变;以广告公司为代表的行业服务水平,朝着以创意为中心、以全面策划为主导、提供优质服务的方向发展;广告中更多地采用广告新技术和新材料;等等。
使我国的广告业在质量上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第三,广告法制建设和广告管理体系初步形成。
1982年和1987年,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还制定大量的配套规定,将我国的广告业纳入了法制的轨道。
同时,广告的行政管理也从过去分散的、没有统一的管理机关的状况,发展到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管理全国广告业的局面。
第四,广告业的发展,为社会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如促进了企业产品的销售,促进了体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等。
(三)由于我国的广告业起步晚,底子薄,所以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当前一些企业利用广告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贬低竞争对手,进行不正当竞争,在广告中夸大产品、服务的功效,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有的广告甚至有悖社会善良习俗,损害社会公德。
二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权利、义务不够明确,行为不够规范,在广告活动中出现许多违法行为。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广告业的声誉,妨碍了广告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还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从1990年起开始着手起草《广告法》,几经修改,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局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又进行了修改。
1994年8月12日,国务院正式将《广告法(草案)》提请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第34号主席令,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法》全文共六章49条,于199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解读〕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共五款,包含以下三层含义:(一)关于本法在地域上的适用范围。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我国行使国家主权的空间,包括陆地领土、领海、内水和领空四个部分。
按照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的有关规定,所谓“陆地领土”,是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所谓“领海”,是指“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领海的宽度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所谓“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包括海域、江河、湖泊等;所谓’领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领海和内水的上空。
因此,本法作为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是在全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二)关于广告的定义。
广告可以有许多种的分类。
如按广告的形态来分类,广告可以分为报纸广告、电视广告、电影广告、户外广告、妇女广告、儿童广告、老年广告等。
如按广告活动的目的是否具有营利性来分,可以分为非营利性广告和营利性广告两类,非营利性广告也称为公共服务性广告,如社会保护广告、节日广告、社团活动广告、个人启事广告等;营利性广告也称为商业性广告,其中又分为商品及服务广告和文化娱乐广告两种。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因此,本法所称的广告,是指商业广告,而不包括非营利性广告。
按照本条第二款关于广告定义的规定,商业广告的特点是:第一,广告的目的是为了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介绍的方式,可以是直接介绍,也可以是间接介绍。
“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是商业广告区别于其他非商业广告的本质特征。
第二,它是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来“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进行广告宣传的;第三,商业广告是有偿的,广告的费用必须由介绍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
(三)关于广告活动主体的范围。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活动,在这个活动过程中,一般涉及到三个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一,关于广告主。
所谓“广告主”,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根据这一规定,广告主必须是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而需要进行广告宣传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所谓“法人”,按照《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所谓“其他经济组织”,目前法律上还没有专门的定义,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其他经济组织;所谓“个人”,是指自然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在某些情况下也按个人对待。
第二,关于广告经营者。
所谓“广告经营者”,按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根据这一规定,广告经营者自己本身并不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而只是在受广告主委托的情况下从事广告的设计、制作或者代理服务。
但是,如果广告经营者也进行介绍自己服务的广告活动,那么此时其也就成为广告主了。
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因此,广告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过核准登记,方可接受委托从事广告活动,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
第三,关于广告发布者。
所谓“广告发布者”,按照本条第五款的规定,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广告发布者,主要的是人们所称的“广告媒介单位”,即利用自身拥有的媒介手段发布广告的单位,主要包括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介组织,这些单位一般在其内部设立专门的广告部门统一负责广告发布业务。
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此外,还有一些拥有其他广告发布手段并办理了广告业务登记的单位,如有户外广告牌的单位。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解读〕本条是关于广告基本原则的规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广告业有了迅速的发展。
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一些广告不真实、不合法,违背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损害了广告业的声誉。
因此,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本条规定广告的基本原则,即: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一)关于广告的真实性。
所谓广告的真实性,是指广告活动必须真实地、客观地传播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而不能作虚假的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