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益广告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本市中心城规划区;区(市)县城镇规划区;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居民小区、旅游景区、景点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80米范围。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像、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工商、气象、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交通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范围内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施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是行政机关审批户外广告设置的主要依据。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所)、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车体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受市城管执法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条例

郑州市户外⼴告和招牌管理条例郑州市户外⼴告和招牌管理条例 为增强⽴法的民意基础,提⾼⽴法⼯作的透明度,公布了《郑州市户外⼴告和招牌管理条例(草案)》,下⾯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郑州市户外⼴告和招牌管理条例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户外⼴告管理,规范户外⼴告和招牌设置,维护市容整洁,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告法》、《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城市建成区; (⼆)城乡规划区内实⾏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三)⾏政区域内⾼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及其公路⽤地范围; (四)市、县(市)、上街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告,是指利⽤户外场地、空间和市政公共设施、⼯地围墙(挡)等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牌、标识牌、展⽰牌、灯箱、霓虹灯、电⼦显⽰屏、电⼦翻板、招贴栏、布幅、⽓球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字等形式发布的商业⼴告或者公益⼴告。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的,标⽰其名称、字号、商号的招牌、匾额等户外招牌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作。
⼯商⾏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告和招牌内容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公安、财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园林、⽔利、物价等部门及通信、⽓象、电⼒等单位应在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户外⼴告和招牌的监督管理⼯作。
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等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的户外⼴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常监督和检查。
泰安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泰安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泰安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保持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泰安市市区(市区是指京福高速公路以东、京沪高速公路以北、省庄镇文化路以西、泰山环山路以南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空间在建筑物、场地、市政公用设施上设置的各类广告。
第三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策划、统一设计、统一组织实施,坚持公益广告、形象广告和商业广告相结合。
户外广告设置权原则上通过拍卖的方式竞得。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外形设计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以及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第二章设置权取得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定期发布户外广告设置信息。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划要求,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通过参加公开拍卖活动竞得或经批准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活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和设置者的申请,拟定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方案,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拍卖方案中的规划和设计内容签署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拍卖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设置户外广告的建筑物、场地、设施的名称和具体位置;(二)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三)户外广告的规格、形式、艺术效果照明设施等设计要求;(四)拍卖底价;(五)委托的拍卖机构;(一)广告语言健康,画面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二)广告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三)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章设置管理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拍卖合同的约定或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色彩及其他规划要求和设置许可规定等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深圳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深圳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美化城市市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下列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的场地、空间、建筑物设置、悬挂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立体造形物、条幅等广告;(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发布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准则,内容真实、合法、文明,不得损害国家、民族尊严,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县(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设置第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制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七条利用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实行有偿使用、公开拍卖制度。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户外广告的形式与街景协调,画面美观整洁,有配光装置的保持灯光明亮;(二)户外广告的文字、语言规范,计量单位符合国家标准;(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符合安全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工业园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员工生活,损害工业园外景美观或者园林绿化的;第十条户外广告应当由发布者检查、维修、保养,保持整洁、美观、安全。
城管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城管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改善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中心城区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建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广告牌、展示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模型、布幅以及绘制的广告;(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
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妨碍相邻方的通风、采光等权利。
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第七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二)户外广告发布、设置的时间、地点、形式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规范性要求.第八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设计方案。
在供电、供气、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讯及其他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符合行业有关规定。
第九条下列场地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四)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莆田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17日莆田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重要节点、跨行政县(区、管委会)之间主干道以及高速公路、铁路沿线等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市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广告委)负责指导、统筹、协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市广告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广告办),挂靠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开展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等市广告委成员单位为户外广告联合监管机构。
市委宣传部、市城市管理局共同负责公益广告内容、位置的审核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全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指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本地区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负责依据市容、城市道路、城市照明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城市建成区内大型户外广告及涉及市政、路灯、广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设置的审核、监督和执法工作。
公益广告管理制度

公益广告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益广告发布行为,提高公益广告传播效果,保障公益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城市范围内发布的公益广告。
二、定义1、公益广告:指为维护公共利益、传播正能量、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以及促进社会发展的目的而发布的广告。
2、发布方:指发布公益广告的单位或个人。
3、媒体:指接受发布方委托,在其媒介上刊播公益广告的机构或个人。
三、公益广告的内容要求1、真实性:公益广告的内容应真实、客观,不得夸大事实、虚构数据或误导公众。
2、正能量:公益广告应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3、合法性:公益广告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四、公益广告的发布流程1、委托:发布方向媒体提供公益广告稿件,并委托其发布。
2、审核:媒体应对收到的公益广告稿件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
3、签订合同:凡发布公益广告的媒体与发布方应签订广告发布合同,明确双方权责。
4、发布:经审核无误后,媒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刊播公益广告。
五、公益广告的审核要求1、内容审核:媒体接收到公益广告稿件后,应对其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真实性、正能量和合法性的要求。
2、形式审核:媒体还应对公益广告的形式进行审查,确保其质量和效果。
3、法律审核:媒体应对公益广告的内容进行法律审核,确保其不违反法律法规。
六、公益广告的发布管理1、定期报告:媒体发布公益广告后,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发布情况。
2、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对公益广告的发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奖惩机制:对于发布优质公益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发布虚假或违法公益广告的给予惩罚。
七、违规处理1、虚假广告:对于发布虚假公益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责令停止发布,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违法广告:对于违法公益广告的发布方,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不合格广告: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公益广告,媒体有权拒绝其发布,并要求发布方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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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益广告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户外公益广告管理,规范城市户外公益广告活动,
发挥公益广告主阵地作用,提高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公益广告名义在本市城区及入城口、机场、车站、港口设置
的户外广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户外公益广告必须按批准登记的内容、形式、规格、时间发布。
经登记发布的户外公益广告,应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公益广告登记证》
证号和发布者名称。
公益广告不得夹带发布商业广告。
第五条纳入本办法管理的户外公益广告实行登记审批制度,符合条件
的户外公益广告,经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委宣传部、市工商
局颁发《户外公益广告登记证》。
第六条规划设置用于公益宣传的户外广告,必须以公益广告宣传为主,优先搞好各类公益宣传,全年用于公益广告宣传的时间不得低于三分之二。
第七条市委宣传部应根据中心工作需要,定期制定政治性公益性广告
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发布政治性公益性广告由各业务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委宣传部统筹安排。
第八条市规划局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商同市委宣传部定期编制户
外政治性公益性设施的设置规划。
市城管局应加强对政治性公益性社会宣
传活动的审查,及时查处未办理登记审批手续、不按规定要求设置和发布
的户外公益广告。
第九条由市政府投资兴建的公益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第十条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有支持、配合搞好政治性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在公益广告设施选址、建设、管理、维护等方面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变换性质,没有按要求发布公益广告的,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有权责令改正,直至收回《户外公益广告登记证》。
以公益广告名义报建而未取得《户外公益广告登记证》的,市城管局负责
依法组织拆除。
第十二条用于商业广告的户外广告,每年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
低于10%。
户外广告设施未发布商业广告时应当发布公益广告,并向宣传
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有关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时,应当认真审核内容,不得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各县(市)城区公益广告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