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资料的补充说明演示教学
关于申报指南的补充说明

关于申报指南的补充说明
补充说明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尊敬的申报者:
感谢您对我们申报指南的关注。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申报指南,我们特此提供以下补充说明:
1. 申报时间:请注意,申报时间已经截止,请勿再提交任何申请。
2. 申报材料:请确保您的申报材料完整、准确、清晰,并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3. 申报要求:请仔细阅读申报要求,确保您的申请符合所有要求。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4. 评审标准:评审标准将根据您的申报材料进行评估,请确保您的材料符合评审标准。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5. 联系方式: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再次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祝您申报顺利!
XXX。
上报材料补充说明

三、分流人员:单独建一个文件夹,和其他在职人员分开上报。
四、离退休人员:单独建一个文件夹,只报《导入表2》电子版。
上报材料补充说明
一、这次上报的材料共分为两部分:一是要导入系统的材料,按导入流程;二是要存档的材料,按存档流程。两部分材料请分开上报。
《导入表》和《个人基本信息采集表》指标项完全一样,区别在于:1、《导入表》导入系统用,《个人基本信息采集表》是存按导入表上的信息输入,也可以复制导入表上的信息。
补充申报操作规程培训演示

补充申报的定义
署公告2009年第 号、《海关进出口货物补充申报操作规程》 年第49号 海关进出口货物补充申报操作规程》 署公告 年第
• 补充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 补充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依 照海关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照海关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 关单》 以下简称“报关单” 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之外采用 补充申报单的形式, 补充申报单的形式,向海关进一步申报为 确定货物完税价格、商品归类、 确定货物完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 所需信息的行为。 所需信息的行为。
补充申报操作规程
谢
谢!
通关中的补充申报操作流程
企业主动申报
报关单申报 专业审单
海关要求申报
报关单申报
申 报 后 、 办 结 海 关 手 续 前
企业 单 ,申
…至现场接单
, 补充申报 报关单
要求补充申报的,书面通知 1、编号,审核,批注,封 存 2、 、
现场接审单
海关审核通
现场接审单
1、专业审单 审核补充申报单的 封,存 , 2、专业审单要求补充申报的, 专业审单审核的 书面通知、接 编号、审核、批注、存
补充申报操作规程
一、可行性 二、适用性 三、严密性
申报时的主动申报操作流程
企业填制补充申报单,备齐材料, 企业填制补充申报单,备齐材料,填制报关单 申报
业审单
申 报 时
1.自行审核 : 编号 、 审核 、 自行审核 、 2. 审核: 审核: 、
现 场 接 审 单
审单
1. 业审单 审核 : 、 、 2. 审核 : 编号、审核、 、编号、审核、 、 、
申报基础课件PPT

提高申报成功率的方法与技巧源自010203
04
充分准备
在申报前,进行充分的市场调 研和资料收集,确保申报材料
完整、准确。
突出优势
在申报材料中,强调自身优势 和特点,突出创新性和独特性
。
规范格式
严格按照申报要求,规范格式 和排版,提高申报材料的可读
性和专业性。
及时跟进
在申报后,及时跟进评审进展 ,与评审专家保持良好沟通,
04
申报实例分析
成功申报案例分享
案例一
某公司申报的“智能制造技术研发项目”成功获得政府资金支持,该项目针对现有制造技术的瓶颈, 提出了一系列创新解决方案,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案例二
某大学申报的“人工智能与大数据人才培养计划”获得教育部门批准,该计划通过与行业合作,培养 了一批具备创新能力和实践经验的高端人才,为人工智能和大数据领域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申报的流程与要求
流程
申报通常包括准备材料、提交申请、 审核、批准或拒绝等步骤。
要求
申报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否则 可能导致申请被拒绝或撤销。
申报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
问题1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解决方案
仔细阅读相关规定,确保材料齐全 、准确,必要时可寻求专业人士的 帮助。
材料真实性
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不夸大、不虚构, 如有虚假内容,将承担相 应的责任。
03
申报表格填写
申报表格的种类与填写要求
种类
税务申报表、工商年检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
填写要求
准确、完整、真实地填写表格,不得遗漏或隐瞒重要信息。
申报表格的填写技巧与要点
申报资料的补充说明

申报资料的补充说明附件1申报资料的补充说明本文所列的申报资料内容要点的补充说明为通用要求。
对于具体品种,可根据实际情况,及依据有关法规和指导原则选择适用的部分,不适用的项目和内容可不列出。
本说明未尽事宜参照《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以及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一.药品名称1、本项资料一般包括:通用名称、汉语拼音、英文名称、化学名称、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曾用名、商品名、命名依据、药品名称查询情况(通用名称的查询情况及证明文件、商品名的查询情况及证明文件)。
2、药品的通用名称命名应当符合《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国家药典委员会编)或国家药典委员会以其它方式确定的通用名称。
自拟的药品通用名称,应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并提供在食药监总局网站数据库以中文和英文活性成分名称进行的药品通用名称查询记录,避免出现同名异物或同物异名的情况。
复方制剂中各活性成分比例不同的,通用名称的命名应不同。
在提交生产注册申请时,应提供经国家药典委员会核定的药品通用名称证明文件。
创新药在申报临床试验阶段可以暂时以代号方式填报通用名称。
3、汉语拼音名称应当参照中国药典的格式编排,注意正确区分字、词、字母大小写等。
4、在研发过程及各项资料中曾经使用的其他名称或代号,应在曾用名项下逐一列出。
各项资料中所用的其他名称与所申报活性成分存在酸根或碱基等差异的,应详细作出说明。
5、化学药品新药在提出注册申请时,可以申请使用商品名,并可同时提出英文商品名。
商品名应符合食药监总局发布的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
申请使用商品名的,应当提供商标查询单(距药品注册受理日期半年内)或商标注册证。
商标所有权人如非申请单位的,应当提供商标授权使用证明文件。
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不能作为申请商品名的依据。
二.证明性文件(一)本项资料一般包括:1.申请机构资质证明文件1.1境内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1.2 《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变更记录页复印件1.3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1.4 申请人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地址等相关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2. 产品权属证明文件原件及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3. 专利证明文件3.1 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3.2 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原件3.3 专利使用授权证明复印件及专利所有人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3.4 申请人所声明的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书3.5 已公开的相关专利授权书、权利要求书、使用说明书等复印件3.6 专利检索记录4. 特殊药品证明文件4.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需提供研制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4.2 所用原料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提供相应的原料药购用证明。
申报资料的补充说明

附件1申报资料的补充说明本文所列的申报资料内容要点的补充说明为通用要求。
对于具体品种,可根据实际情况,及依据有关法规和指导原则选择适用的部分,不适用的项目和内容可不列出。
本说明未尽事宜参照《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以及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一.药品名称1、本项资料一般包括:通用名称、汉语拼音、英文名称、化学名称、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曾用名、商品名、命名依据、药品名称查询情况(通用名称的查询情况及证明文件、商品名的查询情况及证明文件)。
2、药品的通用名称命名应当符合《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国家药典委员会编)或国家药典委员会以其它方式确定的通用名称。
自拟的药品通用名称,应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并提供在食药监总局网站数据库以中文和英文活性成分名称进行的药品通用名称查询记录,避免出现同名异物或同物异名的情况。
复方制剂中各活性成分比例不同的,通用名称的命名应不同。
在提交生产注册申请时,应提供经国家药典委员会核定的药品通用名称证明文件。
创新药在申报临床试验阶段可以暂时以代号方式填报通用名称。
3、汉语拼音名称应当参照中国药典的格式编排,注意正确区分字、词、字母大小写等。
4、在研发过程及各项资料中曾经使用的其他名称或代号,应在曾用名项下逐一列出。
各项资料中所用的其他名称与所申报活性成分存在酸根或碱基等差异的,应详细作出说明。
5、化学药品新药在提出注册申请时,可以申请使用商品名,并可同时提出英文商品名。
商品名应符合食药监总局发布的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
申请使用商品名的,应当提供商标查询单(距药品注册受理日期半年内)或商标注册证。
商标所有权人如非申请单位的,应当提供商标授权使用证明文件。
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不能作为申请商品名的依据。
二.证明性文件(一)本项资料一般包括:1.申请机构资质证明文件1.1境内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1.2 《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变更记录页复印件1.3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1.4 申请人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地址等相关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2. 产品权属证明文件原件及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3. 专利证明文件3.1 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3.2 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原件3.3 专利使用授权证明复印件及专利所有人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3.4 申请人所声明的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书3.5 已公开的相关专利授权书、权利要求书、使用说明书等复印件3.6 专利检索记录4. 特殊药品证明文件4.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需提供研制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4.2 所用原料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提供相应的原料药购用证明。
药品补充申请申报程序和资料要求课件

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提出药品补充申请。
申请人缴费和领取证书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批费用后 ,领取药品补充申请批准证明文 件。
公告和备案
省级药监部门将批准的药品补充 申请予以公告,并将相关资料报 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02
CATALOGUE
药品补充申请申报程序
准备申请资料
问题三:药品补充申请被驳回后如何处理?
总结词
根据驳回原因重新申请或申诉
详细描述
如果药品补充申请被驳回,申请人需要根据驳回原因重新申请或进行申诉。如果是因为申报资料不齐 全或不符合要求被驳回,申请人需要补充或更正资料后重新提交申请。如果是因为其他原因被驳回, 申请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诉,争取自己的权益。
详细描述
药品补充申请的申报资料应根据申请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来说,需要提供药品的基本信息、生产情况、质量标 准、使用情况等方面的资料。同时,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药品注册证书、生产许可证、药品检验报告等 。
问题二:药品补充申请的审批时间有多长?
总结词
审批时间因情况而异,需耐心等待
详细描述
药品补充申请的审批时间因具体情况而异,无法确定具体时间。申请人需要耐 心等待审批结果,同时配合审批部门的审查,确保申请尽快得到批准。
THANKS
感谢观看
03
加强药品监管
药品补充申请是药品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对其审批和管理,可以
加强对已上市药品的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药品补充申请的流程
技术审评
省级药监部门审查
省级药监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形 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人并说 明理由。
补充申报企业操作说明-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行业税源动态分析监控系统》
培训课件
数据申报应注意
❖ 注意事项
1. 纳税人采集平台报送的表单是固定的,不可变的(有税务机关在特定行 业建立时维护)。若出现表单空白等异常情况,则很有可能是税务机关 WEB采集表单维护错误,或被错误修改 ;
2. 纳税人一旦全部发送后,当期所有表单不能再修改,只能查询和打印。 若需要修改,则只能通过税务机关在“审核修改模块”中“作废退回重 填”。退回的纳税人报表只将全申报标志置为“未报送”,其报表仍为 保存状态,纳税人可以直接修改报表后,再次发送;
现将具体申报方法介绍如下,如有疑问,可向主管税 源管理员咨询。
2009年6月19日
《行业税源动态分析监控系统》
培训课件
数据申报内容
初始申报(针对开始阶段):共6条数据,申报期限截至2009年7月15日 第1条数据:所属期为2008年度 第2条数据:所属期为2009年1月份 第3条数据:所属期为2009年2月份 第4条数据:所属期为2009年3月份 第5条数据:所属期为2009年4月份 第6条数据:所属期为2009年5月份 后续申报(针对后续阶段):2009年6月份以后(包括6月份)的数据按月采 集,即每月采集一条数据,采集期为次月初的1号-15号。
3. 纳税人应如实、准确报送相关数据,以免影响分析结果,造成错误疑点。
滨江区国家税务局 二零零九年四月
《行业税源动态分析监控系统》
培训课件
数据申报操作说明
操作办法:进入“浙江网上申报平台”后,点击 [补充申报] 进入。
滨江区国家税务局 二零零九年四月
《行业税源动态分析监控系统》
培训课件
数据申报操作说明
•
5、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 ,自胜 者强。 20.5.22 20.5.22 01:43:0 201:43: 02May 2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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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申报资料的补充说明本文所列的申报资料内容要点的补充说明为通用要求。
对于具体品种,可根据实际情况,及依据有关法规和指导原则选择适用的部分,不适用的项目和内容可不列出。
本说明未尽事宜参照《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以及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一.药品名称1、本项资料一般包括:通用名称、汉语拼音、英文名称、化学名称、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曾用名、商品名、命名依据、药品名称查询情况(通用名称的查询情况及证明文件、商品名的查询情况及证明文件)。
2、药品的通用名称命名应当符合《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国家药典委员会编)或国家药典委员会以其它方式确定的通用名称。
自拟的药品通用名称,应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并提供在食药监总局网站数据库以中文和英文活性成分名称进行的药品通用名称查询记录,避免出现同名异物或同物异名的情况。
复方制剂中各活性成分比例不同的,通用名称的命名应不同。
在提交生产注册申请时,应提供经国家药典委员会核定的药品通用名称证明文件。
创新药在申报临床试验阶段可以暂时以代号方式填报通用名称。
3、汉语拼音名称应当参照中国药典的格式编排,注意正确区分字、词、字母大小写等。
4、在研发过程及各项资料中曾经使用的其他名称或代号,应在曾用名项下逐一列出。
各项资料中所用的其他名称与所申报活性成分存在酸根或碱基等差异的,应详细作出说明。
5、化学药品新药在提出注册申请时,可以申请使用商品名,并可同时提出英文商品名。
商品名应符合食药监总局发布的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
申请使用商品名的,应当提供商标查询单(距药品注册受理日期半年内)或商标注册证。
商标所有权人如非申请单位的,应当提供商标授权使用证明文件。
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不能作为申请商品名的依据。
二.证明性文件(一)本项资料一般包括:1.申请机构资质证明文件1.1境内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1.2 《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变更记录页复印件1.3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1.4 申请人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地址等相关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2. 产品权属证明文件原件及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3. 专利证明文件3.1 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3.2 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原件3.3 专利使用授权证明复印件及专利所有人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3.4 申请人所声明的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书3.5 已公开的相关专利授权书、权利要求书、使用说明书等复印件3.6 专利检索记录4. 特殊药品证明文件4.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需提供研制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4.2 所用原料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提供相应的原料药购用证明。
5. 临床试验证明文件(新药申报生产时提供)5.1 《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复印件5.2 临床试验用药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报告书复印件6. 原料药来源证明文件6.1 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及其变更文件复印件6.2 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6.3 原料药药品标准复印件6.4 原料药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6.5 首次及注册样品所用原料药的销售发票复印件或赠送证明原件6.6 原料药长期供货协议复印件7.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8. 委托研究证明文件8.1 申请人与委托研究机构之间的委托研究合同复印件(含二次委托)8.2 委托研究机构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8.3 委托研究机构必要的资质证明9. 境外资料证明文件9.1 经公证的境外机构(资料所有权人)在境外合法登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9.2 经公证的境外机构(资料所有权人)出具的其所提供资料的项目、页码的情况说明原件9.3 经公证的申请人与境外机构的合作协议或委托研究合同复印件9.4 经公证的境外机构相关专利的授权使用文件原件9.5 经公证的境外安全性评价机构的GLP符合性声明原件及GLP 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9.6 上述证明性文件的境外机构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文件及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文件原件10. 授权证明文件10.1 法定代表人委托签名的授权文件复印件10.2 尚未公开的非申请人所有的试验资料、质量标准、参考文献等11.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授权使用证明原件12. 其他相关及变更证明文件(二)申请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包括其《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等,至受理时应均在有效期内。
各申请机构的注册地址应与其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性文件(如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等)中的住所一致,生产地址应与《药品生产许可证》所载相应生产范围的生产地址及所申报产品实际生产地址一致。
新药申请临床研究或申报新药证书阶段,可由不具备生产条件的研究机构提出申请,仅需提供其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变更记录页等。
申报新药证书应同时提供生产注册样品及临床试验样品的委托生产企业及其资质证明文件,并提供长期委托生产合同。
按新药管理的药品(增加新适应症)申请临床或生产,以及新药申请生产阶段,应由具备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
所提供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应具有所申报品种相适应的生产范围。
属于新建车间或新增剂型的,可暂不提供《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三)新药申请生产时,要求增加或变更申请人的,应提供经相关机构登记备案的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以及所有的产品权属持有机构(原注册申请机构及相关技术转让受让机构)共同经法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产品权属证明文件原件,明确所申请产品的权属归属。
原注册申请人更名的同时发生改制或股权结构变更的,应提供所有原股权人签署的明确产品权属的证明文件。
原注册申请机构或相关技术转让受让机构已注销合法登记实体不复存在的,相应的注册申请权益自然终止,其他申请人应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机构被注销证明文件。
(四)专利情况说明应提供相关专利检索记录、已公开的专利授权书、权利要求书、使用说明书,以及申请人声明使用权的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书等复印件。
对查到他人在中国有专利的,应详细说明有关情况,解释不侵权的理由和依据。
本项申请实施了其他专利权人专利的,应当注明是否得到其实施许可,并提供专利所有人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和专利使用授权证明文件。
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应由所有注册申请人共同出具,并承诺对可能的侵权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需提供研制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所用原料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其原料药来源证明文件还应提供相应的购用证明。
(六)申请制剂的,应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
新药一般原料药与制剂应同时申请。
若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不同,应提供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之间的供货协议或合作开发协议。
正在注册申请中的原料药不能提供给不同的申请人用于申报相同剂型的制剂。
制剂申请过程中原料药来源为同时申请的,不得变更。
直接向原料药生产企业购买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原料药的,需提供下列文件:a) 原料药生产企业的有效的合法登记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营业执照;b) 原料药有效的批准证明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药品注册证》、药品再注册批件及相关补充申请批件等;c) 原料药的质量标准及原料药出厂检验报告(检验标准应与提供的标准一致);d) 首次及注册样品用原料药的购货发票;原料药如属赠送的,应提供原料药生产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e) 长期购销合同或供货协议复印件。
所用原料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提供相应的购用证明。
使用中药提取物的,还应提供生产及使用备案许可证明。
申请人向原料药经销单位购买原料药的,除需提供上述文件以外,还需提供经销商与原料药生产企业的供货协议及经销商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应注意有无对销售对象的特别限制。
使用已批准的进口原料药的,应提供:a) 进口原料药供货商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b) 《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c) 口岸药检所的进口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应注意检验报告书中的注册证号与《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一致;d) 购货发票复印件:发票日期和购买数量与《研制情况申报表》的研制日期和试制量不能出现矛盾;e) 购销合同或供货协议复印件;f)报验单位与进口原料药供货商不一致的,还需提供进口报验单位与进口原料药供货商之间的供货协议复印件。
直接从国外进口原料药的制剂注册申请人,除应提供上述文件b、c外,应注意:原料药的一次性进口药品批件仅可作为国内新药临床前研究的原料药合法来源,申请注册时应提供原料药进口注册受理通知书。
(七)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者《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
注册证有效期已过期,但尚未取得新证的,还至少应当提供再注册受理通知书。
药包材尚未批准注册的,应提供注册受理通知单。
不得使用天然胶塞,不得使用安瓿装粉针剂。
注射剂用玻璃包材需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食药监办注[2012]132号”文的规定。
(八)委托研究机构系指药品申报资料中凡属于非申请机构自行开展研究而是通过委托其他研究机构所取得的申报资料或试验数据(包括药学、药理毒理、临床试验、数据管理、生物统计、注册代理等)的外包服务机构。
存在委托研究的,应提供申请人与委托研究机构的完整合同书复印件,并附该机构合法登记证明、必要的资质证明文件。
二次委托研究应提供申请人与中间机构及中间机构与委托研究机构之间的完整的委托研究合同,并提供中间机构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
委托研究机构名称应与其合法登记证明文件保持一致。
非法人机构应为获得法人机构授权或持有二级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二级机构。
非临床研究安全性评价机构应提供GLP资质证明,临床研究机构应提供GCP资质证明;各类实验室检测机构应提供计量认证或国家实验室认可的资质证明;临床试验样品及生产注册样品的委托生产企业应提供相应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以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书或符合性声明。
各类资质证明的范围与研究的内容应相符。
(九)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境外机构提供的药物试验研究资料的,必须报送以下文件和资料,方可作为申报资料。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提供的药物试验研究资料的,必须附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出具的其所提供资料的项目、页码的情况说明和证明该机构已在境外合法登记的证明文件。
属于委托研究的,应当按委托研究证明性文件的要求。
采用境外已经完成的药理毒理研究资料支持国内化学药品申请,应提供境外研究用受试物与国内申请品种具有物质基础一致性的证据;安全性研究应提供GLP符合性声明(GLP Compliance Statement)、境外管理当局针对该机构的GLP认证证书或近期GLP检查记录和结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