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课件第一编第七章商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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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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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学因各国民商分立或民商合一的不同立法模式 也存在差异。
民商合一的国家: 商法学在法学教学体系里仍被整体归入民法教学中,没有获得独立
的地位。
民商分立的国家: 各国的商法学也在教学体系上存在不同。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商法学发展概述 英美法系国家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对部门法进行详细划分,商法学仅被作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编写教材
商法学
绪论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目录
商法的一般原理 商事主体 商事行为 公司法 非公司企业法 商业银行法与支付法 保险法 证券法 期货交易法 商事信托与投资基金法 破产法
绪论
一、商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商法学的功能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四、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学 五、学习商法学的方法 六、本教材的框架体系与特色
四、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学
在过去近40年里,中国突破了传统西方国家以私权为核心的商法制度, 构建了适应中国国情的新型商法制度,并在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的同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社会主义商法。
横向对比 纵向对比
与其他 社会主义国家相比
与资本主义国家相 比
与偏重生产贸易的 传统商法相比 与重视法典形式的 传统大陆法系国家 商法相比
中国商法学研究走向繁荣。商法学重新回归全国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 程后,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时期。
商法教材的编写和出版大量出现,一大批商法学理论研究著作相继出 版。在商法学者的努力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也于2001年成立,其在推动 中国商法立法、司法、执法和理论研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自此,中 国商法学研究走向繁荣。

商法学教学讲义-商事代理

商法学教学讲义-商事代理
总结词
案例二:表见代理的认定问题
总结词
法定代理是指基于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则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详细描述
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产生依据不同: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不需要被代理人的授权;而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的。(2)适用范围不同:法定代理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等;而委托代理适用于任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3)行使权利不同:法定代理人行使权利时具有独立性,其行为不需要被代理人追认;而委托代理人在行使权利时需要被代理人的授权和追认。(4)终止条件不同:法定代理关系因法定原因的出现而终止,如未成年人成年、监护人死亡等;而委托代理关系因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一方取消委托或死亡等原因而终止。
商事代理行为的种类
商事代理行为的效力
总结词:商事代理行为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个方面。对内效力是指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外效力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05
商事代理的终止
CHAPTER
பைடு நூலகம்
商事代理终止的原因
委托人或被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当委托人或被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案例一:越权代理的效力问题
VS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详细描述
表见代理的认定问题主要涉及如何判断第三人是否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表见代理的认定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2)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3)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4)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在实践中,如果符合以上要件,则可以认定为表见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该法律行为的后果。

《商事代理》课件

《商事代理》课件
法律效力。
商事代理的法律责任
商事代理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 责任等。
商事代理的法律责任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从事 的商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被代理人和相对人 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因代理人不当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 损失的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因代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是指因 代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刑事处 罚。
专业化趋势
商事代理行业逐渐细分,专 业化的代理服务越来越受到 市场的青睐,如知识产权代 理、税务代理等。
信息化趋势
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商事代理 提供了更高效、便捷的服务 手段,如在线代理、电子合 同等。
规范化趋势
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行业 自律的加强,商事代理行为 逐渐规范化,提高了行业的 公信力和服务质量。
代理需求和利益。
选择合适的代理人
被代理人应根据自身需求和情 况,选择经验丰富、专业能力 强的代理人。
合同约定
在代理合同中明确代理范围、 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以便 在出现问题时有明确的法律依 据。
监督与评估
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监督 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
行为。
商事代理风险的法律救济
合同救济
根据代理合同约定,追究代理人的违 约责任,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救济
在代理人因过失或故意给被代理人造 成损失时,被代理人可通过侵权之诉 寻求救济。
仲裁或诉讼
在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可以选 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法律制度的完善
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为商事代 理行为的规范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
05
商事代理的发展趋势与 展望
商事代理的发展趋势

商法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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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机制不同 法律关系性质不同 法律规范性质不同 意志自由不同
第五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主体法定原则 二、效益原则 三、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四、保护交易安全原则
一、商主体法定原则
1、商主体类型法定 2、商主体内容法定 3、商主体程序法定
1、商主体类型法定
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由法律明文规定, 未经设定者不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 能自由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主体类型。
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 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
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 格的一般规定。
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 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
商法中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民法诉讼 时效制度的补充与变更。
(二)商法与民法的区别
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2、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 3、适用主体不同 4、规范性质不同
三、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一)商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二)商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一)商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商法中的公法性规范主要是行政法律规范, 如商业登记、商事账簿等,这些制度的目 的在于保障商事秩序的建立和商事权利的 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商事活动中的行 政法调整,是行政法对商法的补充。
(二)商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2、商主体的内容法定
法律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组织关系和 财产关系等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 设非属于法定范围的组织或财产关系。
3、商主体的程序法定
商主体的设立、变更、终止必须严格按照法 定的程序进行,商主体存续期间必须以法 定方式予以公示。
二、效益原则
1、短期消灭时效主义 2、交易定型化规则 3、推定条款的大量应用
我国商法渊源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国际条约、公约及国际惯例 法律解释 商事自治规则

《商事代理法》PPT课件

《商事代理法》PPT课件
一般民事代理中,代理人通常不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只在有过 错的情况下,向第三人或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而商事代理中, 由于代理人是一类独立的商人,从事专门的营利活动,所以在 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应承担比一般民事代理人更 大的风险和责任,即使他没有过错,也可能承担某些特殊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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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际商事代理具有涉外因素。 国际商事代理中的主体、代理行为或者结果中至少有一项 在国外,即具有涉外因素,这是国际商事代理的显著特征 ,也是它与国内的商事代理最根本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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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关于复代理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转委托】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 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 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 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 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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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Leabharlann 6.1.3商事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商事代理——代理商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自己的 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卖或买或提供服务, 并从中获取报酬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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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代理的法律特征
①商人性,商事代理人必须先取得商人资格才能从事商事代理 ;
②营业性,以营利为目的,以代理为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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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 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 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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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代理
——以法律的直接规定为根据而产生的代理。

商法学第四版全套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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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陆法系商法对中国商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立法体例上的影响。 ➢ 2.立法技术上的影响。 ➢ 3.立法理念上的影响。 ➢ 4.商法制度、规则上的影响。
➢ 我们仅继受了德国商法的精神,没有继受德国商法的形式。
➢ 1.在进入21世纪的时候,我们很难再继续依照以德国商法为代表的大陆法国 家商法典的立法经验来制定中国的形式商法。
➢ 3.行政关系具有隶属性,是一种不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关系;商事关系具有平等性,是一种 平权关系。
➢ 4.行政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其调整方法具有强制性;商法以任意性规范为 主,其调整方法具有任意性。
➢ 5.行政关系中主体所获得的权力是由国家授予的,它是职权与职责的结合, 其权力与特定主体密切联系,不可任意放弃,也不可随意转让;商事关系中 主体的权利与主体的个人意志及利益相联系,并可由主体依照自己的意志合 法处置。
➢ 在狭义上,经济法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国 家宏观调控法”、“国家参与法”为中心,体现国家权力对经济交 易行为予以干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这种观点,商法与经济法 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调整对象上,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对行政机关的调 整也主要局限于商事管理机关的商事管理行为。经济法则不仅调整经济活动的主 体,即经营主体的行为,而且调整国家及其代表机构,如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参 与经济活动或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
务等内容自主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相冲突的规则。其具体形式 主要有:(1)公司章程;(2)交易所业务规则;(3)一些商主体预先制作 的定型合同条款。
➢ 至于商事判例和商法学说,虽然不是我国商法的渊源,但它们在审判实践中 已经越来越多地受到重视。

《国际商法》PPT课程课件全编精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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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适用法律公约》等。
国际条约(或公约)对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实践中,各国为了奉行条约必须信
守的古老法律原则,一般将其相关的内容在国内法中予以体现。但是,国际商法
在本质上属于私法范畴,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损国际公约
(或条约)的效力,由此致使其不具有绝对的强制执行力。例如,各国国情不同,在
英美法系
(二)英国法的结构、特点和渊源
3.英国的法院组织体系
➢ 英国的法院体系比较复杂,有高级法院和低级法院两类。前者包括上议院(枢密院司
法委员会)、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三种,后者包括王冠法院、郡法院和治安官法庭三
种。郡法院和治安官法庭作为英国最低一级的法院,分别审理辖区内争议标的在5
除法国、德国外,许多欧洲大陆国家如瑞士、意大利、奥地利、荷
兰、卢森堡、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瑞典等都适用大陆法系。
另外,曾受大陆法系国家殖民统治过的拉丁美洲、非洲,以及近东
的一些国家也实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个别地区,如美国
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实行大陆法系。另外,日
本、土耳其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也引入了大陆法系。
各种方式把商法纳入
本国的国内法,使之
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从而使商法失去了它
原有的国际性。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特别是20世纪60年
代以后,随着世界生
产力的增长,各国之
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
切,经济生活越来越
国际化,互相依赖的
程度也大大增强。
洲地中海沿岸是世
界各国贸易的中心,
意大利的威尼斯、
热那亚等一些城市
则是这一贸易中心
➢ 英国法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这种二元性结构是英国法的一个主要特点。

国际商事代理法课件

国际商事代理法课件
o 英美法 §显名代理:本人对合同直接负责 §未显名代理:本人对合同直接负责 §隐名代理:本人有介入权、第三人有选择权。
国际商事代理法
(三)我国法的现状
1 .制度设计——第三种方案(兼容) 直接代理(民法通则63条) 行纪合同(合同法421条) 未显名代理(合同法402条) 隐名代理(甲公司生产服装并委托乙外贸公 司代理出口。
o 假设1. 乙公司以本人(被代理人、委托人) 的名义与国外丙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
o 假设2. 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国外丙公司签 订了销售合同。
国际商事代理法
相关问题
o 谁与丙(第三人)有合同关系? o 谁直接履行合同?甲能不能直接向丙要求付
国际商事代理法
(一)大陆法制度设计
1.“双重合同”结构 o 在间接代理中,代理人直接享有合同权利,
承担合同义务。 o 代理人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本人后,本人
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国际商事代理法
2.立法特点
o 采用名义标准 o 遵循公示原则 o 坚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国际商事代理法
3.利弊分析
国际商事代理法
讨论案例
o 货物到达美国后,美国代收行未收到款项即 放单,致使 B公司在未付款情况下将货物分 两批提走。期间,国内银行与美国银行多次 交涉未果。国内企业遂诉至法院。
o 运用隐名代理规则,提出本案的处理意见。
国际商事代理法
o 421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
对该合同直接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 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 承担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国际商事代理法
未显名代理:公开代理关系402条
o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 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 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 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 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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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的教学目标,就是使学生掌握商法的基础理论 知识,教学重点应放在商法总论中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上, 以提高学生对商法理解的能力。
本编建议学时:12学时。
第七章 商事代理
第一节 商事代理概述 第二节 代理商 第三节 商事代理法律关系
本章教学提示:
本章教学目的:使学生初步了解商事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清晰掌握商事代理法律关系中的内部和外部法律关系, 同时一般性地了解代理商的主要种类。
三、代理法律关系的终止
代理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根据协议、法律,代理商 不再具有代理权的法律制度。代理法律关系终止的 最直接后果是代理商失去了代理权。
1.在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在与代理商曾经介 绍给他的客户的交易中获得重大利益。
2.代理商由于代理合同的终止将失去佣金。
3.依据各种相关情况,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代理 人应当给予补偿。
制 (七)连续性
第二节 代理商
一、居间商
居间商指为获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的促成活动的 商事主体。
二、行纪商
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交易行为,但行纪商的 行纪行为所产生的交易结果不是为行纪商本人,而 是为了委托人。
三、商事企业雇员
是建立在雇佣关系基础上的隶属关系,其代理权限 由法律加以规定,并由其业主明确授予代理权。
《商法学》教学课件
第一编 商法总论
说明: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法的调整对 象是纷繁复杂的商事关系。尽管目前法学界对商法与经济法 的划分界限存在着分歧,但一般而言,我们把公司法、合伙 企业法、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归入 商法的范畴。商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内容丰富,体系庞杂, 博大精深。在商法总论中,主要包括商事主体、商事行为、 商事登记、商事代理、商事公告等主要内容。
第三节 商事代理法律关系
一、代理商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
(一)代理商的主要义务
1.代理商必须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尽力促成或达成交易。 2.代理商对被代理人负有报告义务。 3.由于代理契约在很大程度上包含一种信任关系,代理商
对被代理人还负有忠实义务。
(二)代理商的权利
1.代理商对被代理人享有佣金请求权。 2.代理商有权要求被代理人对自己的代理活动予以支持和
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一节 商事代理概述
一、商事代理的概念
商事代理是代理商非受雇佣合同的约束,以自己的 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买或卖提供服务, 并从中获取佣金的经营性活动。
二、商事代理的特征
(一)商人性 (二)职业性 (三)独立性 (四)代理形式的灵活性 (五)有偿性 (六)原则上不受“自己代理”和“双方独立性? 2.居间商、行纪商与商事企业雇员处于何种不同法
律地位? 3.商事代理中的代理商的主要义务和权利是什么?
再 见!
协助。 3.如果被代理人不给付报酬或不补偿费用,代理人可以留
置其所占有的被代理人的财产。
二、代理商及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如果代理商是以被代理人名义同第三人缔约时,该合 同就是第三人同被代理人之间的合同,合同的权利义 务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由其直接对第三人负责,代 理商与第三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契约关系。
本章教学要求:简要讲解商事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比较 深入地分析和阐释商事代理的内部法律关系和外部法律 关系,同时一般性地介绍各种类型的代理商,从而使学 生能够清晰、透彻地理解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联系与 区别,深刻理解商事代理的制度内涵。
本章教学重点:商事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商的种类 本章教学难点: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区别、商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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