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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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商法导论 《商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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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品经济的发展使民法的含义得以丰富与 扩充。 5、主张民商分立将会使民法与经济法之争得 以继续。 6、民商合一对市场商品经济关系进行统一的 法律调整,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统一性。 7、主张民商分立制定单独的商法典的方案, 在法律实务、理论观念和法律文化传统上都 不具备相应的条件。
7
8、如果以企业为核心,制定一部调整企业内外 部关系的商法,又会形成主体立法而非行为立 法的弊端。
12
2、民商合一与商法学作为一个法学学科矛盾
吗? (提示):不矛盾,民商合一是就立法
模式而言的,与商法学是否可以成为一个法 学学科没有多大联系。
13
四、关于“民法的商法化”和“商法的民法 化”
不管民法和商法如何的相互吸收扩张 ,我们都不应该否认商法的特殊性和一定的 独立性。商法的某些具有典型特征的规则不 可能在民法中或者民法的财产法中普遍推行。
(二)主张民商分立的理由 1、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来看,民商分立 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立法模式。 2、民商分立模式有利于民法与商法的发展,从 而能早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法 律体系。
8
3、从商法的性质、商事交易关系的特性、商 法的特征及民商分立法体例的历史和发展看, 应采民商分立立法体例。 4、有利于表现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商事行 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 5、是立法技术和方法完善的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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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 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 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率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 规则。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指导功能
(二)约束功能
(三)补充和解释功能
三、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4、商品经济的发展使民法的含义得以丰富与 扩充。 5、主张民商分立将会使民法与经济法之争得 以继续。 6、民商合一对市场商品经济关系进行统一的 法律调整,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统一性。 7、主张民商分立制定单独的商法典的方案, 在法律实务、理论观念和法律文化传统上都 不具备相应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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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果以企业为核心,制定一部调整企业内外 部关系的商法,又会形成主体立法而非行为立 法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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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商合一与商法学作为一个法学学科矛盾
吗? (提示):不矛盾,民商合一是就立法
模式而言的,与商法学是否可以成为一个法 学学科没有多大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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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民法的商法化”和“商法的民法 化”
不管民法和商法如何的相互吸收扩张 ,我们都不应该否认商法的特殊性和一定的 独立性。商法的某些具有典型特征的规则不 可能在民法中或者民法的财产法中普遍推行。
(二)主张民商分立的理由 1、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来看,民商分立 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立法模式。 2、民商分立模式有利于民法与商法的发展,从 而能早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法 律体系。
8
3、从商法的性质、商事交易关系的特性、商 法的特征及民商分立法体例的历史和发展看, 应采民商分立立法体例。 4、有利于表现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商事行 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 5、是立法技术和方法完善的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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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 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 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率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 规则。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指导功能
(二)约束功能
(三)补充和解释功能
三、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学》教学课件

在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学因各国民商分立或民商合一的不同立法模式 也存在差异。
民商合一的国家: 商法学在法学教学体系里仍被整体归入民法教学中,没有获得独立
的地位。
民商分立的国家: 各国的商法学也在教学体系上存在不同。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商法学发展概述 英美法系国家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对部门法进行详细划分,商法学仅被作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编写教材
商法学
绪论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目录
商法的一般原理 商事主体 商事行为 公司法 非公司企业法 商业银行法与支付法 保险法 证券法 期货交易法 商事信托与投资基金法 破产法
绪论
一、商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商法学的功能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四、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学 五、学习商法学的方法 六、本教材的框架体系与特色
四、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学
在过去近40年里,中国突破了传统西方国家以私权为核心的商法制度, 构建了适应中国国情的新型商法制度,并在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的同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社会主义商法。
横向对比 纵向对比
与其他 社会主义国家相比
与资本主义国家相 比
与偏重生产贸易的 传统商法相比 与重视法典形式的 传统大陆法系国家 商法相比
中国商法学研究走向繁荣。商法学重新回归全国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 程后,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时期。
商法教材的编写和出版大量出现,一大批商法学理论研究著作相继出 版。在商法学者的努力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也于2001年成立,其在推动 中国商法立法、司法、执法和理论研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自此,中 国商法学研究走向繁荣。
民商合一的国家: 商法学在法学教学体系里仍被整体归入民法教学中,没有获得独立
的地位。
民商分立的国家: 各国的商法学也在教学体系上存在不同。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商法学发展概述 英美法系国家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对部门法进行详细划分,商法学仅被作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编写教材
商法学
绪论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目录
商法的一般原理 商事主体 商事行为 公司法 非公司企业法 商业银行法与支付法 保险法 证券法 期货交易法 商事信托与投资基金法 破产法
绪论
一、商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商法学的功能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四、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学 五、学习商法学的方法 六、本教材的框架体系与特色
四、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学
在过去近40年里,中国突破了传统西方国家以私权为核心的商法制度, 构建了适应中国国情的新型商法制度,并在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的同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社会主义商法。
横向对比 纵向对比
与其他 社会主义国家相比
与资本主义国家相 比
与偏重生产贸易的 传统商法相比 与重视法典形式的 传统大陆法系国家 商法相比
中国商法学研究走向繁荣。商法学重新回归全国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 程后,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时期。
商法教材的编写和出版大量出现,一大批商法学理论研究著作相继出 版。在商法学者的努力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也于2001年成立,其在推动 中国商法立法、司法、执法和理论研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自此,中 国商法学研究走向繁荣。
商法学 全套课件共195页PPT

(二)商事概念的范围
1、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 的固有商,学说中将其称之为“第一种商”。
2、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如货物运 送、仓储、代理、保管等。学说中称之为“第二种商”, 也称为“辅助商”。
3、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的行为目的,但 其行为性质与第一、二种商有密切联系或为其提供商业条 件的营业活动,其称为“第三种商”
。
(二)商法的基本特征
4、商法具有国际性特征
从历史渊源来看,早期商法在西欧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 时代就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十七世纪以后,随着各国成文商 法典的制定,商法取得了国内法的形式。但各国商法就其内 容而言仍具有明显的共同性和相容性。特别从十九世纪以后, 由于国际贸易和国际商事活动的不断发展,在客观上要求商 法国际化,为国际商事行为提供一体遵循的标准。这主要表 现为愈来愈多的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组织的出现,并对 各国国内商法产生很大的影响。
(一)国内法渊源
3、各国政府所制定和颁布的商事法规。我国叫行政 法规。
4、国家政府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商事规则。
第二节 商法的渊源
(二)商事习惯和惯例 商事惯例是指在商事活动的长期实践中形成而且通用 的具有确定内容、并由民间权威机构使之成文化,成为商 事活动应遵循的通例。其也是法院和仲裁机构解决商务纠 纷的依据。商事惯例虽不是法律,但一旦被当事人所认可 和接受,它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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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法的渊源
商法渊源是指商法的表现形式。概括起来一般有各国的制 定法、商事习惯法、国际商事条约和公约、商事自治法及一般 法律原则等。
(一)商事制定法(主要的国内法渊源) 商法最初的渊源是国际性的商事惯例和商事习惯,但后来 各国基于不同的政治和社会原因,便将商事习惯法纳入国内法, 从而形成重要的国内法渊源。 1、宪法。这是各国国内商法的首要渊源。 2、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主要有商法典和商事特 别法。
商法学(覃有土)192页PPT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 一、“商”的含义 • 二、商法的概念及特征 • 三、商法调整对象
一、“商”的含义
• 日常生活中的“商”: • -一是指买卖行为,如做买卖(生意)、经
商
• -二是指人,即商人(商事主体),如代理
商、证券商、房地产商
• -三是指商品 • -四是指商量、协商
字面意义上的“商”
如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居间、行纪、代办等。
• --第三种商 ,即虽不直接或间接以媒介财货交易为目的,
但与财货交易有密切关联的行为,如银行、信托、票据、 承揽加工、制造、出版、印刷、影视等。
• --第四种商 ,即与辅助商、第三种商有关系的行为。如广
告、保险、旅馆、饭店、酒楼、电影院、戏院、歌舞厅、 马戏团等
商法的表现形式(渊源)
• --国际条约(公约) • --国际惯例 • --商事法律 • --商事法规 • --司法解释 • --商事习惯 • --法理
商法的特征
• --兼容性 • --技术性 • --营利性 • --国际性
兼容性
• --组织法与行为法相并列 • --实体法与程序法相融合 • --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相交织 • --强行法与任意法相并行
•
所谓商事法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商事行
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
种特殊表现形式。
• 特点(1)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2)至少
有一方是商事营业体 ;(3)商行为是商事法律 关系的最基本的法律事实;(4)商事法律关系的 客体或标的往往是具有商品属性的有形体或无形
体的商品 ;(5)实现营利目的的基本形式。
行为意义上的商--法律学意义上的“商”
• 定义: • 商法中的“商”泛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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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商事交易之迅捷,要求在商事 交易之时效期间多采取短期消灭时效主义; 在交易形态和客体方面,多采取交易之定 型化规则等。
(三)商事主体独立和 商事客体定型原则
只有主体独立,才能意思自治。
交易客体定型化,即指交易客体的商品 化和证券化。一方面,若交易之客体是有 形物品,必使之商品化,给予统一的规格 或特定的标记,使买卖者易于识别该商品, 从而实现交易迅捷;另一方面,若交易的 客体为无形的权利,则使之证券化,从而 简化权利转让程序,形成证券的流通。
(四)商事安全原则
(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 (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 (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 (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
第三节 商法的历史演进
一 西方国家商法的产生 二 西方商法的发展 三 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 四 商法的地位
四 商法的地位
商法的地位也就是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在二战结束前,商法的独立性问题主要表 现在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上。到了20世纪下 半叶,困扰商法独立发展的重要难题是商 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二 商法、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法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三)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商法
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在商 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 上的商法。
商法的内容是由组织法和行为法两大部 分构成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第一节 商事主体
一 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 商事主体的分类 三 商中间人和商辅助人
一 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商人)是指依据商事法的有关规定,
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 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1、商事主体为商事法律、法规所规制的主体 2、商事主体必须具有商事能力 3、商事主体必须以营利性活动作为其营业内容 4、商事主体必须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商 法上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
(三)商事主体独立和 商事客体定型原则
只有主体独立,才能意思自治。
交易客体定型化,即指交易客体的商品 化和证券化。一方面,若交易之客体是有 形物品,必使之商品化,给予统一的规格 或特定的标记,使买卖者易于识别该商品, 从而实现交易迅捷;另一方面,若交易的 客体为无形的权利,则使之证券化,从而 简化权利转让程序,形成证券的流通。
(四)商事安全原则
(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 (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 (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 (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
第三节 商法的历史演进
一 西方国家商法的产生 二 西方商法的发展 三 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 四 商法的地位
四 商法的地位
商法的地位也就是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在二战结束前,商法的独立性问题主要表 现在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上。到了20世纪下 半叶,困扰商法独立发展的重要难题是商 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二 商法、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法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三)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商法
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在商 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 上的商法。
商法的内容是由组织法和行为法两大部 分构成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第一节 商事主体
一 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 商事主体的分类 三 商中间人和商辅助人
一 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商人)是指依据商事法的有关规定,
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 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1、商事主体为商事法律、法规所规制的主体 2、商事主体必须具有商事能力 3、商事主体必须以营利性活动作为其营业内容 4、商事主体必须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商 法上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
商法学第四版全套课件ppt

➢ 大陆法系商法对中国商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立法体例上的影响。 ➢ 2.立法技术上的影响。 ➢ 3.立法理念上的影响。 ➢ 4.商法制度、规则上的影响。
➢ 我们仅继受了德国商法的精神,没有继受德国商法的形式。
➢ 1.在进入21世纪的时候,我们很难再继续依照以德国商法为代表的大陆法国 家商法典的立法经验来制定中国的形式商法。
➢ 3.行政关系具有隶属性,是一种不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关系;商事关系具有平等性,是一种 平权关系。
➢ 4.行政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其调整方法具有强制性;商法以任意性规范为 主,其调整方法具有任意性。
➢ 5.行政关系中主体所获得的权力是由国家授予的,它是职权与职责的结合, 其权力与特定主体密切联系,不可任意放弃,也不可随意转让;商事关系中 主体的权利与主体的个人意志及利益相联系,并可由主体依照自己的意志合 法处置。
➢ 在狭义上,经济法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国 家宏观调控法”、“国家参与法”为中心,体现国家权力对经济交 易行为予以干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这种观点,商法与经济法 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调整对象上,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对行政机关的调 整也主要局限于商事管理机关的商事管理行为。经济法则不仅调整经济活动的主 体,即经营主体的行为,而且调整国家及其代表机构,如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参 与经济活动或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
务等内容自主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相冲突的规则。其具体形式 主要有:(1)公司章程;(2)交易所业务规则;(3)一些商主体预先制作 的定型合同条款。
➢ 至于商事判例和商法学说,虽然不是我国商法的渊源,但它们在审判实践中 已经越来越多地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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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章程的失效
公司章程于公司终止时失效。
(三)设立公司过程中的章程约束力及其保障机制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
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是指公司章程可以对哪些人产生约束力。
(一)章程对公司的效力 (二)章程对股东的效力 (三)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
高等教育出版社
案例讨论:
【案情】 2019年3月,原告王先生与其他四家单位和两个自然人共同 投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王先生占有的出资比例为 7.25%。2019年1月,王先生离开中国赴澳大利亚留学。同 年8月26日王先生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申请时,公司要求王 先生必须转让将其所持出资份额的80%。经了解,在王先生 到澳大利亚之后,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23日公司 召开股东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了该公司的 公司章程修正案,当时人在澳大利亚的王先生未获通知参加 会议。
《商法学》教学课件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三编
公司法
说明: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设立、活动、解散以及其它 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编教学目标:是使学生掌握公司法律专业知识,培 养专业技能,开拓专业视野。 本编教学重点:应放在公司与公司法的基本知识、基 本理论、基本制度上,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 力培养上,运用案例教学,提高学生理解法律与适用 法律的能力。 本编建议学时:46学时。
高等教育出版社
这一在股东会上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增加规定了如下内容:股东 辞去管理职务或被公司辞退时,除非无人认购,否则须转让 其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有有限购买权。但公司设立时的自然 人股东可保留其所持有出资份额的20%,转让价格以转让当 月的账面净资产值计算。 【问题】 现王先生准备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请为王先生提供法律 意见。
商法学教学课件第一编商法总论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审查
登记机关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核准
经审查无误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发放营业执照。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商号
商主体的名称或字号。
住所
商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02
01
03
法定代表人
代表商主体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注册资本
商主体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
商事主体的分类与内容
商事主体的分类
根据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的不同,商事主体可分 为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三类。
商合伙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按照协议共 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商事 组织。
商个人
指以自然人名义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商法人
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包括有 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诚信原则
01
02
03
诚实信用原则
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欺诈、误导对方或损 害对方利益。
恪守承诺原则
商事主体在签订合同后应 当恪守承诺,按照合同约 定履行义务。
保密义务原则
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知 悉的商业秘密等信息应当 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利 用。
03
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对商事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商法则规范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等方面存 在明显差异。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手段等方面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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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商主体法定原则 • 2、公平交易原则 • 3、交易简便、迅速原则 • 4、鼓励交易原则 • 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2021
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
2021
• 商事法律关系 • 理解这一调整对象要注意它的内涵
以及它与民法调整对象的区别
2021
第三节 商法的体系和渊源
2021
一、商法体系
• 1、商主体制度 • 2、商行为制度 • 3、公司制度 • 4、破产制度 • 5、票据制度 • 6、证券制度 • 7、保险制度 • 8、海商制度
2021
第一节 商行为概述
2021
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
经营行为。 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
商行为以营利为目的
商行为具有营业性 商行为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2021
分类:
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 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 固有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
2021
第二节 一般商行为
商法上的债权行为 商法上的物权行为 商事交互计算
2021
第三节 特殊商行为
商事买卖、商事代理、商事行纪、商事居间、 商事信托、商事信用、商事期货交易、商事 融资租赁、商事仓储、商事货运
2021
第四章 商事登记
2021
第一节 商事登记概述 第二节 商事登记的对象与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种类 第四节 商事登记的程序 第五节 商事登记的效力 第六节 商事登记的监督管理
2021
商合伙的分类:
1、个人合伙; 2、合伙型联营; 3、合伙企业。
2021
第五节 商中间人
2021
分类:
1、代理商:指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 他接受委托,固定地为其他业主促成交易 或以其他业主的名义缔结交易。
2、居间商: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 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
国有商法人 集体商法人 合营或合资商法人 私营商法人 外商投资商法人
2021
第三节 商个人
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主体 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法律上的权利 和义务的个体。
2021
公民成为商个人,必须符合的法律构成要 件: 1、公民从事的商业活动必须具有营利性; 2、公民成为商个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资本条件的双重要求。
2021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
2021
• 一、“商”的意义 • 二、商法的概念 • 三、商法的特征 • 四、商法的原则
2021
一、“商”的意义
• 1、一般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 • 2、经济学角度: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的行为; • 3、法律术语: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2021
商个人的分类: 个体工商户 私营企业者 农村承包经营户
2021
第四节 商合伙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 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 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2021
法律特征:
1、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 组建; 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4、商合伙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 为之,也可共同委托一人或数人代理;各合伙人 对事务的执行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商法学
教材主编:南京大学 范 健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主讲:王登峰
教授
2021
第一章 商法概述
2021
•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 • 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 • 第三节 商法的体系和渊源 • 第四节 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 第五节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 第六节 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
•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
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 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 括个人和组织。
2021
二、商主体的分类
• 比较重要的分类是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
2021
第二节 商法人
2021
• 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
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 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2021
商法人的特征:
1、通过法定设立程序,获得权利能力和行 为能力,具有独立的人格; 2、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3、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 4、是独立的责任主体,以全部财产为限对 外承担法律责任; 5、是商主体,只能从事商行为,并在其法 定授权范围内从事这种行为。
2021
商法人的分类:
2021
第六节 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
2021
第二章 商主体
2021
• 第一节 商主体概述 • 第二节 商法人 • 第三节 商个人 • 第四节 商合伙 • 第五节 商中间人 • 第六节 商辅助人
2021
第一节 商主体概述
2021
• 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 二、商主体分类
2021
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3、行纪商: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 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 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
2021
概念:又称商使用人,它是在商事交易过程
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 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
分类: 经理人 代办人
2021
第三章 商行为
2021
第一节 商行为概述 第二节 一般商行为 第三节 特殊商行为
2021
二、商法的概念
•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 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2021
三、商法的特征
•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 4、商法的公法性 • 5、商法的国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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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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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渊源
• 1、法律 • 2、行政法规 • 3、地方性法规 • 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 5、立法解释 • 6、商事自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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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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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商法与民法 • 2、商法与经济法 • 3、商法与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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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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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商法的起源 • 2、欧洲早期商事立法 • 3、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法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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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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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事法律关系 • 理解这一调整对象要注意它的内涵
以及它与民法调整对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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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法的体系和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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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法体系
• 1、商主体制度 • 2、商行为制度 • 3、公司制度 • 4、破产制度 • 5、票据制度 • 6、证券制度 • 7、保险制度 • 8、海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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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行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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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
经营行为。 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
商行为以营利为目的
商行为具有营业性 商行为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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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 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 固有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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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般商行为
商法上的债权行为 商法上的物权行为 商事交互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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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特殊商行为
商事买卖、商事代理、商事行纪、商事居间、 商事信托、商事信用、商事期货交易、商事 融资租赁、商事仓储、商事货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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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商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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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事登记概述 第二节 商事登记的对象与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种类 第四节 商事登记的程序 第五节 商事登记的效力 第六节 商事登记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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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合伙的分类:
1、个人合伙; 2、合伙型联营; 3、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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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商中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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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1、代理商:指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 他接受委托,固定地为其他业主促成交易 或以其他业主的名义缔结交易。
2、居间商: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 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
国有商法人 集体商法人 合营或合资商法人 私营商法人 外商投资商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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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个人
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主体 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法律上的权利 和义务的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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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成为商个人,必须符合的法律构成要 件: 1、公民从事的商业活动必须具有营利性; 2、公民成为商个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资本条件的双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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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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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商”的意义 • 二、商法的概念 • 三、商法的特征 • 四、商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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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的意义
• 1、一般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 • 2、经济学角度: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的行为; • 3、法律术语: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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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个人的分类: 个体工商户 私营企业者 农村承包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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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商合伙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 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 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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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特征:
1、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 组建; 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4、商合伙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 为之,也可共同委托一人或数人代理;各合伙人 对事务的执行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商法学
教材主编:南京大学 范 健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主讲:王登峰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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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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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 • 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 • 第三节 商法的体系和渊源 • 第四节 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 第五节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 第六节 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
•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
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 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 括个人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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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主体的分类
• 比较重要的分类是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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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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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
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 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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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人的特征:
1、通过法定设立程序,获得权利能力和行 为能力,具有独立的人格; 2、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3、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 4、是独立的责任主体,以全部财产为限对 外承担法律责任; 5、是商主体,只能从事商行为,并在其法 定授权范围内从事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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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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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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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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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商主体概述 • 第二节 商法人 • 第三节 商个人 • 第四节 商合伙 • 第五节 商中间人 • 第六节 商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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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主体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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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 二、商主体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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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3、行纪商: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 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 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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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又称商使用人,它是在商事交易过程
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 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
分类: 经理人 代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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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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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行为概述 第二节 一般商行为 第三节 特殊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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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的概念
•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 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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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法的特征
•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 4、商法的公法性 • 5、商法的国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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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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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渊源
• 1、法律 • 2、行政法规 • 3、地方性法规 • 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 5、立法解释 • 6、商事自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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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2021
• 1、商法与民法 • 2、商法与经济法 • 3、商法与行政法
2021
第五节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2021
• 1、商法的起源 • 2、欧洲早期商事立法 • 3、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法系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