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课件
《商法学》教学课件

民商合一的国家: 商法学在法学教学体系里仍被整体归入民法教学中,没有获得独立
的地位。
民商分立的国家: 各国的商法学也在教学体系上存在不同。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商法学发展概述 英美法系国家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对部门法进行详细划分,商法学仅被作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编写教材
商法学
绪论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目录
商法的一般原理 商事主体 商事行为 公司法 非公司企业法 商业银行法与支付法 保险法 证券法 期货交易法 商事信托与投资基金法 破产法
绪论
一、商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商法学的功能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四、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学 五、学习商法学的方法 六、本教材的框架体系与特色
四、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学
在过去近40年里,中国突破了传统西方国家以私权为核心的商法制度, 构建了适应中国国情的新型商法制度,并在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的同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社会主义商法。
横向对比 纵向对比
与其他 社会主义国家相比
与资本主义国家相 比
与偏重生产贸易的 传统商法相比 与重视法典形式的 传统大陆法系国家 商法相比
中国商法学研究走向繁荣。商法学重新回归全国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 程后,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时期。
商法教材的编写和出版大量出现,一大批商法学理论研究著作相继出 版。在商法学者的努力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也于2001年成立,其在推动 中国商法立法、司法、执法和理论研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自此,中 国商法学研究走向繁荣。
商法学 全套课件共195页PPT

(二)商事概念的范围
1、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 的固有商,学说中将其称之为“第一种商”。
2、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如货物运 送、仓储、代理、保管等。学说中称之为“第二种商”, 也称为“辅助商”。
3、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的行为目的,但 其行为性质与第一、二种商有密切联系或为其提供商业条 件的营业活动,其称为“第三种商”
。
(二)商法的基本特征
4、商法具有国际性特征
从历史渊源来看,早期商法在西欧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 时代就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十七世纪以后,随着各国成文商 法典的制定,商法取得了国内法的形式。但各国商法就其内 容而言仍具有明显的共同性和相容性。特别从十九世纪以后, 由于国际贸易和国际商事活动的不断发展,在客观上要求商 法国际化,为国际商事行为提供一体遵循的标准。这主要表 现为愈来愈多的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组织的出现,并对 各国国内商法产生很大的影响。
(一)国内法渊源
3、各国政府所制定和颁布的商事法规。我国叫行政 法规。
4、国家政府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商事规则。
第二节 商法的渊源
(二)商事习惯和惯例 商事惯例是指在商事活动的长期实践中形成而且通用 的具有确定内容、并由民间权威机构使之成文化,成为商 事活动应遵循的通例。其也是法院和仲裁机构解决商务纠 纷的依据。商事惯例虽不是法律,但一旦被当事人所认可 和接受,它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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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法的渊源
商法渊源是指商法的表现形式。概括起来一般有各国的制 定法、商事习惯法、国际商事条约和公约、商事自治法及一般 法律原则等。
(一)商事制定法(主要的国内法渊源) 商法最初的渊源是国际性的商事惯例和商事习惯,但后来 各国基于不同的政治和社会原因,便将商事习惯法纳入国内法, 从而形成重要的国内法渊源。 1、宪法。这是各国国内商法的首要渊源。 2、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主要有商法典和商事特 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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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事主体独立和 商事客体定型原则
只有主体独立,才能意思自治。
交易客体定型化,即指交易客体的商品 化和证券化。一方面,若交易之客体是有 形物品,必使之商品化,给予统一的规格 或特定的标记,使买卖者易于识别该商品, 从而实现交易迅捷;另一方面,若交易的 客体为无形的权利,则使之证券化,从而 简化权利转让程序,形成证券的流通。
(四)商事安全原则
(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 (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 (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 (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
第三节 商法的历史演进
一 西方国家商法的产生 二 西方商法的发展 三 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 四 商法的地位
四 商法的地位
商法的地位也就是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在二战结束前,商法的独立性问题主要表 现在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上。到了20世纪下 半叶,困扰商法独立发展的重要难题是商 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二 商法、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法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三)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商法
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在商 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 上的商法。
商法的内容是由组织法和行为法两大部 分构成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第一节 商事主体
一 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 商事主体的分类 三 商中间人和商辅助人
一 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商人)是指依据商事法的有关规定,
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 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1、商事主体为商事法律、法规所规制的主体 2、商事主体必须具有商事能力 3、商事主体必须以营利性活动作为其营业内容 4、商事主体必须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商 法上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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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陆法系商法对中国商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立法体例上的影响。 ➢ 2.立法技术上的影响。 ➢ 3.立法理念上的影响。 ➢ 4.商法制度、规则上的影响。
➢ 我们仅继受了德国商法的精神,没有继受德国商法的形式。
➢ 1.在进入21世纪的时候,我们很难再继续依照以德国商法为代表的大陆法国 家商法典的立法经验来制定中国的形式商法。
➢ 3.行政关系具有隶属性,是一种不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关系;商事关系具有平等性,是一种 平权关系。
➢ 4.行政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其调整方法具有强制性;商法以任意性规范为 主,其调整方法具有任意性。
➢ 5.行政关系中主体所获得的权力是由国家授予的,它是职权与职责的结合, 其权力与特定主体密切联系,不可任意放弃,也不可随意转让;商事关系中 主体的权利与主体的个人意志及利益相联系,并可由主体依照自己的意志合 法处置。
➢ 在狭义上,经济法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国 家宏观调控法”、“国家参与法”为中心,体现国家权力对经济交 易行为予以干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这种观点,商法与经济法 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调整对象上,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对行政机关的调 整也主要局限于商事管理机关的商事管理行为。经济法则不仅调整经济活动的主 体,即经营主体的行为,而且调整国家及其代表机构,如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参 与经济活动或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
务等内容自主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相冲突的规则。其具体形式 主要有:(1)公司章程;(2)交易所业务规则;(3)一些商主体预先制作 的定型合同条款。
➢ 至于商事判例和商法学说,虽然不是我国商法的渊源,但它们在审判实践中 已经越来越多地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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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商法的基本原理第一节商和商法一、商(一)中文含义:1、通财鬻货曰商;《汉书·食货志(下)》2、章其远近,度其有无,通四方之物,故谓之商。
《白虎通·商贾》•(二)经济学上的含义: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
•(三)法学上的含义1、第一种商:固有商、买卖商;2、第二种商:辅助商;(仓储商、运输商)3、第三种商:与资金融通有关的商;4、第四种商:服务行业。
•二、商法(一)广义:实质意义;狭义:形式意义。
(二)商事立法与商法典:1、法国商法典:客观主义商法;2、德国商法典:主观主义商法;3、日本商法典:折衷主义商法;4、英美商法:《美国统一商法典》;•(1)立法?(2)判例法?成文法?•三、商法的特征(一)营利性;(二)技术性;(三)国际性;(四)私法公法化现象明显;(五)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统一。
•第二节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及意义在布莱克法律辞典中,原则是指:“法律的根本真理或准则,构成其他法律规则或准则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指人们观察法律问题和处理法律问题的准绳,是立法、司法和守法者在从事法律活动或为法律行为时所必须遵行的行为准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体现商法的基本内容,概括商法的基本制度,效力贯穿于商法始终,对商事立法、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规则。
•结合商法的具体制度以及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对商法的基本原则的意义分析如下:第一,商事立法的基本指导原则;第二,商人进行商事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第三,商事纠纷裁判的基本依据;第四,创造性司法活动的依据;第五,发展商法学说的基础。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事主体法定原则1、商主体类型法定。
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商法对于商主体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商主体的创设或变更只能严格依照法律预定的主体类型和标准进行,法律禁止在法定类型之外任意创设商主体。
• 2、商主体内容法定(1)含义商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由法律部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或经变更形成具有非规范性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的商主体。
商法学课件-商法总论

三、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联系:商法中的公法性规范主要是行政法律规 范,如商事登记制度。这是行政法对商法的补充 2、区别:产生依据不同、主体不同、性质不同、 调整方法不同、主体权利不同。
2020/8/3
四、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 中国的商法已经发展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制定 《商法典》或《商法通则》是中国商法真正独立的 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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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 一、“商”的意义 • 二、商法的概念 • 三、商法的特征 • 四、商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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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的意义
• 1、一般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 • 2、经济学角度: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
货的行为; • 3、法律术语: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
总称。
2020/8/3
• 目前,学界提出制定《商法通则》(《商事通则》 )的呼声很高,草案已经在起草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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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1、商法的起源 2、欧洲早期商事立法 3、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法系的形成
(3)日本语境下的商法
日本的商法是作为一般法的私法规则的例 外,商法被认为是商业的特别法,它是调 整商人行为的特殊规则。日本商法是以企 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但企业关系的范 围并不明确,其首先规定商行为,其次是 商人、公司、船舶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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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美法系语境下的商法
(1)英国语境下的商法 在早期英国,商法被称为土地法总体规则的核心部 分商法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到17 世纪早期,商法在英国仍是商人这一特定阶层的专 门法律。1606年,库克担任普通上诉法院大法官后 ,普通法院逐渐承担起了商事管辖权,并开始使用 “商人法”。18世纪,曼斯菲尔德担任皇家法院大 法官期间,将一系列司法判决和规则通过法规重述 ,将商法纳入整体意义上的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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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基本原则
详细描述
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商事主体利益原则、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原则、促进交易便捷原则等。这些原则是商法立法、执法和司法的重要指导思想,也是商事关系主体从事商事行为的法律基础。
总结词:商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02
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特点是股东人数较少,公司规模较小,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相对较为灵活。
商法课件
目录
contents
商法概述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商事争议解决
01
商法概述
总结词
商法的定义与特点
详细描述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特点主要包括规范商事行为、促进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商事主体利益等。商法具有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相结合、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国际性与国内性相结合等特征。
董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会
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解散原因
公司解散后需要进行清算,清算程序包括成立清算组、通知债权人、进行财产清理等。
清算程序
03
合同法
了解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条件是确保合同合法有效的关键。
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等。
未经授权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等行为。
侵权行为
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等。
救济途径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
赔偿方式
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的证据。
证据收集
05
商事争议解决
商法学教学课件第一编商法总论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审查
登记机关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核准
经审查无误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发放营业执照。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商号
商主体的名称或字号。
住所
商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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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代表商主体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注册资本
商主体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
商事主体的分类与内容
商事主体的分类
根据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的不同,商事主体可分 为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三类。
商合伙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按照协议共 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商事 组织。
商个人
指以自然人名义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商法人
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包括有 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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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
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欺诈、误导对方或损 害对方利益。
恪守承诺原则
商事主体在签订合同后应 当恪守承诺,按照合同约 定履行义务。
保密义务原则
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知 悉的商业秘密等信息应当 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利 用。
03
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对商事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商法则规范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等方面存 在明显差异。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手段等方面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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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的涵义
因此,就上述词义来讲,中国“商”的概念要 比西方的“商”内涵丰富得多。中国所谓的“商” 不仅包括商行为活动,而且犹指商主体自身。 第 一 章 商 法 概 述 在现代社会,“商”在经济学上的理解,是指 沟通生产与消费的直接媒介、中间环节,即从生 产者手中将商品低价买入然后以较高的价格卖给 消费者的中介行为,亦即一般学者所称的“买卖 商”。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的涵义
第 一 章 商 法 概 述
从法律上讲,‘‘商”是在商事实践和商事习 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个概念,它比经济学上的 ‘‘商”范围广泛得多。由于现代社会经济发达, 交通便利,商业繁荣,颇有“无业不商”的感觉。 因此,商法中的“商”,泛指以营利为目的一 切营业行为。随着时代的发展,其范围逐渐扩大, 不仅从买卖流通领域扩展到批发、货物运送、仓 库业、银行业、损害保险业,而且延伸到与商业 并无直接联系的人身保险、旅客运送、制造加工、 印刷出版、旅店、影剧业等领域。当然,其具体 表现范围,应根据各国商法的规定而定。
导 语
二、主要内容
了解商法的法律意义、特征,商法与民 法、经济法等各部门法之关系,商法的原 则等内容,分析商事主体、商事行为的不 同规制、商法的沿革、商号的法律性质及
其保护、商业账簿、商业登记等问题。
导 语
三、教学的重点与难点
商法的调整对象和一般原则 对商法概念的不同理解 民法商法化、商法民法化、公法化 现代商法及其国际化与本土化之发展趋
第三节 商事立法及其发展趋势 一、商事立法模式
(二)英美法系的商事立法
第 一 章 商 法 概 述
在美国,根据其宪法,涉及商事方面的立法 权属各州享有,联邦无商事立法权。由于各州立 法颇不统一,故由美国的一些非官方机构如美国 法学会、美国律师协会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统一法 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即由美国法学会与全 国州法统一委员会制定。 应注意的是,在美国,上述示范法或统一法 虽然仅仅具有示范性质,不具有实施的效力,但 如经各州采用,就具有实施效力。此外,如某种 商业涉及跨州交易,联邦则享有统一立法权,如 联邦证券法。
第 一 章 商 法 概 述
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功能
一、商法的基本原则
(二)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第 一 章 商 法 概 述
1.交易后果确定上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 2.交易行为要素中的定型化规则 3.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 4.责任豁免手段上的简便性规则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四、商法的调整对象
对我国商法的调整对象之把握应追踪商法的现 代发展趋势,奠定在揭示现代社会商业活动特征 的基础上,它是指由营利性商事主体从事商事行 为所引起的财产经营关系及与此相联的社会关系 的总和。析言之,包括以下三层内容: . (1)调整商事主体基于营利性行为所产生的各 种关系。 (2)调整商事主体内部在商事运营中对自身的 管理关系和组织关系。 (3)商事管理关系。指国家与商事主体之间所 发生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关系。
第 一 章 商 法 概 述
( Exchange or buying and selling of commodities); 在布来克法律辞典 (The Black Dictionary) 中指“商
品 、 产 品 及 其 他 财 物 的 交 换 ” (The exchange of goods,production or property of any kind); 据 拉 威尼(Lavine)的解释,“商”包括“与贸易、交 通有关的一切事项” (The words“commerce”includes
势
商事主体、商事行为的界定
四、商法总论的主要参考书目:
1.李玉泉、何昭军:《中国商事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赵万一主编:《商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3.雷兴虎主编:《商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赵中孚:《商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徐学鹿:《商法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6.王保树:《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7.覃有土:《商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8.王作全主编:《商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9.梁宇贤:《商事法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0.施天涛:《商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1.官欣荣: 《商法原理》,中国检察出版2004年版 12.董安生等编译:《英国商法》,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13.王书江、殷建平译:《日本商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 版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商法的涵义
(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从实质意义上考察商法,学者们众说纷纭。归 纳起来,主要有三个层次上的界说: 1.最狭义说。这多为日本学者所主张。 2.最广义说。这为英国施米托夫所主张,我国 亦有学者持类似主张。 3.一般意义说。这为我国台湾学者所主张,亦 为大多数学者之通说。这种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其形式包括各种有关商事的专门法规,散见于民 法、行政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有关商事的规定,以 及有关的判例(主要指如英美法上有拘束力的判例 规则)、习惯、惯例等。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商法的涵义
第 一 章 商 法 概 述
(一)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以商法为名称以法定程 序制定的法典,它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 的编纂结构,并最终表现为一个成文的法律文 件——商法典。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的内容通常包括商法一般规 则、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基本制度。 当然这些制度内容随社会进步有所变化,但其编 纂架构具有相对稳定性,在大陆法国家,德、法、 日、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均制 定有专门的商法典,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大约 有40个国家拥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
第 一 章 商 法 概 述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功能
第 一 编 商 法 总 论
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功能
一、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1.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 2.商事主体资本的确保规则 3.商事主体责任承担的有限责任规则 4.商事主体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 5.商事主体风险负担上的分散规则
民商分立指在一国制定民法典之外又制定商 法典,民事、商事分别立法的立法模式。其中, 依其商事立法的理念是采用客观主义或者是采用 主观主义,又可分为法国商法法系和德国商法法 系。前者以商行为法作为其立法基础,后者以商 人法作为其立法基础。更有一些国家兼采客观主 义和主观主义,因而,又有折中法系。如法国、 德国、日本、韩国等。
(五)商法为国内法,但具有较强的国际性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四、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 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目前我国 学者对商法调整对象的总体概括大体是一致的, 认为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 第 一 章 商 法 概 述
理解商法的调整对象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首先是主体性因素;其次是商事行为扩张性因素。 商事行为的开拓创新决定了商法调整内容的广泛 性与多层次性;再次是国家管控性因素。最后, 是财产经营的社会关系性因素。
第一编
商法总论
导 语
一、学习的目的与要求
◎了解商事关系的内容及相关的商事主体、商 事行为的概念。 ◎掌握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尤其注意 商法与民法的区别以及经济法对商法的影响,明 确商法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独立之地位。 ◎掌握商法的沿革及当代发展的趋势,注意把 握现代商法的内涵及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国际化 与本土化之间的关系。 ◎掌握商法的原则,结合商法的性质和特点, 理解现代市场经济对商法提出的要求。
第 一 章 商 法 概 述
商 事 法
广义的 商事法
商事 公法
国内 商事法
实质的 商法
狭义的商事法:指国内商事法中的商事私法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三、商法的特征
(一)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性 (二)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三)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第 一 章 商 法 概 述
(四)商法本质上为私法,但具有公法性
第 一 编 商 法 总 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教学重点与难点:
1.商法的不同涵义 2.商法的特征 3.商法的调整对象和原则 4.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
第 一 编 商 法 总 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第 一 编 商 法 总 论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的涵义
在中国古代,其义与“商”相关的至少有三种: 其一是指“商人”。其二指行业、职业。其三指 买卖活动。 而 在 英 文 中 “ 商 ” ( Commerce) 一 词 在 韦 伯 斯 特 (Webster)国际新辞典里仅指商品交换或买卖之行为
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功能
一、商法的基本原则
(三)保障交易安全原则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 一 章 商 法 概 述
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 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 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 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 5.排斥交易相对人自由意思的绝对责任主义
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功能
第三节
商事立法及其发展趋势
一、商事立法模式
(一)大陆法系的商事立法
2. 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第 一 章 商 法 概 述
民商合一指在一个国家民事、商事统一立法, 在民法典之外不单独制定商法典,或者把商事的 法律规范单独立法、或者并入民法典之中。 其表现为两种做法:其一将商法的内容完全 纳入到民法典中去,称之为完全式民商合一,如 瑞士;其二将商法的一些基本总则纳入民法典中, 而对一些具体商事制度则分开立法,称之为相对 式民商合一,如我国台湾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