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美国外汇衍生品监管权限的演变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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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交叉性金融产品监管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交叉性金融产品监管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交叉性金融产品监管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一、主要经验(一)通过立法赋予美联储监管协同的职责和权利。

2010年,美国通过《多德-弗兰克法案》,扩展了美联储的监管职责,恢复美联储对金融控股公司和银行控股公司存款下属机构及投行的协同监管权力,将协同监管的职能由证券交易委员会移至美联储,赋予其综合、跨业协调监管的权限,特别强调赋予美联储处理金融系统稳定问题的权力,监管模式实现从功能监管到集中监管、协同监管的转变。

(二)加强对基金公司和产品的监管。

一是对于资产超过1亿美元的基金管理机构,美联储强制要求其到美国证监会(SEC)注册,并要求其提供交易和投资组合的相关信息,以便监管机构对基金的系统性风险进行必要评估。

二是对具有过大规模和高风险的基金,将其置于美联储的直接监管下,并提出更严格的资本金、杠杆率和流动性等要求。

三是要求美国证监会对所有注册的基金进行定期检查并每年向国会报告,以达到保护投资者和防范市场风险的目的。

(三)强化对金融衍生品的统一监管。

《多德-弗兰克法案》要求把所有场外交易(OTC)衍生品及资产抵押证券纳入到统一监管框架中,标准化场外衍生品交易。

同时,对风险敞口较大的OTC衍生品交易,设置最低资本金要求及业务操作标准,防止出现场外衍生品的监管套利行为。

(三)增强交叉性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和共享。

一是加强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多德-弗兰克法案》要求影子银行应充分、准确、简单、有效地披露所提供交叉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征与信息,帮助消费者理解所消费产品的成本、收益和风险,而且要求信息披露的格式在发布前,必须经过消费者测试,未经消费者测试的信息披露格式不得应用。

此外,还加强了对对冲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的信息披露监管。

二是加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沃尔克规则”下,美国要求有大量交易业务的银行实体上报旨在监控某些交易活动的量化指标。

如,从事担保基金交易的商业银行,必须满足相应风险和头寸的限制与运用、风险因素敏感性、综合利润和损失分布、存量总额等相关量化指标。

场外衍生品监管:美国式变革的反思与启示

场外衍生品监管:美国式变革的反思与启示

场外衍生品监管:美国式变革的反思与启示窦鹏娟(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摘要:此次金融危机爆发后,全球金融领域开启了一场金融监管的重大改革。

场外衍生品作为引发危机的导火索成为监管改革的重要对象。

在这场金融监管的全球性变革中,美国不仅革新了其场外衍生品监管的理念,还确立了新的监管规则并实现了监管权力的重新整合。

对于中国等场外衍生品新兴市场国而言,要结合本国现实国情,理清场外衍生品监管改革思路,把握未来场外衍生品发展的基本方向:确立宽严有度的场外衍生品监管理念,体现新兴市场的监管包容性;构建合乎规律的场外衍生品监管规则,实现金融公平、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平衡;形成协调互动的场外衍生品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的整体效率和风险防范能力。

关键词:金融危机;场外衍生品;监管改革Abstract: After the financial crisis, a great legal reform aiming at financial regulation had been promptly started in the field of global finance. As the main cause of the subprime mortgage loan crisis, OTC derivatives had become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targets in the financial regulation reform. During the financial regulation reform, American OTC derivatives market had experienced a significant change. The regulatory idea, the regulatory norms and the regulatory power of OTC derivatives were all reformed. For the developing markets including China, it should get rid of blind adoration of America to give a just evaluation to the reform of OTC derivatives regulation. As to China, the experiences and the lessons from America should be learned and accepted in an appropriate range. It is much more important to combine with the reality of China to achieve local innovation of OTC derivatives regulation. Key Words:作者简介:窦鹏娟,女,武汉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法学。

金融衍生品的国际监管改革及其借鉴

金融衍生品的国际监管改革及其借鉴

金融衍生品的国际监管改革及其借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规模也在不断增加,尤其是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各国金融市场都在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和控制。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面临着很大的改革压力,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和学者积极探索和实践国际监管改革,以保证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

一、国际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历史回顾金融衍生品指的是通过与未来利润相关联的金融合同,如期货、期权、掉期等等,由于金融衍生品具有大量的杠杆操作和风险,可能对金融市场和经济带来重大影响。

在20世纪70年代,随着欧美国家国际金融交易量不断增加,金融衍生品的需求也不断增长,但同时,由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问题和监管缺失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1974年,美国政府通过了《期货交易法》,这标志着美国期货市场监管开始体系化。

而在1987年,美国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成立,更加严格地监管了期货市场。

在2002年,欧洲联盟(EU)制定了《欧洲金融服务行业监管体系》(MiFID),监管欧元区金融衍生品市场,这标志着欧洲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进入新的阶段。

在2009年,G20峰会上通过了一份《国家金融稳定框架》的联合声明,其中明确提出金融衍生品市场应该在合适的透明度和监管框架下运作,充分发挥作用,同时保护投资者和经济不受过度风险的影响。

二、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改革的现状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后,金融衍生品市场管理机制开始被重新关注,包括透明度、风险披露、交易行为、监管制度等方面,受到集中关注。

国际监管改革的目标主要是以多维度、全方位、协调一致的方式实现全球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这对于保证整个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安全显得至关重要。

目前,全球主要发达国家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细节方面都在积极加强监管改革,而亚太地区、拉丁美洲和非洲等地区也逐渐启动了类似的国际监管改革。

三、国际监管改革带来的对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借鉴1、加强市场透明度在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监管时,需要注重市场透明度的完善。

美国商业银行参与衍生品市场的分析与启示

美国商业银行参与衍生品市场的分析与启示

一、美国商业银行参与衍生品市场概况根据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FDIC)统计,截至2019年底,美国银行业总资产为18.65万亿美元,其中商业银行总资产17.49万亿美元,占比为93.78%。

在美国,商业银行受到美联储、美国货币监理署(Office of Comptroller of Currency, OCC)、FDIC等监管机构监管。

美国监管体系对于商业银行能否参与证券、衍生品等业务,一直处在动态调整过程中,并根据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情况对相关法律进行了三次大的调整:1933年,为应对大萧条和银行危机,美国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

该法案将商业银行与证券业务完全分开,确立了美国金融市场分业经营的架构,并出现了投资银行。

1999年,在利率市场化和金融业国际竞争加剧的背景下,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拆除了商业银行与证券、保险业之间的防火墙,美国金融体系从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

2008年金融危机后,高盛和摩根士坦利等投资银行向美联储申请成为银行控股集团,开始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并接受美联储等机构的监管和紧急贷款,自此美国已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大型投行。

2010年,美国政府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其中的沃尔克规则(Volcker Rule)对商业银行参与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要求限制投机性交易,衍生品自营交易下放至独立且不受母公司担保的子公司进行,但是仍可进行套期保值、做市等业务。

2019年10月,美联储等5家监管机构宣布对沃尔克规则进行修改,预计在一定程度上放松对于银行进行衍生品美国商业银行参与衍生品市场的分析与启示赵亚伟摘要:美国商业银行是衍生品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本文总结了美国商业银行在衍生品市场的交易、清算、经纪等业务的实践经验,并针对我国银行业参与期货市场、强化商业银行衍生品业务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美国衍生品监管的改革与启示

美国衍生品监管的改革与启示

极 提供借 鉴
二 、衍生 品及 其风 险概述
限不足 ( 朱小 川 ,0 0 。 2 1 )
在 场 内衍 生 品 领域 . F C和 S C在 长久 的监 管 实践 Cr E
衍 生 品 ( eiaie 是 有 关 互 换 现 金 流 量 和 旨在为 交 之 中 . 成 了 体 系完 善 的监 管架 构 与机 制 。 以 C T Dr t ) v v 形 F C为例
一2 1 0 0年 第 9期
■现 代管理 科 学
一发 展战略
美 国衍 生 品监管 的改革 与启 示
●陈 炳 辉 宋 浩 亮
摘要 : 衍生 品 易受到信 用风 险 的冲击 , 国对 场外衍 生 品又缺 乏监 管 。 融危机 中 , 次贷 违 约与信 用风险 的冲 场外 美 金 在
击之下, 场外衍生品将风险放 大到 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对此, 美国推 出的改革举措 , 将互换等衍 生品纳入场内交易 和引入中央结算方的方法, 限制信用风险 , 并将场外衍生品纳入监 管。 借鉴美国的经验 , 我国的衍生品市场及监管体系的
衍生 品本 源 于 风 险控 制 , 它 具 有 高杠 杆 、 风 险 的 但 高
特征 . 曾在 多次金 融 危机 中充 当 了发 起 源或 传 染者 的 角 并 手 的资 信评 级 变 动时 带来 的合约 市 场 价值 的变 化( 泰 因 施 色 .而 被 巴菲 特称 为 “ 大规模 杀 伤性 金 融武 器 ” Fnn il 赫 尔 ,03 。场 外衍 生 品 市场 容 易受 到信 用 风险 的 冲击 , ( ia ca 20 ) W aos f as eD sut n . 其广 为人 所诟 病 。在始 这 些风 险 随着衍 生 品规模 的不 断扩 大而迅 速积 聚 。 epn si et co )使 oM r r i

美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监管的演变与启示

美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监管的演变与启示

美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监管的演变与启示作者:黄小平来源:《中国证券期货》 2018年第1期摘要: 美国是现代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创新的引领者。

美国监管者对场外衍生品的监管也随着市场的扩大而产生并不断发展, 经历了自我发展、多头监管、系统性风险爆发、趋于统一监管和场内化发展几个阶段。

我国应吸取美国衍生品市场在快速发展过程中监管缺位最终引发金融危机的教训,建立统一监管框架规范市场发展, 在发展中及时化解潜在金融风险。

关键词: 场外衍生品CFTC 监管美国是现代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创新的引领者。

在近100 多年的时间里, 其经历了自我发展、多头监管、系统性风险爆发、趋于统一监管和场内化发展的主要历程。

回顾和反思美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与监管的历史演变, 对于建设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具有借鉴意义。

一、美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监管的演变美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及监管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 20 世纪70 年代之前, 市场体系分立, 多头监管格局形成。

19 世纪初, 美国就有了基于商品、利率和汇率等的简单场外衍生品。

19 世纪末期, 就有了现代意义上的场外结构性产品雏形。

早期的场外交易, 主要发生在各类机构之间或是机构与投资者之间, 是一个分散无形的市场, 相当长时期里处于没有明确监管机构的状态。

1884 年美国最高法院针对场外市场提出“反价差合约规则” (rule against difference contracts),裁定“一方只是对另一方支付协议价和市价的差额, 整个交易构成赌博, 是无效的, 但场外套保合约可获豁免”, 场外市场才逐渐进入监管的视野。

1922 年美国成立谷物期货管理局, 开始对场内的商品期货进行监管, 该机构1974 年演变为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

1934 年成立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负责证券市场的监管,同时明确“场外市场交易可以顺畅进行” (1934年《证券交易法》)。

美国金融衍生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美国金融衍生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美国金融衍生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经验与启示作者:伍兴龙来源:《时代金融》2013年第11期【摘要】金融衍生市场的迅速发展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特征。

同时,国际金融衍生市场引发了一系列重大影响事件,如英国巴林银行破产、美国次贷危机等,为各国加强金融衍生市场监管提供了重要的经验教训启示。

本文在对先行的美国金融衍生市场监管做法从制度层面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要从市场监管主体、交易主体和交易行为三方面构建和与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法律制度一、美国金融衍生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美国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在国际金融体制发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率先孕育了衍生市场,并在短短的30多年里得到迅速的发展。

美国有商品期货市场管理的经验,所以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一开始就纳入了正轨,在衍生交易法律制度建设方面有较成功的做法。

概况而言,美国金融衍生交易监管法律体系主要有1974年的《商品交易法》、1992年的《期货交易惯例法》和2000年的《商品期货现代化法》,其中对金融衍生品场内交易监管的法律基础是《商品交易法》,场外交易监管的法律依据则是《期货交易惯例法》和《商品期货现代化法》。

此外,与衍生交易相关的立法还有《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破产改革法》、《美国统一商法典》等,共同构成美国金融衍生交易监管法律体系。

(一)市场监管主体法律制度根据市场交易标的和交易主体不同,美国通过对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实施明确的分类、分层监管,从而解决了市场监管机构缺位问题。

1.根据交易标的类型不同,明确不同的市场监管机构。

美国国对金融衍生品监管主要采用功能性监管的方式,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根据衍生工具本身属性来划分监管管辖权,将衍生工具分为两类——“证券”和“商品”,被视为商品合同的衍生产品(包括商品期货或期权)受CFTC根据《商品交易法》制定的联邦法规的管辖;被视为证券的衍生产品受SEC根据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制定的联邦法规的管辖;具有证券与商品双重性质的衍生产品则受SEC和CFTC双重管辖。

美国信用衍生品交易监管立法的评述及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美国信用衍生品交易监管立法的评述及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方 通 过 签 署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金 融 契 约 ,使 信 用 风 险从 依 附于 贷 款 、 券等 基 础 资 产 上 的 众 多 风 险 中独 立 出来 , 债 并 从 一 方 转 移 到 另~ 方 。 可 实 现 对信 用风 险 的隔 离 管 理 , 它 使 信 用 风 险 可像 利 率 风 险 和 汇 率风 险一 样 在 金 融 市 场 中
段。
次 贷 危 机 爆发 后 可发 现 。危 机 中倒 闭或 濒 临 倒 闭 的 金 融 机 构 涉 足 数 量 巨 大 的信 用 衍 生 产 品 交 易② 也 促 使 危 。
机 后 美 国决 定 立法 对包 括 信 用 衍 生 品 在 内的场 外 金 融 衍
生 品 交 易 加 强监 管 【]2 1 l。 00年 7月 美 国 通过 的重 塑 其 金 - 2 街 透 明 度 及 问 责性 法 ” 即针 对 包 括 信 用 衍生 品在 内的 场 , 二 、 国场外 衍 生 品交 易 监 管立 法 第六 部分 内容 与简 美
21 0 1年第 3期 总第 2 8期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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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汇衍生品监管权限的演变及借鉴陈晗王玮(上海期货交易所战略规划部,上海200122)摘要:本文阐述了美国外汇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体制,介绍了与外汇衍生品监管相关的法案和判例,对场外和场内外汇衍生产品监管的区别进行了比较。

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目前开展外汇衍生品及其监管现状,本文建议,未来我国货币衍生产品的监管要注意从国家层次立法和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

关键词:货币衍生产品;期货交易;衍生市场监管Abstract:This article illustrates the American supervision system on FX derivatives, introduces actions and cases about FX derivatives supervision, and explains in detail the difference between exchange traded and OTC FX derivatives. Upon this, 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development of FX derivatives in China and the current supervision status quo, concluding that future supervision needs support from state law and there must be a clear job specification among supervision authorities.作者简介:陈晗,上海期货交易所战略规划部高级总监,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博士生。

研究方向:金融衍生产品开发。

王玮,上海期货交易所战略规划部经理。

中图分类号:F930。

9 文献标识码:A美国的外汇衍生品市场品种繁多,规模庞大。

经过长期立法建设,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十分成熟的交易方式,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交易场所和环境。

随着今年7月25日我国政府改变人民币汇率的决定机制,未来人民币波动可能会增加,市场上有关人民币衍生品的需求不断增加。

本文通过对美国期货市场监管机关-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以下简称CFTC)对外汇衍生品监管权限演变的介绍,来分析其对我国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法制监管方面的借鉴意义。

美国外汇衍生品的发展演变外汇衍生产品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在场外市场(有时也称为柜台市场,over-the-counters,以下简称OTC市场),像远期外汇等;一类是在正式且集中的交易所进行的交易,如外汇期货和期权等。

不过,象外汇调期或互换和期权交易等交易方式,在交易初期大多是在OTC市场自发进行交易的,但在交易达到一定规模后且流动性较好,随着合约日趋标准化,往往进入交易所采取场内集中交易方式。

在美国最早出现的外汇衍生产品是在OTC市场上进行的远期交易,一个直接的原因是由于受到金银等货币本位的限制,它们的估值相对来说更为直接和简单。

随着在OTC市场中外汇掉期交易的出现,表明外汇市场上套利机制进一步成熟。

例如,20世纪60年代第一批调期交易的交易者是美英两国的跨国公司,其目的是希望以对方货币借款来绕过英国的外汇管制1。

相比较OTC的外汇衍生产品,交易所式的场内外汇衍生品出现的历史要短一些。

到20世纪70年代初期,欧洲美元市场的形成、外汇管制的放松、国际资本流动加速、以及国际资本市场的形成,使得国际货币体系由美元本位制度逐步1参见新帕尔格雷夫大词典-货币金融卷(2001),卷一,P256。

向市场决定机制转变,而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则直接导致货币价格-汇率剧烈波动,期货市场发展面临历史性机遇。

1970年4月,改名后的纽约国际商品交易所ICE(原纽约农产品交易所)率先推出了外汇的期货合约,虽并不成功,却拉开了金融期货上演的序幕。

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于1972年6月15日推出英镑、加元、德国马克、意大利里拉、日元、墨西哥比索和瑞士法郎六种货币期货合约,这标志着金融期货正式登台亮相。

场内的外汇期权交易出现在1973年,当时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达成了第一笔作为金融工具的外汇期权交易。

不过,由于历史的渊源,当时在美国乃至世界外汇业务最初都是由银行业或大的投资银行所把持,期货和期权业在美国最初只涉及黄油、鸡蛋、猪腩、活牛以及大豆等农产品,不少非期货金融机构对外汇场内交易持怀疑态度。

但是浮动汇率制的盛行,使得推出外汇期货的CME大获成功,市场的疑虑才逐渐消除2。

美国外汇衍生产品的监管体系从监管体系上看,美国的衍生品监管机构是围绕市场、金融工具或机构组织起来的,有时还相互交叉。

同时,监管机构还依据金融服务是公开或私下提供,是否基于委托代理关系,是否在交易所交易,是否涉及将资金交由保管人投资或保存,而有所不同。

所以从监管主体看,有两类主要监管机构的职责直接与外汇的场外或场内衍生产品活动有关:CFTC和银行监管者3。

不过,没有哪个监管者单独管辖在场外衍生品市场交易的外汇衍生产品。

一、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4在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及其前身商品交易所管理局监管衍生品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了,进入20世纪后,其法律依据是1936年通过的《商品交易法》(Commodity Exchange Act,以下简称CEA)。

根据该法,除非CEA明确列出的例外情况或者获得豁免,期货合约和商品期权必须全部在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规定的交易所交易。

CEA赋予了CFTC对在交易所和场外交易的期货和商品期权唯一的管辖权。

它也监管在这些市场上活跃的中介机构,如期货佣金经纪商(FCMs),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对期货经纪商实行最低资本要求,并要求期货佣金经纪商要有充分的内部控制、簿记和报告程序。

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规定还不允许某些类型的最终用户(主要是小型私人客户)从事各种场外衍生产品交易。

不过外汇的场外市场交易(OTC)不受CEA监管,除非这些交易涉及未来在商品交易所交割。

二、银行的监管机构由于银行一直是外汇产品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但是由于其本身业务较为复杂,可以监管银行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机构很多。

银行依据其章程、存款保险及是否是联邦储备体系成员,受货币监理署(the Office of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储备银行和州监管者的监管。

与期货和证券监管者形成对比的是,银行监管者完全从单个机构的完整性和履行银行职能的角度考虑金融活动。

因此银行监管只涉及对机构的直接监控,而不依靠对市场或2参见杨柯、陈晗等(2004),P177-221。

3实际上,美国的外汇衍生品监管机构还包括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但SEC只负责在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的外币期权交易。

41974年,美国国会制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并以此设立了CFTC,同时赋予它对期货合约的专属管辖权。

它的颁布,宣告了美国期货的管理体制由联邦政府监管、行业协会自律和交易所自我管理的三级管理体制模式正式形成。

1978、1982和1992年,美国国会又对《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分别提出了有关修正案,促使该法的管理内容和管理体系日趋完善。

特定金融产品的控制。

银行监管者可以通过限制可以从事的交易的类型、施加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及为衍生工具头寸持有适当水平的资本来处理衍生工具活动。

由于外汇场外衍生品与在交易所交易的期货很相似,加上CEA没有明确定义“期货范畴”,在实际操作CTFT对货币远期、互换等OTC衍生产品的监管往往会面临争议。

实际操作中CFTC有关规则中适用于场外衍生工具的,是通过CEA对一系列在交易所交易的要求及其他监管要求的例外中演化发展起来的。

外汇衍生品管辖权的法律及其演变过程虽然原则上CFTC与银行类监管者对不同的金融机构以及不同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管,但是由于前述的原因,CFTC和银行业监管部门之间就一些具体的交易行为一直存在监管权方面的争议。

1970-1974年间(此时CFTC已经成立),美国无人对外汇期货行使管辖权,当时农业部的商品部门只能依据《商品交易法》(以下简称CEA)监管农产品期货。

而外汇产品当时又不属于该范畴,外汇期货在此期间处于监管缺失的环境中,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了1974年。

一、《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 Act),并以此设立了CFTC,同时赋予它对期货合约的专属管辖权。

也是自1974年起,有关外汇合约的监管就成为CFTC管辖权方面颇具争议的问题。

早在1974年法案通过之前,外汇期货是不受CEA监管的,但是CEA法案监管的范畴只涉及到农产品合约,因此银行间的货币交易以及交易所交易的外汇期货也就不受CEA约束。

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的财政部修正案在1974年法案尚在国会考虑的立法过程中,美国财政部就建议,尽管CFTC 对期货合约的交易拥有广泛的管辖权,但不应被允许干涉银行业监管者对银行间外汇合约交易的管辖,并在1974年7月30日财政顾问寄给参议院农林委员会主席的一封信中清楚地表达出来。

财政部认为,当时在美国所有的外汇交易都是通过一个由银行和交易商构成的非正式网络运行的,而且这个市场上的主要参与者都是一些顶级和资深的机构投资者。

所以,这个银行间的市场应该由货币监理署和联储来监管。

不过财政部也承认在外汇交易中包括不少个人等小投资者,这些人需要CFTC这样的机构来保护。

因此,财政部建议正在进行的立法应包括如下修正条款:只要外汇交易合约未来的交割不在“商品交易所”(“board of trade”),这些交易就不属于CEA 监管范畴。

财政部的这一建议被国会采纳,这也是众所周知1974年法案的“财政部修正案”。

不过在CEA的实际执行过程中,CFTC有意缩小了财政部修正案的适用范围。

CFTC并没有将自己的权限局限在仅仅只在交易所交易的外汇期货,而是采取一种更为积极的做法,只要不属于被财政部修正案所规定的那些专业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的交易,都被纳入CFTC的监管范畴。

基于这种对财政部修正案的认识,CFTC认为它的管辖权也应该涵盖面向普通大众的场外外汇衍生交易。

三、1985年的司法解释CFTC通过1985年的司法解释明确地表示出来上述操作立场。

在司法解释中,CFTC认为所有向公共大众提供的外汇期货交易都需要在CFTC指定的期货交易所交易。

不过,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哪些机构投资者应该归财政部修正案管辖,并被允许场外外汇期货合约。

在颁布司法解释的同时,许多商品基金也在场外交易进行外汇交易,而CFTC认同商品基金属于机构投资者,所以商品基金的外汇衍生品业务也受CFTC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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