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青岛海尔股份有限企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岛海尔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有关信息表露工作,增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备投资风险,健全和完美企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体制,保证企业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例、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海尔股份有限企业章程》(以下简称“《企业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据企业实质业务状况,特拟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交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衍生品的基础财产包含汇率、利率、钱币;既可采纳实物交割,也可采纳现金差价结算;主假如利用银行赐予的授信额度,在银行办理的以躲避和防备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的保值增值操作,包含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交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组合产品等。
第三条本制度合用于所有企业及控股子企业,但未经企业赞同,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同时,企业应该依据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决议程序和信息表露业务。
第二章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原则及要求第四条企业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应切合企业外汇管理原则及要求,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详细经营业务为依靠,以躲避和防备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坚持慎重、稳重的操作原则,基来源则详细以下:(一)风险最小化原则:企业外汇管理工具的目标都应以外汇风险最小化为目标。
外汇管理手段包含分币种自然均衡和使用外汇对冲工具。
使用外汇对冲工具一定严格依照分币种展望的现金流,减少外汇风险敞口(即外汇进出不均衡所产生的盈利或许缺口),禁止使用外汇对冲工具增添风险敞口。
企业严格禁止展开谋利性的外汇交易。
(二)集中管理原则:企业外汇资本业务推行集中一致管理,由企业董事会受权企业资本管理部集中管理,一致操作。
未经企业资本管理部赞同,企业及各级控股子企业不得直接对外展开外汇资本业务。
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汇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更好地满足市场主体管理汇率风险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包括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
第三条银行对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坚持实需交易原则。
银行应当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交易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审慎开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
第四条银行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接受外汇局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根据国际收支和外汇市场状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对银行开展衍生产品业务采取必要的应急管理措施,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
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第六条银行申请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规定。
第七条外汇局对银行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实行总行(部)统一备案管理。
全国性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备案;其他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提交申请材料,由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备案,备案结果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自收到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外国银行拟在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的,可由其境内管理行统一向该行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提交申请材料,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备案结果同时抄送该外国银行其他境内分行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
2018年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18年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3)
第三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3)
第四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5)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7)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7)
第七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8)
第八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根据公司国际业务的收付外币情况,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四条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
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精品模板)

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精品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汇交易及相关外汇衍生品的交易管理行为,增强外汇套期保值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业务主要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期权、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货币互换、利率互换业务等。
目前公司主要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外汇期权业务为主:(1)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交割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2)外汇期权业务,是一种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是否拥有按照规定汇率买进或者卖出一定数量外汇资产的选择权,期权买方在向期权卖方支付相应期权费后获得一项权利,即期权买方在支付一定数额的期权费后,有权在约定的到期日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协定汇率和金额同期权卖方买卖约定的货币,同时期权的买方也有权不执行上述买卖合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上述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业务,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该业务。
第四条公司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业务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操作原则第五条公司以控制汇率风险敞口为目的进行套期保值,不进行单纯以套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所有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1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有效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
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按照交易目的分为两类:(一)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
此类交易需符合套期会计规定,并划入银行账户管理。
(二)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除套期保值类以外的衍生产品交易。
包括由客户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代客交易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冲前述交易相关风险而进行的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承担做市义务持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的做市交易;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运用自有资金,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以获利为目的进行的自营交易。
此类交易划入交易账户管理。
2018年奶业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

2018年奶业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原则及要求 (2)
第三章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 (3)
第四章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3)
第五章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5)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5)
第七章外汇衍生品业务的信息披露 (5)
第八章附则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管理,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健全和完善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机制,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主要是在银行办理的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的保值增值操作,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组合产品等。
第二章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原则及要求
第四条所有外汇衍生品业务均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除此以外,不得进行任何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外汇衍生品业务均基于公司对销售、采购业务、外汇贷。
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

附件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汇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更好地满足市场主体管理汇率风险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包括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
第三条银行对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坚持实需交易原则。
银行应当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交易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审慎开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
第四条银行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接受外汇局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根据国际收支和外汇市场状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对银行开展衍生产品业务采取必要的应急管理措施,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
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第六条银行申请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规定。
第七条外汇局对银行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实行总行(部)统一备案管理。
全国性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备案;其他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提交申请材料,由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备案,备案结果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自收到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外国银行拟在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的,可由其境内管理行统一向该行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提交申请材料,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备案结果同时抄送该外国银行其他境内分行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
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汇交易及相关外汇衍生品的交易管理行为,增强外汇套期保值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业务主要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期权、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货币互换、利率互换业务等。
(1)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交割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2)外汇期权业务,是一种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是否拥有按照规定汇率买进或者卖出一定数量外汇资产的选择权,期权买方在向期权卖方支付相应期权费后获得一项权利,即期权买方在支付一定数额的期权费后,有权在约定的到期日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协定汇率和金额同期权卖方买卖约定的货币,同时期权的买方也有权不执行上述买卖合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上述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业务,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该业务。
第四条公司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业务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操作原则第五条公司以控制汇率风险敞口为目的进行套期保值,不进行单纯以套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所有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公司开展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交易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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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3)
第三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3)
第四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5)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7)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7)
第七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8)
第八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
产品的组合。
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既可采取实
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根据公司国际业务的收付外币
情况,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
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四条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