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人民币结算操作规程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流程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流程1. 概述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以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进行跨境支付和结算的业务。
该业务能够降低外汇风险、减少结算成本,并提升结算效率。
本文将介绍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操作流程。
2. 申请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2.1 开设人民币账户在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之前,首先需在银行开设人民币账户。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经银行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即可开设人民币账户。
2.2 申请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权限在开设人民币账户后,申请人还需申请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权限。
申请人需向银行提供相关材料,如公司章程、经营范围、财务状况等。
银行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授予申请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权限。
2.3 签订合作协议申请人在获得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权限后,需要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中会包含双方的权责关系、业务规定、费用结算等内容。
签订合作协议后,申请人即可正式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3. 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3.1 收集必要的交易信息在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前,申请人需要收集必要的交易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交易货物的详细情况、交易金额等。
3.2 提交结算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银行的跨境人民币结算系统或其他渠道,将结算申请提交给银行。
申请人需要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的交易信息和支持文件。
3.3 银行审核银行收到申请后,会进行结算申请的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资质、交易合规性等方面。
如果申请符合要求,银行将继续进行后续处理;如果申请不符合要求,银行将给出理由并拒绝结算申请。
3.4 资金划付和结算经银行审核通过后,银行将根据申请人指示,进行资金划付和结算操作。
银行会将指定金额的人民币从申请人的人民币账户划付给收款方的人民币账户。
3.5 结算通知和凭证在完成资金划付和结算后,银行会向申请人发送结算通知。
结算通知中会包含结算金额、结算日期、交易摘要等信息。
境外机构人民币结算账户(RMBNRA)相关政策解读(一)

境外机构人民币结算账户(RMBNRA)相关政策解读(一)1、关于NRA RMB资金收付的申报(1)NRARMB账户之间的资金收付视同境外资金往来,不纳入国际收支申报范围;但应由付款方银行在RCPMIS报送“人民币境外主体之间资金划转业务信息”;(2)NRARMB账户与境外发生资金往来,资金产生实际跨境,应由经办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和在RCPMIS报送“人民币境外主体之间资金划转业务信息”;(3)NRARMB账户与境内发生资金往来,NRA RMB收到境内机构汇入RMB,应由境内机构作为申报主体,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信息及在RCPMIS报送“人民币跨境支出信息”;NRA RMB账户向境内机构汇出人民币,应由境内机构作为申报主体,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及在RCPMIS报送“人民币跨境收入信息”;(4)NRARMB账户福费廷资产转卖的报送,a.境内银行向NRA RMB账户划转福费廷买断款项,境内银行作为申报主体通过RCPMIS 报送“跨境信贷融资信息”描述贸易融资合同内容及报送“人民币跨境支出信息”(融资放款);b.境内银行从境外买断行收到福费廷二级市场买断款项,境内银行作为申报主体通过RCPMIS报送“跨境信贷融资业务信息”描述境内银行与境外买断银行贸易融资合同内容及报送“人民币跨境收入信息”(境外融资收款)。
2、NRA RMB如何购汇?根据183号文件规定,NRARMB账户内资金在履行相应手续后,可以购汇汇出,但是需要履行哪些手续则没有明确。
经咨询广州人行跨境办,人民银行对NRA RMB的收入支出范围均有明确规定,建议在审核账户人民币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及合规性之后,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进行购汇汇出,并通过RCPMIS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我们认为,NRA RMB购汇履行的手续包括:a.NRA人民币资金入账时应该要审核资金性质,确保用于购汇的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规性;b.如购汇汇出境外,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要求下,银行需进行贸易背景或资本项下的资料审核,凭客户申请指令办理;如购汇汇入境内机构,则主要以收汇境内机构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收汇入账手续,NRA RMB账户银行做好相关KYC 工作,包括审核留存与境内机构的相关贸易背景资料或境内机构资本项下相关批件。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一、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基本定义跨境:我国与境外各经济体之间,也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
跨境人民币业务:用人民币开展的各类跨境业务,包括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
跨境人民币结算:用人民币结算的各类跨境业务。
按国际收支平衡表,可分为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两大类。
与外币结算最大的不同点在于不需要核销。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
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范围: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一般贸易预收、预付来料加工退(赔)款、贸易从属费用等三、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电汇信用证托收四、基本业务操作模式基本流程1港澳清算行模式港澳地区以及内地以外的其他地区的银行(境外参加行)在中银香港/澳门中行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通过人行大额支付系统(CNAPS)清算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清算银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2代理行清算模式境外银行、境外参加行在深圳、上海、广东等试点地区分行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通过SWIFT清算CNAPS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各银行和货币市场的公共支付清算平台1境外参加银行a为境外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的境外银行b可以是外国金融机构,也可以是我海外分支机构c在境内代理行或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开有人民币清算账户如:香港地区的香港汇丰、渣打、花旗、南洋商业、集友等银行;澳门地区的澳门兴业银行等;东盟地区:越南外贸银行、印度尼西亚银行、菲律宾大众银行等2境内结算银行(又称境内参加行)a境内试点地区商业银行b需具备国际结算能力c为境内试点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如:深圳、广东和上海地区的中行、工行、建行、招行、交行、兴业、中信等银行3境内代理银行a境内试点地区结算银行b与境外参加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开户c代理境内、境外参加行办理人民币跨境清算业务d为境外参加行提供铺底资金兑换服务e为境外参加行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f为境外参加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如:深圳、广东和上海地区的中行、工行、建行、招行、交行、兴业、中信等银行六、境内企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能做a属于公布的试点名单企业b在我行开有人民币结算账户c与境外交易对手签署贸易合同约定使用人民币结算d明确清算路径e进、出口已或将采用人民币报关(特别提醒: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项下报关无需提供核销单,以免影响出口退税!企业可凭人行下发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与海关沟通)f选择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为主报告银行七、境内企业首次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需要哪些材料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b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c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d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e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f企业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SWI FT 、、、1汇入汇款(含电汇、信用证、托收)需要的材料a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b涉外收入申报单c贸易合同原件、复印件d发票原件、复印件e人民币出口报关单原件、复印件(特别提醒:报关单上不能含核销单号!)汇入(港澳清算行模式)、、、、、、、、、、、、、、、、、、、、、、、、、、、、、、、/、、、、、、、、、、、、、CNAPS、、、、、、、、、、、、、、、、、、、、、、、、、、、、汇入(代理行清算模式)、、、、、、、、、、、、、、、、、、、、、、、、、、、、、、、、、、、、、、、、、、、、、、、、、、、、CNAPS、、、、、、、、、、、、、、、、、注意事项1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a书面情况说明b出口报关单原件、复印件c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合同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原件、复印件2预收人民币资金超合同金额25%a书面说明: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预计报关时间b贸易合同原件、复印件3逾期未收货款(即货物出口后210天境内未收到人民币款)企业应当自到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向其结算银行填报《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申报备案表》并提交a书面说明:该笔货物未收回货款金额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b相关未收款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4出口项下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a书面说明:存放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SWI FT 、、2汇出汇款(含电汇、信用证、托收)需要提供的材料a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收款说明b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c贸易合同原件、复印件d发票原件、复印件e人民币进口报关单原件、复印件(特别提醒:报关单上不能含核销单号!)汇出(港澳清算行模式)、、、、、、、、、、、、、、、、、、、、、、、、CNAPS、、、、/、、、、、、、、汇出(代理行清算模式)、、、、、、、、、、、、、、、、、、、、、、、、、、、、、、、、、注意事项1预付人民币资金超合同金额25%a书面说明: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预计报关时间b贸易合同原件、复印件九、申报1试点企业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试点企业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境外人民币结算操作规程

深圳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深圳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指导企业和商业银行正确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深圳地区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办理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境内结算银行,是指深圳地区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的商业银行。
境内结算银行可以是在深圳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异地法人银行在深圳的分支机构。
本指引所称境内代理银行,是指深圳地区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的商业银行。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是在深圳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异地法人银行在深圳的分支机构。
本指引所称试点企业主报告银行,是指按照本指引要求负责— 3 —。
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

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人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以及《人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等,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是指用人民币结算的各类跨境业务。
跨境业务包括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试点地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
第三条国际业务部负责全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工作,负责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和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的数据报送工作;科技管理部负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接入和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章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第一节业务管理第四条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及其项下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纳入国际结算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体系管理。
产品准入、业务审查审批和操作以及贸易融资授权、授信等有关规定均按国际结算及国际贸易融资现有管理办法执行。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收费执行现有外汇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所收取的中间业务收入按业务种类计入对应的手续费收入科目。
第五条我行应按照跨境人民币结算的类型确定业务审核要点,办理跨境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我行应审查境内企业试点资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试点企业名单办理跨境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办理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我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为试点地区内登记注册且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非金融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并完成相关单据的审核及后续信息报送等工作;除上述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外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按照个案试点审批制办理,逐笔报当地跨境办进行审批。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流程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一、清算行模式(一)定义客户将款项付到其境内结算银行后,境内结算银行将汇款指令发送到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再通过港澳清算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最后才发到境外客户的结算银行。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我行试点企业(进口企业不受限制)与通过港澳清算行进行清算的境外参加银行的客户之间的跨境人民币结算。
目前我行可开展与港澳地区清算行的跨境人民币结算。
(三)操作流程1、付款业务流程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②我行审核客户提交的付款申请材料(货到付款项下须登录国家口岸执法系统核注相应报关单),扣划客户人民币资金后,将汇款指令发送至人行大额支付系统。
③我行通过港澳清算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
④港澳清算行收到汇款指令后指示境外参加银行贷记收款人账户。
⑤我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2、收款业务流程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②港澳清算行根据境外参加行的汇款指令,扣划其人民币资金后,将汇款指令发送至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并通过我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
③我行收到汇款指令并贷记收款人账户。
④我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二、代理行模式(一)定义境内客户将相关款项付到境内代理银行后,境外交易对手的结算银行须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直接将汇款指令发到境外参加银行,汇款指令采用SWIFT国际标准格式。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我行试点企业(进口企业不受限制)与已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的客户之间的跨境人民币结算。
代理行模式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方式将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进一步推广和应用。
(三)操作流程1、付款业务流程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指南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指南目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操作指引 (3)一、报关 (3)二、结算及相关业务办理 (3)〔一〕交单及审核 (3)〔二〕人民币资金的清算和结算 (4)〔三〕国际收支申报与外债登记 (5)〔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购售和融资业务 (5)〔五〕收付汇核销手续 (6)三、出口退税 (6)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注意事项 (7)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适用范围 (7)二、企业初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7)三、商业银行初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7)四、主报告银行确实定及其职责 (8)五、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 (8)六、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超比例收入人民币业务的办理 (8)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逾期未收货款的办理 (9)八、跨境贸易出口人民币收入留存境外的办理 (9)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清算须知 (10)一、参与清算银行 (10)1、境外参加银行 (10)2、境内结算银行〔又称境内参加行〕 (10)3、境内代理银行 (10)4、港澳清算银行 (11)二、清算模式 (12)1、港澳清算行模式 (12)2、代理行清算模式 (12)三、清算流程 (12)1、汇入汇款 (12)2、汇出汇款 (1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操作指引一、报关〔一〕试点企业如符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且进出口的货物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在进出口海关申报环节,进口货物报关单“币制”栏填报“人民币”即可;出口货物报关单“币制”栏填报“人民币”,“批准文号”栏免于填报外汇核销单编号。
〔二〕试点企业可以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无须向海关提供外汇核销单。
二、结算及相关业务办理〔一〕交单及审核1、企业交单: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业务时,应如实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提交证明其贸易真实性背景的单证〔合同、发票〕,并连同以下材料及国际结算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一并提交境内结算银行:对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提供相应的贸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
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人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以及《人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等,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是指用人民币结算的各类跨境业务。
跨境业务包括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试点地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
第三条国际业务部负责全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工作,负责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和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的数据报送工作;科技管理部负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接入和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章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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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汇款业务第一节汇出国外汇款汇出国外汇款是指汇出行根据汇款人的委托,使用不同的汇款方式(如电汇、信汇和票汇等形式)委托港澳及海外联行或代理行将一定金额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业务。
一、电汇业务操作方法电汇是指汇出行以SWIFT、加押电传(以SWIFT 格式)方式委托港澳及海外联行或代理行解付汇款的业务。
(一)业务受理及审核要点受理汇出汇款业务需审核客户提交的符合售付汇管理办法规定的有效凭证、汇出汇款申请书及外汇管理局规定的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的审核。
1、购汇申请书货币金额与汇出汇款申请书相符,经风险管理岗根据汇款公司提交符合售付汇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审核同意,方能购汇办理汇款。
2、汇款公司从其现汇帐户支付汇款时,必须符合帐户的支付范围。
向保税区注册的企业付款,应提供保税区企业的外汇登记证或复印件,方能办理汇款。
3、审核汇款申请书。
汇出汇款申请书是汇出行办理汇款的依据,也是汇款申请人和汇出行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契约,应订明合理的银行免责条款。
在受理电汇业务时,需审核汇出汇款申请书的内容是否清楚与完整,双方的责任义务是否明确。
汇款申请书必须注明汇款货币名称、金额、收款人名称地址、收款人的开户行名称、地址、帐号等,同时,还应注明有关国外费用由谁负担。
除直接汇往我海外机构的可使用中文外,必须用英文填写汇款申请书内容。
4、核对客户在申请书加盖印鉴签章与该客户在汇出行预留的授权书印鉴,并由核对人员在申请书上盖章确认相符。
如果印鉴不符应迅速与客户联系;汇款的资金来源(包括外汇和人民币资金来源)必须到位,不得透支。
5、对资本项下汇款如:向国外汇出投资款或还外债付息应凭当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汇款。
6、对货到付款项下汇出汇款,我行应凭客户提供的有效商业单据(合同和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
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真实性的核查应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对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付汇人不一致或核查中查不出来的报关单的情况,还要进行“二次核对”。
人民币跨境结算相关业务及操作
境外所有国家和地区 那些领域可以办理?
经常项目: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 资本项目:FDI ODI 报关币种不一致 除以人民币出口外币收汇不可以办理外,其余均可以办。(南银发 [2012]47号文件)
总之:在政策范国际结算。
序 号
行别
地市
南昌
赣州
吉安
上饶 宜春
抚州
九江
新余
景德镇 鹰潭 萍乡
合计
140880 148365 211413 4574 23180 18033 105581 39302
9229 8384 6859
1
中国银行
31824
93207
34231 1095 14954 16549
60543 12972
8992 1569
RQFII由200亿元增加到500亿
QFII由500亿美元增加到800亿
继香港、新加坡后,第三个 人民币离岸市场
4月11日李波司长讲话
4月18日 汇丰银行 伦敦 10亿债券
6月12日 银办函 〔2012〕381号
央行将建独立的人民币跨境支付 系统
开放出口企业黑名单
2012年全国跨境人民币结算现状
3000
跨境人民币业务好处----对客户 (人民币报关人民币结算)
政策设计 贸易真实性审核 国际收支申报要求 预收预付额度管理
核销管理 出口收汇联网核查
外债管理
人民币结算 有 有 有 无 无
只登记
外币结算 有 有 有 无 有
额度管理
跨境人民币业务好处 (人民币报关人民币结算)
对境内企业的好处
规避汇率风险,防止外币贬值带来的损失 锁定财务成本,估算企业预期收益 精简流程,简化手续,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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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深圳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指导企业和商业银行正确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深圳地区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办理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境内结算银行,是指深圳地区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的商业银行。
境内结算银行可以是在深圳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异地法人银行在深圳的分支机构。
本指引所称境内代理银行,是指深圳地区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的商业银行。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是在深圳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异地法人银行在深圳的分支机构。
本指引所称试点企业主报告银行,是指按照本指引要求负责提示试点企业履行相关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的境内结算银行。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逐笔收集并长期保存试点企业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的各类信息,按日总量匹配核对,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
第五条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第二章试点企业第六条经深圳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同财政、贸工、海关、税务、银监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相关部委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
第七条试点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境内结算银行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
第八条试点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
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第九条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时无需向海关提供外汇核销单。
第十条试点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择多家境内结算银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但应当确定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作为其主报告银行。
试点企业原则上应将为其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境内结算银行确定为主报告银行。
试点企业因账户调整等原因变更主报告银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分别告知新、旧主报告银行。
第十一条试点企业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复印件:(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四)《税务登记证》;(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试点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业务时,应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进出口报关时间或预计报关时间及有关进出口交易信息,如实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附表1),配合境内结算银行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十三条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试点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下列材料的原件、复印件:(一)出口报关单;(二)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资料及凭证的试点企业,境内结算银行不得为其继续办理超比例人民币资金收付。
情节严重的,境内结算银行应暂停为该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并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第十四条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最高比例暂时以合同金额为限,其中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试点企业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应的贸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比例进行调整。
预收预付人民币对应货物报关后,或对应货物无法按照预计时间报关的,试点企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境内结算银行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的预计报关时间。
第十五条至货物出口后210天时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以下简称逾期未收货款)的,试点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主报告银行报告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相关未收款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第十六条试点企业将出口项下的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的,应当向主报告银行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提供存放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
第十七条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无需向税务部门提供外汇核销单。
第十八条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试点企业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试点企业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试点企业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第十九条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试点企业应当按照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登录现有系统办理登记,但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第三章境内结算银行第二十条境内结算银行应当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有关规定,接入RCPMIS并按照要求报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境内结算银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鼓励使用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渠道进行跨境资金清算和结算。
第二十二条境内结算银行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大额支付系统改造前,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如下使用大额支付系统办理业务:(一)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与境内代理银行之间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按照大额支付系统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与港澳人民币清算行之间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贸易结算使用支付系统汇兑报文中的“70-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结算”,进口贸易结算使用支付系统汇兑报文中的“71-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兑付”。
境内结算银行发起上述业务时,须在报文附言栏注明“跨境贸易”字样及结算方式等。
退汇业务使用支付系统退汇报文。
大额支付系统改造后,使用专用报文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新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境内结算银行为试点企业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或其他有效方式,对试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受益人等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核查。
对不能确认真实身份的,境内结算银行不得为其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根据试点企业提交的材料,及时向RCPMIS 报送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税务登记号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编号等试点企业基本信息,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试点初期,境内结算银行应逐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书面报送前一工作日的全部《企业信息登记表》(附表2)。
试点企业变更主报告银行的,相关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书面报告新增或取消主报告银行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主报告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一)报送试点企业逾期未收货款的信息;(二)报送试点企业出口项下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的信息;(三)提示试点企业履行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对每一笔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后,方可办理跨境人民币资金收付业务。
第二十六条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根据试点企业提交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并审核相关单证后,为试点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手续,留存相关单证复印件。
境内结算银行应于业务日终后向RCPMIS报送人民币资金收付、进出口报关日期或报关单号等信息。
试点初期,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日汇总制作《跨境贸易出口人民币结算业务信息》和《跨境贸易进口人民币结算业务信息》(附表3),并于次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七条对试点企业的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境内结算银行在向RCPMIS报送信息时应当标明该笔资金的预收预付性质及试点企业提供的预计报关时间。
当试点企业提供预收预付对应货物报关或未按预计时间报关信息后,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向RCPMIS报送相关更新信息。
对于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境内结算银行还应当向RCPMIS报送相关贸易合同的基本要素,并留存贸易合同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对于试点企业报送逾期未收货款的,主报告银行应当向RCPMIS报送未收货款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并留存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对于试点企业将出口项下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的,主报告银行应当向RCPMIS报送留存境外的金额、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并留存试点企业书面情况说明。
对于试点企业未按规定报送逾期未收货款或留存境外的,主报告银行应当主动提示试点企业履行报送义务。
对于经提示仍未履行报送义务的试点企业,主报告银行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九条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规定完善其接口程序。
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申报以人民币形式发生的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
第三十条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但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第三十一条境内结算银行可以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融资金额以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金额为限。
境内结算银行向境外企业提供贸易融资的,应于提供贸易融资的次日将融资合同等详细资料连同附表4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第四章香港人民币清算行第三十二条香港人民币清算行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并随附相应的跨境信息。
具体参照本指引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三十三条香港人民币清算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兑换人民币和拆借资金,拆入和拆出资金的余额均不得超过其所吸收人民币存款上年末余额的8%,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