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人民币结算操作规程

境外人民币结算操作规程
境外人民币结算操作规程

深圳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深圳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指导企业和商业银行正确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深圳地区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办理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境内结算银行,是指深圳地区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的商业银行。境内结算银行可以是在深圳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异地法人银行在深圳的分支机构。

本指引所称境内代理银行,是指深圳地区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的商业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可以是在深圳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异地法人银行在深圳的分支机构。

本指引所称试点企业主报告银行,是指按照本指引要求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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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试点企业履行相关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的境内结算银行。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逐笔收集并长期保存试点企业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的各类信息,按日总量匹配核对,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

第五条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第二章试点企业

第六条经深圳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同财政、贸工、海关、税务、银监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相关部委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

第七条试点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境内结算银行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

第八条试点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第九条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时无需向海关提供外汇核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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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试点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择多家境内结算银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但应当确定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作为其主报告银行。试点企业原则上应将为其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境内结算银行确定为主报告银行。

试点企业因账户调整等原因变更主报告银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分别告知新、旧主报告银行。

第十一条试点企业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四)《税务登记证》;

(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试点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业务时,应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进出口报关时间或预计报关时间及有关进出口交易信息,如实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附表1),配合境内结算银行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十三条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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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30%的,试点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下列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一)出口报关单;

(二)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资料及凭证的试点企业,境内结算银行不得为其继续办理超比例人民币资金收付。情节严重的,境内结算银行应暂停为该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并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第十四条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最高比例暂时以合同金额为限,其中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试点企业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应的贸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比例进行调整。

预收预付人民币对应货物报关后,或对应货物无法按照预计时间报关的,试点企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境内结算银行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的预计报关时间。

第十五条至货物出口后210天时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以下简称逾期未收货款)的,试点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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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报告银行报告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相关未收款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第十六条试点企业将出口项下的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的,应当向主报告银行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提供存放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

第十七条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无需向税务部门提供外汇核销单。

第十八条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试点企业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试点企业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试点企业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第十九条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试点企业应当按照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登录现有系统办理登记,但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第三章境内结算银行

第二十条境内结算银行应当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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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接入RCPMIS并按照要求报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境内结算银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鼓励使用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渠道进行跨境资金清算和结算。

第二十二条境内结算银行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大额支付系统改造前,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如下使用大额支付系统办理业务:

(一)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与境内代理银行之间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按照大额支付系统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与港澳人民币清算行之间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贸易结算使用支付系统汇兑报文中的“70-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结算”,进口贸易结算使用支付系统汇兑报文中的“71-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兑付”。境内结算银行发起上述业务时,须在报文附言栏注明“跨境贸易”字样及结算方式等。退汇业务使用支付系统退汇报文。

大额支付系统改造后,使用专用报文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新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境内结算银行为试点企业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通过联网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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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或其他有效方式,对试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受益人等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核查。对不能确认真实身份的,境内结算银行不得为其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根据试点企业提交的材料,及时向RCPMIS 报送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税务登记号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编号等试点企业基本信息,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试点初期,境内结算银行应逐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书面报送前一工作日的全部《企业信息登记表》(附表2)。

试点企业变更主报告银行的,相关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书面报告新增或取消主报告银行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主报告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报送试点企业逾期未收货款的信息;

(二)报送试点企业出口项下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的信息;

(三)提示试点企业履行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对每一笔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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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方可办理跨境人民币资金收付业务。

第二十六条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根据试点企业提交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并审核相关单证后,为试点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手续,留存相关单证复印件。

境内结算银行应于业务日终后向RCPMIS报送人民币资金收付、进出口报关日期或报关单号等信息。试点初期,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日汇总制作《跨境贸易出口人民币结算业务信息》和《跨境贸易进口人民币结算业务信息》(附表3),并于次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七条对试点企业的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境内结算银行在向RCPMIS报送信息时应当标明该笔资金的预收预付性质及试点企业提供的预计报关时间。当试点企业提供预收预付对应货物报关或未按预计时间报关信息后,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向RCPMIS报送相关更新信息。对于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境内结算银行还应当向RCPMIS报送相关贸易合同的基本要素,并留存贸易合同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对于试点企业报送逾期未收货款的,主报告银行应当向RCPMIS报送未收货款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并留存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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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试点企业将出口项下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的,主报告银行应当向RCPMIS报送留存境外的金额、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并留存试点企业书面情况说明。

对于试点企业未按规定报送逾期未收货款或留存境外的,主报告银行应当主动提示试点企业履行报送义务。对于经提示仍未履行报送义务的试点企业,主报告银行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九条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规定完善其接口程序。

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申报以人民币形式发生的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

第三十条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但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第三十一条境内结算银行可以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融资金额以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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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结算银行向境外企业提供贸易融资的,应于提供贸易融资的次日将融资合同等详细资料连同附表4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第四章香港人民币清算行

第三十二条香港人民币清算行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并随附相应的跨境信息。具体参照本指引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三十三条香港人民币清算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兑换人民币和拆借资金,拆入和拆出资金的余额均不得超过其所吸收人民币存款上年末余额的8%,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三十四条香港人民币清算行申请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应当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香港人民币清算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书面报送以下业务信息:

(一)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信息、收支和余额月报表(附表5);

(二)参与境内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情况月报表及清算行向参加行提供同业拆借情况月报表(附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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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算行对参加行人民币购售业务月报表及清算行参与境内外汇交易市场人民币购售业务情况月报表(附表7)。

试点初期,香港人民币清算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要求,逐日报送上述业务信息。

第五章境内代理银行

第三十六条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接入RCPMIS并按照要求报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数据。

第三十七条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同时作为境内结算银行,为试点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第三十八条境内代理银行在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时,应当要求境外参加银行提供其在本国的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本国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作为开户证明文件,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第三十九条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应在账户开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附表8),连同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复印件(加盖境内代理银行公章,下同)、境外参加银行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他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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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境外参加银行的同业往来账户只能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该账户暂不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但境内代理银行应在本行管理系统中对该类账户做特殊标记。

第四十一条境外参加银行开立开户资料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境内代理银行,并按开户时签订的代理结算协议办理变更手续。境内代理银行接到变更通知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办理同业往来账户变更手续后,应于账户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填制《变更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附表8),连同相关变更资料复印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备案。

第四十二条因业务变化、机构撤并等原因,境外参加银行需撤销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应向其提出撤销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书面申请。境内代理银行应与境外参加银行终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并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境内代理银行办理同业往来账户撤销手续后,应于撤销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填制《撤销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附表8),连同相关销户资料复印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备案。

第四十三条试点初期,境内代理银行应当逐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报送前一工作日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收支和余额情况(附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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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境内代理银行在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人民币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大额支付系统办理,并随附相应的跨境信息。具体参照本指引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四十五条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为在其开有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用于满足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境内代理银行对境外参加银行的账户融资总余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的1%,融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的,应于发生次日前将融资协议等详细资料连同附表9 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第四十六条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依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对境内代理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购售实行日终累计净额双向规模管理,境内代理银行可以按照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以内办理购售人民币业务,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境内代理银行应当单独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项下的人民币敞口头寸台账,准确记录为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的情况。发生购售业务的,境内代理银行应当于次日前将当日购售协议等详细资料连同附表10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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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对试点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试点企业违反有关规定、以虚假交易办理人民币跨境结算的,将依法处理,并纳入企业的征信记录。

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对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进行非现场监测;必要时,有权对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依法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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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

年月日企业名称: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本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金额合计:元

其中:一般贸易项下:元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元

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元

其中实际收款比例:%其他贸易项下:元请提供报关单号码:□□□□□□□□□□□□□□□□□□

□□□□□□□□□□□□□□□□□□预收货款项下:元其中预收货款占合同比例:%

无货物报关项下:元

退(赔)款:元贸易从属费用:元

人民币报关时已报关:元出口日期:

未报关:元预计天后报关

备注:

本企业申明:本表所填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视为违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定,将承担相应后果。

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填报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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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2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

年月日

企业名称: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本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金额合计:元

其中:一般贸易项下:元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元

其他贸易项下:元

请提供报关单号码:□□□□□□□□□□□□□□□□□□

□□□□□□□□□□□□□□□□□□

预付货款项下:元

其中预付货款占合同比例:%退(赔)款:元贸易从属费用:元

人民币报关时□已报关元进口报关日期:

□未报关元预计天后报关

备注:

本企业申明:本表所填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视为违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定,将承担相应后果。

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填报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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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企业信息登记表

填表单位:填表日期:编号:

试点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号

税务登记号码经济类型及代码

行业属性及代码投资国别或地区

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单位地址

境内结算银行(主报告银行)信息

银行名称

银行机构代码银行账号

备注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境内结算银行留存,一份由境内结算银行报送中国人民

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2、本表编号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填写。

3、经济类型:按GB 12402《经济类型代码》填报。

4、行业属性:生产型企业,按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使用的《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确定行业属性及代码,按代码的前4位填报;

外贸型企业,不要填报为08类(批发和零售业),而是根据公司主营出口产品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填写相应的行业属性及代码,按代码的前4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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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1

跨境贸易出口人民币结算业务信息

填报单位(公章):日葵填报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序号收款

日期

收款人

名称

收款

账号

收款行支付

系统行号

付款人

名称

付款人常驻

国家(地区)

付款行SWIFT BIC

或支付系统行号

结算方式金额

对应报

关单号

出口

日期

预计报

关日期

资金清

算渠道

备注

制表人:复核:联系电话:填表说明:

1、对于预收款项,须在“预计报关日期”栏注明预计报关时间;

2、预收货款对应货物报关出口或调整预计报关日期的,银行仍须填报此表格。对于货物已报关出口的,除填写“对应报

关单号”和“出口日期”栏外,还须在“备注”栏注明原预计报关日期;对于调整预计报关日期的,除填写“预计报

关日期”栏外,还须在“备注”栏注明原预计报关日期;

3、“资金清算渠道”栏填写1或2,“1”代表香港人民币清算行渠道,“2”代表代理行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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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2

跨境贸易进口人民币结算业务信息

填报单位(公章):填报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序号付款

日期

付款人

名称

付款

账号

付款行支付

系统行号

收款人

名称

收款人常驻

国家(地区)

收款行SWIFT BIC

或支付系统行号

结算方式金额

对应报

关单号

进口

日期

预计报

关日期

资金清

算渠道

备注

制表:复核:联系电话:填表说明:

1、对于预付款项,须在“预计报关日期”栏注明预计报关时间;

2、预付货款对应货物报关进口或调整预计报关日期的,银行仍须填报此表格。对于货物已报关进口的,除填写“对应报

关单号”和“进口日期”栏外,还须在“备注”栏注明原预计报关日期;对于调整预计报关日期的,除填写“预计报

关日期”栏外,还须在“备注”栏注明原预计报关日期;

3、“资金清算渠道”栏填写1或2,“1”代表香港人民币清算行渠道,“2”代表代理行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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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境内结算银行向境外企业提供贸易信贷情况

填表单位(公章):报表日期:年月日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借款人名称贷款金额贷款发放日贷款到期日期限

利率(%)

制表:复核: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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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名词解释

《国际结算》关键术语 第一章国际结算导论 国际贸易结算:以票据为基础,单据为条件,银行为中枢,结算与融资相结合的非现金结算体系。 现金结算:指在贸易中,双方直接用现金进行收付的行为。 非现金结算:指在贸易中,双方使用非现金的形式如通过银行进行结算等其他方式。 现汇结算:指贸易双方选择可自由兑换货币即国际货币进行结算的方式,可以是现金及票据或银行信用。 记账结算:也称协定贸易结算,指国家之间所签贸易协定下的商品进出口贸易结算,只用于支付对方国债务,通过银行办理记账结算,不能自由运用。 货币可兑换性:指一国货币的自由兑换程度,只要不受限制可以自由兑换其他货币则为可兑换货币,反之,则不可兑换。 国际商会:(ICC)国际民间组织,致力于协调国际贸易纠纷,并制定国际统一规则与惯例,虽非强制性公约,但被各国普遍接受。 贸易术语:(Trade Terms)是规定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各自的责任、费用、风险以及确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限的专门用语。 推定交货:即货物单据化,以货物单据代表货物所有权,从而只处理货运单据而不管货物。 大额资金转账系统:即大额支付系统,是国际贸易中一国资金支付清算体系的主干线,其运行将对金融市场及金融体系效率产生重大影响。 小额定时结算:即满足社会经济中资金流动额度较小而业务量大的支付

系统,一般由极强的支付能力如各国银行系统、私营清算机构经营。 FEDWIRE:联邦资金转账系统,属于美联储,即美元清算体系一员,是一个实时的、全额的、贷记的资金转账系统,包括电子薄记式政府证劵转账系统。 CHIPS:清算所同业支付系统,由纽约清算协会拥有的私营支付系统,与前者类似,是一个贷记转账、作为替代纸票据清算的电子系统。 CHAPS:交换银行自动收付系统,一种以英镑为主的清算体系。 TARGET:欧洲间实时全额自动清算系统,即是一个跨国大额支付系统。负责欧元国家间大额欧元交易的清算。 SWIFT: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影响力最大的组织,其本身不包括结算和清算,只是通信网络,各国会员银行可通过此电讯系统联机,如此业务即可自动处理。 分行:本章中指商业银行在海外设立的营业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受总行所在地的金融法令及营业地的条例所约束,下辖支行。 代表处:商业银行在海外设立的非营业机构,不能办理银行业务,而是开展公关活动,向驻地政府及国内外客户提供总行经营方针并寻求贸易机会。 子银行:即附属银行,商业银行为扩大海外网络在不能直接设置分支机构时,采取收购外国银行部分或全部股份的方法,其还可以经营非银行业务。 控制文件:(Control Documents)为使代理业务真实、保密,代理行之间的确认文件,包括密押、印鉴样本、费率表。 密押:指银行之间事先约定,在发送电报时,由发点行在电文中加注密码,以证其真实性。 印鉴样本:是银行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样式,亦是银行将单证上的签名与所留印鉴核对而鉴别真实性的手段。 洗钱:通过有组织活动来掩盖大量以贩毒、走私、贪污等非法手段获得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一期)报文交换标准解析

内部资料,注意保管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一期)项目技术文件 人民币跨境支付报文 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 支付系统开发中心

文档修订记录 注:变化状态:A—增加,M—修改,D—删除

目录 1 引言 (11) 1.1 背景 (11) 1.2 编写目的 (11) 1.3 范围 (11) 1.4 定义和缩略语 (11) 1.5 参考资料 (12) 1.6 引用标准 (12) 1.7 从属关系 (12) 2 业务标准 (13) 2.1 术语说明 (13) 2.2 业务标准 (13) 2.2.1 字符集和编码 (13) 2.2.2 参与者行号 (13) 2.2.3 参与者账号 (13) 2.2.4 参与者加入方式 (13) 2.2.5 报文标识号 (14) 2.2.6 端到端标识号 (14) 2.2.7 账号 (14) 2.2.8 中介机构 (14) 2.2.9 业务层面报文重账检查规则 (14) 2.2.10 变更期数 (14) 2.2.11 运行时序 (14) 2.2.12 业务种类编码 (15) 2.2.13 报文与业务种类对照表 (16) 3 报文格式概述 (17) 3.1 报文结构 (17) 3.1.1 报文结构 (17) 3.1.2 报文头格式 (17) 3.1.3 报文体格式 (20) 3.1.4 格式检查 (20) 3.2 数字签名域 (20) 3.2.1 数字签名域格式 (20) 3.2.2 加签要素和数字签名编制 (20) 3.2.3 特殊字符的说明 (21) 3.3 其他约束 (21) 3.3.1 单个报文长度 (21) 3.3.2 UTF-8的BOM问题 (22) 3.3.3 ISO20022报文说明 (22) 3.3.4 关于报文标准中固定填写项的说明 (22) 4 报文清单及概要 (23) 4.1 报文清单 (23) 4.2 数据类型 (25)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流程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 一、清算行模式 (一)定义 客户将款项付到其境内结算银行后,境内结算银行将汇款指令发送到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再通过港澳清算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最后才发到境外客户的结算银行。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行试点企业(进口企业不受限制)与通过港澳清算行进行清算的境外参加银行的客户之间的跨境人民币结算。目前我行可开展与港澳地区清算行的跨境人民币结算。 (三)操作流程 1、付款业务流程 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②我行审核客户提交的付款申请材料(货到付款项下须登录国家口岸执法系统核注相应报关单),扣划客户人民币资金后,将汇款指令发送至人行大额支付系统。 ③我行通过港澳清算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 ④港澳清算行收到汇款指令后指示境外参加银行贷记收款人账户。 ⑤我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人民币

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2、收款业务流程 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②港澳清算行根据境外参加行的汇款指令,扣划其人民币资金后,将汇款指令发送至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并通过我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 ③我行收到汇款指令并贷记收款人账户。 ④我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二、代理行模式 (一)定义 境内客户将相关款项付到境内代理银行后,境外交易对手的结算银行须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直接将汇款指令发到境外参加银行,汇款指令采用SWIFT国际标准格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行试点企业(进口企业不受限制)与已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的客户之间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代理行模式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方式将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进一步推广和应用。 (三)操作流程 1、付款业务流程 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

国际结算解决方案

国际结算/贸易融资系统 银行国际化发展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单个银行由国内银行发展成为国际银行的过程;二是指整个银行体系的国际化,即外资银行进入和本国银行出去的全过程。这两个层次的国际化相互融合,密不可分。鉴于发展战略的长期性和全局性的特点,故可将商业银行国际化发展战略分解为机构国际化战略、业务国际化战略、股东国际化战略、管理国际化和人才国际化战略,从这五方面有计划、有序地推进,实现中国商业银行国际化和全球化发展目标。 随着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根据相关承诺,将会对达到有关资本要求的外资银行逐步开放外汇业务市场,中资银行的外汇业务首当其冲地将要受到冲击。而国内中小商业银行的不断崛起,为了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纷纷把目光投向国际结算业务这一具有高风险,高回报的业务品种。中国的银行业正在国际结算业务领域展开空前激烈的竞争。为适应此形势,国内银行纷纷加大在国际结算业务电子化方面投入的力度。但是,相对于人民币业务,由于受到长期的政策限制,国内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反而是相对落后的领域,尤其各商业银行迫切需要更新或增加国际结算业务系统。 《凯越商业银行国际结算模拟系统》是采用了先进的设计理念,本着体现本外币一体化的管理思路和外汇业务专业化特点,在吸收国外先进银行国际结算系统的基础上,结合国内银行业务教学特点开发而成的,是国际金融、国际贸易等相关专业的最佳教学实训软件系统。 系统的定位 国际结算系统是集中处理国际业务的业务应用系统,提供国际结算、外汇担保、贸易融资、外汇资金、代理行同业授信、外汇管理政策等国际业务的操作平台。 国际业务系统是全行国际业务的经营管理平台,应当适应国际业务未来发展需要,实现操作流程、客户服务和政策监管的统一管理,强化这三条线的有机互动;要适应国际业务市场的变化,支持新产品的快速开发。 国际业务系统是重要的信息平台,能及时提供全行国际业务按产品、网点、客户分类的业务统计信息,以及外汇监管部门要求的相关申报统计信息。 设计理念 优化操作流程,提高处理效率 采取国际结算业务中心化操作模式,对国际结算业务进行集中操作、集中处理,以达到集约化、规范化要求,并在逻辑框架上为将来向区域性、全行中心的扩展预留了接口和修改余地。

论人民币跨境结算的意义

https://www.360docs.net/doc/1e3428201.html, 141 2009.09 2009年 第9期 论人民币跨境结算的意义 文/朱雄雷 摘 要: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外部经济环境逐步恶化,进出口大幅度萎缩。为应对金融危机,人民币跨境结算成为我国必要的战略选择。人民币跨境结算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对我国进出口和金融管理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人民币;跨境结算;意义 中图分类号:F0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09)09-0141-02品发展中可以看到,休闲旅游产品已经促进了沿海区域的繁荣和 休闲娱乐场所的兴建,但是若仅是照搬滨海模式,通过美食、歌舞、游船等方式开发休闲度假产品,而不考虑三明自身状况,则品位较低,且竞争力较弱。将难以适应新的市场需求,特别是适应那些出游能力较强的台湾新一代旅游者的需求。 四、三明对台旅游开发合作的对策 1.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规划体系构建。推进明台旅游交流合作,必须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规划为指导。基于三明旅游发展实际情况认真编制《三明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将对台旅游工作作为《三明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确定新时期明台旅游交流合作的战略目标和任务措施。以规划指导各地旅游业发展和产品开发,推动旅游业中“行、游、住、食、购、娱”六要素合理配套和全面优化。 2.提高对台旅游产品的可参与性。目前台湾游客来明旅游多限于走马观花的短期旅游,“客人”身份十分明显,“主人”身份体现不多,限制了台湾游客的旅游体验。三明丰富的生态旅游资源虽然与台湾有些相似,但是在针对台湾中青年游客的生态旅游产品中若增加人与自然互动的项目,开发探幽、探秘乃至探险的旅游产品,在与台湾有差异的自然地理背景下仍是有吸引力的。文化旅游产品方面,除了目前已开发的状元文化、客家文化外,针对台湾游客希望了解大陆,希望了解改革开放的心理需求,可以开发新农村建设、现代城市文明展示等,利用现代的媒体技术和信息技术,让台湾游客在观光之外,能够自己查找相应资料,加深对三明的认识与了解。 3.加强对台旅游促销活动。旅游业是眼球经济。恰当的宣传促销不仅有助于台湾游客了解三明,而且也能极大的提高三明的旅游知名度。因此,在立足于明台旅游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加 强对台旅游宣传促销工作,提高三明旅游在台湾的知名度,多管齐下招徕台湾游客。可以充分利用三明电视台、三明广播电台、三明日报、三明侨报等三明主要媒体,宣传三明的民俗风情与风光特色,全力展示三明旅游的丰富内涵。4.政府主导下的明台合作。旅游业要发展,政府主导是关键。政府在促进明台合作中首先要确保明台沟通渠道的畅通。成立明台旅游联谊会,建立半民间半官方性质的、稳定互动的联系渠道,及时就旅游组团、旅游安全、旅游诚信等明台旅游问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商谈,为双方业界提供优质服务,推进明台旅游深度合作。其次出台优惠政策。加强与省内外主要旅游经销商的合作,吸引台湾游客成批进入,加快以台湾为主的入境游市场的发展。最后加强旅游市场管理。在全省范围内精选若干家信誉好、操作规范、经营出境游经验丰富的旅行社承办三明的对台旅游业务,逐步推开,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章作业,以保证“台湾游”业务的健康开展。 作者单位:三明学院作者简介:陈星(1981.5- ),女,汉族,福建顺昌人,硕士研究生,三明学院经济管理系助教,主要研究旅游管理,区域旅游规划与开发等。 参考文献: [1]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纲要》[EB/OL].https://www.360docs.net/doc/1e3428201.html,/pages/chinalawinfo/1692/22/d4e1dd8def7b627a6dae4ed8e86c3bec_0.html.2007.02.14 [2]三明市社科联课题组.《交通枢纽建设与三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J].三明论坛.2008增刊:3-24 [3]伍宏.《明台旅游 亲情之旅》[J].时代三明.2009.1:49-51 [4]袁书琪.《闽台旅游地理差异与福建对台旅游产品开发》[J].世界地理研究.2002.12:80-85 2009年7月2日国务院颁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从而为人民币走出国门实现国际化战略迈出了关键一步。人民币实现跨境结算是在特定经济环境下逐步探索并发展起来的经济实践,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弥漫全球,美元因无节制发行而面临贬值的情况下,我国为应对国际贸易和投资风险的需要而重新寻求一种更为稳定的国际结算中介的实践。 跨境人民币结算(cross-border yuan trade settlement),是指在国际交易中直接使用人民币,进出口均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居民可向非居民支付人民币,允许非居民持有人民币存款账户。 人民币实现跨境结算已经具备一定的客观基础:(1)国际市场对人民币国际计价与结算的需求趋于明显;(2)人民币汇率和国内通货膨胀率相对稳定;(3)中国金融体系趋于完善与开放。 人民币跨境结算(cross-border settlement),使人民币成为一种国际结算货币(settlement currency),结束了人民币单纯为国内计价货币(quote currency)的历史,对我国稳定国际贸 易和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促进了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一国货币要实现国际化,必须实现该国货币的自由兑换。某种货币要实现自由兑换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稳定的宏观经济、健全的微观基础、完善的金融体系、高效的金融监管、开放发达的资本市场和良好的外部环境等。 通常某国货币国际化可以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是本币在一般国际经济交易中被广泛地用于计价结算;第二步是本币在外汇市场上被广泛用作交易货币;第三步是成为国际主要储备货币之一。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与部分邻国就已经开始在边境贸易中使用人民币结算。迄今为止,我国已与越南、老挝、尼泊尔、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朝鲜、哈萨克斯坦等国家的央行签署了边境贸易本币结算的相关协定,且随着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本币结算由边境贸易向一般国际贸易扩展的需求逐步增大。尤其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与韩国央行、香港金管局、马来西亚央行、白俄罗斯央行、印尼央行、阿根廷央行 商业环境

人民币国际结算的前提是人民币的自由兑换

人民币国际结算的前提是人民币的自由兑换 李德甫 杨南丽 (云南大学,云南昆明650091) 摘要:本文表达了如下想法:1.人民币充当国际结算货币必须首先是自由兑换货币;2.非自由兑换货币要充当国际结算货币其范围十分有限;3.有限范围充当国际结算货币其意义不仅不大,而且承担的责任增加,因此,人民币充当国际结算货币的前提是实现自由兑换。 关键词:人民币;国际结算前提;非自由兑换货币;有限结算范围;代价 继2008年1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广东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与港澳地区、广西和云南与东盟的货物贸易进行人民币结算试点之后,今年4月8日,再次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这一决定,得到了理论界和对外企业包括银行的普遍赞同、支持。对此,本人持有不同的看法:人民币充当国际结算货币必须首先是自由兑换货币;人民币作为非自由兑换货币,要充当国际结算货币其范围十分有限;人民币在有限范围充当国际结算货币其意义不仅不大,而且承担的责任增加;因此,人民币充当国际结算货币的前提是实现自由兑换。 一、人民币充当国际结算货币必须首先是自由兑换货币 使用人民币进行国际贸易结算并不是最近才开始的。过去我国曾经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或企业在中国银行开立活期人民币账户,做法是,一,外国的银行或企业用他们的自由外汇向中国银行购买人民币存入活期人民币账户;二,存款人接受以人民币计价支付、结算我国进口货款;三,国外存款人可以用人民币支付从中国进口的货款;四,当国外存款人需要时,可以再兑换成自由外汇。建立CPEA的几年以前,我国中央银行已经允许香港居民持有人民币帐户使用人民币,同时我国央行和俄罗斯、越南、尼泊尔等有关国家央行签署了本币结算的边境贸易协议。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外贸易的持续顺差、近2万亿美金价值的国家储备等等情况,造成人民币不断升值的态势,因而人民币的国际地位在不断上升,这种发展态势使周边国家对人民币的信任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因此,早在2005、2006年,马来西亚、菲律宾相继将人民币作为外汇储备之一;越南、缅甸、柬埔寨、蒙古等周边国家,人民币已成为计价、支付、结算工具。最近几个月,我国中央银行和韩国、俄罗斯、阿根廷、印度、日本签署双边货币互换协议,总额达6500亿元人民币。但是,人民币的跨国家界限的使用,包括计价、支付、结算,还不具有普遍意义。 现在有人认为,我国已初步具备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的良好条件,表现在:居民和非居民对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有明显需求;人民币汇率和我国通胀率较为稳定;我国金融市场较为发达并逐步开放。实际上这三条都难以作为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的条件。 就第一个条件而言,说国内外对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有明显需求。这种“需求”到底有多大?调查过吗?计算过吗?其实很多时候仅仅是一种愿望,而非实际。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有效需求取决于国外对人民币的需求,而不取决于国内居民的需求。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不是开始于今年,也非去年,而可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直到现在,据估计流出的人民币仅有150亿元左右,包括港、台、澳。与其他国家的货币互换有6500亿元。货币互换是解决危机中流动性不足的临时措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际结算。随着危机的平伏,货币互换的需求会减少甚至解除。 就第二个条件而言,说人民币汇率和我国通胀率较为稳定。这也不能成为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的理由。我国汇率是官定汇率,而非由市场供求决定的汇率;通胀率稳定,也不能说明人民币可以作为结算货币。比如朝鲜通胀率长期稳定。有用吗? 就第三个条件而言,说我国金融市场较为发达并逐步开放,这一条直接靠不上边。我国金融市场不是发达而是非常落后,连香港特区的发达程度都赶不上。即使发达,也不能作为人民币进行国际结算的理由。比如新加坡元。 虽然我国是全球第二大贸易国,年进出口总额超过1.2万亿美元,但我国产业竞争力低,我国企业与外国进出口商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清算渠道及模式全解

跨境人民币结算作为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战略部署,在政策的强力推动下,其业务范围已从单纯的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直接投资和境内银行境外贷款等项目,结算量显著增加。这为银行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银行的清算能力提出了挑战。研究跨境人民币清算渠道,改进清算模式,提高清算效率已成为商业银行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分类 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过程中,商业银行提供最为关键的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渠道,需要境内银行和境外银行通过合作完成。所有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可分为以下四类: 境外清算行:经境外当地金融管理当局认可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进行境外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境外商业银行。境外清算行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人民币收付清算。经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老挝国家银行、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台湾中央银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分别认可,中国人民银行已先后授权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万象分行、中国银行台北分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担任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其中最先成为清算行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

境内代理银行:境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可以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人民币收付;同时也可直接为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融资服务。 境内结算银行:境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遵守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有关规定,可以为境内客户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融资业务。如境外参加银行未在该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其跨境人民币清算需委托境内代理银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进行资金清算。 境外参加银行:为境外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的境外银行,在境内代理银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开有人民币清算账户。 需要指出的是,境外人民币清算行也可充当境外参加行的角色,为境外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同样境内代理行也可以充当境内结算银行的角色,为境内客户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融资业务。 二、跨境人民币业务三种清算模式 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可以通过境外清算行,也可通过境内代理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还可以通过的人民币NRA账户这三种渠道进行清算。这就是社会上广为流传的所谓的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清算行”模式、“代理行”模式和“人民币NRA账户”模式。 (一)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清算行”模式

国际结算系统汇款交易操作手册

国际结算系统汇款交易操作手册 国际结算系统汇款交易操作手册 一、汇入汇款 一 报文处理 通过清算接口转入的汇款头寸报文的电子信息 在此交易中显示 经办人员可凭此电子信息进行处理 但最终授权时必须凭清算部门的贷记报单解付 此交易只有与清算接口开通后才能使用 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点击 列出由清算发送的汇入汇款报文 仅包括境外汇 入的 报文 ~已被处理的报文 即已 并存盘的报文 则消失。 可按报文类型或原始编号查询需处理的报文。 点击 则将选中的报文删除 如果此笔汇款业务非国 际部处理~则用 将报文删除~并将纸制报单退回清 算。 点击 键~则进入汇入汇款交易中~并且报文中的相关 内容会自动带入到交易的相关域中。 操作人员需选择业务所属行~并根据报文中的收款人名称输入 客户代码 此域为必输项 如果报文中列明国外扣费~需操作人员手工录入国外扣费金 额。国外扣费金额不在涉及帐务处理~只在核销单中显示。 有关汇入汇款交易的其他处理见 汇入汇款手工输入 交易的 第 页 共 页

操作要点。 二 汇入汇款手工输入 如果报文没有通过接口转入电子信息~或非境外汇入汇款~可进入手工输入交易~录入汇款信息并生成相应帐务。 进入交易后应首先选择业务所属行~业务所属行在 、 或 后即不可以更改~因为在业务编号中已加入支行 代码~如果更改所属行~业务编号的支行代码将与业务所属无 法匹配。 选择报文类型~按照报文内容输入相关域~点击 可显 示出相关报文其它域的 如非境外汇入款~没有汇款报文可选 择报文类型中的 。 汇款金额为贷记报单的金额~即实际汇入的金额。 国外扣费 如果报文中列明国外扣费金额~则录入此金额。国 外扣费金额不在涉及帐务处理~只在核销单中显示。 核销单输入域最多可输入 个九位的核销单号~核销单输入 需连续输入~不需在每个核销单号中添加任何分割符~在核销 联中系统会自动在每九位数后添加 。当核销单号过多时~ 在核销联的核销单号位置显示不下~系统会自动将其余核销单 号带到备注域~但需操作人员在帐务的 中的核销单备 注域中~在每行的结尾点回车键~在核销联的显示中才能自动 换行。 第 页 共 页 在帐务处理界面~系统默认为需要生成核销单~如果不需要生

实现人民币国际结算的利与弊

实现人民币国际结算的利与弊 (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所谓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就是本币直接使用于国际交易。进出口均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居民可向非居民支付人民币,允许非居民持有人民币存款账户。 中央把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东莞这4大城市纳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消息一出,广东企业界、金融界欢欣鼓舞,乐观看待这一消息。当然在对外贸易中用人民币结算其对中国企业的积极作用是肯定存在的,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凡事都有利与弊的两面,所以中央实现人民币结算这对于广东的企业来说,是挑战与机遇并存的。 实现人民币结算,这对广东企业的积极作用有哪些呢?以下本人就来谈一下人民币结算对于广东企业的好处。 第一,实现人民币结算,这可以使得广东企业可以规避因外币汇率波动而带来的损失,或者说至少可以减少这一损失。长期以来,广东对外贸易都是采取美元结算,目前汇率不稳,倘若美元贬值,企业就会出现损失。对于广东省的制造业企业来说,之前采取美元、欧元等外币结算,汇率下跌企业就可能蒙受损失,但如果实现了人民币结算,就能使得企业能减少这方面的损失。 第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推广有利于提升人民币国际地位,表明国家开始采取政策支持人民币国际化,也方便企业与海外客户沟通,达成一致。这样一来也有利于刺激出口贸易。 第三,在出口数据普遍下滑,且业界持有人民币意愿较高时,使用人民币结算,可以减少交易障碍,促进外贸。 第四,节省了两次汇兑所引起的部分汇兑成本。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与我国企业之间的贸易大都采用美元结算,而其国内又不能进行美元流通。因此结算通常要经过本币美元本币的两次兑换。其间,银行将收取一定比例的汇兑费用。若人民币可用于国际贸易结算,则可减少其中一次兑换并节省有关费用。 第五,人民币国际结算将给很行带来非常多的好处。像外资金融机构,普遍在中资银行开设其账户。随着未来的发展,可能还有人民币的融资,也会对中资商业银行带来很多业务。此外,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有利于金融机构不断丰富其金融产品的种类和结算工具的类型。特别是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后,居民可向非居民支付人民币。随着非居民开始持有人民币,开始可以投资于国内金融市场,随着人民币国际结算规模、范围的扩大,在珠海进行投资、融资以及金融咨询方面的需求会不断增加,这将对珠海建设金融强市的战略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第六,实行贸易人民币结算也可以进一步活跃香港的金融工作,就是使香港的金融中心的地位得到加强。 人民币成为世界贸易结算货币,在给中国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使中国政府背负着更大的责任,并且也存在一些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1、人民币成为世界贸易结算货币,将增加中国货币与金融政策的制定难度。由于人民币成为贸易结算货币,人民币不仅在国内流通,而且将在国外市场上流通,国外市场的流通量与国内市场的流通量随时处于变化之中,这将使中国政府的货币流通管理难度大增加。如何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国内与国外的人民币流通量,以维持物价的相对稳定将变得更加困难。

国际结算常用缩写

国际结算常用缩写 AA Always afloat 经常漂浮 AA Always accessible 经常进入 AA Average adjusters 海损理算师 AAR Against all risks 承保一切险 AB Able bodied seamen 一级水手 AB Average bond 海损分担证书 A/B AKtiebolaget (瑞典)股份公司 A/B Abean 正横 ABS American Bureau of Shipping 美国船级协会ABT About 大约 ABB Abbreviation 缩略语 A/C,ACCT Account 帐目 AC Alter couse 改变航向 AC Account current 活期存款,来往帐户 AC Alernating current 交流电 ACC Accepted; acceptance 接受,同意 ACC.L Accommodation ladder 舷梯 A.&C.P. Anchor & chains proved 锚及锚链试验合格ACV Air cushion vehicle 气垫船 ACDGL Y Accordingly 遵照 AD Anno Domini 公元后 AD After draft 后吃水 ADD Address 地址 ADDCOM Address commission 租船佣金 ADF Automatic direction finder 自动测向仪 AD VAL Ad valorm 从价(运费) ADV Advise;advice; advance 告知;忠告;预支 A/E Auxiliary engine 辅机 AF Advanced freight 预付运费 AFAC As fast as can 尽可能快地 AF Agency fee 代理费 AFP Agence France press 法新社 AFS As follows 如下 AFT After 在。。。之后 A/G Aktiengeselskabet (德)股份公司 AG Act of god 天灾 AGRIPROD Agricultural products 农产品 AGN Again 再 AGT Agent 代理 AGW All going well 一切顺利 AH After hatch 后舱 AHL Australian hold ladder 澳洲舱梯 AL 1st class ship at Lloyd's 劳氏一级船

国际结算结算

一、开立账户
操作一
温州齐和对外贸易公司是经国家外经贸部批准成立的拥有综合性进出口经营权 的企业。公司注册资金 1000 万元人民币,现在固定资产 1700 万元,下设进出口业 务部、总务部、财务部以及得食福食品有限公司、花生加工厂两个实体企业。主要 从事: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规定的专营进出口商品和国 家禁止进出口等特殊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开展对销贸 易和转口贸易。主要出口产品有:体育用品(足球)、刺绣、服装纺织品(内衣、 童装、衬衫、睡袍等)、板材(各种胶合板、泡桐木板、泡桐木指接材等)PP 编织 袋、茶蜡等十几个品种,远销美国、日本、韩国、新西兰、智利、巴拿马等重要国 家以及南太平洋岛国。现该公司准备在杭州设立一个分公司,并选择在工商银行开 户。 1.如果你是公司经办人,第一步应做什么? 2.公司确定公司名称之后,接下来要带哪些资料去办理什么手续? 3.公司在领到这本《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之后到工行办理什么手续? 4.作为齐和经办人,在工商银行办理手续时,你还可以同时办理什么业务? 5.等该办理的证件都办齐了之后,接下来关键的一步就是办理印鉴留底了,作为经 办人要携带哪些材料办理印鉴留底? 6.工行业务员为你开立账户后,还必须为公司出纳办理结算证,为什么要为出纳办

理结算证呢,办理结算证要带哪些材料? 答案:
1 公司经公司章程选定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杭州齐和对外贸易公司
2
齐和经办人带《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查询单、全体股东盖章(签名)的授权书、
全体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人去市工商局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书。
3
工商银行为齐和开立验资户,齐和可同时联系会计事务所,由会计事务所开具验资证明。齐和应带
的材料包括:公司章程,公司名称预先核准书,法人合法身份证明,各类资金到位证明。
4
齐和经办人在工商银行填写一式三联的开户申请书,由银行信贷部门的信贷人员根据齐和企业性
质、经营范围确定存款科目号,然后持开户申请书及提供信贷部门的资料至银行会计部门领取并填写印
鉴卡,预留单位公章、财务章及人名章的印鉴。
5
所需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正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人
名章、单位公章、财务章●一式三份开户申请书
6
会计部门审核各类资料及印鉴卡合格后,工行为齐和开立企业基本账户。同时齐和的出纳人员办理
结算证。
7
结算证分主证和副证,出纳应出示●企业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彩照
8
备注:关于费用——名称预核准费 40 元;企业预赋代码费 35 元;企业注册费:注册资金 1000 万
元以下(含 1000 万元)部分按 0.8‰缴纳,1000 万元以上部分按 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 1 亿元的按最
高额 4.4 万元缴纳,超过 1 亿元的部分不再缴纳;企业成立公告费 1250 元。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清算渠道及模式全解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清算渠道及模式全解

跨境人民币结算作为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战略部署,在政策的强力推动下,其业务范围已从单纯的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直接投资和境内银行境外贷款等项目,结算量显著增加。这为银行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银行的清算能力提出了挑战。研究跨境人民币清算渠道,改进清算模式,提高清算效率已成为商业银行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分类 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过程中,商业银行提供最为关键的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渠道,需要境内银行和境外银行通过合作完成。所有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可分为以下四类: 境外清算行:经境外当地金融管理当局认可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进行境外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境外商业银行。境外清算行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人民币收付清算。经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老挝国家银行、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台湾中央银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分别认可,中国人民银行已先后授权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万象分行、中国银行台北分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担任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其中最先成为清算行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

最初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清算行”模式是面向在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清算行开立了人民币同业清算账户的境外参加行及境外参加行的客户的。这一模式下,人民币业务的境外“清算行”一方面被授权与自愿接受清算条件和安排的境外商业银行(不仅限于港澳地区)即“境外参加行”签订人民币业务清算协议,为这些境外参加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并按协议为其办理人民币拆借和清算业务;另一方面与人民银行的现代化支付系统相连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兑换和拆借资金。与境内人民币市场建立人民币流通、清算的渠道。于是参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企业就可以向的境外参加行或直接向境外清算行提出人民币结算申请,并由清算行最终完成结算业务。 典型的“清算行”模式的主要特点为,境外参加行在清算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在整个清算链条中,处于至关重要的跨境环节即人民币资金在境外清算行和境内结算行间的转移是通过CNAPS系统完成的,其流程示意图如下: (二)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代理行”模式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启动以来,跨境人民币业务进展顺利。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到二十个省(区、市)。2011年1月,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为进一步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统一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发布)、《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发布),现就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境内代理银行、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内代理银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其他银行,境内结算银行与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之间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跨境资金划转。在办理经常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60-出口贸易结算”和“62-进口贸易结算”。在办理资本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70-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结算”和“71-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兑付”。待第二代支付系统上线运行后,再按新的业务种类予以分类处理。 二、依法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应当首先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0〕79号文印发)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所有人民币资金跨境收付信息及有关业务信息。银行未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即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可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继续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银行根据毗邻国家中央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双边本币结算协定为境外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应当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在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前,上述账户与境内结算银行进行的人民币资金往来,属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当参照境内代理银行的信息报送规则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信息。上述账户在规定期限内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不得再用于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四、境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不得在境外(含香港)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境内结算银行不得提供此种人民币结算服务。 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包括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等。上述人民币对外负债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登记,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六、银行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为客户出具境外工程承包、境外项目建设和跨境融资等人民币保函。银行的人民币保函业务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但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保函及履约信息。 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余额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最新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说明

##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说明 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介绍 1、什么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对外贸易中以人民币计价、报关、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行为,业务种类包括进出口信用证、托收、汇款(包括预收预付款和货到付款)等多种结算方式。 2、出台背景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美元、欧元等主要国际结算货币汇率大幅波动,我国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在使用第三国货币进行贸易结算时面临较大的汇率波动风险。同时,随着我国与东盟国家及内地与港澳地区的贸易、投资和人员往来关系迅速发展,以人民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呼声越来越高。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断扩散的情况下,为顺应国内外市场和企业的要求,保持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正常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国务院于2009年4月8日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境外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最近央行对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政策做出新的调整,将不再限制人民币贸易结算的境外地域,试点的城市所有企业只要具有外贸经营资格,都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3、对试点银行和企业的要求 (1)银行方面 准入条件:加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要求总对总加入),并具有国际结算能力、为试点企业开户或为境外商业银行开立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内商业银行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操作要求:

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 对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按照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币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负债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外债管理。 应按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对银行的好处:有助于银行开拓贸易金融业务。通过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可以提供拓展其人民币服务范围,促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拓展更更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 (2)企业方面 准入条件: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然后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选择国际结算业务经验丰富,遵守财税、商务、海关和外汇管理各项规定,资信良好的企业参加试点。试点企业须如实注册、真实出资并在所在省市具有实际的营业场所,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具体规定。(厦门市是挑选试点企业参与还是对所有企业开放尚未确定) 操作要求: 试点企业要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逐笔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至货物出口后210天时,试点企业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主报告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

光大国际结算系统 国际结算系统与清算系统接口操作说明

光大国际结算系统国际结算系统与清算系统接口操作说明 89010811.doc 国际结算系统与清算系统接口操作说明 ――国结部分 一、国际结算系统中接收及发送的报文类型 (一)国结向清算发送的报文有MT100、MT202、MT103、EMT119、EMT109 1. 向境外汇款的SWIFT报文,包括: MT100、MT103(汇出汇款交易中生成); MT202(对外付汇交易中生成,其中包括进口信用项下的即期付汇、远期付汇及进口代收项下即期付汇、远期付汇,保函对外赔付交易,因某些业务需要在汇出汇 款交易也可发送MT202报文)。 2. 向辖内支行清算的报文 EMT119 借记支付报文,由国结系统发起主动借记支行账,国结系统中联动“借 记603”会计分录; EMT109贷记支付报文,由国结系统发起主动贷记支行账,国结系统中联动“贷记 607”会计分录; (二)国结系统接收电子信息的清算报文 1. 境外汇入的对公汇款SWIFT报文,包括MT100、MT103、MT202、MT910,国际

部需将辖内机构办理汇入汇款业务的机构清单交清算分中心,清算分中心人员根据 办理汇入汇款业务机构表,凡有权限办理汇入汇入汇款业务的支行的汇款报文将直 接清分到支行,由分行代办的支行业务或分行本部的汇入汇款业务报文,有清算人 员将汇款报文的电子信息发送到国结系统中。 2. 单证、托收、光票等涉及的汇入报文则不通过接口传输电子报文信息,只传递纸制 报单即重要空白凭证—境外资金清算贷方补充报单第二三联(以下简称贷方补充报 单)。 由支行上划资金到国际部发送的EMT109报文不通过接口传输电子报文信息,只3. 传递重要空白凭证—资金清算贷方补充报单第二三联。 二、操作说明 (一)汇入汇款操作说明: 1. 清算分中心进行汇入报文清分,如果国结系统联在12机构,则将报文清分到12 机构落地打印贷方补充报单,同时将汇入汇款报文(不包括单证项下的报文)的电 第 1 页共 6页 890108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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