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讲 关于公款旅游问题的定性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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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款报销变相公款旅游该如何处分

利用公款报销变相公款旅游该如何处分

利用公款报销变相公款旅游该如何处分
【案例故事】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文联原主席李树华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住宿费5603元;借外出文化交流之机,顶风违纪组织单位职工到旅游景点公款旅游,挥霍公款;虚开书箱印制费7000元进行私分,个人分得2800元。

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纪委、县监察局报经县委同意,给予李树华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违纪款全部予以收缴。

给予李树华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违纪款全部予以收缴。

公款旅游腐败会损害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并对党和政府在国际上的形象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根据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实习编辑:李飏芳宁)。

严禁公款旅游管理规章制度

严禁公款旅游管理规章制度

严禁公款旅游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单位公款旅游行为,防止滥用公款,保证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单位内部公务旅游活动,所有参与单位公务旅游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单位公务旅游活动应当以公务为目的,坚决杜绝公款旅游。

第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旅游管理制度,确保公务旅游活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务旅游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及时处理。

第六条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本规章制度,以身作则,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第七条对于严重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章公务旅游的管理第八条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公务旅游计划,提前报备单位领导。

第九条单位公务旅游的组织人员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明确公务旅游的目的、时间、地点和人员名单。

第十条领导人员在公务旅游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滥用公款,不得接受礼品礼金。

第十一条参加公务旅游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报销差旅费,不得超支或虚报。

第十二条公务旅游行为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对于公务旅游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追究责任。

第三章公款旅游的禁止第十四条单位严禁任何形式的公款旅游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使用公款支付旅游费用;(二)使用公务差旅经费进行私人旅游活动;(三)接受他人或企业的旅游赞助;(四)滥发出差、出访等公务旅游手续;(五)利用公务旅游名义安排虚假活动。

第十五条对于发现的公款旅游行为,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责令退回相关经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屡教不改、严重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务旅游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接受群众和媒体的监督。

第十九条单位领导应当定期对公务旅游活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公款旅游核查方案

公款旅游核查方案

公款旅游核查方案背景近年来,公款旅游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一些公职人员利用公款进行旅游,甚至是豪华旅游,严重侵害了公众利益。

因此,对公款旅游的监管成为了当前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针对公款旅游问题,制定一套针对性强的核查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份公款旅游核查方案,并就方案的实施和落实问题进行探讨。

方案本方案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核查:1. 收入情况一些公职人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巨额财富,进而将这些财富用于自己的旅游和其他消费行为。

因此,对公职人员的收入状况进行核查,是发现公款旅游的一个重要手段。

具体核查方法如下:•对公职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等进行核查,检查其是否存在不正当的收入来源;•对公职人员的房产、车产、投资等进行核查,检查其是否存在隐藏收入的现象;•对公职人员的亲属、子女等进行核查,查看是否有非正常的经济来源。

2. 旅游规划对于一些以公款旅游为目的的官员,其旅游规划往往存在一定的特点和规律。

通过对其旅游规划和轨迹进行监控,可以很好地发现公款旅游问题。

具体核查方法如下:•对公职人员的旅游记录进行检查,查看是否存在偏离常规的轨迹和景点选择;•对公职人员的旅游计划进行检查,查看其是否存在不真实、难以实现的内容;•对公职人员的出行情况进行检查,查看其是否存在假公济私、违规使用公务车辆等问题。

3. 消费情况一般情况下,公款旅游往往伴随着高消费行为。

因此,监测公职人员的消费状况,可以有效地发现公款旅游问题。

具体核查方法如下:•对公职人员的银行卡、信用卡等进行核查,检查其是否有不符合工作职责、超过职务收入等的高额消费记录;•对公职人员的日常生活、宴请等进行监测,查看是否存在与职务身份不符的高消费行为;•对公职人员的亲属、子女等进行核查,看是否存在与其收入不符的高消费行为。

实施实施核查方案需要严谨的操作流程和科学的技术手段。

具体实施步骤如下:1. 安排专人进行操作核查工作需要具备专业的技术及法律知识,因此需要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操作和监测。

禁止公款旅游的规定办法

禁止公款旅游的规定办法

禁止公款旅游的规定办法在近年来,公款旅游已经成为一个广受争议的话题。

作为一名公民,我们应该了解政府在禁止公款旅游方面的规定办法。

什么是公款旅游?公款旅游是指使用国家或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来进行旅游活动。

通常情况下,公款旅游都是由政府机关或者国有企业等单位组织的。

公款旅游本质上是一种违背公共利益原则和道德规范的行为。

因此,政府采取了一些规定办法来禁止公款旅游。

相关规定政府对于公款旅游的禁止一般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财政预算支出规定财政预算支出规定是指政府部门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对于公款旅游方面的支出作出规定。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对于公款旅游要求严格审核和监督,严格控制开支。

2. 禁止使用公款进行个人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务员利用公款安排个人旅游。

如果发现公务员存在这种违法行为,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3. 禁止机关单位和国有企业组织公款旅游政府部门对于机关单位和国有企业组织公款旅游作出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各部门和单位的规章制度方面。

例如,《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机关应当遵循节约原则,禁止发生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费用支出,禁止利用公款进行旅游。

”4. 审核和监督政府对于公款旅游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审核和监督。

政府部门应当对公款旅游项目进行审批,并严格落实监督责任。

如果有过错或者违规行为,需要及时做出处理和纠正。

相关责任和处罚针对公款旅游方面的违法行为,国家和政府机关制定了一些相关的责任和处罚措施。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追责对于公务员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公款进行个人旅游的行为,政府机关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

2. 诉讼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利用公款进行旅游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财务追责对于利用公款进行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财政部门可以依照相关的规定和政策,进行相关的财务查处和处罚。

中纪委公款出国旅游适用纪律处分条例解释

中纪委公款出国旅游适用纪律处分条例解释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明确相关政策界限,惩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现就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本解释所称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二、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对于组织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一)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批准的;(二)购买、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三)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的;(四)避开主管部门委托非主管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手续的;(五)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的;(六)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国(境)的。

四、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用公款出国(境)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五、擅自批准或者同意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绕道安排行程,或者到未经批准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家(地区)、城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六、因公出国(境)派出单位和审核审批管理部门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发生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造成较大损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虽未造成较大损失,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公款旅游检查实施方案

公款旅游检查实施方案

公款旅游检查实施方案一、背景公款旅游是指利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公款进行旅游活动。

公款旅游的存在不仅浪费财政资源,也容易滋生腐败问题,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为了规范公款旅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公款使用的合法、合规,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检查目的1. 督促各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款旅游的规定,杜绝公款旅游行为;2. 加强对公款使用的监督,确保公款使用合法合规;3. 发现并纠正公款旅游中存在的问题,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检查对象1. 国家机关;2. 国有企事业单位;3. 其他使用公款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

四、检查内容1. 公款使用情况的审计,包括公款预算、支出、报销等;2. 公款旅游活动的组织、安排、费用等情况;3. 公款旅游活动的审批、备案、报销等手续是否合规;4. 公款旅游活动中是否存在违规接受礼品、消费超标等问题;5. 公款旅游活动中是否存在违规公款支付、报销等情况。

五、检查程序1. 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时间、地点、对象等;2. 对检查对象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3. 进行现场检查,对公款使用情况进行审计;4. 形成检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5. 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检查总结报告。

六、检查要求1. 检查工作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不得违法乱纪;2. 检查工作要客观公正,不得有失实、夸大、隐瞒等行为;3. 检查工作要及时、全面,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建议;4. 检查工作要注重保密,对检查中获取的涉密信息要妥善保管。

七、检查结果处理1. 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督促整改;2. 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3. 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八、检查效果评估1. 对检查工作进行效果评估,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式方法;2. 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评估,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九、附则1.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 对公款旅游行为进行检查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确保检查工作的合法合规。

公款旅游案件相关法律(3篇)

公款旅游案件相关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公款旅游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公务人员,利用公款进行旅游活动,违反了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公务接待和廉洁自律的规定。

近年来,公款旅游案件频发,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败坏了社会风气。

为了有效遏制公款旅游现象,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对公款旅游案件相关法律进行分析。

二、公款旅游的定义与特点1. 定义公款旅游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公务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以公务名义或假借公务名义,利用公款进行旅游活动。

2. 特点(1)违法性:公款旅游违反了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公务接待和廉洁自律的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

(2)隐蔽性:公款旅游往往以公务接待、培训、考察等名义进行,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3)群体性:公款旅游案件涉及人员较多,往往形成群体性违纪违法行为。

(4)屡禁不止:尽管我国多次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但公款旅游现象仍屡禁不止。

三、公款旅游案件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与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活动;(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四)公款旅游、公款吃喝、公款娱乐、公款购买礼品、公款送礼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下列事项,应当进行审计:(一)国家财政收支;(二)中央和地方各级预算执行情况;(三)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的财务收支;(四)公共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对下列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一)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侵占公私财物等违纪违法行为;(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公款旅游问题实施方案

公款旅游问题实施方案

公款旅游问题实施方案公款旅游是指利用公共财政资金支付的旅游费用,通常是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组织或安排的旅游活动。

而公款旅游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因为一些单位存在公款旅游奢侈浪费、不合理安排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公共财产利益,也损害了公职人员的形象。

为了规范公款旅游行为,减少浪费,提高财政使用效率,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公款旅游问题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要建立健全公款旅游预算制度。

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款旅游预算,并严格执行,确保费用合理、节约。

预算制度应当包括交通、住宿、餐饮、景点门票等费用,明确每一项费用的标准和限额,避免超支。

同时,对于每一笔公款旅游费用都要进行详细记录和报销审批,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规范。

其次,要加强公款旅游审批制度。

对于公款旅游活动,必须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审批部门要对活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充分评估,确保活动符合公务需要,不得存在奢侈浪费行为。

同时,对于审批权限要明确划分,严格限制,避免滥用职权,确保审批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另外,要建立健全公款旅游监督制度。

监督制度应当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内部监督主要是由单位内部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岗位,对公款旅游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包括预算编制、审批程序、费用报销等环节,确保每一步都符合规定。

外部监督则是由相关部门或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对公款旅游活动进行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公款旅游行为合法合规。

最后,要加强公款旅游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公款旅游管理制度的宣传,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增强节约意识,避免奢侈浪费。

同时,也要向社会公众宣传公款旅游管理的成果和效益,增强社会监督力量,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局面。

总之,要建立健全公款旅游问题实施方案,需要从预算制度、审批制度、监督制度和宣传教育工作等方面全面加强管理,确保公款旅游行为合法合规,节约合理,提高财政使用效率,维护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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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讲关于公款旅游问题的定性及处理作者:吴云燕日期:2016/7/12 来源:州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点击:7290 公款旅游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了党风政风,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滋长了享乐主义,诱发了腐败问题。

今天,我主要就公款旅游的违纪构成、表现、认定、定性及处理等与大家共同学习交流。

谨以此抛砖引玉。

一、公款旅游的构成要件公款旅游一般有公款国内旅游和公款出国(境)旅游两种。

公款国内旅游,是指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调研、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旅游费用的行为。

公款出国(境)旅游,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全国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月报分公款国内旅游和公款出国(境)旅游进行统计,二者都是近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较突出的典型问题。

2016以来,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5055起,20951人受到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5745人。

其中,查处公款国内旅游问题885起,1517人受到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265人;查处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80起,111人受到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93人。

全省2016年以来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63起,210人受到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67人。

其中,查处公款国内旅游问题10起,14人受到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4人;公款出国(境)旅游,目前全省还没有查处的。

十八大以来全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63起,295人受到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0人。

其中,查处公款国内旅游问题2起,占1.2%,2人受到党政纪处分。

本违纪行为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廉洁自律制度、规范,又侵犯国家财务管理制度。

本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具有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党政机关职权的廉洁性及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侵犯了党和国家及集体、人民的利益,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财产和财政资金,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

本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违纪行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挥霍浪费公共财产,即用公款支付旅游费用的行为,仍然实施该行为。

二、公款旅游的表现及成因(一)公款旅游的主要表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公款旅游一直三令五申、明令禁止。

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公款旅游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遏制。

但仍有个别领导干部搞“变通”“变异”“变装”,顶风违纪。

从各地查处的案例来看,主要有以下四种表现和特点。

一是“福利”游。

把公款旅游当作职工福利,抓紧时间,瞄准机会潇洒一番。

案例1,曲靖市陆良县板桥镇党委书记俞丽娥组织公款旅游问题。

经板桥镇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由镇妇联组织全镇中层以上领导、全镇妇女干部职工56人及村委会妇女主任19人共75人,由俞丽娥带队到四川宜宾竹海游玩。

中层以上干部及妇女干部职工由镇政府每人补助500元,共补助26377元,村委会妇女主任的费用由各村委会自行解决。

俞丽娥作为板桥镇党委主要领导,顶风违纪带领职工公款旅游,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俞丽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每人补助的500元现金全部退交镇财政。

案例2,文山州文山市新平街道办事处新平坝社区原党委书记王建勇公款旅游问题。

王建勇未经请示,使用社区征地补助款,组织社区和居民小组干部及家属58人分别到北京、天津、南京、杭州、安徽等华东五省市旅游,共计支付公款113210元;多次挪用公路建设项目补偿款累计187900.35元,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公款旅游违纪款全部收回退还集体账户。

案例3,大理州宾川县力角初级中学校长杨志能公款旅游问题。

2015年5月29日,杨志能没有经过力角中心校领导同意,私自组织力角初级中学领导、初三年级班主任和部分家属共计28人,于2015年5月30日上午,开着6辆私家车到大理、洱源、下关等地游玩,用公款开支外出费用3219元。

杨志能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4,武定县狮山镇永宁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段家永违规公款旅游等问题。

永宁村村委会违规向村组干部发放过节费、电话费;向上级部门赠送礼品;违规组织村组干部等19人外出旅游考察,用公款报销费用。

段家永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违规支出经费予以收缴。

二是“借壳”游。

借公务出差之机旅游观光,费用差旅报销。

案例1,北京市怀柔区委常委、区委办公室主任周东金,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淑霞等6人以考察调研为由赴外地公款旅游。

周东金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朱淑霞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案例2,宁夏固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原站长张宝相等14名干部职工分三批以参加培训为名,先后到西安、青岛、大连、昆明、张家界等地旅游,旅费在下属企业报销。

张宝相被免职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报销的费用收缴财政。

案例3,2014年7月至9月,遵义市正安县乐俭乡原党委书记胡志勇、乡长冉胜利等人连续3次“顺道”出游,产生的1.6万元费用全部以代开发票方式在乡财政所报销。

第一次是借体检之名。

2014年7月,胡志勇、冉胜利组织班子成员和股级干部15人到重庆体检,结束后没有立即返回,而是到武隆仙女山国家森林公园游玩,费用由公款报销。

第二次是借考察项目之名。

2014年8月,胡志勇、冉胜利和乡政府出纳等一行5人到四川成都龙泉驿考察枇杷项目,考察结束后又分别到都江堰、乐山、青城山、峨眉山、赤水游玩,相关费用均由公款支付。

第三次是借项目签约之名。

2014年9月,胡志勇带领两名班子成员和乡政府出纳等5人到湖南长沙签订辣椒项目订单,后又赴凤凰古城景区游玩,此次消费仍全部由公款买单。

2015年5月,乡党委书记胡志勇、乡长冉胜利、乡政法委书记刘举新,分别被开除党籍;乡人大主席付春江被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乡纪委书记旺哲、副乡长向雷被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乡党政办副主任兼出纳王伟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可惜,借出差、考察等名义,连续3个月3次“顺道”公款旅游,屡触“红线”毁掉了一个乡领导班子。

案例4,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景洪市重点工程征地中心主任韩林卫,副主任柯志宏、庄伟,先后两次在泼水节期间,以学习考察名义违规组织职工到省外、国外公款旅游,公款支付旅游费用388300元。

2015年9月6日,韩林卫受到行政撤职处分,庄伟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柯志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是“变相”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

案例1,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11名干部以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外出考察交流为名,赴台湾、法国、德国、奥地利、意大利等地公款旅游,从该协会核销费用25万余元,相关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案例2,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建设管理与房地产系组织教师及家属共44人赴英国旅游,公款支付旅游费用共计424004.25元。

该系副主任马国丰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系主任乐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学院院长霍佳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有关人员退还应由个人承担的旅游费用。

案例3,湖北省大冶市图书馆党支部书记、馆长周连生利用到外地参加会议之便,未经组织批准,先后4次使用公款到俄罗斯以及西安市、厦门市、神农架林区等地旅游。

大冶市纪委给予周连生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

四是“公权”游。

接受服务对象的邀请和安排,利用“公权”旅游。

案例1,都江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财务科科长文迪颖、市社保局办公室主任方针,接受有业务往来的交通银行都江堰支行邀请,前往大理旅游。

都江堰市纪委给予文迪颖、方针党内警告处分,旅游费用退还给交通银行都江堰支行。

案例2,玉溪市澄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师燕忠和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张绍东在带队考察中航工业集团投资建设项目和哈尔滨、沈阳、大连三个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期间,接受地方项目负责人李某出资安排的旅游观光、观看演出及宴请活动。

经研究,玉溪市纪委分别给予师燕忠、张绍东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3,大理市教育局营养办公室主任董福洪违规接受企业赞助旅游问题。

2013年至2014年,董福洪两次接受学生饮用奶供货企业邀请,组织下属相关负责人45人到外地旅游,共花费63840.4元。

大理市教育局给予董福洪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所有旅游费用由参与旅游人员承担。

(二)公款旅游屡禁不止的原因公款旅游陋习甚深,群众反映强烈。

公款旅游被群众称为“景区的腐败”,既浪费国家资财,又滋长享乐主义,影响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和国家形象。

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三令五申严禁公款旅游,对公款旅游重拳出击,严厉整治,一寸不让,取得了明显成效,面上的公款旅游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究其原因:一是权力利益化,产生及时享乐心理。

一些部门领导宗旨意识、大局意识缺乏,部门利益小团体利益思想严重,阳奉阴违,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把手中的权利看成是一种凭证,把公款旅游当作变相的福利待遇。

“权利过期作废,抓紧时间,瞄准机会,出去潇洒一番”。

这种心态是公款旅游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二是不正之风的影响,产生效仿心理。

看到别人公款旅游,若自己不效仿就好象落后了,怕别人说自己傻,在由衷佩服、羡慕的同时,竟相效仿。

三是心理失衡,产生攀比心理。

改革开放使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一些领导干部在相互接触中,看到有些人天南海北,潇潇洒洒,心理失衡,产生攀比心理。

四是认为“法不责众”,产生侥幸心理。

“三人一伙,五人一团”外出公款旅游,既使调查处理,也因涉及人员多,责任分散不好追究。

真正要追究个别负责人,也因其他“利益共沾者”消极抵触而难以达到应有的惩处效果。

五是变相“福利”,产生利益驱动心理。

近些年来,随着财政制度日趋规范,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和加强,一些单位以现金物资的形式发放福利已越来越困难,于是以考察学习等名义组织干部职工公款旅游成为为干部职工变相谋福利的理想途径,这也是使公款旅游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三、公款旅游的认定判断是否公款旅游,重点注意两点:(一)是否具有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财产和财政资金的行为即必须具有用公款支付或报销旅游费用的行为。

不论是国内旅游还是出国(境)旅游,必须是用公款支付(报销)旅游费用的,才构成本违纪;如果是自费在国内旅游或者出国(境)旅游,都不构成本违纪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有的单位旅游用的钱,是与其他单位合作获得的创收。

有人认为这些创收应该属于单位职工的奖励和福利,不能算作公款旅游。

对于这一认识误区,中纪委专家指出,创收是利用国家资源和单位无形资产获得的,这些收入应纳入单位收入管理范围,决不能随意支配。

(二)准确区分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与非法谋求公款出国(境)行为前者是无实质性出国(境)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后者是以不正当手段谋求用公款出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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