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处方药销售管理的通知-江苏镇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

机构3家。 三、全省17个市药品检验所共完成计划抽验药 品1974批,涉及被抽样单位502家,其中生产企业 81家,经营企业189家,医疗机构232家,不合格药 品56批(见附表2—1、2—2、2—3),不合格率为2. 84%。从生产企业抽验368批,不合格药品3批,不 合格率为0.82%;从经营企业抽验876批,不合格 药品23批,不合格率为2.63%;从使用单位抽验 730批,不合格药品30批,不合格率为4.11%。 四、公告附表3所列药品为省、市药品检验所抽 验,经核查认定为假冒标示生产单位生产的假药。 对本公告附表所列不合格的药品及假冒标示生 产单位生产的假药,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依 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查处情况及 时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省、市药品 检验所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对本期公告的不合格药品 进行跟踪抽验。
政策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近期一些未列人特殊药品管理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在部分地区出现从药用渠道流失被滥用或提取制毒的现象在国内外造成不良影响且危害公众健康安全
・政策法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
近期,一些未列人特殊药品管理的处方药和非 处方药在部分地区出现从药用渠道流失,被滥用或 提取制毒的现象,在国内外造成不良影响,且危害公 众健康安全。此类药品包括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 草片(以下称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国家局与公安 部等部门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此类药品的 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为 进一步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监管,有效遏制此 类药品从药用渠道流失和滥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含》的企业均可经营含 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 可以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给药品批发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特 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处方药应当严格执行处方药与 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规定,非处方药一次销售不 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 (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 制剂时,应当按照药品GMP、药品GSP的要求建立 客户档案,核实并留存购销方资质证明复印件、采购 人员(销售人员)法人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核 实记录等;指定专人负责采购(销售)、出(入)库验 收、签订买卖合同等。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 如发现购买方资质可疑的,应立即报请所在地设区 的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协助核实;发现采购人员身份 可疑的,应立即报请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 机关协助核实。 (三)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 制剂时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规范药品购销中票据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3283号,以 下简称《通知》)规定开具、索要销售票据。药品生产 和经营企业应按《通知》要求,核实购买付款的单位、 金额与销售票据载明的单位、金额相一致,如发现异
医院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医院处方药的销售管理,规范处方药的销售行为,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和合理使用,保障患者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从事处方药销售的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
三、责任1. 药事科负责处方药销售管理的组织实施,对处方药销售过程进行监督。
2. 药剂科负责处方药的采购、储存、配送、销售等工作。
3. 各科室负责本部门处方药的合理使用和监督。
4. 医师负责开具处方,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
四、内容1. 处方药销售原则(1)依法销售:严格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不得销售无证药品、假冒伪劣药品。
(2)合理用药: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开具处方,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3)优质服务:热情接待患者,耐心解答患者疑问,提供优质服务。
2. 处方药销售流程(1)医师开具处方: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开具处方。
(2)处方审核:药剂科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合法、合理。
(3)药品调配:药剂科根据处方,调配相应药品。
(4)药品销售:药剂科将调配好的药品销售给患者。
3. 处方药销售管理(1)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开陈列,便于患者识别。
(2)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3)处方药销售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经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4)处方药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两年备查。
(5)处方药销售要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对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饮片和麻醉中药饮片等特殊管理药品,应专柜专帐、双人双锁储存。
(6)处方药销售过程中,发现患者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并及时告知医师。
4. 处方药销售监督(1)药剂科定期对处方药销售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医院对处方药销售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药事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另行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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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积极推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2004年7月我局发布了《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2004—2005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按照《规划》确定的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阶段性目标要求,为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对2005和2006年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明确目标和要求,切实推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就是要通过严格处方药的管理,规范非处方药的管理,保证公众用药安全。
2005和2006年,要以加强对公众自我药疗存在安全隐患、易造成滥用处方药的管理为重点,进一步消除群众用药隐患,切实推进药品分类管理。
从2006年1月1日起,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一)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在全国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
(二)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上述(一)以外其它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我局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在全国范围内做到凭处方销售。
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规范药品零售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
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者代销自己的产品。
非本药品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
二、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
三、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
非药品销售柜组应标志醒目,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
四、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
已明确需要凭医生处方销售的药品,必须执行凭处方销售的规定。
五、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不得销售因严重虚假宣传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在辖区内销售的药品。
六、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处理。
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七年八月八日。
处方药管理升级:2024年最新政策解读

处方药管理升级:2024年最新政策解读引言2024年,我国针对处方药管理进行了一系列的升级措施。
这些新政策的实施对医疗行业以及广大患者产生了重要影响。
本文将对2024年最新的处方药管理政策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些政策的内容和影响。
1. 政策背景处方药管理一直是我国医疗行业的重要内容之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对健康的需求不断增加,对处方药管理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
因此,2024年政府决定对处方药管理进行全面升级,以更好地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医疗质量。
2. 新政策的主要内容2.1 处方药限制销售根据新政策的要求,2024年起,部分处方药将限制销售。
具体来说,这些处方药只能在医院门诊或合法药店出售,禁止非法销售和网络销售。
同时,购买这些处方药需要提供有效处方和联系明,以确保患者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2 电子处方推广为方便患者就医和用药,新政策提出推广电子处方的使用。
通过电子处方,患者可以在医院开具处方后,直接在药店购买相应药品,避免了传统纸质处方的时间和精力成本。
同时,电子处方可以更好地记录患者的用药情况,为医生提供参考依据,提高医疗质量。
2.3 建立处方药数据共享平台为了实现对处方药的全面监管,新政策要求建立处方药数据共享平台。
该平台将汇集各地医院和药店的处方药销售及用药情况,形成全国性的数据库。
通过该平台,相关部门可以实时监控处方药的销售和使用情况,快速发现和处理潜在的问题。
2.4 开展药品信息公示为增加药品信息透明度,新政策要求药店公示处方药的相关信息。
患者在购买药品时,可以通过查看药品包装上的二维码或扫描设备,了解药品的产地、生产厂家、有效期等信息。
这样一来,患者可以更好地判断药品的质量和真实性,提高用药安全。
3. 政策影响3.1 提升患者用药安全新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患者用药安全。
通过限制处方药销售渠道,并要求提供有效处方和联系明,可以有效降低非法渠道和盗窃、滥用处方药的风险。
同时,电子处方和药品信息公示的推广,也使患者更加了解药品的真实情况,避免买到假药或过期药。
精细管理处方药:2024年最新政策发布

精细管理处方药:2024年最新政策发布1. 引言近年来,处方药管理一直是医疗卫生系统改革的重点之一。
为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药品质量管理水平,2024年最新的处方药管理政策发布,推出了精细管理处方药的措施。
本文将介绍这些最新政策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2. 精细管理处方药的定义精细管理处方药是指监管部门对某些特定的处方药进行精确管理,以确保患者能够获得最佳的治疗效果并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
这些特定的处方药包括一些高风险药品、新药、进口药品以及治疗特定疾病的药物等。
3. 精细管理处方药政策措施3.1 药品上市许可精细管理处方药政策要求,药品的上市许可将更加严格。
对于高风险药品、新药、进口药品等,将加强审核和监管,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对于治疗特定疾病的药物,要求药企提供更多的临床试验数据,以确保其疗效和安全性。
3.2 用药信息管理在精细管理处方药政策中,对于患者的用药信息管理也提出了新要求。
医院、药店等在为患者提供精细管理处方药时,需要建立电子病历和电子处方系统,记录患者的用药情况,并及时通报给医生和监管部门,以便对患者的用药进行跟踪和监测。
3.3 临床指南和药物使用评估精细管理处方药政策要求医生遵循临床指南进行处方。
对于某些特定疾病的治疗,将推出专门的药物使用评估制度,医生在处方前需要对患者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选择最适合的药物进行治疗。
3.4 药品价格管理精细管理处方药政策还将加强药品价格管理。
对于一些高风险药品、新药、进口药品等,将严格控制其价格,以保证患者的药品费用不会过高。
4. 精细管理处方药政策的影响4.1 患者受益精细管理处方药政策的出台,将提高处方药的质量和安全性,减少患者用药的风险和不良反应。
同时,通过药品价格的管理,也能够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使得患者能够更好地获得治疗。
4.2 医生医疗水平提升精细管理处方药政策要求医生按照临床指南进行处方,并进行药物使用评估,这将迫使医生提高自身的医疗水平和专业素养。
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购销管理2012.8
5/24/2015
国家局、省局文件有关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购销管理要求核心内容 • 三、专人负责
• 药品经营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含特殊 药品复方制剂的采购、验收入库、销售业 务。购进药品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 验收。
5/24/2015
国家局、省局文件有关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购销管理要求核心内容 • 四、严格执行出库复核、到货确认制度
5/24/2015
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范围
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是指含有《易制 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 号)品种目录所列的麻黄碱(麻黄素)、 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 (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碱(去甲麻
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及
其盐类,或者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 麻黄碱类物质的药品复方制剂。
5/24/2015
关于严厉查处违法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 企业的通报 (国食药监安[2012]139号 )
• 强调:对于违反规定将含麻制剂销售到非法渠道 并被用于制作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一律按情 节严重处理,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 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12312015麻黄碱苯海拉明片茶碱麻黄碱片复方茶碱麻黄碱片新康泰克12312015国家局省局相关文件2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613号4关于对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实施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484号5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4号6关于严厉查处违法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企业的通报国食药监安2012139号7关于进一步加强呋麻滴鼻液等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零售管理的通知苏食药监安2008221号12312015国家局省局文件有关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购销管理要求核心内容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应当按照药品gsp的要求建立客户档案核实并留存购销方资质证明复印件采购人员销售人员法人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制度
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药的销售行为,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和合理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销售处方药的医疗机构和药品销售企业,并严格执行。
第三条凡在我国从事处方药销售活动的医疗机构和药品销售企业,均应依法依规办理有关营业执照,方可开展处方药销售活动。
第二章销售管理第四条处方药销售企业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处方药销售活动时,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承担销售处方药的责任。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处方药管理,建立健全处方药采购、储存、配制、配送、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处方药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处方药采购管理,确保采购质量,保证采购价格合理,并保持采购记录和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药质量安全档案,保存药品质量安全记录不少于5年。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药销售记录,确保销售记录的准确和完整,并保存不少于3年。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完善的处方药销售信息管理系统,对处方药销售信息进行动态跟踪和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药销售监管制度,明确销售管理的流程、权限和责任,依法开展处方药销售活动。
第三章销售流程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规范处方药的销售流程,确保处方药销售活动合法、合规和安全。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执行处方药的销售,凡销售处方药者必须持有专业技术资格,并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销售活动。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处方药的销售许可证和销售记录要求,对每一笔处方药销售进行准确记录和备案。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处方药销售活动的监督和检查,严禁非法销售处方药,确保处方药销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保障患者的药品知情权和选择权,提供质量优良的处方药,并不得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第四章处方管理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管理和审核制度,明确处方审核的程序和责任,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不规范整改命令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不规范整改命令尊敬的药品零售企业: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您所经营的药品零售企业需严格遵循处方药销售的规范,现向您发出以下整改命令:一、立即停止非法销售处方药行为作为药品零售企业,您必须切实履行药品监管职责,严格执行处方药的销售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方药仅限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并由合格药师在指导下销售。
任何未携带合法有效处方的人员,不得购买和使用处方药。
您应立即停止非法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确保合法经营。
二、完善销售记录及处方审核制度为了监督药品销售环节,并确保处方药的合理使用,您应建立完善的销售记录和处方审核制度。
具体要求如下:1. 每次销售处方药时,应详细记录销售人员、销售时间、销售数量、购买者姓名等相关信息,并保存至少2年以上;2. 设置专门的处方审核岗位,由合格药师对处方药进行审核,确保处方合法有效,避免错误销售或滥用处方药的情况发生;3. 定期对销售记录和处方审核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三、加强员工培训与管理为了提高药品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意识,您应加强员工培训与管理,确保员工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遵守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内部制度。
建议您采取以下措施:1. 定期组织员工培训,加强处方药知识的传授,提升药师的专业能力;2. 建立员工责任制度,明确每个人员的职责和义务,保障药品销售过程的规范性和安全性;3. 加大对员工的考核和监督,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员工遵纪守法。
四、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配合作为药品零售企业,应积极主动地与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沟通与配合,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您应确保以下方面的配合和沟通:1. 对监管部门的检查与调查,应积极配合,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2. 及时了解监管部门发布的政策法规,确保自身的经营行为符合要求;3. 定期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就经营管理、合规要求等方面进行交流与反馈。
处方药销售管理规定
处方药销售管理规定1. 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处方药销售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药品市场的良性发展。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处方药销售的药店、医院等经营者。
3. 销售许可要求3.1 经营者应当取得相应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经营范围从事处方药销售活动。
3.2 销售处方药的经营者应当具备合格的药师或医师,并建立专业的药师团队,确保提供专业、准确的用药指导。
3.3 经营者应当保持销售记录,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相关信息,确保药品销售的可追溯性。
4. 处方药销售流程4.1 患者诊断后,医生开具处方药。
4.2 患者凭处方药到指定的药店购买。
4.3 药店药师审核处方药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4.4 药店向患者提供专业用药咨询和指导。
4.5 药店保存销售记录并提供药品售后服务。
5. 质量管理要求5.1 经营者应当确保销售的处方药符合药品质量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2 经营者应当建立合理的采购和储存制度,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5.3 经营者应当定期开展药品质量检查和评估,确保销售的药品符合质量要求。
5.4 经营者应当对收到的投诉和不良反应进行及时记录和处理,并主动采取措施改进。
6. 处罚措施6.1 对违反本规定的经营者,将依法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警告;- 罚款;- 暂扣或撤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 其他规定7.1 经营者应当加强职员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7.2 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7.3 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自评,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以上为《处方药销售管理规定》的内容,经营者应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管理和操作,以确保处方药销售的合规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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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处方药销售管理的通知
句食药监〔2008〕5号
各药品经营企业:
近年来,我局已多次下发文件,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加强处方药销售管理工作,经检查和群众反映,仍有部分药店存在未凭医师处方擅自将曲马多、地塞米松、庆大霉素注射液等处方药销售给购药者,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违规,同时也给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隐患。
为进一步严肃处方药销售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规章及省市局要求,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严格处方药分类管理
(一)取得处方药经营资格的零售药店,可以销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未取得处方药经营资格的零售药店,只能销售乙类非处方药,不得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二)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处方药时必须索取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销售,并将处方留存。
处方药与甲类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销售方式进行销售。
同时要做到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分类管理,处方药不得开架自选销售。
(三)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将处方药销售给非药品经营企业(如超市、商店)和无处方药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企业。
二、强化处方药销售管理
(一)质量负责人和药师应按照工作时间安排在岗履行职责,挂牌上岗,严格审核处方,指导患者用药,不得无故离岗,药师不在岗时,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并应挂牌告知购药者。
(二)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将《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师职称证书》(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证书)、《药械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及举报投诉电话上墙,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方便群众监督。
(三)再次重申药品零售企业禁止销售下列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二类精神药品(有经营范围的连锁门店除外)、戒毒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胃肠动力药西沙必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在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药品。
(四)同时强调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处方销售下列药品: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含关木通中药制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
(五)药品零售企业对上述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可暂实行凭处方销售或登记销售制度,须经药师审核、登记、签字后方可销售,要认真填写统一的处方药登记销售表,处方药登记销售表应至少保留两年。
三、加强企业自律和自查整改
(一)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加强从药人员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零售药店从业人员的执业素质和水平,强化企业自律意识,严格按照规定和企业管理制度进行经营管理。
(二)药品经营企业对处方药的经营管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
药品批发企业重点检查是否有将处方药销售给无处方药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企业或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的行为。
药品零售企业重点检查是否经营禁止销售的药品和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情况,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对置若罔闻的企业,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对因违规经营处方药给予两次处罚以上的企业,将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核减其经营范围,直至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以上通知,请各经营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并于2008年1月25前将自查整改情况书面材料上报我局药品综合监管科。
二○○八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