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中商业秘密的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法商业秘密的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法商业秘密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法:商业秘密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全球各国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商业秘密作为其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保护。
本文将重点探讨知识产权保护法中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和实施细则。
一、商业秘密的界定和范围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并具有经济价值的非公开信息,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管理信息等。
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为了确保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他人获取和使用该信息。
在知识产权保护法中,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和范围有明确规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商业秘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经济价值;(2)未公开;(3)取得者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信息才能被视为商业秘密,享受相关法律保护。
二、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保护在与其他公司或个人进行商业合作时,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合同来保护商业秘密。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密的内容、期限、双方的保密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
2. 技术措施保护企业应采取技术措施,如密码、加密、防护等,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
这些技术手段可以有效地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使用商业秘密,增强商业秘密的保密性。
3. 保密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保密管理制度,包括严格的内部保密制度、保密教育培训等。
通过明确的权限和责任划分,加强内部秘密的管理和保护,提高商业秘密的安全性。
4. 侵权救济知识产权保护法为商业秘密的侵权提供了多种救济措施,如诉讼、仲裁、采取保全措施等。
当商业秘密被侵权时,企业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三、商业秘密的保护实践在实际中,商业秘密的保护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策略。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商业秘密保护实践:1. 优化保密管理系统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保密管理系统,包括保密规章制度、保密培训、内部安全措施等。
知识产权中商业秘密的保护

信任关 系不是对 合 同理 论 的摒 弃 ,而是在 合 同义务 的基础 上 前 进 了一 步 。 根 据 这 一 理 论 的 要 求 ,除 合 同相 对 人 以 外 ,基 于信任关 系而取得商业 秘密 的第三 人对商业 秘密也 负有 保密义 务。这 是因为双方 建立 了一种受 到法律 约束 的信任关 系 ,法律
( 三 ) 基 于侵 权 理 论
加强对商业秘 密 的保 护是很 有必要 的。商业秘 密作 为一 种 财产权 ,能够为权利人带来 经济利益 ,法律应 当对其 予以保护 。 随着市场经济 的不断发展 ,侵 犯商 业秘密 的行为 愈演愈 烈。虽 然我 国在 1 9 9 3年颁布的 《 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定 了对 商业秘密 的保护规则 ,但 由于法律 的相对滞 后性 ,面对 日益激 烈 的商业 竞 争 ,法律对商业 秘密 的保护显 现 出一 系列真 空地带 。商业秘 密在法律上 的保 护一 定程度 上得不 到预期 效果 。因此 ,加 强法 律对商业秘 密的保护是很有必要的 。
( 二 ) 加 强对 商 业 秘 密 保 护 的 原 因 与 意 义
事人之间签订所涉及 商业秘 密 的合 同是商 业秘密 受到公 权力保 护 的 基 础 。但 是对 于商 业 秘 密 的保 护 只在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有 效 , 因此 ,对合同以外 的人 侵犯商业秘 密的行为不能得到 有效遏制 , 商 业 秘 密 的 不 到 充 分 保 护 。 因 此 ,基 于 合 同义 务 而 保 护 商 业 秘 密 的立 法 是 欠 妥 当的 。
一
、
去的 、现在 的或 者将来 的经济 利益 ,并且 能够为 人可控 制 ,因 此 可 以成 为 民事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 商业 秘密不 同于专利权 和商标 权等其 他传统 知识产 权 ,其 特 殊 性 主要 表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第 一 ,非 绝 对 的 排 他 性 。它 的第一个获得者在无任 何第三 者掌握 同一商 业秘密 时 ,具有事 实 上 的独 占权 。 如果 其 他 人 以 合 法 方 式 如 独 立 开 发 研 制 而 取 得 同一 内容 的商业 秘密 ,他们 就和第 一个人一 样 ,在一定 范 围内 对该商业秘密在事实上 享有着 相对 的独 占权 。而各个权 利人 的 地位是平行 的,互不排斥。 …而传统知识 产权具有专有性 ,即知 识产权享有者在没有 同意 的情 况下 ,阻却其他 人对该 权利 的利 用。第二 ,取得方式 的特殊性 。专利权 申请者 必须将 发 明创 造 公开 ,且 由国家专 门机构 进行审查 才能 取得。 因此 专利权 的主 体 、客体 以及受 保护 范围是确 定 的。而 商业秘 密却不 同 ,其 不 将信息进行 披露 ,具有 隐蔽性 。第 三 ,商业秘 密 的保 护期 限是 不确定的 ,因为这取决 于权利 人对此 商业秘 密公开 的时 间。而 传统知识产权 的保 护期 限是法定 的。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商业秘密法规定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商业秘密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企业或个人依法采取保密措施,对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进行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获取、使用或披露的秘密信息。
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中,商业秘密是最常见且重要的一种形式。
为保护商业秘密,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及特点商业秘密是企业或个人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未为人所知的信息。
这些信息可能包括技术资料、经营策略、客户名单、销售数据等,它们对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竞争优势。
商业秘密的特点主要包括:保密性、经济价值、一定的保护措施以及对于其保密性的重要性。
二、商业秘密的保护法规1. 国际法规在国际上,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由《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TRIPS协定》来规范。
这些法规要求各成员国对商业秘密实行有效的保护,并提倡在技术转让、合同谈判等领域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2. 国内法规在中国,商业秘密的保护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
这些法规从不同角度保护商业秘密的权益,确保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被侵犯。
三、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保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保密责任人以及保密措施等,确保商业秘密的保密性。
2. 加强员工培训:对企业员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培训,提高其对商业秘密的意识和保密能力,防止因员工失误导致商业秘密外泄。
3. 完善保密措施:对商业秘密的存储、传输、处理等环节加强管理,使用加密技术、访问权限控制等手段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
4. 签订保密协议:与合作伙伴、员工等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在法律层面明确各方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责任和义务。
五、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及救济措施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盗窃、窃取、非法获取、披露等。
当商业秘密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1. 启动司法救济程序: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商业秘密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

商业秘密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随着企业竞争的激烈化,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商业秘密是指企业拥有的关于商业活动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包括技术和商业信息等。
知识产权是指业务和个人拥有的以创造性的方式创造的作品、发明和商标等。
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的发展和生存至关重要,因此,保护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成为企业的一项战略任务。
一、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保护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商业机密、客户名单等,即便是微小的信息泄露也会对企业带来不可逆的损失。
如何保护商业秘密呢?首先,企业需要制定严谨的保密制度以及保密管理制度。
企业应该制定保密规章制度,明确保密责任人、保密管理机构、保密工作流程等来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
其次,企业应该员工进行保密培训,提升员工保密意识,以便员工能够理解什么是商业机密,保护商业机密的重要性以及保密管理的方法。
最后,企业必须对商业机密进行自我保护。
它可以从技术控制方面、控制信息流向方面、加强意识形态建设方面等来有效地保护商业机密。
二、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一项保护知识和创新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保护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学和艺术等各种活动中创造的成果。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因为它可以让企业在市场上获得差异化的竞争优势。
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呢?首先,企业应该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并与专业法律事务所合作,对知识产权进行注册和保护。
其次,企业应该控制知识产权信息的流向。
包括与供应商和客户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机制、提高工作人员保密意识等。
最后,企业需要完善知识产权追责机制,当知识产权遭到侵权行为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关联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密切的关联,因为它们是企业的核心利益保护。
商业秘密的保护可以防止商业信息外泄或者被盗,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则可以避免他人侵犯企业在市场上的独特性。
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与专利权

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与专利权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与专利权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企业和创新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商业秘密和专利权是两个常见但又具有不同特点的知识产权形式。
本文将探讨商业秘密和专利权的保护方式,以及在商业实践中它们的作用和应用。
一、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是指企业积累并为自己所有的非公开信息,这些信息对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市场竞争具有重要价值。
商业秘密可以包括技术信息、商业计划、销售策略、客户名单等。
以下是保护商业秘密的几种方式:1. 保密协议:企业可以与员工、供应商或合作伙伴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求和责任。
这可以确保商业秘密在交流和共享过程中得到适当保护。
2. 内部控制:企业应建立内部保密措施,限制对商业秘密的访问和使用。
例如,制定访问权限制度、限制打印和复制等操作,并加强对员工安全意识的培训。
3. 物理安全措施:企业需要采取物理安全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如使用安全门禁系统、监控设备等,以防止非授权人员的进入和信息泄漏。
商业秘密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也存在一些挑战。
一方面,商业秘密的保护需要企业内部的严格执行和控制,否则信息的外泄可能带来严重后果。
另一方面,商业秘密的保护难度较高,因为它们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保护,一旦遭到侵犯,维权将可能困难重重。
二、专利权保护专利权是对发明的一种独占权利,它确保了创新者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进行独占,并获得经济回报。
以下是保护专利权的几种方式:1. 专利申请:创新者可以通过向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来获得专利权。
专利申请需要详细描述发明的技术特点和应用,以及其在技术领域中的创新性和实用性。
2. 专利权维护:一旦专利被授予,专利持有人需要维护其专利权,及时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与侵权方进行谈判或许可协议的洽谈。
3. 专利监测:企业可以通过关注专利数据库和市场动态来监测竞争对手的专利活动,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身的技术优势和市场地位。
专利权保护相对商业秘密来说在法律层面上更具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但也有一些挑战。
商业秘密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

商业秘密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是现代商业运作中重要的法律保护方式。
以往认为唯有知识产权保护才是有效的,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商业秘密保护显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围绕着商业秘密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和阐述。
一、商业秘密保护的概念和内容商业秘密是指某项资产或技术,属于企业财产的一部分,具有商业价值,是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保守的一种机密信息。
商业秘密通常是指企业的技术、管理、经验、营销、客户、合同、设计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和保密性的信息。
商业秘密的保护内容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1)技术秘密:企业特有的、具有技术含量的信息,属于企业知识产权的一部分。
(2)营销秘密:企业的销售策略和经营管理信息,比如销售流程、市场调研情况、客户列表、广告宣传等。
(3)客户秘密:企业客户及其价格、售后服务信息。
(4)合同秘密:企业与客户、供应商、代理商等之间的合同信息。
(5)设计秘密:企业的产品、包装、装潢和广告等设计信息。
商业秘密保护是为了维护企业的竞争优势,防止与外界的技术抄袭、商业间谍等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犯罪活动导致企业的知识产权遭到侵犯,保证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和内容知识产权是指因人类的智慧和创造而被法律保护的权利,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发明权、商业秘密等。
一、专利权:是发明者对其发明所拥有的专有权利,持有专利权即可制止他人对其专利权范围内的发明实施权,并保留了对该项发明的控制权。
二、商标权:商标是某个商家的标识,是商家用来区分自己产品和服务的标记,商标权是商家获得的对自己的商标的所有权,可以保障商标不被他人滥用。
三、著作权:著作权是为保护著作人对其所创作的作品的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一种权利。
四、发明权:发明权是发明家因其在某一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贡献所获得的权利。
知识产权保护是为了创新型企业的利益服务,使创新成果得到充分发挥,保障企业的利润和知识产权的盈利。
知识产权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掌握的与其经济利益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商务信息、客户信息、经营策略等等,对企业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和竞争优势。
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在知识产权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和保护措施。
本文将重点探讨知识产权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
一、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法中的相关规定。
知识产权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其中也包括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在中国,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其中第9条规定了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禁止。
该法规定了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第10条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任何获得商业秘密的人都应当承担保密义务,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或者使用商业秘密。
《合同法》则通过合同的方式保护商业秘密。
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可以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并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护手段。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措施为保护商业秘密,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企业应依法建立保密制度,明确内部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和责任,并加强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和监控,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性。
2.签订保密协议:企业可以与关键员工、合作伙伴、供应商等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责任,规定保密期限和违约责任,确保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3.加强技术措施:企业可以采取加密、防护、监控等技术手段,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
例如,加密重要文件和数据库,限制访问权限,监控网络行为等。
4.员工教育与培训:企业应加强员工的保密意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对商业秘密的重视程度和保密能力,减少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商业秘密概述知识产权是指由人的智力创造出的有形或无形的资产。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保护知识产权成为了企业竞争力的关键。
而商业秘密是指企业拥有并且不愿向公众揭示的商业信息。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以及商业秘密的价值和保护方法。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1.专利权专利权是保护发明创造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是通过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来获得,一旦获得专利,就有权对他人侵犯该专利进行维权。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通常在20年左右。
2.商标权商标是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可以通过注册获得商标权。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对商标的使用、转让和执法维权。
商标权的保护期限根据注册时间而定,通常为10年,可以无限期续展。
3.版权版权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一种权利。
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自动获得版权保护,无需注册。
版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不同类型的作品而定,一般为作者终身加50年。
4.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包括了经营方面的秘密、技术方面的秘密等。
商业秘密不需要注册,一般通过保密协议等方式进行保护。
二、商业秘密的价值和保护方法1.商业秘密的价值商业秘密往往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础所在,具有以下价值:(1)市场竞争优势:商业秘密可以使企业在市场上保持竞争优势,并实现创新和差异化。
(2)商业合作伙伴:商业秘密可以用于与其他企业达成合作伙伴关系,共享资源和技术。
(3)价值变现:商业秘密可以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通过销售或许可等方式变现。
2.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保护商业秘密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1)明确标识:对商业秘密进行明确标识,避免误操作或泄露。
(2)控制访问权限:对商业秘密的访问权限进行严格控制,只有有限的人员可以接触。
(3)保密协议:与雇员、合作伙伴、供应商等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4)技术防护措施:采用技术手段,如密码、加密等方式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
(5)培训和监督: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保密意识和知识产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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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中商业秘密的保护摘要:商业秘密(trade secret)术语最先由英国提出,现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和使用。
在当今市场经济中,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市场秩序以成为各国共识。
加强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对现今的市场经济制度尤为紧要。
本文根据商业秘密的概念特征、保护商业秘密的意义和原因以及商业秘密的保护理论展开论述,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关键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秩序;个体财产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需要法律的保护,但是由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以及保护商业秘密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性,因此需要对商业秘密和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研究和论述,明确保护商业秘密的意义,以及改善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一、商业秘密的概述(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1993年我国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由此可见,具有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称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因为具有价值性,能够给权利人带来过去的、现在的或者将来的经济利益,并且能够为人可控制,因此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权和商标权等其他传统知识产权,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非绝对的排他性。
它的第一个获得者在无任何第三者掌握同一商业秘密时,具有事实上的独占权。
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如独立开发研制而取得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一样,在一定范围内对该商业秘密在事实上享有着相对的独占权。
而各个权利人的地位是平行的,互不排斥。
[1]而传统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即知识产权享有者在没有同意的情况下,阻却其他人对该权利的利用。
第二,取得方式的特殊性。
专利权申请者必须将发明创造公开,且由国家专门机构进行审查才能取得。
因此专利权的主体、客体以及受保护范围是确定的。
而商业秘密却不同,其不将信息进行披露,具有隐蔽性。
第三,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是不确定的,因为这取决于权利人对此商业秘密公开的时间。
而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是法定的。
(二)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原因与意义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很有必要的。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财产权,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法律应当对其予以保护。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愈演愈烈。
虽然我国在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则,但由于法律的相对滞后性,面对日益激烈的商业竞争,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显现出一系列真空地带。
商业秘密在法律上的保护一定程度上得不到预期效果。
因此,加强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很有必要的。
保护商业秘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长期健康发展的需要。
一个企业的商业秘密遭受侵犯,严重的情况下可能对企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而不仅仅是对作为财产权的商业秘密的侵害。
因此需要法律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打击和惩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保护商业秘密有利于促进经济贸易发展。
一个国家要想在国际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必须要有其拳头产品。
在这个信息传播迅速的国际社会中,打击工业间谍,加强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至关重要。
二、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理论在某些案件中,“商业秘密”被视为财产,在另一些案件中,又被称为合同,而在其他案件中,又基于信任和信托,[2]商业秘密保护理论经历了从合同义务到信任关系再到侵权理论的演变过程。
(一)合同义务商业秘密基于合同有义务而进行保护。
合同义务存在于雇主和雇工之间、制造商和经销商之间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
当事人之间签订所涉及商业秘密的合同是商业秘密受到公权力保护的基础。
但是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有效,因此,对合同以外的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商业秘密的不到充分保护。
因此,基于合同义务而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是欠妥当的。
(二)基于信任关系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信任关系不是对合同理论的摒弃,而是在合同义务的基础上前进了一步。
[3]根据这一理论的要求,除合同相对人以外,基于信任关系而取得商业秘密的第三人对商业秘密也负有保密义务。
这是因为双方建立了一种受到法律约束的信任关系,法律通过设定权利、义务和行为后果来维持这种信任关系,进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行为,维护法律所确定的这种社会秩序。
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基于信任关系而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仍热是存在缺陷的,因为它是无法约束与商业秘密持有人无合同义务和信任关系的第三人。
(三)基于侵权理论基于侵权理论而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在目前是相对合理和完善的。
任何人以非法方式取得和披露他人商业秘密都被视为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商业秘密持有人可以对此提起诉讼。
所谓“非法手段”,既是违反法律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禁止性规定。
当然,有五种手段应当被认为是合法的、正当的手段,这五种手段是:(1)以独立的发明发现商业秘密;(2)以反向工程发现;(3)在商业秘密所有人授予的使用许可下发现;(4)从公开的使用或展出中观察得来;(5)从公布发行的文件中取得。
三、我国法律对于保护商业秘密的不足(一)目前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过于分散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例如第10条禁止“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主要也是一些禁止性规定。
在《新劳动法》也有涉及,但只是从规范企业与职工之间劳动合同角度,对商业秘密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
在《环境保护法》第14条、《水污染防治法》第18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条对于商业秘密的公权力限制也作规定。
因此,法律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过于分散。
(二)现行法律对商业秘密保护力度不够现行法律对于保护商业秘密的责任分配没有规定,损害赔偿也缺乏明确规定,因此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案件中,同种案件的差异性也会比较大。
当然另外一点就是对商业秘密财产性质问题规定不足,因此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对于基础问题的把握也容易出现分歧,导致整个案件的判决出现多个符合法理的但差异较大的结果。
(三)对于商业秘密的程序性保护不足目前,我国对于商业秘密的保管机制缺乏有效统一的规定,因此,在这个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企业中商业秘密侵权事件也越来也多。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审理中,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缺乏有效和明确规定,因此容易使商业秘密从涉案人员或判决书中中不经意泄露。
四、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一)建立统一的《商业秘密法》对商业秘密进行统一立法,使得商业秘密得到更加统一有效的保护。
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基于侵权理论,当人也涵盖合同义务理论和信任关系理论。
把商业秘密视为一种特殊财产加以保护,在商业秘密遭受侵犯时能够得到有效救济。
对已经存在的法律规范进行简单整合当然不够,还需要新的规则,这些规则主要包括:1.对侵犯商业秘密主体的主观方面予以规范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的侵犯、过失的侵犯和意外事件。
对于基于主观故意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应当课以惩罚性赔偿。
而对于过失情况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应当对商业秘密所有人进行赔偿,这个赔偿标准既是因为商业秘密遭受泄露而产生的损失或第三人使用商业秘密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在这两方面上直接侵害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是连带责任。
之所以是连带责任,是因为第三人对于此商业秘密负有审查和鉴别义务,当然,如果第三人没有这个能力时,可以是按份责任,即第三人将获得的经济利益予以返还。
如果是基于意外事件,则只需对商业秘密所有人进行适当补偿即可,善意第三人因此而获得的利益可以不予返还的。
2.对商业秘密被侵犯的原因与后果之规定商业秘密被侵犯的原因可能是基于所有人和侵害人双方共同过错,如果只把侵犯商业秘密之责任单纯归责于侵权人就会显失公平。
商业秘密所有人因商业秘密怠于管理和保护而导致第三人对其侵害,那么商业秘密所有人也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这是基于法律保护商业秘密不被侵犯,避免市场的恶性竞争,维护好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3.对商业秘密的公权限制在环境监督管理中,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环境保护局等国家机关有权依照环境保护法的明确规定行使现场检查权,责令排污单位提供或披露有关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生产工艺、治理技术等技术资料或业务资料,有关单位不得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予以拒绝。
[4]对商业秘密进行公权限制是基于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应当是必需的。
法律在某些情况下对商业秘密的限制是为了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秩序价值,当然也要确保正义价值与自由价值。
但在实践中应当慎重适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2)以执行职务为限,即国家机关只能在行政法的合理限度内获得或知悉权利人的一定范围的商业秘密;(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依法执行职务获得商业秘密后负有保密义务。
[5]因此,商业秘密因何受公权力限制,需要明确、统一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履行保密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也要明确规定。
4.完善诉讼程序中的举证责任问题有另外一点的就是举证责任,对于此种情况下的举证责任方式如何是有必要探讨的。
相对于公权力而言,私权利一般情况下是处于弱势的,因此在举证上是比较困难的,这也将会导致公权力对商业秘密的侵害加剧,商业秘密得不到有效救济,私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但是,如果举证责任倒置也不合适,因为这样势必加剧行政成本,降低行政效率,使得行政手段维护市场秩序的手段大打折扣,也不利于公共利益的保护。
因此需要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当公权力对商业秘密进行限制时,需要开具通知书等一类文书,将原因、时间、法律规定以及查阅商业秘密的范围详细列明,交由商业秘密所有人并备案。
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除符合法律规定外不得自行搜集证据,进而确保两方利益之间的平衡。
同这一点相似的就是强制披露,即上市公司需将相关的经营信息及时向股东披露。
但不同于对商业秘密的公权限制的是,强制披露将使商业秘密丧失秘密性,成为公知信息。
(二)建立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建立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是遏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重要途径,不容忽视。
主要从以下两点做起:(1)加强和完善保密制度。
确立商业秘密保管机构以及专职、兼职人员,明确商业秘密存放、使用、转移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2)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机制予以强制性要求,并列入企业监督范围。
(三)加强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和刑事保护的有机结合目前我国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主要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中主要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的,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