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军工单位,民爆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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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1•【字号】陕政办发[2014]81号•【施行日期】201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8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1日陕西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9号),设立陕西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副厅级),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管理;根据省委决定,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能转变(一)将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职责划转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二)承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职责。

(三)承接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职责。

(四)承接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委托的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方案调整审批、政府投资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评价和建设周期调整、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监管审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管和安全年检及保密安全监管、国防专利监管、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机构安全保密条件审查和备案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党委主要职责。

1 对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为省委领导全省国防科技工业提供决策依据。

2 负责组织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各级党组织搞好党的建设,研究解决本系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14.12.25•【文号】发改价格[2014]2936号•【施行日期】2014.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9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民爆行业发展,决定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近年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整体运行平稳,具备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的条件。

经研究,决定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取消对民爆器材流通费率管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取消对民爆器材流通费率的管理,流通环节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

三、切实加强行业和市场监管各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管力度,保障民爆行业平稳运行。

一是要密切跟踪监测价格放开对民爆行业带来的影响,加强对放开价格后可能出现问题的研究,强化安全监管和社会公共安全管控,严防因安全投入不足产生安全隐患和社会公共安全管控漏洞;二是要严厉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和“超定员、超定量、超能力、超时限”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严防由此产生的安全生产和社会公共安全隐患;三是对因市场竞争加剧而难以生存的企业要重点关注,采取稳妥措施,支持企业转型或依法关闭,妥善安置企业员工,安全处置爆炸危险品及相应生产试验设施,严防爆炸危险品流失到社会。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监测民用爆炸物品价格运行情况,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依法查处价格欺诈、价格串通、低价倾销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管理办法

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管理办法

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防科技【发文字号】科工法[2002]534号【发布部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财政部【发布日期】2002.08.18【实施日期】2002.09.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工法[2002]534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现将《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财政部二00二年八月十八日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学技术研究(以下简称“民用专项科研”)的管理,规范民用专项科研项目管理程序,提高科研项目质量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专项科研是指由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针对国防科技工业民用航天、民用飞机、民用高技术船舶、核能开发、军转民技术开发进行的工程技术开发和应用科学研究活动。

第三条民用专项科研贯彻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大力协同、自主创新的方针,推进国防科技工业民品产业化发展。

第四条民用专项科研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以推动科技进步为宗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鼓励全国相关行业的科研院所、企业、高等院校等法人单位承担或参与民用专项科研项目;鼓励项目申请单位多渠道筹集资金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产业研究类工程研制项目,应当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第五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民用专项科研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含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计划单列单位、国防科工委委管单位,下同)负责管理本部门(地区、单位)的民用专项科研工作。

第六条民用专项科研项目的管理,遵循科学、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征求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二章五年计划(指南)编制第七条五年计划(指南)是开展项目前期论证、项目申报的依据,主要内容包括:安排原则、主要任务及目标、重大项目安排、政策措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4•【字号】冀政办[2000]43号•【施行日期】200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4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四日河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河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是省政府主管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的直属机构,设中共河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一、职能调整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加快职能转换,逐步从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转向主要进行间接调控,不断改进和加强对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在冀军工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发展国防科技工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本地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组织拟定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及时向省政府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提出报告和建议。

(二)统筹协调和指导在冀军工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工作,推进结构调整和战略性重组,推进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发展。

(三)负责地方军工军品科研生产资格初审和申报;负责军工计划项目汇总、报批和组织实施;组织完成军品科研、生产、军贸、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及协作配套等各项任务;负责军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工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要求》的通知-局综技〔2015〕74号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工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要求》的通知-局综技〔2015〕74号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工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要求》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军工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要求》的通知局综技〔2015〕74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军工行业标准制定工作,保证标准制定质量,依据《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科工技〔2013〕592号),我局编制了《军工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要求》,对标准需求、标准论证、标准起草、标准审批等环节工作要求进行了细化,并明确了有关材料编写格式的具体要求。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局2015年11月27日军工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要求第一条本要求依据《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科工技〔2013〕592号)规定的军工行业标准制定程序,明确了标准需求、标准论证、标准起草和标准审批等环节具体要求和有关材料格式要求。

第二条军工科研生产单位和军工行业标准归口管理单位,向军工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技委)申报标准需求时,须提交《军工行业标准需求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一式两份,及其电子文档。

第三条标技委组织对申报的标准需求进行相关性查询,须形成《军工行业标准相关性查询报告》(格式见附件2)。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的分管单位,依据《军工行业标准年度论证项目指南》,组织所属单位编制《军工行业标准论证报告》(格式见附件3)和标准初稿。

第五条分管单位对《军工行业标准论证报告》和标准初稿进行审核后,正式行文报国防科工局,须随附《军工行业标准论证汇总表》(格式见附件4)一份、《军工行业标准论证报告》和标准初稿(各一式三份),以及相关电子文档。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新条例主要有哪些重大修改。
❖ 一 是新条例明确了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 二 是新条例确立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的原则。 三 是新条例明确了国家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安 全生产责任。 ❖ 四 是新条例明确了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 重申了依法行政原则。 ❖ 五 是新条例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有何意义
❖ :新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民爆行业进 入了改革发展的新时期,行业的发展和管理 都将发生重大而深远的变化。我们要认真学 习领会新条例的主要精神,研究新条例的有 关规定,进一步转变观念,改变长期以来计 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传统发展模式和管理方法。
寄、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违法行为。
❖ 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 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 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 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 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 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 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 2008年5月17日,犯罪嫌疑人胡保强在永中街道 龙华村引发爆炸案致多人死亡后,孙松岳得知后怕 自己家中还存放的5箱多炸药被公安机关查获。于 是,孙松岳联系犯罪嫌疑人王钏(系孙松岳的孙甥), 商量转移这些炸药。17日19时,犯罪嫌疑人王钏驾 驶一辆帕萨特轿车与孙松岳一起将孙家中的5箱多 炸药运至其沙城镇岳母家存放,次日被公安机关查 获。 另据查证,2006年下半年,犯罪嫌疑人胡岩云 以爆破员的身份从永昌花岗岩制品厂购得炸药,放 在自己的采石场里使用,同年12月份,在孙松岳向 其购买炸药后,胡岩云通过多领少用多报的形式, 私自截留了本应还回永昌花岗岩制品厂的用剩的炸 药,以每箱230元的价格非法多次卖给孙松岳,共 计6箱。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委属各高校,有关单位:现将《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指导和规范项目申报和审批工作,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项目建议书的编制、申报和审批(一)项目建议书应由项目法人单位依据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国防科工委发布的项目指南和有关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的要求。

(二)项目建议书应由组织申报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和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初审,初审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产业和技术发展政策;2.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3.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投资政策;4.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5. 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三)项目建议书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初审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国防科工委在收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议书正式申请文件后,由综合计划司进行初步审核。

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苏国防科工〔2013〕46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经信委(国防科工办),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苏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2013年2月22日江苏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军工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科工安密〔2012〕269号)的部署,做好江苏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以下简称“考评”)工作,依据国家国防科工局制定的《军工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科工安密〔2012〕1097号)、省国防科工办、省安监局联合印发的《江苏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苏国防科工〔2013〕16号)和省安监局印发的《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苏安办〔2011〕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以下统称军工单位)分为军工集团公司所属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军工集团成员单位”)和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资质的非军工集团公司单位(以下简称“军工许可资质单位”)两类。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军工许可资质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的考评工作。

本行政区域内军工集团成员单位和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军工许可资质单位,其考评工作按国家国防科工局印发的《军工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科工安密〔2012〕10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江苏省军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遵循“政府监督管理、专业机构评审、安全保密合法”的原则,逐级落实考评工作责任制。

第二章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第四条成立省军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军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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