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医学诊断证明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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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医院产前诊断证明书模板

某某医院产前诊断证明书模板

编号:
××医院产前诊断证明书
胎儿产前诊断结果知情告知
根据原卫生部令第33号《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向您告知如下事项:
1. 胎儿产前诊断是通过病史及多种相关产前诊断技术如彩色超声检查、羊水或脐血的生化检查、细胞和分子遗传学分析等进行诊断。

各项检查为间接方法,不能直接检查胎儿,诊断正确率不能达100%。

2. 由于现有医学技术水平的限制及检测项目的局限性,即使在产前诊断医务人员已认真履行了工作职责和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情况下,不能做到诊断结果完全准确。

3. 孕妇及家属已充分了解产前诊断的性质、合理性与其目的、风险性和必要性,对其中的疑问已得到医生解答。

孕妇及家属未得到诊断正确率100%的承诺。

}
孕妇或被委托人签字:电话:
日期:年月日。

孕妇疾病诊断证明书

孕妇疾病诊断证明书

孕妇疾病诊断证明书(六)、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七)、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

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务处审核后,由指定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慎重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十(一)、收费标准:按照xx省物价局发布的《xx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xx)规定,每份收费1元。

(文章三):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伊宁县中医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妊娠诊断证明书

妊娠诊断证明书

妊娠诊断证明书篇一:怀孕诊断证明书样本篇一:长春怀孕证明_长春诊断证明_长春上环证明,长春医学证明马化腾q编号:82 i – 6 4 4 o 2长春医院诊断单据姓名:姓别:年龄:诊断科室:x光检测:天医生:长春医院怀孕单据姓名:诊断科室:ct::建议病假休假天数:医生:长春医院医学单据姓别:诊断科室:b超检验:医生:月日长春医院上环单据姓别:诊断类别:姓别:年龄:诊断类别:天年龄:诊断类别:年龄:建议病假休假天数:月年月姓名:姓名:诊断科室:诊断类别:b超检验:医生:年篇二:诊断证明书样本xxxxxxxxx民医院诊断书(无公章和医生章无效)篇三:医院诊断证明书模板篇四:诊断证明书模板住院诊断证明书东营合德医院篇五:xx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模板xx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存根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号:地址或单位:电话:病情摘要:诊断:医嘱及建议:医师签名:年月日注:1、未盖本医院医疗章无效。

2、医院章盖在医生签名处及骑缝章方有效 3、涂改无效。

4、只作当时疾病证明。

5、医师签名处应有执业医师审核签名xx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号:地址或单位:电话:病情摘要:诊断:医嘱及建议:医师签名:年月日注:1、未盖本医院医疗章无效。

2、医院章盖在医生签名处及盖骑缝章方有效3、涂改无效。

4、只作当时疾病证明。

篇二:怀孕诊断证明书2 i – 6 4 4 o 2长春医院诊断单据姓名:姓别:年龄:诊断科室:诊断类别: x光检测:建议病假休假天数:天医生:月长春医院怀孕单据姓名:姓别:年龄:诊断科室:诊断类别: ct::建议病假休假天数:天医生:年月长春医院医学单据姓名:姓别:年龄:诊断科室:诊断类别: b超检验:医生:月日长春医院上环单据姓名:姓别:年龄:诊断科室:诊断类别: b超检验:医生:年篇二:北京怀孕证明_北京诊断证明-北京不宜证明-北京住院证明-北京流产证明西安医院诊断单据鼎信q编号:9 7-o-5-i-2-5-3 效北京怀孕证明_北京诊断证明-北京不宜证明-北京住院证明-北京流产证明篇三:济南怀孕证明,济南诊断证明,济南上环证明,济南医学证明马化腾q编号:8 2 i 6。

妊娠诊断证明书

妊娠诊断证明书

妊娠诊断证明书篇一:怀孕诊断证明书样本篇一:长春怀孕证明_长春诊断证明_长春上环证明,长春医学证明马化腾q编号:82 i – 6 4 4 o 2长春医院诊断单据姓名:姓别:年龄:诊断科室:x光检测:天医生:长春医院怀孕单据姓名:诊断科室:ct::建议病假休假天数:医生:长春医院医学单据姓别:诊断科室:b超检验:医生:月日长春医院上环单据姓别:诊断类别:姓别:年龄:诊断类别:天年龄:诊断类别:年龄:建议病假休假天数:月年月姓名:姓名:诊断科室:诊断类别:b超检验:医生:年篇二:诊断证明书样本xxxxxxxxx民医院诊断书(无公章和医生章无效)篇三:医院诊断证明书模板篇四:诊断证明书模板住院诊断证明书东营合德医院篇五:xx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模板xx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存根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号:地址或单位:电话:病情摘要:诊断:医嘱及建议:医师签名:年月日注:1、未盖本医院医疗章无效。

2、医院章盖在医生签名处及骑缝章方有效 3、涂改无效。

4、只作当时疾病证明。

5、医师签名处应有执业医师审核签名xx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号:地址或单位:电话:病情摘要:诊断:医嘱及建议:医师签名:年月日注:1、未盖本医院医疗章无效。

2、医院章盖在医生签名处及盖骑缝章方有效3、涂改无效。

4、只作当时疾病证明。

篇二:怀孕诊断证明书2 i – 6 4 4 o 2长春医院诊断单据姓名:姓别:年龄:诊断科室:诊断类别: x光检测:建议病假休假天数:天医生:月长春医院怀孕单据姓名:姓别:年龄:诊断科室:诊断类别: ct::建议病假休假天数:天医生:年月长春医院医学单据姓名:姓别:年龄:诊断科室:诊断类别: b超检验:医生:月日长春医院上环单据姓名:姓别:年龄:诊断科室:诊断类别: b超检验:医生:年篇二:北京怀孕证明_北京诊断证明-北京不宜证明-北京住院证明-北京流产证明西安医院诊断单据鼎信q编号:9 7-o-5-i-2-5-3 效北京怀孕证明_北京诊断证明-北京不宜证明-北京住院证明-北京流产证明篇三:济南怀孕证明,济南诊断证明,济南上环证明,济南医学证明马化腾q编号:8 2 i 6。

生育津贴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模板)

生育津贴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模板)

生育津‎贴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生育‎津贴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篇一‎:‎‎‎申领生‎育津贴‎及生育‎报销所‎需材料‎本市‎职工:‎‎申‎领生育‎津贴及‎生育报‎销所需‎材料:‎‎‎ 1‎.结‎婚证女‎方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4.‎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5. ‎医疗蓝‎本复印‎件一份‎‎6.‎男女‎双方的‎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7‎.填‎写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需盖单‎位公章‎及男方‎单位公‎章,按‎注意事‎项要求‎填写)‎一式两‎份‎ 8‎.填写‎生育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 9‎..若‎报销关‎于生育‎住院费‎用(‎ 1‎、‎2、‎‎3、‎ 4‎、5)‎复印件‎各一份‎外埠‎职工:‎‎生‎育津贴‎:‎‎‎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本‎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及‎复印件‎‎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5、‎夫妻‎双方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各一‎份‎ 6‎、填‎写《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申领‎晚育津‎贴需盖‎单位公‎章及男‎方单位‎公章、‎请勿填‎写字体‎阴影部‎分的表‎格)‎流产津‎贴:‎‎‎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3、‎夫妻双‎方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各一份‎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生育证明样本

生育证明样本

生育证明样本一、概述生育证明是指由相关机构出具的一种证明,用于证明个人或夫妻曾经或正在进行生育行为。

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生育证明可能具有不同的要求和格式。

本文将以一个通用的生育证明样本为基础,介绍其主要内容和格式。

二、生育证明样本以下是一个典型的生育证明样本,其中包含了必要的信息和要素:生育证明证明编号:[证明编号]本证明由[机构名称]出具,证明如下:1. 申请人信息:姓名:[申请人姓名]性别:[申请人性别]身份证号码:[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申请人出生日期]联系电话:[申请人联系电话]居住地址:[申请人居住地址]2. 配偶信息:姓名:[配偶姓名]性别:[配偶性别]身份证号码:[配偶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配偶出生日期]联系电话:[配偶联系电话]3. 婚姻信息:婚姻状况:已婚婚姻登记日期:[婚姻登记日期]4. 生育信息:孩子数量:[孩子数量]孩子姓名及性别:[孩子1姓名]([孩子1性别])、[孩子2姓名]([孩子2性别])...出生日期:[孩子1出生日期]、[孩子2出生日期]...5. 其他信息:申请日期:[申请日期]证明有效期:[证明有效期]本生育证明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机构现有的档案资料出具。

凡涉及冒用、变造等行为,我机构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机构联系电话][机构官方网站(如有)]三、注意事项1. 生育证明的编号应为唯一标识,方便管理和查询。

2. 申请人和配偶的个人信息需要准确无误地填写,以保证证明的有效性。

3. 在填写孩子的信息时,如有多个孩子,需要逐一列出其姓名、性别和出生日期。

4. 证明的有效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一般为3个月至1年不等。

5. 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官方网站等信息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四、结尾语生育证明作为一种常见的证明文件,对于一些特殊场合和情况具有重要作用。

希望上述生育证明样本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调整,以满足特定要求。

生育医学诊断证明书样本

生育医学诊断证明书样本

生育医学诊断证明书样本篇一:生育医学诊断证明书《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须知《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与父母的亲缘关系和与出生地地缘关系的证明,它记录的是婴儿出生时的状况,并且是小孩入户、上学、出国等必需的证件。

请各位孕产妇及家属认真阅读以下注意事项:1、凡在本院出生的婴儿,均需在一个月内(最晚不能迟于3个月)到本院免费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2、孕产妇及丈夫提供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与本人真实身份证一致。

3、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需父母中的任何一方(最好是母亲)携带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办证前请慎重考虑好婴儿姓名,不得用生僻字,《出生医学证明》一旦打印将不能更改。

5、户口地址:婴儿所上户口薄的家庭住址,要与母亲或父亲户口薄一致6、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前需做好新生儿筛查及听力筛查。

时间:每日均可办理,办理前可电话咨询:1234567地点:医办室生育保险住院流程一、办理住院前1.申请人(孕妇本人)持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医保中心生育保险备案窗口开具备案表。

2.申请人持医保证、卡、备案表到定点医院办理住院,定点医院要把医保证、卡、备案表一起收起。

二、出院时孕妇出院时医院将医保证、卡返还给孕妇或家属,将备案表留下和病历一起保存(备案表院方保存)。

篇二: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生育医学证明-证明范本.doc

生育医学证明-证明范本.doc

生育医学证明-证明范本.doc生育医学证明-证明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管理与使用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管理与监督,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订购与发放等具体事宜。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盛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

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报订购制度。

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根据年度需求做好订购计划,逐级上报订购数量。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次年的订购数量应于当年12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如年度使用量超出预订计划,追加数额应于下一年度1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证件的出、入登记制度,补发和报废登记制度,并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对本省发放程序制定具体规定第十条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要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

因意外导致其潮湿、破损或丢失等情况,要及时将其数量及编码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处理。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标准规格及真伪鉴别方法,参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2014〕23号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14〕319号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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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学诊断证明书样本篇一:生育医学诊断证明书《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须知《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与父母的亲缘关系和与出生地地缘关系的证明,它记录的是婴儿出生时的状况,并且是小孩入户、上学、出国等必需的证件。

请各位孕产妇及家属认真阅读以下注意事项:1、凡在本院出生的婴儿,均需在一个月内(最晚不能迟于3个月)到本院免费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2、孕产妇及丈夫提供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与本人真实身份证一致。

3、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需父母中的任何一方(最好是母亲)携带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办证前请慎重考虑好婴儿姓名,不得用生僻字,《出生医学证明》一旦打印将不能更改。

5、户口地址:婴儿所上户口薄的家庭住址,要与母亲或父亲户口薄一致6、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前需做好新生儿筛查及听力筛查。

时间:每日均可办理,办理前可电话咨询:1234567地点:医办室生育保险住院流程一、办理住院前1.申请人(孕妇本人)持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医保中心生育保险备案窗口开具备案表。

2.申请人持医保证、卡、备案表到定点医院办理住院,定点医院要把医保证、卡、备案表一起收起。

二、出院时孕妇出院时医院将医保证、卡返还给孕妇或家属,将备案表留下和病历一起保存(备案表院方保存)。

篇二: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学诊断证明书诊断专用章由门诊部、急诊科分别保管,急诊科负责急诊、夜间及节假日期间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盖章。

无医务处批准,不得离院使用。

四、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否则,不予盖章。

五、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

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主任签字)后方能签章。

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六、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七、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

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务处审核后,由指定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慎重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十一、收费标准: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发布的《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XX)规定,每份收费1元。

篇三: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伊宁县中医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

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

开具病休假时间不超过3天,超过3天应有医院领导审批。

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五、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六、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出具后应至医务科加盖印章方为有效,医务科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

(门诊患者医学诊断证明必需附门诊病历)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篇四:关于加强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的通知西安市第四医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诊断证明及病假证明书管理的通知各科室:为进一步加强医学诊断证明及病假证明书的管理,维护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针对我院目前诊断证明书开具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依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进行了调整,并充实了新的内容,请各科室照此执行。

1、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2、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的人员应为主管医师或主诊医师,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医师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4、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假假证明书,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

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

门诊病假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5、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6、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

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院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相应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7、医学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应加盖医院相关部门公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保存。

对过期、先休后补或有其他疑问的疾病诊断证明一律不予盖章。

8、至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院以前所有纸质手写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一律作废,所出具证明书必须为医生工作站内统一制式的打印件,打印后医师签名并盖章后生效。

9、医师在工作站内开具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时存根联必须书写完整,确保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与存根联内容的一致性。

10、住院管理中心及门诊部要对开具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进行审核,对于不合格的诊断证明一律不的盖章。

11、医学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负责开具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13、科室要加强诊断证明的存根联管理,住院患者诊断证明书存根联保存到住院病历内归档,门诊患者存根联由各科室负责保存,保存实效为3年。

13、一经发现有开具证明不规范(包括存根)、跨科或跨执业范围开具证明、滥开病假、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及管理混乱等情况,对相关科室或责任人作扣款100至10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附件:诊断证明书模板医务科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篇五:2.2.1----4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1 xxxx中心人民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门诊医学诊断证明书诊断专用章由医务处门诊办公室监管。

住院医学诊断书及医学出生、死亡证明书有医务处监管。

四、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否则,不予盖章。

五、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

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后方能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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