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有色金属企业,包括矿山、冶炼、加工及相关领域的企业。
第三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员工和企业的安全。
第五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第六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并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应当包括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安全委员会等,并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技术人员。
第八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类安全操作规范,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计划。
第九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灾减灾能力。
第三章安全设施及应急措施第十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危险性程度,合理布置安全设施,并将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防毒面具、安全防护用品等,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
第十二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配备必要的救援人员和设备,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隐患整改工作,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排查和整改。
第四章监督检查及处罚第十四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接受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十五条有色金属企业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有色金属企业,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可以依法予以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加强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法律依据本规定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以下顺序逐级递补应用:1.《安全生产法》2.《安全生产条例》3.《有色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规定》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有色金属企业应依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法定职责,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有色金属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制定安全检查和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检查,及时发现、消除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保障企业生产安全。
第六条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有色金属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应突出重点,深挖隐患,严格督办整改,在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并及时向下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七条安全生产教育有色金属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向员工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安全生产教育内容有色金属企业应根据员工岗位和工作内容,向员工传授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让员工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确保员工在工作中安全生产。
第九条安全生产培训有色金属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为员工实时掌握相关安全技能提供保障。
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管理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有色金属企业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并保持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保证及时反馈事故情况。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涉及生产、经营、建设、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生产作业的安全性。
第二章生产设施及设备安全管理第五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对生产设施及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性能。
第六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制定设备运行规程和操作规范,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七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对设备进行定期的技术状态评估,及时消除隐患。
第八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落实定期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九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记录职工的安全培训情况。
第十一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加强对新员工的安全培训,确保其了解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职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明确安全管理的要求。
第十四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迅速处置。
第五章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过程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加强对承包商和外来单位的安全监督,确保其安全生产工作符合要求。
第十九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报告制度,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和处理措施。
2023年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有色金属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尘毒作业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设施第六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安全设施,如防火、防爆、防毒、防尘等。
第七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安全信号系统,确保及时有效地传达安全信息。
第十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生产环境、工艺、设备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第十二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建立台账,记录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部门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立案调查,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有色金属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5篇)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有色金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和再生等生产作业活动和有色金属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涉及采选矿、建筑施工、发电(含余热发电)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有色金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总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第五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内制取、储存煤气、氧气、氢气、氨气、盐酸、硫酸等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设置现场警示标志,加强防盗及现场防护和监控。
第六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标准,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时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完善。
第七条有色金属企业从业人员超过____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____‰。
从业人员在____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日常经营管理中,并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并依法成立安全管理机构。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问题立即督促企业采取措施解决,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确保每个员工都能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将责任明确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第七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并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
第八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熟悉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承担安全监督、检查、教育培训等责任。
第九条岗位人员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应当严格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规定,识别和消除安全隐患,报告和处理安全事故。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设施和装备,并定期检修和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事故调查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并做好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和发布相关的安全信息。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定期进行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通知企业采取措施整改。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保护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有色金属开采、冶炼、加工和相关领域的企业。
第三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方面,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与企业经营目标相一致。
第四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五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根据生产规模和安全风险程度,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权限,并通过内部宣传、培训等方式,确保员工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的理解和遵守。
第六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确保生产场所和设备的安全可靠,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防范事故发生。
第七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将演练情况记录和处理经验及时反馈和总结。
第八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机制,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九条有色金属企业的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有色金属企业的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相关政策,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并向员工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十一条有色金属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应当按照责任和权限,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或者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安全生产的工作程序和责任。
第十四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落实职业卫生、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措施,确保生产场所和设备的安全。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色金属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了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力。
2.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亲自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等。
2.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三、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1.企业应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职工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1.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2.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五、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1.发生重大事故后,企业应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2.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并给予受害人相应的赔偿。
六、监督检查和处罚1.有关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录在案。
2.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停产整顿、责令改正等措施。
七、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1.企业应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公众可以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的评估和监督,提出安全建议和意见。
以上是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同时,有关主管部门也应加强对有色金属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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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有色金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和再生等生产作业活动和有色金属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涉及采选矿、建筑施工、发电(含余热发电)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有色金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总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第五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内制取、储存煤气、氧气、氢气、氨气、盐酸、硫酸等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设置现场警示标志,加强防盗及现场防护和监控。
第六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标准,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时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完善。
第七条有色金属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3‰。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要明确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安全技术的安全技术决策和指挥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比例不得低于10%;从业人员在300人及以下,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八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制度及其使用台账。
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下列范围的支出:(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二)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的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演练;(三)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五)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六)配备和更新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物品;(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监测检验;(九)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监护;(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装备物品或者活动。
第九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
第十条有色金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相应安全培训合格证,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后,方可上岗。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的,可直接任职。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档案,记录培训、考核等情况。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对新入从业人员进行厂(公司)、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车间(职能部门)、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认真开展日常和定期隐患排查工作。
对于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健康“三同时”的规定,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按有关规定将安全预评价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未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或者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负责项目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批准、核准该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委托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专篇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有关安全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有色金属企业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专篇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将安全专篇和审查意见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安全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组织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七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申报,加强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十九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从业人员需要时,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第二十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有色金属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单位劳务人员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现场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保养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事故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和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第二十四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与设备,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并按照规定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二十五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十六条有色金属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时,应当立即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有色金属企业生产现场管理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有下达立即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