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网联汽车政策法律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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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业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研究

汽车行业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研究

汽车行业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研究第1章引言 (4)1.1 研究背景 (4)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4)第2章智能网联汽车概述 (4)2.1 智能网联汽车的定义与分类 (4)2.2 智能网联汽车的关键技术 (4)2.3 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阶段 (4)第3章国内外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现状 (4)3.1 国际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现状 (4)3.2 我国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现状 (4)第4章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分析 (4)4.1 产业链结构 (4)4.2 核心环节分析 (4)4.3 产业链发展趋势 (4)第5章智能网联汽车关键技术分析 (4)5.1 感知技术 (4)5.2 决策与控制技术 (4)5.3 通信技术 (4)5.4 数据处理与分析技术 (4)第6章智能网联汽车政策与法规 (4)6.1 国外政策与法规分析 (4)6.2 我国政策与法规现状 (4)6.3 政策与法规对智能网联汽车的影响 (4)第7章智能网联汽车市场前景预测 (4)7.1 市场规模与增长趋势 (4)7.2 市场竞争格局 (5)7.3 市场发展趋势 (5)第8章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生态构建 (5)8.1 产业生态体系 (5)8.2 产业协同发展 (5)8.3 产业创新模式 (5)第9章智能网联汽车安全与隐私保护 (5)9.1 安全风险分析 (5)9.2 隐私保护措施 (5)9.3 安全与隐私保护技术发展趋势 (5)第10章智能网联汽车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5)10.1 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概述 (5)10.2 智能网联汽车与基础设施建设的关系 (5)10.3 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趋势 (5)第11章智能网联汽车与城市规划 (5)11.1 智能网联汽车对城市规划的影响 (5)11.2 城市规划应对策略 (5)11.3 智能网联汽车与城市可持续发展 (5)第12章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对策与建议 (5)12.1 政策与法规建议 (5)12.2 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建议 (5)12.3 安全与隐私保护建议 (5)12.4 市场推广与普及建议 (5)第1章引言 (5)1.1 研究背景 (5)1.1.1 行业背景 (5)1.1.2 研究现状 (6)1.1.3 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6)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6)1.2.1 研究目的 (6)1.2.2 研究意义 (6)第2章智能网联汽车概述 (6)2.1 智能网联汽车的定义与分类 (6)2.2 智能网联汽车的关键技术 (7)2.3 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阶段 (7)第3章国内外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现状 (7)3.1 国际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现状 (7)3.2 我国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现状 (8)第4章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分析 (8)4.1 产业链结构 (9)4.2 核心环节分析 (9)4.3 产业链发展趋势 (9)第5章智能网联汽车关键技术分析 (10)5.1 感知技术 (10)5.2 决策与控制技术 (10)5.3 通信技术 (10)5.4 数据处理与分析技术 (11)第6章智能网联汽车政策与法规 (11)6.1 国外政策与法规分析 (11)6.1.1 美国政策与法规 (11)6.1.2 欧盟政策与法规 (11)6.1.3 日本政策与法规 (11)6.2 我国政策与法规现状 (12)6.2.1 国家层面政策与法规 (12)6.2.2 地方政策与法规 (12)6.3 政策与法规对智能网联汽车的影响 (12)6.3.1 促进技术创新 (12)6.3.2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12)6.3.3 推动产业协同发展 (12)6.3.4 引导市场健康发展 (12)第7章智能网联汽车市场前景预测 (12)7.1 市场规模与增长趋势 (12)7.2 市场竞争格局 (13)7.3 市场发展趋势 (13)第8章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生态构建 (13)8.1 产业生态体系 (13)8.1.1 核心产业链:包括汽车制造商、零部件供应商、车载系统开发商、通信运营商等,是产业生态的基础。

智能网联汽车政策法律研究报告_赛迪智库政策法规研究所

智能网联汽车政策法律研究报告_赛迪智库政策法规研究所

中国计算机报/2020年/1月/20日/第008版智能网联汽车政策法律研究报告赛迪智库政策法规研究所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将引发汽车工业、交通形态、社会分工等方面巨大的变化,同时也必然会对既有的社会秩序和规则带来挑战。

法律规则建设是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一方面由于智能网联汽车给社会生活带来的新变化,许多传统立法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智能网联汽车,甚至会对智能网联汽车上路行驶或运输服务构成限制,需要及时对这些立法做出调整或解释,减少对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阻碍;另一方面,智能网联汽车带来的新业态、新秩序需要新的规则予以调整,科学有效的法律制度供给能够促进新业态的良性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增加公众对于智能网联汽车的接受程度。

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规则之变智能网联汽车属于“破坏式创新”,它是全新的交通参与者,改变了传统交通中人、车、路之间的关系,为交通增加了许多新的要素,同时要取代人的主导地位。

这些改变必然引起治理规则的变化,规则之变以阶段性为特点,体现在规则的需求层面和要素层面。

规则需求之变从商业化的单轨需求转向测试和商业化的双轨需求。

测试阶段规则需求的增加是智能网联汽车与传统汽车产业发展在规则层面最大的区别。

传统汽车产业对国家制定法律的需求基本是从商用阶段开始的。

无论是确立所有权的物权法、规范资质的许可法还是明确责任的侵权法,规范的都是汽车设计完成,推向市场化之后的法律关系。

而商用之前各大厂商在规则层面的竞争主要集中在标准领域,特别是整车、零部件和环保等强制性标准。

智能网联汽车极大地改变了该传统。

当前的智能网联汽车技术体系是以机器学习为核心构建,这决定了智能网联汽车需要大量的训练。

由于人类社会行为存在潜在不确定性、驾驶员经验形成的可变性、故障和环境因素造成的变化等原因,完全自动驾驶的机器学习仅依靠模拟训练难以实现,只能结合海量的道路测试不断修正、学习。

因此智能网联汽车在测试阶段就需要大量规则。

一是封闭场地测试规则,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基本性能、智能、安全性要求;二是开放道路测试规则,规定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的测试主体、测试车辆、参与主体、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要求;三是商业部署规则,规定随着新商业模式和社会关系的出现,而需明确的新治理规则。

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现状及发展建议

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现状及发展建议

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现状及发展建议作者:王金明刘宇张怡凡来源:《汽车纵横》2020年第10期随着智能化、网联化程度不断提升,智能网联汽车信息安全问题日益严峻,特别是近年来发生多起汽车信息安全召回事件,引发了行业高度关注。

智能网联汽车的信息安全问题不仅能够造成个人隐私泄露、企业经济损失,还可能造成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甚至上升成为国家公共安全问题。

尽管当前智能网联汽车的安全漏洞尚未被广泛利用,但是据统计,约56%的消费者表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将成为他们未来购买车辆時主要考虑的因素。

由此可见,智能网联汽车信息安全已经成为汽车产业甚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

一、智能网联汽车信息安全概述智能网联汽车信息安全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终端安全、网络安全、云平台安全以及信息数据安全。

其中,终端安全主要指信息交互过程中来源于通信终端本身的威胁。

以智能网联汽车为例,通信过程会涉及到TBOX、路侧设备、手机等多种终端设备,其本身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将对智能网联汽车信息安全产生影响;网络安全主要指车内、车-人、车-车、车-路、车-平台之间的信息网络安全,主要涉及车内网络、车际网络和车载移动互联网络等安全内容;云平台安全主要指提供车辆管理与信息内容服务的云端平台安全,其负责车辆及相关设备信息的汇聚、计算、监控和管理,是车联网数据汇聚与远程管控的核心;信息数据安全主要指智能网联汽车系统在运行过程中的数据采集、传输、开发利用、存储、备份与恢复、删除等过程安全,也包括但不仅限于用户信息、车辆信息及软件信息等内容安全。

二、智能网联汽车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现状我国长期重视信息安全领域发展,目前已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引导,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

此外,备受关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也已列入2020年度全国人大立法计划。

探究我国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现状

探究我国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现状

探究我国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现状
智能网联汽车是指通过信息与通信技术,实现车与车、车与路、车与人的智能互联和
交流,提供更安全、高效、舒适的出行方式。

近年来,我国智能网联汽车迅速发展,取得
了一系列重大突破。

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逐渐完善。

目前,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涵盖了车载设备和
传感器、车联网通信、数字地图、智能驾驶辅助系统、自动驾驶技术等多个领域。

各个环
节的企业不断涌现,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供应链体系。

政府也制定了相关政策,鼓励支持智
能网联汽车产业的发展。

智能网联汽车服务应用正在扩展。

目前,我国智能网联汽车服务主要包括远程监控与
控制、道路救援与应急服务、智能停车与导航、车联网支付等。

这些服务提供了更加便捷
的出行方式,并且不断推动城市交通运输的智能化发展。

智能网联汽车还有望与智能家居、智能城市等领域进行更深入的融合,打造智能出行生态系统。

我国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还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智能网联汽车的安全问题仍然是
存在的,如网络攻击、隐私泄露等风险。

智能网联汽车的标准和规范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促进不同厂商间的互操作性和协同发展。

我国智能网联汽车的普及还需要推动基础设施
建设和法律法规的配套完善。

我国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现状是积极向好的。

通过持续的技术创新、产业链建设和应
用推广,我国智能网联汽车有望实现从更安全、高效、舒适的交通方式的理想转变。

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也需要共同努力,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为人们创造更加智能、便捷的
出行体验。

2019智能网联汽车政策法律研究报告

2019智能网联汽车政策法律研究报告

2019智能网联汽车政策法律研究报告赛迪研究院政策法规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法律服务中心)2019年10月引言智能网联汽车是汽车工业和人工智能技术结合的全新产物,是我国抢占汽车产业未来战略的制高点,也是人工智能大规模应用的重要场景。

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将引发汽车工业,交通形态,社会分工等等方面巨大的变化,同时也必然会对既有的社会秩序和规则带来挑战。

法律规则建设是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一方面由于智能网联汽车给社会生活带来的新变化,许多传统立法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智能网联汽车,甚至会对智能网联汽车上路行驶或运输服务构成限制,需要及时对这些立法做出调整或解释,减少对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阻碍;另一方面,智能网联汽车带来的新业态、新秩序需要新的规则予以调整,科学有效的法律制度供给能够促进新业态的良性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增加公众对于智能网联汽车的接受程度。

因此,赛迪研究院政策法规研究所对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做了比较系统地研究,我们认为智能网联汽车既需要新的法律规则,同时更需要新的治理理念,以治理创新推动产业创新,以规则之变促进业态之变,使我国能在未来产业竞争中获得制度优势。

在2018年10月北京举行的首届世界智能网联汽车大会上我们发布了《2018智能网联汽车政策法律研究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持续研究,今年更新而成了2019版。

目录引言一、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规则之变 (1)(一)规则需求之变:从商业化的单轨需求转向测试和商业化的双轨需求1(二)规则要素之变:从基于人的要素体系转向兼顾人类机器等多种要素2二、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规则修订进程 (6)(一)美国 (6)1.联邦层面:避免技术路线干预,负责构建安全框架 (6)2.加利福尼亚州:示范性的规则体系,率先展开部署工作 (7)3.内华达州:建立新型公司载体,加速示范运营落地 (11)4.亚利桑那州:充分解释既有规则,形成宽松制度环境 (14)(二)欧洲 (17)1.欧盟:积极推进产业发展,负责构建协调框架 (17)2.英国:充分评估规则需求,重视保险责任制度 (19)3.德国:路测规则相对保守,关注伦理道德引导 (22)4.荷兰:对开放与安全并重,重视新知识的传播 (25)(三)新加坡:率先制定国家标准,探索新的安全体系 (28)(四)日本:循序渐进修订规则,部门工作紧密衔接 (31)三、智能网联汽车对既有规则的冲击 (34)(一)交通规则 (34)1.人:需转变驾驶人员与驾驶许可制度 (34)2.车:缺乏安全标准和细化的智能等级 (37)3.路:受地图限制且缺乏车路协同标准 (38)(二)经营规则 (41)1.运输规则 (41)2.合同规则 (45)3.竞争规则 (49)4.保险规则 (50)(三)法律责任 (51)1.侵权责任 (52)2.违约责任 (54)3.刑事责任 (57)四、我国智能网联汽车政策法律修改建议 (60)(一)推动立法组的建设,研究重点事项和冲突条文 (60)(二)评估企业技术能力,建立行业需求的收集渠道 (60)(三)重视伦理引导作用,建立自动驾驶伦理委员会 (61)(四)形成多元治理体系,充分发挥行业的治理能力 (62)(五)加强部门协同合作,使协同机制制度化规范化 (62)(六)构建多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创造性 (63)一、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规则之变智能网联汽车属于“破坏式创新”,它是全新的交通参与者,改变了传统交通中人、车、路几者之间的关系,为交通增加了许多新的要素,同时要取代人的主导地位。

车联网产业发展及政策研究报告

车联网产业发展及政策研究报告

车联网产业发展及政策研究报告第1章引言 (3)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3)1.2 研究目的与方法 (3)第2章车联网产业发展现状分析 (4)2.1 全球车联网产业发展概况 (4)2.2 我国车联网产业发展现状 (4)2.3 车联网产业链结构与主要环节 (4)2.4 车联网产业市场规模及增长趋势 (4)第3章车联网技术发展概述 (5)3.1 车联网核心技术体系 (5)3.1.1 信息采集技术 (5)3.1.2 信息传输技术 (5)3.1.3 信息处理技术 (5)3.1.4 信息应用技术 (5)3.2 通信技术在车联网中的应用 (5)3.2.1 蜂窝通信技术 (5)3.2.2 专用短程通信技术 (6)3.2.3 蓝牙技术 (6)3.3 传感技术在车联网中的应用 (6)3.3.1 激光雷达 (6)3.3.2 摄像头 (6)3.3.3 毫米波雷达 (6)3.4 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在车联网中的应用 (6)3.4.1 大数据分析 (6)3.4.2 人工智能 (6)3.4.3 云计算 (6)第4章车联网政策环境分析 (6)4.1 国际车联网政策环境及启示 (7)4.1.1 国际车联网政策概述 (7)4.1.2 国际车联网政策环境特点 (7)4.1.3 国际车联网政策的启示 (7)4.2 我国车联网政策环境及演变 (7)4.2.1 我国车联网政策概述 (7)4.2.2 我国车联网政策环境特点 (7)4.2.3 我国车联网政策的演变 (8)4.3 车联网政策对产业的影响分析 (8)4.3.1 政策对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 (8)4.3.2 政策对产业发展的制约因素 (8)4.3.3 政策调整建议 (8)第五章车联网产业竞争格局与市场份额 (8)5.1 全球车联网市场竞争格局 (9)5.2 我国车联网市场竞争格局 (9)5.3 主要企业市场份额分析 (9)5.4 车联网产业竞争趋势与挑战 (9)第6章车联网产业应用场景与市场需求 (9)6.1 车联网在智能交通领域的应用 (9)6.2 车联网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应用 (10)6.3 车联网在智能物流领域的应用 (10)6.4 车联网在其他领域的应用 (10)第7章车联网产业商业模式与盈利模式 (11)7.1 车联网产业商业模式概述 (11)7.2 车联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盈利模式分析 (11)7.2.1 上游企业盈利模式 (11)7.2.2 下游企业盈利模式 (11)7.3 车联网产业创新商业模式摸索 (12)7.4 车联网产业商业模式发展前景与挑战 (12)第8章车联网产业投资与融资分析 (12)8.1 车联网产业投资现状与趋势 (12)8.2 车联网产业融资现状与特点 (13)8.3 车联网产业投资风险与机遇 (13)8.4 车联网产业投资建议与策略 (13)第9章车联网产业国际合作与标准化 (13)9.1 车联网国际合作现状与趋势 (13)9.2 我国车联网国际合作进展与成果 (14)9.3 车联网标准化进程及影响 (14)9.4 车联网产业国际合作与标准化的发展方向 (14)第10章车联网产业发展趋势与政策建议 (14)10.1 车联网产业发展趋势分析 (14)10.1.1 市场规模持续扩大 (14)10.1.2 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发展 (14)10.1.3 产业链整合加速 (14)10.1.4 跨界合作日益频繁 (15)10.2 车联网产业发展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15)10.2.1 标准体系不完善 (15)10.2.2 安全问题突出 (15)10.2.3 市场竞争加剧 (15)10.3 车联网产业政策建议 (15)10.3.1 完善政策体系 (15)10.3.2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15)10.3.3 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体系 (15)10.3.4 深化产业链协同创新 (15)10.4 车联网产业未来发展展望 (15)第1章引言1.1 研究背景与意义科技的飞速发展,车联网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创新应用,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

《智能网联汽车政策法律研究报告》.doc

《智能网联汽车政策法律研究报告》.doc

《智能网联汽车政策法律研究报告》10月引引言言智能网联汽车是汽车工业和人工智能技术结合的全新产物,是我国抢占汽车产业未来战略的制高点,也是人工智能大规模应用的重要场景。

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将引发汽车工业,交通形态,社会分工等等方面巨大的变化,同时也必然会对既有的社会秩序和规则带来挑战。

法律规则建设是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一方面由于智能网联汽车给社会生活带来的新变化,许多传统立法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智能网联汽车,甚至会对智能网联汽车上路行驶或运输服务构成限制,需要及时对这些立法做出调整或解释,减少对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阻碍;另一方面,智能网联汽车带来的新业态、新秩序需要新的规则予以调整,科学有效的法律制度供给能够促进新业态的良性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增加公众对于智能网联汽车的接受程度。

因此,赛迪研究院政策法规研究所对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做了比较系统地研究,我们认为智能网联汽车既需要新的法律规则,同时更需要新的治理理念,以治理创新推动产业创新,以规则之变促进业态之变,使我国能在未来产业竞争中获得制度优势。

在10月北京举行的首届世界智能网联汽车大会上我们发布了《更新而成了10月,沃尔沃汽车公司宣布对其全自动驾驶系统造成的人员、财产损伤承担责任,奥迪官方也于表示如果奥迪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发生事故,公司将承担全部责任。

但规则制定不能倚赖企业的道德责任,对于智能网联汽车的事故责任,需要区分是否有人为干预,是否存在设计缺陷,算法的合理性,对车辆的可责性等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对应的责任规则。

6二、二、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规则修订进程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规则修订进程(一)美国(一)美国1.联邦层面:避免技术路线干预,负责构建安全框架联邦层面:避免技术路线干预,负责构建安全框架美国的智能网联汽车起源于智能交通系统美国的智能网联汽车起源于智能交通系统,,成名于自动成名于自动驾驶技术驾驶技术,,正迈向车路协同发展正迈向车路协同发展高级阶段高级阶段。

涉智能网联汽车数据的标准与法律规制困境

涉智能网联汽车数据的标准与法律规制困境

摘 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发展引起了对车辆数据采集、处理、传输和存储需求的大量增加,同时,由于在汽车内外设置了大量可以收集位置、驾驶行为、通讯浏览记录、环境信息等数据的设备,导致数据安全问题成为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关键挑战之一。

然而,智能网联汽车有关数据的标准与法律存在差异与冲突,引发了二者协调性不足的困境。

针对相关问题,更需要加强法律和标准的协同,强化“技术—制度”协同演化机制,建立健全数据保护体系,加强数据安全保护,使智能网联汽车更安全、可靠地行驶在制造强国建设道路之上。

关键词: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安全,技术标准,法律规制DOI编码:10.3969/j.issn.1674-5698.2023.09.005The Dilemma of Standards and Legal Regulations Regarding Data inIntelligent Connected VehiclesDING Yu 1,2(1. School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Law,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2.National Innovation Center of Intelligent and Connected Vehicles )Abstract: The rise of intelligent connected vehicles (ICVs) has led to a significant increase in the demand for datacollection, processing, transmission, and storage in vehicles. However, the devices for extensive collection of data, including location, driving behavior, communication browsing history,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both inside and outside the vehicle have made data security one of the key challenges in the development of ICVs. Unfortunately, there exist differences and conflicts between the standards and legal regulations pertaining to data in ICVs, resulting in a lack of coordination between the two. To address these issues, it is crucial to enhance the synergy between laws and standards, strengthen the “technology-system” collaborative evolution mechanism, establish a robust data protection system, and enhance data security measures. These efforts will ensure that ICVs can operate more safely and reliably, contributing to the construction of a manufacturing powerhouse.Keywords: intelligent connected vehicles, data security, technical standards, legal regulation涉智能网联汽车数据的标准与法律规制困境丁 钰1,2(1.西南政法大学 人工智能法学院;2.国汽(北京)智能网联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基金项目: 本文受2022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数字治理背景下公共数据的法律意涵研究”(项目编号:CYB22187); 2023年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智能网联汽车领域技术标准与法律规范协同治理体系构建研究”(项目编 号: 2023XZXS-198);2021年智能司法研究重庆市2011协同创新中心项目“自动驾驶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中德比 较研究”(项目编号:2021XZXS-178)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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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网联汽车政策法律研究报告》10 月引引言言智能网联汽车是汽车工业和人工智能技术结合的全新产物,是我国抢占汽车产业未来战略的制高点,也是人工智能大规模应用的重要场景。

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将引发汽车工业,交通形态,社会分工等等方面巨大的变化,同时也必然会对既有的社会秩序和规则带来挑战。

法律规则建设是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一方面由于智能网联汽车给社会生活带来的新变化,许多传统立法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智能网联汽车,甚至会对智能网联汽车上路行驶或运输服务构成限制,需要及时对这些立法做出调整或解释,减少对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阻碍;另一方面,智能网联汽车带来的新业态、新秩序需要新的规则予以调整,科学有效的法律制度供给能够促进新业态的良性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增加公众对于智能网联汽车的接受程度。

因此,赛迪研究院政策法规研究所对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做了比较系统地研究,我们认为智能网联汽车既需要新的法律规则,同时更需要新的治理理念,以治理创新推动产业创新,以规则之变促进业态之变,使我国能在未来产业竞争中获得制度优势。

在10 月北京举行的首届世界智能网联汽车大会上我们发布月,沃尔沃汽车公司宣布对其全自动驾驶系10 了《更新而成了.统造成的人员、财产损伤承担责任,奥迪官方也于表示如果奥迪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发生事故,公司将承担全部责任。

但规则制定不能倚赖企业的道德责任,对于智能网联汽车的事故责任,需要区分是否有人为干预,是否存在设计缺陷,算法的合理性,对车辆的可责性等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对应的责任规则。

6 二、二、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规则修订进程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规则修订进程(一)美国(一)美国1.联邦层面:避免技术路线干预,负责构建安全框架联邦层面:避免技术路线干预,负责构建安全框架美国的智能网联汽车起源于智能交通系统美国的智能网联汽车起源于智能交通系统,,成名于自动成名于自动驾驶技术驾驶技术,,正迈向车路协同发展正迈向车路协同发展高级阶段高级阶段。

美国的智能网联汽车起步于代,当时的重点在于依托智能交通系统的整体发展推进汽车网联化。

在后,谷歌的自动驾驶项目将美国推向了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中心。

10 月,美国交通部在其《准备迎接未来交通:自动驾驶汽车3.0》中认可了交通基础设施对人类驾驶和自动驾驶的安全和高效的作用,并其提出将把车路协同发展作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方向。

.美国最早将智能交通系统作为美国最早将智能交通系统作为解决道路拥堵、环境污解决道路拥堵、环境污染染、、事故率和减轻驾驶者负担等问题事故率和减轻驾驶者负担等问题的路径的路径。

1991 年,美国国会指定交通部(DOT)负责全国的智能交通发展。

1998 年美国交通部制定《面向21 世纪的运输平衡法案》,启动智能车辆先导计划(IVI),旨在通过加速开发、引进、商业化驾驶员辅助驾驶产品来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伤亡。

美国交通部发布《美国智能交通战略计划,美国交通部发布了《美国智能交通战略计划,美国在联邦层面制定《联邦自动驾驶汽车政策》(FederalAutomatedVehiclesPolicy,以下简称自动驾驶1.0)、《自动驾驶系统2.0:安全愿景》(AutomatedDrivingSystems2.0:AVisionforSafety,以下简称自动驾驶 2.0)和《准备迎接未来交通:自动驾驶汽车 3.0》(PreparingfortheFutureofTransportation:AutomatedVehicles3.0 ,以下简称自动驾驶3.0)三部自动驾驶发展政策,明确了美国发展自动驾驶的基本策略:不干预不干预自动驾驶的技术路径选择自动驾驶的技术路径选择,,将关注点置于确保产业安全发展将关注点置于确保产业安全发展和消除既有制度对创新障碍。

和消除既有制度对创新障碍。

2.加利福尼亚州加利福尼亚州:示范性的规则体系,率先展开部署工:示范性的规则体系,率先展开部署工作作加利福尼亚州加利福尼亚州((以下简称以下简称““加州加州””))在美国各州自动驾在美国各州自动驾驶立法中处于领先地位驶立法中处于领先地位,,其立法内容较为全面其立法内容较为全面,,且积极尝试且积极尝试8 新规则新规则。

在法律层面,加州两院共通过了8 部自动驾驶相关法律,内容涉及道路测试、商业部署、税收等多个方面。

加州自动驾驶法规由车辆管理所(theDepartmentofMotorVehicles,以下简称DMV)负责。

目前,DMV 有三种自动驾驶汽车许可证事项:配备司机的测试许可证、无司机测试许可证和部署许可证。

加州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的一般规定加州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的一般规定。

第一,加州测试驾驶员的要求不限于雇员,包括测试主体指定的人员。

第二,加州要求测试主体为测试驾驶员制定培训计划,并向DMV 提供培训计划的课程大纲和基本情况。

并且完成培训计划也被作为获得测试驾驶员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三,禁止转让处置自动驾驶整车及主要零部件,但被转让方已经获得许可、用于教育学习和车辆不可修复的除外。

加州关于远程测试的规定加州关于远程测试的规定。

第一,加州在车辆方面要求测试主体证明无驾驶员测试车辆符合通信稳定性要求;如果车辆发生碰撞或需要向执法人员提供车祸信息,则车内应当有法律规定的与车主或操作员沟通的方式(显示、通讯);测试车辆符合所有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或者制造商应提供经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批准的豁免证据。

第二,加州要求测试主体符合其执法互动计划。

测试主体应提供执法互动计划的副本,其中包括制造商将向执法机构和自动驾驶车辆操作设计领域附近的执法部门、消防部门和紧9 急医疗人员等第一响应者提供的信息。

该信息将指示这些机构如何在紧急情况和交通执法情况下与车辆互动。

测试主体还应在批准测试申请后10 天内通过电子邮件向加州公路巡逻队(CaliforniaHighwayPatrol,CHP)提交执法互动计划,并通知运营范围内的其他执法机构和第一响应者。

该执法互动计划应由制造商定期审查,并在需要变更时更新,频率不得少于一年一次。

第三,加州要求远程操作员应当接受维护培训。

测试主体应为其远程操作员安排维护培训计划,并证明每个远程操作员已经完成足够的培训,使其能够安全地履行远程操作员的职责,并拥有相应类型的测试许可证。

表表11 执法互动计划的内容执法互动计划的内容执执法法互互动动计计划划内内容容如何与车辆运行时始终可用的车辆远程操作员通信,包括为制造商提供联系电话号码在发生涉及车辆的碰撞或交通违规时获取车主信息,车辆登记和保险证明如何安全地将车辆从道路上移走如何识别车辆是否处于自动模式,如果可能,如何安全地脱离自动模式如何检测并确保自动模式实际上已被停用如果适用,如何安全地与电动和混合动力车辆互动车辆操作设计领域的描述制造商认为有关自动驾驶汽车操作的危险情况或公共安全风险所需的任何其他信息加州的示范运营要求加州的示范运营要求。

加州的示范运营规则是以道路测试要求(包括一般测试和远程测试)为基础而建立的,但也具备多项专门规定。

第一,明确自动驾驶的运行设计域(operationaldesigndomain,简称ODD),并要求车辆不能在公开的ODD 之外的区域中以自动驾驶模式操作。

第二,部署主体应证明自动驾驶汽车能够识别常见或受限制的外部10 环境。

第三,对外销售或租赁时,要尽到充分的教育和告知义务。

提供解释自动驾驶技术的全面情况和所有限制的指导或手册。

第四,对于无驾驶员或方向盘的自动驾驶汽车,制造商还应证明该车辆符合远程测试中对车辆的要求。

第五,要求测试主体载人测试要获得获得载客运输的许可和相应测试许可。

第六,由于加州要求对于远程控制的自动驾驶汽车,制造商应证明该车辆符合远程测试中对车辆的要求。

因此,远程测试要求的远程操作员的维护培训计划和执法互动远程操作员的维护培训计划和执法互动计划计划也适用于进行示范运营的远程控制汽车。

专栏加州乘客选拔的两项许可载客运输的许可载客运输的许可(transportationcharter-partycarrier,简称TCP)是基于加州公共事务委员会(CPUC)18-05-043 号决定授权的两个试验计划;测试许可测试许可则是基于DMV 的道路测试相关规范。

其中,CPUC 授权的试验计划包括驾驶员自动驾驶乘客服务试点计划(DriveredAVPassengerServicePilotProgram)和无驾驶员自动驾驶乘客服务试点计划(DriverlessAVPassengerServicePilotProgram),每个试点计划有相应的附加要求。

相关要求如下:(1)在自动驾驶汽车获得两种许可后,将允许在测试过程中提供乘客服务。

.其中远程测试要求测试主体必须一直保持与自动驾驶汽车之间的通信链路,以确保车和车内乘客的安全。

(2)乘客必须年满18 岁。

(3)必须免费向乘客提供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4)不得在机场周边提供服务。

(5)必须遵守DMV 的规定,在每个季度向CPUC 报送数据,包括行驶里程、碰撞信息、乘客的平均等待时间和车辆是否为电动汽车。

(6)保险要求,即符合DMV 要求的500 万美元的保险单、保证金或自我保险证书。

(7)在申请载人测试前,必须已获得DMV 测试许可30 日以上。

113.内华达州内华达州:建立新型公司载体,加速示范运营落地:建立新型公司载体,加速示范运营落地内华达州是美国首个通过自动驾驶法案的州内华达州是美国首个通过自动驾驶法案的州,,其结合产其结合产业实践业实践,,在持续探索和更新自动驾驶的规则在持续探索和更新自动驾驶的规则。

内华达州分别在共出台了四部自动驾驶相关法案,其规定围绕概念明确、道路测试和其他形式测试、操作员的驾照许可、管理部门等方面展开。

其每次法案既有新规定,也有对既有规定的细化和修订。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内华达州在立法中创设““自自动驾驶汽车网络公司动驾驶汽车网络公司””((Autonomousvehiclenetworkcompany)。

)。

根据NRS706B.030 规定,自动驾驶汽车网络公司是指将乘客与能够为乘客提供运输服务的完全自动驾驶汽车连接起来以获得赔偿的实体。

其中,“运输服务”是指在旅客选择的地点之间使用完全自动驾驶汽车运送一名或多名乘客。

内华达州借助自动驾驶汽车网络公司进一步推动了示内华达州借助自动驾驶汽车网络公司进一步推动了示范运营的落地范运营的落地。

自动驾驶汽车网络公司采取许可制,由内华达州交通管理局(theNevadaTransportationAuthority)负责。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该许可是指公司设立许可,而如果要从事运输业务,需要单独的运输服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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