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局24小时预约检验检疫制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06•【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5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清理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并作为执法依据的标准、规程和其他技术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特种设备目录、法检目录等行政管理目录,以及根据国际条约、惯例和相关国内法发布的禁令、解禁令、检验检疫要求等公告,不适用本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请示报告、会议纪要以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以及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事项。
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2.17•【文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现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范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报检范围(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第四条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第五条报检单填制要求为:(一)报检人须按要求填写报检单所列内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报检日期按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日期填写。
(二)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
第二章报检资格第六条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
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
第七条代理报检单位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代理报检员证”,凭证办理代理报检手续。
第八条代理报检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6号]【发布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公布日期】2000.11.14【实施日期】2001.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6号)现发布《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0年十一月十四日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传播,确保供港澳活禽卫生和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供港澳活禽是指由内地供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用于屠宰食用的鸡、鸭、鹅、鸽、鹌鹑、鹧鸪和其它饲养的禽类。
第三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供港澳活禽的检验检疫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供港澳活禽饲养场的注册、疫情监测、启运地检验检疫和出证及监督管理工作。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供港澳活禽出境前的临床检查或复检和回空车辆及笼具的卫生状况监督工作。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活禽实行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我国内地从事供港澳活禽生产、运输、存放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注册登记第六条供港澳活禽饲养场须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注册。
注册以饲养场为单位,实行一场一证制度。
每一注册饲养场使用一个注册编号(编号格式见附件5)。
未经注册的饲养场饲养的活禽不得供港澳。
第七条申请注册的活禽饲养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存栏3万只以上;(二)符合供港澳活禽饲养场动物卫生基本要求(附件2)。
第八条申请注册的活禽饲养场须填写《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注册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饲养场平面图和彩色照片(包括饲养场全貌,大门,进出场及生产区通道,饲养舍内、外景,更衣消毒室,饲料库,兽医室,病禽隔离舍,死禽处理设施,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及出、入场隔离检疫舍);(三)饲养场动物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或全面质量保证(管理)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试题9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1929年,工商部( )商品检验局成立,这是中国第一家由国家设立的官方商品检验局。
A、北京B.南京C.上海D.广州2、( )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A.1986 B.1988 C.1989 D.19913、全国人大九届一次会议批准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家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并于( )年4月成立,这就是统称的“三检合一”。
A.1997 B.1998 C.1999 D.20004、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对进口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对相关的国外生产企业的( ),是采用符合国外通行的技术贸易壁垒的做法,以合理的技术规范和措施保护国内产业和国家经济的顺利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健康与合法权益。
A.注册登记B.监督管理C.注册登记与监督管理D.既不用注册登记,也不用监督管理5、为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对外信誉,只有对重要的出口商品实施必要的( )检验检疫,才能保证质量、规格、包装等符合进口国法规要求。
A.强制性B.一般性C.集中性D.服务性6、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实施( )检验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
A.装运前B.装运后C.报关时D.加工时7、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实行危包出口质量( )制度,危险货物包装容器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后,方能生产和使用。
A.许可B.登记C.卫生注册D.卫生登记8、收货人与发货人签订的废物原料进口贸易合同中,必须订明所进口的废物原料须符合中国( )的要求,并约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
A.环境保护控制标准B.危险品C.《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D.《食品卫生法》9、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由( )A.国家质检总局制定B.国家发改委C.国家质检总局、财政部D、国家发改委、财政部10、对商品进行归类时,品目条文所列的商品,应包括该项商品的非完整品或未制成品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这些非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 )A.基本功能B.相同用途C.本质特征D、核心组成部件11、出境货物受理电子报检后,报检人应按受理报检信息的要求,在( )随附单据。
报检的时限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报检的时限
1. 境快件在其运转工具离境4 小时后,运营人应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2.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 天报检
3. 境动物产品的及其他检疫物的报检应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出境动物产品,应在出境前7 报检;需做熏蒸消毒处理的,应在15 天前报检
4. 出境货物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 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5. 出口玩具的发货人应在货物装运前7 天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出口玩具必须逐批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6. 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前15 天报检
7. 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 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8. 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 天报检
9. 出境观赏动物应在动物出境前30 天持贸易合同或演出合约、产地检疫证书、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许可证、信用证到出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10. 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 天预报,隔离前7 天报检
11. 报检后30 天内未联系事宜的作自动撤消报检处理
其它
1. 动物饲用饲料登记备案的企业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年审,年审的期限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提高出口商品质量促进外贸进出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提高出口商品质量促进外贸进出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15•【字号】鄂政办发[2007]97号•【施行日期】2007.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通关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提高出口商品质量促进外贸进出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9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提高出口商品质量促进外贸进出口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九月十五日关于提高出口商品质量促进外贸进出口工作的指导意见(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质量工作会议,及国家质检总局与省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促进湖北成为中部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合作备忘录》的精神,促进我省外向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提高出口商品质量、促进我省外贸进出口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强化对出口商品以质取胜战略的认识。
产品质量问题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企业的信誉,关系国家形象。
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行开放先导战略,对外贸易有了较快增长,一批产品走向世界,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不断扩大。
要保持这种良好的势头,坚持以质取胜战略显得尤为重要。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全方位全过程地加大质量监管力度,创造更多的质量过得硬的名牌产品,不断扩大国际市场占有率,促进我省外贸进出口工作持继、健康、快速发展。
二、确保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企业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企业产品必须坚持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严格把关,杜绝不合格产品出厂。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依照法律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对进出口商品严格实施检验检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产品质量问题,完善责任体制,协调解决进出口产品质量方面遇到的重大问题,严肃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尤其是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产品,确保进出口商品和食品安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7.01•【文号】国办发[1998]102号•【施行日期】1998.07.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通关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7月1日国办发〔1998〕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由海关总署管理。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的起草,由卫生部负责。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起草,由农业部负责。
3.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起草,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
(二)划入的职能。
1.将卫生部承担的国境卫生检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将农业部承担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将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承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和监管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转变的职能。
1.将实验室检验检疫、隔离检疫等技术工作以及与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的技术有关的研究、咨询、风险分析的职能,交给下属事业单位。
2.将对认可的检验(鉴定、卫生监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动植物检疫)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实验室资格评审的职能,交给下属事业单位。
3.将健康体检和预防接种的职能,交给下属事业单位。
4.将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度和技术开发、推广、服务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应用开发的职能,交给下属事业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23•【文号】国质检办[2008]185号•【施行日期】2008.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质检办〔2008〕185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1日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行政效能,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总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总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切实转变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接受人民监督,努力提高行政能力、执法管理水平,做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
第三条总局工作人员要自觉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一致,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精诚团结,顾全大局;严格遵守纪律,廉洁从政,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保证政令畅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总局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积极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总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
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简介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概念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指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惯例
等的要求为准则,对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等进行检验 检疫、认证及签发官方检验检疫证明等监督管理工作。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作用 1. 国家主权的体现 2. 国家管理职能的体现 3. 对外贸易顺利进行和持续发展的保障
受进出境收发货人的委托,为委托人办理报检的 从事代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
特点:接受进出境收发货人的委托,为委托人办 理报检;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
(三)自理报检单位 1. 自理报检单位的范围 自理报检单位主要如下。 1)一般进出口企业。 2)出口运输包装生产企业。 3)境外企业和组织。 4)进出境动植物及包装物、运输工具。 5)科研单位。 6)其他。
三、报检员
报检员是指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资格,在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注 册,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的人员。
1.报检员资格 参加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并成绩合格的人员
可取得报检员资格,并获得《报检员资格证书》。 2.报检员注册 (1)前提 1)获得《报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申请报
2. 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
凡属自理报检单位范围的,在首次报检时须办理 备案登记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
(1)申请地点 (2)备案登记的程序
(3)备案需提交的单证 (4)“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3. 备案登记的监督管理 (1)接受监管 (2)终止备案登记 (3)撤销备案 (4)异地报检
(二)报检单位的类型 报检单位按其登记的性质,可分为自理报检单位
和代理报检单位两种类型。 1. 自理报检单位 自理报检单位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办理
检验检疫工作内容
二、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
1.报检
2.合格,签发 出境通关单 检验检疫机构
3.凭通关单 通关出境
1.报检
海关
2.不合格,签发 不合格通知单 检验检疫机构
对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 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作 为海关核放货物的依据;同时,国 外要求签发有关检验检疫证书的, 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经检 验检疫合格的,签发相应的检验检 疫证书;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 不合格通知单”。
三、工作内容
(3)卫生检疫与处理
海关对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 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医学 检查和卫生检疫,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 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 入境或者出境检疫证。
三、工作内容
(1)进出口商品检验
法律法规还规定了一些出入境货物, 如废旧物品、须做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 定的货物、援外物资等,无论是否在 《目录》均须实施检验检疫。《目录》 外的进出口商品,海关可根据有关规定 实施抽查检验。
三、工作内容
(2)动植物检疫
海关依法实施动植物检疫的对象包 括: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 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转载动植物、动 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转载容器、包 装物、铺垫材料;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 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其他应 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货物
报检实务
检验检疫工作内容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体系变革
商检 动植检 卫检
国家及地 方出入境 检验检疫 局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998年4月,为了更好地适应改革 开放的形势和外经贸发展的需要,党中 央和国务院再次对原有的检验检疫管理 体制进行了改革,实施“三检合一”。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体系变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汕头检验检疫局预约报检制度(试行)
一、预约报检是指报检单位可以全天候向我局提出申请,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办理报检业务,我局各检务窗口予以安排,为报检单位提供受理报检和签证放行服务。
二、综合业务处申报科负责局本部预约报检工作,各办事处检务窗口负责本办事处预约报检工作;
三、报检单位需提前2小时以书面方式提出预约申请,并填写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预约的报检或签证工作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传真、短信、电话或口头约定的方式提出预约申请,但是事后必须补办书面申请。
各检务窗口对预约工作的申请,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四、各检务窗口受理报检单位预约申请后,涉及施检部门业务的,应及时告知相关业务部门,便于相关业务部门安排人员,做好准备工作,及时提供预约服务。
五、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在预约报检中要严格执行“十不准”“八不准”等廉政规定,凡违反规定受到服务对象投诉的,经核查属实,根据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预约电话和监督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