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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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

莲都区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五月

第一部分莲都区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文本

莲都区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性质

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是根据区域社会经济活动类型、生态环境要素、生态环境敏感性与生态服务功能空间分布规律,将区域划分为禁止准入区、限制准入区、重点准入区和优化准入区,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生态环境功能小区规划,明确各生态环境功能小区的环境保护基本要求、污染控制、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措施的过程。

第二条规划目标

根据莲都区社会经济发展特征、生态环境要素特征、生态环境敏感性和生态服务功能空间分异规律,将全区划分为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功能区,设置区域建设开发活动的环保准入门槛,明确各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以控制和改善社会经济活动的环境行为,为政府开展区域性开发建设活动提供环境决策基础,为环保部门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审批提供基本依据。

第三条规划范围与期限

本规划以莲都区整个行政区域为规划范围,总面积1502.1平方公里。

规划基准年:2005年;

近期:2006-2010年;

中远期:2011-2020年。

第四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号);

《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

《浙江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2005);

《浙江省生态功能区划》(2004);

《浙江省县(市、区)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技术导则》(试行)(2006);《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浙江省第三次应用遥感技术普查水土流失成果报告》;

《浙江省丽水市十一五规划汇编》;

《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利用规划》

《丽水市水土保持规划》(2001-2050年);

《丽水市生产力布局与产业带发展规划》(2005-2010年);

《丽水市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

《2005年丽水市水资源公报》;

《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

《丽水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2006-2015年);

《丽水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2005年丽水市环境状况公报》;

《丽水市莲都区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告》;

《莲都区统计年鉴》(2006年);

《丽水市莲都区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

《丽水市莲都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2005年莲都区政府工作报告》;

《2006年莲都区生态区建设工作总结》;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成果报告》;

《丽水市莲都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成果汇编》;

《丽水市莲都区生态区建设规划》;

《丽水市2005年开发区(园区)发展报告》;

《瓯江干流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总体规划》;(2006—2020)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专项规划等。

第五条规划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承载力空间分布为基础,根据社会经济活动对生态环境承载力利用强度的不同,从环境准入的角度将莲都区划分为优化准入、重点准入、限制准入和禁止准入四类生态环境功能区,明确各类功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和建设开发活动的环保准入条件等,实现对有限的生态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

第六条规划原则

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加快对受破坏地区的治理和恢复。城镇建设和产业发展要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确保“治旧控新”目标的实现和环境质量的改善。

统筹发展、重视协调的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和自然和谐为主线,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着眼于区域未来的可持续发展,遵循自然客观规律和经济发展规律,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

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从区域实际出发,根据其资源与生态环境特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科学合理规划,提出符合当地实际的总量控制目标和产业环保准入条件。

可操作性和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区级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是国家级、省级规划的细化与落实,应突出可操作、易实践的特点,满足环境管理方式转变需要,为制定差别化的分区管理政策提供依据。同时,区域发展的内部区位结构今后一个时期仍将变迁,功能区划要分析这种变迁趋势,体现前瞻性。

与其它规划相协调、衔接的原则。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在注重与上一级规划相协调的同时,做好与其它相关规划尤其是生态市建设规划的衔接工作,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七条规划成果

《莲都区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文本》

《莲都区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说明》

《莲都区生态环境功能区登记表》

《莲都区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图集》

第二章生态环境功能分区

第八条命名方法

生态环境功能小区命名:生态环境功能小区名称由“地名+生态服务功能特点(或生态环境敏感性特征)+生态环境功能小区”构成。

生态环境功能小区编码及含义:生态环境功能小区编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直接采用省生态功能区划的一、二、三级区的编码;第二部分为区域内的生态环境功能小区编码,共7位,前4位为设区市、县(市区)行政区编码,第5位为生态环境功能小区类别编码,其中A代表禁止准入区,B代表限制准入区,C代表重点准入区,D代表优化准入区。最后2位为生态环境功能小区编号。

第九条生态环境功能小区归类原则

所有生态环境功能小区划分完毕后,将其归为禁止准入区、限制准入区、重点准入区、优化准入区四类生态环境功能区。

禁止准入区包括各级自然保护区(含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含一、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绝对(核心)保护区以及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这些区域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

限制准入区主要包括绝大部分农业、林业用地,以及在城镇体系规划与工业布局规划中非重点进行工业开发和城镇建设的乡镇。这些区域以生态保护、农业生产为主,严格限制工业开发和城镇建设规模,禁止新上高污染工业项目。

重点准入区主要为在城镇体系和工业布局规划中需要进行大规模工业开发和城镇建设(人口集聚),且现状污染物排放量不大、环境质量较好的区域。该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达到功能区要求,且有较强的环境承载力(环境容量)。

优化准入区主要为现状开发密度较高,生态环境承载力正在减弱,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环境质量现状未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区域。该区是工业开发和城镇建设的重点区域,其与重点准入区的主要区别是需要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

第十条区划方案

莲都区划分为26个生态环境功能小区,其中禁止准入区11个、限制准入区6个、重点准入区7个和优化准入区2个。禁止准入区、限制准入区、重点准入区和优化准入区四类生态环境功能区的面积分别为163.43、1203.65、89.14和45.88平方公里,分别占全区国土面积的10.88%、80.13%、5.93%和3.05%。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功能分区(详见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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