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关联交易行为,防止关联交易对企业利益造成伤害,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资产转让、债务转移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厉害关系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开展的关联交易活动。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
第二章关联交易管理机制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包括: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设立关联交易审议机构、加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
第六条企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审议机构,负责审议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全体股东提交审议结果报告。
第七条企业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第八条关联交易应当经过合法、公正的程序审批。
企业应当制定关联交易审批办法和程序,并明确主管部门、审议机构、决策者、具体流程和结果公示方案。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审议流程,确保审议程序透明公开,审议标准严格规范,决策程序合法公正。
第十条关联交易审议机构应当按照程序要求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对审议结果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公开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的性质、范围、金额、关联方身份等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存在的所有关联交易事项,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关联交易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应当按照监管要求纠正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档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关联交易: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资产转让、债务转移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厉害关系的经济活动。
非上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一、引言二、关联交易的定义和范围1.关联交易是指非上市公众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
2.关联交易范围包括股权转让、资产出售、借贷、担保、合同订立等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一切交易活动。
三、关联交易的程序1.关联交易需经过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和决策,并提交监事会进行监督和审核。
2.关联交易需制定明确的流程和规范,包括相关文件的准备、内部报批、层级审批等环节。
3.关联交易需按照公允、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交易价格合理,避免对公司利益的侵害。
四、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公告1.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及时披露与关联交易有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2.关联交易需在公司年报、中期报告、公告等财务报告中进行详细披露,并说明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五、关联交易的监督和审查1.监事会应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关联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交易合规性和合法性。
2.可设立独立的监委会或特别审计组对关联交易进行专门审计和监督。
3.发现关联交易违规行为的,应及时采取合法合规的措施进行纠正和整改,并依法追究责任。
六、关联交易的法律责任1.非上市公众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和管理责任。
2.违反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暂停交易、撤销执照等。
七、总结非上市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出台,对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可以有效防范关联交易的潜在风险,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非上市公众公司应积极遵守并落实这些管理办法,不断完善和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本公司”)在旗下产品运作及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关联交易,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2.1 诚实信用与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2.2 利害关系人回避的原则;2.3 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任何关联方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明确、具体;2.4 尽力避免公司任何股东或公司股东的其他关联方通过任何关联方交易垄断公司销售或其他业务渠道、或干涉公司运营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2.5 遵循商业惯例,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基金业协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关联交易应当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禁止从事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确保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基金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关联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管理的账户以及与控股股东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管理的账户,基金托管人以及与托管人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
第六条根据是否为法律所禁止这一标准,基金关联交易分为禁止性关联交易和非禁止性关联交易。
第七条基金的关联方与基金之间的交易视为基金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7.1 向基金关联方支付报酬;7.2 其他导致基金与关联方之间利益转移的活动。
第八条基金的禁止性关联交易包括:8.1 以基金财产向本公司或基金托管人出资;8.2 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禁止的其他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摘要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之间或企业和其股东、高管、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交易。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是规范企业内部关联交易行为的重要制度,旨在维护企业公平、公正的经营环境,保护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本文将介绍关联交易的定义、影响、管理办法、相关法规和监督措施。
1. 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之间或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包括股东、高管、关联企业之间的买卖、租赁、资金往来等交易行为。
关联交易可能存在利益输送、利益冲突等问题,影响企业的独立性和公平性,因此需要进行规范管理。
2. 关联交易的影响关联交易的不当行为可能导致以下问题:利益输送:企业向关联方转移利益,损害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利益冲突:关联方可能出于私利而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损害企业整体利益。
资金流失:关联交易会导致企业大量资金流出,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
3.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为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企业应制定以下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制度:设置独立董事监督关联交易,保障交易公平。
关联交易披露:企业应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信息,保障股东知情权。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建立审议程序,对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进行审查。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确保交易公平、合理。
内部控制措施: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4. 相关法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涉及的相关法规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
这些法规对企业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企业应遵循法规要求履行关联交易管理责任。
5. 监督措施监督是关联交易管理的重要环节,监督措施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由独立董事、监事会等内部机构监督关联交易行为。
外部监督:由监管部门、证监会等外部机构对企业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结论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是企业内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企业的独立性和公平性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信息,遵守相关法规,接受监督检查,确保关联交易行为合规、公正、透明。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办法。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调节利润或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四)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四)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交易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的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
第四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
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本办法所称本行的内
3 / 5。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全文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制定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下面是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六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金融监管局依法对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三)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近亲属;(五)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所列关联方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六)公司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金融监管局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倾斜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方。
第八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类型:(一)投资入股类:包括关联方投资入股公司(含增资、减资及收购合并等);(二)资金运用类:包括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含新设、增资、减资、收购合并等);(三)利益转移类:包括给予或接受财务资助,赠与、出售或租赁资产,权利转让,担保,债权债务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比例增资权或其他权利等;(四)保险经纪业务类: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提供货物或服务类:包括审计、精算、法律、资产评估、资金托管、广告、日常采购、职场装修等;(六)金融监管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引致公司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与公司财务管理制度配套执行。
2适用范围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工作。
3编制依据
3.1《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
3.2《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4),上级公司
4释义
4.1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分为持续关联交易和单次关联交易。
持续关联交易是指预期在一段时间内持续或经常进行、涉及提供货物或服务或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通常是公司在日常业务中进行的交易。
单次关联交易是指非持续或非重复发生的关联交易。
4.2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4.3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4.4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4.5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4.6豁免额度:经独立股东批准的每年度公司所能发生的关联交易最高限额。
5职责分工
5.1计划财务部
a)为公司关联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协助上级公司确定并实时更新关联方清单,组织公司关联交易豁免额度申报、超豁免额度追加申请及公司关联交易日常管控工作;
b)负责公司所有涉及关联交易合同的专项审核;
c)负责公司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额统计与分析、配合内外部审计对本公司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d)负责公司关联交易控制绩效的考核工作、协助上级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5.2审计监察部
a)负责提供关联交易的法律支持;
b)开展关联交易内部审计。
5.3各单位、部门
负责本单位、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上报及关联交易日常管控工作。
6管理流程
6.1关联交易的管理流程分为单次关联交易和持续关联交易管理流程。
6.2单次关联交易管理流程:
6.2.1各单位、部门需要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单次关联交易前,须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根据报送的材料会同业务单位、部门判断该交易是否属于单次关联交易。
6.2.2如果判定属于单次关联交易,计划财务部负责向上级公司上报。
6.2.3经上级公司判定此单次关联交易免于申报、公告或独立股东批准,由计划财务部回复相关单位、部门,相关单位、部门根据公平定价的原则签订合同,合同报计划财务部留存,由计划财务部将合同签订情况向上级公司上报。
6.2.4上级公司判定此单次关联交易须申报、公告或独立股东批准,相关单位、部门应根据上级公司的要求准备并提供相关资料,相关工作流程可参考持续关联交易豁免申请流程,相关单位、部门须得到计划财务部正式通知后方可签订合同。
6.3持续关联交易管理流程分为持续关联交易管理及控制流程和持续关联交易豁免申请流程。
6.3.1持续关联交易管理及控制流程如下:
6.3.1.1计划财务部在前一周期(三年)各类别持续关联交易豁免额度执行的最后一年的第四季度,组织公司各单位、部门编制下一周期(三年)各类别持续关联交易豁免额度,并及时上报上级公司。
6.3.1.2计划财务部根据获批的下一周期(三年)各类别持续关联交易豁免额度通知相关单位、部门遵守,同时据此控制和审核关联交易合同。
6.3.1.3公司各单位、部门签订新的持续关联交易合同前,须确定合同中规定的交易是否属于公司已获豁免的持续关联交易类别,如果经判断后不属于公司已获豁免的持续关联交易类别,则须参考持续关联交易豁免申请流程履行完相应手续后,方可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及时提交计划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
6.3.1.4计划财务部统计关联交易额数据,准备披露或汇报材料,编制定期预测,上报上级公司。
6.3.2持续关联交易豁免申请流程如下:
确实属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超原批准的持续关联交易豁免额度,各单位、部门向计划财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总监及总经理审批后,由计划财务部向上级公司申报。
6.3.3上级公司书面批准增加关联交易额度后,各单位、部门方可签署关联交易合同,如未获上级公司批准,各单位、部门不得签署关联交易合同。
7管理要求
7.1内部关联交易单位的确定
7.1.1内部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和总公司内部单位之间、上级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购买或出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或服务、设备租赁等以货币计量并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交易。
7.1.2内部关联交易单位,是指总公司所属各单位能够直接控制的,并独立编制财务报表和纳入各单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单位。
7.1.3内部关联交易单位的确认,由负责合并其财务报表的上级单位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合并财务报表及关联交易的定义确认,按照“逐级申报备案”程序报上级公司备案。
7.2内部关联交易的结算
7.2.1收款发票开出,收款单位根据双方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或完成工作量的确认凭据及支持性文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开出收款发票送达公司各业务部门;收款单位不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开出收款发票给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计划财务部有权按合同条款规定拒绝接收发票。
7.2.2发票的接受,各业务部门应建立统一的“发票登记簿”,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接收、登记并签字确认;对收到的发票要及时进行归类、登记和处理。
7.2.3发票的签审,各业务部门应规定本部门发票的签审时间,应在规定的签审时间内完成发票的签审并及时报送计划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
7.2.4发票退回与修改,计划财务部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发现发票金额或支持凭据有误,应通知发票接收部门办理退票;开票单位对退回的发票应及时查明原因,修改后重新开出的发票,各业务部门自收到发票日重新办理发票签审及报账。
7.2.5发票付款。
各业务部门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内部系统的付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45天。
内部单位不得无故相互拖欠,超过6个月未付的内部关联交易款要在中期、年度财务分析中做具体说明。
7.3内部关联交易的核算
7.3.1公司根据需要分别在“营业收入”项下设置“内部关联交易收入-XXXX
收入”明细科目进行关联交易收入的核算;在“营业成本”项下设置“内部关联交易成本-XXXX费用”明细科目进行内部关联交易成本的核算。
7.3.2公司应根据上级公司编制下发的“内部关联交易单位名录”分别建立“应收账款-内部关联交易-XXXX单位”和“应付账款-内部关联交易-XXXX单位”明细账,进行内部关联交易的会计核算;在“其他应收账款-内部关联交易-XXXX 单位”和“其他应付账款-内部关联交易-XXXX单位”明细账,进行内部关联交易单位之间代收代付等往来的会计核算。
内部关联交易单位应使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7.3.3公司设置“内部关联交易往来明细账”应统一核算口径,交易发生额的调账应按原会计凭证的会计分录做“红字”冲销,不得差额调整。
当期交易额和余额是双方对账的依据,不得随意调整。
7.3.4公司开出或收到的正式收付款发票,在年度财务决算时都应完成审查并做相关账务处理,确认为当期内部关联交易,以保持交易双方内部关联交易发生额的一致。
7.4内部关联交易单位间的对账
7.4.1内部关联交易单位之间的对账以债权方为主动对账方;债务方有积极主动配合的责任。
7.4.2公司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内部关联交易单位往来账的对账和清理。
7.4.3公司在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前必须保证交易双方内部关联交易发生额、往来余额完全一致;有差额的应做“差额调节表”调整到一致,并注明差额原因,并取得对方的书面签字认可。
7.4.4内部关联交易单位之间往来对账因单位变动等原因无法完成对账的,应在编制财务报表前以书面或邮件报告上级公司。
8内部关联交易报表的编制和上报
8.1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内部关联交易合并。
8.2内部关联交易报表分为内部报表“单家关联方交易汇总表”和外部报表“关联交易限额控制表”。
8.3内部关联交易报表的格式以上级公司下发的为准。
8.4与上级集团内部各单位间对账每季度一次,与海油系统单位及其他外部关联方对账每月一次,要求在当月(或当季度)的第三个工作日之前完成,并上报上级公司。
9附则
9.1本办法由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9.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