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新型主体 创新农业经营模式祝保平
培育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培育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推动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是指以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指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中,建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实现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和品牌化经营,提高农产品质量、加工技术和市场竞争力。
本文将从培育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两个方面来探讨相关问题。
一、培育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呈现出产业结构单一、农业生产手工化程度高、规模化经营程度低等问题,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对解决这些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要完善法律法规,为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当前,我国有关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法律法规较为滞后,导致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融资难、用地难等问题。
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促进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
要加强对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资金支持。
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需要大量资金支持,而当前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较小。
要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为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各种资本进入农村市场,为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要加强对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技术培训。
当前,我国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普遍面临技术力量不足、人才短缺等问题,制约了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
要加大对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技术培训力度,提高其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提升整体竞争力。
要加强对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开发。
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需要市场的支持,要通过开拓市场、拓展销售渠道等方式,帮助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开拓市场,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
要加大对农业科技的支持力度。
农业科技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品质的重要保障,要加大对农业科技的投入,提高农业科技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
培育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培育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业产业的不断壮大,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已成为当前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
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是指在农村生产经营领域发挥主导作用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实体。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需要积极培育和发展这些新型经营主体,推动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加快农村经济转型升级。
一、培育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重要性1. 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升级既有的农业经营主体结构以家庭农场、个体农户为主,生产经营方式单一,规模小,效益有限。
培育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可以带动大量农民参与现代农业生产,推动农业产业结构升级,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现代化。
2. 推动农村经济增长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将增加农村居民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促进农村居民增收。
新型经营主体具有更强的经营能力和创新意识,可以推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增长,促进农村全面发展。
3. 提高农产品质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更强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实力,可以推动农产品生产的标准化、规模化,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品牌效应,满足市场需求。
4. 保障农村生态环境新型经营主体具有更强的环保意识和资源保护意识,可以更好地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推动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实现农业的绿色发展。
1. 引导政策支持政府应通过出台政策、制定法律法规,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定的税收减免、土地扶持等政策支持,降低其经营成本,激发其发展潜力。
2. 加强组织建设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应当以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形式为主,这些组织可以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提高农产品的产销一体化和产供销一体化能力。
3. 推进农业现代化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应当结合自身情况,积极引进和应用现代农业生产技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
4. 加强科技创新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应当积极开展农业科技研发,加强科技创新,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增加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随着农业产业的不断发展和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成为了当前农业发展的重要任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要活动,具有一定规模和市场经营能力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者。
在当前农业发展的形势下,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推动农业现代化、提升农业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培育方向和支持政策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要活动,具有一定规模和市场经营能力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者。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同类型的农业经营主体。
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农业龙头企业以其资金实力和市场经营经验,能够带动周边农户增加收入、提高生产效率;农民合作社能够整合资源、规模经营,提高产品品质和市场竞争力;家庭农场通过家庭经营和耕作,实现规模化、专业化生产,成为农业产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则是发挥农民主体作用,促进农业资源合理利用,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1.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
农业龙头企业在农业发展中担当着带动作用,积极推动农业产业现代化、提高农产品加工和质量安全水平。
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支持,引导其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生产效率、改善产品质量,对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重要意义。
2.发展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一定规模和市场经营能力,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载体。
应加大对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政策支持,推动其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附加值提升。
1.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税支持。
为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其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8.27•【文号】农办议〔2018〕304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8〕304号李东艳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一)关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央高度重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都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作为重要内容。
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积极培育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是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
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服务、保险支持、营销市场、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体系。
《意见》明确提出,要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同时,《意见》强调,要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把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不忽视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正确处理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带动普通农户发展的关系。
二是建立家庭农场动态管理机制。
我部指导各地完善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确保所有涉农县(市、区)全覆盖。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管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管理随着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农业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和多样化成为当今农业发展的重要趋势。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管理,关乎农业产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也是推动农业转型升级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管理展开讨论。
一、农业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发展农业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发展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也是农业持续发展的关键。
传统农业经营主体以家庭农场、个体农户为主,由于规模小、效率低,面临诸多问题。
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显得尤为重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业企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形式,其发展不仅可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还能带动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产业带动效应。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方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需要政府、企业等多方共同参与,采取多种方式来引导和推动。
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出台政策法规,给予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政策支持,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创业成本。
另一方面,企业可以积极投资农业产业,与农民合作成立合作社或农业企业,实现产业链的延伸和农产品的增值。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理模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理模式需要遵循市场规律,保障经营主体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其次,要加强市场营销和品牌建设,提升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再次,要加强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提高经营主体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最后,要加强与周边农业企业、合作社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互利共赢。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防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风险和挑战,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防范。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制定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应对各类风险。
其次,要加强资金管理和财务监控,保证企业的资金安全和经营稳定。
再次,要加强市场监测和竞争分析,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应对市场变化。
最后,要加强法律意识和合规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避免法律风险。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法和成效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法和成效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当前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也是实现乡村振兴、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关键举措。
在过去的发展过程中,传统的个体农户经营模式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规模小、技术含量低、市场风险大等。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推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旨在通过整合资源、优化结构,提升我国农业发展的整体水平。
一、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1.1 农业现代化的迫切需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农业产品的质量和品种多样性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传统的小农经济往往无法满足这一需求,因此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当务之急。
1.2 新型经营主体的涌现在政策的大力推动下,我国农村地区涌现了一大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这些新型经营主体在发挥规模效应、整合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做法2.1 推动农业产业化产业化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途径之一。
通过推动农业现代化、加强产业化经营,可以提升农业产品的附加值,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增强农业的竞争力。
2.2 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农业科技创新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
政府和企业可以加大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促进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提升产业效益。
2.3 支持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手段。
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实现规模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农业生产的现代化。
三、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效3.1 农产品供给能力显著提升近年来,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涌现,农产品的供给能力得到了显著提升。
各种类型的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现代化的管理和技术手段,提高了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为市场和消费者提供了更多优质的农产品。
3.2 农民收入水平稳步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增长,农民的收入水平也在稳步提高。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法和成效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当前农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现代农业发展的不断推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
那么,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有哪些做法和成效呢?接下来,我们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来探讨这个主题。
一、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做法1. 政策支持。
政府可以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土地政策等,吸引和扶持更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入农业领域。
2. 技术培训。
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培训,提升其生产经营水平,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3. 资金扶持。
可以通过设立专项资金、金融贷款等方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资金支持,降低其创业和生产经营的风险。
4. 市场拓展。
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拓多元化的市场渠道,拓展产品销售网络,实现农产品的增值和农民收入的提高。
5. 创新创业。
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中大胆创新,增加科技元素的应用,拓展经营领域,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和竞争力。
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效1. 农业产业升级。
通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增加农业附加值。
2. 农民收入增加。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带动农业企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3. 农业品牌塑造。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往往更注重产品质量和品牌建设,可以推动农业品牌的塑造和农产品的市场化。
4. 农村社会稳定。
通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减少农村劳动力的流失,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
总结回顾通过以上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当前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政府和农业部门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应该加强自身的学习和提升,不断创新和改进经营方式,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培育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培育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作者:师秀清来源:《农家科技》2020年第03期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国民经济水平持续增长,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加速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为了能够切实解决“三农”问题,保障农村人口的生活质量,则必须紧紧依靠深化农村农业改革,充分释放改革红利,惠及广大农民。
在农村农业改革当中,应当做到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并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机制,所以本文针对培育农村新型经营主体,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进行研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农业;经营主体;经营体系以目前实际情况而言,我国农业发展已经进入从传统农业到现代农业转型的新阶段,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已经进入由传统小农生产向社会化大生产转变的新阶段,工农和城乡关系也已经进入深度调整和互动融合的新阶段,而在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形势下,必须紧随党和政府的步伐,切实加快农业现代化改革速度,所以大力培育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尤为重要。
一、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类型和特征(一)新型职业化农民农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保障性产业,为我国长期稳定发展不断贡献力量,但自古以来,人们对于农业的定义仅仅局限在务农者,即依靠农业耕种和养殖获得生存资源的一类人群,所以存在着一定片面性,时至今日,在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逐渐涌现出新兴群体,将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作为自身职业的专职农业者,相比于传统务农者来说,专职农业者的专业能力与职业素养更加优秀。
专职农业者的涌现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农业产业链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通过摸索和创新后,把握自身预期与市场规律之间的關联性,以实现收入的一类人群,所以专职农业者更加能够挖掘农业生产的潜在价值和发展前景,在继承传统农业生产和发展要素的基础上,深度融合现代科学技术与经营管理方式,既可以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又能够激发传统农业新潜力。
(二)种养大户种养大户顾名思义,即具有专业化和规模化的种植和养殖农户,相比于传统农业当中的种植与养殖经营方式来说,种养大户虽然多数为本土种植、养殖的高手,但随着其在家庭承包经营的框架内,通过增加投入要素和优化组合,使家庭经营的容量得到有效的扩充和提升,更加符合现代我国农业结构升级转型的内在需求,并在提高自身收入水平,实现脱贫致富的基础上,为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输送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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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新型主体创新农业经营模式祝保平农业经营机制体制的创新,构建新的农业经营体系,关键在于培育新型主体、创新农业经营模式。
一、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与模式的主要特征所谓农业经营主体,一般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个人和组织。
从我国情况看,改革开放前,就是人民公社;改革开放后,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多种类型的经营主体并存,包括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社区性或行业性的服务组织等。
所谓农业经营模式,一般是指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规定各农业经营主体的权利关系的权利束,以及反映农业分工协作的生产组织形式,通过农业技术的改变实现最优的生产要素组合比例和组合方式。
经营模式与经营主体密不可分,农业经营模式体现了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有机联系,不同的经营主体会变革孕育出不同的经营模式,需要根据国情和农情进行选择。
江苏农业经营主体与模式经历了不同演变和发展过程。
一是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
虽然也涌现出一些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甚至家庭农场,也有个别村依然实行集体经营的,但家庭经营一直是江苏农业生产的普遍主体。
二是90年代开始的龙头企业的产业化经营。
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户与市场对接的问题,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和流通业的繁荣,还有效解决了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
但龙头企业与农户是两个不同利益主体,农民分享不到加工流通环节中的利润。
政府一直试图调整利益分配格局,鼓励采取“订单农业”、“二次分配”、“入股分红”等办法弥补,但实际情况仍然不如人意。
三是新世纪初开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经营。
江苏农业经营主体逐步呈现出普通农户、专业大户、农民经纪人、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农业龙头企业共同发展的良好势头,推动了统一服务型、合作经营型、土地集中型等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
纵观世界已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发达国家和地区,无一例外都实行以农户家庭经营为主、公司化经营为辅的经营模式。
实践证明,家庭经营既适应传统农业的要求,又适应现代农业的要求,是当今世界农业经营最基本、最普遍的组织形式。
从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来看,主要呈现三种农业经营模式:一是以日、韩、中国台湾为代表的“小规模家庭经营+农协(会)系统社会化服务”模式。
二是以欧美为代表的“规模农场+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模式。
三是遍布欧美的农业公司化模式。
经营方式的现代化是农业现代化的本质特征。
我们要按照中央提出的“两个转变”方向和构建“四化”经营体系要求,针对不同地区经济技术条件和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探索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而不是单一主体、单一模式一统天下,着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和江苏特点的农业现代化发展之路。
二、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模式据农经年报统计,到2012年底,江苏全省纳入统计的17808个村(社区),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5104.1万亩,承包农户1288.4万户,户均3.9亩,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
同时,全省累计流转土地面积2409万亩,占家庭承包面积的47.5%。
这些数据表明:江苏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是农户,同时,规模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层出不穷。
(1)专业大户,是从事某一种农产品生产、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专业种养水平的农户。
目前江苏专业大户数量为23.5万户(经营规模50~100亩),占各类规模经营主体总数的81.5%。
在当前经营规模下,专业大户偏向比较收益较高的园艺和养殖业。
(2)家庭农场,是农民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经营,并以农业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目前江苏家庭农场总数达3.4万家(经营规模100亩以上),经营土地363万亩,平均收入达到36万元,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共经营土地1308万亩,占全部土地集中型规模经营的63.5%。
家庭农场有望成为粮食规模生产主力军,全省粮食生产家庭农场5931家,数量是园艺业家庭农场的1.4倍,规模越大,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就越多。
家庭农场平均规模比较适度,大、中、小规模呈橄榄型分布。
全省家庭农场平均规模为107亩,种植业家庭农场户均规模208亩,主要集中在100~500亩之间,又以100~300亩为主,5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占农场总数的比例仅为6.8%。
(3)农民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业生产作业,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地经营,以及与农业有关的技术、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物业经营等服务。
目前江苏农民专业合作社6.14万户,实有成员人数955万户,入社农户数占全省农户总数的65.1%。
(4)农业龙头企业,是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在开拓市场、创新科技、带动农户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号召力和示范引导作用,能够带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带动商品生产发展,推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企业。
龙头企业通过自建基地、订单收购、委托生产、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为企业生产建立可靠原材料渠道。
目前,全省龙头企业总数达5447家,其中1285个龙头企业与各类专业村建立了紧密的产业对接关系,主导产业从业农户达155万户,占专业村农户数三分之二以上。
围绕地区农业产业特色和经营主体特点,各地顺势而为、因地制宜,在生产组织形式、土地经营形式、社会服务体系等方面做出积极探索,引导形成多种有效的经营模式,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1)昆山种植大户及农地入股经营模式。
全市成立119家农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土地面积18.4万亩,占承包地面积90%,政府对流转入股的土地给予较高的财政补贴,一般每亩每年400元左右。
土地股份合作并不直接经营,而是承包给大户种植,全市有农业种养大户2200多户,种粮大户经营规模平均为138亩。
(2)太仓合作农场集体经营模式。
由村集体牵头成立合作农场100家,总经营面积18万亩,参与生产经营管理的人员1472人,扣除道路、沟渠、绿化等面积后,人均管理土地近100亩,按每亩管理费275元计算,人均2.7万元,以资金形式入社的一般给10%的保底分红,村级集体在农场的合作经营中增收6000多万元,村均增收60万元。
(3)泗洪县石集土地规模流转整理经营模式。
石集乡对农村土地进行全面平整,有组织地进行村庄整体搬迁复垦,整理6.6万亩耕地,将沟、渠、路、电等配套设施全部建设到位,流转给8家农业公司耕种,土地流转价格每年每亩850元左右,其中规模最大的一家公司流转2万亩生产优质稻米。
同时,各村牵头成立农机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等,促进劳动力就业和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
(4)扬州市江都区宜陵整村流转经营模式。
在试点基础上以村为单位,由村干部牵头,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全镇16个村土地流转全部到位,总流转面积25263亩,占耕地总面积84.2%。
各村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出租,承租人获得几十亩至几百亩不等,最多的一家农机合作社租种1450亩。
承租人基本是本镇大户、生产合作社,也有少数外省农民,90%的承租方仍从事粮食生产。
农户土地流转价格按照每亩每年500斤稻子、50斤麦子标准与实物挂钩,外加政策性补贴,一般每亩收益近900元。
(5)高邮市界首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
成立水稻生产服务合作社,推行“服务合作社+基地+农户”的生产服务模式,实行统一供种、统一育秧、统一机插、统一管理、统一植保服务。
经过8年运作,合作社会员已增加1400多名,“五统一”服务覆盖面积达到2.04万亩,占全镇水稻种植面积的60%,累计节省高强度劳动日90多万个,节约水稻生产成本8000多万元,水稻增产400万公斤,同时也让8000多名外出农民安心进城务工。
(6)睢宁农村土地托管模式。
成立各类农田托管服务组织近千家,托管面积达到40万亩。
以综合性的粮食生产合作社或单一的农机、植保合作社为主体,在农户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由村组统一组织,农户代表与合作组织就服务具体议定内容与价格,政府管理部门参与制定服务标准,合作组织就某一生产环节或全过程开展统一的规范化服务,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托管模式。
以水稻的全托管为例,合作社统一采购优良品种、集中商品化育秧、机械化插秧、水肥管理、病虫害防治、收获销售,使农户每亩水稻平均增产200斤,节支100元,增效400元以上。
(7)农业园区平台经营模式。
目前江苏已有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93个,实现了农业县(市、区)全覆盖。
有的是政府主导型,如昆山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有的是企业运作型,如通州景瑞公司投资建设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有的是农民合作型,如东海现代农业产业园区。
(8)畜禽养殖公司主导经营模式。
畜禽养殖方式向适度的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方向转变,主要模式是规模养殖场独立经营;有的是规模养殖场合作经营;有的是“公司+农户”合作经营,如太仓温氏集团和常州立华公司;有的是全产业链经营,如中粮集团在东台等地设立公司。
江苏今后应大力培育以家庭经营为主的适度规模的经营主体,积极扶持各种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
经营主体的规模绝不是越大越好,在大部分地区推进土地集中型规模经营也不是越快越好。
在创新经营模式上要因地制宜地形成统分结合的多种形式,总体上可以归纳为农民职业化、经营适度规模化、服务社会化。
要培育职业农民。
按照市场经济劳动分工原理,逐步让广大农民解放出来,使农民成为一种职业,而不是身份。
培育职业农民,引导普通农户扩大规模,逐步转变为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或专业服务组织等,并鼓励职业农民创业,领办合作社和发展农产品流通加工,创品牌,拓市场,拉长产业链条,逐步实现农业生产经营者职业化。
针对当前江苏多数农村农业经营仍然是细碎弱小、分散的小农户生产为主的现状,要把推进多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作为重点。
农业生产经营的适度规模化,既要避免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农民规模过小对农协(会)的过度依赖,又要避免土地过度兼并造成对农民利益的挤占。
“适度”的基本要求,是要让从事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户收入达到或超过城镇居民收入的平均水平。
以粮食为例,适度规模的下限是专业农户家庭经营收入与本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相当时的规模,上限是不突破专业农户最大投资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时的规模,最优规模是专业农户家庭经营收入与外出务工收入相当时的规模。
据理论测算,以粮食生产为例,江苏家庭经营最佳规模为120亩。
预计到2015年,伴随着城镇化的进程,全省农村劳动力人数约为324万人,耕地面积约为6900万亩。
按照这一模型测算,如果全省全部耕地实行规模经营,仅需要农村劳动力142万人(57万户),需要转移劳动力182万人左右;如果全省65%的耕地实行规模经营,需要92万人(37万户),其余35%的耕地仍维持小户经营,需要劳动力219万人,这样农业生产吸纳了超过300万人的农村劳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