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与职业病的确定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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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及附录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及附录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及附录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过程。

在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评定中,劳动能力鉴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及其附录的相关内容。

1.职工工伤等级及附录职工工伤等级的评定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的,具体包括轻伤、重伤和特重伤等级。

当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根据损伤性质和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和确定工伤等级。

附录是对各种工伤状况的具体描述和评定要点的规定,可以帮助鉴定人员进行准确、客观的评定工作。

附录内容包括常见工伤的鉴定要点、损伤的程度和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等。

2.职业病致残等级及附录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评定是根据职业病病情的严重程度和对劳动能力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的。

职业病致残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其分级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附录对各种职业病的诊断和评定提供了具体的规定和指导。

附录内容包括各种职业病的病情分期、致残等级的评定要点和划分标准等。

3.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和方法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一般包括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资料准备、鉴定机构组织鉴定、鉴定结论和结果的通知等环节。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工伤证明等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的方法一般包括体格检查、医学评估和工作能力评估等。

体格检查主要是通过体检和检查职工的身体状况来评估其身体功能和劳动能力。

医学评估依据职工的疾病和损伤情况,评估对其劳动能力的影响程度。

工作能力评估主要是通过对职工工作能力和适应能力的评估,判断其是否适合继续从事原有工作或其他工作。

4.劳动能力鉴定的意义和作用劳动能力鉴定对于职工的权益保护和社会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劳动能力鉴定可以为受伤职工提供评估和鉴定的依据,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劳动能力鉴定可以为职工提供相关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福利。

同时,劳动能力鉴定还可以为企业和社会提供参考,有助于理顺劳动关系和维护社会稳定。

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明细

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明细

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明细一、工伤认定的基本原则工伤认定是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医学和法医学的原理和方法,对个体是否符合工伤的法定要求进行鉴定的过程。

工伤的认定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等必须符合法定标准。

2.受害人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因工作原因遭受外伤或患职业病。

3.医学诊断必须明确工伤的病因和损伤程度。

4.医学诊断必须与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相符。

二、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划分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主要根据伤残程度来划分,通常分为十级,具体划分如下:1.一级:轻微伤残,主要体现在身体结构和功能方面有轻微损伤。

2.二级:中度伤残,主要表现在身体结构和功能有中度损伤,但不严重影响生活。

3.三级:轻度致残,导致身体结构和功能有一定损伤,但未影响正常生活。

4.四级:严重致残,导致身体结构和功能有严重损伤,影响日常生活。

5.五级:重度致残,身体结构和功能有重大损伤,生活功能显著受限。

6.六级:特重致残,身体结构和功能受到重大破坏,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7.七级:特别严重致残,生活完全丧失自理能力,需要全天候照料。

8.八级:极其严重致残,生命受到威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9.九级:濒危严重危害生命,需要立即救治。

10.十级:丧失生命。

三、版劳动能力鉴定流程1.申请:职工或其家属或单位应当向所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鉴定:指派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机构开展工伤的医学鉴定工作,确定工伤的性质和程度。

3.认定:根据鉴定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确认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4.争议处理: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职工或单位可以提出复议申请,甚至提起诉讼。

四、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权益保护1.对于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职工,应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和康复费用等。

2.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有权向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单位应该积极履行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与职业病管理制度(2006.2)

工伤与职业病管理制度(2006.2)

工伤与职业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员工合法权益,使工伤与职业病的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册员工。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工伤与职业病认定和管理工作归口安全监察部,工伤保险和伤残等级鉴定归劳动人事部管理。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第四条员工由于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令,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大众利益的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第五条职业病与认定(一)职业病系指员工在生产环境中由于工业毒物、不良气象条件、生物因素、不合理的劳动组织、以及卫生条件恶劣等职业性毒害而引起的疾病。

(二)职业病的认定应根据患者的临床症状,必要的医疗检查,患者的职业史及其劳动、生活条件等全面观察和审查;职业病的鉴定还需卫生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书面鉴定,并根据国家《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进行鉴定。

第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自杀的;第七条工伤事故与调查(一)重伤、死亡事故,应按如下要求进行调查,轻伤的调查可参照执行。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主要是根据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后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

以下是部分具体的等级标准:
一级:
1. 极重度智能损伤;
2. 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 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 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 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 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 小肠切除≥90%;
13.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 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 全胰切除;
16. 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二级:
1. 重度智能损伤;
2. 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 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 局部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5.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 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7. 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以上只是一部分标准,具体还有更多的等级标准和详细描述。

如果需要了解更多信息,建议查阅国家颁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相关文件。

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认定

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认定

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认定工伤保险是指在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或患病导致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服务。

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前,劳动者需要经过认定程序,以确定其是否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资格。

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认定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了解相关政策和程序,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认定。

下面将分别从工伤保险的范围、事故认定和职业病认定三个方面来详细说明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认定。

首先,工伤保险对于范围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工伤和职业病。

所谓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劳动者受伤、致残、死亡的;而职业病是指因长期从事特定职业而引起的疾病。

因此,只有在工作中遭受了意外事故或患上了职业病的劳动者才能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其次,工伤保险的认定需要进行事故认定。

工伤保险认定的基本原则是“事故在工,责任在人”。

事故认定的目的是为了确认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对劳动者的伤害程度,以此来决定劳动者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事故认定的程序一般包括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事故鉴定。

事故报告是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保险机构报告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受伤情况等。

事故调查是由保险机构派员前往事发地点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和目击证人的证言。

事故鉴定是由有关专家对事故进行鉴定,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对劳动者的损害程度。

最后,工伤保险的认定还需要进行职业病认定。

职业病认定的目的是为了确认劳动者患病是否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有关,并确定劳动者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业病认定的程序一般包括病情调查、医学诊断和专家鉴定。

病情调查是由保险机构派员前往医院或劳动者居住地进行调查,核实劳动者的患病情况和与工作相关的因素。

医学诊断是由医生根据劳动者的症状、体征和病史进行诊断,确认劳动者是否患上了职业病。

专家鉴定是由医学专家对劳动者的病情和与工作相关的因素进行鉴定,最终确定劳动者是否患有职业病。

案例 职业病 工伤认定

案例 职业病 工伤认定

案例职业病工伤认定职业病,又被称为职业性疾病,是指在特定职业过程中由于接触工作环境中的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工伤认定是指国家对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职工伤残以及因工作原因致死的认定程序。

今天,我们将介绍一份关于职业病工伤认定的案例分析,并从中总结出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我们提供一份参考。

案例一:张先生是某工程公司的钢筋工人,长期接触焊接作业,由于工作环境中存在有害物质且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导致其患上了职业性肺病。

张先生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公司却以其患病可能与其他因素有关为由,拒绝了工伤认定的申请。

针对这一案例,我们将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根据我国《劳动保护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公司作为雇主有责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障职工的健康和安全。

对于接触有害物质的工人,公司应当提供相应的防护设施并进行相关的职业危害防护培训。

而在这个案例中,公司未能履行相关的职业危害防护义务,导致了张先生的职业病发生。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疾病,可以认定为工伤。

这就意味着,张先生患上的职业性肺病如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然后,我们需要注意的是,针对职业病工伤认定,需要进行相关的医学鉴定和评估。

专业的职业病医院或者医疗机构会根据工人的职业暴露史、病例资料等进行评估鉴定,最终确定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对于公司拒绝工伤认定的申请,张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者通过法律诉讼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职业病工伤认定这一问题,我们需要重视雇主的防护义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医学鉴定的结果,从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共同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工伤保险实用版(2018全)

工伤保险实用版(2018全)(含基本概念、法律规定、如何认定、申请程序及赔偿计算)目录一、工伤的概念二、工伤保险的概念三、工伤保险的特点四、工伤保险遵循的原则五、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六、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七、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八、工伤申请程序及认定九、工伤赔偿计算明细表一、工伤的概念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

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

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二、工伤保险的概念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从另一角度理解工伤保险,也可称之为职业伤害保险。

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三、工伤保险的特点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

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

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

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

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

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关于工伤认定和职业病案例


应该认定为工伤 受理该案的法院认为甲与某中医院之间已 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我国法律目前虽然 还没有大专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意外 伤害,按工伤认定处理的明文规定,但这 这种认定符合国务院于2003年4月公布的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宽泛工伤范围, 同时也符合建立健全的劳动保险保障机制 的要求。
第三组 白超梅 人力2班 2100281907134

2001年6月,甲从青海医学院毕业。同年8月份 他前往某中医院临时做协助医疗工作。医院安 排甲协助医生进行换药、写病历、开处方等工 作。2001年4月8日下午,医院要求全院进行一 次卫生大清扫。甲在为医生值班室要求擦玻璃 时,不慎从2楼值班室窗口摔了出去。经抢救 治疗,甲成了植物人。甲的父母要求认定工伤, 而中医院以甲为实习生为由认为不属于工伤, 只是普通的民事损害,不予兑换工伤福利待遇。 请问法院该如何认定呢?



2002年2月26日,温州市某鞋材加工厂工人 陈某(20岁,湖南人)开始从事鞋底清洗 工作。 6月6日出现鼻出血、牙龈出血症状,即回 老家休养。因症状不断加剧。 7月14日前往医院治疗,入院后7小时后抢救 无效死亡。

医院诊断结果为急性再生障碍贫血并发颅 内出血而致死。

经温州市职业病诊断小组诊断,陈某系职 业性苯中毒死亡。

原料使用:使用的清洗液中含有40%的纯苯 (剧毒)
作业环境:该厂无有效的通风排毒设施车 间生产环境苯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达29.6倍。 危害告知:劳动合同中没有对从事有毒有 害作业岗位职业危害的告知内容。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 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可适用《职业病防 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如认定事故中劳动者生命健康损害尚未达 到“严重损害”的程度,则应适用职业病 防治法规定的其他相应违法行为的条款予 以行政处罚。 如认定职业中毒事故已造成重大职业病危 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则应适用本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是一直存在的问题,在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过程中,需要进行科学严谨的鉴定评估程序,来判定工伤事故的责任归属,以及对于因病致残的职工该如何精准鉴定。

一、职工工伤职工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发生的劳动人身伤亡,是职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的一种意外或者意外事故。

职工工伤可能导致职业病,或者遗留身体残疾,直接影响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

因此,职工工伤的处理和赔偿是企业和职工权益的重大事项。

二、职业病职业病是指职工长期暴露于工作环境中的某种因素,或者长时间从事某种职业从而导致的疾病。

这类疾病因为是职业关系引起的,所以它有一定的可预防性和控制性。

常见的职业病包括粉尘肺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中毒、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等。

对于职业病产生的原因,应该在工作保障中进行规范和有针对性的管理。

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指通过法医学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人员的鉴定,对于职工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的身体损伤程度进行评估。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结果,企业和职工可以进行相关的赔偿或者补偿事宜。

1、职工工伤鉴定:职工工伤鉴定是通过法医鉴定得出,这种鉴定可以确认工伤的责任方,以及确定伤残赔偿的标准。

医学鉴定需要在医疗、生物学和法律领域展开合作,在具有论证和可行性的前提下开展专业科学的评估工作。

如果需要进行职工工伤认定,企业需及时采取行动,低估职工损失是不可取的。

2、职业病鉴定:对于职业病致残的鉴定,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病因分析、病情评估,以及致残程度评定等步骤。

这些步骤需要由具有资格和技术的专业人员展开合作,需要采用科学的、公正的评估方法,以达到职业病致残的准确度和公正性。

四、职工工伤和职业病防范就职工工伤和职业病防范方面而言,需要企业和职工共同参与,采取措施保障好职工的各方面福利:1、建立完善的工作环境:企业需要充分考虑职工工作和生产过程中的所有可能问题,尽可能采取措施减少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

工伤认定(详解)

工伤认定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

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整理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

比如,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4.患职业病的。

【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6.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或者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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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9795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工伤认定与职业病的确定实用版Management Of Personal, Equipment And Product Safety In Daily Work, So The Labor Process Can Be Carried Out Under Material Conditions And Work Order That Meet Safety Requirements.(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工伤认定与职业病的确定实用版提示:该安全管理文档适合使用于日常工作中人身安全、设备和产品安全,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等方面的管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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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的界定与工伤、职业病的鉴定1、工伤和职业病的界定工伤:是指企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或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致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职业病等。

其他特殊情况下遭受的意外伤害不能视为工伤。

简单讲,是指与工作有关的急性伤害。

工伤与非工伤的界限:一般有时间界限、空间界限、职业界限、主观过错界限、法定特殊界限。

时间界限:一般只限定于工作时间之内;空间界限:一般只限于工作场所之内;职业界限:即只限于因执行职务所受的伤害,如是因私事受伤,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也不算工伤;但若是因公,即使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之外,也算工伤;主观过错界限:即除了职工本人故意造成的伤害不属于工伤以外,一般而言,发生在职工本人有过失或无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下的伤害,只要符合其他工伤条件,都应该属于工伤;法定特殊界限:也即立法上明文规定,在工伤的一般界限之外应属工伤的特殊情况。

职业病:从广义上说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性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环境而引起的所有疾病。

但是在法律上职业病有一定的界限,通常是国家主管部门明文规定了的才能称为职业病。

2、工伤的认定工伤的认定。

目前鉴定工伤的政策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险条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七种情形下发生的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另有三种情形可以视同为工伤。

关于职业病的确定。

必须以职工工作的环境及诱发职工致病的成因作为依据。

应具备4个条件:一是必须有企业确认是因为生产工作中长期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造成的意见,二是经市以上职业病防治所(小组)诊断,三是属于国家规定的102种职业病名单中的病种,四是报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并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的难点是工作原因,上厕所,中午外出吃饭引发的伤害算不算工作原因?案例一:违章作业导致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某工厂铆工皮某,为赶进度违章使用三角皮带超载起吊钢材,致使皮带断裂,钢材下落导致左大腿粉碎性骨折。

皮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分析:皮某应被认定为工伤。

因为皮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第一个规定,故应认定为工伤。

至于其违章作业,根据工伤保险实施的无责任赔偿原则,并不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案例二:上班期间在上厕所的途中摔倒是否算工伤?某企业职工小王在上班期间因内急上厕所,摔了一跤而受伤,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为上班入厕属于私事,与工作无关,不属于工作原因,不认定为工伤,请问是否正确?分析: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的认定是错误的。

理由是:该职工与用人单位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发生的伤害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我国没有任何法律禁止上班时间上厕所,故上厕所并非私事。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案例:履行职责时遭暴力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钱某为某厂机修车间修理工。

一天,钱某接到另一车间全某送来的报修单,要求在第二天将其出了故障的设备修好。

期间,车间主任安排钱某从事其他修理任务,因而没有将全某的设备修好。

第三天,全某找到钱某,问为什么没有将他那台出了故障的设备修好,钱某如实回答。

全某不满钱某的回答,开口就骂并动手打了全某,最终两人厮打在一起,全某把钱某打成重伤。

全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其后,钱某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钱某与全某在工作时间内打架,违反了工厂规定的劳动纪律,也违反了劳动法有关劳动者应该遵守劳动纪律的规定。

因此,对钱某的申请做出了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请问是否正确?分析: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认定是错误的,钱某所受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

理由是:第一,钱某遭到全某殴打的原因是没有按照全某的要求为其修理设备,而是按照车间主任的要求修理其它设备,这是由于工作而发生的伤害。

而且钱某遭受伤害也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之内。

第二,钱某与全某打架是违反了劳动纪律,但事端是由全某引起的,钱某是属于自我防卫。

(四)患职业病的;这一条比较清楚,只要是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均可认定为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案例一:出差过程中,突然病亡算工伤吗?某企业工程师郭某因公到某市出差期间,一日晚在旅馆休息时突发脑溢血,抢救后无效死亡。

郭某能否按工伤处理?分析:不能认定为工伤。

理由:(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2)脑溢血是一种突发性疾病,郭某具有这种病史,随时有发生的可能,并非外出才会导致,也并非工作原因所致,因此,郭某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外出途中发生意外事故,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王某,系某食品厂采购员。

在执行采购任务的途中,忽遇强台风袭击,王某被一块大风吹落的广告牌砸伤,造成骨折。

王某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分析:王某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理由:(1)根据《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王某为本厂去采购物资,其受伤是因为工作原因所致,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这一条与原试行办法规定有了较大的不同。

放宽了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范围。

原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但不能据此认为没有任何限制。

其一,“上下班途中”本身就意味着时间和路线上的限制。

但没有了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对工伤的认定增加了难度。

如晚上住在亲戚家,第二天上班时发生了交通事故,是否算工伤?在上班前,顺道去办私事,发生了意外,是否算工伤?其二,不论本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何种责任,并不影响其工伤的认定及工伤待遇的享受。

案例一: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为工伤吗?某职工从家里驾驶摩托车到公司上晚班,途中与停在路边维修的公交车相撞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职工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这位职工能认定为工伤吗?分析:按照今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只要具备上下班途中和机动车事故伤害两个要件,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但如果是骑自行车上班,与骑车人或行人相撞不算工伤。

案例二:小王的姑妈病了,因为姑妈家就住在单位的附近,因此第二天她特意早起,比平时早一个小时出家门,想赶在上班前去看看姑妈。

路上不幸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分析:此案争议的焦点是该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虽然小王上班的路途与其赴姑妈家的路途相同,时间也接近上班的时间,但从主观动机上讲,她是在探望其姑妈的路上受到的伤害,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案例:在工作现场、工作时间发病算不算工伤?四川人小慧原来在佛山市一家工厂做装配工。

20xx年一天下班前,小慧看到一位同事不慎受伤流血后,突然晕厥,栽倒在地。

经诊断,为高血压突发及恶化。

术后8天,不治死亡。

家属申请要求为工伤。

日前,佛山中院终审认定:女工从事的工作对一般人而言并不紧张,其病发系因自身身体状况导致,不算工伤。

相关政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本案的情况已经超过了48小时,且发病原因与工作无关,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案例:职工见义勇为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某运输公司的班车遇车祸,职工邓某下车协助现场的交通民警抢救伤员时被另一解放牌卡车撞为脑挫裂伤,颅内血肿,脾破裂,进行了脾切除手术等治疗。

邓某所在运输公司不同意按工伤给予待遇,邓某诉至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过调查,裁决邓某胜诉。

分析:这是一起因是否工伤引发的劳动争议。

争议的焦点在于伤害发生的地点不在工作岗位算不算工伤?邓某是在上班途中帮助料理事故时被撞成重伤的,虽不在工作岗位上,但却是在为社会做好事的现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有人认为这一条与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之间有冲突和矛盾。

但事实上并非矛盾,第十四条是一般条款,第十六条是特殊条款,也就是说,在十四条规定的范围内,出现第十六条的情形,适用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是对十四条的补充说明,是免责条款。

案例:小王是一家贸易公司的销售员并具有驾驶执照。

上个月,他到外地出差,因开车拜访客户而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了行人无辜死亡事故,本人也受伤。

被当地交警大队认定为负主要事故责任,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法院宣判为交通肇事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在服刑期,小王向原单位提出要求认定为工伤,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你认为小王的要求合理吗?分析:不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本案涉及到两种法律关系的交叉,一个是刑事法律关系,一个是劳动法律关系,本案主人公犯有交通肇事罪(已定罪),是属于刑事犯罪范围之内,单位只要把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给劳动局就可以说明不申报工伤的理由了。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案例:职工因工陪酒死亡是否属于工伤?某日某企业上级领导来视察工作,厂长请下属小李代为出席宴请,席中小李因陪领导饮酒过量,不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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