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简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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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简化审改革思路检视

普通程序简化审改革思路检视
的选 择 。实 务
部 门对 简 化 审 大 加 欢 迎 ,亦 对 其 操 作 规 定 提 出 了

提 高 诉 讼 效 率 — — 技 术 性 目 的 “ :'r 当 事 者 之 间 存 在 对 立 ,具 针 X  ̄l - , 纷 J
各 种 看 法 , 以 期 进 一 步 完 善 。 但 若 仅 是 该 程 序 如
何 完 善 的技 术 操 作 问 题 ,理 论 上 似 乎 不 应 该 有 如 此 激烈 的争 论 。程 序 操作 者 当然 关 心程 序 如 何 完 善 ,但 研 究 者 可 能 要 表 达 的 是 ,程 序 因 其 设 计 思 路 上 的误 区可 能根本 没法完 善 。

审判是
:- ; 中立 性 的 第 三 者 应 一 方 当 事 者 的 要 求 针 对 这 一 i f 对 立 做 出 某 种 权 威 的 判 断 。 -作 为 一 种 纠 纷 解 决 ”2
除 了 向 被 告 解 释 认 罪 可 适 用 简 化 审 的 问 题 外 ,基 本 没 有 对 权 利 义 务 告 知 通 知 书 做 解 释 。在 要 求 被 告人 放弃 获 得 无 罪 判 决 等 一 系 列 诉 讼 权 利 之 外 , 几 乎看不 到平 衡 被告人 权利 损失 的弥 补措施 。
普 通 程 序 简 化 审 从 个 别 试 点 到 全 国 推 广 , 实 务 部 门 的 大 力 欢 迎 与 理 论 学 界 的 持 续 批 判 反 差 鲜 明 。 究 竟 是 研 究 者 不 懂 实 践 ,还 是 司 法 者 一 叶 障 目? “ 果 根 本 不 知 道 道 路 会 导 向 何 方 ,我 们 就 如 不 可 能 智 慧 地 选 择 路 径 。 L 简 化 审 改 革 目标 的 合 ”l 理 性 直 接 决 定 着 改 革 思 路 与 措 施 的 成 败 ,本 文 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工作指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工作指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工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工作指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22〕3号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优化全省法院行政审判资源配置、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结合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从本省实际出发,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1.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改革的相关意见,健全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完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规则,推进立案环节行政诉讼案件甄别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严格规范审理繁案,依法快速审理简案,全面提升行政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2.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应当遵循司法规律,坚持以下原则:(1)行政诉讼程序有效分流与繁简得当相结合;(2)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与提升审判质效相结合;(3)加大改革力度与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相结合;(4)关注整体改革进度与鼓励探索创新相结合。

3.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繁简甄别分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程序分流,依据分类标准识别案件。

对于繁简程度难以准确判断的案件,可以征求行政庭等审判业务部门意见。

4.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探索专业化审判组织建设,在行政庭等审判业务部门内设立快审、速裁等形式的简案审判团队,专门审理适用简易程序或者相对简单的行政案件;暂不具备条件的法院,可以确定相对固定的人员负责该类案件审理。

探讨和认识普通程序简化审

探讨和认识普通程序简化审
审 判 工 作 面 临 的任 务 十分 繁 重 。许 多 地 方 法 院刑 事 审 判 人 员 少 , 件 多 、 力 大 , 的法 院 审判 员 年平 均 按 照 普 案 压 有
用 背 景
所 谓 刑 事 案 件 普 通 程 序简 化 审 ,是 指 在 现 有 刑 事 诉
由于刑事案件普 通程序 简化 审适用 的前提条件是被 告人认罪 ,因此该类案件的被告人一般都具有坦白情节 , 对其适用较轻刑罚即可达到改造 的目的, 故在司法实践中
应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 另外 , 从某种角度也体现了对 自愿 讼法 律的框架 内 , 对某些普通程序的刑 事案件 , 在被告人 适用简化审而主动放弃某 些权利 的被告人的一种补偿。 作 有 罪 答 辩 的前 提 下 , 事 实 清 楚 、 在 证据 充 分 的 基 础 上 , 普通程序简化审制度 的构想 ,既具有现实的急迫性 采 取 简 化 部 分 审 理 程 序 ,予 以快 速 审 结 案 件 的 一 种 新 的 又具有理论的合理性 , 同时兼 有实践 的可操作性 。 它的提
及 时 保 护 被 害人 利 益等 方 面起 到 了一 定 的 积 极 作 用 , 由 于 其是 刑 事 审判 方 式 改 革 中的一 种 新 的 尝 试 , 可避 免 但 不 地 有 不 完 备 之 处 , 人 经 学 习探 讨 , 该程 序 提 出 以 下看 法 , 得 在 实践 中进 一 步探 索 。 本 对 值
关键 词 : 简化 审;现 实 必要 性 ;性 质; 问题及 对 策
中图分类号 :92 D 1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10 — 9 7 2 0 ) 1 0 0 — 2 0 6 83 (0 9 1— 13 0
To e pl r n e o n z h i p iy t e t i l f Co m o r c d r s x o e a d r c g i e t e sm l h r a o m f n p o e u e

论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

论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

( ) 一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缺乏应有 的保 障
1 尽 管 简 化 审 在 制 度 设 计 上赋 予 了被 告 人 以 程 序 启 . 动 的选 择 权 , 由 于 我 国 长 期 以 来 形 成 的 “ 告 人 处 于诉 但 被
实法制环境 的支持 , 能使诉 讼效 率与 司法公 正相 得 益 才
彰, 片面强调诉讼 效率 只会 有损 司法的公 正 。当前实 施 的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审判模式 ( 简称 简化审 ) 对于 节约 司法资源 、 提高诉讼效 率确实 起到 了积极的作 用 , 它过 但 分强调诉讼效率 的提 高而忽 视 了对 公 正 的追求 , 结构 其 特征 与运作机理存在严重 的缺 陷 , 亟待修正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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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6 年 9 月 0
太 原 大 学 学 报
J u a Of iu nUnv riy o r l y a iest n Ta Vo. N{ 3S m No 2 17 ) u . .7
第 7卷 第 3期 总 第 2 7期
文章 编 号 :6 1 9 7 2 0 )3 0 4—0 1 7 —5 7 ( 0 6 0 —0 5 2

外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 , , 证据 确实 充分 , 告人 对公诉 方 被 指控 的犯罪事 实 与罪名供认 不讳而依 法又不 能适用 简易
程序 的案件 , 以在 庭 审中 简化 部分 举证 、 证程 序 , 可 质 公
诉方 可以只பைடு நூலகம்示证 据的名称 、 来源 以及所要证 明的 内容 ,
而不必一一举证 、 质证 。但是对 于部分 事实不 清 、 据不 证
论 刑 事 案 件 普 通 程 序 简 化 审
支 士 0 商
( 原科 技 大 学 太 法学院 , 山西 太原 002 ) 30 4

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详述

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详述

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详述简易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案件的性质、争议的金额或其他适用条件,采用简化审判程序进行处理的一种程序。

它的目的是为了加快诉讼的速度,提高诉讼效率,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满足当事人追求迅速解决纠纷的需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适用于案件金额较小、争议较简单、事实清楚的民事案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时选择简易程序提起诉讼,但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非当事人要求变更或管辖权异议,法院一般会依法维持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1. 速度快:相比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具有审理时间短的特点。

在依法保障诉讼权利的前提下,简易程序着眼于快速解决当事人的民事纠纷,加速案件的审理进程。

2. 简易审判:简易程序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更加注重以事实为导向,不过多纠缠于法律条文,对案件事实及证据进行简捷的审查。

3. 简化操作:简易程序对于当事人而言,办案手续简化,不需要过多的法律知识和程序操作,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提高了司法公正。

4. 结果一次定生效:简易程序下,一审判决书即为终审判决,不再设上诉程序。

在普通程序中,即使是一审胜诉,被告方还可以上诉,导致案件时间拉长,但简易程序避免了这个问题。

三、简易程序的审理流程1. 立案阶段:当事人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经审查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后,受理案件并立案。

2. 送达通知:法院在立案后,将起诉状副本、证据等送达给被告,被告需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辩,否则被视为放弃答辩权。

3. 举证阶段: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证据交换,提交证据材料,并在庭审中解释证据。

4. 庭审阶段:庭审时间相对较短,双方当事人在庭上进行口头陈述、质证等。

5. 审理终结:法院在庭审结束后,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进行合议,并及时作出判决,判决书生效后即为终审判决。

四、简易程序的适用案件类型1. 民间借贷纠纷:如小额借款合同、赊销合同等。

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浅谈

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浅谈
完 整 性! 。
于 实现 司法 公 正 与效 率 也具 有 十 分重 要 的 意义 。 第 三 , 高结 案率 , 短庭 审时 间 。 用简化 审模 式后 , 提 缩 使 省 去 了控 辩 双 方 已 经 查 明 或 被 告 人 无 异 议 的案 件 事 实 、 罪 构 成 及 法 律 适 用 等 方 面 的论 证 , 而 可 大 大 犯 因 加 快 审 理 进 程 , 短 办 案 周 期 , 高庭 审 效 率 。 缩 提 刑 事 普 通 程 序 简 化 审 是 庭 审 方 法 和技 巧 的运 、 用 , 是x 刑事 诉讼 程序新 的创制 。 所 周知 , 查 、 不 , t 众 侦 提 起 公 诉 和 审 判 是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的 三 个 主 要 阶
段 , 者 界 线 明 晰 , 相 分 离 , 互 作 用 , 成 一 个 整 三 互 相 形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该 审 理 模 式 具 有 以 下 特 点 :一 是 以 简 化 法 庭 调 查 阶段 的讯 问 和 质 证 环 节 为 主 要 手 段 , 以刑 事 诉 讼 法 赋 予 审 判 长 主 持 庭 审 的 职 权 为 依 托 , 以贯 彻 迅 速
事 普 通 程 序 简 化 审 制 度 的 同 时 , 切 需 要 建 立 庭 前 证 据 开 示 制 度 , 便 较 好 地 解 决 复 杂 案 件 庭 审 举 证 质 证 中 迫 以
存 在 的 问题 。
【 键 词 】 据 展 示 ; 化 审 理 ; 权 保 护 关 证 简 人
【 图 分 类 号 】DF 3 中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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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 a f h i c t n lg fPoie o ie s o r l n o An u Vo a i al o Col e o l fc r e c

浅谈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

浅谈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
{ I } l J 缸金
◆ 司 法 天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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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
张 园
摘 要 刑事普通程序 简化审是刑事诉讼庭审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分别 从法律规定、 被告人和被害人三个角度进行 阐述, 认为应该细化 简化诉讼审理程序的具体操作流程; 保障被告人有效的获
得律师帮助, 确保被告人实现程序 的 选择权; 让被 害 人有效地参与到简化审中, 确实 保障其诉讼主体地位。
关键词 ’普通程序 简化审 被告人 效率 公平正义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4 - l 1 2 - 0 2 作者 简介 : 张 固, 西 北政法 大学 司法 官教 育学 院 2 0 1 l 级法律硕 士研 究 生。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5 文献 标识码 : A
事案件实行简便化审理。 即, 对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 者 省略 ; 三是控 辩 双方对 无异 议 的证据 , 可 以仅 就证 据 的名称 及
案件 , 在被 告人认罪 的前提 下, 对犯 罪事 实清楚 、 证据确 实充分 的 所 证 明的事 项 作 出说 明 。从这 些可 以很明 显的看 出它 的适 用提 部分 案件 , 简化 审理环 节 , 快速 审 结案件 的方 法 。根 据相 关法 律 升 了司法 效率 , 合理地 配置 了司法 资源 , 体现 了诉讼 的经济 , 也有 和《 意见》 的具 体规 定 , 我们 认 为其具 有如 下几 个特 征 :
已经 告知其 各诉 讼权 利 并且 已经 明确 了选择 适用 该程 序有 可 能 长达 几个 小 时 , 与普 通程 序 的时间 没有 区别 ; 有 的简化 审时 间却 出现 的法律 后果 , 依 照法律 规定 的各 项程 序进 行 的。因 此 , 简化 仅仅 只有 十来 分钟 , 又 与简 易程序 的 时间差 不 多甚至 更 少。 这 些

什么是刑事案件简易程序?

什么是刑事案件简易程序?

什么是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刑事案件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

它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

▲一、什么是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刑事案件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

它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1、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3、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

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

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理由。

综上所述,虽然说刑事的案件总是涉及到的是在社会上比较严重的行为,但是因为也想别的诉讼一样只要有充足的证据并且当事人也愿意直接认罪的话,诉讼法庭就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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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刑事诉讼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

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二条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可能判处死刑的;
3、外国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
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本意见审理。

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本意见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第六条对于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

第七条对适用本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
并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三)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

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四)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第八条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十条对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

第十一条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不再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十二条本意见自二○○三年三月十四日起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
干意见
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三)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二)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三)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
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第五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通知可以使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卷。

第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除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及其他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派员出庭的案件外,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第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独任审判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

独任审判员应当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是否自愿认罪,并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辩护。

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第八条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
(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决定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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