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关于国家机关一般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关于国家机关一般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暂行规定
正文:
---------------------------------------------------------------------------------------------------------------------------------------------------- 国家档案局关于国家机关一般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暂行规定
(1957年2月28日国务院批准试行)
为了便于各级国家机关对档案材料进行整理、保管和利用,关于国家机关一般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暂作如下的规定:
一、档案材料应该分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种;定期保存的期间,又可以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等,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适当地再分细一些。
二、凡是在本机关工作中形成的、记述和反映本机关工作的、对工作查考、经验总结和科学研究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重要文件,都必须永久保存;只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查考作用的文件,可以定期保存。
三、介于定期保存和永久保存两种之间的文件,如果一时还不能肯定,可以暂先规定长期保存(例如十五年、二十五年等),等到期满以后重新进行鉴定。
四、各级国家机关应该根据需要制定本机关的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此项保管期限表,必须经过本机关的领导人审查批准并送档案管理机关备查。
为使各机关在制定保管期限表的时候,容易分别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现制定国家机关一般档案材料保管期限参考表(下标)供作参考。
——结束——。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199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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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2月2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联合发布人发[1996]1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七)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15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司发[1994]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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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司发[1994]002号1994年1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的管理,准确地执行刑罚和法规,做好监管改造和思想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罪犯、劳教人员档案是监狱、劳教所执行刑罚和执行劳动教养的法律文书,是罪犯在监管改造期间和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形成的考核、奖惩、年终鉴定、出监(所)鉴定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执法文书。
罪犯、劳教人员档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做好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是监狱、劳教所和主管部门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处)领导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档案机构的监督、指导,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劳教局(处)和监狱、劳教所均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档案管理人员。
档案管理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工作,忠于职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档案专业知识,并保持相对稳定。
档案管理人员参加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二章立卷归档第五条罪犯和劳教人员在服刑和劳动教养期间应建立单人档案;分正、副卷。
(一)罪犯(含少年犯)档案分别是:正卷:罪犯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加减刑判决书裁定书、入监登记表、照片(含底片)、监内鉴定等材料。
副卷:罪犯的有关刑事判决等法律文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奖惩考核材料,年终鉴定及不归入正卷的经过查实的材料和正在承办过程中的有关材料。
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范本(2篇)

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企事业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便于管理人力资源,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保障组织运行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事档案管理是指对企事业单位的员工档案进行统一、全面、及时地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的一整套管理流程和制度。
第四条人事档案应当包括个人信息、职业发展、工作经历、考核评价、薪酬福利、培训成果等内容,并根据不同员工的需要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档案收集第五条人事档案的收集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向新员工提供档案收集表,员工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内容。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更新员工的档案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情况、职业发展、培训成果等。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保护员工的个人隐私权,仅在法定范围内使用档案信息。
第三章档案保管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保管责任人和保管期限。
第十条档案保管责任人应当做好档案的防火、防潮、防盗等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档案应当按照一定的分类方式进行存放,便于检索和利用。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四章档案利用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合理利用档案信息,为招聘、选拔、考核、岗位调动等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利用档案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档案信息的利用应当公平、公正、透明,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
第五章档案销毁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档案保管期限,到期后进行档案销毁。
第十七条档案销毁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八条档案销毁应当留下相应的书面记录,包括销毁时间、销毁责任人等信息。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人事部门应当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确保人事档案管理的规范运行。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在当今社会,人员的流动日益频繁,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成为了一项重要且具有挑战性的工作。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科学合理的暂行规定显得尤为必要。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定义与范围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离开原单位,且人事关系委托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的人员的档案。
它涵盖了个人的履历、自传、鉴定、考核、学历、职称、政审、党团、奖惩等方面的材料。
流动人员的范围较为广泛,包括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其他流动人员。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是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这些机构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包括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办理档案的查阅和借阅手续、为相关单位提供档案中记载的情况证明等。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同时,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流动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档案管理服务。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规定。
档案转递时,转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的方式进行转递,不得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转入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核。
对于不符合接收条件的档案,应当退回原单位重新处理。
档案转递过程中,应当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防止档案丢失或损坏。
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收集流动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形成的各类材料,如学历、职称、培训、奖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并及时归入档案。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收集和整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案件卷宗归档,保障审(执)结案件卷宗保管安全,准确掌握各业务部门办理案件情况,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方法》、《人民法院档案管理规定》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结合本院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立卷归档第一条本院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会议记录诉讼卷宗、报表、照片、会计帐表和各种音像资料等均应立卷归档。
第二条归档的文件材料、诉讼卷宗,必须齐全完整,符合《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否则,档案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条诉讼、执行、保全及其它案件卷宗应当于结案一个月内归档;各种党政文件留存一式三份,于次年第一季度归档;会计帐表由财会部门保存一年后,编造清册,于第三年第一季度归档;基建资料、图纸等有关材料应于工程完工后一年内归档。
逾期,档案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条对各业务部门已办结的各类诉讼、执行、保全及其它案件卷宗每月归档情况,院档案室将在次月初予以通报。
第五条对归档质量不符合规定,经检查后又不改正以及私自留存卷宗或重要文件者按院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档案借阅第六条本院档案材料,原则上不外借。
本院各部门因案件审理需要调借卷宗材料的,须凭调卷单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外单位借调卷宗和档案材料,除需要书面说明理由外,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七条有关单位查阅档案,须持有关介绍信、委托书,填写《查阅登记表》,经过档案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八条查阅档案材料严禁涂改、圈点、划线、折叠、污染、拆卷或插取文件,违者罚款并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查阅档案材料应在指定范围内查阅,不得翻阅无关材料和私自摘录涉及国家机密方面的内容,诉讼卷宗摘抄范围,仅限于判决书、裁定书及结论性材料。
各类案件卷宗内卷原则上一律不许阅借,特殊情况需报主管院长或院长批准。
第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存档、查阅的卷宗进行监督检查。
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企事业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保证人事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准确,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事档案是指用于管理和记录单位员工的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经历、业绩考核、奖惩情况等信息的文件和资料。
第四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档案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分类管理原则,按照不同的类别进行归档和管理,包括入职档案、奖惩档案、离职档案等。
第六条人事部门是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主体,负责制定和实施档案管理制度,对下属各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与单位其他部门的工作密切配合,确保档案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准确性。
第八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确保工作的高效和规范。
第二章档案的建立与更新第九条单位应当及时建立员工的人事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记录员工的基本信息、入职手续、工作经历、培训情况、奖惩情况等。
第十条入职档案是员工人事档案的基本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二)学历和职称等学术专业情况:包括学历、学位、职称等专业资质信息;(三)工作经历:包括以前工作单位、职务、任职时间等;(四)入职手续:包括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登记等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档案信息的更新应当及时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员工的职务变动;(二)员工的奖惩情况;(三)员工的培训情况;(四)员工的离职和退休情况。
第十二条档案信息的更新应当由员工本人提供相关材料,并经过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和确认后进行更新。
第三章档案的归档与管理第十三条档案的归档应当按照分类管理原则进行,确保档案的分类、整理和存储。
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与健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便民、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卫生档案管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卫生机构。
第四条卫生档案管理包括卫生档案的建立、管理、使用、保管和销毁等环节。
第五条卫生档案的建立应当按照业务操作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卫生档案管理应当便民为本,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方便公民获取和使用卫生档案的信息。
第七条卫生档案的保密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利。
第八条卫生档案的销毁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卫生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卫生档案的建立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管理医疗卫生档案,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可靠。
第十条医疗卫生档案的建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二)病历信息:包括就诊记录、诊断结果、治疗方案等;(三)医学检查报告:包括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四)手术和麻醉记录:包括手术操作过程、麻醉操作过程等;(五)药物治疗记录:包括用药方案、药物剂量等;(六)出院小结及病程记录:包括出院诊断、治疗方案、康复建议等;(七)其他必要信息:根据患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采用电子化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电子卫生档案,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第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促进居民健康管理和预防措施的落实。
第十三条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二)健康体检记录:包括身高、体重、血压等健康指标;(三)疫苗接种记录:包括接种疫苗的类型和时间;(四)健康教育记录:包括健康咨询、健康宣教等;(五)慢性病管理记录:包括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的管理情况;(六)孕产妇健康档案:包括孕产妇的孕期管理记录、产后护理等;(七)其他必要信息:根据居民健康管理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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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企业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促进档案工作为企业发展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及烟草行业档案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以维护档案的齐全、完整与安全。
第三条定义1.企业档案: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包括实物、照片、缩微片(带)、声像带(盘)、磁盘、光盘等。
2.文书档案:是企业党政工团等机构在政治、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记述和反映有关职能活动的历史记录,及企业在生产、技术、经营等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计划、生产、技术、物资、财会、质量、销售等管理,以及企业获得的奖状、证书等荣誉实物,照片、声像带(盘)、磁盘、光盘。
3.科技档案:是企业在产品生产、基本建设、设备仪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等方面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图表、数据、声像带(盘)、磁盘、光盘等各种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3.1 产品类档案:是企业在产品开发、立项、设计、试制,生产、检验、包装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查考作用和利用价值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及产品获得的奖状、证书等。
3.2 基本建设类档案:是企业在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批准、设计、监理、施工、竣工、验收、维修使用等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照片、声像带(盘)、磁盘、光盘等。
3.3 设备仪器类档案:是企业自制、购买、安装调试、验收、使用、维修设备仪器仪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图纸、照片、声像带(盘)、磁盘、光盘等。
3.4 科学技术研究类档案:是企业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图表、数据、声像等各种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4.会计档案:是企业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凭证、帐簿和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
5.干部职工档案:是企业在培养、选拔和任用过程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6.电子文件: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上,依赖于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在通讯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7.电子档案:具有保存价值的已归档的电子文件及相应的支持软件产品和软、硬件说明。
8.档案密级:是指档案内容涉及企业秘密程度的级别,用以对档案查借阅对象的级别加以限制。
档案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8.1 绝密档案:a. 上级机关下发标注绝密文件、材料。
b. 本企业产品配方材料。
8.2 机密档案:a. 上级机关下发标注机密文件、材料。
b.本企业产品工艺、技术参数和数据。
c.本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长远规划。
d.本企业科技开发成果材料。
8.3 秘密档案:a.上级机关下发标注秘密文件、材料。
b.本企业年度生产、科研、原辅材料、成本核算等计划及统计报告、报表,预决算表。
c.本企业重要会议记录和经济、经营方面不得公开的材料。
d.企业暂行不公开或不准公开的材料。
第四条档案管理网络企业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由厂长担任组长,分管财务和技术的副厂长(副厂级领导)担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员。
厂办公室下设档案馆,厂办副主任分管档案馆工作。
各分厂、多种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档案管理机构。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
负责制定本企业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保管、鉴定、借阅、利用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本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和有效利用。
3.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分厂、多种经营企业、部门的文件材料的归档、整理工作。
4.负责对所属分厂、多种经营企业、部门的专(兼)职档案员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第二章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第七条归档范围:企业在筹备、成立、经营、管理及产权变动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详见附件)。
第八条归档的基本要求1.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必须保持成套性、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2.归档的纸质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审查手续完备,字迹工整、清晰、可辨,归档份数一般为一式一份,基本建设工程竣工资料、会议材料等重要的、利用频繁的至少为二至三份;电子档案一式两套。
3.文件材料的书写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只能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禁止使用易退色的书写材料,如:圆珠笔、铅笔、粉色笔、复写纸、纯兰墨水、红色墨水等。
4.归档文件材料规格:文书类(包括党群、行政,经营、技术管理类),采用A4纸张规格,留25毫米装订线。
干部职工类,采用16开纸张规格,左边留25毫米装订线。
科技类文件材料采用A4纸张规格、各类图纸折叠成A4纸张规格,外来资料应保持原有纸张规格。
会计类凭证、报表、帐簿采用纸张规格,按国家财政部统一规定。
5.纸质载体的图纸须符合国家制图标准,标题栏应填写清楚、签署完整,注明图号页次。
所有竣工图应加盖竣工图章,签署完整。
其它载体:如胶片(带)、声像带(盘)、磁盘、光盘载体材料应图像清晰,无马赛克或损坏痕迹,声像带(盘)须声音清楚,实物载体如奖旗、奖章、奖状、证书、奖杯等字迹须清楚、无损坏。
对破损、模糊不清的文件材料应及时予以修补。
6.移交部门填写归档文件材料移交清册,交接双方认真核对清册移交,并履行签字手续,移交清册各留一份以备查考。
第九条保管期限1.确定原则:根据档案本身内容、来源、形式及其他情况,根据利用者对各种档案利用情况,根据预测档案今后发挥作用带来的利益来决定档案具有保存价值时间长短。
2.要求:保存期从宽、销毁从严;复本从宽、独本从严;外机关文件从宽,本企业文件从严。
3.期限划分: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3种。
永久的期限为50年以上,没有终止时间;长期的期限为16—50年;短期的期限为15年以下。
会计档案、科技档案、干部职工档案的保管期限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归档时间1.党群工作类、行政管理类、经营管理类、生产技术管理类等文书档案的文件材料形成后由相关部门收集、积累,于次年三月底前移交厂办档案馆。
2.产品和科研成果文件材料的形成与项目同步,由技术中心指定专人或兼职档案员负责收集、积累、整理。
自项目鉴定后三个月内向厂办档案馆移交。
3.基本建设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工程全过程同步。
由项目管理部门、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指定专人或兼职档案员负责收集、积累、整理,自单项工程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厂办档案馆移交。
4.设备仪器文件材料的形成与项目全过程同步。
设备仪器类文件材料在设备开箱验收或接收后即时登记,由工程技术部门指定专人或兼职档案员负责收集、积累并整理,专业生产设备和通用设备档案在设备工程处保管五年后向厂办档案馆移交。
5.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管理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装订成册,保管一年后由财务管理部门向厂办档案馆移交。
6.干部职工档案文件材料:员工新增学历、劳动合同书、职称材料每年年底由人力资源处向厂办档案馆移交;工资、奖惩、任免、入党、入团类材料在办理完毕后一个月之内由人力资源处、政治工作处等相关部门向厂办档案馆移交。
7.特殊载体档案材料:照片、录音、录像带、电子文档、奖状、奖牌、奖杯、字画等特殊载体材料,在产生后一个月之内由相关部门向厂办档案馆移交。
8.本企业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形成的文件材料以及员工因公外出学习、考察、参加会议带回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应在活动完毕后十天之内由各相关部门向厂办档案馆移交。
9.变更、修改、补充的文件材料,企业内部机构变动和职工调动、离岗时留在部门或个人手中的文件材料,企业产权变动过程中及临时机构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应随时归档。
10.电子文件逻辑归档实时进行,物理归档应与纸质文件归档时间一致。
第十一条企业产品定型、科研项目鉴定、基建技改项目验收、设备开箱,必须有档案人员参加。
文件材料不完整、不准确、不系统,不能进行鉴定、验收。
第三章档案整理第十二条企业档案分为10个一级类目,即:党群工作类、行政管理类、经营管理类、生产技术管理类, 产品类、科学技术研究类、基本建设类、设备仪器类、会计档案类、干部职工档案类。
第十三条文书档案参照国家档案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按问题——年代——保管期限进行分类,按件整理。
企业获得有保存价值的奖状、奖杯、证书等荣誉实物除特殊保存实物外,一般摄成照片装入像册保存。
第十四条科技档案按产品型号、科研课题、工程项目、设备型号分类、整理。
科技档案中产品获得的荣誉奖状、证书等实物,除特殊情况保存实物外,其它应摄成照片装入像册。
第十五条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按国家财政部统一规定。
档案管理部门档案员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保持原装具卷册,个别需拆封整理的,须会同财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
档案管理部门档案员将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分类、排序、编号及编目。
第十六条干部职工档案的整理,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保管第十七条档案实体由总、分厂档案管理部门各库房分类分库保管,档案库房的档案柜应排列整齐、划类分区、明显标记。
第十八条总厂主要档案由厂办档案馆负责保管,部分档案由相关部门负责保管。
设备仪器仪表档案实行分级保管。
专用生产设备和通用大型设备档案,由设备工程处暂保管五年,期满后移交厂办档案馆保管,并按程序办理手续。
医疗设备、计量检测设备和仪器仪表档案由归口管理部门保管,车辆档案由车辆归口管理部门保管,通用小型设备档案如电脑、照像机、空调机、复印机、电焊机、小型钻床等由各使用部门保管。
设备在大、中修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应交各归口管理部门归档。
第十九条总厂档案的排架方式:文书类档案按大类——属类——年度——问题——案卷排架;会计类档案案卷按大类——属类——年度——案卷排架;人事档案按大类——属类——姓氏音序——案卷顺序号排架;科技类档案按大类——属类——案卷排架;非纸质档案按载体——年度——案卷顺序号排架。
档案按卷号(盒号)顺序依次由左至右、由上至下分别上架排列。
第二十条档案保管要求:库房应与办公室、阅览室分开,保持清洁卫生、安全可靠,周围空气干燥、清新;库房要有防火、—11— 防盗、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虫、鼠、霉)、防潮、防水、防高温、防污染等防护措施,控制库内温度在14—C ,相对湿度保持在45%—60%。
档案柜架的摆放应便于通风, 第五章 档案利用与统计第二十一条 利用形式:档案管理部门档案员提供档案总目录、分类目录或输入计算机数据库储存联网查询;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提供文件材料的复制品,档案长期或短期借阅应每月清查一次,并办理催回或续借手续;编辑和提供档案信息二次加工编辑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