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主要标准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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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主要标准及法律依据一、依法执业管理

基本标准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执业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并按期校验。

3、对变更事项应及时进行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床位等登记项目与实际情况一致。

4、医疗机构实际开展科目应与执业许可证登记项目一致。

5、按规定使用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印章、牌匾以及医疗文书的名称应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相同,设业务科室名称规(除“科”、“室”外,不得使用如“中心”等)。

6、执业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资质。

7、科室管理规,制度健全,不得出租承包科室。

8、发布医疗广告必须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容符合规定。

9、医疗机构加强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

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执业医师法》

4、《护士管理办法》

5、《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6、《医疗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二、临床用血管理

基本标准

1、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管理和技术指导。

2、设立独立的输血科(二级以下医院设立血库),并符合《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要求。

3、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4、血液交接登记完整规,有关资料保存10年。

5、交叉配血进行复核并记录完整(一人值班时可自己复核)

6、按规定留取血样(7天)和输血后血袋(1天)并按规定条件进行保存(血样保存于2-6℃冰箱)。

7、无擅自采血现象。

8、医护人员填报《输血反应调查表》,输血科每月统计上报医务科。

9、有专用储血冰箱,不同血型血液分别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10、血浆储存符合规定(全血、红细胞、代浆血2-6℃;血小板20-24℃,6小时输注)。

11、储血冰箱每周进行消毒一次。储血冰箱每月进行一次空气培养,结果合格(无霉菌生长或培养皿细菌生长菌落<8CFU/10分钟或<200CFU/m3)。

12、储血保管人员做好储血冰箱24小时温度监侧,并记录。

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

2、《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3、《临床输血技术规》

4、《省实施(献血法)办法》

5、《中华人民国献血法》

三、病历管理

基本标准

1、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2、病案首页要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的规定书写。

3、病历书写要文字工整,字迹清晰。病历修改应符合要求,并由修改医师签名,注明修改日期。

4、不得私自涂改病历,不得伪造病历。

5、相关知情同意书齐全,并经符合条件人员(患者或家属)签字。法律依据

1、《卫生部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

2、《病历书写基本规(试行)》

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四、处方管理

基本标准

1、处方应按照规定标准和格式印制。

2、处方书写应符合处方书写基本规则。

3、处方由在本机构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无相应处方权的人员不得开具处方。

4、试用期人员和进修医师开具的处方应符合要求。

5、制定药品处方集。购进药品应符合相应要求。

6、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必须打印纸制处方,格式应与手写处方一致,并由相应医师签名。

7、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8、药师应按照规定调剂处方,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并签章。

9、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

10、处方保存期限符合要求(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神经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神经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11、对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和处方调剂资格的药师留样备查。

法律依据

《处方管理办法》

五、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

基本标准

1、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够用印鉴卡。

2、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组织,指定专职人员负责。

3、建立健全并执行各类规章制度,制定岗位人员职责,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4、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医师,必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处方资格。

5、入库验收应双人签字,专薄记录(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6、储存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

7、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其他使用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法律依据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三条。

3、《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四条。

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5、《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十条。

6、《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7、《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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