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企业信息公示最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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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企业名录大全

青海企业名录大全

02-Apr-04
632801
源峰市场8 7号
许铉
13
青海鹏杰工 贸有限责任 公司
李全杰
信息收集与 企业管理机 有限责任公 反馈 构 司 有色金属材 料、钢材、 冶金炉料、 矿产品耐火 有色金属材 有限责任公 材料 料批发业 司
02-Apr-04
630103
北大街26 号
02-Apr-04
632123
铁生峰
负责水电站 工程项目。
国家机关
国有经济
06-Apr-04
632122
川口镇白土 坡
53
54
55
56
青海风景园 林绿化工程 有限公司 青海水泥制 品厂北川分 厂大通预制 构件厂 青海三洋良 种牛羊繁育 有限责任公 司 青海三洋良 种牛羊繁育 有限责任公 司
李伟
园林古建筑 工程设计、 施工,园林 绿化、环境 有限责任公 景观的设计 园林绿化业 司
05-Apr-04
630104
黄河路20 4号1号楼 310室
万存忠
05-Apr-04
630104
五四西路3 8号
朱建平
32
史雪峰
水利水电开 私营有限责 发、投资 水力发电业 任公司 煤炭、矿产 品、建筑材 料、五金交 煤炭及制品 私营有限责 电 批发业 任公司 高低压电器 、机电产品 、成套电控 设备、电线 电缆、电力 金具、五金 交电、矿山 电器、防爆 电器、通讯 设备、电子 元器件、机 械设备及零 机械、电子 私营有限责 件 设备批发业 任公司
01-Apr-04
632200
01-Apr-04
632123
01-Apr-04
630102
新乐大街9 号 朱家庄村 (宁互公路 3公里处)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8.29•【字号】青工商企监〔2017〕96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工商企监〔2017〕96号各市州(青海湖)、市场监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机关各处室:《青海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8月29日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8月29日青海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青海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任务的通知》、《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经营行为、经营情况进行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和查处结果的监督检查机制。

本细则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

第三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以外,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的所有监督检查都必须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方式进行。

企业信用报告_青海东立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青海东立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5.1 被执行人 ......................................................................................................................................................9 5.2 失信信息 ......................................................................................................................................................9 5.3 裁判文书 ......................................................................................................................................................9 5.4 法院公告 ......................................................................................................................................................9 5.5 行政处罚 .................................................9 5.6 严重违法 ......................................................................................................................................................9 5.7 股权出质 ....................................................................................................................................................10 5.8 动产抵押 ....................................................................................................................................................10 5.9 开庭公告 ....................................................................................................................................................10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2.22•【字号】青环发〔2019〕58号•【施行日期】2019.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青环发〔2019〕58号西宁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做好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根据《青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和《青海省环境保护厅等五部门转发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青环发〔2014〕88号)要求,构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管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违法行为。

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8年度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评企业范围(一)2018年青海省重点排污单位(见附件1)。

(二)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较严重环境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企业,应及时增补为参评企业。

(三)已经关闭或者已被列入关停淘汰整合计划的企业可不参评。

(四)鼓励其他企业自愿申请参加评价。

二、评价信息基准年以2018年度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作为评价基准。

三、评价指标和方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仍按照企业自评、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初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复核、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发布的方式进行,评价指标按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执行。

四、环境信用评价程序(一)企业自评:企业应认真对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试行)》,如实、准确地填报《青海省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表》(见附件2),并将自评结果及佐证材料报送县(市、区)生态环境局。

青海100强企业理事名录

青海100强企业理事名录

排名 企业名称 全年营业收入总计00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5730290 002.青海省电力公司4854549003.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4051936004.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2255584005.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170409006.青海石油管理局1634748007.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498235008.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锡铁山分公司1321643009.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1254365010.青海西部矿业百河铝业有限责任公司743687011.青海长青铝业有限公司623240012.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438372013.青海华电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373823014.青海山川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268350015.青海白唇鹿股份有限公司201031016.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98630017.青海西部铅业股份有限公司184958018.青海省海北铝业有限公司183684019.青海西部维维金属有限公司183185020.青海互助青稞酒有限公司178406021.青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162235022.青海同仁铝业有限责任公司161943023.青海新路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161743024.化隆县先奇铝业有限公司157056025.青海民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1900026.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146167027.青海桥电实业总公司132770028.青海雪舟三绒集团125000029.青海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120598030.茫崖石棉矿119678031.青海庆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19629032.青海西部铝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17402033.青海翰海集团有限公司114121034.青海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9902035.青海东胜化工有限公司109841036.民和镁厂105326037.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103349038.西宁张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畜禽制品公司 101908 039.西宁宝光金银首饰实业总公司94938040.青海铝型材厂94669041.玉树州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94447042.青海黎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91450043.青海西旺矿业开发有限公司90146044.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88027045.青海省西海煤电有限责任公司85064046.青海省三江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尼那水电厂85052047.茫崖康泰钾肥开发有限公司84774048.海华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84502049.青海省格尔木水电有限责任公司83649050.天田集团聚丰钾肥有限责任公司80702051.青海民和金属冶炼总公司78828052.青海民和铝厂77950053.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77933054.海西州冷湖嘉西钾肥有限责任公司76095055.青海省昶财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73906056.青海乐都华夏水泥有限公司71074057.西宁正润城市发展股份有限公司67138058.青海方盛磨料磨具有限公司64154059.青海多巴福利特种合金有限公司63688060.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405工厂63263061.青海海西蒙西联碱业有限公司业59085062.西宁宝光首饰有限责任公司58717063.青海谦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7709064.民和大通河水泥厂57704065.青海西威水泥股份有限公司55843066.民和昌盛冶金有限公司53382067.西藏自治区驻格尔木交通工业总公司53257068.兴海县赛什墉铜矿有限公司52708069.青海华电铁合金股份有限第六生产分厂51580 070.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51287071.西宁市汽车修理厂48729072.黄南铝业公司47865073.青海青乐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47622074.西宁城北福利铁合金厂47438075.青海量具刃具有限责任公司47412076.青海省民和湟川冶金有限公司47373077.青海省长春炭素有限责任公司47251078.青海东风模锻有限责任公司46865079.青海群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46223080.青海海西化工建材股份有限公司46016081.青海省奥凯煤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5996 082.青海乐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45815083.青海铁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45055084.青海通力铁合金有限公司43858085.青海成功钾盐开发有限公司43530086.西藏自治区驻格尔木交通工业总公司43155087.青海万立水电有限责任公司42653088.青海一机数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42270089.青海晶珠藏药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42112 090.青海中青棉纺织有限公司41669091.青海西部化肥有限责任公司40764092.格尔木市清真牛羊定点屠宰场4050009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三福利铁合金厂40494094.平安县草原刚网制造厂39622095.海南州金谊油脂工业有限责任公司37829096.青海金溢新型铝型材有限公司37823097.青海民和青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37412098.中国冶金进出口青海公司大通县铁合金厂37116 099.青海丁香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5251100.西宁石油机械厂34988。

《青海省工商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青海省工商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青海省工商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6.26•【字号】•【施行日期】201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青海省工商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3号)和《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7号),省工商局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的实施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青海省工商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右上侧“意见征集”栏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昆仑中路79号(邮编:810000)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3日。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认真贯彻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3号)和《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7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现就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部署,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为主线,加快推进“互联网+工商登记”应用,建立程序更加便利、资源更加集约、服务更加高效的企业登记注册新模式,最大限度地利企便民,持续释放商事制度改革红利,进一步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助推全省经济社会更快发展。

青海省工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告知公告

青海省工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告知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10.31
•【字号】青工商公告〔2017〕第05号
•【施行日期】2017.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青海省工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告知公告
青工商公告[2017]第05号按照《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2016〕97号)、《青海省工商局、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商企监〔2016〕82号)的要求,下列企业未按规定依法公示2015年、2016年度企业年报信息,且2年内未在当地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纳税,属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拟吊销其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如有要求举行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的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或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公告另见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10月31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青海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调整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领导小组名单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青海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调整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领导小组名单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青海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调整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领导小组名单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工商业联合会:因工作原因和人事变动,经省工商联、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研究,决定调整青海省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领导小组名单,成员如下:组长:齐铭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副组长:冶青云省工商联党组成员、副主席成员:罗顺邦省工商联党组成员、秘书长安世远厅办公室二级巡视员、主任张俊福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主任张敏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处长殷雅琪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王勇厅科技与财务处处长任勇厅自然生态保护处处长李旭东厅水生态环境处处长戴百川厅大气环境处处长久贤厅土壤和固废管理处处长王心明厅辐射安全管理处处长侯天民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处处长方华厅生态环境监测处处长蔡守盛厅宣传教育处处长祁万杰省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主任李飞省生态环境厅信息中心主任余全盛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局长窦筱艳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主任党艳荣省工商联会员部部长沈志宏省工商联经济部部长裴永红省工商联宣教部部长薛燕省工商联扶贫与社会服务部部长沙千里省工商联扶贫与社会服务部副部长青海省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具体工作职责不变。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青海省工商业联合会2021年7月19日——结束——。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违法处理【发布部门】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11.03【实施日期】2016.1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青海湖市场监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机关各处室:《青海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8月26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字〔2016〕48号)履行程序,相关要求及表格在国家工商总局综合业务系统-企业监督局栏目-总局文件《通知》附件中下载。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11月3日青海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第一条为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8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18号)、《青海省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青发改外资〔2015〕205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青海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组织全省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信息化项目竞争性磋商

青海省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青政采磋商(货物)-号青海省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项目编号:青政采磋商(货物)-号采购项目名称: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信息化项目采购单位: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月集中采购机构: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目录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4)一、说明 (4).适用范围 (4).采购方式、合格的投标人 (4).磋商费用 (4)二、磋商文件说明 (5).磋商文件的构成 (5).磋商文件的质疑 (5).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 (5)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5).磋商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6).磋商报价及币种 (6).磋商保证金 (6).磋商有效期 (6).磋商响应文件构成 (7).磋商响应文件编印和签署 (7)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8).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8).递送磋商响应文件的地点、截止日期 (8).磋商响应文件的撤回 (8)五、磋商过程 (8).磋商过程 (9)六、磋商程序及方法 (9).磋商小组 (9).磋商程序 (10).评审办法 (11)七、确定成交供应商 (13).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13).成交通知 (13)八、授予合同 (13).签订合同 (13)九、磋商活动终止 (14). 终止情形 (14)十、处罚 (14).处罚情形 (14)十一、其他 (15)第三部分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货物类) (15)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16)第四部分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28)附件:磋商响应文件封面 (28)附件:磋商函 (28)附件: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 (29)附件:分项报价表 (30)附件:技术规格响应表 (31)附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2)附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3)附件:投标人承诺函 (34)附件: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35)附件:资格证明材料 (36)附件: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37)附件:投标产品相关资料 (38)附件: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39)附件: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40)附件:磋商保证金 (41)附件:投标人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42)附件:制造(生产)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 (43)附件:磋商最后报价表 (44)第五部分磋商及采购项目服务要求 (45)一、磋商要求 (45)、磋商说明 (46)、报价说明 (46)、重要指标 (46)二、项目概况及技术参数 (46)、项目概况 (46)、产品交付说明 (47)、产品验收 (47)、安装、调试 (47)、维护服务和技术支持 (47)、其他要求 (48)采购一览表及技术参数 (48)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一、说明.适用范围.本次采购依据青海省财政厅下达的采购计划,仅适用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中所叙述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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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注册公司===邹先生:l3l-O978-O258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九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第十条、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六条、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不得非法获取企业信息。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第十九条、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企业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信息,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示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示企业信息适用本条例关于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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