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与司法考试之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重点知识点
2019法考主观题刑诉押题知识点,附涉及法条

2019法考主观题刑诉押题知识点,附涉及法条(一)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在各个阶段的体现这种问的比较综合,需要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写,每个阶段的体现写出来,但写的时候注意不要写多了,写点即可,如审查起诉阶段体现在:1、检察院应当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制度,2、需要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认罪认罚具结书。
,就是要进行总结和概括,其他细的偏的不用写,写一个法条数字代替即可,不要全部抄,没时间。
涉及的法条跨度比较大,大家在熟悉下:《刑事诉讼法》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120条第2款: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第162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173条第2款: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第174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司 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在司法考试中,刑法是一门极其重要的学科,而对重点法条的准确理解和把握则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以下为您汇总一些刑法中的重点法条,并进行简要的解读。
首先是关于犯罪构成方面的法条。
《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条清晰地界定了犯罪的基本概念,为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提供了根本依据。
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条对于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了明确,强调了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阐述了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这是对不同年龄段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
在共同犯罪方面,第二十五条指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被告人认罪案件、司法考试知识点

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被告人认罪案件、司法考试知识点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被告人认罪案件”,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刑事诉讼法教材,熟悉各章节知识考点。
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条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
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2条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第3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本意见审理。
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7条对适用本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三)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
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完整版)司法考试刑法法条必备背诵版

司法考试刑法法条必备背诵版1、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2、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9、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1、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3、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4、管制期限:3个月——2年拘役期限:1个月——6个月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15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1年——5年(除刑法第57条规定外)15、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适用死缓。
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16、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年以上10年以下。
17、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德衡书摘】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认罪认罚”相关知识汇总

【德衡书摘】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认罪认罚”相关知识汇总一、“认罪认罚”在新刑诉法中共计出现21次,现本人归纳如下:1.认罪认罚影响社会危险性认定,进而影响是否批准或决定逮捕;2.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3.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检察院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决定;4.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5.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6.不需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三种情形;7.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提出量刑建议;8.审判长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9.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10.三年以下刑罚,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一人独任审判;11.违背意愿认罪认罚,不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二、具体法条汇总【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一百二十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国家司法考试必背知识点(经典)

司法考试考前必背知识点(经典)国家司法考试必背知识点。
希望能够学员们给大家带来帮助。
1、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成立诽谤罪;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成立诽谤罪。
3、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4、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6、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7、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8、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9、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10、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司法考试笔试的知识点汇总

司法考试笔试的知识点汇总一、刑法知识点1.刑法基本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罪无定性不可判,法无规定不可处罚,犯罪行为与法定刑法无规定不可构成犯罪。
2.犯罪的构成要件:主体、客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3.犯罪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4.犯罪的客体:人身权利、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
5.犯罪的行为:主观方面(故意、过失)和客观方面(行为的实施)。
6.犯罪的结果: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7.犯罪的因果关系: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8.犯罪的量刑原则: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罪、从轻、减轻、从重、加重等。
二、民事法律知识点1.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民事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人格权利等。
3.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等。
4.合同法知识点: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违约责任等。
5.侵权法知识点:侵权行为、民事责任和赔偿等。
6.婚姻家庭法知识点:婚姻的成立、离婚、财产分割等。
三、行政法律知识点1.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
2.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的行政权力。
3.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的许可行为。
4.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的处罚行为。
5.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四、宪法法律知识点1.宪法基本原则:人民主权、法治国家、平等权利、合法权益保护等。
2.公民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言论自由等。
3.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
4.国家机关的职能和权力:制定法律、行使行政权力、审判权力等。
5.宪法的修正和解释:宪法的修改和对宪法的解释。
五、刑事诉讼法知识点1.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公正、公平、快捷等。
2.刑事诉讼的程序:立案、侦查、审判等。
3.刑事诉讼的参与主体:公诉机关、辩护人、被告人等。
司法考试主观题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主观题重点法条汇总在司法考试的主观题中,法条的运用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帮助考生准确把握法律问题的本质,展现出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下面是一些司法考试中常考的法条,以及相关参考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刑相当、罪责刑相适应。
参考内容: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要求刑罚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犯罪行为越严重,刑罚就应该越重,刑罚应当根据罪行的实际情况,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程度来确定,以实现罪刑相当、罪责刑相适应的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人在百分之三十的程度上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
参考内容: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主管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
自首情节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一定的认罪态度和行为,减轻了刑罚的社会危害性。
自首是对行为人的一种宽大政策,可以从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犯罪分子犯罪自首,积极赔偿损失,有法定和自愿履行其他义务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参考内容:主动赔偿是指犯罪人犯罪后,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行为。
法律规定,犯罪分子犯罪自首且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是法律对主动赔偿行为给予的一种奖励,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自觉减轻其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失。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犯罪分子未满十六周岁的,不判刑参考内容: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即不可以判刑。
这是因为未成年人由于年龄、智力、认知能力等方面的限制,使其普遍难以意识到和控制自身行为的后果,因此不论犯罪行为有多么严重,都不能被判处刑罚,而应该由相关机关采取保护措施进行教育、帮助和矫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参考内容: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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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基本概述
1.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主动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或者对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明确表示承认。
认罚一般是指犯
罪嫌疑人对司法机关给出的刑罚明确表示接受,主要是接受检察院提
出的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没有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
限定。
2.从宽包括两种:
(1)实体法上的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具有实体法上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在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前提下,给予
其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
(2)程序法上的从宽: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程
度更轻的强制措施、作出轻缓的程序性处理或适用更为便利和减少诉
累的诉讼程序。
3.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阶段
均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1)赋予公安司法机关告知的义务。
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以保障其认罪认
罚的自愿性。
(2)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在开庭时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
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
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4.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
认罪认罚具结书。
5.认罪认罚是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之一。
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
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6.特别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
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
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前款规定的不起诉,应当由检察长决定。
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岀处理。
小结:法定不诉、酌定不诉、存疑不诉,均需检察长决定。
7.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的审查起诉期限:10至15日。
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不符合速裁程序的审查起诉期限:1个月至1个月零15天。
【贰】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关注的促进犯罪者的认罪悔罪与教育改造,实现预防再犯的刑罚目的。
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所秉承的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同性,可以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但基于未成年人年龄尚小和发育未健全的情况,其适用又存在一些不同于成年人案件之处。
1.原则上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在签署具结书时应当有法代、辩护人均在场,未成年人及其法代、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没有异议且愿意签署具结书的,应当签署具结书。
2.如果其法代或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但未成年人本人同意认罪认罚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对其同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规定。
3.与成年人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常适用速裁程序不同,鉴于速裁程序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且采取集中审理和集中宣判的方式,不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法庭教育,难以充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因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也不适用速裁程序。
【叁】值班律师
1.检察院办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1)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通知值班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
(2)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检察院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或
者及时安排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其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3.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1)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2)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3)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4)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
材了解案情。
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
检察院
不采纳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所提意见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
值班律师除了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外,自案件审查起诉
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阅卷。
但是,值班律师仍然不具有辩护人身份。
【肆】检察院对认罪认罚的审查
1.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院应当重点
审查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
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2)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3)犯罪嫌疑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4)公安机关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
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听取意见;
(5)起诉意见书中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
(6)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2.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可以重新开展认罪认罚工作。
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1.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签名。
2.三类特殊情形下,不签署具结书,但认罪认罚的情形下,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3)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因“盲聋哑,精神病,大人不同意”的原因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
换言之,若不是“盲聋哑,精神病,大人不同意”,不认罪认罚,拒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会影响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陆】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
1.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
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1)区分其他案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2)量刑建议提出方式:既可以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
2.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
(1)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为确定刑。
(2)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柒】被害人谅解对从宽的影响
1.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或者自愿承担公益损害修复、赔偿责任,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考虑因素。
2.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
疑人从宽处理。
3.对于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条件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积极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
和解协议书和被害方出具的谅解意见应当随案移送。
被害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检察院应当积极协调办理。
【捌】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社会调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检察院拟提出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的量刑建议,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也可
以自行调查评估。
【玖】认罪认罚反悔后的处理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检察院依照刑诉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反悔的,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区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理:
1.撤销酌定不起诉,重做法定不起诉
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
2.维持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对酌定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
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的7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诉。
3.撤销不起诉,再提起公诉
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