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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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管理办法

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管理办法

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在当今数字化的商业环境中,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们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便捷的交易场所,促进了商品和服务的流通。

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交易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商家诚信等。

为了规范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运营,保障交易的公平、安全和有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平台的准入与登记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运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等。

同时,平台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平台内经营者的登记制度,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进行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的登记和核验,并定期更新。

二、平台的服务规范(一)交易规则的制定与公示平台运营者应当制定并公示交易规则,明确交易流程、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交易规则应当公平、合理、透明,不得损害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信息管理平台运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的交易信息进行记录和保存,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同时,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交易数据的安全,并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三)支付管理平台运营者应当提供安全、便捷的支付方式,并保障支付过程的安全可靠。

对于支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协助交易双方解决。

(四)物流服务平台运营者可以为交易双方提供物流服务,但应当明确物流服务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物流信息的及时更新和货物的准确送达。

三、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一)资质审核平台运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资质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

对于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不得允许其在平台上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二)经营行为监督平台运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信用评价平台运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经营者的信用评价制度,客观、公正地评价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并向社会公示信用评价结果。

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管理办法

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管理办法

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定义第二章平台运营者的义务第四条平台注册及备案第五条信息披露第六条交易双方身份验证第七条交易信息保护第八条责任追究第三章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商家权益保护第十条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一条交易争议解决第四章交易信息管理第十二条商品信息准确性第十三条广告信息管理第十四条用户评价管理第五章交易平台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监督检查第十六条违规处罚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法律责任第十八条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规范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管理,保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运营者及其相关交易主体。

第三条定义⒈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指为交易主体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互联网平台。

⒉平台运营者:指经营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并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⒊商家:指在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上注册并从事交易活动的企业、个人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⒋消费者:指在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上以个人身份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员。

第二章平台运营者的义务第四条平台注册及备案⒈平台运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平台的注册和备案手续,并定期更新相关信息。

⒉平台运营者应保障平台注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信息披露⒈平台运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交易主体提供平台服务所必需的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全面、及时、有效披露。

⒉平台运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商家的真实身份信息及商品价格、质量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交易双方身份验证平台运营者应对商家和消费者的身份进行有效的验证,确保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

第七条交易信息保护平台运营者应采取措施保护交易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非法使用。

第八条责任追究平台运营者应对交易活动中存在的违法、侵权等行为进行及时采取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管理办法

电子商务平台管理办法

电子商务平台管理办法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平台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平台的健康、有序运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电子商务平台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平台准入管理1、商家资质审核电子商务平台应建立严格的商家入驻审核机制,要求商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或个人信息,包括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平台应对商家提供的资质进行认真核实,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

2、商品和服务审核平台应对商家上架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审核,禁止销售假冒伪劣、违禁物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和服务。

同时,平台要对商品和服务的描述、图片等信息进行监督,确保其真实、准确,不得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二、交易管理1、订单处理平台应建立完善的订单处理系统,及时处理消费者的订单,确保订单信息准确无误地传递给商家,并跟踪订单的履行情况,及时向消费者反馈订单状态。

2、支付安全平台要保障支付环节的安全,采用安全可靠的支付方式,加密消费者的支付信息,防止支付数据泄露和被盗用。

同时,平台应明确支付流程和退款政策,保障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

3、交易纠纷处理平台应设立专门的交易纠纷处理机制,当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发生纠纷时,平台应及时介入,公正、公平地处理纠纷。

平台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确保消费者和商家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1、知情权保障平台应确保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能够充分了解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包括商品的规格、性能、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

商家应如实告知消费者相关信息,不得隐瞒或虚假宣传。

2、隐私权保护平台要严格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平台应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

3、退换货政策平台应制定明确的退换货政策,消费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有权要求退换货。

电商平台管理办法

电商平台管理办法

电商平台管理办法一、平台规则1. 用户注册:所有使用电商平台的用户需先进行注册,进行实名认证,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2. 平台秩序:用户在平台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诋毁他人或发布违法信息。

对违规用户将给予警告、暂停或永久封禁账号的处理。

3. 交易管理:平台为了保障用户权益,制定了具体的交易管理规则,包括退款退货、售后服务等方面。

二、商品管理1. 商品信息:商家发布商品需提供详细的商品信息,包括商品描述、价格、产地等,并附上清晰的商品图片。

2. 售假问题:平台严禁售假行为,商家需对所售商品的质量负责。

若发现售假行为,将立即处理并追究责任。

3. 商品评价:用户对商品的评价对其他用户购买决策具有重要影响,平台将对用户评价进行管理,包括虚假评价的处理等。

三、支付结算1. 支付方式:平台提供多种支付方式,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用户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支付方式。

2. 结算时间:商家出售商品后,平台将根据约定的结算周期进行结算,确保商家利润的及时到账。

3. 佣金规定:平台会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商家的佣金,作为平台服务费用,保障平台的正常运转。

四、客户服务1. 售后保障:平台为用户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包括退款退货、投诉处理等,确保用户权益得到保障。

2. 在线客服:平台设有在线客服,解答用户问题、处理用户投诉,保证用户畅通无阻地使用平台。

3. 用户反馈:平台鼓励用户提出建议和意见,不断完善服务体验,提高平台的用户满意度。

五、安全保障1. 信息安全:平台会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确保用户信息不被泄露给第三方。

2. 支付安全:平台采取多种措施保障用户的支付安全,包括加密技术、风控审核等。

3. 网站安全:平台定期对网站进行安全检测,确保网站运行畅通,不受网络攻击的影响。

六、违规处理1. 用户违规:对于违反平台规则的用户,平台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处理,包括警告、暂停账号、永久封禁等。

2. 商家违规:对于售假、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的商家,平台将对其进行严厉处理,包括下架商品、罚款等。

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管理办法

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管理办法

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管理,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交易平台的准入与退出第二条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许可证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经营信息。

第四条交易平台应当履行退出程序,向相关部门申请注销许可证件,并主动终止经营活动。

第三章交易平台的经营行为第五条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交易平台的管理制度,并在平台上发布,确保交易行为公平、公正的进行。

第六条交易平台应当对商品、服务进行认证,确保其真实、合法、合规。

第七条交易平台应当及时响应用户的投诉举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八条交易平台应当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将用户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第九条交易平台应当建立用户评价机制,鼓励用户对交易进行评价,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第十条交易平台应当建立风险提示机制,向用户提供交易风险的警示信息。

第四章交易平台的监督与执法第十一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交易平台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第十二条监督部门可以要求交易平台提供相关经营信息,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易平台,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并及时公示。

第十四条用户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交易平台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

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多次违法违规的交易平台予以严厉处罚,并公示相应名单。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1: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许可证申请表2:交易平台管理制度3:风险提示机制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1:交易平台:指提供综合电子商务服务,促进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网络平台。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服务行为,保护交易主体的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供的服务。

第三条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保障用户隐私安全,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第五条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向用户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商品及服务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第六条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提供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及时解决用户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强化安全管理,保护用户的交易安全。

第八条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根据用户需求合理设计交易流程,简化交易操作。

第九条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定期公示平台交易数据,并与用户进行交流互动。

第二章用户权益第十条用户有权了解商品真实信息,包括商品的产地、品牌、质量等。

第十一条用户有权在合理期限内退换商品,并获得相应的退款。

第十二条用户有权享受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不受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用户有权了解平台的评价体系,参考他人的评价进行购物决策。

第十四条用户有权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信息,不受非法收集和滥用。

第十五条用户有权举报违规行为,维护交易平台的秩序。

第三章平台服务第十六条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提供方便快捷的用户注册和登录方式。

第十七条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方式,保障交易安全。

第十八条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提供搜索和筛选功能,便于用户查找所需商品。

第十九条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提供用户评价和商户信誉体系,为用户提供参考。

第二十条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提供订单跟踪和售后服务,及时解决用户问题。

第二十一条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定期开展商品促销活动,满足用户购物需求。

第四章违规行为处理第二十二条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建立违规行为处理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

商务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商务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商务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商务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是为了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而制定的。

该规范主要包括平台服务管理、商品信息发布管理、交易约定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和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平台服务管理方面,规范要求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建立健全用户注册制度,要求用户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信息,并对用户注册信息进行审核。

平台还应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用户进行信用评价,及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同时,平台还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防范各类网络安全风险。

其次,商品信息发布管理方面,规范要求平台应对店铺和商品信息进行审核,防止虚假广告和侵权信息的发布。

平台还应加强商品分类管理,确保商品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平台还应加强对促销活动的审核,防止虚假宣传和欺骗消费者行为的发生。

第三,交易约定管理方面,规范要求平台应提供标准的交易服务协议,明确平台和用户的权利义务。

平台还应加强对交易过程的监督,确保交易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同时,平台还应提供公平的仲裁机制,解决交易纠纷。

第四,服务质量管理方面,规范要求平台应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用户的投诉和问题。

平台还应建立用户信用积分体系,激励用户积极参与电子商务交易。

最后,投诉处理方面,规范要求平台应及时回应用户的投诉,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平台还应建立投诉处理的记录和反馈机制,监测和分析投诉情况,及时改进平台服务。

商务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的制定和推行,对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服务行为,可以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电子商务交易的信用度和可靠性。

同时,规范还可以推动电子商务与传统经济的融合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电子商务平台公司交易平台管理制度

电子商务平台公司交易平台管理制度

电子商务平台公司交易平台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交易平台作为电子商务的重要环节之一,扮演着连接卖家与买家的重要角色。

为了规范公司交易平台的管理,提高交易环境的安全性和公平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电子商务平台公司交易平台的所有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平台管理者、卖家、买家以及第三方服务提供商。

三、交易平台管理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交易平台应为卖家和买家提供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不得对任何一方偏袒或歧视。

2. 信息透明原则交易平台应提供清晰明确的商品信息、价格、交易规则以及交易流程等,确保买家和卖家能够充分了解并知情。

3. 品质保证原则交易平台应对上架商品进行审核,确保商品的品质符合标准,并及时对存在品质问题的商品进行处理。

4. 消费者保护原则交易平台应加强对买家权益的保护,对于虚假宣传、欺诈行为以及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5. 数据保护原则交易平台应加强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将用户信息泄露或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四、交易平台管理措施1. 注册与权限管理交易平台应实行实名注册制度,对卖家和买家进行身份认证,并根据用户身份不同,赋予相应的权限。

2. 交易规则制定交易平台应制定明确的交易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上架、交易流程、纠纷处理等,确保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和交易秩序的维护。

3. 商品审核与监管交易平台应建立商品审核制度,对上架商品进行审核,并定期进行抽查和监管,对违规商品及时下架和处理。

4. 评价和投诉处理交易平台应建立客观公正的评价机制,对买家和卖家的评价进行管理,对不实评价进行核查和处理。

同时,对用户投诉进行及时响应和处理。

5. 安全保障措施交易平台应加强对信息安全的保护措施,采取措施防止黑客攻击、数据泄露等安全风险,并定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和修复。

6. 违规处罚措施交易平台应建立合理的违规处罚机制,对违反交易规则、侵犯用户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交易、取消资格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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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买卖双方提供信息和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网站。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从事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方交易平台是平台经营者为开展网上交易提供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计算机、互联网、相关硬件和软件等。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是指在第三方设立的交易平台上从事买卖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辅助服务提供者是指为优化网上交易环境和促进网上交易,为买卖双方提供身份认证、信用评估、网络广告发布、网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保险等辅助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管理部门)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政策促进、规范指导和综合协调。

第五条(运行原则)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设定修改业务规则和处理争议时应当遵守公正、公平、独立的原则。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同时在自营平台内经营站内经营的,应当将两者业务分开,并在
1234 12网站予以公示。

鼓励依法设立和经营第三方交易平台,鼓励构建有利于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

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行业协会和相关组织探索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争议解决机制,以及交易安全制度。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以下信息: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经备案的电子验证标识;
()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从事商品交易或服务的,还应当公布所经营产品取得的许可证书、认证证书及产品名称、生产者等信息。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网上交易各方的注册信息及交易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也应当保存相关辅助服务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有权在保存期限内自助查询、下载或打印自己的信息。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用户协议及其修改应提前公示,并抄送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用户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用户注册条件;
()交易规则;
第六条(鼓励与促进)
第七条(经营者资质)第八条(经营者信息公示)第九条(数据存储与查询)
第十条(用户协议)
第二章经营活动规范
34573()隐私及商业秘密的保护;
()修改程序;
()争议解决方式;
()有关责任条款。

用户协议应合理提示交易风险和有关责任限制的条款,不得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用户责任,排除用户的法定权利。

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应当向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办理注册。

第三方交易平台对外是否显示真实名称和姓名由平台经营者和平台交易者协商确定。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实名注册用户的注册信息进行验证,并对未经身份验证的用户予以注明。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制定并公布交易规则。

交易规则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个月予以公示。

用户不接受修改的,可以选择退出。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原交易规则妥善处理用户退出事宜。

鼓励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订立合同。

标的金额高于五万元人民币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应提示交易双方使用电子签名。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向银行或依法设立的非金融支付机构开放支付服务,供交易双方选择。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对其平台上的交易信息进行合理谨慎的管理。

在投诉人提供证据证明站内经营者有侵权或者违法信息的,或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要求时,应协助投诉人积极处理,依法提供被投诉人的注册资料及联系方式;对于明显涉嫌侵权或违法的信息,应予删除。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对网上交易信息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网上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和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服务,维护交易秩序,建立并完善网上交易的信用
第十一条(用户注册)
第十二条(交易规则)
第十三条(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电子支付)
第十五条(合理谨慎义务)
第十六条(交易秩序维护)
15评价体系和交易风险警示机制。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合理提示用户交易的风险,在执行用户的交易支付指令前,应当要求用户对交易明细进行确认;从事网上支付服务的经营者,在执行支付指令前,也应当要求付款人进行确认。

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冷静期制度,允许消费者在冷静期无理由取消订单。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被投诉的广告信息,应当依据广告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不得发布虚假的广告信息,不得发送垃圾邮件。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核实个人用户为生活消费在网上交易中出现操作错误投诉,并帮助用户取消交易,但根据具体情况无法撤消的除外。

未经用户同意,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转让用户名单、交易记录等数据,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督促网上交易卖方向买方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及相关凭证。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信息安全主管部门的规定,依法实时监控交易系统运行状况,维护平台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并及时处理网络安全事故。

日交易额亿元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设置异地灾难备份。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适当的工作机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对于权利人附有证据并通知具体地址的侵权页面、文件或链接,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通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否认侵权并提供真实联系方式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转告投诉人,由双方自行解决;被投诉人承认侵权或在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删除被投诉侵权的内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方交易平台同时利用自有平台进行网上商品(服务)交易的,不得进行任何影响或操纵交易价格等行为。

第十七条(广告发布)
第十八条(交易错误)
第十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系统安全)
第二十一条(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二条(禁止行为)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协同监管)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及站内经营者的工商登记和广告行为,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应部门可以协助建立网上交易监管平台。

通信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文书,暂停或停止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接入服务。

第二十四条(投诉管理)
消费者协会和相关组织通过在线投诉机制受理的网上交易争议投诉,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及时配合处理与反馈。

对于不良用户,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可以设立黑名单。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并提请通讯管理部门暂停接入服务;限期未能改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提请通讯管理部门关闭该违法平台或网站。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解释)
本办法由国务院商务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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