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发明创造性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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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中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评估

专利申请中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评估

专利申请中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评估在今天日益竞争激烈的知识经济时代,专利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而要获得一项专利,首先必须证明该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本文将介绍专利申请中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评估的原则和步骤,并探讨其对专利保护的意义。

一、新颖性评估新颖性是指该发明在任何已公开的技术中都不曾被描述、公布或利用过。

在专利申请中,新颖性评估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步。

评估新颖性主要通过对相关领域的现有技术文献进行查阅、比对和分析来确定。

1. 查阅现有技术文献在申请专利之前,申请人需要进行详尽的技术文献查阅。

这包括已发表的专利文献、学术论文、技术报告、产品说明书等。

通过对这些文献的仔细研究,可以了解到当前该领域的技术水平和发展动态。

2. 比对发明与现有技术文献对申请专利的发明进行与现有技术文献的比对是评估新颖性的核心环节。

需要对发明的主要特征和技术效果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是否存在重复或类似的技术解决方案。

3. 分析评估并提出结论通过比对分析,评估人员需要判断该发明是否满足新颖性的要求。

如果发现任何一个目标特征在现有技术文献中已经存在,那么该发明就不具备新颖性。

反之,只有所有目标特征都与现有技术文献的任何一份不完全相同,才能被认为具备新颖性。

二、创造性评估创造性是指该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备较大的技术进步,并且不属于技术人员的常规知识范围。

如何评估一个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呢?下面是评估创造性的一般步骤。

1. 分析技术进步和技术现状创造性评估离不开对技术进步和现状的准确了解。

评估人员需要对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趋势、技术创新和市场需求等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2. 确定发明的技术突破点通过对发明的技术特点和创新点进行分析,评估人员可以确定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突破点。

只有当发明所提供的技术改进超过了技术人员的常规知识范围,才可以被认为是具备创造性的。

3. 查证和评估发明的技术进步在评估创造性时,评估人员需要查证相关领域的已有技术文献,并与发明进行对比分析。

39.化学领域组合物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39.化学领域组合物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化学领域组合物发明的创造性判断2004年11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5296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该决定涉及名称为“抗龋齿口腔用组合物”的第97196996.5号发明专利申请,申请日为1997年3月4日,公开日为1999年9月1日,优先权日为1996年3月5日。

2003年6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1为:“1.一种口腔组合物 其中包括分布在口腔用载体内并以能够减少龋齿的量存在的钙、精氨酸和止龋阴离子。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对比文件为US4528181(授权公告日为1985年7月9日,下称对比文件1)和US4154813(授权公告日为1979年5月15日,下称对比文件2)。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含有钙、氨基酸衍生物、止龋阴离子的防龋齿口腔组合物,对比文件2公开了精氨酸在口腔组合物中抑制龋齿的作用,根据对比文件2教导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用精氨酸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酰胺化合物,故在这两篇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得出上述权利要求的组合物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遂于2003年9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1.一种口腔组合物,其中包括分布在口腔用载体内并以能够减少龋齿的量存在的钙、精氨酸和止龋阴离子,其中所述口腔组合物中含有的钙的量足以通过浓度作用抑制牙齿溶解或增加再矿质作用。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肌醇六磷酸钠促进总的可溶性氟的滞留,该肌醇六磷酸钠是一种很容易与钙结合的螯合剂,并且对比文件1中的钙含量很低(40ppm),游离的钠和肌醇六磷酸将改变牙齿表面的平衡并将钙从牙釉中汲取出来,脱钙作用与本申请抗龋齿的目的恰恰相反。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提高人体抗龋能力的方法,包括提供一种含精氨酸的肽,对比文件2从未公开将钙、精氨酸、止龋阴离子结合在一起,更没有提到这样的组合物会对防止龋齿具有意想不到的作用,相反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起来,组合物中的成分不足以抑制龋齿形成,还可能对牙齿健康有副作用。

化学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

化学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

4.方法定义产品的新颖性
仅由制备方法的区别不能证明产品的新颖性, 产品本身的性能或用途必须能够区别于已知产品 才行(暗示微观结构不同)。
化学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
(二)化学发明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5.化学产品用途发明的新颖性
-新产品的用途发明由于该产品是新的而自然具有 新颖性; -仅仅表述形式不同而实质上属于相同用途的发明 不具备新颖性; -与原工作机理或药理作用直接等同的用途不具有 新颖性; -已知下位用途可以破坏上位用途的新颖性; -仅仅体现在用药过程的区别特征不能使该用途具 有新颖性。
1.化合物的新颖性
a)现有技术可以得到的化合物才能破坏新颖性;(实际
操作-采用反推法,需要申请人证明)
b)具体化合物可以破坏通式化合物的新颖性;
c)天然存在本身并不能破坏该物质发明的新颖性;
d)一般不考虑性质和用途,性能和方法定义除外。
化学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
(二)化学发明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2.组合物的新颖性 a)开放式和封闭式:现有技术A+B+C可以破坏“含有
化学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
(三)化学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1.化学产品发明的创造性
a)结构或组成与现有技术不相近,效果可接受即
可;(可参考应用领域的构效关系)
b)结构或组成与现有技术相似,应有意外效果
才行(如新的性能或用途)。
化学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
(三)化学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2.化学方法发明的创造性 a)工艺特征与现有技术不相近,多一选择,丰 富现有技术,有创造性;
b)工艺特征与现有技术相似,应有突出的改进 效果(综合效果); c)必要时可以用(新)产品的性质证明方法的创 造性,如相似方法发明。

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含实例课件

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含实例课件
启示法的定义
• 通过分析现有技术的启示,判断发明的创造性 • 考虑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是否容易想到发明的技术方案
启示法的应用
• 分析现有技术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 考虑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是否容易想到发明的技术方案 • 评估发明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非显而易见的创造性
综合法在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应用
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依据与标准
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依据
•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 专利审查指南及相关审查标准 • 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和技术水平
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标准
• 发明是否具有明显的技术进步 • 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发明是否具有突破性的技术创新**
02
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主要方法
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实例三:某机械领域发明
创造性判断
• 对比发明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发现发明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 • 考虑发明的技术启示,发现发明具有非显而易见的创造性 • 综合发明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和技术启示,判断发明具有创造性
发明概述
• 发明涉及一种新型机械结构及其设计方法 • 发明通过优化设计和材料选择,提高机械结构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
提高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能力 的途径与策略
• 提高途径与策略 • 学习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掌握创造性判断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 了解专利审查指南及相关审查标准,提高审查水平 • 参与培训和交流,提高审查员的专业素养和审查能力
05
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发展趋势与挑战
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发展趋 势
• 发展趋势 • 更加注重创新性和实用性,提高发明专利的质量 • 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提高审查效率和准确性 • 加强国际合作,提高发明专利的全球竞争力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要件解读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要件解读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要件解读在专利申请中,发明创造性是一个重要的要件,它是衡量一项技术发明是否具有独创性和创新性的标准。

本文将对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要件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要件。

一、发明创造性的定义发明创造性是指一项技术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差异和进步,能够达到技术上的突破和创新。

发明创造性要求申请人在其专利申请中提供充分的技术信息,以证明该发明在技术领域中的独特性和新颖性。

二、发明创造性的评价标准发明创造性的评价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判断该发明是否具有技术水平的突破,也就是是否具有新的、非显而易见的技术特征;二是判断该发明是否具有实际应用的经济效益,即是否具有工业应用价值。

三、发明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在专利申请中,发明的创造性要求申请人提供对比文献,证明该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差异和进步。

申请人可以通过对相关技术文献的引用或描述来说明该发明在技术领域中的独特性和新颖性。

同时,专利审查员还会参考技术领域的专家意见,以及对技术状态的准确了解。

四、发明创造性的保护范围发明创造性的保护范围与专利权的范围有关,包括了发明创造性所包含的技术特征和技术效益。

在专利权的范围内,他人需要获得专利人的许可才可以使用该发明,否则侵权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五、发明创造性的重要性发明创造性是专利法保护发明者权益的基本依据,也是鼓励创新和保护创新成果的核心要素。

只有具备发明创造性的技术发明才能获得专利保护,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

六、发明创造性的案例分析在实际案例中,发明创造性的要求可以通过对比分析来验证。

例如,某申请人提出了一种新型电池技术,经过审查发现与现有技术相比,该技术具有更高的能量密度和更长的使用寿命,符合发明创造性的要求。

七、发明创造性的挑战与应对发明创造性的要求在某些技术领域中可能更具挑战性,特别是在高度竞争和创新速度较快的领域。

在应对这些挑战时,申请人需要加强技术研究和市场调研,合理规划申请策略,并积极寻求专业的法律和专利咨询。

专利审查中的新颖性和发明创造性评价要素

专利审查中的新颖性和发明创造性评价要素

专利审查中的新颖性和发明创造性评价要素在专利申请和审查过程中,新颖性和发明创造性评价是两个至关重要的要素。

新颖性是指所申请的发明或技术解决方案在申请日前没有被公开披露或利用过,而发明创造性则体现了该发明对于现有技术的显著进步。

本文将重点探讨专利审查中的新颖性和发明创造性评价要素,以及相关的判断标准和应用实践。

1. 新颖性评价要素新颖性是判断专利申请是否满足专利法规定的重要标准之一。

在审查过程中,专利审查员会对申请部分进行搜索和比对,以确定该发明或技术解决方案是否已经被公开或利用。

以下是新颖性评价要素的一些关键方面:a) 公开性:这是指对于申请的发明或技术解决方案是否在先于申请日前的某个时间点被公开披露。

公开的形式可以是文献、专利、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等。

b) 利用性:这是指对于申请的发明或技术解决方案是否在先于申请日前的某个时间点被公众利用。

利用的形式可以是商业化、公开演示、授权等。

c) 先知性:这是指是否存在先于申请日的文件或信息,能够揭示与申请内容类似或相同的解决方案。

2. 发明创造性评价要素发明创造性评价是专利申请的核心内容,它要求发明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

专利审查员在对发明创造性进行评价时,通常会根据以下要素进行判断:a) 技术水平:评估该技术领域的相关技术水平,确定是否存在现有技术的解决方案。

b) 显著进步:确定该发明是否对现有技术具有显著的改进和提升,是否有新颖的技术特征、技术方案或技术效果。

c) 创新活动:评估该发明是否符合创造性的要求,即是否跨越了常规的技术思维,从而达到了非显性的技术效果。

3. 相关判断标准和应用实践为了有效评价新颖性和发明创造性,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判断标准和应用实践。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判断标准:a) 先例检索:专利审查员会进行先例检索,以了解已有的相关专利文献,以及其他可能对评价产生影响的文献信息。

b) 技术背景分析:审查员会对技术领域进行分析,了解现有技术水平和存在的问题,以判断发明是否对技术领域有显著的改进。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估标准解析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估标准解析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估标准解析专利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它可以保护发明人的创造成果并鼓励创新。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发明的创造性是一个非常关键的评估标准。

本文将对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估标准进行解析。

一、发明创造性的定义及背景发明创造性是指所申请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具有创新和突破性,达到了一定的创造性水平。

发明创造性评估是为了确定发明是否满足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要求。

二、新颖性评估标准新颖性是指发明在申请之前,不应该被公开或者公知技术所揭示。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需要进行新颖性评估,以确定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

新颖性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已有技术。

已有技术包括已经公开的技术文件,如专利文献、科技论文和出版物等。

在新颖性评估中,专利局将会对已有技术进行细致的研究,并与申请的发明进行比较分析,以确定发明是否与已有技术存在相同或相似的解决方案。

三、非显而易见性评估标准非显而易见性是指发明与已有技术相比,有明显的技术进步或者突破,并不是一种常规、轻易能得到的发明。

非显而易见性是判断一个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关键标准。

在非显而易见性评估中,专利局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发明与已有技术的差异性:发明的技术方案是否与已有技术有本质区别,是否具有突破性。

2. 技术问题的解决难度:发明是否解决了某个技术领域中的重要问题,并且解决方案是否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

3. 预期结果的可预见性:发明的结果是否能够被合理地预期,是否符合科学的发展规律。

四、其他评估标准除了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外,专利申请中还存在其他评估标准,如实用性、产业化前景等。

这些评估标准可以综合考虑,以评估发明的整体创造性。

五、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估实践在专利申请中,申请人需要提供足够的技术信息和论证,证明自己的发明具有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详细的发明说明书、技术背景介绍、技术方案比较分析等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六、结论发明创造性评估是专利申请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确保了专利的保护范围的合理性。

发明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和基准

发明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和基准

发明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和基准1)审查原则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技术解决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与新颖性“单独对比”的审查原则不同,审查创造性时,将一份或者多份对比文件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进行评定。

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不再审查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2)审查基准评定发明有无创造性,应当以《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为基准。

为了有助于正确掌握该基准,下面分别给出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的审查基准。

(1)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通常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并且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

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审查员在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的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不同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技术问题”;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范围可能要依据每项发明的具体情况而定。

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

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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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发明创造性如何认定
对于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如果该新用途不能从产品本身的结构、组成、分子量、已知的物理化学性质以及该产品的现有用途显而易见地得出或者预见到,而是利用了产品新发现的性质,可认为这种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有创造性。

化学发明的实用性
1、菜肴和烹调方法
于厨师的技术、创作等不确定因素导致不能重复实施的烹调方法不适于在产业上应用,也不
2、医生处方
医生处方,指医生根据具体病人的病情所开的药方。

医生处方和医生对处方的调剂以及
化学发明的创造性
1、化合物的创造性
(1)结构上与已知化合物不接近的、有新颖性的化合物,并有一定用途或者效果,审查员可以认为它有创造性而不必要求其具有预料不到的用途或者效果。

(2)结构上与已知化合物接近的化合物,必须要有预料不到的用途或者效果。

此预料不到的用途或者效果可以是与该已知化合物的已知用途不同的用途;或者是对已知化合物的某一已知效果有实质性的改进或提高;或者是在公知常识中没有明确的或不能由常识推论得到的用途或效果。

(3)两种化合物结构上是否接近,与所在的领域有关,审查员应当对不同的领域采用不同的判断标准。

以下仅举几个例子。

【例1】
现有技术:
申请:
结构接近的化合物,它们必须有相同的基本核心部分或者基本的环。

以上的(Ib) 与(Ia) 结构不接近,在创造性判断时,不必要求举证(Ib) 与(Ia)有预料不到的用途或效果。

【例2】
现有技术:H2N-C6H4 -SO2NHR1 (Ⅱa)
申请:H2N-C6H4 -SO2 -NHCONHR1 (Ⅱb)(Ⅱa) 磺胺是抗菌素,(Ⅱb) 磺酰脲是抗糖尿药,结构接近,但药理作用不同,有预料不到的用途或效果,有创造性。

【例3】
现有技术:H2N-C6H4 -SO2NHCONHR1 (Ⅲa)
申请:H3C-C6H4 -SO2NHCONHR1 (Ⅲb)(Ⅲa) 氨基-磺酰脲与(Ⅲb) 甲基-磺酰脲结构接近,只有NH2 与CH3 之区别,无预料不到的用途或效果,无创造性。

(4)应当注意,不要简单地仅以结构接近为由否定一种化合物的创造性,还需要进一步说明它的用途或效果是可以预计的,或者说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就能制造或使用此化合物。

(5)若一项技术方案的效果是已知的必然趋势所导致的,则该技术方案没有创造性。

例如,现有技术的一种杀虫剂AR,其中R为C1-3的烷基,并且已经指出杀虫效果随着烷基C原子数的增加而提高。

如果某一申请的杀虫剂是A-C4H9,杀虫效果比现有技术的杀虫效果有明显提高。

由于现有技术中指出了提高杀虫效果的必然趋势,因此该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2、化学产品用途发明的创造性
(1)新产品用途发明的创造性
对于新的化学产品,如果该用途不能从结构或者组成相似的已知产品预见到,可认为这种新产品的用途发明有创造性。

(2)已知产品用途发明的创造性
对于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如果该新用途不能从产品本身的结构、组成、分子量、已知的物理化学性质以及该产品的现有用途显而易见地得出或者预见到,而是利用了产品新发现的性质,并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可认为这种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有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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