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进口税率税则
22.关于自然人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运送货物及运输工具的办法

关于自然人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运送货物及运输工具的办法为了协调自然人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运送货物的问题,鉴于有必要保护本国生产者的利益,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5年6月20日发布的《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业务》第2368号总统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高苏维埃1995年13号公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决定:1.批准增补:关于自然人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运送货物的程序条例;关于自然人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运送运输工具的程序条例。
2.决定废止: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1995年1440号《关于自然人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运送货物及运输工具的办法》的决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规法令集1995年34号434页);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1996年5月13日305号决议《关于提出补充和变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某些决定》的第二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规法令集1996年12号19页)。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阿·卡热盖金关于自然人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运送货物的程序条例1.自然人可以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运送任何货物,根据现行法令被禁止输入和输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货物除外。
2.由自然人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进口或从该境出口的货物,根据关税制度,应遵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令所规定的经济政策,在缴清海关关税、海关规费和税款的情况下实施。
3.自然人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进口应纳消费税的货物要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现行法令办理手续(打上唛头)。
4.自然人运送货物的优惠办法,指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业务》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108号令规定的海关关税统一税率。
5.除按统一税率征收海关关税外,海关机构同时征收因办理货物手续,其中包括因不属该机构鉴定和超过海关机构工作时间范围,货物存储的海关规费。
6.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运送货物办理海关手续,自然人每公斤缴纳0.2个欧洲货币单位的海关规费,但税则代号为84.85商品类别中的家用电器,以及税则代号为87商品类别中的汽车运输工具不在其列。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条例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条例第一章总则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是中央执行机关,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的组成部分,负责完成各级预算的收入部分,并且实施:监督执行税法及其它调节税收问题的法令;保证正确计算税款及其它义务缴纳款并将其完全、及时地上交预算;对那些逃税或不完成其它向国家预算义务缴纳款项的事件提出诉讼。
2.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具有由州、市、地区税务局、所组成的下属机构,而且包括各级税警机构。
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及其地方机构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要遵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宪法、法律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议会及政府颁发的法令,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的文件和本条例。
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主席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根据哈萨克斯坦总理的提议任命,副主席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主席的提议任命。
5.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主席在日常生活物质供应、交通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相当,副主席的待遇则与副总理相当。
6.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主席负责任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中央机构的工作人员;各州及阿拉木图市的国家税务局局长及副局长;各州及阿拉木图市国家税务局税警队队长;各地区、城市及市区的国家税务分局局长;各地区、城市及市区的国家税务分局的副局长;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州、地区、城市及城市的分局局长由各州及阿拉木图市的国家税务局局长任免。
符合资格证书要求的各级国家税务机构的其它工作人员由相应级别的国家税务局局长及分局局长任免。
税警队的工作人员按现行法律规定程序任免。
7.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禁止参加其它有偿活动;但不包括教育、科研及其它创造性活动。
8.税警队及其地方机构直接受税警局局长领导,税警局局长必须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副主席之一。
第二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9.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将税款及其它义务缴纳款项按照相应年度共和国和地方预算中确定的数额完全、及时地上交预算;保证执行税法,了解其实施效果;向纳税人讲明其权力和义务,及时向纳税人通告税法及其它税务法令的变更情况;领导税务部门的工作。
哈萨克斯坦物资进口清关要点及注意事项

信息 的合格 证 、质检 证 。 1 . 8 . 3 钻机 等成套 设备 :为做 好成 套设 备的整 体报关 ,需 提供 必要
照片 ( 每部分 需要 单独拍照 、整体拍 照) 、设备使 用说 明 书 、工艺 流程 图 、工 作原理 等 ( 图纸 、质 量证等) 。 1 . 8 . 4化 学药 品 ( 包括 泥浆 材料 、添加 剂等 ) :需 要提 供材 料 安全 数据表 、成分 说明 、使 用说 明和化验 报告 四部分 内容 。 1 . 9部分货物 需要到 哈国相关 部 门办 理卫 生防疫许 可和 质检证 ,可 由清关 代理 代为办理 .
三 、 进 口 管 制 哈 国海 关清 关要 求复 杂 、严格 ,部 分货 物进 口受 管制 ,且每 隔一 段时 间会进行 调整 。 目前 了解 到 的有 : 1 . 彩色打 印机 、带氟利 昂的空调 / 冰 箱等 设备 、灭 火器 、卫生 设 备 及药 品 ( 包括 急救 箱) 、通讯设备 等需要 在阿斯 塔纳 办许 可 ,许 可 申请 的审批 时间至 少一个 月 。建 议这些货 物一般 不要进 口 ,可在 当地 采购 。 2 . 石 油测 井用 放射 源 、火 工 品 等危 险品 需要 事先 到 哈国 工商 部 和
基 本和 永久 进 口所需 文件 相 同 ,唯 一 区别就 是 用进 口租 赁合 同 替 代进 口买 卖合 同 。进 I ; 1 租赁 合 同 ,由出租房 和租 赁方签 署 ,需准 备 一 式4 份。
海 关提 出 申请 ;也 可 以重新 办理 海 关手 续转 为永 久进 口。未及 时办 理 延期 或转 永久 手续 ,设备将会 被 海关罚没 。 ・ 3 . 备 注 消耗性 材料不 允许办 理临 时进 口。 临时进 口货物 ,除 一次性 交清海 关手续 费外 ,每 月应交 纳 3 %进 口
哈萨克斯坦关于进口商品检验的新规定

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Petrotime China Inc.哈萨克斯坦关于进口商品检验的新规定本规定《进口者须知》是对根据哈萨克斯坦进口商品法汇编的综合资料的补充材料。
1.进口商品的预检〈пOи〉进口商品预检的委托: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委员会委托CжC公司对进入哈萨克斯坦的商品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哈萨克斯坦海关委员会支付。
本规定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阁1995年10月4日1301号决定制定。
预检的项目有:商品质量和数量;出口市场价格;海关课税价值;海关分类;海关获得的综合资料与CжC获得的综合资料的比较分析。
属于预检〈пOи〉商品的最小价值为3000美元。
货物的总值超过3000美元时应分批供货。
不属于预检的商品有:商品总值小于3000美元;由以下国家进口的商品;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格鲁吉亚、吉尔吉斯斯坦、摩尔达维亚、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贵重宝石和金属,艺术品;爆炸物以宇药、武器;活畜;现期报刊、杂志;生活用品和私人物品;包裹、商业样品;礼品;准备赠送的礼品;或者从国外得到的礼品以及国际组织给慈善机构赠送的礼品;赠送给外国代表团、专家代表团以及联合国组织的礼品或物品;核材料、核技术工艺。
需要的文字材料;在买方与卖方签字的合同中写入关于需要进行预检的标准条款。
2.进口预检通知单〈иOи〉的填报:进口预检通知单〈иOи〉由进口者填写并申报提呈给CжC公司在供货方所在国家的代表处。
进口预检通知单中填写的项目:供货者、进口者、供货国、货物清单、关于帐号和单证等有关资料检验结果报告单〈Oпр〉的接收单位、海关优惠、是否由海关支付费用等。
3.检验结果报告单〈OпP〉的提供:当向CжC在阿拉木图的办事处提交了最终的全部单证及海关必须的手续后,向进口者提供检验结果报告单〈Oпр〉。
产地证(OP):当进口者需要证实商品是同一产地的情况下,需出据商品产地证。
4.检验要求〈铅封〉,满载的集装箱,应该尽可能有永久性铅封。
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1995年7月20日第2368号(下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文件对本法做出了修改和补充:具有法律效力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1995年12月25日颁布的第2703号和1996年1月26日颁布的第2824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1996年11月22日的第47-1号,1997年6月9日的第116-1号,1997年6月30日的第139-1号和1998年4月15日的第217-1号,1998年12月22日的第327-1号,1999年7月16日的第426-Ⅰ号,2000年3月29日的第42-Ⅱ号,2000年5月5日的第48-Ⅱ号,2000年7月5日的第75-Ⅱ号和2000年11月13日的第98-Ⅱ号)见旧版新版中的标题根据1999年7月16日颁布的第426-Ⅰ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确定(见旧版)第一篇总则(第1-27条)第一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第1-6条)第二章海关事务组织(第7-18条)第二篇货物和运输工具进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制度 (第19-27条)第三章货物和运输工具进出关界的基本规则(第19-27条)第三篇货物的海关制度 (第28-105条)第四章自由流通货物的放行(第28-29条)第五章货物的再进口(第30-32条)第六章货物过境(第33-38条)第七章海关仓库(第38-49条)第八章免税贸易商店(第49-53条)第九章货物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内加工(第53-60条)第十章海关监管下的货物加工(第61-63条)第十一章货物的临时进出口(第64-70条)第十二章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第71-82条)第十三章货物在境外加工(第82-93条)第十四章货物出口(第94-96条)第十五章货物再出口(第97-99条)第十六章货物销毁(第100-102条)第十七章将货物遗弃给国家(第103-108条)第四篇专门和补充规定(第106-108条)第十八章运输工具和某些货物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第106-108条)第五篇海关税费(第109-202条)第十九章基本规则(第109-120条)第二十章海关税费的计算和支付(第121-140条)第二十一章确定货物的发出国(第141-147条)第二十二章关税优惠,关税特惠(第148-152条)第六篇海关手续(第153-202条)第二十三章总则(第153-162条)第二十四章事先准备工作(第163-169条)第二十五章临时储存(第170-180条)第二十六章海关经纪人(第181-187条)第二十七章海关承运人(第188-191条)第二十八章报关(第192-202条)第七篇海关监督(第203-218条)第二十九章总则(第203-212条)第三十章对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的货物和运输工具实施海关监管的补充条款(第213-218条)第八篇货币监管(第219-222条)第三十一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货币监管(第219-222条)第九篇对某些外国人的海关优惠(第223-232条)第三十二章对外国代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海关优惠(第223-228条)第三十三章对其它外国人的海关优惠(第228-232条)第十篇海关统计和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目表的实施(第233-241条)第三十四章海关统计的实施(第233-236条)第三十五章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目表的实施(第237-241条)第十一篇海关事务领域内的犯罪(第242-247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的初步调查和业务侦察活动第三十六章海关事务领域内的犯罪(第242条)第三十七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的业务侦察活动(第243-245条)第三十八章监督交货(第246-247条)第十二篇违犯海关规则和为此所承担的责任(第248-371条)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立案和审理第三十九条总则(第248-259条)第四十条违犯海关规则的种类和这些违法行为的责任(第260-299条)第四十一条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查办的一般条件和它们的审理程序(第300-314条)第四十二条参加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查办和审理的人员的一般条件(第315-317条)第四十三条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证据(第318-325条)第四十四条保障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查办的措施(第326-327条)第四十五条对违犯海关规则案件实施具体行动的程序(第328-342条)第四十六条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费用(第343-345条)第四十七条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提交审理(第346-347条)第四十八条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审理(第348-358条)第四十九条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关于违犯海关规则案件裁定的申诉(第359-363条)第五十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关于违犯海关规则处罚决定的执行(第364-368条)第五十一条对违犯海关规则处罚的简化形式(第369-371条)第十三篇通知和咨询预先决定(第372-379条)第五十二章给有关人员提供海关信息和咨询的保障(第372-375条)第五十三章预先决定(第376-379条)第十四篇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处理以及海关活动所得资金的使用(第380-384条)第五十四章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处理(第380-384条)第十五篇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决定、行为或无作为的上诉和审理(第385-396条)第五十五章上诉的一般规则(第385-387条)第五十六章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决定、行为或无作为上诉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和法院和审理(第388-395条)第五十七章按监督程序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决定、行为或无作为的审理(第396-396条)第十六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 (第397-426条)第五十八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的法律地位 (第397-399条)第五十九章强力、专门手段和武器的动用 (第400-404条)第六十章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提供的拨款、物质技术保障和社会保障(第405-412条)第六十一章侵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活动的行政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这些案件的查办和审理 (第413-423条)第六十二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责任 (第424-426条)全文中:根据1999年7月16日颁布的第426-I 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见旧版) ,“命令”一词由“法律”代替;“内阁”由“政府”代替;“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法”一词由“海关事务标准法令”代替;“经济政策措施”一词由“非关费调节措施”代替;“最低工资”由“月规定指标”代替;“司法机关”由“法院”代替;“哈萨克斯坦人”由本国人代替;“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货物”由“国产货物”代替。
进口关税税率提交版

最惠国税率 最惠国税率 25%
普通税率230% 最惠国税率10% 普通税率150%
协 定 税 率
亚太贸易协定
中国东盟框架协议
智利、巴基斯坦 新加坡、新西兰 秘鲁、哥斯达黎、 冰岛、瑞士、韩国、 澳大利亚 中国
香港
澳门 台湾
协 定 税 率
亚
太
贸 易 协 定
斯 里 兰 卡
中国
韩 国
印度
孟 加 拉 国
老挝
协 定 税 率
东 盟
十
国
协 定 税 率
秘鲁8.8% 巴基斯坦7.5% 亚太五国7.5% 干的
哥斯达黎3% 智利1.5%
紫菜
东盟成员国0 新加坡0 新西兰0
最惠国税率15%
特惠税率
发达 发展中
优惠税率
国家
国家
孟加拉国、老挝、缅甸、柬 埔寨、埃塞俄比亚、安哥拉、 尼泊尔、赞比亚、阿富汗、 也门、刚果、苏丹、坦桑尼 亚……等亚非的41个国家。
进口关税税率的选择
中国进口意大利酱油 最惠国税率 28% 年内暂定税率 15%
进口关税税率的选择
中国进口 新西兰 美国 配方奶粉 最惠国税率 15% 年内暂定税率 5%
进口关税税率的选择 原产地(国籍)不同
LOGO
特惠税率
其他39国 特惠税率为0
孟加拉国、 老挝 特惠税率为9%
亚太协定 税率16.8%
普通、暂定税率
普通税率
不享受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及特惠税率的货物
暂定税率
按照年度制定的暂时执行的关税税率 暂定税率<最惠国税率
进口关税税率的选择
同一种商品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如何选择?
原则:
从低执行
哈萨克斯坦针对进口商品采取保护国内市场措施法

哈萨克斯坦针对进口商品采取保护国内市场措施法2002-4-22本法规调节在为保护本国生产者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安全,使国民经济适应与进口商品竞争的条件而采取的保护办法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
第1条基本概念本法使用下列基本概念:1)临时性保护办法——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命令,国家海关以保护关税的形式预先采取的保护措施;2)当事人——指生产作为审理对象的相似的或直接参与竞争的商品的本国生产者,或本国生产者,或本国生产的联合体,生产该商品的联合体大多数参与者;外国出口商品和生产作为审理对象的外国商品生产者;本国进口商或本国进口商联合体,作为该商品进口商联合体的大多数参与者;外国政府,生产或出口该商品的国家的全权代表机关,或者生产或出口该商品的国家加入的外国联盟设立的全权代表机关;消费者或商品消费者联合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权力执行机关;其它的审理时触及到权利和利益的人及根据本法第6条规定,按全权代表机关的意见,在进行该审理时有能力予以协助的人;3)保护办法——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命令基础上,对进入哈萨克斯坦关境在哈国内市场自由流通的商品在某种数量条件(相对或绝对于本国生产)和在给生产相似或参与竞争的本国商品生产者带来严重损失或严重损失威胁情况下,以保护关税和(或)规定商品供应限额形式采取的行政经济形式为手段的总和;4)保护关税——海关对进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的,在某种数量条件下可能对生产相似或直接参与竞争的本国商品生产者带来严重损失或严重损失威胁的商品征收的除关税税率外的税收;5)进口限额——指对进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的商品的数量和(或)价格的限制;6)上一期商品的进口——指在过去的3年间商品进口的统计数字的平均值;7)秘密信息——指会给竞争者提供极大的优势或对当事人将产生相当大的不良影响的信息;8)本国工业生产者——指生产相似商品或直接参与竞争商品的哈萨克斯坦生产者,该商品的生产总额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该商品生产的大部分(超过50%);9)相似的或直接参与竞争的商品——指按独联体对外经济活动的商品目录的同一编码分类的商品和完全一致的另一种商品,或者根据功能用途、使用、品质特征、技术性能和其它的主要性能可以与该商品相提并论的、购买者在消费过程中替代或准备替代该商品的另一种商品;10)审理——指对进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的、在某种数量条件下给生产相似或者直接参与竞争的本国生产者带来严重损失或严重损失威胁的任何商品的证明文件和其它证据的审核过程;11)严重损失——受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供应商品的数量增加的影响,致使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产相似或直接参与竞争的本国商品生产领域的状况恶化,表现为该商品生产数量减少,本国商品在哈萨克斯坦国内市场的销售减少,该商品的生产利润率降低,在工作安置、工资水平和其它指标方面有不良影响;12)严重损失的威胁——指在本国生产领域将不可避免地存在情况恶化的威胁;13)全权代表机关——指按规定对存在严重损失和采取保护措施的必要性进行审理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机关。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口商品增值税征收办法

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Petrotime China Inc.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口商品增值税征收办法前言:根据1995年3月15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2120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5年国家预算》总统令,从1995年4月1日起,除一些政府间合同外,对从独联体以外的国家进口的商品(包括产品)一律征收20%的进口商品增值税。
对1995年4月1日前签署的合同中所涉及到的全部或部分已纳过税的商品(包括由侨民或非侨民纳税的),1995年4月1日前的易货合同所涉及的进口商品以及1995年4月1日前已办完海关手续的代销进口商品不征收增值税。
依照1995年4月24日发布的、1995年7月1日生效的第2235号文件《税收和其他义务缴纳预算》的总统令,对进口商品缴纳增值税做出优惠的补充规定。
按照这一补充规定,以下进口商品免缴进口增值税。
1.自然人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部长会议办公室规定的限额携带入境的商品。
2.在运输行李、货物、旅客行车途中或边境车站。
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或在境外购置的旨在确保行车安全的汽车配件;3.尚未运抵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边境海关就已报废的质量低劣的产品或材料;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部长会议办公室确认的人道主义援助物质;5.国家政府一级或国际组织运抵哈萨克斯坦境内的,用于慈善事业的商品,包括技术援助在内;6.没收充公的和由国家继承的无主贵重物品;7.外交领使馆与外交领使馆同等规格的办事机构的公务用品,以及这些机构工作人员、外交官、随行家属的私人物品;8.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规定(《自由流通商品放行条例》阶外)免征增值税的过境商品。
进口商品增值税由以下要素组成: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商品的关税价值,海关手续费及商品的进口关税。
进口商品,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1.缴纳关税和消费税的商品。
增值税=(C十Tc十n十Ac)XH/1002.只纳关税不纳消费税的商品。
增值税= (C十Tc十n)X H/1003. 既不纳关税也不纳消费税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