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民事主体自然人
民法学(第五章+自然人) (1)

(五)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脉搏停止 说 心跳停止 说
呼吸停止 说 脑死亡说
Title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生理死亡的主 要学说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 死亡。 1、死亡的标准: 如果公民是在医院死亡的,应以死亡证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 如果案件的当事人对公民死亡的时间有争议,应以人民法院调查后确 定的死亡时间为准。 2、死亡时间的推定: 如果有相互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 先后时间的,应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 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 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我国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依照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进行划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正常的自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第五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正常的自 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资格。包括: 1、一般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8周岁即成年且无 精神性疾病的人 2、特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 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自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 指以自己的劳动所得足以维持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
三、与民事权利能力相关的两个问题
1.总括保护主义
法律上的自然人

(1)被宣告死亡的人须是失踪人。
(2)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下落不明时间从失踪次日起计算)。
一般失踪,满4年;
意外事故失踪, 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战争期间失踪,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3)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依最高法院解释, 申请人有一定顺序: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宣告失踪的要件:
① 须有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的事实;
②下落不明须满法定期间:两年;
(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失踪次日起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③ 须由其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④ 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3、宣告失踪的法律效力
① 为失踪人设置财产代管人 (对失踪人利益的保护)。
(4)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判决宣告。
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之日。
3、宣告死亡的效力:
推定失踪人死亡,以被宣告死亡人原来住所地、居所地为中心产生自然死亡的效力。
(1)空间后果:仅及于其原来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
如果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私法效果:消灭的是民事法律关系,非公法关系。
(三)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与无行为能力的宣告
宣告要件(民法通则第19条):
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
2、须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四)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1的判断:以具有基本意思、识别能力为准;
3、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
4、责任能力与财产能力.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在宣告程序上无必然联系。
第 五 章 公民(自然人)PPT讲解课件

视为完全行为能力; (2)限制行为能力; (3)无行为能力。 (一)完全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是指民法赋予
达到法定年龄、精神健全的公民的 以自己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
资格。 “完全”:全部的、完整的。 年满18周岁且精神健全者,能
依法发生法律效果。
(一)事实行为 如发明、创作、取得无主物、 无因管理等。因为事实行为不要求 行为人须有行为能力,所以,行为 能力欠缺者的事实行为依法发生法 律效力。 (二)侵权行为
行为能力欠缺者致人损害,他 有自己的财产的,首先用自己的财 产赔偿受害人,不足部分,由其监 护人适当赔偿。
他没有财产的,由其监护人承 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 的,适当减轻责任。
不得申请;同一顺序中有不同主张 者,可以申请。
4.须经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 住地基层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1)此类案件一般由失踪人住 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 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2)法院受理案件后,按《民 诉法》规定的程序审理。包括:
首先,须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 告,公告期间为1年。
(二)公民权利能力的特征 1.权利能力平等。 2.享有权利的资格和承担义务 的资格具有一致性。 根据权利能力,有享有权利的 能力同时就有承担义务的能力。 3.不可转让性。
4.权利能力平等是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的资格平等、机会平等, 是形式的平等。
所谓资格平等、机会平等,就 是每个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 格、机会是平等的,民法保障任何 人都有成为财产所有权人、知识产
权人的平等资格和机会,但是,只是 资格、机会方面的平等,不是实际享 有权利方面的平等。
比如,不名一文者与百万富翁 相比,享有财产所有权的资格是平 等的,所谓权利能力平等,而在实 际享有所有权方面,是不平等的。
民事主体

▲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 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不同年龄和智力状况,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 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 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 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 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 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 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即对精神病人设立的监护人。 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角度来看,精神病人可 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 神病人,但法律规定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相同 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 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②其他近亲属; ③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精神病 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④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 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 部门担任监护人。
▲3、法人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人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是 否以营利为目的,可将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 人两大类。 ▲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的特征是以生产经营为其活动内容,实行独立 核算、自负盈亏,并向国家纳税的单位。主要包括:全 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 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 外资企业法人等。 ▲ (2)非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是指不直接从事生产和经营的非营利性社会 组织。▲主要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 体法人等。
第五章民法题库(1)

题干A B C D E F答案对错B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就是身份关系( )对错A平等原则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对错B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是指我国公民。
对错B成年人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错B某某大学法律系在民事主体上是法人。
对错A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同时产生的我国民法既规定了宣告死对错B亡又规定宣告失踪,这意味着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内容和对错A形式是合法的,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民事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对错B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该行为对错B被确认无效时起没有法律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对错A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对错B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当事人仅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就更或撤销。
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在代对错A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对错B动产物权的变更、转让,应对错A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动产,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对错A没收、征收、税收、罚款、罚金、取得无主的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等只能是国家所有权对错B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劳动生产、收益、添附及善意取得,没收、征收不属于原始取得。
对错A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财产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对错B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及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两部分内容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对错B对错A债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对错A侵权损害行为也可以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的关系对错B 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是不当得对错A 人身权的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无须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别约定。
民事主体不能通过约定或者单方行为创设法律规定以外的对错A 人身权是绝对权,其义务人的是对错A 无行为能力人同完全行为能力人一样享有人格权。
全科核心考点默写卷-民法填空题——题目

民法填空题练习民法总则第一章民法的基本体系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概述1、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主体(包括、、)间的关系和关系。
2、非法人组织是《民法总则》明确增加的民事主体类型,指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
二、民事法律事实1、民事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和。
第四章民事权利一、权利的私力救济1、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保护的权利;(2)获得公权力救济;(3)若不自助,请求权将或者欲实现。
2、避险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由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
二、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1、死者的受保护,但不享有人格权。
2、近亲属可以以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近亲属的顺位要求是:①;②。
3、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必须侵害了死者人格利益且。
4、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原则上不得让与或继承。
以下两种情形例外:(1);(2)。
第五章民事主体一、权利能力1、自然人从时起至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首先以为准;没有前述证明的,以或者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3、涉及、等保护胎儿利益的,胎儿视为。
但是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视为自始不存在。
4、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无法确定死亡顺序的,按照以下规则确定:(1)推定;(2)都有其他继承人的,看辈分。
辈分不同的;辈分相同的。
二、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年满岁;(2)年满岁且。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岁以上岁以下;(2)。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行为之效力:(1)、,直接有效。
(2)行为,效力待定。
(3)与其年龄不相适应的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不满岁;(2)。
自然人名词解释

自然人名词解释自然人自然人的范围很广,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在我国的自然人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外国人;3、无国籍人;4、外国人的无国籍人;5、外国人的无国籍人;6、外国人的外国人;7、无国籍人;8、法律规定的其他自然人。
自然人的范围很广,有的是社会生活中的常人,有的则可能是法律上的特殊人,而且有些只有国家赋予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成为自然人,这个不仅对自然人有所限定,也是对特殊人的一种特别保护。
这就使得自然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了与其他法律主体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当然也就承担着不同的民事责任。
法律拟制自然人5、非财产性人;6、无行为能力人;7、限制行为能力人;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9、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10、其他依法不能成为民事主体的人。
2、法律拟制自然人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能力的法律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由自然人的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又称为“营业能力”或“活动能力”,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享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比如签订买卖合同,取得赠与合同等,同样负有义务,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
当然还有其他诸多方面的内容,详细的情况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
3、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在权利能力存续期间,权利能力人从事民事活动,应受法律的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主体——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概念(一)概念:自然人是指基于人的自然生理规律而出生和存在的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民事主体。
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或民法人的缺一不可的要素和特征。
(二)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依一国的宪法和国籍法取得该国国籍后,即成为该国的公民,具有了“公民”的身份。
自然人和公民是两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
联系表现在公民首先必须是自然人,而绝大部分自然人又都具有公民身份。
区别表现在:第一,并非所有的自然人都是公民;第二,自然人身份是伴随一个人的终身而不会丧失或改变的,而公民身份是可以改变或丧失的;第三,公民是宪法概念,多用于公法领域,而自然人是私法概念,用于私法领域。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出生(一)确认自然人出生的条件出生是指自然人脱离母体而成为有生命的独立体的事实。
自然人的出生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1、胎儿完全脱离母体;2、胎儿出生时为活体。
(二)出生的时间:我国立法尚无规定,也无相应判例及解释。
关于出生的时间有以下学说:1、一部露出说。
以胎儿身体的一部分露出母体之时为出生时间。
2、全部露出说。
以胎儿身体全部脱离母体之时为出生时间。
3、断脐带说。
以剪断胎儿脐带之时为出生时间。
4、初啼说。
以婴儿第一声啼哭之时为出生时间。
5、独立呼吸说。
以胎儿能独立呼吸之时为出生时间。
(三)出生证明是确定自然人出生时间的法定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如自然人无户籍,则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
(四)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各国民法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约有三种法例:第一种为总括性保护,视胎儿为有权利能力;第二种个别保护,是在个别情况下视胎儿为出生者,对其利益加以保护;第三种是在不承认胎儿权利能力的前提下,考虑胎儿将成为婴儿,对其利益给予特殊保护。
三、民事权利能力的消灭——死亡(一)死亡的效力死亡意味着:1、使继承开始;2、充分遗嘱的生效要件;3、使生存配偶发生结婚权;4、充分人身保险金请求权的生效要件;5、使遗属发生抚恤金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