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主体资格法律适用(5)
拍卖法实施新细则范文(4篇)

拍卖法实施新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拍卖活动的监管,维护拍卖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推动拍卖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拍卖业务的拍卖机构、拍卖经纪人以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主体。
第三条拍卖行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诚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拍卖机构和拍卖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按照自愿原则,为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提供公开、平等、公正、便利的服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拍卖行业的指导和监督,维护拍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全国拍卖行业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拍卖机构的资质和行为第七条拍卖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私营等形式,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获得拍卖行业资质证书的拍卖机构,方可从事拍卖活动。
第八条拍卖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具备必要的人员、场地和设备,能够保障拍卖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拍卖机构应当明示拍卖规则和条件,不得歧视任何拍卖参与人,不得主动向拍卖参与人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十条拍卖机构应当保障客户的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十一条拍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监控拍卖活动过程,确保拍卖活动的公平、公正进行。
第十二条拍卖机构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自身的基本情况、资质证书、信誉评价等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拍卖经纪人的行为规范第十三条拍卖经纪人是指经拍卖机构委托,代表拍卖机构从事拍卖活动的个人或单位。
第十四条拍卖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证拍卖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十五条拍卖经纪人应当持有效的拍卖经纪人资格证书从事拍卖经纪人工作。
第十六条拍卖经纪人应当以当事人的利益为优先,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或利益。
第十七条拍卖经纪人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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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五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 •
三、当事人的认定
• (一)、原告与被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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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指为维护自己或自己所管理的 他人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 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 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
•
应诉的人。
• 李童与赵龙是邻居,李童委托白扬包工包 料保证质量砌一段墙,并会给白扬1500元。 但该墙砌完后不到3天便倒塌了,并砸坏了 赵龙的财产,致使赵龙受损失1000元。赵 龙诉到法院要求李童赔偿损失。在诉讼中, 李称该墙是委托白扬砌的,不到3天就倒了, 纯属工程质量问题,白扬应负责任,应为 被告,故要求法院更换被告。
在执行程序中,则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 人(或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
第二节
当事人的认定
• 一、当事人的认定的概念 • 是指在具体的诉讼案件中决定何人为当事
人。
• 当事人应当在原告起诉时确定。
• 二、有关当事人认定的理论学说
•
•
1、传统利害关系当事人学说
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到法院
• 开庭审理前,被告一方被确认为非正当被 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告,原告没有申请或者不同意更换被告的,
• ( 3)更换当事人时间 • 在第一审开庭前进行
•
具体说,应当在举证期间届满前提出有
关非正当当事人的抗辩事由。如果法院在 开庭审理中发现当事人为非正当当事人,
Hale Waihona Puke 可以直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4)更换当事人后,诉讼应当重新开始。
人民法院应当命令其参加诉讼。
•
•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原告甲公司称发现被告乙公司在其网站上向公众 提供电影《恋爱中的宝贝》的在线播放服务。该 电影是原告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而原告从未 许可被告传播上述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 随以网页上显示的“中国乙公司”告上法庭。 • 法院认为,该网站的所有者为中国乙公司A省 分公司,该分公司是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 分支机构,能以自有资金承担法律责任。所以, 原告将中国乙公司作为被告是主体不适格,应更 换。
智慧树知到《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原理及案例》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原理及案例》章节测试答案智慧树知到《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原理及案例》章节测试答案第一章1、劳动法的基本价值立场是()。
A.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B.优先保护用人单位的经营利益C.坚持利益平衡原则D.通过多层次的制度系统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答案: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坚持利益平衡原则,通过多层次的制度系统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2、下列关于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说法,错误的是()。
A.劳动法基本原则应以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理论为依据B.劳动法基本原则随着劳动法律某些规范修改而改变C.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贯穿劳动法律规范始终D.劳动法基本原则是执法的基本准则答案:劳动法基本原则随着劳动法律某些规范修改而改变3、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不得建立劳动关系。
A.对B.错答案:对4、下列不属于劳动关系的选项有()。
A.在校大学生勤工俭学B.超市与超市的收营员C.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D.保姆与家政公司答案:在校大学生勤工俭学,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5、我国劳动者的最低就业年岁是()。
A. 12B. 16C.18D. 20答案:166、下列哪些属于用工主体责任的内容()。
A.人为或劳动报酬支付责任B.工伤保险赔偿支付责任C.社会保险费缴纳责任D.支付经济补偿金答案:工资或劳动报酬支付责任,工伤保险赔偿支付责任7、天宝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将自己承建的项目一部分转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包工头孙某。
孙某雇佣李一从事施工工作,合同约定工作过程的管理和报酬的支付等均由孙某负责。
不幸的是,李一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在高昂的医疗费用面前,李一主张天宝建筑集团公司应对其负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责任。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天宝建筑集团承担责任就等同于与李一存在劳动关系B.天宝建筑集团承担责任不能等同于与李一存在劳动关系C.天宝建筑团体应支付李一消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D.天宝建筑集团不应支付李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答案:天宝建筑集团承担责任不能等同于与李一存在劳动关系,天宝建筑集团不应支付李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之从属性标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关系

第五章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一)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二)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三)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法律关系的种类(一)依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处于抽象状态还是已被具体化: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1.一般法律关系(抽象法律关系)⑴含义:是指抽象法律主体或法律角色之间尚处于法律条文的关系状态之中,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以法律设定或法律宣告的方式存在⑵抽象法律关系概括了法律关系的共性、普遍性,是判断具体法律关系的合理性和实际效力的依据2.具体法律关系(现实法律关系)⑴含义: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已经具体化,是现实中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⑵具体法律关系体现了法律关系的个性、特殊性(二)依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单方确定还是双方确定: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1.绝对法律关系⑴绝对法律关系中主体的一方(权利人)是确定的、具体的;另一方(义务人)则是不确定的,而是除了权利人之外的所有的人⑵表现形式:一个主体对其他一切主体⑶最典型的绝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⑷由于绝对法律关系是对现实关系的确认,而不需要义务人积极的行为,又称确认性的法律关系2.相对法律关系⑴相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确定的⑵表现形式:某个主体对某个主体⑶最典型的相对法律关系:债权关系⑷由于相对法律关系需要义务人积极行为的配合来创设一种新的关系,所以又称为创设性的法律关系(三)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法律制裁: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1.调整性法律关系⑴调整性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在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它是主体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法律关系,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⑵调整性法律关系又称为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发挥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2.保护性法律关系⑴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它是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五章-行政法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五章行政法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法无授权即禁止)2.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3.行政应急性原则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行政机关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4.程序正当原则(1)行政公开原则。
(2)公众参与原则(3)回避原则。
5. 高效便民原则6. 诚实守信原则(1)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2)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7. 权责统一原则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大学,有权授予学生学位行政主体:处于管理地位,(1)有相应职权;(2)可以以独立名义做出;(2)做错了可以独立承担被授权的机关:独立被委托的机关:不独立行政相对人:处于被管理地位第二节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行为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1.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对行政行为的分类主要有:(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划分。
内部行政行为(作用对象为内部人员):如行政处分等;外部行政行为(作用对象为外部人员):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等。
(二)抽象行政行为(管理对象不特定)与具体行政行为(管理对象特定),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划分。
羁束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征税。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划分。
第五章 劳动法

第五章劳动法一、劳动法概述(一)自然人要成为劳动者,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即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依《劳动法》规定,凡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童工),但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二)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特征:1.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在我国劳动者包括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我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在我国用人单位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2.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3.劳动关系具有人身、财产关系的属性。
这一属性也决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使用、管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人身,关系到其健康和生命,关系到其劳动能力、劳动人格、尊严的维护,关系到其工资等物质权利的保护;这种人身属性也决定了劳动者必须亲自履行劳动义务,并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按照劳动力使用者的要求进行劳动。
劳动关系具有财产关系的属性,是指劳动者有偿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由此缔结的社会关系具有财产关系的性质。
4.劳动关系具有平等、从属关系的属性。
一般而言,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
同时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动关系一经确立,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身份、组织和经济上的从属关系,用人单位控制和管理劳动者,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提示】订立阶段平等,履行阶段从属,不平等。
劳动法还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包括:(1)管理劳动力方面的社会关系;(2)社会保险方面的社会关系;(3)工会组织关系、工会监督方面的社会关系;(4)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社会关系;(5)劳动监督检查方面的社会关系。
【提示1】1.居民家庭与家政服务员只会形成民事劳务关系,不管是自己找来、中介推荐、还是家政服务公司派来,因为家庭不是单位;2.只有家政服务员与家政服务公司才签订劳动合同。
论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由此可见,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中,当事人必须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因此,处罚时应以业主为当事人,同时在法律文 书上注明字号,但不能以字号为当事人。对起字 号的个体工商户,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当事人一 栏仅写字号或者仅写业主都是不正确的。所以在 行政处罚中,对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 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在法律文书上附注登记 的字号,可以用括号注明(如益寿堂饭店的业 主),也可以在文书开头部分,写上“你经依法 登记、经营的益寿堂饭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案现经本局查明……。”
4 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不一致时 当事人的法律适用
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是每一起行政处罚案件 都要面临的问题,为了避免对当事人的定性不清, 应当搞清“诉讼当事人”的概念。诉讼当事人, 是指行政诉讼中对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主体不一致时当事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 分析。
1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 定的程序实施”。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案件 中的当事人,就是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可见,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作为当事 人的公民、法人的主体资格易于认定, 但作为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的认定则 较为复杂,包括持有营业执照的组织、 银行保险业的分支机构、领取社会团 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等。
2 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认定的意义
确定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的主体资 格是行政处罚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笔者认为,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有 以下三方面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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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法人作为涉外民事关系的主要主体,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涉外民事交往中存在法律冲突,以下分别就自然人和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冲突法原则作以研究。
第一节自然人身份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自然人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自然人作为涉外民事关系主体的前提,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各国法律虽然均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各国对于出生和死亡的理解不一,民法上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常会引起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冲突。
1.各国对自然人出生的法律规定不同。
对于出生,有阵痛说、露头说、独立呼吸说、出生完成说,存活说等。
例如法国法律采取的是存活说;西班牙法律在此基础上又更进一步,要求婴儿必须存活24个小时才能取得权利能力;我国对出生时间没有作立法上的规定,一般以医学上公认的出生标准为准。
由于各国法律对于自然人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标准规定不同,法律冲突不可避免地产生。
如一对西班牙夫妇定居在法国,在法国生下一婴儿,仅存活10个小时,其父在其出生后3个小时死亡。
根据法国法律,婴儿有权利能力,具有继承权。
根据西班牙法律,婴儿未存活到24个小时,无权利能力,没有继承权。
这就因出生引起的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冲突。
2.各国关于死亡的法律规定不同。
死亡在法律上可分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对生理死亡(除有些国家规定的推定存活制度,即针对互相继承权的数人死亡同一事故,在不能确定谁先死亡时,推定先逝者的制度不同,会引起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外),一般较少发生法律冲突。
而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各国立法却大相径庭。
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1)有的国家只有宣告失踪,而无宣告死亡的规定,如法国和日本;有的国家只有宣告死亡而无宣告失踪,如前民主德国;有的国家则同时存在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如我国。
(2)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的时间不同。
法国规定,凡不在其住所或居所出现,并杳无音信者,经四年即可宣告失踪;日本却规定需满七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生死下落不明满2年可宣告失踪,满4年可宣告死亡。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即可宣告死亡。
(3)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的生效日期不同。
有的主张以法律规定的从失踪期届满之日起便发生效力;有的主张依宣告所认定的死亡之日起发生效力;有的主张以宣告之日起发生效力;有的主张从最后消息日起发生效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生死下落不明届满法律规定的期限后,由其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请求。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
但对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者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也只有3个月。
因此,在我国,宣告死亡从下落不明之日起一般须经过5年才能发生效力;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也须经过两年零三个月才能发生效力。
4.宣告失踪与死亡的法律后果不同。
有的国家,在宣告失踪情况下,失踪人的财产由其继承人假占有,一旦宣告死亡,才完全按继承处理;有的国家,则对失踪人的财产设立监护,只有在宣告死亡之时才转移财产所有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或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如果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则与他有关的法律关系即行解除,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按继承处理。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解决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冲突法原则主要有三种:1.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这一作法的理由是,权利能力是自然人的基本属性,特定的人的这种属性是由一国社会、经济、政治、伦理、历史等方面的条件决定的,因而应适用他的属人法来判定。
例如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第10条第1款。
“人的权利能力……依其属人法决定。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采用属人法已成为一项公认的原则,但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是指国籍国法,而英美普通法系国家一般是指住所地法。
2.适用有关法律关系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
这一主张的理由是,权利能力是特定的人在特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能否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问题。
如权利能力涉及物权关系,则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判定;涉及合同关系,则应适用合同准据法所属国法律。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即采用这种做法,该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产生和终止,适用调整民事权利关系的法律。
”但这种做法忽视了权利能力问题的相对独立性,采用国家较少。
3.适用法院地法。
这一作法的理由是,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关系到法院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关系到法院国的重大公共利益。
所以,认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应依法院地法。
但采用这种主张的国家也较少。
上述三种方法虽各有道理,但不宜绝对化。
在判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时,原则上必须肯定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但在特定情况下,也不排除法院地法和有关法律关系准据法的适用。
只有这样,才有利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稳定,促进国际民事交往的发展。
4、我国对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1986年《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表明适用的是行为地法律。
我国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1)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2)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应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如前所述,人的权利能力问题多依属人法解决,特殊情况下依法院地法或法律关系准据法所属国法律解决。
由此可见,我国立法对属人法采用的是经常居所地法。
(三)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宣告失踪或死亡能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在讨论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时,解决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也是国际私法上一个重要的问题。
1.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对于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问题,有三种不同主张:(1)由当事人国籍国管辖。
此主张认为个人的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只能由国籍国法决定。
但反对者认为如果一个人远离祖国,已在外国设立住所,而住所地国却无权宣告的话,使得在那里的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2)由当事人的住所地国管辖。
其理由是为保护失踪人住所地国的公共秩序和经济利益。
但反对者认为如果该人仍生活在国籍国或他国,也会给这些国家带来不便;(3)原则上由当事人国籍国管辖,但在一定条件和一定范围内,也可由当事人住所地国管辖。
绝大多数国家如德国、希腊、捷克等国就采用这种做法。
2.失踪或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对于失踪或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有三种不同主张:(1)适用失踪人的本国法。
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涉及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般应适用其本国法,失踪或死亡宣告也应遵从国际私法公认的这一原则。
如1979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4条规定:“死亡宣告及死亡证明程序的要件、效力和撤销,依失踪人最后为人所知的属人法。
”但反对者认为,如果该人已在他国家生活多年,在该外国进行的法律关系,若该外国无权管辖,就会使在那里的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2)适用失踪人住所地法。
如《秘鲁民法典》第2069条规定,失踪宣告,依失踪人最后住所地法,失踪宣告对失踪财产的后果亦依该法。
1950年联合国《关于失踪者死亡宣告的公约》也肯定了这一做法;(3)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但又规定一些例外情况。
如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第11条规定了涉及本国的不动产时例外,该条内容为:“对外国人的失踪宣告及宣告的效力,除在泰国的不动产外,依外国人本国法。
”1966年《波兰国际私法》第11条规定了本国法院对失踪或死亡宣告有管辖权时适用法院地法的例外,该条内容为:“宣告失踪人为死亡依其本国法,死亡宣告亦同。
但由波兰宣告时依波兰法。
”3.我国对死亡宣告和失踪宣告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关于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我国立法未有规定,一般认为,我国法院应以经常居所地和国籍为连接因素行使管辖。
我国关于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我国2010年10月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取得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是自然人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二是自然人必须精神正常,心智健全,能够承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只有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这两个条件的自然人,则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由于各国民法对成年年龄、构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以及禁治产制度的规定不同,自然人行为能力方面的冲突也是常见的。
1.各国对成年年龄规定不同。
德国、英国、法国为18岁;瑞士、日本为20岁;泰国为21岁;意大利为22岁;荷兰为23岁;奥地利为24岁;丹麦、西班、智利为25岁。
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视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
2.各国关于禁治产制度的规定也不一样。
禁治产制度是各国为了保护虽达到成年年龄,但由于先天或后天原因而造成其能力低下的人的利益,而禁止其经营自己财产的制度。
自然人被宣告为禁治产人后,法院为其设定法定代理人或保护人,其法律地位与未成年人一样。
各国的差别主要表现在宣告禁治产的原因和法律效力两个方面。
多数国家对精神失常不能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的人宣告其为禁治产人;而有的国家规定对因酒精中毒或服用麻醉品神志遭严重损害者也可宣告其为禁治产人;有的国家对那些浪费无度者也可宣告其为禁治产人;有的国家还规定聋、哑、盲人可宣告为准禁治产人;有的国家则没有这种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情况,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