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主体
法律主体知识点总结

法律主体知识点总结法律主体是指具有法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作为行为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下面我们将分别对这三种法律主体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世人所通常所称的个人。
自然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律规定的年龄为民事行为能力的起始年龄,未满此年龄的自然人,只能享有限制民事权利和承担限制民事责任。
满足法定年龄后,自然人即享有完全民事权利和承担完全民事责任。
2.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满足法定年龄后,自然人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未满法定年龄的自然人,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依法经过特定程序获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 行为能力的限制在特定情况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会受到限制,比如精神病患者、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被宣告失踪等。
对于这些人士,法律规定他们需要经过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或者需要经过法院的批准。
二、法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在法律上拥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两种类型。
企业法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
非营利法人是指宗教团体、社会团体、基金会等非盈利性组织。
1. 法人的成立法人的成立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比如企业法人需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注册程序,非营利法人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程序。
只有经过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才能取得法人地位,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2. 法人的权利法人享有与自然人相类似的民事权利,包括所有权、合同权、著作权等。
法人也可以代表其成员行使和维护其成员的权利,比如企业法人可以代表其员工行使劳动权益。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法律主体与权利义务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法律主体与权利义务一、法律主体在法律领域中,法律主体是指能够对自己的行为产生法律后果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类型。
1.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法律主体的基本形式。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人享有的能力,即能够成为民事权的主体;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一名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自然人在法律领域中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例如财产权、人格权等。
2.法人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
法人可以通过合法手段享受和承担权利和义务,拥有和自然人相似的法律地位。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作为法律主体更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可以延续较久的时间。
二、权利与义务1.权利权利是法律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基础知识中,权利可以分为公民权利和人权两种类型。
公民权利是指国家承认并保护的个人权利,例如言论自由、财产权等。
每个公民都享有公民权利,并且国家保证公民行使这些权利的自由和平等。
人权是世界各国均应保护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等。
无论国家、性别、种族等身份差异,每个人都应享有人权保护。
2.义务义务是法律主体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在法律基础知识中,义务可以分为主动义务和被动义务两种类型。
主动义务是指法律主体主动履行的义务,例如支付租金、纳税等。
法律对主动义务给予明确的规定,法律主体有责任按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动义务是指法律主体应对他人主张的权利进行相应的应对或履行义务。
例如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义务、承诺的赔偿责任等,都属于被动义务。
结语法律主体和权利义务是法律基础知识的核心内容。
了解法律主体的类型和权利义务的内涵,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和应对法律风险。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尊重他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只有在遵循法律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建立和谐、公正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法律体系中的法律主体

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法律主体是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 和承担义务。其次,法律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和主导者,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终止。最后,法 律主体还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2
国家作为法律主体
政府机构应当接受人大、 政协、司法机关以及社会 舆论的监督和制约,确保 其依法履行职责。
04
企业作为法律主体
企业的法律地位
法人资格
企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可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责任。
合法经营
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其经营行为 受到法律保护。
财产权保护
企业的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企业有权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享有自主经营权;有权依法处置自己的财产;有 权依法获得贷款、担保等金融支持;有权依法参与市场竞争。
义务
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必须履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保 障职工合法权益;必须履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社会责任。
企业在经济法上的责任
合同责任
法律主体的分类
01
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体的个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自
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02
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
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
社会团体法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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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法律主体与行为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法律主体与行为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法律主体与行为一、法律主体的概念及分类法律主体是指能够享受和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
根据法律主体的不同属性和性质,可以将其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法人主体。
1. 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自主意识和行为能力,并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人。
在法律上,自然人是法律主体中最基本的一种形式。
每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作为法律主体享有和履行民事权利和义务。
2. 法人法人是指在法律上通过设立合法机构而赋予一定属性和权力的组织形式。
法人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同类型的组织形式。
3. 非法人法人主体非法人法人主体是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根据法律赋予其独立享有和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
非法人法人主体包括社区、村委会、家庭、个体工商户等。
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1. 法人的权利法人作为法律主体,享有一定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1) 名誉权:法人拥有自己的名誉,对于其他人通过损害其声誉或信用等方式造成的损失可以进行法律维权。
(2) 财产权:法人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并通过租借、出租、买卖等方式进行财产的合法管理和运作。
(3) 合同权:法人可以与其他法律主体签订合同,享受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2. 法人的义务法人作为法律主体,也有一定的义务需要履行。
这些义务包括:(1) 合法行为义务:法人需要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定的行为准则,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2) 履约义务:法人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3) 安全保障义务:法人需要确保自己的活动不会对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不合理的危害。
三、自然人的行为与责任1. 自然人的行为自然人作为法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社会生活。
自然人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1) 行为能力:自然人根据年龄、健康等因素,具备不同程度的行为能力。
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有限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需要在监护人的指导和控制下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主体和客体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主体和客体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主体和客体一、引言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理解法律的含义和作用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法律的主体和客体是什么。
本文将对法律的主体和客体进行详细论述。
二、法律的主体法律的主体是指执行和制定法律的主要机构和个人。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法律的主体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法律主体:1. 立法机构:立法机构是制定法律的机构,负责通过法律来解决社会问题。
在民主国家中,立法机构通常是议会或国民代表大会。
他们代表了民众的意愿,以民主决策的方式制定法律。
2. 政府机构:政府机构是执行法律的主体,负责执法和管理公共事务。
政府机构的任务是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并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秩序。
政府包括行政机关、执法机构、司法机构等。
3. 司法机构:司法机构是独立于行政权力和立法权力的机构,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制裁违法行为。
司法机构包括法院、法官、检察院等。
他们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审判,并裁定合法与否。
4. 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除了政府机构和司法机构,一些特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成为法律的主体。
例如,非政府组织(NGO)、公司、公民等。
他们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并对社会公益事业起到推动作用。
三、法律的客体法律的客体是指法律所要保护的权益主体。
在立法过程中,法律的目标是保护并维护社会中各个主体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客体:1. 个人权益:个人权益是法律的重要客体之一。
法律保护个人的生命、财产、自由和尊严等基本权益。
通过制定合理的法律,社会可以实现对个人的保护,确保个人享有健康、安全、公正的环境。
2. 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法律的另一个客体。
法律通过保护公共利益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例如,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等都是法律关注的重点,旨在维护社会的持续发展和安全稳定。
3. 组织和团体权益:法律也保护各种组织和团体的合法权益。
例如,公司、机构、行业协会等。
民法基本概念论法律主体与客体的权益保护

民法基本概念论法律主体与客体的权益保护民法是规定了公民和法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体系,其法律主体与客体的权益保护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一、法律主体法律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或者组织。
在民法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类法律主体。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个人在法律上具有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资格,是成为民事权利和义务主体的先决条件。
而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个人能够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的权益受到民法的保护,法律规定了自然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婚姻家庭关系等,通过规范自然人的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
法人是指根据法律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法人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法人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其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对法人的权益范围、权力来源、行使方式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
二、法律客体法律客体是指个人或者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益的对象。
根据民法的规定,法律客体包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两个方面。
人身权益是指个人在法律上享有的人格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民法对人身权益的保护主要通过规定和限制他人侵犯人身权益的行为,防止人身权益的滥用和侵害。
例如,规定了违背公序良俗的婚姻无效,保护了夫妻双方的婚姻家庭权益。
财产权益是指个人或者组织在法律上对财物享有的权利,如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
民法对财产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财产的保护、转让、侵权行为的追究等方面。
例如,规定了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保护了个人或者组织对财产的合法权益。
三、权益保护机制为了保护法律主体的权益,民法系统中确立了一系列的权益保护机制。
其中,主要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个层面。
刑事责任主要是针对严重的违法行为,侵犯法律主体权益的人将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法律主体解析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法律主体解析法律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通常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律主体的身份和地位对于法律的适用和法律关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三个方面对法律主体进行解析。
一、自然人自然人是法律体系中最基本的法律主体,是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是人的一种普遍属性。
而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有能力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参与民事活动。
自然人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起始年龄一般为18周岁,未达到起始年龄的未成年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二、法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法人具有法人的独立性,并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债务。
法人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完成法定程序,如企业法人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公司,并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其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和履行。
法人的种类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
企业法人是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组织劳动者开展经营活动,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组织形式。
而事业单位法人是以非盈利为目的,通过提供公共服务,满足社会需求的组织形式。
社会团体法人是以自愿组成、非营利性为目的,代表成员利益,开展一定范围活动的组织形式。
三、其他组织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之外,还存在其他组织的法律主体形式。
这些组织一般是指非法人的组织,在法律上不具备完全的独立性和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
其中,合伙组织是一种有限责任合伙和普通合伙形式下的法律主体。
有限责任合伙是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债务,但个别合伙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的合伙关系。
而普通合伙则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各自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此外,非法人的社区组织、乡村组织以及村民委员会等也属于其他组织的范畴。
这些组织在法律上被赋予一定的行为能力来维护成员的利益和履行一定的义务。
法的主体分类

法的主体分类
法的主体分类
法律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个个体或组织。
一般来说,法律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 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的人类个体。
在法律上,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法律主体,具备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在法律上享有的能力,如享有人身权、财产权等。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如签订合同、购买商品等。
2. 法人
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成立的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从事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购买商品等。
3.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指没有法律人格的组织,如家庭、合伙企业等。
非法人组织在法律上一般认为是由其成员代表进行法律行为的,因此其成员具有代表性。
同时,非法人组织的成员也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总的来说,法的主体分类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每个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拥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识别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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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法律主体约翰·齐普曼·格雷(美) , 龙卫球(译)“person”一词在法律书籍就像在其他书籍一样,通常用于指称生物意义上的人(a human being),但其在专有法律含义上,系指法律权利及法律义务的主体(a subject)。
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者,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人,我认为仍然应该是主体(a person)。
常见的例子,前者如英王,后者如奴隶。
英王实际上是否不承担义务,或者奴隶是否不享有权利,可能并非全无疑问。
我不打算滞留于讨论此问题。
如果存在这样一人(one),他不承担义务但享有权利,或者不享有权利却承担义务,那么在我看来,该人就是一个法律观念上的主体(person)。
正如我在第一章末尾所示 *1,法律义务在义务人方面,不包含任何意志的运用,因此为法律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并不需具有意志;但为法律权利得以实现,意志却是必要的,故一如法律权利之实现所关涉之程度,主体必须具有意志。
相异法律体系承认了相异类型的主体。
它们可作以下区分:(1)正常生物人(normal human beings);(2)非正常生物人(abnormal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uman beings),如痴呆者;(3)超自然人(supernatural beings);(4)动物(animals);(5)〖*原著第27页尾〗无生命物(inanimate objects),如轮船;(6)法人(juristic persons),如公司。
这些主体中的某些如痴呆者、轮船和公司,没有真正的意志。
我们怎样处理它们呢?这是在整个法理学领域最困难的问题。
下面,让我们依次讨论这些主体类型。
(1)在正常生物人情形,对任何诸如意志之实际存在这样的问题,我们均不生困惑。
正常的男人或女人,皆有意志。
的确,部分德国作者视意志为人格之精髓。
由此,黑格尔将人格定义为法律意志之主观可能性 *2。
所以,兹特尔曼(Zitelmann)说:“人格(Personality)¼是意志的法律能力。
人(men)的肉体(leiblichkeit)是其人格的完全不相关的附庸。
” *3还有,穆勒(Meurer)说:“法人(juristic persons)这个法律概念(juristic conception)是在意志方面阐述自己,所谓的身体人(physical persons)就法律而论,只是带着身体累赘(physical superfluum)的法人。
” *4另一方面,卡罗瓦(Karlowa) *5,我要就前述的引证感谢他,说:“身体不只简单地是生物人人格(human personality)定居的地方;它依存着灵魂,即那种现时就生命而论不可分离地系于人格之物。
所以,作为人(man)和主体(person)的,不是只简单具有意志潜在力的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生物人(a being),而也是同时具有多种身体、精神性需要及利益的生物人,就像人的利益中心(human centre of interest)那样。
”正是最后这个定义,为英美法律学者默示采用为关于主体的确切定〖*28〗义,如果说不是明示性的话。
这也是我所愿意接受的定义。
依我断言,法理学毋需为“人格无终极的深度”(abysmal depths of personality)而苦恼。
法理学可以假定人(man)是带着身体和灵魂的不可分割的实体;它不需要使自己忙于追问:人是某种更过于非凡的事物,还是充其量不过是一种意识状态的持续。
法理学可以把人当作一种现实实物并以之为工具从事研究,就像几何学用点、线和平面来研究一样。
在搁下这类正常生物人之前,人们还应该注意到,这些生物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如佣人、法院执行官、律师行使其权利,而且,他们可以授权其代理人来决定是否行使本人权利这一问题。
但在此并无障碍,其起点仍为权利拥有者意志之真正运用。
(2)部分生物人并无意志,即新生儿和痴呆者。
或许,说他们绝对没有意志并不准确,但其意志潜在能力如此有限以致于完全可以忽略。
不过,新生儿和痴呆者虽无意志,却仍然享有权利。
然而此外存在某些生物人并非缺乏自然意志,基于此理由或彼理由,法律却拒绝承认可称为“法律意志”(legal will),即,法律认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为,对某些个法律权利的行使而言,这些生物人的自然意志不能发生作用--通常这仅是就某些类型而非全部类型的权利而论。
如此之法律否认,不同法律体系是不同的。
让我们从普通法之中举一简例: 假使多伊(Doe),一个19岁的小伙子,〖*29〗拥有一栋房屋,而罗伊(Roe)打碎了其窗子,多伊享有了获赔权;但是,如果多伊决定,通过自己或授权其代理人或者律师,提起对罗伊的诉讼,法律则不会尊重多伊的决定,法院也将拒绝在该诉讼中强制罗伊赔偿,因为多伊的权利未被置于依据法律视为有效的意志所提起的请求之下。
要做的是什么呢?是一个邻近的友人或者一个监护人行使意志,以这个未成年人的名义和利益提起诉讼。
监护人的该项意志归属于该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而非监护人,是该权利的主体--法律主体。
我们经常将这一归属说成是一项拟制(a fiction)。
在此我不得不跑题,对法律上拟制性质及作用加以说明,恐怕需费很长篇幅。
现时代存在一种对法律拟制的强烈反感,这种反感,依拟制属于两个类型中此类或彼类的不同,其或为公允或为不妥。
这两种拟制之区别,据我所知,最早由耶林清晰阐明 *6--为其于法律科学诸多贡献之一。
第一类拟制,耶林称之为“历史拟制”(historic fictions),是将新法添加到旧法中而毋需改变旧法形式的一种策略。
此种拟制在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程序领域有其巨大的运作空间,其要件是,就一个人或一物与其真实情况不同(或者出现了一个实际上并未出现的一个事件)加以假设,意图在于,由此〖*30〗对一个原本非属原有类型之人,或就一件原本来不落在原有诉讼界定范围之物,提起一项法律上的诉讼。
罗马执法官(prætors) 通过运用这种拟制,帮助他们在罗马十二铜表法(the Twelve Tables)的狭隘基础上建起了罗马法大厦。
*7由此,对执法官认为一个人的财产在死后恰恰应该在他们这里延续下去的那些人,--例如,母亲一系的亲属,其并非继承人,--通过一项拟制被视为继承人,并且允许其提起继承人才可以提起的诉讼。
“Heredes quidem non sunt, sed heredis loco constituuntur beneficio prætoris. Ideoque seu ipsi agant, seu cum his agatur,ficticiis actionibus opus est, in quibus heredes esse finguntur.” *8所以,应将一项根据市民法赋予的仅由或对罗马市民提出的诉讼,扩张到由或者对外国人提出,常常被信其为合理.“Civitas Romana peregrino fingitur, si eo nominee agat aut cum eo agatur, guo nomine nostris legibus actio constituta est, si modo justum sit eam actionem etiam ad peregrinum extendi.” *9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拟制在英国法律机构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英国和罗马]这两个民族的特点是,英国适用拟制要比罗马〖*31〗更大胆(bolder)些,如果一个人可以这样说的话,英国的要比罗马的更粗野(brutal)些。
例如在罗马,视异邦人为罗马公民的拟制就是这种方式的运用。
[这种方式下],并非直接将异邦人称为公民,执法官将发给具体审案法官的指示置于以下格式:“假设奥鲁斯(Aulus)是罗马公民时应该做出这样一个判决,那么就做出这样一个判决。
”在英国,则是由原告主张一项虚构事实,法院不允许被告反驳。
英国法院允许拟制的目的之一,是要扩张其司法管辖。
有一句格言说,扩张司法管辖是一个优秀法官之本分。
当法官及其职员报酬丰厚时,某种程度上其具有追求上进的动因也就更微弱。
法院据此目的采用拟制这一方式,对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的所有读者来说再也熟悉不过。
[英国]三个上级法院之中,即王座法院(the King’s Bench)**、高等民事法院(the Common Pleas)****、上诉法院(the Exchequer)******,高等民事法院对主体之间非涉及暴力或诈欺的案件单独享有初审管辖权;但作为例外,当一个人处于高等法院的典狱官或监狱看守(Marshal or prison-keeper of the Co urt of King’s Bench)监禁之下时,他也可以被诉于王座法院。
现在,一个原告希望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在高等法院就一项普通债务提起诉讼,他应称被告处于典狱官监禁之下,这样案件才能落在该法院管辖之内。
这种声称本非真实,但法院不允被告就此反驳。
通过相同的拟制,上诉法院扩大了其〖*32〗司法管辖权。
最恰当言之它本是一个管辖税收的法院,不过也允许国王的债务人将另一主体告于该法院,理由是其被告滞留其应得财产致使削弱了其对国王债务的清偿能力。
现在,一个拟在上诉法院起诉获取其所享权利的一笔金钱或赔偿费的原告,提起一个称“减少之诉”(quo minus)的令状,在该令状,陈述了对被告的请求之后,声称因被告滞留原告应得财产而使其更无力清偿对国王债务。
此项关于原告对国王负债的声称是虚假的,但是法院不允许被反驳。
*10这些策略,无论如何,不适用于诉请恢复土地永久保有利益(freehold interest)--即土地世袭利益或土地终身利益(an interest in fee or for life in land)。
对这样的案子,高等民事法院有专属管辖权。
但是如果要就恢复次于不动产永久保有利益的利益,即有期限不动产利益(terms for years) 提起诉请--则可提起于王座法院。
托马斯·普罗登(Thomas Plowden)拟诉请于王座法院,从土地占有人亨利·穆勒(Henry Moore)手中恢复土地永久保有权利益,为此他促使了一个叫约翰·多伊的人在该法院起诉,诉请中称普罗登已为设立定期不动产权利将该地出租给了多伊,多伊占有该租地;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个据悉为假定被告的叫威廉·斯泰尔(William Stiles)的人进入该租地,用剑、小刀和棍棒驱逐多伊从土地上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