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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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自由(共30张PPT)

法律与自由(共30张PPT)
❖ 自生自发的秩序以及强制的不存在乃是自 由的本质。
❖ 自由的法律就其本质而言并不是人为的刻意 设计或者构建的产物,而是有机的缓慢进化 的、因而是一种无意识的开展的结果。
❖ 制度的起源并不出于理性的设计,而是人的 行为相互调适、相互作用并且积淀而成的, 即使是那些最为复杂、外表上看起来是出于 人为设计的各种制度,实际上也并不是人为 设计或者政治智慧的产物。
法国传统——思辩的唯理主义的自由 传统
❖ 代表人物为卢梭、重农学派、孔多塞 ❖ 人的理性能力是自足的,全能的,可以
洞察一切,构建一切。
自由就是要获得解放,把人从传统的奴役和枷 锁中解脱出来。
❖ 特别强调制定法对于实现自由所具有的积极 作用,更为关注的是一种整体的自由、绝对 的自由,从而实际上往往是从自由出发,却 走向了强制乃至专制。
律秩序并不是某个或者 亚里士多德说:“法律不应该被看作〔与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
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
某些天才的人物〔立法 在西方,最初意义上的自由,主要是指自主、自立、摆脱强制,意味着人身依附关系的解除和人格上的独立。
亚里士多德说:“法律不应该被看作〔与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
三、法律自由
* 所谓法律自由,就是指一定国家的公民或 社会团体在国家权力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 动的能力,是受到法律约束并得到法律保障 的,按照自己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
1.法律自由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
2.法律对自由的规定是通过公民权利的形式 进行的。
〔现代人希望每个人享有自己的权利,每个 人在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按照自己最喜欢的 方式开展其才智〕
2.法律确定各种自由权利的范围,实现对公民的自由的限 制和保护。

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人类对法律的认识是一个连续的、辩证的发展过程。

从各种片面而深刻的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含义是一个不断追问着的过程。

在这个过种中,法与自由的关系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在解释法与自由关系之前,我们必须了解自由的内涵.“自由"一词来源于拉丁文(Libertas),原意是从被束缚中被解放出来。

自由是一个恒古而又令人心仪的法哲学的问题。

它作为人们社会生活的一个理想,代表着一种高度的价值。

然而,究竟什么是自由?历史上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对这个问题作过深刻的思考后有过各种不同的回答。

德国哲学家康德提出,自由“仅仅发生在理智的东西(作为原因)对现象(作为结果)之间的关系上”,即自由仅仅是超感性的理性活动所具有的能力。

自由作为康德道德哲学的重要部分,是一个超验的,纯粹理性的概念。

在积极方面是纯粹理性实现自己的能力;在消极方面是不受感官冲动或刺激的决定。

自由意志是道德和法律存在的前提,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人们认为道德和法是不分割的。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的开头给了他自己的道德体系:道德法则作为有效的法则,仅仅在于衙门能够合乎理性的建立在先验的原则之上并被理解为必然的……对自由内涵的阐释往往体现着不同的学派背景,与阐释者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紧密相连.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说自由是人类的目标,历史发展的最终目的是全人类的自由,这一普遍的自由必须有法律的保障.因此,黑格尔又写了《法哲学原理》一书,来阐述他对于法律和权力的理解。

法的本质就是自由,因为法律是人的意志的外在表达,是人的意志的具体化。

所以,自由问题是该书论述的核心。

就把自由看作人的本质而言,黑格尔对于自由的理解与近代大多数思想家的理解相同,但就他的法律思想是其哲学思想的一个运用而言,又是十分独特的。

法的意识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而且也是三个阶段:抽象法、道德和伦理。

在不同的阶段上,人们对于自由的理解是不同的,经历了一个由片面到全面、由肤浅到深刻的过程。

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法律与自由的关系论法律与自由。

公平的伦理精神要求自由的欲望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欲望,是人的本性使然。

没有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由,人就无法生存,这正如没有最低限度的安全、正义和食物,人便不能生存一样(从这种角度看,认为某种程度的自由是人的一种“自然权利”的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

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便是为了满足自由需要,实现自由欲望,达成自由目的。

作为人的行为规则的法律当然得要考虑人的需要,关注人的自由问题。

因此,博登海默说:“整个法律和正义哲学就是以自由观念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

”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确认和保护自由恰恰是法律本身的特性。

自由在法律价值中的地位主要表现为:首先,自由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其次,追求自由的真谛是法律的价值理想之一。

尽管自由是法律的重要内容和价值追求,但法律本身并不是自由,它是保障自由的社会形式。

柏拉图言:“法律是自由的保姆。

”在民主的社会中,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保护和扩大人们的自由,使大多数人摆脱不合理的奴役和压迫,能够独立、自主地从事一定的活动,选择自己的行为。

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停止运动的手段是一样。

……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地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别人的任性的性质。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法律是对自由的保障和维护,这种保障和维护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的:首先,在立法上确立自由原则和规定自由权。

其次,法律对国家权力的调整和限制,是法律保障和维护自由的重要方面。

然而,自由从来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

一如博登海默所总结的那样:“如果我们从正义的角度出发,决定承认对自由权利的要求乃是根植于人类自然倾向之中的,那么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能把权利看做是一种绝对的和无限制的权利。

任何自由都容易为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因此为了社会福利,自由必须受到某些限制,而这就是自由社会的经验。

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摘要:自由是人类社会诞生以来就具有的神圣权利”。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自由的内容越来越广泛。

人们在追求自由的同时,也在寻找一种使已有的自由不被损害的东西——法律。

法律与自由之间存在什么关系?通过对此问题的探讨,旨在正确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对我们今天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法律自由关系正文一、法律概说什么是法律?马克思主义的、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不同。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是: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1]这个定义具有科学性。

它明确地、具体地规定着人们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只允许人们做法律允许做的事情,不允许人们做法律禁止做的事情,如果触犯法律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自由的界定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自由”一词就开始被使用。

自近代开始,自由通常从两种意义上理解。

第一种意义是“消极自由”,指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状态,表述方式为“免于……的自由”,特点是实现自由不受社会干预;第二种意义是“积极自由”,指主体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事的能力,表述方式为“有……自由”,特点是实现自由需要社会的干预。

无论是消极自由还是积极自由,都具有哲学涵义、政治涵义和法律涵义。

因为本文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讨论自由,因此对自由的哲学涵义、政治涵义只作简单的介绍。

自由的哲学涵义是指主体意志与客观必然性的统一。

自由的政治涵义是指主体利益与社会秩序的统一。

自由在法律上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

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明确指出自由无疑是人权的组成部分。

自由的法律涵义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的统一。

即在法律上,主体可以为一定的行为,这种行为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模式相一致,意味着权利主体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做他想做的事情。

法律与自由的申论作文

法律与自由的申论作文

法律与自由的申论作文法律与自由是一个备受争议和讨论的话题。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而自由则是人类追求个人权利和意志自主的基本诉求。

然而,如何平衡好法律与自由之间的关系,确保二者能够和谐共存,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在社会中,法律的存在是必要的。

法律为社会的稳定提供了保障,通过制定明确的规则和制度,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个人权益的保护。

法律是一种公正的力量,它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在公平的环境中行使自己的权利,受到公正的待遇。

法律的存在和执行对于社会的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法律也需要在保护秩序的同时尊重个人的自由权利。

自由是人类的天赋权利,每个人都应该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追求自己的梦想,并享受独立的决策权。

法律的目标应该是保护个人的自由权益,而不是限制和压制个人的权利。

只有在尊重个人自由的前提下,法律才能真正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贡献。

在法律与自由之间寻求平衡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一方面,如果法律过于严厉和束缚,会限制个人的发展和创新,甚至导致社会的压抑和反抗。

另一方面,如果法律过于宽松和纵容,就会造成社会的混乱和无序。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既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又尊重个人的自由权益。

为了实现法律与自由的良好平衡,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公正、透明和可信赖的司法系统,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和个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法律教育和人权意识的普及,提高社会公民的法律素养和自由意识。

只有通过法治教育和社会意识的提升,人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和尊重法律,同时也更能够享受到自由的权利。

在实现法律与自由的平衡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改进。

法律应该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相适应,及时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

同时,我们也需要不断反思和审视法律的实施效果,确保它不会过度限制人们的自由权利,而是为个人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总之,法律与自由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关系。

在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同时,我们也要尊重和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法与自由的关系

法与自由的关系

自由,即主体只服从于自己的意志,一种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消极自由,一种主体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事的能力的积极自由。

法律,指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包括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还包括权力机关认可的判例、习惯等。

一、哈耶克的《法律、立法和自由》中自由和法律的关系他提出的法律是规则的语言化表述的理论是其自发性理论的扩展,是一种从经济自发性到法律自发性的转移。

他的这一跨越是通过论述自由——自发性——法律三者关系来实现的。

在这三者中,“自发性”是理论根基,“法律”是论题,“自由”是探讨的主旨。

哈耶克以法律与自由的关系问题做为视角,重新划分了法律流派,即法律建构主义和法律进化主义,其界限在于是否承认法律的自发性,凡是承认的,就是进化主义,否则是建构主义。

他坚持法律的进化理论,提出法律不能作为理性主义的滥用,不能以牺牲个人自由来达到不合理的社会目标。

在哈耶克看来,法律是对已有规则的语言化表述,而不是超越这些已有的规则。

而规则是指自发性的秩序的规则,不是人为的规则,只要实现了自发性那么法律就得到了其应得之意,那么自由也在情理之中了,法律对于自由的保证问题便成为实现法律自发性的问题,只要是保证了法律的自发性就是保证了个人自由本身。

哈耶克对于法律两种流派的划分的价值在于他认识到了在法律的发展中出现的人们对于理性的一种不加分析地信任,而导致了忽视理性可能在立法中给人类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因为失去制约的理性,就会产生任意的不合适当前社会需要的法律形式。

但哈耶克也以消极理性作为理性缺点的克服,导致对理性的否定,在立法中就表现为片面承认自发性,排斥理性立法的作用。

虽然哈耶克提倡的是法制下的自由,看到了个人自由与遵循法则的一致性,但他仅仅把法制限于对已有规则的明述,这样导致了他把法律的作用能缩小到了最小的范围,企图以消极的法律管理来实现个人最大化的自由,否认法律在社会所可能承担积极的功能。

二、伯林《两种自由的概念》中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伯林将“消极自由”定义为:“别人是否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地,使我的希望不得实现。

对自由与法制关系的理解

对自由与法制关系的理解

对自由与法制关系的理解自由与法制是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相辅相成,相互制约。

自由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状态,它意味着人们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做出选择,从而实现个人发展和幸福。

而法制则是在社会中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和规则,通过法制的约束和规范,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自由与法制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自由需要有法制的保障,法制的建立和健全,赋予了人们更多的自由空间。

没有法制的约束,人们的自由可能会受到他人的侵犯,社会秩序也会变得混乱不堪。

在一个完善的法制体系中,人们的自由权利可以得到最大的保障,从而实现各种自由的展开,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等。

法制为自由提供了保障,使得人们能够更加自由地生活和发展。

自由也是法制的基础。

法制的建立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各种自由权利,它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人们的基本权益而产生的,而这些权益正是人们自由发展的基础。

在现代社会中,法制不仅是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也是对权力的制约,保障人们不受权力滥用。

法制为自由提供了保障,同时也能够有效地限制人的自由,使得人们的自由活动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自由和法律的关系密切,自由不能脱离法律而存在。

自由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法律为自由提供了规则、限制和保护。

在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中,法律是公正、客观和普遍适用的,它既保护了个人的自由权利,也对个人的自由行为做了合理的限制。

自由不能被滥用,而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这样才能够实现人们的自由权利,同时保持社会的秩序。

法制也需要在自由的框架内实现。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考虑到人们的自由权利,不能够过度限制人们的自由,否则就会造成对自由权利的侵犯。

法律的实施应当尊重个人的自由选择,不能够对个人的自由进行随意的限制,否则就会违背法治社会的初衷,侵犯人们的合法权益。

自由和法律的关系是动态的,需要不断地平衡和调整。

在社会的发展中,人们对自由的需求会不断变化,法律也需要不断地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变化。

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鉴 于对 自由认 识的发展历程 ,我们认为给 自由一个确切 的定义是十分 困难 的,正如孟德 斯鸠 所说 。但是我们会试着 更 准确的把握 自由的精髓 内涵。我们 认为 自由,既是满足 自 身; 又可 以实现 自 我价值 的一种状 态。 自古以来人们就不断
三、完善地方行政 问责 程序 正义的对 策 行政 问责 制是 中国政治体制改革 的一个新亮点 ,其实施 是否遵循 了程序正义原则 ,不仅 取决于制度本身 的建设 ,而 且还需要一系列相关配套措施 的健全 以及行政伦理文化 的塑 造。对此 ,笔者提出对策如下 : ( 一 )应加快行政 问责相 关立法 西方 国家 的行 政实践充分说 明,只有建立起一套强有力 的法律机 制 ,才能 使行政 问责制形成 一种长期 有效 的机制 , 使 行政问责制能够有章可循 ,有 法可依。鉴于我 国尚未有一 部统一的程序法典 ,因此 ,应加 快我国的程序立法进程 ,加
责的力度 ,完善 司法 问责 的程序 化和合法化 ,保障法官能够 独立 、客 观而公 正地断案 ,完善司法机 关独立行 使审判权 ; 三是充分发挥新 闻媒体作 为舆论 导向工具的监督作用 ,保障 新闻媒体的知情权与新 闻自由。 完善行 政问责程序不仅能够保证行政 问责 的公正 ,维护 公共利 益和政府 的形象 ,同时也能保 障公务员 的正 当利 益。 行政问责的程序化能够促进政务公开 , 提高公 务员工作水平 , 强化公务员责任意识 ,从 而有效 地提高政府公信力 。我们应 当充分重视公平正义在行政 领域的应用 ,只有重视程序正义 性价值才能在公共行政 中收获更为正义的结果 。 参考文献 【 1 ]吴春 江. 行政 问责制 的伦理 审 思【 D】 . 湖 南师 范大 学,
( 二 ) 自由的 界 定
地试 图对 自由加 以界定 和概括 ,但是 自由的概念一直在不断 变化 。自由的概念也经历 了漫长 的历 史过程。不同的人对 自 由的概念与意义也有着不 同的认识 和理解 。每一次对于 自由 概念 的新认识 ,都带动人们 观念 的变化和思潮的改变 。当然 不同 的关于 自由的概念 的认识也会 给人们 更好的认识法律与 自由的关系带来不 同的影 响。我们想更好 的认 识和论述法律 与 自由的关系无疑也必须首先进一步理解 自由的概念。 在 英语 中 自由用 “ F r e e d o m”表示 ,其 含义 是不受 任何 羁束 ,自然生活和获得解放 。我们所 要探 讨的 自由是指不受 束缚 的思想和行为状态 ,即包括 思想 自由和行为 自由。 自由 从分类上来讲 ,既有感性 自由又有理 性 自由 ; 有积极 自由也 有消极 自由 ; 有形式 自由也有 实质 自由 ; 有思想 自由也有行 为 自由。就法律来讲 ,法律 中所 涉及 的 自由主要指人们 的行 为 自由,因为法律不能对人们 的思想 进行 准确的判断 ,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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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与自由
摘要:从法律和自由的内涵看,法律和自由似乎是矛盾的,没有绝对的自由,要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但是由于道德约束的局限性和法律约束的优越性使法律约束的产生成为必然,法律和自由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一方面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和维护,另一方面法律以自由为目的。

因此公民应正确认识法律和自由之间的关系,尊重并遵守法律法规,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利和自由。

关键词:法律自由道德
现实社会中,很多人对法律和自由的关系认识不清,甚至有人认为,法律限制了人们对自由的追求,是对自由的阻碍,任意妄为,无视法律。

那么正确认识法律和自由之间辩证统一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法律和自由的内涵
关于法律的内涵有许多解释,在约瑟夫·拉兹的《法律的权威》一书中,就列举了古往今来很多关于法律的解释:”为了理解今日之法,我们满意于这样一幅图景:它既满足大多数人的期望,又使我们做出尽可能少的牺牲。

”“法律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一种法律秩序的规范调整人民的行为。

”笔者认为,就人类活动而言,法律主要表现为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引导、限制人的行为。

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

法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关于自由的具体定义,一般把自由分绝对自由和相对自由。

绝对的自由是指:个体能够完全按照本身所具有的意识和能力去做任何事情。

相对的自由,是指:人类或其他具有高等行为的个体在外在的约束条件下法律,道德,等能够去做任何事情。

但是这些行为要受到外在约束条件的限制。

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社会中个体的行为相互制约,绝对的自由在社会中存在必然受到其他个体的自由的限制,此种限制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形成了诸如法律,道德等约束性限制。

综上所述,法律和自由似乎是对立的,那么我们应如何正确认识它们之间的关系呢?下面的内容将对这一问题进行论述。

二、法律约束产生的必然性
事物的存在都有其合理性,法律也不例外,它的产生具有必然性,我们所说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任何自由都有自己的限制,作为社会中的人其行为不是随心所欲的,要受很多的约束,约束有很多种,如道德约束,法律约束等。

但是道德约束的局限性以及法律约束的优越性决定了法律约束产生的必然。

(一)道德约束的局限型
道德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主要靠教育的力量、社会舆论和个人内心信念的力量,所以,道德要发挥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必须有人的自觉性这个重要条件,如果没有自觉性,那么道德就失去了其约束力量。

同样,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如果是道德手段单独发挥作用也是不可能的。

没有法律手段作后盾,道德的作用就会显得软
弱无力。

对那些没有自觉性的人道德是无能为力的。

因此,在治理国家中,道德和法律必须紧密结合,二者缺一不可。

(二)法律约束的优越性
道德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形成而产生的,而法律是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出现以后才有的。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统一体现,有严密的逻辑体系,道德虽然有共产主义道德、社会主义道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家庭美德之分,但不具有法律那样的严谨的结构体系。

法律主要是靠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守法来推行,但也要靠国家强制力来推行,他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的。

一般而言,违法犯罪的后果有明确规定,是一种”硬约束”;不道德行为的后果,是自我谴责和舆论压力,是一种”软约束”。

因此法律约束就更有力。

三、法律与自由的相互关系
(一)首先,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和维护。

马克思把人的本质看成是”真正的社会联系”,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是”人的真正共同体”。

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需求。

他们在各自谋求各自的利益和自由时,出于自我意识和自利本能,倾向于向外无限扩大,极易发展成为一种无端对抗自然规律、忽视他人自由、离散社会关系的破环因素,表现在生产、生活、交往过程中,彼此会直接或间接的发生矛盾、冲突,严重时甚至互相侵犯。

基于自由的这一特性,同时为防止或减少上述情况的发生,就必须通过法律对某些行为予以限制,对自由的侵犯者及侵犯自由的行为予以严厉的惩罚,从而用
法律来保障自由。

(二)其次,法律以自由为目的。

洛克曾指出,”自由固然要受法律的约束,但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他说,”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来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它并不在受这种法律约束的人们的一般福利范围之外作出规定。

”洛克指出法律以自由为目的旨在保护和扩大自由,这一论述揭示了自由对法律的意义。

马克思进一步深化了对法律与自由关系的认识,他认为,”法律是自由的实在,在法律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肯定的合符人的本性要求的性质,哪里的法律真正实现了人的自由,哪里的法律就成为真正的法律。

因此,法律不是与自由相悖的东西,更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参考文献:
[1] 约瑟夫·拉兹《法律的权威》第144页。

[2] 蒂托·卢克雷齐奥·里佐《法律的缘由》43。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24页;第3卷,第18页;第1卷,第487页。

[4] 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刷馆1982年版,第15页。

[5] 参见洛克著《政府论》(下篇),第35-36页。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1-72页。

作者简介:刘本贵,四川师范大学政治教育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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