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效力的概念及其效力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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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法律效力(2篇)

综述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何种范围、何种程度上对人们具有约束力,是法律规范得以实现的前提。

法律效力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效力的概念、特征、范围、原则等方面进行综述。

二、法律效力的概念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何种范围、何种程度上对人们具有约束力。

具体而言,法律效力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对人的效力:即法律规范对哪些人具有约束力,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 对事的效力:即法律规范对哪些行为、事项具有约束力。

3. 对时间的效力:即法律规范在何时开始生效、何时失效。

三、法律效力的特征1. 强制性: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任何人都不得违反法律规范。

2. 统一性:法律效力具有统一性,即法律规范在同等条件下对所有人都具有相同的约束力。

3. 有限性:法律效力具有有限性,即法律规范只在特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

4. 严肃性:法律效力具有严肃性,任何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法律效力的范围1. 对人的效力范围:法律效力对人的效力范围包括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

2. 对事的效力范围:法律效力对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适用范围、法律责任的承担范围等。

3. 对时间的效力范围:法律效力对时间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等。

五、法律效力的原则1. 合法性原则:法律效力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2. 公正性原则:法律效力应当公正、公平,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 公开性原则:法律效力应当公开,使人们了解法律的适用范围和约束力。

4. 一致性原则:法律效力应当保持一致,避免出现相互矛盾、冲突的情况。

六、法律效力的实现1. 法律解释:通过法律解释明确法律规范的具体含义,为法律效力的实现提供依据。

2. 法律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法律规范对具体案件进行处理,实现法律效力。

3. 法律监督:通过法律监督机制,确保法律效力得到有效实施。

浅析法律效力的概念及其效力依据

浅析法律效力的概念及其效力依据

浅析法律效力的概念及其效力依据摘要法律效力是法律权威的根本来源,也是西方法学家一直争论不休的法理学核心问题。

探讨这个问题,其中最值得我们研究的就是法律为什么有效的问题,即法的效力依据。

各个法学派也都提出了自己独特的效力来源观,这三种观点又各自有所局限和不足,并且相互联系,相互补充。

其中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的法律效力论最具有典型意义。

关键词:法律效力概念法的实效效力依据凯尔森目录一、法律效力的概念及区分 (2)(一)法律效力的概念 (2)(二)法的实效 (3)二、法的效力依据 (3)(一)法律实证主义的逻辑效力观及其不足 (5)(二)自然法学派的伦理效力观及其不足 (6)(三)社会主义法学派的事实效力观及其不足 (7)(四)三种效力的区分与联系 (7)三、结语 (8)一、法律效力的概念及区分说到法律效力,我们就不得不提到这两类主体,一个是法律规范的颁布者,一个是对法律规范的接受者。

法律效力是从颁布者的角度去理解的,对于接受者来讲则是服从的问题。

这也是我们所要区分的法的效力与实效的问题。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凯尔森代表的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效力就是指法律规范具有约束力,人们应当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那样行为,应当适用和服从法律规范。

1体现的是法律效力的应然性,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实施,是具有普遍约束性的。

法律效力是法律的本质性力量,规定着我们的行为模式。

(二)法的实效从接受者的角度来看,通常,只有在公民的行为受到法律否定的评价的时候,他们才能最真切地感受到法律规范的效力。

对于接受者来讲是服从的问题。

每个公民服从法律的原因都不尽相同。

有的基于宗教信仰,有的肯定法律的内在价值,并基于对法律的尊重,有的不认可法律的内在价值,甚至希望作出违法的事,但基于法律的威慑力而服从法律。

2立法者们期待的,是法律能够现实地为人们所遵守,这就是法的现实效力,即法的实效。

凯尔森在法学史上第一次提出了法律效力不同于法律实效的观点。

法律效力的概念(2篇)

法律效力的概念(2篇)

第1篇一、法律效力的概念法律效力,又称为法律的约束力或法律的强制力,是指法律规范在特定范围内对人们的行为和权利义务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人的效力: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对哪些人具有约束力。

根据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对全体公民的效力:法律规范对全体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即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该法律规范。

(2)对特定公民的效力:法律规范对特定公民具有约束力,即只有被法律规范明确指定的公民才受其约束。

(3)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效力:法律规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约束力,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规范。

2. 对事的效力:法律规范对事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对哪些事项具有约束力。

根据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事项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对一般事项的效力:法律规范对一般事项具有约束力,即法律规范适用于所有与该事项相关的情况。

(2)对特定事项的效力:法律规范对特定事项具有约束力,即法律规范只适用于被法律规范明确指定的事项。

3. 对时间的效力:法律规范对时间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特定时间段内对人们的行为和权利义务所具有的约束力。

根据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溯及力:法律规范在颁布前已经发生的行为和事件,也可以适用该法律规范。

(2)不溯及力:法律规范在颁布前已经发生的行为和事件,不适用该法律规范。

(3)溯及既往:法律规范在颁布后对以前的行为和事件进行审查,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法律效力的特征1. 主体性:法律效力具有主体性,即法律规范对特定主体具有约束力。

2. 时间性:法律效力具有时间性,即法律规范在特定时间段内对人们的行为和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

3. 强制性: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即法律规范对违反其规定的行为进行制裁和处罚。

4. 广泛性:法律效力具有广泛性,即法律规范对全体公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法理学第五章5-法律的效力

法理学第五章5-法律的效力

3.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 • 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领域内有效,即法
律规定其法律效力所指向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
• 法律的空间效力具体有两种情形:
(1)法律的域内效力
• 法律的域内效力是指法律在一主权国家领域内具
有效力,相反,在该主权国家领域外无效。
(2)法律的域外效力
(二)法律效力等级
1. 概念: 法律的效力层次或法律的效力位阶,是指
四、法的效力影响因素
1、权力统一稳定
2、立法水平、执法手段、司法公正(独立)
3、社会法治意识(权力主体、公民)
4、社会物质生活水平
课后作业
分析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效 力位阶如何?
第五章 法律效力
一、法律效力的释义 二、法律效力的内容 三、法律效力的影响因素
重点掌握
法律效力的内涵
法律效力的特征 法律效力的范围
法律效力的等级
一、法律效力的释义
比较分析:国法与家规的效力 《劳动合同法》与《卢氏家规》
(一)对法律效力的几种理解
“法的效力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
力和约束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
2. 法律的时间效力范围
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是指法律规定其效力范围在时间
上的沿展期间。包括法律何时生效,法律何时失效以
及法律对其生效之前的行为是否有效三个问题。 1.法律的生效时间 :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2)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的生效时间 2.法律的失效时间 :明示的失效和默示的失效 3.法律溯及力问题
——张文显
“在我国法学界,法的效力通常有广义和狭义 两种理解。 广义的法律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既 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又包括非规范性法律 文件的效力。 而狭义的法律效力仅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

简述要的法律效力(2篇)

简述要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法律效力的概念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国家权力范围内对个人、组织和社会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约束力:法律规范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具有约束力,要求他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 强制力:法律规范对违法行为具有强制力,国家机关有权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3. 保护力:法律规范对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保护力,防止他人侵犯。

二、法律效力的分类1. 国内效力:国内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国家领土范围内对个人、组织和社会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2. 国际效力:国际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国际法上对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3. 时效效力:时效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特定时间段内对个人、组织和社会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4. 地域效力:地域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特定地域范围内对个人、组织和社会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三、法律效力的特点1. 强制性:法律效力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体现,具有强制力,要求人们必须遵守。

2. 公共性:法律效力适用于所有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具有普遍性。

3. 统一性:法律效力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统一性,不因地区、民族、宗教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4. 严肃性:法律效力关系到国家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具有严肃性。

四、法律效力的实现1. 法律制定: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制定法律,明确法律效力。

2. 法律实施:国家机关依法执行法律,使法律效力得以实现。

3. 法律监督: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法律效力得到有效执行。

4. 法律救济:当公民、组织受到法律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法律效力的重要性1. 维护社会秩序:法律效力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2. 保障国家利益:法律效力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体现,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3. 促进经济发展:法律效力为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保障,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法律效力的适用原则(2篇)

法律效力的适用原则(2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效力,即法律对人们行为、社会关系等方面的约束力,是国家意志在法律上的体现。

法律效力的适用原则是指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是确保法律公正、公平、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法律效力的概念、适用原则及其具体内容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二、法律效力的概念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和特定地域所产生的约束力。

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人的效力: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所产生的约束力。

2. 对事的效力:法律对事的效力是指法律对特定事项、特定行为所产生的约束力。

3. 对空间的效力:法律对空间的效力是指法律在特定地域范围内的适用性。

4. 对时间的效力:法律对时间的效力是指法律在特定时间范围内的适用性。

三、法律效力的适用原则法律效力的适用原则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为保证法律的公正、公平、有效实施,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以下列举几个主要的原则:1. 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法律效力的适用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任何法律效力的适用都应当遵循法律规定。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依据:法律效力的适用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法律解释: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立法原意,正确理解法律条文,不得随意解释。

(3)法律适用: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个人意志或行政命令代替法律。

2.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法律效力的适用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平等适用:法律效力的适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主体,不得因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而有所偏袒。

(2)公正处理: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处理。

(3)公开透明:法律效力的适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 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是指法律效力的适用应当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国家利益:法律效力的适用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

法律效力依据(2篇)

法律效力依据(2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和特定时间所产生的约束力。

法律效力是法律的基本属性,是法律能够实现其目的和作用的基础。

本文旨在探讨法律效力依据,分析法律效力的来源、范围和限制,以及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法律效力依据的来源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依据。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 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在法律效力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法律效力依据包括:(1)法律条文:法律条文的表述具有明确性和确定性,是法律效力依据的基本形式。

(2)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对法律条文进行说明和补充,具有法律效力。

(3)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指法律在实际案件中的具体运用,具有法律效力。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在法律效力体系中处于次核心地位,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4.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在法律效力体系中处于次重要地位,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5.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适用于本自治地方的规范性文件。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法律效力体系中处于次重要地位,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6. 规章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在法律效力体系中处于较低地位,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三、法律效力范围1. 对人的效力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1)国籍原则:我国法律适用于具有我国国籍的人。

法律效力及于(2篇)

法律效力及于(2篇)

第1篇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规范社会行为的重要工具。

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权利和义务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法律效力及于所有社会成员,无论其身份、地位、财富等差异,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效力的定义、法律效力及于的范围、法律效力的实现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效力的定义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权利和义务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法律效力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规范效力: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具有规范作用,要求人们按照法律规定行事,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 权利效力: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定的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

3. 义务效力:法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定一定的义务,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

二、法律效力及于的范围1. 地域效力:法律的地域效力是指法律在特定地域范围内具有约束力。

我国法律的地域效力包括国内法域和国际法域。

国内法域是指法律在我国领土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国际法域是指我国参与的国际条约、协定在我国具有约束力。

2. 对象效力:法律的对象效力是指法律对特定对象具有约束力。

我国法律的对象效力包括:(1)公民:法律对全体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等。

(2)法人:法律对各类法人组织具有约束力,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3)其他组织:法律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也具有约束力。

3. 时效效力:法律的时效效力是指法律在特定时间段内具有约束力。

法律时效效力分为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

一般时效是指法律对一定时间段内的行为具有约束力;特殊时效是指法律对特定事件或行为具有约束力。

三、法律效力的实现1. 国家强制力:法律效力实现的基础是国家强制力。

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保障法律的实施。

2.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法律效力实现的重要途径。

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行政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对法律条文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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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效力的概念及其效力依据摘要法律效力是法律权威的根本来源,也是西方法学家一直争论不休的法理学核心问题。

探讨这个问题,其中最值得我们研究的就是法律为什么有效的问题,即法的效力依据。

各个法学派也都提出了自己独特的效力来源观,这三种观点又各自有所局限和不足,并且相互联系,相互补充。

其中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的法律效力论最具有典型意义。

关键词:法律效力概念法的实效效力依据凯尔森目录一、法律效力的概念及区分 (2)(一)法律效力的概念 (2)(二)法的实效 (3)二、法的效力依据 (3)(一)法律实证主义的逻辑效力观及其不足 (5)(二)自然法学派的伦理效力观及其不足 (6)(三)社会主义法学派的事实效力观及其不足 (7)(四)三种效力的区分与联系 (7)三、结语 (8)一、法律效力的概念及区分说到法律效力,我们就不得不提到这两类主体,一个是法律规范的颁布者,一个是对法律规范的接受者。

法律效力是从颁布者的角度去理解的,对于接受者来讲则是服从的问题。

这也是我们所要区分的法的效力与实效的问题。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凯尔森代表的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效力就是指法律规范具有约束力,人们应当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那样行为,应当适用和服从法律规范。

1体现的是法律效力的应然性,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实施,是具有普遍约束性的。

法律效力是法律的本质性力量,规定着我们的行为模式。

(二)法的实效从接受者的角度来看,通常,只有在公民的行为受到法律否定的评价的时候,他们才能最真切地感受到法律规范的效力。

对于接受者来讲是服从的问题。

每个公民服从法律的原因都不尽相同。

有的基于宗教信仰,有的肯定法律的内在价值,并基于对法律的尊重,有的不认可法律的内在价值,甚至希望作出违法的事,但基于法律的威慑力而服从法律。

2立法者们期待的,是法律能够现实地为人们所遵守,这就是法的现实效力,即法的实效。

凯尔森在法学史上第一次提出了法律效力不同于法律实效的观点。

两者之间有着质的不同,这也是正确理解凯尔森法律效力概念的重要一环。

1摘自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2凯尔森认为,法律实效意思就是人们实际上就像根据法律规范规定的那样行为而行为,规范实际上被适用和服从。

当整个法律秩序和单个的法律规范不再有实效时,它们就失去了效力,在这种意义上,实效是效力的条件。

二、法的效力依据法的效力依据,顾名思义,解决的就是法的效力来源的问题,即法为什么有效的问题。

这也是法律效力的核心问题。

虽然历史上几大法学派,包括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都对这个问题有各自特殊的见解,但都具有片面性和局限性。

各个学说总是将某一个法的形成因素视为主导的效力基础,出发点被绝对化了,导致学说的片面性。

他们既不是具有真实的全部,也不是具有约束力的科学认知。

3(一)法律实证主义的逻辑效力观及其不足法律实证主义在探讨法的效力来源时,有这样几个出发点:第一,法是国家制定的(实证)的法律规范。

国家的立法意志是唯一的法律渊源。

第二,任何符合宪法而颁布的法都是具有约束力的法,不需要进行其他说明。

第三,立法者颁布法律时不受实质性的法律原则、道德的基本价值或者伦理原则的约束,也不需要监督国家法律在内容上是否具备实质正义。

4凯尔森认为,“法律规范的效力是一个“应然”,所以,规范效力的根据不能到现实中去找,而应当到原规范所赖以产生的其他规范中去寻找。

他认为,一个共同体的法律规范构成一个体系,在该规范的体系内,一个规范的效力来源于另一个较高的规范,最终,法律规范的效力来自一个基本规3参考魏德士《法理学》,P274页4范。

这个基本规范是最高的规范,其效力不是从更高的效力中派生的。

因为它不是立法的产物,它之所以有效力,是因为它是被预定为有效力的,而它之所以是被预定为有效力的,是因为如果没有这一预定,个人的行为就无法被解释为一个法律行为,尤其是创造规范的行为。

”5他认为,一个效力规范的来源依旧是规范,并不到现实中去寻求,不求助于伦理与道德,而是在法律体系中寻找,并得到证明。

他所坚持的纯粹法学,旨在维护法律体系统一性、确定性,坚持法律与道德、事实分离,在法律体系内寻找法律规范的效力理由。

一个规范的效力理由来自另一个更高位阶的规范,终止于一个最高的规范,凯尔森将他称之为“基础规范”。

“基础规范”是一个预设的逻辑起点,跳出了法律规范的集合,显示为一个“外在于”所有法律规范,保证法律规范有效的基础。

它本身的效力不需要再被追问,它是一个法律秩序中所有法律规范的最终效力理由,或者说,它是我们得以认识法律规范效力必不可少的条件。

凯尔森曾解释,“基本规范”不是实在法意义上的宪法,它不是一个实在法规范,亦即不是由法律机构的意志的现实行为所创制的规范,而是在法律思维中预设的规范。

它位于法律体系之外还是之内完全取决于法律体系这一概念的含义。

6基础规范的内容大体上由历史事实、政治经济现实、文化传统和习惯等诸多因素确定。

但是对于基础规范的具体内容,以及它是由“谁”预设的,凯尔森并没有明确,而且他认为这已超出法律体系内逻辑分析的意5摘自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6参见David Schiff, Modern Positivism:Kelsen’s Pure Theory of Law, in James Penner, David Schiff and Richard Nobles(ed.), Introduction to Jurisprudence and Legal Theory :Commentary and Materials, Butterworths, 2002, pp.218-220.义层面,不是法学研究的问题。

基础规范可以有任何内容,可以想象是意志或经验的预设,甚至可以说,它最终不过是“权力向法律的转变”。

7其实凯尔森对实在法理论的论述可以被看作是对法的基本特征的一种未完成的研究。

这种研究的目的不是找出法律应当是什么,或者法律可能是什么,而是法律是什么。

凯尔森在其许多著作中都提到了自己理论的未完成性:“由于自然科学的任务是在一个自然规则的体系中去描述其客观现实性,那么法理学的任务就是在一个法律规则的体系中去了解所有的人类法。

纯粹法学理论尽管在细节上可能不完美、不精确,但是毕竟向这个任务的完成迈进了重要的一步。

”8但是,我们不禁要问,抛开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只在既定的法律体系内从逻辑推理上谈论法的效力,会导致人们淡化对法的内容关注。

实证主义的方程式没有在法律上对极权主义的嬗变作出限制。

关于”基本规范”,凯尔森试图将法的中心要素(价值实现)从法律概念中排除出去,成为形而上的肆意。

(二)自然法学派的伦理效力观及其不足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是最传统的思考法的效力的观点。

在他们看来,道德,即建立在文化、宗教或者哲学观念基础上的调整人们行为的体系。

9法律效力是一个“伦理的观念”。

他们认为,法的效力的渊源和标准归于法之7参考印月《凯尔森的法的效力与实效理论研究》,硕士学位论文8转引自 David Schiff, Modern Positivism:Kelsen’s Pure Theory of Law, in James Penner, David Schiff and Richard Nobles(ed.), Introduction to Jurisprudence and Legal Theory :Commentary and Materials, Butterworths, 2002, p.191.9外的某种正义或道德准则。

当人们说到一个规则有约束力时,意指它是现行法的组成部分,又指它是值得尊重的,人们有道德义务去遵守它。

因此法的效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它与公认的道德价值的联系。

10伦理的效力观的学者大都从三方面论述法律的道德效力:第一,在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或法官的判决之中,含藏着义务论或功利论的道德评判。

第二,法律应与社会的现实相符,而社会的现实是一个社会所持有的道德态度、伦理原则合理想价值相复合的产物。

第三,那些缺少正义,违背正义的法令常常激起民众的抵制,从而丧失其效力。

但问题在于由谁来确定一个特定的“法律”是否是正义的或符合道德的?伦理观本身就可以是竞争的甚至是矛盾的。

在阶级社会中,不同阶级的人有不同的道德和正义标准。

尽管有一些是文明社会所公认的非正义行为,如灭绝种族、民族,屠杀无辜平民和儿童等,但除此之外呢?任何人可以以某一法律是不符合自己的正义或道德标准为借口而随意否定法的效力、践踏法的尊严。

美国法哲学家莫里斯·科恩也忧心忡忡地指出:如果每个人都拒绝遵守在他看来是不道德的法律,那么,一个法治国家将丧失对无政府状态的优势。

确实一些法律效力的伦理论者给我们提供的一般是些模糊不清、不能精确的、抽象的观念和原则,往往缺乏法所具有的那种准确性和客观性,所以在现实层面上有时很难操作,而且现实中由于人们世界观、道德观的不同,导致了他们正义观的差异,所以世间很难有一部这样的法律:其所体现在其中的正义的理念能使所有人对其产生完全认伺。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其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即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没有心肝的10法律的出现。

现实是法律保障了道德也保障了不道德。

(三)社会主义法学派的事实效力观及其不足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效力是一个“事实的观念”。

法律效力就是法律对社会成员的实际的或事实上的约束力,亦即“实效”,因而那些从不对或不继续对社会生活起实际控制和引导作用的法律则不能被看作是真正有效的法。

他们把法律规则的实效作为其效力的基础和重要标志。

我们之前已经对法的效力和实效加以区分了,我同意凯尔森的观点,实效只是法的效力发挥功能的表现,也是效力的条件,但是条件不等同于产生事务的原因,也不等同于效力本身。

(四)三种效力依据的区分和联系在我看来,这三种学说都有值得肯定的价值,但同时又都局限在某一个因素上挖掘法的效力依据。

逻辑的效力观和道德的效力观之所以产生分歧,在于前者认为对法的内容的论争应当在国家立法程序的范围内进行。

它正确的认识到,法是实施政治的形成目标的权力工具。

只要能借助国家权力实施,法就有效。

法要发挥其功能,尤其是获得安定性和确定性,就必须明确概念。

法以一个构思完整且着眼于统一性的概念与原则的体系为前提。

主张应然与实然的分野。

而道德的效力观将公平、正义、理性的道德观视作绝对的,客观的,主张应然与实然的结合。

11其实,这三种效力是相辅相成的,道德效力遭到怀疑,法律被认为是不道德的,法的实际效力也面临危机。

丧失道德效力,危及法的效力的存在和法的稳定性。

法的持续生机不是靠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法律秩序发挥作用的前提是,达到11被认为具有约束力的道德规范的最低限度。

具有约束力的社会道德对于法,不是充分的,也是必要的基础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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