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与自由
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人类对法律的认识是一个连续的、辩证的发展过程。
从各种片面而深刻的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含义是一个不断追问着的过程。
在这个过种中,法与自由的关系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在解释法与自由关系之前,我们必须了解自由的内涵.“自由"一词来源于拉丁文(Libertas),原意是从被束缚中被解放出来。
自由是一个恒古而又令人心仪的法哲学的问题。
它作为人们社会生活的一个理想,代表着一种高度的价值。
然而,究竟什么是自由?历史上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对这个问题作过深刻的思考后有过各种不同的回答。
德国哲学家康德提出,自由“仅仅发生在理智的东西(作为原因)对现象(作为结果)之间的关系上”,即自由仅仅是超感性的理性活动所具有的能力。
自由作为康德道德哲学的重要部分,是一个超验的,纯粹理性的概念。
在积极方面是纯粹理性实现自己的能力;在消极方面是不受感官冲动或刺激的决定。
自由意志是道德和法律存在的前提,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人们认为道德和法是不分割的。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的开头给了他自己的道德体系:道德法则作为有效的法则,仅仅在于衙门能够合乎理性的建立在先验的原则之上并被理解为必然的……对自由内涵的阐释往往体现着不同的学派背景,与阐释者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紧密相连.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说自由是人类的目标,历史发展的最终目的是全人类的自由,这一普遍的自由必须有法律的保障.因此,黑格尔又写了《法哲学原理》一书,来阐述他对于法律和权力的理解。
法的本质就是自由,因为法律是人的意志的外在表达,是人的意志的具体化。
所以,自由问题是该书论述的核心。
就把自由看作人的本质而言,黑格尔对于自由的理解与近代大多数思想家的理解相同,但就他的法律思想是其哲学思想的一个运用而言,又是十分独特的。
法的意识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而且也是三个阶段:抽象法、道德和伦理。
在不同的阶段上,人们对于自由的理解是不同的,经历了一个由片面到全面、由肤浅到深刻的过程。
[原创]浅谈当今社会下的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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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今社会下的言论自由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质文化生活的丰富,人民越来越重视个人权利的实现,尤其是积极通过各种途径实现自己的言论自由。
在实现个人言论自由的同时积极评论政府的政策得失,以及社会热点,通过对这些现象的评论以实现表达自己内心的想法。
然而我们又不能否定人民在实现自己言论自由的同时,存在着言论自由的滥用、自由受到有形和无形的限制等各种问题。
约翰·密尔在《论自由》当中提到人类自由的适当领域,而在这适当领域当中约翰·密尔强调了意识的的内向境地要求思想和感想的自由:要求是实践的或思考的、科学的、道德的或神学的等等一切题目上的意见和情操的绝对自由。
对于发表和刊发意见的自由,密尔认为它和思想自由同样重要,所依据的理由又大部分相同,因此认为在实践上是和思想自由分不开的。
现在的人形式上实现了言论自由,似乎可以针对一切发表自己的言论、表达自己的思想,尤其是网络的普及,人民表达个人言论的平台一下子扩大了很多,然而这里边存在的问题我们又不能否定。
(一)人民对言论自由的认识缺乏科学性和法制观念,出现对言论自由的滥用。
人民意识到行使自己的权利,实现自己的言论自由,这是人民自我权利意识增强的表现,同时也是对当今社会是一个自由的社会的肯定。
然而自由的社会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也并不是说为了实现个人的自由可以不顾一切。
自由是相对的,只有对自由加以限制才能真正实现个人的自由,也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他人对你本人自由、权利的限制和侵犯。
但是现在一些人似乎并没有考虑到这一点,他们通过网络的缺陷随意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对他人、社会进行言论暴力,使个人权利受到侵害,社会秩序受到影响。
尤其是一些媒体如果不负责任可能会使整个社会形成一种错误的价值观念,影响整个社会的风气。
如小悦悦事件,媒体夸张的向社会表达一种冷漠思想,而不顾实际,甚至一些媒体不负责任的篡改视频证据,使整个社会形成一种冷漠占上风,好人难当的价值观念,却很少出现媒体引导社会风尚的情况,这使我不禁思考,难道只有把社会描的越黑,那才是最好的,对整个社会形成误导。
法无禁止即自由

浅谈法无禁止即权利和自由什么是法无禁止即权利和自由?一直以来‘法无禁止即自由”被分解为两个方面:对私权利奉行“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
就其含义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是指法律主体在法律未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依自己的意志行事而不受追究;“法无授权即禁止”是指法律主体在法律未明文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某种行为,否则将会受到制裁。
事实上,法无禁止即权利和自由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
比如:2012年6月,一名吉林省松原市的网友发帖说,自己因为下载黄片到电脑上看,被公安局拘留15天并处罚款3000元。
在中国的法律中,并没有规定下载黄色色情片属于违法行为,法无禁止即自由,也就是说该网友具有下载黄片并观看的自由。
故我们可以认定,该公安局此次抓人属于不合理行为,剥夺了该网友的相关权利。
之后,该公安局也作出了相应的赔偿道歉,所依据的正是:法无禁止即权利与自由。
1 法律谚语:法无禁止即自由与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无禁止即自由”与“法无授权即禁止”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
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
作为一个公民,他具有一定的权利和自由,而这权利和自由应当以法无禁止为前提。
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
两者是相互对立的,但相辅相成的。
就如同上例,观看黄片是该网友的私权,是权利和自由;但是法律并没有相关条文授权警察对该网友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利,所以警察此次抓人行为是禁止的。
法无禁即权利,法无禁即自由。
每个公民与生俱来就具有生命权、财产权等权利,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每个公民的这些权利应当受到保护。
但对以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力为代表的公权力,则应适用“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凡是未经法律明确授予的权力都不是合法权力。
而这点也是防止相关权利的泛滥而造成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损。
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实现了公权力的“法无授权即禁止”,才能更好地实现私权利的“法无禁止即自由”。
浅谈对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限制

浅谈对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限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言论自由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权,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然而,在行使言论自由的同时,也需要面对一定的限制。
本文将就对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限制进行探讨,旨在展示在实践中,如何平衡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道德伦理之间的关系。
一、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言论自由都被列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然而,宪法也明确规定了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这些限制通常涉及到保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他人权益和维护公共道德等方面。
法律法规则进一步详细规定了具体的限制条件和处罚措施。
首先,言论自由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在面临战争、恐怖主义等国家安全威胁时,国家有权对一些具有煽动性和危险性的言论进行限制。
例如,在言论中宣扬恐怖主义、暴力行为或泄露国家机密等行为都受到法律的明确禁止和惩罚。
其次,言论自由不得损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在社会治安混乱、社会矛盾激化的情况下,国家有权采取措施限制一些具有煽动性和煽动性的言论,以维护社会稳定。
例如,煽动暴力行为、煽动民族仇恨、传播淫秽色情等行为都可能会被限制。
此外,言论自由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
人们应该在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例如,人身攻击、诽谤、造谣等言论都可能对他人造成实际损害,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后,言论自由不得违反公共道德和伦理。
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发表任何言论。
在一些涉及宗教、种族歧视、种族仇恨等敏感话题上,人们应该遵守基本的道德底线,不得发布具有歧视、侮辱、攻击性质的言论。
二、监管机构和自律机制的限制除了法律的限制外,社会还建立了一系列监管机构和自律机制来对言论进行约束和引导。
这些机构的成立旨在确保言论自由的合理行使,同时防止滥用言论自由带来的负面影响。
在一些国家中,设立了类似新闻出版管理机构、广播电视管理机构等,对媒体的言论进行监管。
这些机构负责审查发布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具有误导性、欺骗性等问题。
浅谈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

浅谈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一、问题背景(一)网络言论自由的产生言论自由一词,最早见于约翰弥尔顿1643年出版的《论出版自由》,书中的言论自由被认为是天赋人权的首要部分,是每个公民生而有的权利。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言论自由的内容被拓宽。
言论自由的表达平台由报刊、杂志等在内的传统媒介转向互联网,网络言论自由也因此成为言论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网络言论自由限制的必要性网络言论具有隐蔽、低成本、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等特点,因此,越来越多的民众选择通过在网上发帖、发微博等方式,表达个人情感,评论新闻时事以及检举揭发官员贪腐。
就网络举报而言,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去年9月2日正式开通接受网上举报后,20日内统计的网络举报数量达到15253件,日均超过760件。
网络举报一时间成为流行,成为人们解决现实问题的首选。
天价烟周久耕,不雅书记需政富,表哥杨达才以及《财经》杂志副主编罗昌平微博实名举报刘铁男等事件,充分显示了网络举报见效快、影响大、有效防止打击报复等优势,进一步增加了人们通过网络进行检举揭发的信心。
有人说,互联网开启了一个真正言论自由的时代,放宽网络言论自由,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尊重和保障人权等都具有积极意义;也有人说,处于无政府状态下的互联网是一个充斥色情暴力与谩骂的垃圾场。
用狄更斯在《双城记》中的一段话来总结:那是最美好的时代,那是最糟糕的时代;我们大家都在直升天堂,我们大家都在直下地狱。
说它好,是最高级的;说它不好,也是最高级的。
网络在带给人们便利,为人们表达言论提供方便的同时,也为诬告、误伤、传播虚假信息,打开了大门。
2013年5月,广东一女子因不堪网络谣言攻击而跳楼自杀身亡;12月,高中女生因不堪人肉搜索投河自杀;美国女孩在遭受两名女同学对其长达1年的网络暴力折磨后,不堪承受巨大精神压力自杀;韩国女孩牵着的宠物狗在韩国首尔地铁车厢内排泄,狗主人只为爱犬擦拭,却没有清理座位上的狗屎,韩国网民因此迅速发起了寻找狗屎女运动,曝光了该女孩的身份及就读学校,在巨大的压力面前,女孩不得不公开道歉,却也因此患上了严重的精神疾病。
浅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与行政自由裁量权

浅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与行政自由裁量权□曹艺濒(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4)摘 要: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利。
在我国的行政法实践中,自由裁量权作为行使裁量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不断扩张,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广泛使用并渗透于行政过程的各个环节。
笔者认为程序正当是保证行政自由裁量公正的基础,只有在正当程序原则前提下,行政自由裁量权才能公正有效的进行。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基石作用1.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和种类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每个学者有不同的界定。
美国学者戴默克认为,对行政管理者而言。
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将自由裁量权解释为在特定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作出行为的权力。
而在我国行政法学界,通常的认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个法理上的概念,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基于法律规定的目的和宗旨,自主寻求判断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合点,并据此做出或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总的来说是指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利。
[1]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两种:(1)在行政处罚幅度即情节轻重认定的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即使行政机关可以对具体的事实存在作为与不作为的选择。
也就是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
2.自由裁量权的成因2.1 成文法的局限性法律的制定不是一成不变的,都是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实践的不同进行改变。
一部法律的颁布并不能完美适应所有的社会发展,还需要变更修改和完善。
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作者:毛元元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3期摘要:自由是人类社会诞生以来就具有的神圣权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愈发追求自由,并且所追求的自由的内容也越来越广泛。
但是,自由并不是不受约束、为所欲为,而是法律框架下的自由,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作为法治下的自由,它是一种理想更是法律的进化基础和最基本的构成因素,是法律必须和必然追求的最高的价值之一。
正确理解自由和法律的关系对我们如何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由权利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我们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国家也有重要指导意义。
关键词:自由;法律;法治一、什么是自由?追求自由是人类生而为人的权利,也是人类的本性所在。
人类的生存需要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由,人类从事各种活动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满足或实现自身对自由的需求。
那么,何为自由?如何去定义自由呢?“自由”一词最开始被使用是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其概念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因为人们对自由有不同的理解与认识。
在西方,最初的自由是指自主、自立和不受强制。
哈耶克认为“自由即是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或者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强制的状态,自由始终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对自由的唯一侵犯就是别人的强制。
”从近代开始,对自由的理解开始分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种。
所谓“消极的自由”是指主体不受外来的压制和约束,是一种免于受强制的自由;“积极的自由”就是主体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决定为某事或不为某事。
虽然自由存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但是我们研究的是法律下的自由。
其实质是研究人的行为与法律的关系。
其实自由就是个人所为的一切法律所允许的事情,若一个人做了法律所禁止的事情,那么他就不再享有自由的权利,必定会受到法律对他的强制。
因此可以说,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二、从自由到法律自由之所以是人类所要追求的最重要价值之一,是因为它对人类和社会有重要价值,对人类和社会的各个方面都有影响。
法律上的自由经历了一个自由价值法律化的过程,即“法律发展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价值法律化和法律价值化的过程”。
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鉴 于对 自由认 识的发展历程 ,我们认为给 自由一个确切 的定义是十分 困难 的,正如孟德 斯鸠 所说 。但是我们会试着 更 准确的把握 自由的精髓 内涵。我们 认为 自由,既是满足 自 身; 又可 以实现 自 我价值 的一种状 态。 自古以来人们就不断
三、完善地方行政 问责 程序 正义的对 策 行政 问责 制是 中国政治体制改革 的一个新亮点 ,其实施 是否遵循 了程序正义原则 ,不仅 取决于制度本身 的建设 ,而 且还需要一系列相关配套措施 的健全 以及行政伦理文化 的塑 造。对此 ,笔者提出对策如下 : ( 一 )应加快行政 问责相 关立法 西方 国家 的行 政实践充分说 明,只有建立起一套强有力 的法律机 制 ,才能 使行政 问责制形成 一种长期 有效 的机制 , 使 行政问责制能够有章可循 ,有 法可依。鉴于我 国尚未有一 部统一的程序法典 ,因此 ,应加 快我国的程序立法进程 ,加
责的力度 ,完善 司法 问责 的程序 化和合法化 ,保障法官能够 独立 、客 观而公 正地断案 ,完善司法机 关独立行 使审判权 ; 三是充分发挥新 闻媒体作 为舆论 导向工具的监督作用 ,保障 新闻媒体的知情权与新 闻自由。 完善行 政问责程序不仅能够保证行政 问责 的公正 ,维护 公共利 益和政府 的形象 ,同时也能保 障公务员 的正 当利 益。 行政问责的程序化能够促进政务公开 , 提高公 务员工作水平 , 强化公务员责任意识 ,从 而有效 地提高政府公信力 。我们应 当充分重视公平正义在行政 领域的应用 ,只有重视程序正义 性价值才能在公共行政 中收获更为正义的结果 。 参考文献 【 1 ]吴春 江. 行政 问责制 的伦理 审 思【 D】 . 湖 南师 范大 学,
( 二 ) 自由的 界 定
地试 图对 自由加 以界定 和概括 ,但是 自由的概念一直在不断 变化 。自由的概念也经历 了漫长 的历 史过程。不同的人对 自 由的概念与意义也有着不 同的认识 和理解 。每一次对于 自由 概念 的新认识 ,都带动人们 观念 的变化和思潮的改变 。当然 不同 的关于 自由的概念 的认识也会 给人们 更好的认识法律与 自由的关系带来不 同的影 响。我们想更好 的认 识和论述法律 与 自由的关系无疑也必须首先进一步理解 自由的概念。 在 英语 中 自由用 “ F r e e d o m”表示 ,其 含义 是不受 任何 羁束 ,自然生活和获得解放 。我们所 要探 讨的 自由是指不受 束缚 的思想和行为状态 ,即包括 思想 自由和行为 自由。 自由 从分类上来讲 ,既有感性 自由又有理 性 自由 ; 有积极 自由也 有消极 自由 ; 有形式 自由也有 实质 自由 ; 有思想 自由也有行 为 自由。就法律来讲 ,法律 中所 涉及 的 自由主要指人们 的行 为 自由,因为法律不能对人们 的思想 进行 准确的判断 ,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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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 图说 : “ 法律 是 自由的保姆 。”而英国 自由主 义思 想家洛克也说 : “ 法律就其真正 的含 义而言 ,与其说 是限制
还不 如说 是指 导… 个 自山而 有智 慧 的人去追 求 她 的正 当利 益……法律 的 目的不是废除或 限制 自由,而是保护和扩 大 自
这样 ,人们 才能够获得 大多数人的尊重 ,才 能在 社会_ 获得 _ 卜 最大 限度 的 自由。而庄子只注 重融入 自然 ,却摈弃融入社会 , 这种态度虽然使他在 自然 中悠然 自得 ,却在社会中处处碰壁 ,
得不到该有 的 自由。 ( )法律对 自由的限制 二 自由就其 本身 的性质来 说就是避免外部强制 ,但是 , 自 由又离不开 国家强制 , 家保 护 自由。基于保护 自由这一点 ,
关键词 :法 ; 自由:缺失 ;对策
制定及实施也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
生活 中没 有绝对 的 自由,虚 拟空 问也没有 绝对的 自由,
一
国家强制 的存在又 是必不可 少的。如果 国家无 限膨胀 的权利 不被限制 ,将对 自由造成更大 的威胁。 因此 ,在 现代 民主法 治社会 ,国家强制 必须被严格 限制 。…‘ 个社会可 能会 冈为缺 乏 自由导致极权 、专制从而 失去 活力,也可 能因为对 自山缺 少必要的 限制而 陷入混乱 。为了维护 社会的 正义和秩 序 ,法 律必须对 自由进行 限制 。一 是对 伤害他人 的 自由应该加 以限
此可 见, 自由是法 律的 目的之一 。在一 定程度上 ,对 白山的 追求会使 人们制定更好 的法律 。人类对 自由的渴望和 追求 , 不但推动着法律变革 ,而且也推动着人类社会 的发 展。因此 , 自由无 论在社会发 展还是法律体系 巾,始终保持着 独特 的地 位和 常新 的魅 力。
作 用 下 ,根 本 不 可 能 形 成 气 候 , 更 不 可 能 形 成 自 由主 义 的 理
发达 国家相一致 。总之 ,在 实行市场经济 ,建设社会主 义法
治国家的今天 ,我们有必要提倡 白山,但 不能抛弃社会主 义, 不 能脱离我 国实 际情况 ,也绝 不能走向极端 自由主义 。 四、总述 综上所述 ,法律应 当是 “自由的法 ”, 自由总是通过法 律 的 自由或 由法律设 定的 自由来 体现 ,没有法 律就没有 自由, 法律 是 自由的前提 。然而法 也应当奠定在 自由的基 础之上, 必须确认 、体现和保 障更多人的更多 自由,否则就是不正义 的法 ,就应当受到谴责 。并且没有人们对于 自由的最 基本渴
( 四) 自山受到法 律的保 障和 维护
我们 在行使 白山的权利的 同时 ,极易发展成 为。‘ 利 无端 埘抗 自然规律 、忽 视他人 自由、离 散社会关系 的破坏 因素 。 “ 十年文革 ”期 间,我国 的宪法和 法律遭到破坏 ,人们似 乎 得到了广泛 的 自由权利 ,整个 社会 处在一种动荡 不安和无 序 状态 l,这是因为 自由完全没有了法律的保障 。 { 】 法 律具有两种 功能:一种是惩 罚性 ,另一‘ 是保护 性 。 种 惩罚违法行 为是为 了保护人 民的合法权益 ,保护 人 民的 自山 权利又必须惩 罚侵犯他人 的 自由民主权利 的违法 犯 行 为 。 在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 中,山于法 治意识、民主意识 的淡薄 , 人们常常强调法律的惩罚性功能 ,忽视了法律 的保护性功 能 而二者 的正确 关系是 :惩 罚是于 段 ,保护 为 目的 。在我 国 , 法律之所 以惩罚各种违法犯罪 行为 , r的就是 为了保护 广大 闩
建设 。庞德 曾经说过 : “ 司法 的真 正危 险在于对合理 改革 的 胆怯与抵制 ,对 法律 陈规 的顽固坚持。”我们应 当鼓起勇气 , 满怀热情地去完 成时代赋予我们 的使命 ,去 唤醒 公民的 自由
意识 。
由价值 的确认与保护却存在着一定程度 的缺 失,具体 表现在
以下 三 方 面 : ( 一)法律 对于权利保 障措施 的落 实力 度不 够,尤其 是
由。 ”由此可 见, 自由是法律所 赋予的一项权利 。通过 法律 的不断完善,我们的 自由也不断地增加 。
以前 曾看过 《 庄子 》,很多 内容都是庄子对 自由的思考, 然而庄子 的 自由观 却是脱离礼法 ,融入 自然 。他拒绝 一切所 谓的 “ 奇技淫 巧 ”,觉得人类 就不该制造任何: 具 ,而 应该 1 :
家没有 任何 自由、权 利而 言,就更 不用 说以法律 保障 自己的
自由的 问题了。而且中国古代 法律 以惩罚为首要 功能,使 得 人们更多地是考虑遵 守法 律 “ 趋利 避害”,缺 少依法 争取 自 己的 自由的观念。新中国成立 后,人民当家作主,对 国家制 度进行根本改造,但在计划经济的体制 下,权力仍然 过分集 中,自由并没有被足够重视, “ 对上不对下 ”没有得到根 本 改变 。直至改革开放后,我党决定实行市场 经济和提 出建立 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 ,公民的 自由意识逐 渐觉 醒,法律制度建 设不断完善 ,社会主义法治在健康 的轨道上顺利 发展。但拜 权主义思想具有极强的顽固性, 尚有待更进 一步的清除,权 力的制约 ̄, JN不太健全, 尚有待进 一步完善,地方垄断、行 1 业垄断、假公济私、立法谋私等层出不穷。 ( )传统的轻视个人、轻视私益导致 自由缺失。 自由 三 的理念在我 国的确立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的宗教基础、历史 传统背景和文化的积淀。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在封 建制度下人们只是 国家统治、驾驭的工具,虽然在我国的思 想文化 中有一些思想家的思想中闪烁着一些人本思想的火花 但往往都是稍纵即逝 ,只能成为我国封建文化的点缀,并没 有对 自由进行深刻的体会认识和对 其 内涵的深入挖掘。 民众 对于 自由的追求在长期的封建社会巾,在强大的专制政权的
( 二)倡导 自由以适 应社 会主 义市场经 济发 展的需求 。
私 权、私益 。虽然我 国宪法第 二章 中明确规 定了公民诸多基 本权利 ,应当说其范围是广泛 的。有些 基本 权利 在宪法中规 定 了,又另有其他特 别法 规对 此种 权利 的实施和 保障等方面 进行更加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如选举法、合 同法 、集会游 行
既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也是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的必然条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加强文化开放 、加强现代法治理念教育 。我们本 三 来没有 自由的传统, 方才是 自由的故乡 。但我们需要 自由, 西 所 以学 习西方文化的趋势是必然 。自由作 为一种意识形态 , 受 到生产方式 、地理环境 、人 口状况等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的限 制 。在我 国 目前生产和科学技术还不够发达 、人 口众 多、不 少物质 资源供不应求等具体情况下 , 自由权 当然不 能与西方
望 ,法 律也 无 从 发 展 。 自觉 遵 守 法 律 , 才 能 使 我们 的 自 由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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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群众的权利 、 自由以及社会公共秩序 。
法 商论坛
. 第二卷
的 能 力 ,遏 制 其 发 展 的潜 能 。这 些 都 不 利 于 我 们 的市 场 经 济
二 、我 国公权力过大导致 自由的缺 失
虽 然 自由与 法 密 可 分 ,但 是 我 国长 久 以来 对 于 法 的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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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论坛
第 二卷
浅谈法与 自由
陈 文思
( 北方工业 大学,北京 ,1 04 ) 14 0
摘
一
要 : 自由是一个具 体的历 史的范畴 ,它有着丰 富的 内 。由法所规定的 自由,就是一种法定 的权利 。法律是对 自山的 涵
种保障而非破坏 。法 限制每个人 的 自由,以便 保障所有人 都享有 最大范围 内的自由, 法律在保障 自由的同时, 自由对 法律的
一
制。二是对不道德 行为 的 自由应 该加 以限制 。三 是对伤害 自
身的 自由应该加 以 限制 。四是对 冒犯他人 的 自山应该加 以限 制。 ( )人类 对 自由的追求推 动着法律的不断完善 三 自由的定 义是 :自由是一种 免于恐惧 、免于奴役 、免于
、
法与 自由的关系
( )法 律 对 自由 的促 进 一
市场经 济其 实是 一种 自由经济 ,而 这种 自由经济 又是受法 律
制 约和 保护 的经 济。没有 法律制约和保 护,市场 经济根本不
能 形 成 ;没 有法 律制 约和 保护 , 自 山经 济 就 不 能 繁 荣 昌盛 。
所 以,在一定程 度上 讲,市场 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就是 自由 经 济。市场 经济需要 广泛 的经济 自由:第一,市场经济需要 竞争 自由。第二,市场经济需要契约 自由。第三,市场经济 需要经营 自由。因此,要充分尊重和保障经济 自由,因为这
社会主体 的需要 ,当主体普遍 的将 自由奉 为最高价值 的时候 ,
以人 的需要为前提 的法 律就不能忽视 自由。人们通过法 律才 能实现 自由。没有法 律 ,自由就无法得 以具体 灌顶 ,也无 法 得到保 障。
社会 的准 则,即法律 。马克思在启蒙思想 的基础 ,进 一‘ 步
深化 了对法 律与 自由关 系的认识 ,他认 为, “ 法律是 自由的 实在 ,在法 律中 自由的存在 具有普遍 的、肯 定的合符人 的本 性要求 的性质 ,哪里 的法律真正实现 了人 的 自由,哪 里 的法 律就 成为真 正的法律 。因此 ,法律不是与 自山相悖 的东两 ,
示威条例等 。公 民权利受到侵害,可 以依特别法提起诉讼得
以司法救济 。但有些权利至今仍无特别法的具体规定 ,如宗 教信仰 自由、结社 自由、通信 自由等 。如果此类 自由权遭受 侵害 ,既无特别法规定,又因为宪法不能直接在司法 中适用 , 则事实上此类 自由权无法得到法律保障 。加上司法审 查制度 和 完善 的 督制度 的缺乏 ,公 民 自由的真正 实现难度较大 。 ( 二)有权 力的人扩张权力 、滥用权力 。我们没有 t由 l 的传统 ,却有着权力 肆虐 的历 史。中国古代法治 处于 支配地 位 的是义务本位 的理 念,人们在礼制宗法思 想的约束之下 , 更多的强调对国家尽 各种 义务 。人 们对 于以君主 为代 表的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