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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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层次分析法选择供应商

班级:自动化物流1101B 层次分析法(AHP): 层次分析法是美国运筹学家Saaty 在20世纪80 年代初创立的一种多目标、多准则的决策方法,它综合了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将人的思维条理化、层次化,对决策方案优劣进行排序,具有实用性、系统性、简洁性的特点。层次分析法的优点:(1)思路简单明了,将人们的思维数字化、系统化,便于接收并且容易计算; (2)所需要的定量数据信息较少,但对问题的本质、包含的因素及内在的关系能够进行清楚的分析; (3)把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的结合起来,对于解决多层次、多目标的大系统优化问题行之有效。 如何利用层次分析法选择供应商: (一)对供应商进行粗选。 以供应商的基本业务能力的最低要求作为供应商粗选的筛选条件,采用带阈值算法淘汰不达标的供应商。即在对供应商进行评价时,当基本业务能力中某一级指标不符合规定的阈值时,即使其他末级指标都很好也被认为是不行的。 (二)构造供应链战略合作伙伴评价指标体系。 (1)鲜明时代性原则选择指标的设计一定要能够企业的发展环境,客观地反映供应商的信息集成能力和信息化水平。 (2)目的性原则衡量战略供应商的竞争力状况,选出适合企业供应链管理的供应商,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增强企业供应链的竞争实力。 (3)科学性原则战略供应商评价指标应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有利于企业通过评价指标能公正、客观、全面地对战略供应商进行评价。 (4)系统全面性原则评价指标体系必须全面反映战略供应商企业目前的综合水平,并包括企业发展前景的各方面指标。此外,还要考虑外部的经济环境、指标体系不仅要包括反映战略供应商实力的“硬”指标,还要包括反映战略供应商其他竞争优势的“软”指标。 (5)简洁性原则在供应商信息尽量充分的前提下,所选指标数目尽可能少,而且简洁明了,各指标之间不应该有强相关性,不应出现过多的信息包容和涵盖而使指标内容重叠。 (6)实效性原则实效性原则即效益性原则,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应考虑到能以最少的投入创造最大的产出、经济效益在评价指标体系中应处于重要的位置、这要求指标体系的设计要尽量简化,突出重点,从而使指标体系在实践中易于操作、切实可行。 (7)灵活可操作性原则 评价指标应具有足够的灵活性,以使企业能根据自己的特点以及实际情况,对指标灵活运用。 (8)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供应链的竞争力水平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在评价战略供应商的竞争力时应综合考虑影响战略供应商竞争能力的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对定性指标要明确其含义,并按照某种标准赋值,使其能够恰如其分地反映指标的性质,定性和定量指标都必须具有清晰的概念和确切的计算方法。 (9)通用性与发展性相结合的原则

论刑事诉讼法的价值

论刑事诉讼法的价值 摘要:刑事诉讼法的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特定需要而对其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刑事诉讼法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公正、秩序、效益等诸项内容,具体可分为刑事诉讼价值两个方面:一是指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二是指刑事诉讼法自身价值。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涉及到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问题,即在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所体现的公正、秩序、效益的价值;其本身的制定与实施也体现着其独立的适用价值。 关键词:工具性价值程序公正保障人权内在价值 一、刑事诉讼法价值的涵义与内容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所固有的,不依赖于刑事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能够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国家、社会和所有公民的合理需要和要求的满足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①它可以分为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两个方面。其内在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具有公正性、民主性、人道性、合理性和效益性的优秀品质,本身就具有不依赖于外物而存在的独立价值。其外在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具有满足刑事诉讼主体的合理需要、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效用或积极意义,也就是其对刑法实施的保障作用。 一些学者仅仅认为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就是对刑法实施的工具性价值,也就是绝对工具主义理论,他们片面的排除了刑事诉讼法的内在价值价值,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法律其本身的价值。试想,“当刑事程序被作为一种残酷镇压或者迫害人民的工具”②时,它的所谓的工具性价值还如何体现。所以,刑事诉讼法必然是有其内在价值的。而且,它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是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即“刑事诉讼价值的内涵在于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是刑事诉讼价值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③ 二、刑事诉讼法的保障价值 (一)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 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既要保障实体的正义,又要保障程序的正义。刑事诉讼法保障程序,刑法保障实体。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大司法机关的职权:公安机关负责侦查阶段的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阶段的查证与起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阶段的法庭审理过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不相互推诿,可以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从而让诉讼程序更加公正。 ①陈建军、李立宏著:《刑事诉讼价值论》,中南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10页。 ②锁正杰著:《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182页。 ③陈建军、李立宏著:《刑事诉讼价值论》,中南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11页。

浅析中国现当代自由主义文学思潮

浅析中国现当代自由主义文学思潮 论文关键词:自由主义;本体观;特性;二律背反 论文摘要:自由主义思潮是一种思潮,在中国现代文坛表反映为要求“文学自由”的理论呼声与创作趋向。这股文学思潮发端于晚清,从五四刘建国前兴衰起伏三十年,建国后丧失生存空间,其特殊境遇中有着复杂的内蕴。文学上的自由主义思潮塑造了作家的独立人格,强化了作品人文精神和审美品格。然而它却面临着“功利主义和审美价值二律背反”的必然困境。 自由主义思想的萌芽,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而现代意义上的自由主义则是17世纪以后才出现的。人们通常以洛克作为第一个真正具备自由主义特征的思想家。上这种极具平民性及广泛性的思想,在欧洲17世纪的科学革命和18世纪启蒙运动的催化下,从英国开始并迅速在欧美各地较发达的国家生根发芽,到”世纪达到全盛,直至20世纪才处于衰落状态(20世纪以后又获得新的发展)。自由主义所倡导的政治、公民(个人)权利以及对、自由企业和产权保护的提倡,对个人和自立观念的坚持等思想,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深刻影响了近代世界的历史进程。“自由”已构成了现代性的根本价值。 中国的自由主义思潮和运动可谓生不逢时,当它开始萌芽之际,正值欧美的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思想处于衰落之时(正值社会逐渐沦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深渊之时)。与自由主义在欧美民众中的普遍接受不同,中国的自由主义思想主要存在于思想文艺界的知识分子中间。它代表性的人物主要是一部分从欧美留学归来、深受西方自由主义思想影响的知识分子,如晚清时代的严复、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以及民国时期的胡适、周作人、朱光潜、林语堂、粱实秋、沈从文、徐志摩等人。以他们为核心,形成了中国近现代独具特色的时断时续的自由主义政治文化思潮。笔者这里所要论及的中的自由主义思潮是指在近现代文学史上存在的,以那些深受西方自由主义思想影响的作家为主体,以维护文学的独立品格和作家创作心

层次分析法AHP在供应商评价选择中的应用

“制造业信息化合作伙伴的评价决策模型研究”的设计过程 本文是一篇关于管理研究方法论的应用文章,完整地阐述了“制造业信息化合作伙伴的评价决策模型研究”这一论文的构思、设计和成文过程。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根据科研论文的选题方法,以问题导向的研究为主线,设计出论文的选题,即制造业信息化合作伙伴的评价决策问题;第二部分首先给出了论文的研究论点,即层次分析法应用到的所建立的选型评价决策模型是可行的,并设计出研究论文的结构框架,先提出问题,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第三部分围绕论点,用层次分析法进行了实例研究;最后一部分指出了研究论文的创新性及依据。 一论文的选题 “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是一种战略。实施信息化需要经过选型决策、需求分析、二次开发、项目实施等复杂的过程。而制造业企业花费在选择信息化合作伙伴的时间通常在两个月至两年以上,目前国内的PDM、ERP的失败率在70%以上,企业最后总结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选型决策失误。对于制造业企业而言,选择信息合作伙伴的意义远大于选择一家软件产品提供商,然而,如何选择合适的软件厂商作为自己的合作伙伴,从而提高信息化项目的成功率,一直是没有科学的方法来指导。如何进行正确的选型决策,这一问题在业内概括性讨论的比较多,科学分析、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论文则罕见。因此,这是一个值得去研究的问题。 正是由于该实际问题的存在,本论文定位在应用性方面,其研究方法也是基于问题导向的研究。 笔者将论文研究的范围定在制造业信息化这一比较广泛的领域。主要的兴趣在信息化合作伙伴的选择上面,由此,遇到的实际问题如下:(1)评价合作伙伴的标准和模型是什么?(2)根据标准,如何用科学的方法进行评估和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从这样的研究视角和层面出发,找出了新的研究主题,即制造业信息化合作伙伴的评价决策

论商法的价值

论商法的价值 【摘要】 商法的价值包括内在客观功用价值和外在主观评价价值。内在价值是指保护商事利益、规范商事行为和促进商事交易,外在价值主要包括效益、安全和公平。研究商法的价值不仅有助于认识商法的社会功能和进行立法价值选择,也是判定商法相对独立于民法部门的重要依据。; 人们在使用“价值”一词时,根据具体的语言环境背景,有两种意义指向:客观指向和主观指向。客观意义上的价值,是客观事物和具有某种与我们的兴趣、爱好、欲求或需要相洽以至受我们珍视的性状属性或作用。主观指向意义上的价值是以主体需要为出发点的价值,即某事物应当具有某种属性[1]。前者可以称为该事物的内在客观功用价值,后者则可视作其外在主观评判价值。作为法学理论上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价值是20世纪80年代从西方法学作品中引进的。此后一直受到法学理论界特别是法理学和法哲学研究领域的特别关注,并成为其知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学者们对法律价值研究不断地系统和深化,不少学者也认为,法律价值不仅是法理学和法哲学研究的对象,也是部门法学需要着力探讨的课题[2]。这恰好印证了美国法学家庞德的看法,“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或现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

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3]。尽管在研究方法上,不少人力主效仿韦伯的价值中立(value;neutrality)原则,要求将价值判断与经验研究作严格区分,但这并不足以排斥法学研究中的价值分析与价值判断。法律作为一种在现代社会中日益占据统治地位的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从其产生之初即为满足个人、群体和社会对秩序、正义、利益、安全、效率等的多种需要,不可避免地与人们的主观倾向和立法价值取向有着密切的关联。正因为如此,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诸多法学派别中,秩序、正义等法的价值等好似一个永恒的话题。在部门法研究上,研究各个部门法独特价值的意义在于:第一,确立部门法对于现实社会的独特作用或功能,从而使部门法得以与其它法律部门相区分的依据和为立法者所认可;第二,当部门法所追求的多重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立法者应当作何种价值取向选择。前者实际上是部门法本身有哪些价值,而后者实则是人们所追求的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何种价值应被置于优先地位。 一、商法的客观功用价值 商法的客观功用价值,也即商法的内在价值,是指商事法律规范所具有的独特的规范功用。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必然产物。商法最初体现为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的新型社会阶层即商人之间订立的适用于商人的内部规约、习惯,因而最初只适用于商人之间,后逐渐扩大到商人与非商人之间以及非商人相互之间。由于商法自产生之初就和民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

论法无禁止即自由

论法无禁止即自由 “法无禁止即自由”也就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其来源与西方法学,是私法自治的根本原则。“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一理论学说最早是产生于以法治和自由著称的古希腊,现在已经渐渐融入各个国家的法律之中。“法无禁止即自由”顾名思义:只要公民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公权力机关就不能以任何名义干涉公民的行为,而公民也不必为此承担法律责任。“禁止”受国家公权力约束,“自由”是公民在“禁止”范围外的权利,因此“法无禁止自由”仅适用于私权范围。“法无禁止即自由”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公民的自由空间,同时也是对政府公权力的一种约束。 “法无禁止即自由”看起来简单易懂,但在当今的法治社会的运用中却存在很多争议和问题。比如“法”的含义和范围、“禁止”的范围、“自由”的主体和范围等等这些都需要准确认定,再比如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外延和内涵看:法不禁止的就真的自由了吗?法律禁止的范围内就真的没有自由了吗?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可行性来看,该原则在法治生活中总能有效利民的实施吗?它就不存在漏洞需要进一步改进吗?等等一系列问题还有待解决。下文就这些争议和问题简单的作一些论述。 “法无禁止即自由”中的“法”是指法律,其不仅仅指公法或者私法,而是指规范整个社会秩序的所有法律。“法无禁止即自由”中的“禁止”是为了防止公民有危害他人、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正义的行为,所以这里的“禁止”指的是对公民的行为进行限制的法律规范,它包括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大多以“禁止”、“严禁”、“不得”、“不应”“不许”“不准”等词为标志,义务性规范则是多以“必须”“应该”“有义务”等词为标志。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每部法律都有自己的特殊性,所以并不是每一部的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都能限制公民的自由,换而言之,公民在某些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下仍有一定的自由。比如民法中的无权处分,法律规定无权处分人不得处分他人物品,但是依旧有行为人虽然无权处分,但依旧处分他人物品,且经原所有人追认后,其处分行为还可能有效。法律权限规范下,公民仍有其自由空间,立法者并不禁止公民依其分际做进一步交易。 “法无禁止即自由”中的“自由”的主体是自然人或者公民,不能是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等等,也不能是公权力行使者,因为

自由主义原则研究论文

自由主义原则研究论文 一组命题(1)国家是一种必要的罪恶:如无必要,它的权力不应增加。可以把这原则称为“自由主义剃刀”。(类似于奥卡姆剃刀,即那条著名的原则:如无必要,实体或本质不应增加。) 为了表明国家的必要性,我不援引霍布斯homo—homini—lu—pus[人对人是狼]的人性观。相反,即使我们假定homohominifelis[人对人是伙伴〕或者homohominiangelus[人对人是天使],换句话说,即使我们假定,由于人的温和或者天使般的善良,没有人会伤害别人,也能表明国家的必要性。在这样一个世界里,仍然存在着弱者和强者,弱者没有受强者宽容的合法权利,但会因为强者仁慈地宽容自己而感激强者。那些认为这种事态不能令人满意,认为每个人都应有生存的权利,认为每个人都应有受到保护以抵御强者权势的合法权利的人(无论强者还是弱者),都会同意我们需要一个保护所有人权利的国家。 显而易见,国家尽管是必要的,但却必定是一种始终存在的危险或者(如我斗胆形容的)一种罪恶。因为,如果国家要履行它的职能,那它不管怎样必定拥有比任何个别国民或公众团体更大的力量;虽然我们可以设计各种制度,以使这些权力被滥用的危险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我们决不可能根绝这种危险。相反,似乎大多数人都将不得不为得到国家的保护而付出代价,不仅以纳税的形式,甚至还以蒙受耻辱的形式,例如在横行不法官吏的手下。事情并不在于为此付出了太大的代价。(2)民主政体和专制政体的区别是:在民主政体下,可以不流血地推翻政府;在专制政体下则不可能。(3)民主政体本身不可能赋予国民任何利益,也不应期望它这样做。事实上,民主政体什么事也不能做——只有民主政体下的国民才能行动(当然,包括那些组成政府的国民)。民主政体只不过提供了一种构架,国民可在其中以一定程度上有组织的和一贯的方式行动。(4)我们所以是民主主义者,并不是因为大多数人总是正确的,而是因为民主传统是我们所知道的弊病最少的传统。如果大多数人(或“公众舆论”)决定赞成专制政体,那么一个民主主义者不必因此就认为,这暴露出他的观点存在某种致命的不一致。他倒会认识到,在他的国家里,民主传统还不够强大。(5)如果不同传统揉合,仅仅制度是决不够的。没有——个强大的传统,制度也可能服务于和原意相反的目的。

2020司法考试一卷知识点:法的价值

2020司法考试一卷知识点: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 (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 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 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 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 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 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 (一)秩序 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 ①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因而秩序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基本的价值。 ②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人们相互作 用的状态和结果。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 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模式。

③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然而,秩序虽然是法的基础价值,但是 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社会所言的秩序还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制。 【提示】对于秩序价值,司法考试中未直接考查。 (二)自由 自由的定义学说众多,各家意见也不尽统一,对于考生来说没有必要纠缠于概念的争议中。考生应当重点掌握自由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以下两点考生应该予以注意: 1.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自由是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之一。良法应当是自由之法。 2.自由是有限度的、有范围的,而这个限度和范围由法律来设立。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 3.基于以上所述,我们可以说法律既保障自由又限制自由,在这里要回答的一个问题是:法律何时及何种情况下限制自由是正当的。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有以下学说: (1)伤害原则 在《论自由》一书中,密尔把人的行为分为自涉行为和涉他行为。前者只影响自己的利益或者仅仅伤害到自己,后者则影响到别人或 者伤害到别人。密尔认为只有伤害别人的行为才是法律检查和干涉 的对象,未伤害任何人或仅仅伤害自己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惩罚,简言之,社会干预个人行动自由唯一的目的是自我保护,只有为了 阻止对别人和公共的伤害,法律对社会成员的限制才是合理的,可 以证成的。 (2)法律家长主义 法律家长主义原则也称父爱主义,其基本思路是,禁止自我伤害的法律,即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合理的。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指为 了被强制者自己的福利、幸福、需要、利益和价值,而由政府对一

施米特的自由主义论文

施米特的自由主义论文 一、解释学原则: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在其评论的一开始,施特劳斯就强调,只有通过施米特的解释学原则,才能理解施米特的国家理论以及作为其基础和前提的政治概念。在施 特劳斯看来,施米特的种种解释原则既是历史的,也是存有论的。它 们之所以是历史的,是因为施米特赞同历史主义的原则,即“所有精 神只不过是时代精神”。它们之所以又是存有论的,是因为对施米特 来说“,精神领域的所有概念”都只有“从它们具体的政治存有状态”才能得到理解。分析施米特的解释学原则之时,施特劳斯实际上是以 子之矛攻子之盾。从字面上看,他似乎是要如实理解施米特,实际上,他却是根据施米特的解释学原则来批评施米特自己的思想。所以,施 特劳斯指出,施米特的政治概念本身也是历史的,因为这个概念只反 映了当代的精神,只指明了当代的真理。由此能够推论,随着历史的 变迁,施米特的政治概念也会被时代抛在身后。另一方面,施米特的 政治概念也是存有论的,因为它逃不开具体的政治存有状态。这种状 态就是在一个中立化和去政治化的时代,视自由主义为其实质对手。 随着具体情境的变化,施米特的政治概念也会不再适用于新的情境。 在解释学的根本原则上,施特劳斯把施米特与历史主义以及存有主义 划到了同一个阵营。对施特劳斯来说,历史主义最终能够被视为自由 主义的危机,存有主义则是“激进的历史主义”或“极端的历史主义”。①对此,能够对比考察施特劳斯后来在《自然权利和历史》中 所陈述的历史主义观点:“因为所有的人类思想都属于特定的历史处境,所以所有的人类思想必定随着其所在的历史处境的消失而消失, 然后被新的、不可预知的思想所取代。”②迈尔(HeinrichMeier)对 施米特和施特劳斯的对话实行了细致的研究。在其研究中,迈尔也提 到了施特劳斯所谓施米特的整体解释原则。但是在这个问题上,迈尔 实际上有意无意地偏离了施特劳斯自身的批判视角。在迈尔看来,施 米特的历史主义植根于其基督教信仰之中,即“末世论所构建的历史 事实”之中。

法无禁止即自由

浅谈法无禁止即权利和自由 什么是法无禁止即权利和自由?一直以来‘法无禁止即自由”被分解为两个方面:对私权利奉行“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就其含义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是指法律主体在法律未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依自己的意志行事而不受追究;“法无授权即禁止”是指法律主体在法律未明文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某种行为,否则将会受到制裁。 事实上,法无禁止即权利和自由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比如:2012年6月,一名吉林省松原市的网友发帖说,自己因为下载黄片到电脑上看,被公安局拘留15天并处罚款3000元。在中国的法律中,并没有规定下载黄色色情片属于违法行为,法无禁止即自由,也就是说该网友具有下载黄片并观看的自由。故我们可以认定,该公安局此次抓人属于不合理行为,剥夺了该网友的相关权利。之后,该公安局也作出了相应的赔偿道歉,所依据的正是:法无禁止即权利与自由。 1 法律谚语:法无禁止即自由与法无授权即禁止 “法无禁止即自由”与“法无授权即禁止”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作为一个公民,他具有一定的权利和自由,而这权利和自由应当以法无禁止为前提。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两者是相互对立的,但相辅相成的。就如同上例,观看黄片是该网友的私权,是权利和自由;

但是法律并没有相关条文授权警察对该网友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利,所以警察此次抓人行为是禁止的。 法无禁即权利,法无禁即自由。每个公民与生俱来就具有生命权、财产权等权利,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每个公民的这些权利应当受到保护。 但对以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力为代表的公权力,则应适用“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凡是未经法律明确授予的权力都不是合法权力。而这点也是防止相关权利的泛滥而造成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损。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实现了公权力的“法无授权即禁止”,才能更好地实现私权利的“法无禁止即自由”。由于公权力掌握着强大的国家机器,所以常常会自觉不自觉地倾轧私权利。由于私权利相对弱势,因此也常常不敢伸张正义。 2 法无禁止即权利和自由是一种常识 常识是什么?常识就是为普通大众所熟悉、所认识的、所了解的事情。当然,社会上也有不少的人缺乏常识,做出不合理、不合法的事情;也有缺乏常识的人,当自己的权利与自由受到侵犯时却不懂得维护。“法无禁止即权利与自由”是一种实用而且非常重要的常识,所以我们呼吁公民应该拥有这种常识。 2003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了新的《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取消了原先的“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的条款。 法无禁止即自由,这是一个常识。拥有了这种常识,即便日后有

法的价值论

第九讲法律价值论 思考案例: 2007年11月21下午4时左右,临产孕妇李丽云因感冒,被以夫妻名义与之长期同居的胎儿父亲肖志军送到北京市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肖、李当时带了不足100元,坚持声称只看感冒,但医院发现,李丽云的病情是感冒引起肺炎,并危及到本人和胎儿生命,必须进行剖腹产手术。鉴于病情危急,医方决定让李免费入院治疗,并做好了剖腹产的一切手术准备。在医方一再告知不手术或不及时手术孕妇就会死亡的严重后果之后,肖志军仍拒绝,并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下了“拒绝剖腹产手术生孩子,后果自负”。由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 ..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因此,不取得肖志军同意不能进行手术。医方紧急调来已下班的神经科主任,认定肖精神正常;又请警方110紧急调查孕妇户籍,试图联系她的其他家人;医方还紧急报告北京市卫生系统各级领导,试图破例,终因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手术。近30名医生、护士以各种方式抢救3个小时后无效,李丽云死亡。该事件引发了媒体和网民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论。 (1)对本案的讨论,可能涉及到哪些价值判断? (2)不同价值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冲突之处? 关于法的价值的讨论,是法理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代表着对于应然理想的追求和对于实然状态的评判。而多元的价值既统一于法律之中,也存在着相互间的冲突之处。对于法的价值的学习,主要是形成开阔的视野,能够全面的理解法的价值并指引对现实问题的思考和评判,而不导致单一的认识。 一、什么是法的价值 1、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价值判断——应然 事实判断——实然 对事实的理解会影响到价值判断的形成,但价值判断同样会影响对于事实的描述,尤其是在社会与社会科学领域,事实并不像自然那样容易确定,因此,价值判断总是多元的,各自选取有利于自己的事实描述。 2、法的价值 作为对法律的价值判断,反映着持有这一立场的群体对于法律“应当是什么”的基本态度,并以这种态度对于“事实是什么”的法律进行评判。而这种基本态度的形成,来自于这些群体在自身利益影响下形成的对事实的认知。 目的价值(外在价值):某些关于“应当是什么”的基本态度强调法应当对外发挥什么作用 形式价值(内在价值):某些关于“应当是什么”的基本态度强调法自身应当具备什么内在性质

国际关系理论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建构主义分析与比较

理论硬核是核心概念加主要逻辑,主要逻辑是核心概念对主要问题的回答新现实主义(结构现实主义) 新现实主义学派是第二次论战的延伸和演变的产物,它是以传统现实主义为基础,力求对其进行科学的修正和发展,主张在方法论上实现传统主义学派和科学行为主义学派的渗透与融合。 1979年肯尼斯·华尔兹《国际政治理论》一书的出版标志着新现实主义的兴起。他在书中提出了新结构功能主义理论,为新现实主义的发展开了先河。因此肯尼斯·华尔兹成为新现实主义杰出代表,新现实主义也成为结构现实主义。新现实主义其“新”,主要在于它的科学化程度,它以理性主义为宏观理论假定,以国际体系为研究层次,以体系结构为主要自变量,以国家行为为主要因变量,以国际体系无政府性为基本体系条件,构建了一个现实主义的科学理论体系。 一一、新现实主义的理论体系(秦亚青) 三项内容构成了新现实主义大厦的重要支柱,即:国际关系的实质、国际行为体 的意义、影响国际行为体行为的重要因素。前两个因素是现实主义和新现实主义 共有的假定,但在新现实主义那里得到了更加明确的界定和阐述;第三个则是新 现实主义的创新和发展。 1、国际关系的实质:无政府条件下为权力的斗争。 现实主义和新现实主义的核心概念都是权力。WALTZ认为,国际关系与国内关系最根本的不同在于体系中各个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同。国内社会是等级体系,国际社会是无政府体系,体系中各个单位之间是等同关系,每个单位的功能相似,不存在世界权威或政府。在无政府状态下,国家虽然面临威胁,但是还没有达到无法容忍的程度,因此国家及其主权者并没有建立某种世界政府的迫切感。——无政府状态还会带来国家间普遍缺乏互信,信息不透明和囚徒困境,从而阻止各个国家合作的意愿。国际关系中的无政府状态意味着国际社会的冲突、暴力和战争难以根除。 因此国际体系只能是自助体系,而自我保护的方式只有增强国力。现实主义对国际关系的分析中有三个相互关联的重要理论环节:自私的人性,无政府状态的国际体系以及自助的体系单位---国家。这三个理论环节的核心是国家权力,因此国际关系的实质是为权力而斗争。 2、国际关系行为体:民族国家现实主义和新现实主义认为民族国家是国际关系 的主导行为体。 新现实主义关于国家的第一个假说是国家中心说,沃尔兹认为当我们讨论实力对比时,只有单个国家才应该列入,而其他许多学者主张的国家联盟或国家集团不应该作为考察实力对比的单元。 民族国家仍然是国际关系中最具实质意义的行为体;第二个假说是单一国家说,认为国家是一个一元社会整体,能够独立地确定国家利益,制定并执行国家的对外政策;第三个假说是理性国家说,认为国家行为体在某一给定环境中,能够确立国家目标,考虑多种政策方案的可行性和可能导致的后果,然后选择能够最大限度实现国家目标的政策方案。新现实主义关于国家的理论假说对这一理论体系有着重要意义:国家中心说确立了国际关系的基本研究单位;单一国家说指明了国家利益在特定时空断面上的单一性和相对稳定性;理性国家说则强调了国

基于层次分析法的供应商选择与评价

大学毕业论文 基于层次分析法的供应商 评价与选择研究 A Research on Supplier Evaluati on and Selectio n Based on An alytic Hierarchy P rocess 2011 届经济管理学院 物流管理 学生姓名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2011 年6月1日 毕业论文成绩单

院长(主任)签字: 毕业论文任务书 题目基于层次分析法的供应商评价与选择研究 学生姓名学号班级经0708 专业物流管理 承担指导任务单位工商管理系 导师 姓名导师 职称 副教授 评阅人得分 答辩小 组组长得分成绩:

一、主要内容 供应链管理已成为国内外备受关注的一种新型管理理念与企业运作模式,供 应商选择是供应 链管理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集成化供应链管理的核心。要 求学生完成以下内容的资料收集 与写作: 1、 概括供应链管理的相关理论及供应链环境下供应商选择和管理相关理论。 2、 分析供应链环境下的供应商合作关系,讨论供应链环境下供应商分类特 点。 3、 基于供应商评价指标体系的原则,设计供应链环境下供应商评价指标体 系。 4、 应用层次分析法构建供应商选择的模型与方法,并提供实际例证和对策建 议。 二、基本要求 毕业论文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创新性,要努力揭示供应链环境下的供应 商的选择和管理 规律,论文要有新意;论文结构要以提出问题一一分析问题一一 解决问题三段式的逻辑结构为原 则;论文的三要素力争做到:论点正确、深刻、 有创新,论据真实、典型、充分,论文严密、有 力;语言表达严谨、准确、流 畅。 、主要技术指标 论文正文不少于1.3万字,查阅文献资料不少于15篇,其中外文文献2篇以 上,翻译与课 题有关的外文资料不少于 3000汉字。 四、 应收集的资料及参考文献 姜建华,汪波.基于企业中对供应商评价方法的研究[J].西安电子科技大 学学 报,2006(04) 秦建玲,贾旭光.供应商评价指标体系中定性指标的筛选[J].消费导 刊.2008(06) 赵红梅,韩丽萍.基于供应链绩效的供应商选择与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J].内蒙古工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03) [1] [2] [3] 时 间 内 容 完成情况 教师签字 第1周一第2周 开题报告 第3周一第7周 论文大纲及初稿 第8周一第9周 修改论文 第10周一第11周 论文定稿、装订及答辩 教研室主任签字 2011年4月5日 时间 五、 进度计划

法与自由的关系

自由,即主体只服从于自己的意志,一种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消极自由,一种主体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事的能力的积极自由。法律,指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包括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还包括权力机关认可的判例、习惯等。 一、哈耶克的《法律、立法和自由》中自由和法律的关系 他提出的法律是规则的语言化表述的理论是其自发性理论的扩展,是一种从经济自发性到法律自发性的转移。他的这一跨越是通过论述自由——自发性——法律三者关系来实现的。在这三者中,“自发性”是理论根基,“法律”是论题,“自由”是探讨的主旨。哈耶克以法律与自由的关系问题做为视角,重新划分了法律流派,即法律建构主义和法律进化主义,其界限在于是否承认法律的自发性,凡是承认的,就是进化主义,否则是建构主义。他坚持法律的进化理论,提出法律不能作为理性主义的滥用,不能以牺牲个人自由来达到不合理的社会目标。在哈耶克看来,法律是对已有规则的语言化表述,而不是超越这些已有的规则。而规则是指自发性的秩序的规则,不是人为的规则,只要实现了自发性那么法律就得到了其应得之意,那么自由也在情理之中了,法律对于自由的保证问题便成为实现法律自发性的问题,只要是保证了法律的自发性就是保证了个人自由本身。 哈耶克对于法律两种流派的划分的价值在于他认识到了在法律的发展中出现的人们对于理性的一种不加分析地信任,而导致了忽视理性可能在立法中给人类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因为失去制约的理性,就会产生任意的不合适当前社会需要的法律形式。但哈耶克也以消极理性作为理性缺点的克服,导致对理性的否定,在立法中就表现为片面承认自发性,排斥理性立法的作用。虽然哈耶克提倡的是法制下的自由,看到了个人自由与遵循法则的一致性,但他仅仅把法制限于对已有规则的明述,这样导致了他把法律的作用能缩小到了最小的范围,企图以消极的法律管理来实现个人最大化的自由,否认法律在社会所可能承担积极的功能。 二、伯林《两种自由的概念》中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与法律的关系 伯林将“消极自由”定义为:“别人是否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地,使我的希望不得实现。在此意义下,若我是自由的,意思就是我不受别人干涉。”公式表示为:“免于……的自由”(liberty from…),不被强迫。这一公式所包含的内容是有限定的范围。政府或法律的干涉在这一范围,而“免于饥饿或贫困的自由”尽管完全符合这一公式,但“饥饿或贫困”却不在柏林的“消极自由”共识的范围内。即“经济自由”不属于伯林所述的消极自由。他说“如果我的穷困是由于疾病——因为我生病了,所以我无法去买面包、或无法去为环游世界之行付款……因为我坡了脚,所以无法去跑步一样,在这种情况下,我无法做到某些事,基本上不能被指为缺乏自由,更谈不到缺乏政治自由。”只有当贫困是由不公正的制度安排所造成时,才能称之为受到压迫或奴役。所以在柏林的思想中,由市场本身或自身能力造成的贫困状况,即“经济不自由”,并不属于“消极自由”的范畴。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也持相似的看法。他表述“自由并不意味着一切善物,甚或亦不意味着一切弊端或恶行之不存在。”消极自由是绝对主体,不需要借助于他人行为,义务主体为除他以外的所有其他主体(包括自然人和组织机构)。立法上,法律应该原则上为他排除所有干涉。所以法律应该保护“消极自由”,为消极自由排除阻碍。 伯林认为“积极自由”很可能会假以各种理由摧毁许多神圣不可侵犯的“消极自由”,伯林分析数种“积极自由”的自由观念有一个共同点,“以做自己主人为要旨的自由”,要想成为自由的人,就必须摆脱非理性的控制,达到那个“真实的”自我。认为自由即是“自主”的”积极自由”观,是建立在一个蛊惑人心的比喻的基础上。伯林对“积极自由”也有个公式,那就是“去做……的自由“(liberty to…)。在某些情况下用“去做……的自由”公式表示的积极自由,甚至比用“免于……的自由”表示的消极自由还要“消极”。比如我们就此可以分析一下“去做绝食这件事的自由”与“免于饥饿的自由”这两个到底哪一个更加消极。哈耶克坚持这

论法的价值

论法的价值

从理论法学到应用法学,有大量文献涉及法的价值问题,法的价值在法律制度的构成中有重要作用。正因其重要性,对法的价值的讨论在不断进行,我也对此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法的价值的基本含义 价值有两类,像其他许多基本概念一样,价值的概念是非常含糊、多义的。在《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价值被区分为工具价值和固有价值。赵汀阳先生将价值分析为两个类型: (1)关系型。在关系型中某一事物是有价值的,当且仅当满足某种主观需求或约定规范;(2)自足型。在自足型中,某一事物是有价值的,当且仅当它能够实现其自身的目的。关系型价值是工具价值,自足型价值是固有价值。几乎所有永恒性的价值都属于自足型价值、固有价值。利用规范去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们的有价值的生活,只有当规范服务于有价值的生活时才具有价值。 把对一般价值的认识应用在法的价值研究中,可以这样认为:法律作为人类活动的产物,它的价值问题旨在弄清法的存在目的或使命。因此,法的价值问题属于固有价值、自足型价值,表明法律意味着什么。只有当法能够实现这些目的时,法才是有价值的;同时,法的价值还是法存在的功能和用途。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正义、自由、平等、秩序、利益、安全、效用、公共福利都是法的价值,因为它们表明了法的存在目的或使命。尽管这些概念本身还有待说明、填充、赋予内容,且其内容都是具体的、历史的。 也有人认为“法的价值”的含义可以指“法促进哪些价值”,或者说是,法所促进并维护的目的和目标,比如公正。其实,法如果能够促进这些目标的实现,是因为法律自身具有这些价值,否则,它没有办法实现这些目标。 在法的诸多价值外延中,正义、平等、自由分别强调了个体、相对主体、群体的各自侧重点,并且相互支持。正义是群体追求的目的,是保证绝大多数主体都享有法律权利,同时兼顾少数人的特别要求;公正是相对主体(国家、法人、其它组织、个体)之间追求的目的,目的是保证相对主体都实现最大自由;自由则是个体所追求的目的。我认为我们可以使用正义、平等、自由一组概念比较完整地代表法的价值。

反对自由主义背景意义

反对自由主义背景意义 反对自由主义是1937年9月7日写的一篇文章。在这篇文章中列举了自由主义的11种表现。文章剖析了自由主义的危害、来源以及自由主义者的思想方法。号召共产党员要用马克思主义的积极精神,克服消极的自由主义。这篇文章,对于纠正党员思想上的不正之风,起了很大的作用。 1写作背景 写于1937年9月,最初载于1942年4月10日《解放日报》。后收入《选集》第二卷,《著作选读》(新编本)。抗日战争开始后,中国共产党作为抗日救国的中流砥柱,既要领导全国人民同日本帝国主义进行艰苦搏斗,又要同抗日阵营里的国民党顽固派、投降派斗争,斗争极其复杂。要肩负这样的历史使命,必须有一个团结统一具有坚强战斗力的无产阶级政党,而我们党长期处在分散的农村游击环境,党员多数来自农民小生产者和其他小资产阶级,因而带来了许多自私自利,散漫的自由主义倾向,这对保持党的高度统一团结完成艰巨的历史使命妨碍极大。为批判和肃清这种错误倾向,发表了这篇文章,对自由主义的表现、性质、危害、产生的根源和反对自由主义的重大意义等都作出了极其深刻的分析和论述。文章列举了自由主义的十一种主要表现;指出了自由主义的严重危害,说它是革命集体组织中的一种"腐蚀

剂",它"使团结涣散,关系松懈,工作消极,意见分歧";文章还分析了自由主义的来源,指出它的来源"在于小资产阶级的自私自利性,以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革命利益放在第二位"。文章最后还号召全体党员和革命同志起来反对自由主义。这篇文章后来成为"整风运动"和历次党教育的重要学习文献,成为从思想上建设党的锐利武器和党员党性修养的座右铭。 2原文 反对自由主义 (一九三七年九月七日) 我们主积极的思想斗争,因为它是达到党和革命团体的团结使之利于战斗的武器。每个共产党员和革命分子,应该拿起这个武器。 但是自由主义取消思想斗争,主无原则的和平,结果是腐朽庸俗的作风发生,使党和革命团体的某些组织和某些个人在政治上腐化起来。 自由主义有各种表现。 因为是熟人、同乡、同学、知心朋友、亲爱者、老同事、老部下,明知不对,也不同他们作原则上的争论,任其下去,求得和平和亲热。或者轻描淡写地说一顿,不作彻底解决,

精神分析方法——自由联想法

自由联想法是弗洛伊德进行精神分析的主要方法之一。形式分为不连续的自由联想和连续的自由联想。可以测定人的能力和情绪等,也是精神分析学家使用的一种诊断技术和治疗方式。 自由联想的概念 自由联想概述是当主试呈现一个刺激(一般为词或图片,以听觉或视觉方式呈现)后,要求被试尽快地说出他头脑中浮现的词或事实。自由联想与控制联想相对应。在应用自由联想时,事前对被试的反应与刺激之间的关系,不加任何限制,但反应一般约定只以语言方式(单词形式)。 自由联想的形式 自由联想有两种形式。第一种称为不连续的自由联想,第二种称为连续的自由联想。 在第一种形式中,主试呈现一个刺激词时,要求被试立即以其头脑中浮现的第一个词来反应。例如,刺激词为"狗",被试头脑中浮现的第一个词为"猫",就以"猫"来反应。 在第二种形式中,主试呈现一个刺激调,要求被试以一系列词或事实作反应,即前一个联想的反应词或事实,作为下一个联想的刺激,不断地联想下去,如"狗--猫--马--马车--轮胎--橡皮--橡皮擦……"自由联想一般以联想的反应时间、同一类联想反应重复数、反应词的质量作为反应变量的指标。 自由联想的方法 自由联想法的具体做法是:让来访者在一个比较安静与光线适当的房间内,躺在沙发床上随意进行联想。心理治疗师则坐在来访者身后,倾听他的讲话。 事前要让来访者打消一切顾虑,想到什么就讲什么,治疗师对谈话内容保证为他保密。鼓励来访者按原始的想法讲出来,不要怕难为情或怕人们感到荒谬奇怪而有意加以修改。因为越是荒唐或不好意思讲出来的东西,即可能最有意义并对治疗方面价值最大。 在进行自由联想时要以来访者为主,治疗师不要随意打断他的话,当然在必要时,治疗师可以进行适当的引导。一般来说,治疗师往往鼓励来访者回忆从童年起所遭遇到的一切经历或精神创伤与挫折,从中发现那些与病情有关的心理因素。自由联想法的最终目的,是发掘来访者压抑在潜意识内的致病情结或矛盾冲突,把他们带到意识域,使来访者对此有所领悟,并重新建立现实性的健康心理。 自由联想法的疗程颇长,一般要进行几十次,持续时间约几个月或半年以上(每周1至2次),不能只进行几次就完全解决问题。因此事先应向来访者说明这点而取得较好的合作。在治疗过程中,也可以发生阻抗、移情或反复现象。要鼓励来访者坚持信心,以达到彻底解决其心理症结而痊愈的目的。 自由联想的应用 自由联想法精神分析治疗的适应症,主要是各类神经症,心因性精神障碍与心身性疾病等来访者,也可用于部分早期或好转的精神分裂症患者,但不适用发病期的精神分裂症、躁郁症与偏执性精神病等来访者。

论法律解释中的价值衡量

论法律解释中的价值衡 量 张力婷2010049007法学101 2011/6/20

论法律解释中的价值衡量 价值衡量又称作利益衡量,利益衡量”作为法学方法,上世纪60年代兴起于日本。它冲破了概念法学的樊笼,主张在进行法的解释时,应当僭越概念法学奉为圭臬的形式三段论,在法义不明存在多种解释之际,须针对从属于具体事实的利益作价值的衡量和判断。利益衡量论的生成源于对概念法学的批判。一般认为,利益衡量论在日本的最终生成,是德意志的自由法学运动和美利坚的现实主义法学双重作用的结果。 价值是法学一直不变的主题,利益在法律中的重要程度,对于每一个学习法律的人来说是不言而喻的,法律所追求的也正是实现利益的平等,或者可以说是最大化的争取利益,正是因为如此,法律中利益价值的均衡分配与否成为法学家所追捧的问题,甚至我们可以不夸张的说,法官即使在判例案件时价值也会影响法官所作出的法律解释,利益衡量在法官的裁断过程中是自然而然的下意识的行为,是难以避免的,法官在了解个案事实后总是习惯先入为主。可以说,利益衡量论的最大贡献是发现了业已存在的这种思维方式。正如加藤一郎指出的:“法学乃是以控制人的行为、预先规范人的生活的法为根据的,裁判中加入实质的判断,是无论如何也难以避免的自然之理”。这就更显示出了法律解释中的价值衡量的重要性。 一、作为法律解释方法的价值衡量 1 法律解释的释义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文本的意思的理解和说明。其中用词的基本含义为,法律,主要指制定法;“法律文本”指“法律条文”;“意思”也即通常所说的“含义”、“意义”,包括内涵和外延,或者说“涵义”和“指称”;“理解”指解释者对法律文本意思的内心把握;“说明”指对理解结果的外在展示。简言之,法律解释就是解释者将自己对法律文本意思的理解通过某种方式展示出来。 2 作为法律解释方法的价值衡量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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