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价值论
法理学补充2

法理学复习提纲一.客观题来自02至10年司考二.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材料分析三.主观题部分(关于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在我的分享里去看看,用于自由理论)需要结合ppt看,这最多是理论补充1.法律价值论1)价值的概念价值是价值主体所希求,并借助于客体的价值属性而得到满足的各种价值目标的集合。
2)法律价值的概念张文显:(1)法律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哪些值得希冀、希求或者美'好的东西,其中,人权、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在现代社会中更是备受重视的基本价值(2)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落脚于法律本身内在价值或者叫形式价值(3)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朱景文:法的目的价值最为根本,应该说是发的价值这一概念含义的直接所在,法的形式价值则是在延伸意义上对法的价值的认识,服务于价值目的的实现。
3)自由主义价值为何具有普适性自由主义价值观:自由、平等、民主自由指:一个人的行动和选择不受他人阻碍早期自由主义古典自由主义密尔洛克卢梭等强调消极自由,自由是不受人干涉,是反专制的新自由主义格林罗尔斯等强调积极自由,个人可以做什么的自由,但是强调政府的保障随着自由主义思想家研究的深入,伯林在贡斯当古代自由和现代自由区分的基础上,发展出消极自由(Negative freedom)和积极自由(Positive freedom)的概念。
所谓消极自由,就是不受干预,即个人不受外部因素的限制,可以按照其意志做或不做某事。
所谓积极自由,是指在不受限制的情况下个人能够实现其意志的能力。
在英文里,自由的上述表述分别被表述为:being free from something和being free to do something。
前者强调的是“你不要干涉我”,而后者则着重“我能干我要干的事”。
你干涉我,使我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这当然是不自由;你尽管不干涉我,我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但我却干不成事,这仍旧不是自由。
论法的基本价值的排序

论法的基本价值的排序摘要:法的基本价值是有序排列的,排列层次应以自由、公平正义、秩序和效益顺序为宜。
从应然的角度来说,这四种基本价值在法价值中的地位依照前述所列依次递减。
当法价值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方式与原则也应依照前述在先的价值排序优先予以考虑适用。
关键词:法的价值;排序;位阶;秩序;效益法的价值问题在法学理论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人类的每一个法律实践和法律认知都无不以一定的法价值追求作为其基础和动因。
“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
”法价值问题可以说是法学理论中最艰深、最困难复杂的问题,以致于法理学家佩雷尔曼曾说:法律基本上是关于各种价值的讨论,所有其他都是技术问题。
关注价值问题就不得不对基本价值进行探讨,“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
”对于法的基本价值,古今中外的法学家们有着不同的认识。
彼得·斯坦和约翰·香德认为:秩序、公平、个人自由,“这是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
”这种观点现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
但笔者认为除此之外效益也应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
因为法作为社会的基本调控手段,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本离不开对法效益的追求。
对于法的基本价值,笔者认为应是:自由、公平正义、秩序和效益。
这些法的基本价值是人类实践的结晶,反映了人们最基本的法律追求。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上述法的基本价值地位上是否有主次之分?这直接涉及到法价值间冲突时的解决方式。
任何人的法的价值观都会因各种因素的制约而有所差异。
但法基本价值的结构却是有一定的层次性与趋向性的,这四种基本价值是有序排列的,并非无章可循;从应然角度来说,这四种基本价值在法价值中的地位依照前述所列顺序(即:自由、公平正义、秩序和效益)依次递减。
当法价值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方式与原则也应依照前述在先的价值排序优先予以考虑适用。
论法律价值冲突及其解决原则

论法律价值冲突及其解决原则【摘要】法律价值冲突理论是法理学研究中的重大课题之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本文分析了法律价值冲突的概念及其形成的原因,总结了前人的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几大基本原则,最后,提出了如何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几点意见。
【关键词】法律价值体系;冲突原因;解决原则一、法律价值冲突释义所谓价值,是指外界事物的客观属性对人的所发生的效用和作用以及人对之的评价。
法律价值是社会价值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表征法律与人的关系范畴。
法律价值也具有一般价值的属性,标志着法律所追求的一定目标,包含着需要和理想的成分。
法律价值应当是法律的内在状况和人对法律的需求的结合。
综上所述,所谓法律价值,就是法作为客体对主体所具有的积极意义,是法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及其程度。
法律价值是一个多元化的庞大体系,价值与价值之间经常发生摩擦和冲突,他们是不可能完全无涉的。
粗略地说,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有三种状态。
一是无涉状态,即两种价值之间不存在直接关联,既没有正相关关系,也没有负相关关系;二是耦合状态,存在正相关关系,两者之间任何一个变量的增减都意味着另一个变量的增减;三是竞合关系,存在负相关关系,两者交集在一个点上并相互竞争,彼此消长之间呈现出反向的关联,彼长则此消,此长则彼消。
当法的不同价值在特定场合处于竞合状态时,法的价值冲突就出现了。
二、产生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因法的各种价值之间为什么会产生冲突?是人类社会生活本身的特殊性导致了价值冲突的必然性。
第一,人类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是导致法律价值冲突的主体原因。
首先,法律价值具有主观性,各个利益主体对法律的评价和期望都有所不同,不同的群体、个人,在法律实践和理论上就会产生不同的法律价值观念。
比如一些人强调自由优先,期待法律不要过多干预个人自由,应当给予当事人更多的自由权利。
而另外一些人强调公平优先,法律应当更多的向社会公共利益倾斜。
由此就会产生不同种类的法的价值冲突。
第四讲 法理学- 法律价值论

第三节 现代法的价值
(一)现代法的目的性价值
1、秩序 、 (1)现代社会更多地依赖于法来维护社会秩序。 )现代社会更多地依赖于法来维护社会秩序。 (2)现代法通过法治原则来维护社会秩序 ) 3) (3)现代法的权威主要来自民主和程序公正 2、公正 、 (1)现代法的公正体现在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两个方 ) 面。 (2)现代法对实质公正也有全新的内容追求 )
第一节 法的价值的含义
(二)法的价值的共性 (三)法的价值的特殊性 1 1、作为价值客体的法律的内容的多样性 2、作为价值主体的个人与社会的立场、 需求的多样性 3、作为价值客体的法律的内容的可变性 4、体现社会理想的法的内容和社会现实 之间存在差异。
(四)法的价值的含义的归纳
1、法这种事物具有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有用性 2、法律实践所追求的社会理想、社会目标 3、对现实的法律状况进行评价和批判的准则
第二节 法的价值的内容
(一)法的价值的种类
1、法的工具性价值
2、法默:秩序和正义 彼得•斯坦和约翰 香德: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是西方 彼得 斯坦和约翰•香德:秩序、 斯坦和约翰 香德 现代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 现代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此外许多法律规范还强 调实用性,强调法律实施应当获得更大的效益。 调实用性,强调法律实施应当获得更大的效益。 两位学者还指出,在价值体系的另一端, 两位学者还指出,在价值体系的另一端,是那些法律所 无能为力的内容,例如仁慈、爱等等。 无能为力的内容,例如仁慈、爱等等。 在国内的教材和专著的归纳
第四讲 法律价值论
第四讲 法律价值论
第一节 法的价值的含义 两个关联的案例:
(1)河南尉氏公安局因“抓精神病人 抵杀人犯”被免职 (2)被害人复活,赵作海无罪释放
法理学(第7章) 法律价值

3. 思想史上有关正义的主要学说
•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正义的对象是 社会的基本结构(社会体制),即用来划分公民的基 本权利和义务、分配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 使各种主要的社会组织一体化的主要制度,如经济制 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
(二)正义是法律的综合价值
1.正义为什么有张普罗透斯似的脸? • 博登海默:“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 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 正义不是一个客观的概念,一个主观评价性范畴,总是 特定时空、特定阶级、特定利益主体的正义; • 正义也不是一个自足的概念,而是一个关联性范畴,是 一种综合价值,总是以其他具体的价值为载体,因而正 义不能在正义的范围内说明自己,对正义的理解不能孤 立地进行,而必须以与其紧密相关的范畴为参照维度 。 2.法律正义的多维价值坐标 • 秩序与自由的平衡; 正义是法律的综合价值, • 平等与身份的张力; 也是法律的最高价值 • 公平与效率的位移。
三、法律的自由价值
(一)自由的含义 • 自由是主体在认识、顺应客观规律的基础上 驾驭和利用客体,凭借理性和社会规范进行 思维、选择自己的行为并承担由此带来的责 任的权利或状态。 • 自由不是绝对的,它是主体意志与客观规律、 自主行为与社会责任的统一。 • 自由意味着选择,选择意味着责任。
(二)自由是法律的终极价值
五、法律的公平与效率价值
(一)公平是法律的分配价值
1. 公平的含义 • 公平是人们对利益分配合理性的主观认定,即认为 “应当”有的状态。也就是所应得到的东西与其支 付的某种东西相适应,主要是地位与作用、权利与 义务、职权与职责、行为与报偿(报应)相称。 2.公平的层次 • 第一层次的公平是基本需要的公平,即必须满足所 有人基于生存的基本需要。 • 第二层次的公平即经济公平,主要是指起点上的机 会均等,结果上的贡献与收获的对称。 • 第三层次的公平即社会公平,或称社会补偿。
第七讲 法律的价值

第七讲法律的价值⏹法的价值是法理学中十分重要的问题,法理学中关于法的本质、形式、要素、结构等问题的研究,关于法的制定和实施的研究,关于法与社会的研究,在某种意义上说,都是为了准确揭示并有效地发挥法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实现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社会价值的一部分⏹法的价值是一个整体,具有多样性和位阶性。
主要内容⏹法律价值的概念⏹法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平等⏹法与人权⏹法与正义7.1.法律的价值⏹法律价值是法律存在的伦理正当性依据,它构成一个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精神存在的核心部分,直接决定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法律思维方式与法律实践…7.1.1.价值的概念⏹关于价值的三种认定理论:客体价值论、主体价值论、主客体关系论⏹对于价值的把握,可以从三个角度入手,一是把握价值所产生的机理;二是考察价值概念的语义;三是厘清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
⏹从价值所产生的机理看,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人类实践活动中,主体与客体需求与被需求的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的动机和目的。
⏹从语义分析的角度考察,价值这一概念是一个表征“偏好”的范畴,是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
在人类实践中,凡是对人有用、有利、有益的,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助于实现人的目标的东西(实体与精神),就被认为是有价值的,是一种“善”。
⏹从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看,价值判断与人们的情感直接联系,而事实判断与情感只有间接关联。
所有的价值判断都是回答“应然”的问题,而事实判断回答的仅仅是“是什么的问题。
但是价值观的形成是由一定的事实因素所决定的,即特定的物质和精神条件下的共同的社会实践,总能是一个社会或时代形成某种”价值共识“,在此意义上,法律就是对一个社会最低限度的价值标准的权威性表达。
⏹在西方的法学和政治学工具书中,通常按照下述方式解释“价值”一词的涵义和用法:价值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的概念,或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本身。
论法的价值

浅论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古今中外法学家理论研究不可回避的课题。
法的价值是法的灵魂和根基。
法律自被人类创设开始就是具有一定的价值的,是为了满足人类的某种特殊目的的有意义的活动。
千百年来,思想家们、法学家们从未停止过对法的价值的探索和思考。
罗斯科·庞德指出:“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
”一、法的多元化价值及法的价值冲突虽然古今中外众多法学家对法的价值有诸多的研究,但是因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国家、不同个体之间的价值追求是不同的,造就了法的价值的多元化。
至今,被广泛认可的法的价值有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公正等。
法的众多价值构成了一个多元化、多维度、多层次的价值体系,包括各种不同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准则。
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以及不同性质的法律之间,法的价值是各不相同的,即使是同属同一性质的法律,甚至是同一部法律,在不同的情形下亦会体现出各自不同的价值特征。
这种法的价值的不同表现形式或者说法在具体环境中体现出的不同的价值,就称之为法的价值冲突。
法的价值冲突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有时候表现的相当激烈。
最常见的法律的价值冲突表现为,“自由与平等的价值冲突”、“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冲突”等等,不能一一而尽。
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选择其一,必然意味着放弃另外一种价值。
当法的众多价值发生冲突时,究竟如何取舍,何种价值才是法的最高价值,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并没有统一的观点。
博登海默认为:“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
在这些价值中,较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
”霍布斯说:“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古希腊著名思想家苏格拉底认为,法是“正义”的化身,公民遵守法律就是“正义”。
笔者亦认为,法律所追求的最高价值是正义。
二、正义的界定什么是正义?古往今来的思想家有不同的定义。
正义一词在西方出现于古老的拉丁语justitia,由拉丁语中jus演化而来。
论法律价值中的自由和秩序

论法律价值中的自由和秩序作者:芮锦烨来源:《中国学术研究》2013年第09期研究自由和秩序的法律价值及其关系具有重大意义。
从理论上看,对此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探讨法律价值,正确地理解自由和秩序的关系,从而为实践中正确处理自由和秩序的矛盾提供理论依据;从现实方面来看,了解自由和秩序的关系后才能在两者之间做出正确的价值选择,并将两者的冲突减小到最低限度,使这两者更好地结合起来,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
一、法律的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的内涵(一)法律价值的概念对于法律价值的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
有的学者认为法律价值是标志着法律与人的关系的一个范畴,这种关系就是法律对人的意义、作用或效用和人对这种效用的评价。
有的学者把法律价值界定为一定主体的需要和法律的属性、功能之间的关系,或者是他们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
还有的学者认为法律价值是主体对法这一独特现象的认同和评价。
上述观点分别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法律价值的概念,具有合理因素。
但笔者认为,法律价值是主体通过认识、评价和法律实践促使法律适应、满足和服务于主体的内在尺度而形成的法律与主体的从属关系。
这种从属关系并不是先验的或意识领域的,而是在法律实践中主体积极地、能动地作用于法律的结果,是客观的现实。
它在本质上仍然是体现并凝聚在法律中的社会关系。
法律价值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主体性。
法律价值的属性是直接与主体的特点相联系的,是表现和反映着主体性内容的。
不同的主体与法律结成的法律价值关系必然会具有不同的特性,以民族为价值主体的法律价值具有民族性,以阶级为价值主体的法律价值具有阶级性,以个人为价值主体的法律价值具有个人独特性等等,这些以价值主体的个性为转移的法律价值属性,就是法律价值的个性。
2.客观性。
法律价值所以具有客观性,一是因为法律及其属性具有客观性,二是因为价值主体及其法律需要具有客观性。
3.伦理性。
法律价值的内容具有浓厚的道德色彩。
法律价值的社会功能在很大程度上要靠法律价值内化为社会成员的内在标准,即转化为作为道德的组成部分的法律道德来发挥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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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就不同的客体:行为正义、个人正义、规则正义、制 度正义和社会正义 • 2、就不同性质:实体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 • 3、就不同领域:政治正义、经济正义、;伦理正义和法 律正义 • 4、就不同方式:分配正义、交换正义、惩罚正义 • 5、就不同的状态:绝对正义、相对正义 • (二)关于正义三个方面的思考(同时包含和涉及) • 1、正义是指某些客体事物的某种状态或性质 • (1)作为个人行为的正义 • A正义是个人特定的义务性行为 • B正义是个人行为的合法状态 • (2)作为个人精神意向的正义
• 实践中,代议立法是契约立法的普遍的代替形式。 • 二、探索法律正义的思路之二——自然法论 • (一)古代自然法论(正义绝对论):斯多葛学派,西塞 罗,阿奎那等 • (二)近代自然法理论:格劳修斯、霍布斯、普芬道夫、 洛克等 • (三)当代自然法理论:富勒、菲尼斯等 • (四)简要评述:希望用规则来规范实在法以保证实在法 的正义性将使得实在法无所适从。 • 三、探索法律正义的思路之三——人权 • 人权最初是在不可转让、不可剥夺意义上得到揭示。 • (一)人权概念的形成 • 格劳修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卢梭 • (二)18世纪的人权观念的法律体现及理论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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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黑格尔:以自由为中心的正义观 罗尔斯:自由与平等 (二)简要评述 用较为具体的价值范畴来解释正义。但是正义不能简单地 用某一单一价值来解释。
• 着我们对这种态度、性质的赞同以及对这种状态、性质的 普遍性赞同态度。正义表示:事物在客观上存在某种状态、 性质,并且人们对这种状态、性质的态度是普遍性的赞同、 认可。 • 3、正义是指人们内在的内在需要、要求:对正义的向往 或渴望。 • 4、正义概念 • 正义是指与人们的需要、要求处于相洽状态中,从而受到 人们普遍地赞同、同意、认可的人文事物(人的行为、人 的精神意向、社会的政治、法律、经济制度等)的状态、 性质。正义是客体的属性、主体的主观评价与主体的需要 相统一的概念。 • (三)正义的来源 • 1、西方思想家关于正义来源的看法
• (1)正义起源的强者论:古希腊智者色拉叙马霍斯首创 了法律实际上体现了强者的利益。 • (2)正义起源的契约论:智者格劳孔,伊壁鸠鲁都由契 约阐述正义的起源。但彼时的契约论还没有明确地把自己 的理论建立在理性或感性的思维基础上。 • (3)正义起源的理性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多葛 学派都持正义来源的理性论,稍晚的康德的正义起源论也 属于理性论。 • (4)正义起源的感觉论(感觉契约论:大卫休谟 ) • 2、关于正义来源问题的思考 • (1)三种正义的相互关系(就此思考正义的来源应该指 下面哪一种意义上的来源。) • A、正义是指某些客体事物的某种状态或性质 • B、正义表达着表述者对事物的一种赞同性态度 • C、正义是指人们的内在需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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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宣言》、《人权宣言》以及潘恩的理论。 (三)19世纪的人权概念及其在20世纪的发展 人权在19世纪20世纪初成为工人阶级斗争的口号。 二战后,人权成为国际法规定的重要内容。 (四)马里旦的人权学说:以人权为准则的法律正义论 (五)简要评述:对正义的解释非常明确,不含混。但它 罗列大力量的人权名称,使人无法对法律正义的性质作简 要、总体上的把握。再则,它也无法回答人权是怎么来的, 人权的依据是什么? 四、探索法律正义的思路之四——价值 亚里士多德(城邦正义: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霍布斯:安全为首要价值来看待法律正义 斯宾诺莎、洛克等人:个人思想言论自由,财产、信仰、 自卫的自由等。卢梭:集体自由的法律正义观。
• 状况。一旦我们要求社会具有正义、平等的性状属性,并 企图通过法律来实现这种理想状态时,我们就要使法律自 身具有正义、平等的性状、属性。 • 4、法的价值的应有性 • 强调法的价值中的应有性,一方面表明现实的法律状况的 非理想性,另一方面,表明我们对法律的理想,从而引导 我们对现实的法律的改革、改造。 • 5、法的价值的原初性 • 最为基本的价值名目,避免被湮没于无边无际的价值名目 的深海中。 • 6、法的价值的理性 • 四、法的价值名目体系 • (一)价值名目是指具体的价值名称,是人们所重视、珍 视的主观或客观指向意义上的事物的性状、属性、作用的 具体名称,如正义、平等,等等。
法律价值论
• 第一节 价值与法律价值 • 一、研究法律价值的目的 • 法的价值体现着法的精神,研究法的价值问题的前提是弄 清关于法的价值研究的目的。 • 对法的价值加以研究的目的在于从总体上确定什么样的法 才是良好的法;通过理论上对良好的法所应具备的基本性 质的阐释,主要为代议立法工作提供指导、加以限制,防 止代议机关有意无意地制定出恶法。对于接下来的法律适 用(执法、司法)也有促进作用。 • 二、“价值”含义辨析 • (一)日常用语中的“价值”用法及概念 • 1、在判断句中作为形容词的“价值”。其用法是,“某 物是有价值的”。此处“价值”是指,“某事物”有“某 种受我们所重视、珍视的性质、属性。”
• 法的价值名目体系是指人们主观指向意义上所重视珍视的 法的各种性状、属性、作用的具体名称。 • 法的价值名目体系是指主观指向意义上的法的各种具体的 价值名目及其相对关系和相互联系。 • (二)价值体系安排的中西观 • 1、中国——《法律价值论》(乔克裕,黎晓平著):秩 序的价值在赋予或维系社会关系和社会体制的模式和结构, 从而为人类的生活与活动提供必需的条件,正义所关注的 则是这些模式与结构的性质、内容和目的,是人们追求社 会生活公正合理的实质、质量和理想。正义的社会秩序意 味着安全、平等和自由。 • 2、西方——《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博登海默 著):秩序和正义,秩序表现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正义 表现法律制度的实质目的,正义中又包含自由、平等、安 全、共同福利等更具体的目的。法律就是秩序和正义的综 合体。
• 5、主观指向意义上的价值并非是与客观指向意义上的价 值无关的一种独立的价值概念,而是在客观指向意义上的 价值概念基础上使用价值概念的一种特定方式。 • 所以,二者并不是含义上根本不同的概念,而是在相同的 情况下其各自意指的事物的性状属性作用处于不同的状态 罢了——前者所意指的事物的性状处于理念状态、尚未实 存状态,后者所意指的处于实存状态。 • 三、“法的价值”的含义 • (一)法的价值在含义上应当有以下限制条件: • 1、法的价值主体的普遍性 • 2、法的价值载体——法——的待定性 • 3、法的价值对法的附从性 • 法的价值不可能是在仅仅将法律作为一种实现工具、其自 身又与法律自身性状属性、作用无关意义上的社会理想
• 背景,以人们的表述既存事物具有某种与我们的兴趣、爱 好、欲求需要相洽以至于受我们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 或作用。 • 2、主观指向意义上的价值所讲的价值是以主体需要为出 发点的价值。它是以客观事物本身并非实存、或并非理想 实存、以至其性状属性或作用并非实存为语言背景,表述 我们的由自身兴趣、爱好、欲求需要出发加以确定、规定 的这种非实存或非理想实存的事物的性状属性或作用。 • 3、主观指向意义上的价值是对并非实存的事物或事物的 尚未实存的性状、属性、作用的期望,是以我们作为主体 以自身的兴趣、爱好、需要为尺度而确定的事物的“应有” 状态。 • 4、主观指向意义上的价值概念是在人们认识和使用客观 指向意义上的价值概念的基础上形成的新的价值概念,是 对价值含义的进一步发展。
• 其次,从人类的理性思维规律而言,人们对于那些直观的 事物凭借感官就可以直接判断“政”;但是,对于那些抽 象的非感官可以直接认识的事物,人们无法直接认识 “正”,而是要通过“试错”规律,在大量认识“不正” 之后,才能认识所谓的“正”。 • 最后,就人类的自利本能而言,这种自利本能可以表现为 追求幸福或避免损害,但是对避免损害的重视程度远远胜 于追求幸福。故,追求幸福要在避免损害的前提下进行。 如果人们首先不能确定什么是损害,从而确定什么是不应 当的,人们也就无法确定什么是幸福,什么是应当追求的。 • 第三节 探索法的本体正义的漫长道路 • 一、探索法律正义的思路之一——社会契约论:相对正义 • (一)古希腊的社会契约论:智者派,伊壁鸠鲁 • (二)近代契约论:休谟、卢梭 • (三)简要评述:实践中契约立法不可能真正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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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义是个人品质的某种状态 B正义是个人的精神意向的某种状态 评价 (3)作为社会制度状态的正义 A制度正义研究的开端——城邦正义 B制度正义研究的扩展——国家正义、法律正义、经济制 度正义 C社会制度正义的核心问题所在:法律正义包括了政治制 度、经济制度正义。 2、正义一词表达着表述者对事物的一种赞同性态度 (1)正义一词表达着主体对事物的赞同态度 (2)正义表达着普遍的主体对事物的赞同态度 要之,正义既表示着事物的某种客观状态,同时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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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的最基本价值——正义 1、所包括的三个方面的正义(广义) (1)法的来源意义上的正义 (2)法的本体正义——包括法的表象正义(形式正义) 和法的实质正义(内容正义) (3)法的适用上的正义 2、法的正义:法律规则自身的正义(狭义) 法律规则自身的正义与规则的来源地正义密切相关。 第二节 法的正义价值 一、正义概念 (一)正义纷繁复杂的性质和状态决定了正义概念需深入 思考
• 的、从而受到主体的珍视、重视的事物的存在、性状、属 性或作用。 • (二)对“价值”含义的三层把握 • 1、“价值”最终要以客体“事物”所表现或具有的形状、 属性、作用作为基础。 • 2、价值带有很强烈的主观意志、愿望或爱好的色彩。 • 3、主体对客体的存在性状、属性或作用的这种珍视、重 视态度是以客体的这种存在、属性或作用对于主体的欲求、 需要具有互适相洽性味基础的。其中,相洽互适性是指, 主体具有某种欲望或需求,而客体的存在性状、属性或作 用能对这种欲求或需要提供满足;同时,主体对客体的存 在性状属性或作用具有欲望或要求。(主体与客体处于相 互关系中。) • (三)实用中的“价值”两种语意指向:客观指向和主观 指向 • 1、客观指向意义上的价值,是以客观事物的既定存在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