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价值论法学
第三章 法律价值

第四节 法与平等
一、平等的概念 平等不等于平均; 平等要求消除特权和歧视; 平等与差别对待有条件共存。
第四节 法与平等
二、法的平等价值 (一)平等作为法律价值的意义 (二)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 1.将平等确定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2.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 3.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及负担的平等分配。 4.公平分配法律责任。
第二节 法与秩序
刑法中有关秩序的犯罪: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 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罪;破坏监管秩序罪消极自由 1、消极自由:免于…的自由。以其他事物的阙如为标志的, 尤其是一些强制因素的阙如。 霍布斯《利维坦》:“自由(liberty or freedom)就意味 着其对立面的阙如”,舍此之外,别无它义。 洛克《人类理解论》:“显然,自由就在于有能力按照自 己的意志,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做什么或避免做什么。这一点 不容否认。” 2、积极自由:有…的自由。 康德:“家长保护主义是人类所能想象的最大专制。”
第一节 法律价值的概念
法的价值整合
对各种具体价值目标加以统筹,谋求价值总量最大化;民主体 制下是一个通过对话、沟通机制形成社会共识的过程。 在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表现。 1、立法阶段是价值整合的初始阶段。宏观、基础和机动空间大。 2、行政和司法中的价值整合。 原则 1、兼顾协调原则。 2、法益权衡原则。 3、维护法律安定性原则。
第二节 法与秩序
一、秩序的概念 最具基础性的价值 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 二、法的秩序价值 (一)秩序作为法律的价值的意义 (二)法律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建立 (三)法律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 阶级统治秩序、权力运行秩序、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
第二节 法与秩序
法学导论(3-法的作用和价值)

四、法的价值冲突与解决
1.法的价值冲突
苏格拉底审判
法的价值冲突,是指不同的法的价值之间存在负 相关关系,处于竞合状态。
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因:一是法的价值本身含义的 多重性和体系的多元化。二是价值主体本身个性 的独特性。
价值冲突表现:一方面是不同主体之间的价值冲 突。另一方面,法的价值本身的冲突。
1.法的目的价值:人们通过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
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 法的目的价值的有序性。
价值之间的位阶或次序具有一定的弹性。
2.法的形式价值: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 良品质。
法的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
3.法的价值评价标准
法的价值评价标准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价 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
罗尔斯提出了程序正义的问题,程序正义分为: ①纯粹的程序正义。②完善的程序正义。 ③不完 善的程序正义。 罗尔斯还提出了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概念。实质 正义是指制度本身的正义。形式正义是指对法律 制度的公正和一贯的执行。 (3)程序正义论 20世纪60年代以来,一些英美学者从揭示传统上 的“自然公正”和“正当法律程序”的理念出发, 对法律程序本身的公正性和正当性进行了较为充 分的探讨,提出了程序正义理论。
现实主义原则
历史主义原则
【思考题】 1.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有哪些体现? 2.如何理解秩序与正义的关系? 3.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价值冲突应该如何去解决? 【推荐阅读书目】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沈 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3.[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 出版社1988年版。
第三讲法律价值论

❖ 第二种运用方式是用法律价值来指称法 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质量和 属性。比如法律的明白性、动摇性、延 续性、地下性、不矛盾等。它们与法律 的目的价值不同,并它们并不是法律所 追求的社会目的和社会理想,而仅仅是 指法律在方式上应当具有的和值得一定 的〝好质量〞。这种意义上的法律价值 被称之为法律的〝方式价值〞。
❖ 二、正义与法律的普通关系
❖ 〔一〕正义对法律具有重要意义,表如今:
❖ 我们可以把方式正义解释为一种活动原那么,依 据该原那么,凡属于同一基本范围的人应遭到同 等的待遇。要适用方式正义,首先要确定基本范 围,以便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人停止归类。其 次是要确定对属于同一基本范围的人执行正义的 规范。
❖ 第三种是社会正义论。
❖ 社会体制的正义才是首要的正义。所谓社会体制, 指的是在社会成员之间界定和分配利益与担负的 一整套主要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 法律制度。〔原初形状 ;无知之幕〕
❖ ①团体自在,包括生命、安康、声誉、 人格、迁移、信仰、思想等;
❖ ②政治自在,包括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
❖ ③经济自在,包括团体财富一切、奖 励、贸易、休息、消费、投资等。
❖ 三、法律对自在的限制
❖ 在中外法学和法制实际中,有关对自在的 限制的法律原那么有以下几种:
❖ 〔一〕损伤原那么。
❖ 社会正义论以为,一个正义的社会制度就应当是 以上述原那么为指点来设计的。但是,这两个原 那么的重要性是不同的,第一原那么优先于第二 原那么。即只要在完成最大的均等自在之后,才 干自在地完成差异原那么和公允的时机均等原那 么。
❖ 第四种是资历正义论。 ❖ 资历正义论包括三条原那么:第一条为获取原
❖ 自在权是指法律所规则的、人们可以 依照自己的意志独立作出一定行为或 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许免受他人约束、 干预的权益。
张守文《经济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章 绪 论——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圣才出品】

第一章绪论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并体现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德国等国家制定的有关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
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1)随着经济法规范的日益增多及其调整领域的日益广阔,学界的重视程度也日益提高,从而使经济法研究不仅在德国,而且也在其他一些国家迅速展开。
(2)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世界各国的普遍确立,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已是不可或缺,从而使经济法的地位也日益重要,这会有力地推动经济法学的发展,并会在更大的程度上形成理论共识。
(3)中国经济法学的真正发展,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发展,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和相应的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在老一辈学者的不懈努力下,在中青年学者的积极推动下,经济法学也得到了长足发展,作为整个法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已日渐成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显学”。
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1)经济法总论,或称经济法基础理论,是经济法学的总体上的、具有共通性的理论。
(2)经济法分论,是对经济法各类具体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的分析与分解。
其中,经济法的各类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宏观调控制度,另一类是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市场规制制度。
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1.哲学方法哲学方法通常有广阔的适用空间。
它包括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方法、矛盾分析方法、因果关系分析方法等。
2.科学方法(1)一般科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很重要,它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主要包括逻辑方法、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等。
(2)专门科学方法专门科学方法,即在某些具体学科领域所运用的方法,它对于经济法研究往往具有直接的意义。
五、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上述的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在一定意义上,也是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
3法律价值理论

法律价值理论第一节学术综述一、法律价值概念研究综述及评价(一)"法律价值"概念研究概况自20世纪法律价值概念产生以来如何对其进行界定,至今仍存在极大争议。
这种情势的形成,与法律价值这一概念得以形成的源概念,"价值"含义的多样化有关。
法律价值概念和研究的问题意识的养成,是哲学“价值”研究在法学领域的延伸。
在哲学家那里,“价值”的用法是多种多样的。
例如,20世纪美国法律政策学创始人拉斯维尔把"价值"界定为"所期望的事物"、"满足需要的各种事物";而文德尔班则指出,价值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评价,价值既不根源于现实的事物中,因为事物本身并不是价值;也不根源于对现实事物的客观认识中,因为客观认识不表明主体所持的度;而是根源于评价者与评价对象的关系中,根源于评价主体所持的态度或标准中。
著名价值论学者W. K.富兰克纳对西方哲学界的"价值"界定进行了归纳:(1)价值被用作名词:有时被用作抽象名词,用来指“真”、“善”、“美”、“正义”等;有时用作具体名词,指被评价为“好的”、“有用的”东西,有学者将此观点总结为“实体说”。
(2)"价值"一词还在"评价"、"作出评价"等词组中用作动词。
当代我国学者普遍认为,哲学界对"价值"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四种:(1)实体说,即认为价值就是有价值的事物本身。
(2)属性说,即认为价值就是客体所固有的某些属性或功能。
(3)关系说,即认为价值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
(4)评价说,即价值是主体对客体的评价。
因为"法律价值"与哲学"价值"概念的源与流的关系,哲学领域中关于"价值"的争论现象自然也在法学领域中出现。
西方学者中鲜有明确界定法律价值概念的,通常需要从他们使用法律价值一词的上下文和整体主题语境对法律价值的含义进行推测。
6、第三章 法的价值

(三)法律价值的确定
有人把法律的价值归纳为秩序和正义两大 价值。秩序主要是满足需要的问题,而正义则 是对需要的评价及对人的终极关怀问题,所以 秩序就是法律的最低或基本的价值,正义就是 法律的最高或终极价值。 细分起来,法的价值包括秩序价值、正义 价值、自由价值、平等价值、效率价值、人权 价值等等。
第三节 法律与正义
一.正义释义
二.正义相对主义及其危害
三.正义最低限度的要求 四.正义与法律的关系 五、效率优先问题讨论
一.正义释义
(一)正义概念 正义就是合适地、正当地、合理地将事物分 配给人。这里的“分配”当作广义解,不是 财富分配意义上的分配,它包括对人的行为 的社会结果——奖惩的分配。至于何种分配 是“合适的”、“合理的”、“公道的”, 取决于用什么标准来观察与评价,用不同标 准观察和评价的结果就会产生差异,甚至产 生冲突。
不公正或严格遵守法律会导致不公正时, 可以申请国家直接适用正义而对抗不良立 法。 2. 司法审查。司法审查制度使公民可通过诉 讼途径纠正不良立法。被司法机关宣布违 宪的立法通常将失去效力。 3. 立法。通过立法途径修改不正义的法,以 纠正法律中的不正义。
(二)法律对正义的作用
法律对正义的功能关系具有或然性。就个别法 律或某一时期的法律来讲,它对正义是否具有 推动作用是不确定的;正义的法律确认、推动 正义的实现,不正义的法律则会对抗正义、阻 碍正义的实现。但是法律作为整体却对正义有 推动作用。因为法律所具有的形式化特点使人 际关系稳定化、明确化、规范化,这本身就排 斥了任意分配社会资源这一最大的不正义,即 使是最专断的立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任意暴 力对人身和财产的侵犯,是对弱肉强食的邪恶 的否定。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三讲 法的价值2

效益
• 什么是效益
– 效益=产出 效益 产出 - 投入
• 以一定的投入获得更多的产出 • 以较少的投入获得同样多的产出
• 效益的种类
– 可量化的效益(例:经济效益) 可量化的效益( 经济效益) – 不可量化的效益(例:社会效益) 不可量化的效益( 社会效益) – 可量化效益的扩张与“经济学帝国主义” 可量化效益的扩张与“经济学帝国主义”
• 法律上的自由
– 一定社会中人们受到法律保障或得到法律认可 按照自己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 的、按照自己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P44) ) – 法律自由的层级
• Freedom:最广义的,应然的“自由” :最广义的,应然的“自由” • Liberty:“权利”意义上的“自由” : 权利”意义上的“自由”
法律的价值关怀
• 人类对价值问题的认识阶段
法律的价值关怀
• 三大流派对法律价值的不同立场
– 实证主义法学 规范 :重视规范中被实定化的 实证主义法学(规范 规范): 价值, 价值,主张撇开规范之外的其他价值考虑 – 自然法学 价值 :实定法必须符合某种(某些) 自然法学(价值 实定法必须符合某种(某些) 价值): 价值要求,这些价值高于实定法;而这种( 价值要求,这些价值高于实定法;而这种(这 些)价值是客观存在的 – 社会实证法学 事实 :承认规范与价值的区别 社会实证法学(事实 承认规范与价值的区别, 事实): 但倾向于描述法律运作和价值实现的事实
什么是法的价值
• 法的价值的特征
– 客观性与主观性 – 属人性与社会性 – 应然性与实然性 – 特殊性与普遍性
法律的价值关怀
• 价值客观主义(价值绝对主义) 价值客观主义(价值绝对主义)
– 认为价值是客观存在的,或存在客观的、绝对 认为价值是客观存在的,或存在客观的、 的依据或标准, 的依据或标准,是可以认识和分析的
法的价值论

法的价值论第一章法的价值概念一.法的价值的含义(一)价值—价值观—价值论价值,一般意义上讲,相当于英语中的value,法语中的valeue,德语中的wert,俄语中的цeннocтb。
马克思对其作过专门考证,他引用了一本名为《试论哲学词源学》的书说,这本书认为“价值”一词与古代梵文和拉丁文中的“掩盖、保护、加固”词义有渊源关系,是它派生出“尊敬、敬仰、喜爱”的意思才形成了价值一词的“起掩护和保护作用的,可珍贵的,可尊重的,可重视的”的基本含义。
在西方,价值一词的含义也十分复杂。
价值论著名学者富兰克纳总结了西方价值一词的使用情况及其基本含义,他说:“价值”及其同源词、复合词,以一种被混淆和令人混淆然而广为流行的方式,应用于我们的当代文化中——不仅应用于经济和哲学中,也应用于其它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中。
价值这个术语在意义上和用法上的扩展,最初始于经济学,即当时所谓的政治经济学,随着这一过程的发展,价值成了经济学中价值理论的中心术语。
而一些哲学家尼采等,则在更加广泛的意义上来理解价值和价值准则的概念,并在他们的思想活动中赋予这些概念以重要的地位。
通过奥地利迈农、艾伦菲尔斯的著作,通过德国舍勒、哈特曼的研究,一般价值理论的观念在欧洲大陆和拉丁美洲普及开来。
在英国,这种观念有相当影响。
在美国,这种观念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受到了热烈欢迎。
培里、杜威、泰勒等人将其发展、创新。
对“价值”、“价值准则”的广泛探讨也随之扩展到了心理学和各门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甚至日常谈论领域之中。
“价值”的用法即便在哲学家那里,也是多种多样的。
在富兰克纳看来,它们大致可以被归纳为:(1)“价值”有时被用作抽象名词:a.在狭义上只包括可以用“善”、“可取”和“值得”等术语来恰当地表示的东西;b.在广义上则包括了各种正当、义务、美德、美、真和神圣。
(2)“价值”作为一个更具体的名词(譬如:当我们谈及一种价值或多种价值时):a.往往是用来指被评价、判断为有价值的东西,或被认为是好的、可取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