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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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法的效率价值在商法制度中的体现

浅谈商法的效率价值在商法制度中的体现

经济与法zhigong falv tiandi-189-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9 期摘 要:讨论商法的效率价值问题,就必须从法理学的角度去思考何为法律价值、何为法律的效率价值,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商法的价值及商法的效率价值。

本文从商法的效率价值内涵展开论述,着重论述了效率价值在整个商事法律中的重要性,最后论述了效率价值在商法制度中的体现。

关键词:商法的价值;价值取向;效率价值一、商法的效率价值法理分析法律价值作为一个从西方法学移植而来的法律概念,其实质是法的有用性。

法律价值是以人与法的关系作为基础,表现了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律)之间的需求与供给的对应关系,体现着客体(法律)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主体(人)需求的效用。

通说认为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正义、秩序、公平、自由、效率和安全等。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其最终也要体现一定的法律价值,但各法系、各国家中不同的部门法对法律的价值取向侧重点不同。

法律的效率价值则是指法能够让人们以较少或较小的投入以获得较多或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率的需求。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法律的范畴,既具有法律的一般价值。

以营利为目的是商法价值观的出发点和归结点,可以说营利也是商法所追求的价值。

效率价值在商法中极大的推动商事主体去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因此,效率价值在商法中相比其他价值尤为重要。

商法的效率价值可以这样定义:在商法的规范下商主体通过商事交互行为,以期尽可能的获得最大的效率需求。

这样的表述虽不准确,但商事交互行为完全以营利为目的,为实现这一目的,力求交易的迅速完成,这必然决定了商法的最高价值追求是效率。

二、商法的效率价值在商法中的地位法律确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相对独立性,但法律不可能离开社会环境及社会需要。

我们应肯定的是,法律在它的每一个发展阶段都是以社会的经济发展为目标的。

法律价值应为有利于资源优化使用和配置的市场经济提供便利。

论商法的价值理念

论商法的价值理念
的 人才 。 摘
论商法的价值理念
■张昊 远 张 萍 宁 波大 学法 学院
要: 商 法 的 价 值 理 念 以 法 的 价 值 理 论 为 依 据 , 包括 正
3 . 合理制动网站推广方案 中小企业在进行 网络营销的过程中对其认识 比较单一 ,在
完成企业 网站的建设过程之后 ,缺少必要 的推广方 案 ,后者制 定 的推广方案效果不明显 。从而造成企 业的网络 营销 活动效果 甚微 。中小企业要开展制定合理的 网站推广方案 ,才能够 帮助 帮助企业 网站获得足够 的网络访问流量 ,转化成更多的交 易行 为 。 目前 网站推广 的方式主要包括搜索引擎竞价排名 ,博客营 销 ,广告营销等几种方式 。
学 者卓 泽 渊认 为 ,法 的价值 是 法律 作 为 客 体对 主 体人 的意
义 ,是 法律对 于人的需要 和满足 。
过 自助的方式完成交易活动 ,这也要求企业有公平合理 的交易 平台保护供客户的利益安全 ,并可以让 客户在网上实现简便可
因此 ,作 为商法 的价值 ,无疑 在其发 展与成熟 的过 程 中
之所 以能 适应 各种 不 同的社 会体 制 以顺 应时 代 的发展 要求 , 其 内在核心动 力也是 建立在 商法 的基本价 值之上 。本文 以商 法 的主要价值 理念 为探讨对 象 ,试 对商法 的价值 加 以分 析和
思考 。

( 2)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是搜 索引擎服务商为企业提供 的
开放式 网站推广服务 ,它通过 对企业 网站 的在关键词搜索结果
的排名提高用户对相关信息的关注度和访 问量 。中小企业可 以
更具 自己的经济能力和发展需要 ,购买 企业 网站对应关键词搜 索结构 排名 中的位置 ,从 而提高企业 网站 的关注度 和访 问量 , 提高企业在 网络市场的认 知度 和交易额 。

试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价值比较

试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价值比较

Legal Syst em A nd So c i et y 盈翟譬圜墨竺竺型!!f叁墨I』圭塾盒谈论径两法与厌高法的偷值比艘罗江摘要法律作为公平正义的代名词,具备自身的价值取向。

本文将对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价值进行比较分析,以公平性及维护利益的角度,探讨经济法与民商法各自的价值取向,以及价值观的区别与互补。

关键词价值取向公平正义理性价值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12-01利益与公平,是人不断追求的目标。

民法与经济法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保证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协调,以及本质与形式上的公平兼得。

一、民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比较(一)民法维护个人利益民法中的理性价值,充分体现了民法的理性的价值取向,也就是民法的本质。

首先,保护市民在社会t的私人权利不受国家暴力干预、维护人与人之I'n埘i需利益与社会间的均衡,这是民法的根本价值取向。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民法中越发体现}{j“人文关怀”,且始终推崇人的“意思自治”另外,民法的渊源是罗马法,现在己演变为市民的“私法”,作为协调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依据。

马克思曾经指出:民法就是将经济关系直接转化为法律上的原则,也就是通过法律的形式体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原则。

民法作为私法,维护的是个人利益。

民法中所体现的权利法,其本质是由民法的“私性”决定的。

民法的最终目标是维护私权,以民事权利为中心辐射到权利主体、客体以及权力行使及保护的规范体制中。

民法可谓是人民权利的有力保障,始终为权利而服务,是权利拥有者自身及社会的义务。

在社会中人们商品交换的过程中,双方交换者都具备人格的独立及财产的自主,也就是民法中常提到的“意思自治”,这是个人进行商品经济交易的基本要求,在民法中,主要体现为民事丰体铂J度、债权制度及物权制度的三位一体,这是支撑其法律的基本构架,三者均反映了市场中商品生产、交换等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维护社会利益与民法中的私人利益相反,经济法中的价值理性.则体现在社会的公共利益,是社会公平及社会正义的保障,所以说,经济法的法律基础也就是社会。

论商法的价值

论商法的价值

论商法的价值【摘要】商法作为商业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规范、保护、调整和促进作用。

商法的规范作用能够约束商业主体的行为,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商法的保护作用可以保障商业交易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商法的调整作用能够调节市场关系,维护经济稳定。

商法的促进作用可以激励企业发展,推动经济繁荣。

商法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是适应社会经济变革的需要,以满足商业社会的发展需求。

商法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不仅推动商业社会持续发展,还为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法治保障。

【关键词】商法、商业社会、经济发展、规范作用、保护作用、调整作用、促进作用、发展趋势、现代社会、完善与发展、持续推动作用。

1. 引言1.1 商法对商业社会的重要性商法对商业社会的重要性在现代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商法的存在和实施,能够帮助规范商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商业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商法通过制定各种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商业活动中各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市场竞争的规则,防范和打击商业犯罪等,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商法的实施也促进了商业合作的互信和发展,为商业社会的繁荣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商法对商业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商业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业活动的基石和保障。

只有在良好的商法环境下,商业社会才能稳健发展,各方当事人才能在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下进行合作和竞争,才能真正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繁荣。

商法对商业社会的重要性无可替代,其作用必不可少。

1.2 商法的定义商法是指规范商业行为的法律制度,是商业社会中的基本法律规范体系。

商法规定了商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商法的内容涵盖了商业合同、商事代理、公司法、商标法、竞争法等领域。

商法的核心原则包括诚实信用、自由竞争、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利益等。

商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商业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商法除三大法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商法除三大法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商主体:又称商人(传统商法上的称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并以此为经常职业),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和责任的组织和个人,简言之,商主体即具有商事能力的商法上的权利义务的归属者。

商主体的特征:1、商主体为商法所规定。

2、商主体具有商事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即具有独立的人格。

3、商主体以实施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行为其经常职业。

4、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的缔结者和商事权利、义务、责任的归属者。

商主体的种类:1、商个人:是指依商法规定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自然人。

商个人主要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2、商合伙:(在我国称为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商合伙的类型:我国——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以及其他合伙)(《民法通则》);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法》)。

3、商法人:指依法成立并依商法规定从事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法人。

商法人主要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和股份合作企业。

(在我国一般称为企业法人。

商主体的分类:1、依据商主体是否以注册登记为要件,商主体可分为法定商人(必然商人)、注册商人(应登记商人)和任意商人(可为商人或自由登记商人)。

2、以商主体是以商行为还是以采取企业设备及企业形态为标准,商主体可分为固定商人(固有商人)和拟制商人。

(日本法上的分类)3、依据经营规模的不同,商主体可分为大商人(完全商人)和小商人(不完全商人)。

(日、德、台(参本教案P92)等商法都有此种分类。

)商号:又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或商人名称,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其代理人用以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

商法的价值理念与制度的思考

商法的价值理念与制度的思考
商法的价值理念与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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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商法的价值理念 • 商法的制度 • 商法价值理念与制度的比较分析 • 我国商法的价值理念与制度的完善建议 • 结论
01
商法的价值理念
什么是商法的价值理念?
商法的价值理念是指商法所倡导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是商 法制度的灵魂和基础。
商法的价值理念主要包括平等、公正、自由、效率、安全等 。商法价值理念 Nhomakorabea发展历程
商法的价值理念是在长期商业实践和商业交易中逐渐形成 的。
随着商业的发展和商业实践的演变,商法的价值理念也在 不断发展和完善。
商法价值理念的主要内容
平等
商法强调所有市场主 体平等对待,不因地 位、权力、财力等方 面的差异而有所歧视 。
公正
商法追求公正的商业 交易,保障各方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自由
商法尊重市场主体的 自由选择权,允许当 事人在法律范围内自 由选择交易方式和交 易内容。
效率
商法鼓励提高商业交 易的效率,减少交易 成本和时间成本。
安全
商法注重保护市场主 体的合法权益,保障 商业交易的安全性和 稳定性。
02
商法的制度
商法制度的发展历程
起源
商法起源于古罗马时期的商事 习惯和惯例,随着商业的发展 和交易的复杂化,逐渐形成了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商事规则。
的需求。
价值理念与制度的互动关系分析
价值理念指导制度建设
商法的价值理念对制度建设具有指导作用,确保制度设计 符合公平、自由、诚信等价值理念。
制度落实价值理念
商法的制度是价值理念的体现和落实,通过具体规定和执 法实践将价值理念贯穿于市场交易和市场管理的全过程。
互动关系影响法律发展

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以法律价值为视角

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以法律价值为视角
价值和秩序价值四个法律基本价值的 角度分析研 究 了民商法与经济法之 间的关 系。
【 关键词 】 民商法;经济法;法律价值;关系
民商法与经济法价值的基本概论 价值 是用来衡 量事物是 否能够产生 积极作用 或者影响 。 法律价值作为法律体系 的关键 ,是指法律通过 它的规范作用 所 能达到的最终 目标和发挥 的积极作用 。民商法 的核心 内容 是通过 民事法律行为和涵义体现制度 ,主要是协调 个人的财 产流动关系 。它 的基本原则包括平 等 、公 平 、诚实信用 、自 愿和公序 良俗 。民商法注重个 人权利和 利益 的保 护和协调 , 另一方面它通过对权利 的限制 ,达到 了协调权利 间冲突的 目 的 ,最终确保社会 中 自由能够完 整的体现 。经 济法 则是国家 在社会公共经济活动 中所起 到的干预 、管控 的法律 法规的总 称 ,它注重的是社会利益 ,它 的存在 为国家管控市 场经 济活 动起到了保障作用 。 二、民商法与经济 法价值 的比较 ( 一) 公 平价值 角度 比较 民商法与经济法 。公 平在法 律 层面上是指社会主体之 间的权利义务 的分 配能够保证社 会利 益的均衡 。只有具有公平价值 的法律原则 才能有效的发挥其 对所有法律相关部门或者行动的指导性作 用。 民商法 的基本 原则 中包 括公 平原则 ,该原则具有高度重 要性 ,它对 民商法 的其他原则发挥着指导性 的作 用 ,这 也是 法律 的公平价值在 民商法 中的体 现。民商法的公平原则侧重 于经济和条件 的公平 ,南此 可以判 断出公平原 则在民商法中 的体现较为抽象 ,它主要起 到保证 当事人具有公平 的竞 争环 境, 从而确保他们具有足够的 自由度去实现 主体利益最大化 。 但是 民商法仅确保各个 主体 之间具有平等的待遇 ,其对于个 体之间或者社会 中的不平 等现象 不能发挥 作用 。经济法 中的 公平价值体现在所有法律关 系的主体 在追 求物质利益的活动 时 ,都能在公平 的环境 下 ,最终 实现利益均衡 。经济公平对 于市场经济 主体 实现市 场交 易具有基础性的保障作用 。在我 国,经济法 的公平价值还体 现在 消除市场经济体系 中的不平 等关 系,主要包括不正常竞争 、垄断等 。 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法律原则 中都包括公平价值 。公平原 则是 民商法 的核心原则 。但 是从 整体价值取 向分析 ,民商法 属于私法 ,其法律制 度是以个 人利益为首要考虑要素 ; 经济 法是介 于公 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律 区域 ,其法律制度是 以社会 利益 为首要考 虑要素 。“ 两法 ”在公平价值 方面存在 的 区别 可 以从 以下几 点论述 。首 先 “ 两法 ”公 平产 生的环境不 同。 民商法 的公平价值是商品经济带来的 。经济法 的公平价值则 是在 资本 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不公平时产生时 ,它是商 品经济 发展 到繁荣 时的产 物。其次 “ 两法”公平原则 的内容存在不 同。民商法 的公平 原则是一种抽象的公平 ,它强调平等 的条 件 、相 同的起 点 、个体具有相 同权利义务等 。经济法 的公平 原则是一 种实行性 的公平 ,它强调公平的分配和发展等 。最 后 “ 两法 ”实现的方式不相同。 民商法通过公平原则对于市 场经济活动和制度进行规范 , 从而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机制 。 经 济法则是 通过 国家 法制法规对 于市场经 济行为进行 规范 , 最终实现社会利益均衡 。 ( 二) 效率 价值角度 比较民商法 与经济法 。民商法 的效 率价 值体现了法律 中当事人 的利益 ,它对 于实现经济人 的最

《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读书笔记

《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读书笔记

《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读书笔记商法是商人法。

“商”这个概念与“法”有着密切联系,并具有法律的内涵,它以财富的增长为目标。

也就是说商人要从事经济活动,就需要相应的规则来调整他们的各种活动。

这些规则便是商法。

“法”、“法律”这两个词所指向的都是同一个东西——调整人们经济关系的规则。

那么为什么商法又被称为“商人法”呢?因为它既然调整的是商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就必然有规则作用于他们之间,所以称之为“商人法”。

商法的价值:财富增长。

商人把经济活动看成自己的一项事业,只要能赚到钱,哪怕利润率低,也认为是有价值的。

可见商法追求的不是单纯的经济价值,而是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

经济学家把商法视为一门中性学科,其实它不是中性的。

对于经营者来说,每天考虑的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价值问题,还有社会价值、环境保护价值等问题。

现代商法主张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使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人文环境相协调,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这里我特别想提一下罗斯公司的情况。

这家公司早在1910年就建立了,到1987年,由最初5人的小作坊已经扩大到160多人,年销售额也达到了4亿多美元。

但公司发展壮大的同时,带来了巨大的副作用。

该公司最终因排放过量的温室气体而破产。

尽管如此,今天回头去审视当年,罗斯公司确实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无论是从注重产品质量,讲究信誉、注重技术研发、降低成本,还是严格控制销售渠道等方面,都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作者在对此书进行评价时说“无论何种类型企业法的创立者,都应将注意力集中在两点上:第一是满足消费者的需要;第二是如何使得自己的经营有利可图。

前者属于形式层面,后者属于实质层面。

前者固然重要,但后者的作用更为突出。

”不错,没有利润哪有价值?但是如果产品或服务缺乏竞争力,却仍能取得利润,这样的企业也许会昙花一现,而没有利润的企业就像枯萎的花朵,经不起风雨,必将灭亡。

所以,商法绝不仅仅关注短期的经济效益,而应着眼于长远,让消费者感到企业是可靠的、值得信赖的,才能长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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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的价值
【摘要】
商法的价值包括内在客观功用价值和外在主观评价价值。

内在价值是指保护商事利益、规范商事行为和促进商事交易,外在价值主要包括效益、安全和公平。

研究商法的价值不仅有助于认识商法的社会功能和进行立法价值选择,也是判定商法相对独立于民法部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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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在使用“价值”一词时,根据具体的语言环境背景,有两种意义指向:客观指向和主观指向。

客观意义上的价值,是客观事物和具有某种与我们的兴趣、爱好、欲求或需要相洽以至受我们珍视的性状属性或作用。

主观指向意义上的价值是以主体需要为出发点的价值,即某事物应当具有某种属性[1]。

前者可以称为该事物的内在客观功用价值,后者则可视作其外在主观评判价值。

作为法学理论上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价值是20世纪80年代从西方法学作品中引进的。

此后一直受到法学理论界特别是法理学和法哲学研究领域的特别关注,并成为其知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学者们对法律价值研究不断地系统和深化,不少学者也认为,法律价值不仅是法理学和法哲学研究的对象,也是部门法学需要着力探讨的课题[2]。

这恰好印证了美国法学家庞德的看法,“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或现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
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3]。

尽管在研究方法上,不少人力主效仿韦伯的价值中立(value;neutrality)原则,要求将价值判断与经验研究作严格区分,但这并不足以排斥法学研究中的价值分析与价值判断。

法律作为一种在现代社会中日益占据统治地位的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从其产生之初即为满足个人、群体和社会对秩序、正义、利益、安全、效率等的多种需要,不可避免地与人们的主观倾向和立法价值取向有着密切的关联。

正因为如此,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诸多法学派别中,秩序、正义等法的价值等好似一个永恒的话题。

在部门法研究上,研究各个部门法独特价值的意义在于:第一,确立部门法对于现实社会的独特作用或功能,从而使部门法得以与其它法律部门相区分的依据和为立法者所认可;第二,当部门法所追求的多重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立法者应当作何种价值取向选择。

前者实际上是部门法本身有哪些价值,而后者实则是人们所追求的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何种价值应被置于优先地位。

一、商法的客观功用价值
商法的客观功用价值,也即商法的内在价值,是指商事法律规范所具有的独特的规范功用。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必然产物。

商法最初体现为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的新型社会阶层即商人之间订立的适用于商人的内部规约、习惯,因而最初只适用于商人之间,后逐渐扩大到商人与非商人之间以及非商人相互之间。

由于商法自产生之初就和民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
私法性质等诸多方面存在近似和重合之处,商法的独立性问题的理论和实践在国内乃至世界范围内一直存在着极大的争论。

争论的焦点大多在于商法是否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或者说商主体和商行为是否有独立的存在价值,并把这些作为认定商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依据[4]。

商法与民法同为私法,具有诚实信用、秩序、公平、平等、效益等基本价值目标,但商法与民法之间的差异除了商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商事行为与一般民事行为,以及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之间的区别之外,立法价值取向上的差异也颇具说服力,即商法的外在价值追求与民法的价值目标具有不同的偏好。

一般认为,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即公平优先兼顾效益与其他;商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其基本要求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与其他[5]。

由于价值具有多元化、主观性、层次性等特点,不同时代商法的内在价值具有不同的特点,因而必须从商法的动态发展中才能全面把握商法本身的价值。

(一)保护商事利益
一般认为,商法起源于欧洲中世纪地中海沿岸诸城市的习惯法。

从公元11世纪开始,由于经济发展、城市兴盛,促进了商业的发达。

商业发达促使商人队伍的发展壮大,并最终成为一个独立的阶层。

由于封建势力和宗教教义的束缚,商人的商事利益往往得不到保护,阻碍了商业的发展。

为此,商人们组织成立了行会组织,即“商人基尔特”,他们凭借自身发展中的经济实力,形成了商人内部的习惯、规约,并组织了商事法庭,从事商事裁判[6]。

由此见,商法自产生之初期即为了使商事活动摆脱封建法律和教会的束缚,体现和保护商人阶
层的特殊利益。

而早期的商人习惯法,包括商人资格、商条规则、商事合伙、商事代理、居间、行纪、票据制度、保险制度、海商制度等内容,为后来各国的商法的制定和法典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后世的商事立法,特别是19世纪欧洲广泛出现的商事法典化也都无一不体现了促进商业发展,保护商人们从事商业活动中所获取的商事利益的这一要求。

和早期的商事习惯不同的是,商法规范由非正式的法律规范上升到了国家制度层面,由商人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上升到国家的根本意志。

只有这样,“公民与个人的联合(协会、社团、社会)才能获得法律保护的自我发展的行为空间,以表达和追求自身利益。

”[7] (二)规范商事行为
保护商事利益是从商主体个体需求的层面来提示商法的内在价值,规范商事行为则是从社会整体的角度来探寻商法的社会作用。

按照大陆法学者的一般认识,商行为是指从营利性营业为目的而从事的各种表意行为。

在现代商法中,商行为法律制度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普遍的、基本的法律制度[8]。

商行为区别于一般民事活动的法律特征在于:第一,商行为是主体从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的特定行为;第二,商行为原则上应是某种营业性行为;第三,商行为本质上是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营业性活动[9]。

虽然对于何为商行为,各国的商事法律并无统一的规定,如存在主观主义原则、客观主义原则和折衷主义原则的三种不同认定标准。

但商事行为的独立存在说明,需要一套适应规范商事行为的规则,以明确界定商事行为的成立、生效、商事能力、法律责任等不同于一般民事行为的内容,从而达到促进商事交易和维
持商事秩序的目的。

此外,商事行为与一般民事行为的差别还体现在现代商法深化了商事行为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所需承担的包括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在内的多种责任,以及商法坚持的外观主义原则和公法化倾向对商行为意思自治的限制等诸多方面。

(三)促进商事交易
正如恩格斯指出,“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

但是,它们又都相互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

”[10]商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而商法的形成、发展和完善又反过来为商品经济服务。

商法规范通过保护商事利益、规范商业行为,保障交易迅捷,维护交易安全等作用和手段,既为商业发展保驾护航,又对商事交易起到鼓励和促进作用。

具体表现为:首先,使商事主体从事商业活动中所获得的利益得到法律保障,促进了资本的扩大和循环,从根本上为商事活动的繁荣和发达注入无穷动力;其次,商事规则使得商行为有序进行,商事秩序的建立和完善是对商业自由进行基本前提条件;第三,商法规则适应了商事交易简便性和迅捷性的需要,如权利证券化;、程序简易化、契约定型化、短期时效等制度极大地方便了商事交易活动;第四,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市场化、社会化、制度化、普遍化,它在本质上是权利经济,内在地需要法治[11]。

而商法是最直接反映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12]。

第五,随着国际经济交往范围的扩大和程度的不断加深,国际商法已大量出现并促使商事交易区域化和国际化。

综上,商法的内在价值或功用,在于规范商主体的设立及其行为,
保护商事利益,保障商事活动中的良好秩序,促进商事交易,及时给予遭遇商事违约和商事侵权者法律救济,从而最终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上述价值只能体现于商事法律领域,是一般民法规范不具备或难以实现的特殊功用。

二、商法的外在价值
商法的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简称商法的外在价值,是外部主体对商法功用的预期、评判、认知中所形成的主观评价和价值追求。

由于法的价值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相对性和绝对性的统一,加上人类永远具有对公平、自由、正义、效率、安全、秩序等价值的无限追求,对于一门具体的部门未能应将哪些价值作为首要的选择,必然难以有统一的结论和答案。

就商法的价值取向而言,笔者以为,除了一般法的价值,如秩序、正义等之外,商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应为效益、安全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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