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价值和营利性理念
论商法的价值理念

论商法的价值理念
■张昊 远 张 萍 宁 波大 学法 学院
要: 商 法 的 价 值 理 念 以 法 的 价 值 理 论 为 依 据 , 包括 正
3 . 合理制动网站推广方案 中小企业在进行 网络营销的过程中对其认识 比较单一 ,在
完成企业 网站的建设过程之后 ,缺少必要 的推广方 案 ,后者制 定 的推广方案效果不明显 。从而造成企 业的网络 营销 活动效果 甚微 。中小企业要开展制定合理的 网站推广方案 ,才能够 帮助 帮助企业 网站获得足够 的网络访问流量 ,转化成更多的交 易行 为 。 目前 网站推广 的方式主要包括搜索引擎竞价排名 ,博客营 销 ,广告营销等几种方式 。
学 者卓 泽 渊认 为 ,法 的价值 是 法律 作 为 客 体对 主 体人 的意
义 ,是 法律对 于人的需要 和满足 。
过 自助的方式完成交易活动 ,这也要求企业有公平合理 的交易 平台保护供客户的利益安全 ,并可以让 客户在网上实现简便可
因此 ,作 为商法 的价值 ,无疑 在其发 展与成熟 的过 程 中
之所 以能 适应 各种 不 同的社 会体 制 以顺 应时 代 的发展 要求 , 其 内在核心动 力也是 建立在 商法 的基本价 值之上 。本文 以商 法 的主要价值 理念 为探讨对 象 ,试 对商法 的价值 加 以分 析和
思考 。
一
( 2)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是搜 索引擎服务商为企业提供 的
开放式 网站推广服务 ,它通过 对企业 网站 的在关键词搜索结果
的排名提高用户对相关信息的关注度和访 问量 。中小企业可 以
更具 自己的经济能力和发展需要 ,购买 企业 网站对应关键词搜 索结构 排名 中的位置 ,从 而提高企业 网站 的关注度 和访 问量 , 提高企业在 网络市场的认 知度 和交易额 。
我国商法的基本理念

我国商法的基本理念作者:高宁村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1期摘要商法的基本理念是对商法的内在本质与客观规律的理性认识、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是商法在调整商事实践活动中所必须达到的目标。
然而,由于我国历史背景和经济政策的影响,我国商法基础理论的发展较为落后,商法的基本理念也不够清晰和具体。
本文从保护营利、私法自治、经营自由、加重责任这四个方面去阐述我国商法所应具备的基本理念,并为构建我国商法的基本理念做一些实质性的思考。
关键词商法理念保护营利加重责任作者简介:高宁村,西北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99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009-02理念,是人类对某一客观事物或现象的内核及其外在所作的理性思考,是人类在分析、总结世间万物以后所得出的理性结论,也是人类赋予某些客观存在的灵魂与基调。
结合上述两种对理念的认识,商法的理念可以理解为是统帅商法精神和商法基本原则的灵魂,是构建商法价值体系的基石。
与其他商事法律制度发达的国家不同,我国商法的发展历程一直较为曲折。
从古至今,重农抑商的政策使人们对商事交易、对营利行为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对从商也较为抵触。
而从建国以后到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又推行计划经济制度,这使得商法成长的空间变得更为局限。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提出了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构想,并为此制定了详细的实施计划。
要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制定出与经济发展进度相配套的商事法律制度。
而要制定先进的商事法律制度就离不开先进商法理念的引导。
一、保护营利商事活动就其本质而言是资本的营利性活动。
营利性是商事交易最重要的特性,同时它也是建构商法规则的基础。
由于我国历史上曾长期奉行“重农抑商”的经济发展政策和“重义轻利”的思想行为准则,使得营利调节机制在我国一直处于被抑制的状态,整个社会对营利行为模式的认识和观念也被严重扭曲。
论商法的价值

论商法的价值【摘要】商法作为商业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规范、保护、调整和促进作用。
商法的规范作用能够约束商业主体的行为,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商法的保护作用可以保障商业交易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商法的调整作用能够调节市场关系,维护经济稳定。
商法的促进作用可以激励企业发展,推动经济繁荣。
商法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是适应社会经济变革的需要,以满足商业社会的发展需求。
商法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不仅推动商业社会持续发展,还为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法治保障。
【关键词】商法、商业社会、经济发展、规范作用、保护作用、调整作用、促进作用、发展趋势、现代社会、完善与发展、持续推动作用。
1. 引言1.1 商法对商业社会的重要性商法对商业社会的重要性在现代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商法的存在和实施,能够帮助规范商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商业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商法通过制定各种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商业活动中各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市场竞争的规则,防范和打击商业犯罪等,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商法的实施也促进了商业合作的互信和发展,为商业社会的繁荣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商法对商业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商业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业活动的基石和保障。
只有在良好的商法环境下,商业社会才能稳健发展,各方当事人才能在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下进行合作和竞争,才能真正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繁荣。
商法对商业社会的重要性无可替代,其作用必不可少。
1.2 商法的定义商法是指规范商业行为的法律制度,是商业社会中的基本法律规范体系。
商法规定了商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商法的内容涵盖了商业合同、商事代理、公司法、商标法、竞争法等领域。
商法的核心原则包括诚实信用、自由竞争、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利益等。
商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商业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论商法的营利性

论商法的营利性营利性是商法的本质特征,也是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市场主体从事市场行为,其实质在于营利,这一事实已被各国商法所确认并予以保护,保障营利是商法的核心任务,从这一角度而言,商法也可称为“营利法”。
崇尚营利既是我国商法最重要的理念,也是商法区别于民法的重要特点之一,研究商法的营利性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商法的本质和价值,以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营利性——商法的本质、特性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商,就其本质而言是资本的营利活动。
营利之所以成为商法的本质,是因为商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就是商事主体的商活动,而一切商活动的根本目的就在于追求营利。
离开对营利的追求,任何行为都不能被称之为商行为。
所以,追求营利是一切商活动的起点,同时也是其终点,任何限制商事主体合法营利的举措都是与市场经济规律相悖的。
商法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法律,它是以规定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为己任,而这些规定的本质集中的表现为规范营利性的行为。
因此,商法从它诞生那天起就打上了谋利、求赢、趣事的特性,反映了“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的经济现象。
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其直接的和主要目的就在于营利,这是为各国商法所确认的一项基本原则。
商法是保护正当营利性活动的法律,营利是商人据以从事经营活动的终极目的,是商人的根本价值追求,是商法调整的市场经济的价值基础,也是评判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是否合乎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的标准。
营利性是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得经济的特征,在商法中是商法对商品经济的客观反映,商事的营利性就是商事主体在进行商行为时具有营利性的特征。
商法从产生发展至今,一直是以营利性为本质特征,以营利为追求目标。
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这是学者们的普遍观点,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和商业贸易。
11世纪之后,伴随着农业的发展,商品贸易逐渐在欧洲逐渐发展起来,它一方面推动了商业城市的建立,另一方面推动了海上贸易的发达。
于此同时调整商业活动的成文法和习惯法相继出现,商法随之产生。
浅析商法的营利性

二 商法 的营利 性 与法 的价值
效率 , 称效 益 , 指社 会或者 个人 给 也 是 予一定的 ( 劳动 、资源等)投入而获得收益 最大化的比率。 效益与效率最大化是现代社 会所追求的目标 , 效率也是现代社会的法律 制度所追求的价值 , 商法的营利性正是体现 了法对 效率 的追求 。 商法的效率价值 是商法 的 目标价值。 有时候 , 商法所追求的效益价值与其他价值 会发生冲突,引起商法的价值冲突 , 例如法 的平等价值与效率价值之间的冲突 。 有时为 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法律会向弱势一方 的利益倾斜 ,导致商法的效率价值受损。 法 的价 值 之 间存 在 的 冲 突 给立 法 、 执 法和司法带来了许多难题 , 这必然促使法律 在制定的过程 中作出相对合理的价值选择。 与民法相比, 商法更多地强敌效率优先 , 所 以, 效率是商法在其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应 当指向的目标。 效率价值和原则将影响着商 法的建立和发展 , 商法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 又 反过 来促 进效 率 价值 的实 现 。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商法是 以追求效 率为价值目标的 , 但效率不是商法唯一的追 求 目标。 社会事务和社会生活中毕竟不是只 有如何积累财富、 提高发展的速度和效率这 些 问题 , 还要 兼顾 一般 人 的利 益 , 护市 场 维 的秩 序 ,保护 社会 公众 的 利益 。所 以商法不 能绝对地强调效率的价值, 也应重视其他的 法律 价值 。在 传统 观念 中 , 律 常常 被视为 法
了规范商品贸易市场而制定出一系列具有约 束力的行为规则 , 归根结底就是为了更好地 营 利。 法的 沿革 就是 随着 时代 的发 展和 条 商 件的变化, 了更好地保障商人的营利,社 为 会经济生活对商法的进一步调整。 保 障营 利是 商法 诸 多特 征 中最基 本 的 , 商法的其它特征如 同源性、 技术性、 兼容性、 国际f 生等特 征 , 直接 或 间接 的归 因于商 法 都 的营 利性 特征 。以商法 的 际性 为例 , 存 其 在的合理『就可以从商法的营利性中推导出 生 来 。我们 部知 道 ,异地之 间的商 业 贸易存 在 是社 会达 到其 公平 正义 目 很大 差异 , 种差 异往 往有 利可 图 。通过 在 公平 正义 的化 身 , 这 异地 合理 分 配 资源 ,往 往带 来 丰厚 的 利 润。 标的手段 , 甚至可 以说 , 正义与公平本身就 我们应该尽量 商事 主体基 于 寻求 营利 之 目的 , 必然 会捕 捉 包含了对效率的追求。所以,
论商法的价值

论商法的价值【摘要】商法的价值包括内在客观功用价值和外在主观评价价值。
内在价值是指保护商事利益、规范商事行为和促进商事交易,外在价值主要包括效益、安全和公平。
研究商法的价值不仅有助于认识商法的社会功能和进行立法价值选择,也是判定商法相对独立于民法部门的重要依据。
;人们在使用“价值”一词时,根据具体的语言环境背景,有两种意义指向:客观指向和主观指向。
客观意义上的价值,是客观事物和具有某种与我们的兴趣、爱好、欲求或需要相洽以至受我们珍视的性状属性或作用。
主观指向意义上的价值是以主体需要为出发点的价值,即某事物应当具有某种属性[1]。
前者可以称为该事物的内在客观功用价值,后者则可视作其外在主观评判价值。
作为法学理论上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价值是20世纪80年代从西方法学作品中引进的。
此后一直受到法学理论界特别是法理学和法哲学研究领域的特别关注,并成为其知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学者们对法律价值研究不断地系统和深化,不少学者也认为,法律价值不仅是法理学和法哲学研究的对象,也是部门法学需要着力探讨的课题[2]。
这恰好印证了美国法学家庞德的看法,“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或现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3]。
尽管在研究方法上,不少人力主效仿韦伯的价值中立(value;neutrality)原则,要求将价值判断与经验研究作严格区分,但这并不足以排斥法学研究中的价值分析与价值判断。
法律作为一种在现代社会中日益占据统治地位的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从其产生之初即为满足个人、群体和社会对秩序、正义、利益、安全、效率等的多种需要,不可避免地与人们的主观倾向和立法价值取向有着密切的关联。
正因为如此,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诸多法学派别中,秩序、正义等法的价值等好似一个永恒的话题。
在部门法研究上,研究各个部门法独特价值的意义在于:第一,确立部门法对于现实社会的独特作用或功能,从而使部门法得以与其它法律部门相区分的依据和为立法者所认可;第二,当部门法所追求的多重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立法者应当作何种价值取向选择。
商法营利性理念

浅析商法的营利性理念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1-114-01摘要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营利经济。
营利的价值追求是商法的基本特征和商人的基本理念,自然而然,崇尚营利就成为商法的基本理念,而且是商法理念的首要因素。
关键词商法商人效率盈利性从商法产生至今关于商法理念的探讨从未中断,不过就一些理念人们已经达成了共识比如说:利益至上、权利互惠、契约自由等等,本文将对商法利益至上的理念作简要的分析。
拉丁语中有一句格言: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
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曾说过“商法是基于个人主义的私法本质,为那些精于识别自己的利益并且毫无顾忌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极端自私和聪明的人而设计的。
商法规范的主体,是以个人主义的典型商人为形象,根据商人纯粹追逐利润和自私自利的特性而刻画的。
”商事活动与商事实践有着超乎寻常的紧密联系,商法的这种实践性特征又决定了商法更注重自身实践的积累,而非仅仅继承前人成果。
但是,由于商品经济条件下商事活动受着某种共同规律的支配,不同时代的经济活动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有人说商法的历史就是”一个不断再现的过程”。
在这不断再现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商法是调节商人利益的法律,商法具有追逐利益的本质。
一、商法的本质要求——营利商法是商人的特别私法。
商事法律关系是商法的调整对象,有时仅将其称为商,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主要有商事组织关系、商事交易关系、商事代理关系、商事自律关系和商事监管关系等五种类型,商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就是商事主体的商活动,“商业适应了人类追求冒险与喜爱盈利的本性,在本至上是具有传染性的” ,而一切商活动的根本目的就在于追求营利。
离开对利益的追求,任何行为都不能被称之为商行为。
所以,追求营利是一切商活动的起点,同时也是其终点,任何限制商事主体合法营利的举措都是与市场经济规律相悖的。
商法的主体是商人——至于是从主观主义体系还是客观主义体系来界定商人在这里本文将不作具体探讨。
论述商法的基本理念

论述商法的基本理念摘要: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商法的现代理念的主要内涵是:营利为本、促进便捷,保障安全、维护公平。
商法的现代理念有利于构建现代商法理论和商法制度,有利于推进商事实践。
关键词:效益至上意思自治诚实信用;一、引言“商法”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也不尽相同。
一般意义上,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以商法为名称的制定的商法典,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规则,在法律体系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商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极大的促进和完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将积极的转变人们的法制观念、价值观念、思想观念,将建立起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观念、新思维、推动全社会信用观念的形成、将对中国长久的开放、中国走向世界、中国法制与国际法律接轨产生非常重要的推动力。
[1]商法的理念,从哲学上看是对于商法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
在一定意义上商法的精神和商法的理念是相通的。
商法的现代化,关键的是立足于实践基础上的商法理念的现代化,没有现代化的商法理念,就没有现代化的商法。
商法的理念决定商法的品位和档次,影响商法的价值和效果。
商法的理念的现代化对于构建现代化的商法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商法的现代理念的基础1 、商法的理念立足于市场交易实践存在决定意识,商法的现代理念必须立足于市场交易实践。
现代商法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行为准则。
拉丁语中有一格言:“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要求市场主体以及市场主体的各种经济行为都应在法律规定的秩序中进行活动,受法律的规范和制约。
市场经济要求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做到有序、安全、高效、公正,这就必须要求所有市场行为均建立在共同的市场规则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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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价值和营利性理念[摘要]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权利经济,更是效益经济。
效益经济在商法中就体现在商人追求营利这一点上。
本文探讨了营利性是商法的本质,价值追求和基本理念,对商法中有关保护商人营利的制度作了简单介绍。
[关键词] 商法价值;营利性;商法理念从商法的起源,到现代商事法的发展这么一个过程看,商法是以效率、公平和安全为其价值观。
效率与公平、安全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联。
在商法上,解决价值冲突的核心原则是以效率为先导,兼顾公平与安全,构建价值理论体系。
一、商法的效率价值学者们普遍认为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自 11 世纪之后,伴随着农业发展,商品贸易在欧洲逐渐繁荣起来,它既推动了商业城市的建立,又推动了海上贸易的发达,因此,调整商业活动的成文法与习惯法也应运而生。
在此过程发展起来的商法,无论在当时有着怎样的法律渊源,其直接和根本的目的都在于尽可能用少量的人资财物来谋求最大的利益,说到底就是能更好的赚取钱财。
商的目的是营利,而商事效率即为营利在法律价值的表现形式。
对于商主体来说,在降低成本以及提高业务效率方面,是他们最先要考虑的问题。
这是商法所追求的主体利益,而对于社会利益,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来校正和限制某些商事行为,进行调节和保护商事行为和利益。
平衡好主体利益与社会利益才会使得企业的效率提高,对社会也是一种好的状态。
具体而言,商法的效率价值影响了商事自治这一商法原则。
对于商主体来说,尽可能地免除一切不必要的手续、限制和干预,使交易者以充分的自由空间。
给予越多的自治权利,他就能越好的经营企业,也就能更多的获取盈利,获利越多,效率也会更高。
因此,现代商事立法大量采用任意性规范和弹性规则,就是体现了这样一种思想:法律给予交易者必要的提示和指导,而具体交易条件和交易形式由他们自己决定。
商事仲裁制度也是商法效率价值的延伸。
商人们常常愿意将他们的商事纠纷提交仲裁,对于商人们来说,仲裁的最大好处就在于可以迅速了结纠纷,减少诉讼成本和机会成本的损失。
解决公平和安全的前提条件是效率问题,有了持久和稳固的效率,才能在促进个体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利益,没有解决好效率问题,即使公平问题得到解决,也是处于"贫困中的公平"状态中最终还是无法解决社会不公平的问题。
[1]二、商法的公平价值商以营利为目的,但公平与安全是不能忽视的,营利行为不能损害公平与安全。
公平在商法的价值观来说,倒不如说是商事交易的社会属性。
每一个商主体在商事活动中都以求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交易,不公平、不正当、不诚实行为给交易各方都带来一定的损害。
公正合理地分配利益和给予救济是为公平的含义。
正如博登海默所说的"一个法律制度若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那么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
"所以在商法上,公平的价值追求主要是指商事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等,不论哪一方的权利受到侵害,都能得到公正救济。
商法促进公平的一个表现为商事交易主体地位平等。
在交易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享有法律上的特权。
地位平等是实现交易公平的前提,是现代商品经济客观规律的反映。
设立商主体的过程是财产权资本化的过程,也是资本人格化的过程。
有一定量的财产才能转变为资本,才能从事商事活动,也就是经营。
那么商主体在经营上也需要平等的地位。
目的是为了更好的经营。
如商事账簿制度,是商人依商法制作的反映其经营活动、财产状况的簿册。
商事账簿制作的意义在于对于设立者而言,可以了解自身的营业情况、财产状况并,以此作为计算盈余、分配利润的依据,同时通过对商事账簿的分析,及时做出或调整经营决策和战略依据;对于交易相对人而言,是了解对方重要的经营状况、资信能力,并据此对该商主体的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做出判断,并以为交易的凭据,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商法关于信用维护的规则主要分为四类:企业资金确保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受托[1]人义务规则和严格责任规则。
三、商法的安全价值商法对于安全价值给予特别的关注,这是由三个因素来决定的。
其一,是商法的效率价值追求不可避免的产物,商事主体从事商事交易,目的是为了营利,除了通过简便、迅捷等方式交易之外,随着交易手段的日益复杂,交易标的的日益巨大,交易频率的日益加快,交易范围的日益扩大,交易风险增加,交易的安全性便也愈益突出与重要;其二,现代各国对私法领域的自由主义感到担忧,倾向于私法公法化,为的是关注社会公益,以便维护社会安全;其三,商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往往会形成其特有的商业秘密,必然需要通过一定措施确保商业秘密不致泄露。
然而,商事交易行为会直接影响到交易相对人甚至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为维护交易安全,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使交易相对人或社会公众获得交易对方的情况,交易的内容的相关信息。
安全价值在商法的主要体现为:(1)在商事交易活动中,交易各方负有义务充分提示交易内容,并将交易活动的进展和变更情况及时通知对方,以便相对人或第三人安全、及时地知晓交易实情。
(2)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或经变更形成具有非规范性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的商主体。
投资者只有在完全具备这些实质条件时,才能成为商事活动中合格的交易主体。
(3)通过对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式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等法律规制,通过法律的积极干预确保交易的安全。
(4)强制信息披露规则。
这点在证券交易中尤为重要,虽然证券投资是风险投资,但是投资者的风险应该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否则将会打击投资热情,动摇资本市场,影响经济的发展。
合理的投资风险首先意味着投资者是在充分掌握与证券价值相关的信息后作出的投资决定。
[2]四、商法的营利性“商法是基于个人主义的私法本质,为那些精于识别自己的利益并且毫无顾忌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极端自私和聪明的人而设计的。
商法规范的主体,是以个人主义的典型商人为形象,根据商人纯粹追逐利润和自私自利的特性而刻画的。
”从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的这段话我们可以看出,商法是规范商人营利的法律。
商法崇尚营利的理念早已源远流长,扎根于社会经济生活中了。
崇尚营利是我国商法理念之最重要的因素。
(一)、营利——商法之本质和价值取向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商,就其本质而言是资本的营利活动。
营利之所以成为商法的本质,是因为商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就是商事主体的商活动,而一切商活动的根本目的就在于追求营利。
离开对营利的追求,任何行为都不能被称之为商行为。
所以,追求营利是一切商活动的起点,同时也是其终点,任何限制商事主体合法营利的举措都是与市场经济规律相悖的。
明确商的本质后,我们才能进一步认识商法中商人、商行为的确切内涵:所谓商人,不过是资本的人格化的化身;而商行为,也不过是资本的谋利性的活动而已。
作为商事主体,通常指商人。
[3]与普通民事主体不同的是:商人最主要的特征在于他的营利性。
因为商人是经济人,能够清醒地计算,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且有创造性,能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人们所扮演的经济角色不过是经济关系的人格化,人们是作[2]梁秀超.论公司的社会责任[J].中国商贸,2010,( 1).[3]为这种关系的承担者而彼此对立着。
”营利性是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取得经济利益的特性。
商事主体从事商事交易的最终目标是追求效益的最大化。
从商的本质特征以及商人的价值理念来看,追求利润是商法的基本精神,但“商法的营利性并不表现为指引人们如何去营利,而是在于以法律制度规范商主体的营利行为,调整商法关系,保证正当合法营利目的的实现。
商法的效益价值是商法的目标价值,是统率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的终极价值。
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是对具有对立性的价值,解决两者间冲突的有效途径是寻求更高阶位的价值来调协。
商法的效益价值就是这一协调者。
审视商法的法律效益,定性上来分析,其侧重点清晰,有利于交易秩序的优化,交易安全的实现,进而更加方便、快捷的达到其营利的目标。
从定量上分析,商法制度的设计体现了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为交易成本的降低、商事交易尽可能成功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所以,商法本身效益至上的立法价值取向决定了其着眼点在于营利,尽可能地实现营利。
[4]商法有买卖,民法也有买卖。
然而,商法法律效益的偏重点是经济效益,其买是为了卖,而卖是为了获取利润;其卖是为了买,而买也是为了获取利润。
正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张国键先生所言:“商事法与民法,虽同为规定关于国民经济生活之法律,有其共同之原理,论其性质,两者颇不相同。
盖商事法所规定者,乃在于维护个人或团体之营利,民法所规定者,则偏重于保护一般社会公众之利益。
”(二)、营利——商法理念之关键因素崇尚营利的商法理念来源于商品交换价值规律。
追求营利是市场主体的最重要的权利。
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营利经济。
营利的价值追求是商法的基本特征和商人的基本理念,自然而然,崇尚营利就成为商法的基本理念,而且是商法理念的首要因素。
商法的营利性并不表现为指导人们如何去营利,而在于以法律制度构造自身营利的有机统一体,或者以法律制度来规范商事主体的营利行为,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保障正当合法营利目的的实现。
崇尚营利的商法理念是对商人获利心理和商业动力机制的法律肯定,体现着商法在增加社会财富、发展生产力中的基本社会功能和价值追求。
市场主体从事市场行为(商行为),其实质在于营利,这一事实已被各国商法所确认并予以保护。
我国也不例外,规定了各种制度以保护营利的实现。
1、确认商法的营利性商法是以促进和保护市场交易中的利益实现为宗旨的,其本质属性是营利性。
营利行为自始至终是市场行为的源泉,营利最大化是一切市场主体追求的共同目标。
就以公司法为例:公司发起人之所以创设公司,旨在营利,公司之所以从事营业活动,为了营利,股东之所以购买股票,还是为了营利。
正由于市场交易具有营利性,才使市场主体敢于冒险和富有创造精神,市场交易才呈现灵活多样、繁荣不息。
这是市场交易价值规律在商法中的客观反映,商法应当实事求是地予以确认它的营利性。
确认了商法的营利性,市场经济就具有了持久的动力。
2、保护商法的营利性在确认商法具有营利性后,就必须保障商法的营利性得到实现。
我国单行商事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均从不同方面的规定,保护商法的营利性。
正因为有商法对市场主体的利润追求的多方面保护,才会有今天繁荣的市场经济。
保护商法的营利性,是完善商法的一个重要条件。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市场主体从事市场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但营利目的不是市场主体从事市场行为的唯一目的。
我们在确认和保护营利性原则前[4]提下,还要强化市场主体的社会责任,避免由于过分强调市场交易的营利性而破坏市场的信用关系、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