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价值
论法的价值

从理论法学到应用法学,有大量文献涉及法的价值问题,法的价值在法律制度的构成中有重要作用。
正因其重要性,对法的价值的讨论在不断进行,我也对此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法的价值的基本含义价值有两类,像其他许多基本概念一样,价值的概念是非常含糊、多义的。
在《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价值被区分为工具价值和固有价值。
赵汀阳先生将价值分析为两个类型:(1)关系型。
在关系型中某一事物是有价值的,当且仅当满足某种主观需求或约定规范;(2)自足型。
在自足型中,某一事物是有价值的,当且仅当它能够实现其自身的目的。
关系型价值是工具价值,自足型价值是固有价值。
几乎所有永恒性的价值都属于自足型价值、固有价值。
利用规范去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们的有价值的生活,只有当规范服务于有价值的生活时才具有价值。
把对一般价值的认识应用在法的价值研究中,可以这样认为:法律作为人类活动的产物,它的价值问题旨在弄清法的存在目的或使命。
因此,法的价值问题属于固有价值、自足型价值,表明法律意味着什么。
只有当法能够实现这些目的时,法才是有价值的;同时,法的价值还是法存在的功能和用途。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正义、自由、平等、秩序、利益、安全、效用、公共福利都是法的价值,因为它们表明了法的存在目的或使命。
尽管这些概念本身还有待说明、填充、赋予内容,且其内容都是具体的、历史的。
也有人认为“法的价值”的含义可以指“法促进哪些价值”,或者说是,法所促进并维护的目的和目标,比如公正。
其实,法如果能够促进这些目标的实现,是因为法律自身具有这些价值,否则,它没有办法实现这些目标。
在法的诸多价值外延中,正义、平等、自由分别强调了个体、相对主体、群体的各自侧重点,并且相互支持。
正义是群体追求的目的,是保证绝大多数主体都享有法律权利,同时兼顾少数人的特别要求;公正是相对主体(国家、法人、其它组织、个体)之间追求的目的,目的是保证相对主体都实现最大自由;自由则是个体所追求的目的。
论法的正义价值

论法的正义价值论法的正义价值论法的正义价值摘要:正义是人类普遍公认的崇高价值,因此当然也是现代法律追求的目标。
正义强调的是社会生活中主体的平等和公正。
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
正义问题不单纯是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有很强实践意义的问题。
有鉴于此,本文将从法的正义价值的含义,实现意义,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以及在我国现阶段,法的正义价值实现的阻却因素:法的正义被滥用、监督体制不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等方面来具体阐述法的正义价值。
而要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强化依法治国的观念,则必须加强法制教育,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实现立法正义、执法正义、司法正义、守法正义和法律监督正义。
关键词:正义,价值,阻碍因素,意义作用,实现途径Of law and justice valueAbstract:Justice is generally accepted high value, so of course, the target of modern law. Justice was the social life of equality and justice. Justice is fundamental standards of the law. Justice was not purely a theoretical question; it is a very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n this connection, the article from the law of value of justice, sense of purpose and in our country atpresent, the value of justice of the resistance is the main factors; the act was abused and supervision of the justice system does not improve, civil law was not as description of the law to justice. To the present law to justice and improv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value concepts,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legal education and to improve the citizens of the law, justice, law enforcement with justic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justice, the law to justice, Justice and legal supervision.Key words: Justice, value, Hurdle, Significance role, Achieve way目录摘要 (Ⅰ)关键词 (Ⅰ)Abstract (Ⅰ)Key words (Ⅰ)目录 (Ⅱ)引言 (1)1 法的正义价值的含义 (1)1.1正义的词源 (1)1.2伦理学、政治学上正义的基本范畴 (1)1.3法的正义价值是如何产生的 (2)2法的正义价值实现的阻却因素及实现意义作用 (2)2.1法的正义价值实现的阻却因素 (2)2.2法的正义价值实现意义 (3)2.3法的正义价值实现作用 (4)3法的正义价值实现的基本途径 (5)(1)树立法制观念 (5)(2)实现立法正义 (6)(3)实现执法正义 (7)(4)实现司法正义 (7)(5)实现守法正义 (8)(6)实现监督正义 (8)结束语 (9)参考文献 (10)致谢 (10)引言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法律也随之不断完善,人们对法律价值的认识更为深入。
论法的价值

论法的价值发表日期: 2008-04-18 17:37:51 阅读次数: 1133论法的价值王明yi315315@法的价值,有不同的含义,有的认为是法促进价值,有的认为是法的本身价值,有的认为是法的评价准则,我认为三者之间并不矛盾,只是在不同状态下的不同作用,法的价值实质是法追求目的。
因法的价值含义理解差异,一般认为法的价值包含自由、公平、正义、利益、秩序、民主等等,对比概念,从中可以发现自由、公平、正义作为一组概念,能够直接反映法的追求目的,是第一表征量,利益、秩序、民主是第二表征量,自由、公平、正义的实现,必然调整利益,秩序井然,实现民主政治。
自由、公平、正义三者之间的比较,我认为自由是第一要素,是个体追求的目的,是公平、正义实现的最终目的,人人享受充分自由,是人类的共同梦想,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的自由王国,还是西方社会倡导自由、民主,都认为享有自由是人的固有权利和梦想。
公平是相对主体(国家、法人、其它组织、个体)之间追求的目的,目的是保证相对主体都实现最大自由。
正义是群体追求的目的,是保证绝大多数主体都享有自由,同时兼顾少数人的特别要求。
自由、公平、正义分别强调了个体、相对主体、群体的各自侧重点,并且相互支持,用自由、公平、正义一组概念表述法的价值比较完整。
公正是公平正义。
我对法的价值的理解,源于我对法理的认识和多年生活、诉讼经历,逐步总结而来,并且与下述文献所体现精神相吻合。
依据《世界人权宣言》全部条款所确定的人的自由和权利,特别是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进一步确认自由与公正、正义关系。
1948年联大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被认为是“所有人民、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
”。
依据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全部条款,特别是序言第四段所述“确认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确立自由的地位。
谈谈法的价值

谈谈法的价值法律价值作为主体与法律之间特定关系的范畴,标志着法律所追求的一定目标,它包含着人们的需要和理想成分。
因而,法律价值内容具有比较浓厚得的道德色彩,即具有伦理性。
一、法的价值释义人们对于法律问题的认识与审视,大致可以包括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是对法律问题进行符合其本来面目的反映和描述,这种认识也可以称为事实性认识;二是人们必须从自身的需要出发,来衡量法律的存在与人的关系以及对人的价值和意义,这就是价值性认识。
将价值问题引入法学领域,不仅是人们对法律认识的深化,更为主要的,则是以人作为价值的主体,来对法律制度进行批判性的认识,从而有利于提高法律与人们生存、需要的关联度。
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含义可以因如下三种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
第一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
例如,人权、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在现代社会是备受重视的基本价值。
这些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可以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
第二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在许多法学著作中,法的价值问题就是法律评价的标准问题。
例如,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把从评价标准的角度研究法律问题的法学理论称为“价值取向法哲学”,就是在价值评价标准意义上使用“法的价值”的概念。
第三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优良品质。
这种品质构成了从形式上区分“善法”与“恶法”的标准,也是有价值的。
如:法律应当具有公开性、稳定性、连续性、灵活性、明确性等。
此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可称之为法的“形式价值”。
必须明确的是,“价值评价标准”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形式价值”意义上的“法的价值”,都是以“目的价值”意义上的“法的价值”为基础和原点的。
换一句话说,假如离开了“法的目的价值”,无论是“法的价值评价标准”还是“法的形式价值”都不可能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
论法的基本价值的排序

论法的基本价值的排序摘要:法的基本价值是有序排列的,排列层次应以自由、公平正义、秩序和效益顺序为宜。
从应然的角度来说,这四种基本价值在法价值中的地位依照前述所列依次递减。
当法价值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方式与原则也应依照前述在先的价值排序优先予以考虑适用。
关键词:法的价值;排序;位阶;秩序;效益法的价值问题在法学理论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人类的每一个法律实践和法律认知都无不以一定的法价值追求作为其基础和动因。
“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
”法价值问题可以说是法学理论中最艰深、最困难复杂的问题,以致于法理学家佩雷尔曼曾说:法律基本上是关于各种价值的讨论,所有其他都是技术问题。
关注价值问题就不得不对基本价值进行探讨,“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
”对于法的基本价值,古今中外的法学家们有着不同的认识。
彼得·斯坦和约翰·香德认为:秩序、公平、个人自由,“这是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
”这种观点现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
但笔者认为除此之外效益也应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
因为法作为社会的基本调控手段,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本离不开对法效益的追求。
对于法的基本价值,笔者认为应是:自由、公平正义、秩序和效益。
这些法的基本价值是人类实践的结晶,反映了人们最基本的法律追求。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上述法的基本价值地位上是否有主次之分?这直接涉及到法价值间冲突时的解决方式。
任何人的法的价值观都会因各种因素的制约而有所差异。
但法基本价值的结构却是有一定的层次性与趋向性的,这四种基本价值是有序排列的,并非无章可循;从应然角度来说,这四种基本价值在法价值中的地位依照前述所列顺序(即:自由、公平正义、秩序和效益)依次递减。
当法价值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方式与原则也应依照前述在先的价值排序优先予以考虑适用。
论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法作为我们人类社会生活重要内容,与我们息息相关。
从奴隶社会法的产生,到现代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发达,法始终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按照哲学的一般说法,所谓价值,就是在人的实践-认识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以主体为尺度的一种客观的主客体关系,是客体的存在、性质及其运动是否与主体本性、目的和需要相一致、相适合、相接近的关系。
由此可见,价值体现着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
也表征着作为价值主体而言的人的主体性意识,同时也代表着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契合程度。
法的价值就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类(主体)所重视、珍视的属性和作用。
法的价值这一概念包涵以下含义:(一)法的价值既然属于价值的一种,它同样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说,它是由人对作为客体的法律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法的价值不是以人受制于法律,而是以人作为法律的主体这一关系得以存在的。
法律无论其内容或者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这是法的价值概念存在的基础;(二)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
也就是说,法的价值意味着它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代表着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追求。
即表现为对人类有用的部分;(三)法的价值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还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法的价值的研究当然应当以实然法为基础,即正在起作用的法已经体现出了哪些价值。
同时法的价值的研究不能以实然法为限,它还必须采用价值分析、价值判断的方法,去探寻怎样更好符合人们需要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探寻应然法价值不能脱离社会客观实际和法的自身缺陷等因素,也就是说,法的价值是有限的。
虽然法的价值和法的作用(社会作用)、法的目的等概念不完全等同,但是它们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在有些情况下甚至意义是一样的。
好比食物对于人们的价值和作用。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一)秩序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是法的最根本的目的,是实现其他法的价值的基础。
论法的价值

杰出中青年法学家论坛 论法的价值卓泽渊内容提要 文章提出并论证了法的价值的定义、法的价值的属性、法的价值的存在形式和法的价值的意义。
认为,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法的价值具有属人性和社会性、客观性和主观性、应然性和实然性、特殊性和普遍性;法的价值有观念、理论和制度三种存在形式;法的价值是法的制定的必需,是法的实施的需求,是防止法的,是校正恶法的准则,是法的演进的动因。
关键词 法的价值 定义 属性 形式 意义“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
”①“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
”②对于法的价值或法律价值相关问题的研究由来已久,可以追溯到法学的产生和初步发展之中,在中国也是古已有之。
然而对于以法的价值或法律价值③为题目的专门化研究,在中国却只有不到20年的历程。
在这近20年的发展中,中国法学界对于法价值问题,从疏远到亲近,以至使之成为研究与关注的热点。
到目前为止,国内几乎所有的法理学著作无不将法的价值理论作为自己的重要内容来加以论述,并将其运用于教学之中。
各个部门法学几乎都开始了对于价值问题的关注,运用价值理论来认识本学科的问题,并期望从中得到更为深刻的理论解析或概括。
然而整个法学领域对于价值问题的了解与把握都还十分粗浅,有的方面甚至还存在着严重的误解。
为此,本文拟对法的价值的几个最基本的问题发表一些个人的心得,以引起对于有关问题的重视,以促进有关理论的深化与发展。
一、法的价值的定义法的价值有着多种定义。
不同的定义反映了不同学者对于法的价值的不同认识,也①②③对于“法的价值”和“法律价值”的语义差异,笔者将在后面的论述中予以论及。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作者致中文版前言》。
[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5页。
论法的六大基本价值

论法的六大基本价值一、引言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工具,不仅仅是一种规范行为的手段,更是一种文化、一种信仰。
法律的存在和运用,能够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进步。
因此,法律在现代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
本文将从六个方面探讨法律的基本价值。
二、保障人权人权是指人类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基本自由和权利。
法律作为保障人权的工具,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首先,法律通过制定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来确立公民权利和义务,明确国家机构和公民之间的关系。
其次,法律通过制定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等程序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并对侵犯公民权益者进行惩处。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对于弱势群体(如妇女、儿童等)特别保护措施,并且对于死刑等极端惩罚进行限制。
三、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秩序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职责之一。
法律通过制定相关法规来规范公民行为,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在这方面,法律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
首先,法律能够规范公民行为,提高社会文明素质,避免人们因为私欲而违反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
其次,法律能够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惩处,并且通过刑罚、罚款等方式对于犯罪行为进行制约,从而维护社会秩序。
最后,法律还能够通过制定各种政策和措施来解决社会问题,如禁毒、打击黑恶势力等。
四、促进经济发展经济发展是现代国家的重要目标之一。
法律作为经济活动的基本框架和保障机制,在促进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通过制定各种税收、财政、金融等政策来引导和促进经济发展。
其次,法律还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并且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制约,保障公平竞争。
最后,法律还规定了各种商业契约和合同,保障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五、促进文化发展文化是一个国家的软实力。
法律在保障文化发展方面也有着重要作用。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通过制定相关法规来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其次,法律还规范了文化市场秩序,并且对于侵犯版权等行为进行制约,保障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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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古今中外法学家理论研究不可回避的课题。
法的价值是法的灵魂和根基。
法律自被人类创设开始就是具有一定的价值的,是为了满足人类的某种特殊目的的有意义的活动。
千百年来,思想家们、法学家们从未停止过对法的价值的探索和思考。
罗斯科·庞德指出:“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
”一、法的多元化价值及法的价值冲突虽然古今中外众多法学家对法的价值有诸多的研究,但是因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国家、不同个体之间的价值追求是不同的,造就了法的价值的多元化。
至今,被广泛认可的法的价值有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公正等。
法的众多价值构成了一个多元化、多维度、多层次的价值体系,包括各种不同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准则。
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以及不同性质的法律之间,法的价值是各不相同的,即使是同属同一性质的法律,甚至是同一部法律,在不同的情形下亦会体现出各自不同的价值特征。
这种法的价值的不同表现形式或者说法在具体环境中体现出的不同的价值,就称之为法的价值冲突。
法的价值冲突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有时候表现的相当激烈。
最常见的法律的价值冲突表现为,“自由与平等的价值冲突”、“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冲突”等等,不能一一而尽。
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选择其一,必然意味着放弃另外一种价值。
当法的众多价值发生冲突时,究竟如何取舍,何种价值才是法的最高价值,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并没有统一的观点。
博登海默认为:“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
在这些价值中,较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
”霍布斯说:“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古希腊著名思想家苏格拉底认为,法是“正义”的化身,公民遵守法律就是“正义”。
笔者亦认为,法律所追求的最高价值是正义。
二、正义的界定什么是正义?古往今来的思想家有不同的定义。
正义一词在西方出现于古老的拉丁语justitia,由拉丁语中jus演化而来。
Jus是个多义词,有公正、公平、正直、法、权利等多种含义,后来发展成英语的justice一词,不但具有公平、公正、公道、合理、公理、正义等含义,还有法律解释、司法审判等含义。
可见,正义作为法的根本价值,从词源上就具有久远的传统。
关于正义的含义,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思想家有不同的理解。
博登海默认为:“正义具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①古希腊学者从理性的角度出发来认识正义。
柏拉图曾将正义定义为:“正义就是各行其事和各守本分的美德,就是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体的美德。
”到了近现代,英国的霍布斯以权力主义的观点对正义进行解释,他在《论公民》中说:“行为是否正义,这决定于主权者,合法的掌权者把一些事情作为正义的,从而指挥人们去做;而把一些事情作为不正义的,从而禁止它。
”英国法学家边沁从功利主义出发,以功利正义观反对自然法思想,他主张正义的标准应建立在功利上,即看对人的幸福或痛苦而定。
他认为,最大多数的人最大幸福就是判断是非的标准。
约翰·罗尔斯的正义学说,一般被称为“社会正义论”或“体制正义论”。
他在《正义论》一书中指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综上所述,诚如纯粹法学派凯尔森所言:“自古以来,什么是正义这一问题是永远存在的。
为了正义问题,不知有多少人流了宝贵的鲜血与痛苦的眼泪,不知有多少杰出思想家,从柏拉图到康德,绞尽了脑汁,可是现在和过去一样,问题依然未获解决。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正义的标准是历史的、变化的、多元的和相对的。
三、正义与法律的价值的关系(一)正义与秩序①[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38页。
秩序是人类社会中由社会规范调控所形成的有序状态。
只有建立符合社会需要的强制秩序,才能维持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
因此,为了建立和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人们不惜运用最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
法作为法治社会的最重要的社会规范,它以强制的、权威的方式明确了人类社会中诸如国家、政党、公民、法人等一系列社会角色的地位、职能以及权利、义务,使得各类主体在政治活动、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有据可依、有轨可循,从而使整个社会运行处于有序状态。
法能够以特定的方式建立和维护强有力的社会秩序,来满足人们社会生活的需要,这就是法的秩序价值。
秩序和正义是内在关联的,秩序是正义的基石。
在苏格拉底看来,“合法就是正义”,秩序就是正义的基石。
柏拉图的正义说也是以秩序价值为其核心内涵。
而马克思主义认为,秩序是一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
在法的价值体系中,秩序是实现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和前提,缺少秩序价值,就没有法的其他价值的存在。
但是,如果离开正义过分夸大秩序价值,就会导致专制,或者成为维护现状、反对变革与创新的托词。
(二)正义与自由自由是一个最让人激动和向往的理想目标。
追求自由是人类固有的本性,这种追求引领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所以,马克思说:“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
”所谓自由,是指人在社会允许的范围内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
这种自由的实现,显然需要得到社会的确认和保护,而法律则是社会确认和保护自由的最基本也是最有效的方式。
洛克指出:“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又智慧之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为了保护和扩大自由。
”马克思在法和自由的关系问题上,主张自由是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自由,法的价值就在于实现人的自由。
马克思说:“哪里的法律成为真正的法律,即实现了自由,哪里的法律就真正实现了人的自由。
”因此,法绝不会压制和否认自由,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当然,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自由的性质、范围也有所不同。
法的自由价值就在于法律的强制性可以保障人们的合法行为获得法律的认可,从而人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
在法的价值体系中,自由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正义题中应有之义。
黑格尔直接用自由来解释正义,他指出,“正义的真正概念就是我们所谓主观意义的自由”,“能给予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的法律即合乎正义”。
马克思也认为,自由是正义不可或缺的价值内涵,“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是正义所要求的”。
博登海默曾对此作出结论----自古典以来“整个法律和正义的哲学就是以自由观念为核心而建构起来的”。
可见自由对于法律价值体系以及对于正义的重要性。
(三)正义与平等平等是指人与人之间对等对待的社会关系,主要表现为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上的人与人的对等状态。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是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做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它表明人对人的社会关系或人的关系”,而且“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
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是与此完全不同的;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当然,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人们对平等有不同的要求。
而作为法的价值中的平等,其实质就是权利和义务的平等。
具体来说,就是要以法的形式(包括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同等设定与保护,努力实现公民在社会、政治、经济各个领域的实质平等,尽力消除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实现社会正义。
平等作为法的重要价值目标,在法的价值体系中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是正义的内在要求。
平等是自由的前提,是自由得以正常发展的保障,要实现真正的自由必须要有真正的平等。
而平等与正义更是密切相关,没有平等,正义就失去存在的依据。
任何法都只有以必要的平等为条件才能够主持正义、维护正义,成为正义的法,因此平等是衡量正义的具体标准和尺度,法或法的正义价值都离不开平等。
(四)正义与效率法的效率价值是指法律以规范的形式确定人们的行为规则,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提升社会效率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从而实现人们追求效率的价值目标。
在法的价值系统中,效率价值是其他价值目标的依归,同时对效率的追求又必须以正义为基础。
许多思想家不仅对效率价值的地位给予较多的关注,而且把效率当做正义的标准,用效率解释正义。
亚里士多德将效率与公共利益相联系,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密尔说,评价法是否正义要以公共福利和公共利益为标准。
而20世纪以来的法律经济学则是以效率定义正义的典型,其代表人物波斯纳认为,法的正义性必须以经济上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为基础,在一个资源稀缺的社会,浪费资源不可能获得正义的评价。
在他看来,所有法律活动和全部法律制度都应当以有效配置资源、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对效率的追求就是对正义的追求。
笔者认为,强调法的效率价值,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对效率的追求必须置于正义的基础上。
只有建立在正义基础上的效率,才具有正义的价值,才符合正义的标准。
从上述关于法的正义价值与法的秩序、自由、平等和效率价值相互关系的讨论中不难发现,秩序、自由、平等和效率都以正义为统摄、为灵魂,法只有体现了秩序、自由、平等和效率等具体价值,并且这些方面的价值只有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并在正义价值的主导下实现内在统一,才是真正正义的。
因此,对于人类社会而言,正义是法的化身,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
“法律所保障的或值得法律保障的(存在着这种必要性)的价值,我们将其称为‘法律价值’……各种法律价值的总体,又被抽象为所谓的‘正义’。
”正义是法的最高价值,是法的价值的终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