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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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级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人教版

八年级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人教版

八年级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人教版自由首先是一种满足自身的一种状态,人们向往不被约束,自在自我的一种状态,希望能够充分的实现自我价值。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自由的概念也在不断变化,人们意识到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完全不受束缚的。

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任何一个人要在社会中获得真正的自由,必须从自己的绝对自由权中拿出一部分权利贡献给社会,形成一种公权力,所有人的自由受这种公权力的束缚,这样人们才能享受到在社会中的自由。

这不仅是人获得自由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客观必然性对人的要求。

法律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调整人的行为的普遍性社会规范。

任何法律都是应社会主体的要求而设立的。

因此,当社会的主体普遍地将自由作为自身追求的最高价值时,法律就不能够排斥自由。

自由本身的价值决定了其必然要为自身的发展选择合适的土壤,因为它信奉的理念是做符合自己意愿并应当做的事,拒绝做违背其价值观念的事。

作为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就是要把人们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强制性行为规范。

把法律变成自由的存在,是对人民权利的维护,而且其维护效率的优劣亦成为该法善恶与否的标准。

因此,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应该符合自由的要求。

自由在法法律的价值中的地位,还表现在它体现了人性的需要。

法律必须确认并维护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即人的自由权利。

因为,没有自由,法律就仅剩下了强制,仅有强制性的规则是无法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的。

自由的价值需要法律的保障,因为法律能够把自由意志转化为自由权利。

自由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必须受到法律的保障,而法律自由则是一种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在现行法的范围内行为的权利,也即是说“法律自由”有一个“现行法的范围”的限制,但这并不是说法律就完全限制了自由。

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自有,而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自由,没有法律对犯罪行为的规定和制裁,人们的人身权、财产权就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

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人类对法律的认识是一个连续的、辩证的发展过程。

从各种片面而深刻的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含义是一个不断追问着的过程。

在这个过种中,法与自由的关系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在解释法与自由关系之前,我们必须了解自由的内涵.“自由"一词来源于拉丁文(Libertas),原意是从被束缚中被解放出来。

自由是一个恒古而又令人心仪的法哲学的问题。

它作为人们社会生活的一个理想,代表着一种高度的价值。

然而,究竟什么是自由?历史上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对这个问题作过深刻的思考后有过各种不同的回答。

德国哲学家康德提出,自由“仅仅发生在理智的东西(作为原因)对现象(作为结果)之间的关系上”,即自由仅仅是超感性的理性活动所具有的能力。

自由作为康德道德哲学的重要部分,是一个超验的,纯粹理性的概念。

在积极方面是纯粹理性实现自己的能力;在消极方面是不受感官冲动或刺激的决定。

自由意志是道德和法律存在的前提,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人们认为道德和法是不分割的。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的开头给了他自己的道德体系:道德法则作为有效的法则,仅仅在于衙门能够合乎理性的建立在先验的原则之上并被理解为必然的……对自由内涵的阐释往往体现着不同的学派背景,与阐释者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紧密相连.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说自由是人类的目标,历史发展的最终目的是全人类的自由,这一普遍的自由必须有法律的保障.因此,黑格尔又写了《法哲学原理》一书,来阐述他对于法律和权力的理解。

法的本质就是自由,因为法律是人的意志的外在表达,是人的意志的具体化。

所以,自由问题是该书论述的核心。

就把自由看作人的本质而言,黑格尔对于自由的理解与近代大多数思想家的理解相同,但就他的法律思想是其哲学思想的一个运用而言,又是十分独特的。

法的意识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而且也是三个阶段:抽象法、道德和伦理。

在不同的阶段上,人们对于自由的理解是不同的,经历了一个由片面到全面、由肤浅到深刻的过程。

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法律与自由的关系论法律与自由。

公平的伦理精神要求自由的欲望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欲望,是人的本性使然。

没有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由,人就无法生存,这正如没有最低限度的安全、正义和食物,人便不能生存一样(从这种角度看,认为某种程度的自由是人的一种“自然权利”的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

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便是为了满足自由需要,实现自由欲望,达成自由目的。

作为人的行为规则的法律当然得要考虑人的需要,关注人的自由问题。

因此,博登海默说:“整个法律和正义哲学就是以自由观念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

”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确认和保护自由恰恰是法律本身的特性。

自由在法律价值中的地位主要表现为:首先,自由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其次,追求自由的真谛是法律的价值理想之一。

尽管自由是法律的重要内容和价值追求,但法律本身并不是自由,它是保障自由的社会形式。

柏拉图言:“法律是自由的保姆。

”在民主的社会中,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保护和扩大人们的自由,使大多数人摆脱不合理的奴役和压迫,能够独立、自主地从事一定的活动,选择自己的行为。

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停止运动的手段是一样。

……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地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别人的任性的性质。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法律是对自由的保障和维护,这种保障和维护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的:首先,在立法上确立自由原则和规定自由权。

其次,法律对国家权力的调整和限制,是法律保障和维护自由的重要方面。

然而,自由从来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

一如博登海默所总结的那样:“如果我们从正义的角度出发,决定承认对自由权利的要求乃是根植于人类自然倾向之中的,那么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能把权利看做是一种绝对的和无限制的权利。

任何自由都容易为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因此为了社会福利,自由必须受到某些限制,而这就是自由社会的经验。

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摘要:自由是人类社会诞生以来就具有的神圣权利”。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自由的内容越来越广泛。

人们在追求自由的同时,也在寻找一种使已有的自由不被损害的东西——法律。

法律与自由之间存在什么关系?通过对此问题的探讨,旨在正确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对我们今天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法律自由关系正文一、法律概说什么是法律?马克思主义的、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不同。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是: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1]这个定义具有科学性。

它明确地、具体地规定着人们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只允许人们做法律允许做的事情,不允许人们做法律禁止做的事情,如果触犯法律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自由的界定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自由”一词就开始被使用。

自近代开始,自由通常从两种意义上理解。

第一种意义是“消极自由”,指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状态,表述方式为“免于……的自由”,特点是实现自由不受社会干预;第二种意义是“积极自由”,指主体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事的能力,表述方式为“有……自由”,特点是实现自由需要社会的干预。

无论是消极自由还是积极自由,都具有哲学涵义、政治涵义和法律涵义。

因为本文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讨论自由,因此对自由的哲学涵义、政治涵义只作简单的介绍。

自由的哲学涵义是指主体意志与客观必然性的统一。

自由的政治涵义是指主体利益与社会秩序的统一。

自由在法律上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

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明确指出自由无疑是人权的组成部分。

自由的法律涵义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的统一。

即在法律上,主体可以为一定的行为,这种行为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模式相一致,意味着权利主体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做他想做的事情。

法律基础与道德修养习题

法律基础与道德修养习题

1.关于法律与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自由是至上和神圣的,限制自由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B.自由对人至关重要,因此,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唯一标准C.从实证的角度看,一切法律都是自由的法律D.自由是神圣的,也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应由法律来规定答案:D解析:法律和自由的关系密切。

一般情况下,法律以自由为最高目标和价值,自由必须受法律的限制。

故A项说法不正确,D项是正确的。

另外,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还有正义等标准。

故B项错误。

实证主义者认为“恶法非法”,所以C项判断误。

2.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该条文中的价值平衡,适用的是下列哪一项原则?A.价值位阶原则B.个案平衡原则C.比例原则D.功利原则答案:C解析:价值平衡有三个原则,价值位阶原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个案平衡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换句话说,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紧急避险的价值平衡属于比例原则,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3.市民张某在城市街道上无照销售食品,在被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查处过程中暴力抗法,导致一名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受伤。

经媒体报道,人们议论纷纷。

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王某指出,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的活动属于执法行为,具有权威性B.刘某认为,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执法,不仅要合法,还要强调公平合理,其执法方式应让一般社会公众能够接受C.赵某认为,如果老百姓认为执法不公,就有奋起反抗的权利D.陈某说,守法是公民的义务,如果认为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执法不当,可以采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暴力抗法显然是不对的答案:C解析: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在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上使用这个概念。

对自由与法制关系的理解

对自由与法制关系的理解

对自由与法制关系的理解自由与法制是两个互相依存的概念,而且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自由是人们追求个体权利、意志和选择的自由,也是一种无拘束和约束的状态。

而法制是社会制度和规则的体现,是一种对个体行为的约束和规范。

自由与法制关系的理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自由与法制是相互促进的。

法制为自由提供了保障和边界。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人们才能够保持自己的自由状态。

法律的存在能够限制人们的行为,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律的约束可以使人们在追求自由的过程中不会侵犯他人的自由权利。

自由与法制还存在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

自由的扩展和增加可能会对法制造成一定的挑战和压力。

人们追求自由的欲望可能会导致某些法律的无效化,甚至违法行为的发生。

这时,法制需要对自由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相反地,过于严苛的法律制度也可能限制人们的自由,阻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这时,自由需要对法制进行纠偏和调整。

自由与法制之间需要进行一种平衡,以保持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自由与法制还需要社会的共识和认同。

自由是一种相对的概念,不同的个体对自由的追求和理解可能存在差异。

而法制是社会公认的规则和制约,需要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同和遵守。

只有当法律得到广泛的认可和尊重时,法制才能起到约束和规范的作用,保障人们的自由权利。

自由与法制是互相依存、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

法制为自由提供了保障和边界,保护个体权利的同时维护社会的秩序;自由的追求和扩展需要在法制的保障下进行,法律的制约又需要根据社会的需求和发展进行调整和改进。

只有在自由与法制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基础上,社会才能实现和谐、公正、自由的发展。

法律规范与自由

法律规范与自由

法律规范与自由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法律规范”与“自由”这两个概念常常被提及。

有人认为法律规范限制了自由,让人们的行为受到诸多束缚;而另一些人则坚信法律规范是自由的保障,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真正的自由。

那么,法律规范与自由之间究竟有着怎样的关系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法律规范。

简单来说,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它以条文的形式明确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

而自由,通常被理解为在一定范围内,人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行动、思考和表达的权利。

有些人可能会觉得,法律规范的存在使得人们不能随心所欲地做事,比如不能随意侵犯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不能违反交通规则等等,这无疑是对自由的一种限制。

然而,这种看法是片面的。

实际上,法律规范所限制的只是那些可能会损害他人利益、破坏社会秩序的“自由”。

比如,禁止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并不是限制了人们正常获取财富的自由,而是防止一些人通过非法手段剥夺他人的财产,从而保障了大多数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相反,如果没有法律规范,自由将无从谈起。

想象一下,在一个没有法律的社会中,强者可以凭借自己的力量肆意掠夺弱者的财产和生命,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得不到任何保障,又何谈自由呢?正是因为有了法律规范,人们才能够在一个相对稳定和安全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才能够放心地追求自己的梦想和目标。

法律规范为自由划定了边界。

它告诉我们,自由不是无限制的、绝对的,而是在一定的规则和框架内行使的。

比如,我们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这种自由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不能进行诽谤、侮辱他人或者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活动。

在法律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内,我们可以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想法,享受自由带来的快乐;而一旦超越了这个范围,就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法律规范也为自由提供了保障。

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法律会为我们主持公道,给予相应的救济和保护。

法律使人自由的案例(3篇)

法律使人自由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刘X案”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刑事案件。

被告人刘X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X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在合法范围内行使公民权利,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

这起案件引发了人们对法律与自由关系的思考。

二、案件经过2018年,被告人刘X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据警方调查,刘X在2017年期间,因与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该公司负责人以追讨债务为由,非法拘禁了刘X。

在非法拘禁期间,刘X被限制了人身自由,遭受了身心上的折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X提出了自己的辩解意见。

他认为,自己是在合法范围内行使公民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刘X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解:1. 合法维权:刘X认为,自己在被非法拘禁期间,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行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在此背景下,刘X采取行动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法律依据:刘X指出,自己在被非法拘禁期间,曾向警方报案,要求警方介入调查。

警方在接到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将涉嫌非法拘禁的公司负责人刑事拘留。

这表明,刘X的行为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

3. 证据证明:刘X在庭审过程中,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在合法范围内行使公民权利。

这些证据包括:与公司的合同、警方调查报告、目击证人证言等。

三、案件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刘X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虽然采取了激烈的方式,但并未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

综合考虑刘X的辩解意见和提供的证据,法院最终认定刘X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但鉴于其认罪态度良好,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刘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四、案例分析“刘X案”引发了人们对法律与自由关系的关注。

以下是对此案的分析:1. 法律保障自由:在“刘X案”中,刘X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了激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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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具体实例分析自由与法律的联系答题要点提示:要求自由的欲望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欲望,是人的本性使然。

没有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由,人就无法生存,这正如没有最低限度的安全、正义和食物,人便不能生存一样(从这种角度看,认为某种程度的自由是人的一种“自然权利”的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

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便是为了满足自由需要,实现自由欲望,达成自由目的。

作为人的行为规则的法律当然得要考虑人的需要,关注人的自由问题。

因此,博登海默说:“整个法律和正义哲学就是以自由观念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

”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确认和保护自由恰恰是法律本身的特性。

自由在法律价值中的地位主要表现为:首先,自由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其次,追求自由的真谛是法律的价值理想之一。

尽管自由是法律的重要内容和价值追求,但法律本身并不是自由,它是保障自由的社会形式。

柏拉图言:“法律是自由的保姆。

”在民主的社会中,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保护和扩大人们的自由,使大多数人摆脱不合理的奴役和压迫,能够独立、自主地从事一定的活动,选择自己的行为。

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停止运动的手段是一样。

……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地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别人的任性的性质。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法律是对自由的保障和维护,这种保障和维护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的:首先,在立法上确立自由原则和规定自由权。

其次,法律对国家权力的调整和限制,是法律保障和维护自由的重要方面。

然而,自由从来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

一如博登海默所总结的那样:“如果我们从正义的角度出发,决定承认对自由权利的要求乃是根植于人类自然倾向之中的,那么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能把权利看做是一种绝对的和无限制的权利。

任何自由都容易为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因此为了社会福利,自由必须受到某些限制,而这就是自由社会的经验。

如果自由不加限制,那么任何人都会成为滥用自由的潜在受害者。

”法律对自由的限制,严格说来,就是法律为人们行使自由权确立技术上和程度上的活动方式和活动界限。

法律上采取的自由自身限制标准大致有三点:(1)促进自由权利人的利益,禁止其利用自由进行自我伤害。

例如,法律禁止赌博、决斗,等等。

(2)禁止在行使自由时侵犯他人相同自由和其他权利。

(3)自由的行使必须体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统一,应当有利于或至少无害于社会、集体和国家。

例如,我国现行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在法律与自由关系问题上,孟德斯鸠为我们做了一个经典性的总结:“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

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不应该做的事情。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也会有这个权利。

”2006年4月30日,乙公司和甲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银行借给丙公司1000万元,借期1年。

乙公司和其母公司丙公司分别给甲银行出具《保函》,保证用丙公司开发的某项目形成的各种资产和权益作为甲上述借款的抵押物,其中包括:(1)属于丙公司的“星际时代”的商标使用权,该商标虽然没有注册,但已经通过广告宣传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2)丙公司“星际时代”宾馆的改扩建装饰工程及设备。

其中,丙公司“星际时代”宾馆占用房屋属于丁公司所有,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对于房屋的装修没有约定。

2006年5月9日,甲银行依约向丙公司发放了贷款。

2007年6月14日,甲银行向乙公司和丙公司分别发出《催促尽快履行连带保证责任通知书》和《贷款催收通知书》。

乙公司和丙公司都签收予以确认。

2008年5月10日,甲银行又登报发布了《债权催收公告》,要求乙公司还款。

2008年10月12日,甲银行起诉要求丙公司还款,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另查明,丙公司“星际时代”宾馆的改扩建装饰工程及设备已经与房屋合为一体,拆除后将失去经济价值。

问题:1.“星际时代”商标使用权能否抵押,为什么?2.改扩建与装饰工程能否抵押,为什么?3.甲银行和乙公司间的保证担保关系何时成立?为什么?4.甲银行享有的债权是否己过诉讼时效期间?为什么?5.甲银行享有的保证债权是否己过诉讼时效期间?为什么?参考答案:1.不能抵押。

首先,商标专用权属于可质押的权利,并非可抵押的财产。

其次,物权法规定只有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才可以质押。

所以丙公司以未经注册的“星际时代”商标抵押的行为无效。

2.不能抵押。

丙公司对租赁房屋的改扩建与装饰部分,属于使用人对房屋的添附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在他人财产上增添附属物,非产权人与财产所有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又不能拆除的,原财产所有人取得所有权。

因此,丙公司不经丁公司同意无权对其处分。

3.2007年6月14日成立。

甲银行与乙公司未签订书面保证合同。

甲银行于2007年6月14日发出的《催促尽快履行连带保证责任通知书》中,乙公司首次明确承诺对甲公司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应认定保证担保关系自此成立。

4.没有。

甲银行先后于2007年6月14日和2008年5月10日对甲公司催收,对丙公司享有的债权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应持续至2010年5月10日。

故2008年10月12日,甲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诉讼时效期间未经过。

5.没有。

甲银行于2007年6月14日向乙公司送达《催促尽快履行连带保证责任通知书》,保证合同成立。

同时因为甲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故保证债权诉讼时效起算并应持续至2009年6月14日。

甲银行于2008年10月12日向法院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法》第6、7、8条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法》第18、21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1、12条(关联《行政复议法》第14条、第30条第2款;《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39条第2款;《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15条)行政诉讼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3、14、17条(关联《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和《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18条(关联《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19条;《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起诉与受理:《行政诉讼法》第38、39(关联《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43条)、42条(关联《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

非诉讼强制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7条(关联《海关法》第93条、《税收征管法》第40、88条)、88、89、91、93、95条行政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3、4、5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8条(关联《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国家赔偿方式和标准:《国家赔偿法》第25-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6条;《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卷一补充:法理学1、法的正式渊源;2、法的概念、价值、效力;3、秩序的基本作用;4、法律原则与行为模式;5、法律推理;6、法与道德的区别法制史1、铸刑鼎;2、晋律的主要内容和地位;3、《唐律》六杀、六赃的特殊制度;4、宋刑统的历史地位;5、北齐的特殊司法制度及对后世的影响;6、《大清律例》;7、明清增设的司法机关;8、中华民国临时约法;9、罗马法(重点);10、英美法法系辩护制度宪法1、宪法法治原则;2、权力制约原则;3、宪法效力;4、国家基本制度;5、人民民主专政;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7、选举制度;8、特别行政区立法机构。

结合具体实例分析自由和法律的关系如何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知道执法工作,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体要求2009年三校名师高分论述补充资料三校名师司法考试高分论述补充资料(一)2008年3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楚某伙同于某、高某预谋盗窃后来到某市一个超市准备实施盗窃。

楚某一人先从超市后窗户进入超市,被居住在超市内的业主刘某发现,楚某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威胁刘某,双方发生厮打。

在厮打中,被告人楚某看见于某、高某站在窗外向超市内看时便喊:“进来,快点。

”于某、高某就用石头将超市前门玻璃砸碎进入超市,楚某、高某用拳头击打刘某,将刘某制服后,于某和高某将收款台内的人民币49.50元以及香烟十条(价值人民币1036元)抢走。

本案在庭审中出现了两个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楚某、于某、高某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楚某、于某、高某的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

请你分析哪一种意见更合理,并表明理由。

参考法条1《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二)2008年8月9日至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戴河召开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王胜俊院长在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

围绕“为什么说人民性是本质属性、核心价值,人民法院工作如何体现人民性,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如何保障人民性的实现”等问题开展深入研讨,切实解决“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

司法的人民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也需要通过司法能动来反映与体现。

请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的人民性与能动司法”谈谈自己的看法与认识(三)材料一:消费者傅某在B市一家精品店购买了一块镀金手表,价格40元。

当时,傅某怀疑手表是假货,但精品店负责人说不会有假,并指出如果有假可以按照商场的店堂告示“假一罚十”来赔偿。

几天后,傅某找人鉴定认定该表为假冒,傅某即向精品店老板讨要说法,遭拒。

精品店认为该承诺的最终解释权在商店,主张“十”不是“十倍”;并说“假一罚十”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加倍赔偿原则相抵触,所以他的承诺没有法律效力,因此,他不能作出十倍的赔偿。

但他同时表示“愿意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倍赔偿处理”,即退还40元货款,再加倍赔偿40元。

傅某向B市消协投诉,要求精品店按“假一罚十”的承诺进行赔偿。

最终,消协经过调解认为“假一罚十”承诺有效,精品店按照“假一罚十”的承诺,赔偿消费者傅某400元。

材料二:消费者马某在G市一百货商场未付款就拿走价值120元的商品,商场以店堂告示“偷一罚十”为依据,要求对马某罚款1200元,并指出这是行业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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