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自由与法律的关系

浅议自由与法律的关系
浅议自由与法律的关系

浅议自由与法律的关系

内容摘要:自由与法律的关系是档案法治的基本关系之一。自由具有双重性 ,即自由是一种由若干权利组成的客观实体 ;自由又是一种由若干主观因素构成的抽象形态。法治意义上的档案自由实际就是法律尺度下的自由。档案法律对档案自由的限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 :客观化原则、限制自由的非目的性原则、最低限度的自由原则、正当限制原则、法律自由的优先原则等。

关键词:法律自由产生关系意义

追求自由的欲望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欲望。是人的本性使然。没有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由.人就无法生存,这正如没有最低限度的安全、正义和食物,人便不能生存一样(从这种角度看,认为某种程度的自由是人的一种“自然权利”的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便是为了满足自由需要.实现自由欲望。达成自由目的。作为人的行为规则的法律当然得要考虑人的需要,关注人的自由问题。因此,博登海默说:“整个法律和正义哲学就是以自由观念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

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确认和保护自由恰恰是法律本身的特性。自由在法律价值中的地位主要表现为:首先,自由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其次,追求自由的真谛是法律的价值理想之一。

尽管自由是法律的重要内容和价值追求,但法律本身并不是自由,它是保障自由的社会形式。柏拉图言:“法律是自由的保姆。”在民主的社会中,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保护和扩大人们的自由。使大多数人摆脱不合理的奴役和压迫,能够独立,自主地从事一定的活动,选择自己的行为。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停止运动的手段是一样。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看自由地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由此,法律保障了人

们的自由。关于这样的思想,哲学家和法学家们都有过精辟的论述。柏拉图说过:“人类必须有法律和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就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则讲得更透彻:

“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霍布斯在《利维坦》中阐述到,自由是在国家与法律基础上的自由,即它是以法律的存在为前提的,由法律规定其范围与内容,并由法律来保障它的实现,离开法律去谈人民的自由。或者简单地把法律看成对人民自由的限制,都是错误的。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与扩大自由。”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对自由的本质也进行了深刻地揭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鲜明指出:“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而马克思所憧憬的自由王国,也就是认识并遵循了客观规律的世界,这当然也包括法律现象。这些观点,都充分论证了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法律是对自由的保障和维护。这种保障和维护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的:首先,在立法上确立自由原则和规定自由权;其次,法律在国家权力的调整和限制,是保障和维护自由的重要方面。

二、自由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然而.自由从来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如博登海默所总结的那样:“如果我们从正义的角度出发,决定承认对自由权利的要求乃是根植于人类自然倾向之中的,那么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能把权利看作是一种绝对的和无限的权利。任何自由都容易为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因此为了社会福利,自由必须受到某些限制,而这就是自由社会的经验。如果自由不加限制,那么任何人都会成为滥用自由的潜在受害者。”法律对自由的限制.严格说来,就是法律为人们行使自由权确立技术上和程度上的活动方式和活动界限。

法律上采取的自由自身限标准大致有三点:第一,促进自由权利人的利益,禁止其利用自由进行自我伤害。例如,法律禁止赌博、决斗,等等。第二.禁止

在行使自由时侵犯他人相同自由和其他权利。第三,自由的行使必须体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统一。应当有利于或至少无害于社会、集体和国家。例如。我国现行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在法律与自由的关系问题上,孟德斯鸠为我们做了一个经典性的总结:“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也会有这个权利。”总而言之,自由是不能没有法律的,没有法律的自由.从来不可能存在。但法律也必须包含人民的自由,这样它才是真正的法律。恶法从来就是对人民自由的剥夺,是历史的反动。因此,在以人为本的今天,我们在制定和修正法律时.一定要牢记人民的崇高利益,使人民的自由在法律中得到充分地体现。

浅议自由与法律的关系

浅议自由与法律的关系 内容摘要:自由与法律的关系是档案法治的基本关系之一。自由具有双重性 ,即自由是一种由若干权利组成的客观实体 ;自由又是一种由若干主观因素构成的抽象形态。法治意义上的档案自由实际就是法律尺度下的自由。档案法律对档案自由的限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 :客观化原则、限制自由的非目的性原则、最低限度的自由原则、正当限制原则、法律自由的优先原则等。 关键词:法律自由产生关系意义 追求自由的欲望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欲望。是人的本性使然。没有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由.人就无法生存,这正如没有最低限度的安全、正义和食物,人便不能生存一样(从这种角度看,认为某种程度的自由是人的一种“自然权利”的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便是为了满足自由需要.实现自由欲望。达成自由目的。作为人的行为规则的法律当然得要考虑人的需要,关注人的自由问题。因此,博登海默说:“整个法律和正义哲学就是以自由观念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 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确认和保护自由恰恰是法律本身的特性。自由在法律价值中的地位主要表现为:首先,自由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其次,追求自由的真谛是法律的价值理想之一。 尽管自由是法律的重要内容和价值追求,但法律本身并不是自由,它是保障自由的社会形式。柏拉图言:“法律是自由的保姆。”在民主的社会中,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保护和扩大人们的自由。使大多数人摆脱不合理的奴役和压迫,能够独立,自主地从事一定的活动,选择自己的行为。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停止运动的手段是一样。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看自由地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由此,法律保障了人

创新与创业的关系论文

创新与创业的关系 摘要:创新、创业尽管有各自明确的研究边界,但同时也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在信息化、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二者的相互作用和集成融合,对于我们创新、创业的理论与实践,对于构建创新型国家,推动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高等院校创新、创业以及创新创业型人才培养具有重大且深远影响。本论文将理论联系实际,分析创业、创新的关系。 关键字:创新创业 一、创业的概念 广义的创业,“其本质在于把握机会,创造性的资源整合、创新和快速行动。创业行为普遍存在于各种组织和各种经营活动中,运用创业精神开展工作是取得成绩和进步的前提。从涵盖范围来看,广义的创业概念,是指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里的人们为开创新的事业所从事的社会实践活动。广义的创业突出强调的是主体在能动性的社会实践中所体现的一种特定的精神、能力和行为方式。 狭义的创业概念狭义的创业是一个经济学的范畴,是指主体以创造价值和就业机会为目的,通过组建一定的企业组织形式,为社会提供产品服务的经济活动。狭义的创业概念包括两个方面相互关联的内涵: 1、创业是人们的一种经济活动,它以创造财富或追求经济效益作为目的指向。这是狭义的创业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区别于其他类型的创业实践活动的根本之所在. 2、创业活动以创办企业为标志。 创业理论的基本观点: (1)创业在本质上是一种创新活动。 (2)创业是一种高风险的活动。 (3)创业活动是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实现的。 (4)创业利润的三个来源:即对于创新的回报、对于风险的补偿和对于企业高效管理和运作的回报。 创业的特征: 创业作为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种基本方式,有着其固有的一些特征,这些特征概括地说,就是具有相对于其他经济活动而言的更多、更为显著的社会性、自主性和风险性。

论道德与法律关系

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摘要】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与道德关系为中国历代统治者所重视。法律与道德虽然属于不同范畴,调整着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不能把二者划分开来,在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道德与法律更是一个亘古不变的话题。通过历史演进的客观规律不难发现,从法律的产生,再到实现法治就是一个道德和法律相互演进的过程。而在漫长的历史进化过程中,儒家的伦理道德对各个阶段各个时期中国的法制建设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倡导意义。 【关键词】:法律,道德,关系分析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一、道德和法律的概念: (一)道德的概念: 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依靠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借以评判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关于善与恶,好与坏,优与劣,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邪恶,公正与偏见,诚实与虚伪,野蛮与文明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综合体系。可分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婚姻家庭道德。① (二)法律的概念:

法是有国家制定的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 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 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确认, 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② 二:道德和法律的区别: 法律和道德随同属于意识形态领域,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两者毕竟属于不同的规范体系和调控机制,有各自的性质和界定,无可避免的存在着差别 (一)产生的条件不同; 纵观中国社会历史的演进历程,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 氏族公社的大背景下首先产生的是道德规范和神秘的宗教禁忌,随 着历史发展,封建社会下国家机器的产生勾画了法律的雏形,终于 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度的产生、确立 而出现。然而道德的产生则是与人类的产生则是与人类的产生同步,由最古老的社会规范逐渐发展完善, 经过历史沉淀来维系整个社会最基本的规范,没有道德的约束,整个社会便没有了存在的依托。法 律的产生以利益多元化和利益冲突普遍化为条件,道德的产生则是 以社会中的人际交往为条件。 (二) 本质不同; 法律的本质是“他律”道德的本质是“自律”。法律主要表现 在他的外在强制力上,而这一手段的作用形式就是国家机器。而这 些强制手段往往具有一定的暴力色彩,如剥夺财产甚至生命。可以

浅谈环境与人类进化的关系

浅谈环境与人类进化的关系 摘要:观看《人类进化史—突变》之后,感想良多。人类的进化史上充满了鲜血和泪水。人从古猿进化而来,其演化过程大致经历了从南方古猿→能人→直立人→早期智人→晚期智人→现代人等几个阶段。这是一个漫长且艰辛的演化过程,至今大约已有300多万年。在这漫长的岁月中,人类的进化与环境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从早起的人类只能适应环境,到最后的人类改造环境。人类进化的脚步,从来不曾停止过。 关键词:环境人类进化关系 正文:人类的进化史从大型古猿开始的,在距今1500年到800年之间,地球表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非洲大陆开始分裂,持续的地震和火山爆发,山脉开始隆起,从非洲北部到南部,从埃色俄比亚到莫桑比克,出现了一条大裂谷。在东非大裂谷的西部。高耸如云的巨大山脉,阻挡了来自大西洋的湿润空气,使东非的降雨量急剧减少。在东非大裂谷的两端,生命开始了不同的进化旅程。在这片大型古猿生活的土地上,地表一马平川,河流和湖泊非常稀少。大裂谷的形成把非洲分为东方和西方两个独立的动物系统,大裂谷这个阻隔成为人和猿分道扬镳的关键,裂谷之西依然是茂密湿润的树丛,猿类为适应改变不大的环境,它们不需作出太大的改变来协调,就注定了它们迄今仍处在猿类的阶段,如大猩猩等。大裂谷以东由于地壳变动,降雨量渐次减少,林地消失出现了草原,大部分与现今猿类共祖的祖先族群因而灭绝,其中一小部分惯于攀爬的猿类适应了新环境,学习在

地上活动在开阔的环境中生活,形成了独特演化模式,避开了灭绝的危机。有些类似黑猩猩的猿类物种在雨林周围与稀树大草原连接地带成功建立了奠基者群体,并成功地进化成南方古猿。 环境的巨大变化,导致了人类不可思议的进化之旅,迫于环境的压力,在本能的驱使下,他们不得不适应新的生存环境,因为优胜劣汰,要么灭亡,要么改变自身。为了适应大草原的生存环境,迫使大型古猿开始直立行走,这样,他们可以看得更远,能用双手抓东西,能抵挡捕食者的攻击等。 在雨林与草原交替的变化环境中生存,遗传变异和环境的多变等因素作用产生了脑力和体力的进步。它们的脑容量大约有500立方厘米,此时出现由适应特定环境到适应不同环境的变化过程。 在约300万年前,人类的进化已经取得了关键性的成就。第一个真正的人类将要诞生,这时,气候再一次发生巨变。地球正在面临着一个冰川期,地球的两极开始被冰雪覆盖。巨大的冰川覆盖了北大西洋。将数亿公升的水变成了冰雪。海平面降低,气候变冷,云层变厚,遮住了阳光。热带雨林的雨量也在减少,在东非,干旱突然降临。并且越来越严重,一些南方古猿在环境的压力下,开始进化成新的物种。我们把这种物种叫作能人,意思是说,可以使用工具的人,工具的使用决定了人类这个物种的演化方向。从此以后,原始人一直演化成现代人。但最不同的是大脑,“能人”的大脑容量已经比南方古猿大一倍,在结构上更为复杂,因此这些大脑中有可能产生更为复杂的思维,它们的大脑开始去理解自然。更多的工具被发名。

人类行为与环境的关系

沈阳工业大学 实验报告 课程名称:大学计算机基础 实验项目:文档编辑与Internet应用 专业班级:法学1201班 姓名:孙琳煊学号:120601128 实验室号:实验组号: 实验时间:批阅时间: 指导教师:倪天宇成绩:

人类行为与环境的关系 人类活动不断地影响自然环境,引起环境质量的变化,这种变化又反过来影响着人类正常的生活和健康。在生产活动方式比较简单、规模比较小时,人类活动对环境影响不大。产业革命推动了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影响和破坏了人类环境,特别是生态系统。 人类与环境之间,存在着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特殊关系。 所谓对立,即人类的主观需求和有目的活动,同环境的客观属性和发展规律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人类必须认识环境,必须遵循环境的发展变化规律从事生产和活动,不然,就必然会遭到环境的报复和惩罚,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环境问题就会随之发生。 所谓统一,即人类以环境为载体,总是在一定的环境空间存在,人类的活动总是同其周围的环境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和相互转化。人类既是环境的产物,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环境的塑造者,人类的活动不可能无止境地向环境索取,也不可能永远不加限制地在向环境排放废弃物。当人类的行为遭到环境的报复而影响到人类本身的生存和发展时,人类就不得不调整自己的行为,以适应环境所能允许的范围。

一丶人类破坏环境 环境破坏是指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兴建工程项目而引起的生态环境的退化及由此而衍生的有关环境效应,从而对人类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现象。 如: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盐碱化、资源枯竭、气候变异、生态平衡失调等。 环境破坏造成的后果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恢复,有些甚至是不可逆的。 环境破坏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自然演变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原生环境问题,也叫第一环境问题。如地震、洪涝、干旱、台风、崩塌、滑坡、泥石流等。 一类是人类活动引起的次生环境问题,也叫第二环境问题和“公害”。次生环境问题一般又分为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两大类。如乱砍滥伐引起的森林植被的破坏、过度放牧引起的草原退化、大面积 人类与环境的关系的几个重要发展阶段 1,人对自然的崇拜阶段 2,人对自然的独立阶段 3,人对自然的自由阶段

对法律上的自由的理解

对法律上的自由的理解 李文一 自由具有任意性、平等性和扩张性。任意性是指独立于他人或者要自我做主,因而具有直率性和侵犯性。在集体社会群体里,任意的自由很容易侵犯他人的利益。平等性则是站在自由作为自然权利的角度去考察自由的属性。每个人都享有自由任意的权利。扩张性表明只要可能任何人都可以将任意性发挥到极限,造成的突出矛盾更是不可避免。 而法律具有理性,它不会造成失衡,能够站在相对客观的角度去解决自由而引起的纠纷。法律的这种居间和客观评价的特点很容易相成一种权威,由其所形成的评价也容易使得到服从,法律成为自由从应然到实然间找到了一种标准和中介。其次,法律具有强制力的特征。法律的强制力并不是限制和阻碍人的自由的发展,相反,人的自由得以维护和发展正是源于法律的强制实施力。最后,法律还具有普遍适用性。每个人在适用法律上都具有平等性,自由也具有平等性特征。它在保护每个人自由的同时,也都在约束限制着每个人的行为。限制和保护就是对决冲突的产生所出的法律判断。 法律的产生与人的自由发展是紧密相连,法律产生之初是自由的内在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这种必然结果就取决于法律的特殊属性,即能为自由提供行之有效的保护外衣。法律则以体现自由,确认自由,维护自由为己任。 自由的实现所必须的法律应当是自由而有生命力的法律,必须要以保

证自由的实现为使命。 (一)法律应当通过限制自由的方式来保护自由 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所谓法律自由,就是指一定国家的公民或社会团体在国家权力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的能力,是受到法律约束并得到法律保障的,按照自己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法律关注的问题是一个人的自由行为与他人自由行为之间的关系,它必须考虑“个人的行为能否与他人行为相协调”。而它的任务就是对个人自由进行限制,做为协调自由矛盾的依据。法律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而是维护和扩大自由。但是法律可以通过限制自由的手段来保护自由。 (二)防止法律变异 法律是一把双刃剑,可能演变成自由的对立面,自由对立面的产生就是所谓的法律畸变。法律之所以畸变,其原因就是法律是人制定和执行的,当个人权威超越法律的界限时,就会而对法律自由所形成的威胁,法律保证自由,促进自由的不断发展,破坏法律,将个人权威代替法律实施无异于抛弃自由,因此,我们必须要防止法律变异。

浅谈人类社会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安徽大学 自然辩证法课程论文 浅谈人类社会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关 系 姓名李文博 学院生命科学学院 专业生态学 年级硕士一年级 学号 D1******* 任课教师李明 完成时间2014年11月25日

浅谈人类社会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李文博 安徽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摘要: 人类社会发展与自然环境是一个古老的话题,7000年前河姆渡先民就对周边的地理环境进行改造,并生存下来,以此开创“骨器时代”[1]。人类社会发展所需的生产资料来于自然环境,这就不可避免的对自然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破坏的程度逐步加深,尤其是工业革命以来,资本主义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近年来,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是全世界的热点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就二者关系作简要叙述,并讨论如何正确、客观地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人类;社会发展;环境问题;破坏

Discussion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society and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Qian Lifu Anhui University, School of Life Science Abstract: theDevelopment of human society and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is an old topic, Hemudu ancestors, which created a "bone age", transformed the surrounding geographic environment, and survived, 7,000 years ago. Necessary for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society the means of production to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which inevitably cause some damage. With the progress of human society, the extent of the damage gradually deepened, especially since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capitalism, the pursuit of greater economic benefits at the expense of the environment. In recent years, increasingly serious environmental problem, is a hot issue of the world, need to be addressed immediately. In this paper, a brief description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 society and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and discuss how to properly and objectively deal with the relationship of them. Keyword:Human; Social development; Environmental issue; Destroy

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人类对法律的认识是一个连续的、辩证的发展过程。从各种片面而深刻的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含义是一个不断追问着的过程。在这个过种中,法与自由的关系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在解释法与自由关系之前,我们必须了解自由的内涵。 “自由”一词来源于拉丁文(Libertas),原意是从被束缚中被解放出来。自由是一个恒古而又令人心仪的法哲学的问题。它作为人们社会生活的一个理想,代表着一种高度的价值。然而,究竟什么是自由?历史上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对这个问题作过深刻的思考后有过各种不同的回答。德国哲学家康德提出,自由“仅仅发生在理智的东西(作为原因)对现象(作为结果)之间的关系上”,即自由仅仅是超感性的理性活动所具有的能力。自由作为康德道德哲学的重要部分,是一个超验的,纯粹理性的概念。在积极方面是纯粹理性实现自己的能力;在消极方面是不受感官冲动或刺激的决定。自由意志是道德和法律存在的前提,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人们认为道德和法是不分割的。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的开头给了他自己的道德体系:道德法则作为有效的法则,仅仅在于衙门能够合乎理性的建立在先验的原则之上并被理解为必然的…… 对自由内涵的阐释往往体现着不同的学派背景,与阐释者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紧密相连。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说自由是人类的目标,历史发展的最终目的是全人类的自由,这一普遍的自由必须有法律的保障。因此,黑格尔又写了《法哲学原理》一书,来阐述他对于法律和权力的理解。 法的本质就是自由,因为法律是人的意志的外在表达,是人的意志的具体化。所以,自由问题是该书论述的核心。就把自由看作人的本质而言,黑格尔对于自由的理解与近代大多数思想家的理解相同,但就他的法律思想是其哲学思想的一个运用而言,又是十分独特的。 法的意识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而且也是三个阶段:抽象法、道德和伦理。在不同的阶段上,人们对于自由的理解是不同的,经历了一个由片面到全面、由肤浅到深刻的过程。 在抽象法阶段,自由意志忘身于外在世界,表现在物上,可以说抽象法是客观意志的法,人的自由表现为对于物的占有、使用和转让,这就是人对于财富的占有权。这说明人对于物具有自由处置的权利。这时的意志自由具有直接性、特殊性的特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体现在物上,人的普遍自由的本性还没有表现出来。 作为人类文明社会自由观念发展史的集大成者,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区分了两种意义上的自由:一是哲学意义上的自由;二是政治意义上的自由。对于哲学意义上的自由,马克思认为,自由不仅是对事物客观必然性的认识,更为重要的是对客观世界的改造;对于政治意义上的自由,马克思认为,自由的获得必须有赖于把个人融于“真实的集体”之中,在这个“真实的集体”中,个人能获取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能够获取真正的个人自由。进一步说,社会政治意义上的自由所代表的,是要求秩序化、规范化的社会组织与要求多元化、个性化的个体之间,社会、国家整体与个体组织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总之,人的自由问题是随着人类作为主体的产生而产生的,在自然界、社会的客观规律和必然性面前,人能不能达到本性和本质的力量的自我实现,这就是自由问题。在分析自由概念时,我们既应看到自由的终极意义,也应看到它的现实的社会政治意义,并且将这二者统一起来。 要求自由的欲望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欲望,是人的本性使然。没有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由,人就无法生存,这正如没有最低限度的安全、正义和食物,人便不能生存一样(从这种角度看,认为某种程度的自由是人的一种“自然权利”的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便是为了满足自由需要,实现自由欲望,达成自由目的。作为人的行为规则的法律当然得要考虑人的需要,关注人的自由问题。因此,博登海默说:“整个法律和正义哲学就是以自由观念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

创新与创业的关系

创新与创业的关系 摘要:在当前大学生就业难的情况下,培养大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对于攻克大学毕业生就业难题具有重大的意义。创新是创业的精神基础,虽然创业需要具备很多条件,但是最基本的首先应该要有想法,接着开始准备其他方面的工作,然而并不是每一个想法都能造就一段成功的创业,所以此刻就要讲究创新。 关键词:技术创新大学生成功创业

1.什么是创新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这是江泽民同志总结20世纪世界各国政党,特别是共产党兴衰成败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得出的科学结论。近代以来人类文明进步所取得的丰硕成果,主要得益于科学发现、技术创新和工程技术的不断进步,得益于科学技术应用于生产实践中形成的先进生产力,得益于近代启蒙运动所带来的人们思想观念的巨大解放。可以这样说,人类社会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从原始到现代的进化历程,就是一个不断创新的过程。不同民族发展的速度有快有慢,发展的阶段有先有后,发展的水平有高有低,究其原因,民族创新能力的大小是一个主要因素。 2.什么是创业 创业是指某个人发现某种信息、资源、机会或掌握某种技术,利用或借用相应的平台或载体,将其发现的信息、资源、机会或掌握的技术,以一定的方式,转化、创造成更多的财富、价值,并实现某种追求或目标的过程。 创业是一种劳动方式,是一种需要创业者组织、运用服务、技术、器物作业的思考、推理、判断的行为。 创业必须要贡献出时间、付出努力,承担相应的财务的、精神的和社会的风险,并获得金钱的回报、个人的满足和独立自主。 创业成功的话带来的财富是巨大的,创业如果成功,带来的不是个人能力的体现,而是为一部分人提供了就业的岗位,这也是对社会

浅谈环境与人的发展的关系(一)

浅谈环境与人的发展的关系(一) 摘要环境问题是当代世界的热点问题之一。探讨环境与人的发展的关系,首先必须搞清楚环境成为一个问题的前提──“发展”的观念是从何而来的,然后看看历史上环境与人的发展的现实关系,最后再结合当代的环境问题的特点谈谈人的发展在当代环境问题背景下的可能性。关键词环境人的发展和谐关系1发展的观念 对于现代思想来说,发展的观念是一种基本性的观念,但是对历史的考察我们却可以看出,这个观念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其实是一种非常晚近的观念,而在这个观念流行之前,各种类型的社会并不这样来看待世界。 古代世界没有什么进步或发展的观念,历史通常被视为根本没有什么特定的方向,如果它有的话,那也是一个从黄金时代衰败下来的过程。中国道家的思想家老子将“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小国寡民的社会看作最理想的社会,孔子对周礼的崇拜也带有同样复古的因素。对于色诺芬、赫西奥德等古希腊思想家来说,人类社会是逐步从黄金时代退化到白银时代,再退化到他们所生活于其中的黑铁时代的。而早期的和中世纪的基督徒们,都把世界的历史视为是一种衰败:即自从亚当夏娃在伊甸园里失去了天真以后,在地球上再也不能恢复人类的乐园了。他们还相信会有最后评判的那一天到来,这一天将不但是对活着的人和死去的人的最后审判,而且也是所有现世历史的结束。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人也相信,尽管他们重新发现了古代世界的许多文化,但是在道德和文化上,却是远次于令人崇敬的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在这样一种认识框架内,要把人类的历史解说为一种持续的发展几乎是不可能的。 直到17世纪,随着科学知识的不断增加和技术上的持续进步,这才使得一些思想家开始相信历史可能会是一种编年史式的进步,而不是衰败。渐渐地,在欧洲知识分子中就有了一种被普遍接受的观念:历史是一系列朝向一个方向的不可逆转的变化,也就是说,持续的进步和发展。这样,整个18世纪就被一种对于未来和每个领域内必然进步的乐观主义所席卷。1793年,孔多塞在其《人类精神进步史表纲要》一书中表达出了对人类潜力和人类进步无限前景的信心。 然而,同时代的马尔萨斯在其《人口论》中争辩说,历史中有着一种永久的循环,在这种循环中,人口数量会—直增长到所能得到的食物无法负担时为止,到了这时,饥荒、瘟疫和战争就会降低人口数量,直到与所生产的食物的数量再次达到平衡。马尔萨斯看不到有什么出路可以逃脱这种可怕的循环。他的观点第一次从环境与人的关系的角度探讨了人的发展问题,但他所得出的结论无疑是反对发展的可能性的非常悲观的观念。 在19世纪,城市进一步增加,新的发明不断出现,工业继续向前发展,马尔萨斯式的历史观没有被人们所重视,而进步和发展的观念作为一种自然的、不言自明的观念被普遍接受,并由于巨大的物质进步而进一步使人们觉得是有道理的。这种观念一方面从西方传到东方、从欧洲传到全世界,而且其影响一直延伸到21世纪的现代社会,而在这个传播进程中起着推动作用的始终是人类文明特别是物质文明的发展。因此物质文明的发展在现代社会几乎可以成为发展的代名词,并成为各个民族各个国家的既定目标。然而文明特别是物质文明的发展是以一定的环境作为前提条件的,而且也是以环境的改变(且不说破坏)为代价的,这一点从环境史上文明发展和环境变化之间的关系就可以看出来。 2当代环境问题的特点 2.1环境影响的全面性 当代环境问题涉及和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全面性的特点,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类:(1)人口问题。这里要重点提及的是,人口问题并不只是发展中国家的问题,同时也是发达国家的问题,因为发达国家每生养一个孩子,其所使用的资源相当于发展中国家几个甚至十几个孩子所使用的资源。

马克思主义人与环境之间关系的观点及其意义

马克思主义人与环境之间关系的观点及其意义 关于人和自然的关系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凭借其深邃的理论洞察力、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及科学的研究方法,从早期对现实的人的生存境遇的人道关注,到中晚期对资本主义条件下人与自然关系的经济学考察和哲学反思,揭露了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分析了其深层原因,探索了其解决途径,并展望了人与自然真正统一的未来美好社会,形成了以人和自然的和谐共生关系建构为核心内容的生态理论。深入挖掘和系统阐述这一理论,对于我们今天反思人与自然关系,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人与环境之间关系的理论观点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与自然的价值关系是以实践为基础的。实践首先使自然界人化。自然界的人化就是人的本质力量的自然对象化过程。以一种物质的力量作用于自然界,改造自然界,这一过程就是人类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占有自然界的过程,其结果则产生了获得人的本质的自然界。这种获得了人的主观性、人的本质的自然界,就是所谓的“人化自然”,从外延上来说,就是纳入人类社会活动、纳人人的文化或文明之中的自然界,这种自然当然包括人自身的自然。它充分表明了人的主观性的超越性本质。于是,自然界本身则成为表现和确证人的本质力量所不可或缺的重要对象。“在实践上,人的普遍性正表现在把整个自然界——首先作为人的直接的生活资料,其次作为人的生命活动的材料、对象的工具——变成人的无机的身体。”实践不仅是自然界人化、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过程,而且同时也是人的自然化过程。 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然的人化和人的自然化是人类实践中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两个过程,它们在实践中的统一就是社会历史。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表现出来的盲目性和反自然性,主要体现在对待外部自然界和人自身的自然上。就前一方面而言,人们对自然的无限制的开发,造成了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平衡的破坏。就后一方面而言,“肮脏,人的这种腐化堕落,文明的阴沟(就这个词的本意而言),成了工人的生活要素。完全违反自然的荒芜,日益腐败的自然界,成了他的生活要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创造了巨大的财富,但同时却又是对人的活劳动的巨大浪费,值得提出的是,在社会主义国家,随着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会出现同样的问题,如环境污染、机器对人的奴役等,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也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这种人与自然之间的背离关系是一种真正的异化,它阻碍了人与自然之间正常的相互作用。 马克思主义强调,人生活在自然界之中,必须尊重自然界的客观发展规律。人能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去改造自然,但这种改造是以尊重自然界的客观规律为前提的。恩格斯就曾指出:“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与自然异化的解决关键,在于人与人(社会)的异化的解决,即人与社会冲突的解决。这就是马克思曾经设想过的“自由人的联合体”。马克思指出,只有在共产主义条件下,人和自然的关系才能统一起来,“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

法律立法与自由

笛卡尔唯理主义的信条 我们所称之为建构论唯理主义的基本理念,在伟大的思想家笛卡尔那里得到了最为全面的表述。……“怀疑一切”的态度使笛卡尔拒绝把任何不能以逻辑的方式从“清晰且独特的”明确前提中推导出来的从而也不可能加以怀疑的东西视作为真是的东西。然而,也正是这种“怀疑一切”的立场,剥夺了所有不能以这种方式得到证明的行为规则的有效性。 由于理性在笛卡尔那里被界定为根据明确的前提所作的逻辑演绎,所以理性的行动也就仅仅意指那些完全由已知且可证明为真的东西所决定的行动。从这一点出发,人们几乎不可避免地会达致这样一种结论,即只有在这一意义上为真的东西才能导致成功的行动,进而使行动者取得成就的一切东西也就是他所进行的笛卡尔意义上的推理过程的产物。那些并不是以这种方式设计出来的制度和惯例,只有在偶尔的情况下才可能是有助益的。上述观点与建构主义对传统、习俗和历史的普遍蔑视一起,构成了笛卡尔式建构主义的典型立场。根据这种立场,人仅凭理性,就能够重构社会。 然而,这种“唯理主义的”认识进路,实际上堕入了早期的拟人化的思维方式之中。这种认识进路重新复活了那种把所有具有文化意义的制度的起源都归结为发明或设计的倾向。道德观念、宗教和法律、语言和书写、货币和市场,都被认为是由某人经由可以思考而建构出来的;至少它们所具有的各种程度的完备形式被认为是经由某人刻意思考而设计出来的。对历史所作的这种意向论的或实用主义的解释,在人们根据社会契约型构社会这一观念中得到了最为充分的表达。 构成上述信念之基础的乃是这样一种基本假设,即人主要是经由他所拥有的从明确前提中进行逻辑演绎的能力而成功主宰其周遭环境的。然而,此一基本假设却在事实上是错误的,而且任何试图把人的行为局限于可以按这种方式予以证明的范围之内的努力,也只会使他无法运用诸多能够使其获得成功的最为有效的手段。那种认为我们行动的有效性完全或主要依赖于那种我们能够以文字的方式加以陈述并因此而能够构成三段论推理之明确前提的知识的看法,显然与事实不相符合。毋庸置疑,许多社会制度都是我们成功追求我们有意识地目标所不可或缺的条件,然而,都是我们成功追求我们有意识地目标所不可或缺的条件,然而这些制度事实上却是那些既不是被发明出来的也不是为了实现任何这类母的而被遵循的习俗、习惯或惯例所形成的结果。在我们生活于其间的社会中,我们之所以能够成功地对我们自己做出调适,而且我们的行动也之所以有着良好的机会去实现它们所指向的目标,不仅是因为我们的同胞受着已知的目的的支配,或者受着手段与目的之间已知的关系的支配,而且是因为他们也受着这样一些规则的约束——而对于这些规则所具有的目的或起源,我们常常是不知道的,甚至对于这些规则的存在,我们也常常是不意识的。 人不仅是一种追求目的的动物,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遵循规则的动物。人之所以获的成功,并不是因为他知道他为什么应当遵守那些他实际上所遵守的规则,甚至更不是因为他有能力把所有这些规则形诸于文字,而是因为他的思维和行动受着这样一些规则的调整——这些规则是在他生活于其间的社会中经由一种选择过程而演化出来的,从而它们也是世世代代的经验的产物。

创新与创业的关系

现在是一个“全民创新”的时代,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更应该顺应时代、把握创新的机遇。我相信大学生创业是具有独特的优势的,大学生的朝气蓬勃、激情以及“初生牛犊不怕虎”的精神,都是优秀创业者所具备的素质;在丰富的理论知识下,无论是高技术含量的创新领域还是文化服务领域,大学生都可以调用所听所看所学,来实现创业,“用智力换资本”是大学生创业的特色和必然之路。尽管创业对于大学生而言是十分具有挑战和困难的,但是我们也应该时刻思考并用我们的眼睛发现创新的创业之路。 就创新和创业的关系而言,我认为,创新和创业是相辅相成的、无法割裂的关系。创新是创业的手段和基础,而创业是创新的载体。创业者只有通过创新,才能使所开拓的事业生存、发展并保持持久的生命力。作为大学生创业,更需要有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创新技能、创新品质,才能在严酷的市场环境下开辟创业之路。可以说创新是创业者实现创业的核心。但是,仅仅具备创新精神是远远不够的,创新只是为创业成功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准备,如果脱离了创业实践,缺乏一定的创业能力,创新精神也就成了无源之小,无本之体。创新精神所具有的意义,只有作用于创业实践活动才能有所体现,才有可能最终产生创业的成功。因此,创新和创业要有机融合,相辅相成。 例如可口可乐公司,他们的产品主要就是一款经典的可乐,在产品上的创新,并不是体现在产品本身,而是体现在外包装和广告,可口可乐的广告和包装一直是年轻人追捧的潮流,可以说可口可乐公司一直在思考如何创新才能符合潮流又或者说是引领潮流,并成为美国最大的企业之一。 今年我参加了2017年“创青春”南昌大学大学生创业大赛,并且有幸带队通过了校复赛,但是对于如何创新创业还有挺多困惑。尽管有创新的想法、有干劲、有项目企划,却并不知道进入到现实的社会,该如何实现创业,如何判断市场环境。在该课程中,我认识到创新的特征和过程,并意识到,作为大学生我们需要认知社会,了解社会需求,将我们所学和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运用到其中解决社会需求,这才是正确的创新之路。 【本文档内容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期待你的好评和关注,我们将会做得更好】 最新范本,供参考!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解决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解决 胡兵 摘要:在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存在着不和谐之处。法律的出现总会与道德发生冲突,只要不同利益个体或群体的存在,法律无论如何都不能消除整个社会的道德冲突。相反的是,它在调整的过程中被这个冲突着的旋涡卷入其中,与道德发生着碰撞。 关键词:道德法律冲突道德法律化多元化 耶林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中的好望角,那些法律航海者只要能够征服其中的危险,就再也无遭受灭顶之灾的风险了。①”因为在那个时代好望角是欧洲通往亚洲的必要航道,又是世界上著名的风暴区。这就是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必须研究而又难度很大的问题。美国著名的社会法学家庞德也曾说:“有三个问题在近一世纪的法学著作中是突出的,便是法律的本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历史的解释。”②正因为如此,法律与道德的问题一直是中西方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并且至今争论不休。笔者认为,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期,有必要重新审视法律与道德的矛盾与冲突,深入探寻两者之间冲突的解决方法。 一、道德与法律的含义 ①转引自【美】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陈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页。 ②【美】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陈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5页。

道德的容归根到底来自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来自于一定的生产关系以及以此为基础的社会关系。这表明道德的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定义为: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和原则的总和。③它是人们的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的方式为特点调整人们心意愿和行为,因此,它是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心信念来保证实行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由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还研究了社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认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④因此,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以权力和义务为容,以确定、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体系。 二、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纵的联系 ③张文显:《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三版),第381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第82页。

浅谈人与环境的关系

浅谈人与环境的关系 在人类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人与环境的关系已是人们必须重视的课题。我们已经一次又一次的感受到环境问题所给我们的警告。人与环境的关来具有辩证性质,但人类对它的反思却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才逐渐成熟起来。环境指的是围绕着人和一切生物的一切外在条件,包括环境、城市环境、社会环境、社会生活方式、文化心态以及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山水有灵,天人和一”“人与天地相应”这是传统中的宇宙观,这不仅说明了人和自然界的相互关系;也表达了环境和人类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 人与环境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古老的课题,自从有了人,就有了人与环境的关系。 马克思关于人与环境关系的思想 马克思明确指出:“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马克思的真正贡献,不在于指出了人与环境之间的互动茉系,而在于揭示了消解人与环境之间悖论的契机和基础。在马克思看来,要真正走出人与环境的悖论所造成的怪圈,必须诉诸于人的现实活动,亦即实践。这正是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不同于也优越于旧唯物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 人与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文化环境之间矛盾的最终解决,只能诉诸于人的实践的历史发展。在马克思看来,人与环境之间异化关系的彻底扬弃,只有通过历史的无限发展才能完成。而历史的发展又只能在实践的基础上获得实现。因此,人与环境矛盾的最后克服,只能诉诸于实践及其发展。所谓“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就是说人的自然化和自然的人化、人的社会化和社会的人化、人的文化化和文化的人化的彻底完成,亦即人与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文化环境之间的异己化关系被最终超越,从而使人的改变与环境的改变不再表现为两种互为外在的而且相互否定和矛盾的规定,而是完全变成两种互为内在的同一个过程。 当今关于人与环境关系的思考 在人与文化环境的关系问题上,有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上的规定。人与环境的关系是相对的,也是相生的,在“相对”的阶段中,人改变环境,让环境来顺应人,或人被环境改造,一旦度过相对的阶段,人与环境

法律规范与自由

法律规范与自由 人们制定法律规范是为了过一种有序的生活,并在这种有序的生活中实现包括自由在内的多种良好的价值目标。但在许多人的心目中,法律规范是约束人的行为的,因而是限制自由的。如果谁违反了法律规范的要求,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其中包括限制自由。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的确是对自由的限制。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我们更要看到,从根本上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1]。马克思也曾指出,“法律是自由的存在,在法律上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肯定的、合乎人的本性的性质,哪里的法律真正实现了人的自由,哪里的法律就成为真正的法律,因此,法律不是与自由相悖的东西,更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2]。我们认为,自由是法律所要实现的一个重要的价值目标,尽管不是唯一的价值目标。法律应当确认、保障、实现更多人的更多自由。那么,法律如何来确认、保障自由呢?人们又如何在履行法律规范的要求中达到自由呢? 法律把自由设定为权利。这样,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在这里,权利成为人们拥有自由的依据与标志。法律规范把自由规定为权利有这么几种方式。第一,把非常重要的自由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等直接规定为权利,甚至规定为宪法权利。如我国宪法第35条及36条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把自由规定为法律权利,确认了自由的合法性,为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自由度。第二,授予人们可以做或不做某事的权利。这意味着选择的自由或不受干涉的自由。例如,民事法律中规定的姓名权就体现了公民选择的自由,包括决定、使用和按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自由;而他人则不得干涉、盗用及假冒。这样的权利不仅包括实体权利,而且还包括程序权利。例如,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和解或调解方式解决合同纠纷,也可以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第三,授予公民保护自己自由的权利。个人自由可能受到他人或国家权力的干涉,因此,有必要授予公民权利,特别是程序权利,以排除外部干涉,保护自己的自由权利。像法律上规定的请求回避权、控告权、检举权、申诉权、辩护权等都体现了对包括自由在内的各种权利的保护。 无论是直接把一些重要的自由规定为法律权利,还是授予人们可以做或不做某事的权利,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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