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上的自由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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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法理考研简答题4-11

法的价值:法理考研简答题4-11

4.简述法的自由价值法的自由,用孟德斯鸠的话来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会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即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自由对于人的价值意义深重:自由是人的属性,是人的主体性的表现。

卢梭曾说:“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

”;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人在生存和发展中离不开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而人的自由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人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表现;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

人对自由的追求,以及社会自由程度的提高既是人类发展的表征,也是人类向新的自由迈进,获得新的发展的保证。

法对自由的保障: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及其实现方式。

权利确认和描述了主体的自由,义务的禁止表达了对他人自由的不得妨碍;义务中的积极作为,对应了权利人自由的要求,以作为的方式构成权利人自由实现的条件;将责任与自由联结自由主体应当且必须对于自己的出于自由意志和自由选择、妨碍他人自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设置国家权力及正当程序以提供救济,自由受侵害,不可能由个体自行强制违法者去承担责任,而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去行使5.试论法的正义价值观从各种不同的正义论出发,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正义定义。

(1)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正义就在于根据每个人的品质、才能、地位、身份、贡献等,使人各得其所;(2)正义意味着一种对等的回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3)正义意味着一种形式上的平等;(4)法治或合法性,消除任意性……正义在不同时空会改变其内容,但其存在不变的内容,即正义的底线,而现代正义的底线是建在尊重人的尊严之上的,即人权。

法对正义具有实现的作用:(1)法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人类社会即存在利益的一致性,也存在着利益的冲突,每个社会都需要一套原则指导社会适当分配利益和负担,这套原则就是正义原则。

法律与自由(精)

法律与自由(精)


这种自由传统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渐形成 了以下三个命题,其一,自由就是不受 他人的干预;其二,限制自由是因为存 在着与自由的价值同等或比自由的价值 更高的价值;其三,必须保留一种任何 权威以任何借口都不能侵犯的最小限度 的自由,如宗教信仰自由、发表意见的 自由、拥有财产的自由等。

积极自由(Positive Freedom)与消极自由不 同,它是一种以做自己主人为要旨的自由,是 “去做……的自由”。自由一词的积极意义, 是源自个人想要成为自己的主人的期望。积极 自由主要来自主体成为自己主人的愿望,这种 传统始于法国启蒙运动以来的知识分子。自由 更意味着人们获得某种积极效果的能力、权力 和机会,它所强调的重点应该是人们在社会关 系中的积极行动、积极参与和积极选择。积极 自由作为人格的自我实现,意味着充分地肯定 人的个性。
法律与自由

何为自由 汉语:“自由”意为不受拘束地如意行动; 英语:freedom和 liberty 意指不受任何 拘束地自然生活和获得解放等含义。

自由包含不受外界约束和控制及可以自 我作主地去行为两方面的含义


自由从质的规定性来说为人的自主 即自我决定 从形式的规定性来说为行为的可选择性
2 对“自我”从一个形而上进 行理解

就把人定义为理性或纯粹的精神。康德 把人定义为理性生物,自由意味着理性 对自己所立的法则的绝对遵从,亦即自 律。自律就是行为仅由对规律的尊重做 出,而不受任何外界环境、内在性好和 利益支配 .
3 对“自我”从文化人类学角 度理解

它指的是个体在其所生长于其间的文化 熏染和习成的价值体系、思维方式和行 为习惯的总和。对这种“自我”而言, 自主就是按这一文化所教化的价值去行 为,并不受外来价值的强回和干扰。

对自由与法制关系的理解

对自由与法制关系的理解

对自由与法制关系的理解自由与法制是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相辅相成,相互制约。

自由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状态,它意味着人们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做出选择,从而实现个人发展和幸福。

而法制则是在社会中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和规则,通过法制的约束和规范,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自由与法制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自由需要有法制的保障,法制的建立和健全,赋予了人们更多的自由空间。

没有法制的约束,人们的自由可能会受到他人的侵犯,社会秩序也会变得混乱不堪。

在一个完善的法制体系中,人们的自由权利可以得到最大的保障,从而实现各种自由的展开,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等。

法制为自由提供了保障,使得人们能够更加自由地生活和发展。

自由也是法制的基础。

法制的建立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各种自由权利,它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人们的基本权益而产生的,而这些权益正是人们自由发展的基础。

在现代社会中,法制不仅是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也是对权力的制约,保障人们不受权力滥用。

法制为自由提供了保障,同时也能够有效地限制人的自由,使得人们的自由活动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自由和法律的关系密切,自由不能脱离法律而存在。

自由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法律为自由提供了规则、限制和保护。

在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中,法律是公正、客观和普遍适用的,它既保护了个人的自由权利,也对个人的自由行为做了合理的限制。

自由不能被滥用,而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这样才能够实现人们的自由权利,同时保持社会的秩序。

法制也需要在自由的框架内实现。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考虑到人们的自由权利,不能够过度限制人们的自由,否则就会造成对自由权利的侵犯。

法律的实施应当尊重个人的自由选择,不能够对个人的自由进行随意的限制,否则就会违背法治社会的初衷,侵犯人们的合法权益。

自由和法律的关系是动态的,需要不断地平衡和调整。

在社会的发展中,人们对自由的需求会不断变化,法律也需要不断地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变化。

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作者:毛元元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3期摘要:自由是人类社会诞生以来就具有的神圣权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愈发追求自由,并且所追求的自由的内容也越来越广泛。

但是,自由并不是不受约束、为所欲为,而是法律框架下的自由,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作为法治下的自由,它是一种理想更是法律的进化基础和最基本的构成因素,是法律必须和必然追求的最高的价值之一。

正确理解自由和法律的关系对我们如何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由权利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我们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国家也有重要指导意义。

关键词:自由;法律;法治一、什么是自由?追求自由是人类生而为人的权利,也是人类的本性所在。

人类的生存需要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由,人类从事各种活动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满足或实现自身对自由的需求。

那么,何为自由?如何去定义自由呢?“自由”一词最开始被使用是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其概念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因为人们对自由有不同的理解与认识。

在西方,最初的自由是指自主、自立和不受强制。

哈耶克认为“自由即是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或者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强制的状态,自由始终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对自由的唯一侵犯就是别人的强制。

”从近代开始,对自由的理解开始分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种。

所谓“消极的自由”是指主体不受外来的压制和约束,是一种免于受强制的自由;“积极的自由”就是主体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决定为某事或不为某事。

虽然自由存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但是我们研究的是法律下的自由。

其实质是研究人的行为与法律的关系。

其实自由就是个人所为的一切法律所允许的事情,若一个人做了法律所禁止的事情,那么他就不再享有自由的权利,必定会受到法律对他的强制。

因此可以说,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二、从自由到法律自由之所以是人类所要追求的最重要价值之一,是因为它对人类和社会有重要价值,对人类和社会的各个方面都有影响。

法律上的自由经历了一个自由价值法律化的过程,即“法律发展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价值法律化和法律价值化的过程”。

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鉴 于对 自由认 识的发展历程 ,我们认为给 自由一个确切 的定义是十分 困难 的,正如孟德 斯鸠 所说 。但是我们会试着 更 准确的把握 自由的精髓 内涵。我们 认为 自由,既是满足 自 身; 又可 以实现 自 我价值 的一种状 态。 自古以来人们就不断
三、完善地方行政 问责 程序 正义的对 策 行政 问责 制是 中国政治体制改革 的一个新亮点 ,其实施 是否遵循 了程序正义原则 ,不仅 取决于制度本身 的建设 ,而 且还需要一系列相关配套措施 的健全 以及行政伦理文化 的塑 造。对此 ,笔者提出对策如下 : ( 一 )应加快行政 问责相 关立法 西方 国家 的行 政实践充分说 明,只有建立起一套强有力 的法律机 制 ,才能 使行政 问责制形成 一种长期 有效 的机制 , 使 行政问责制能够有章可循 ,有 法可依。鉴于我 国尚未有一 部统一的程序法典 ,因此 ,应加 快我国的程序立法进程 ,加
责的力度 ,完善 司法 问责 的程序 化和合法化 ,保障法官能够 独立 、客 观而公 正地断案 ,完善司法机 关独立行 使审判权 ; 三是充分发挥新 闻媒体作 为舆论 导向工具的监督作用 ,保障 新闻媒体的知情权与新 闻自由。 完善行 政问责程序不仅能够保证行政 问责 的公正 ,维护 公共利 益和政府 的形象 ,同时也能保 障公务员 的正 当利 益。 行政问责的程序化能够促进政务公开 , 提高公 务员工作水平 , 强化公务员责任意识 ,从 而有效 地提高政府公信力 。我们应 当充分重视公平正义在行政 领域的应用 ,只有重视程序正义 性价值才能在公共行政 中收获更为正义的结果 。 参考文献 【 1 ]吴春 江. 行政 问责制 的伦理 审 思【 D】 . 湖 南师 范大 学,
( 二 ) 自由的 界 定
地试 图对 自由加 以界定 和概括 ,但是 自由的概念一直在不断 变化 。自由的概念也经历 了漫长 的历 史过程。不同的人对 自 由的概念与意义也有着不 同的认识 和理解 。每一次对于 自由 概念 的新认识 ,都带动人们 观念 的变化和思潮的改变 。当然 不同 的关于 自由的概念 的认识也会 给人们 更好的认识法律与 自由的关系带来不 同的影 响。我们想更好 的认 识和论述法律 与 自由的关系无疑也必须首先进一步理解 自由的概念。 在 英语 中 自由用 “ F r e e d o m”表示 ,其 含义 是不受 任何 羁束 ,自然生活和获得解放 。我们所 要探 讨的 自由是指不受 束缚 的思想和行为状态 ,即包括 思想 自由和行为 自由。 自由 从分类上来讲 ,既有感性 自由又有理 性 自由 ; 有积极 自由也 有消极 自由 ; 有形式 自由也有 实质 自由 ; 有思想 自由也有行 为 自由。就法律来讲 ,法律 中所 涉及 的 自由主要指人们 的行 为 自由,因为法律不能对人们 的思想 进行 准确的判断 ,只能

自由的定义与界限

自由的定义与界限

自由的定义与界限自由是一种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概念。

它在每个人心中有着不同的定义和理解。

然而,虽然自由给予了个体独立决策和行动的权利,但它也有它的界限。

首先,自由并不等于无拘无束。

自由应该建立在一定的规则和法律的基础上。

就像一个社会需要秩序来维持正常运转一样,个人的自由也需要有限的约束。

法律的存在和执行可以防止滥用自由以及对他人权利的侵犯。

例如,在言论自由中,人们可以畅所欲言,但不能发布诽谤他人的内容。

当人们的自由行使侵犯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时,就需要有法律来限制。

然而,对自由的界限不应该过于严苛。

通过太多的限制和管制,会限制人们展现个性和创造力的空间。

过度限制自由可能导致个体失去独立思考和行动的权利,甚至会扼杀社会的创新力。

因此,界定自由与束缚之间的平衡是至关重要的。

在这个平衡上,法律和伦理道德的基本原则应该被充分考虑。

自由的另一个界限是社会责任。

虽然个人享有决策和选择的自由,但这种自由也应伴随着对社会和他人负有责任的意识。

自由并不仅仅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更是为了社会的福祉。

因此,自由的行使应该遵守道德规范,在不影响他人权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进行。

自由也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教育和思想的引导。

自由并不等于无知。

只有通过知识和了解,才能真正拥有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自由。

每个人都有义务接受教育和不断学习,以保持对社会和世界的正确理解。

只有在接触不同观点和思想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理解自由的含义,并明确个人在自由中的立场和角色。

最后,自由还应与尊重他人的自由权利相互配合。

人们应该在追求和享用自由的同时,尊重他人的自由权利。

不干涉他人的决策和选择,是展示个人自由精神的重要表现之一。

只有当每个人都能相互尊重并协调彼此的自由权利,社会才能真正实现自由的理念。

总而言之,自由是一种珍贵而复杂的概念。

它为个体提供了自主决策和行动的权利,但也有其界限。

在界定自由与束缚之间的平衡时,法律和社会责任起着关键作用。

同时,教育和尊重他人的自由权利也是实现自由的重要因素。

论法与自由

论法与自由

论法与自由关于自由的定义,我们来看看黑格尔如何论述的,他说,在谋求幸福时,要将追求正当的自我利益与按照伦理原则所得的生活结合起来。

他的这个论述中出现了一个词语”正当的自我利益”,那么何为正当的自我利益,我们不妨做这样的理解,在社会的群体生活中,人们为了自我生存和自我价值的体现,而需要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满足。

关于物质上的需求,无非是为了满足人的生理机能的需要而摄取的物质,那么在精神方面的需求我们可以理解为被尊重的权利,在这其中包含了对生命、自由的尊重。

并将这些自我的需求同样施加给普遍的个体。

在索取对于自由之种种需求时,还包含着本着良知的权利,以及每个个体在同他人交往中与国家和社会等领域共同生活的要求。

该种要求的满足立足于对他人的权利的尊重与保护,或者说是对自我权利的一种让渡。

在法的范围之内,为自我谋求利益,也为国家谋求利益。

在论述自由的意义时,都会涉及到一个问题,对他人利益的尊重。

无论是个体还是国家都是通过合作完成了价值的体现和交换。

这就给自由一个初步的台阶,自由之实现无非是对个体利益的边界的认识和体现,社会承认自由的方式不过是宣扬对个体实现自我价值的尊重和帮助。

在理解”法”的含义的时候,我们来看看黑格尔关于”法”的看法,他认为法是由作为人的集体的社会所反映的正当的、理性的法则,如同自然规律,自始的、既存的、客观的反映的法则。

而我们常说的”法律”与”法”是有区别的,”法律”是人为的、根据”法”的要求制定出来的东西。

因此,”法”是”法律”的上位概念,”法律”必须符合”法”的一般要求,其存在才是合理的,正当的。

所谓法律的合法地位也源自于此。

黑格尔在他的有关的法哲学的论述中,就是把”法”和”法律”进行了严格意义上的区别。

他认为”法”是一种自然的,客观的精神,而”法律”只是在此基础上的人为设定。

他进一步认为,”法”是一种精神层面的存在,它的存在依赖于人的自由意志,那么自由就应该是构成”法”的实体规定性。

这就意味着关于”法”的问题实质就是自由意志在”法”中的体现的问题,我们在探究”法”的价值的时候,其实就是在讨论自由意志的存在的问题。

对自由与法制关系的理解

对自由与法制关系的理解

对自由与法制关系的理解自由与法制二者是密不可分的。

自由是指个人或群体在不受强制、威胁或诈骗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意志发表观点、进行行动的权利;而法制是指国家以法律规范为基础,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保障公民的自由、权益、人身安全等方面的权利,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秩序。

自由与法制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彼此互为基础和条件。

首先,自由需要法制作为保障。

在一个法制完善的国家,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保障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利,包括宗教信仰、言论自由、民主选举和财产权等。

人们可以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自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人们的权益被侵犯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保障自己的自由。

因此,自由和法制必须结合在一起,构成互相保障的联盟。

其次,法制需要自由作为基础。

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应该考虑到社会的多元化和个体的不同需要,必须保护各种思想、信仰、人格的自由。

在这样的背景下,个人的自由成为法律秩序的基本设计要素之一。

只有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利,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公正和透明,并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自由和法制之间的联系是相互依存的。

第三,自由和法制的互动形成了人们对价值和人性的理解。

自由和法制的相互作用构建了一个个人与社会、自由与秩序、权利与义务之间平衡的体系,让人们明白自由和法制的价值和意义。

同时,对于个人及社会而言,自由和法制所构成的互动平衡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随着社会变化和价值观的转变,这种互动关系也会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自由和法制是相互依存的两个概念,一个不能缺少另一个。

法制保障自由,自由促进法制的完善。

通过自由和法制的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平衡体系,保障了个人权利和社会稳定。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自由和法制之间的平衡,需要不断加强法律和自由观念的推广和宣传,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及自由的公正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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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上的自由的理解
李文一
自由具有任意性、平等性和扩张性。

任意性是指独立于他人或者要自我做主,因而具有直率性和侵犯性。

在集体社会群体里,任意的自由很容易侵犯他人的利益。

平等性则是站在自由作为自然权利的角度去考察自由的属性。

每个人都享有自由任意的权利。

扩张性表明只要可能任何人都可以将任意性发挥到极限,造成的突出矛盾更是不可避免。

而法律具有理性,它不会造成失衡,能够站在相对客观的角度去解决自由而引起的纠纷。

法律的这种居间和客观评价的特点很容易相成一种权威,由其所形成的评价也容易使得到服从,法律成为自由从应然到实然间找到了一种标准和中介。

其次,法律具有强制力的特征。

法律的强制力并不是限制和阻碍人的自由的发展,相反,人的自由得以维护和发展正是源于法律的强制实施力。

最后,法律还具有普遍适用性。

每个人在适用法律上都具有平等性,自由也具有平等性特征。

它在保护每个人自由的同时,也都在约束限制着每个人的行为。

限制和保护就是对决冲突的产生所出的法律判断。

法律的产生与人的自由发展是紧密相连,法律产生之初是自由的内在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这种必然结果就取决于法律的特殊属性,即能为自由提供行之有效的保护外衣。

法律则以体现自由,确认自由,维护自由为己任。

自由的实现所必须的法律应当是自由而有生命力的法律,必须要以保
证自由的实现为使命。

(一)法律应当通过限制自由的方式来保护自由
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所谓法律自由,就是指一定国家的公民或社会团体在国家权力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的能力,是受到法律约束并得到法律保障的,按照自己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

法律关注的问题是一个人的自由行为与他人自由行为之间的关系,它必须考虑“个人的行为能否与他人行为相协调”。

而它的任务就是对个人自由进行限制,做为协调自由矛盾的依据。

法律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而是维护和扩大自由。

但是法律可以通过限制自由的手段来保护自由。

(二)防止法律变异
法律是一把双刃剑,可能演变成自由的对立面,自由对立面的产生就是所谓的法律畸变。

法律之所以畸变,其原因就是法律是人制定和执行的,当个人权威超越法律的界限时,就会而对法律自由所形成的威胁,法律保证自由,促进自由的不断发展,破坏法律,将个人权威代替法律实施无异于抛弃自由,因此,我们必须要防止法律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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