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自由与法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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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共产党宣言》中的自由观

浅析《共产党宣言》中的自由观

浅析《共产党宣言》中的马克思主义自由观一、自由的观点是《共产党宣言》的重要内容之一自哲学萌芽之时起至今,自由一直是所有哲学家思考的问题之一。

从常识上说,自由包括意识自由和行为自由,它的内涵是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进行自主选择的能力和可能性,它本质上反映了人的社会关系状态。

“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因此,自由可以看作是是人的本质的一个组成部分。

作为关于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的学说,马克思主义对自由有着独到的诠释,这些观点鲜明地体现在《共产党宣言》之中:(一)自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共产党宣言》反击了资产阶级对共产党的责难,其中包括双方在自由观上的分歧。

“但是,有人会说,宗教的、道德的、哲学的、政治的、法的观念等等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固然是不断改变的,而宗教、道德、哲学、政治和法在这种变化中却始终保存着。

……此外,还存在着一切社会状态所共有的永恒的真理,如自由、正义等等。

但是共产主义要废除永恒真理,它要废除宗教、道德,而不是加以革新,所以共产主义是同至今的全部历史发展进程相矛盾的。

”资产阶级声称自由是一种永恒真理,这不仅将绝对自由同相对自由混为一谈,同时也体现了资产阶级自由观的欺骗性。

与此相反,马克思主义绝不反对自由,它始终把争取全人类的自由和解放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但反对毫无实际意义的绝对自由。

作为实践着的人的本质,自由也相应的是一个历史范畴,不同时代,不同社会,不同阶级,都有着不同的自由观念和自由要求。

《共产党宣言》对资产阶级的自由观做出了一针见血的剖析:“但是,你们既然用你们资产阶级关于自由、教育、法等等的观念来衡量废除资产阶级所有制的主张,那就请你们不要同我们争论了。

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二)资产阶级提出的自由是虚伪的、狭隘的《共产党宣言》指出:“在资产阶级社会里,资本具有独立性和个性,而活动着的个人却没有独立性和个性。

论马克思的“自由个性”概念

论马克思的“自由个性”概念

然而,马克思并未止步于此。他进一步提出,“自由劳动”是劳动的真正本 质。在“自由劳动”中,劳动者不再被强迫,而是自愿地投入生产活动。这种自 愿并非出于对物质的追求,而是出于对自我实现的渴望和对社会的责任。因此, “自由劳动”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更是一种社会和政治现象。
在马克思哲学中,“自由劳动”具有本体论意义。它不仅是我们理解社会现 象的关键,也是我们理解人类本质和追求的关键。通过“自由劳动”,我们可以 重新审视我们的社会制度,思考如何消除剥削和不平等,实现真正的公平和自由。
概念,对于我们深化对生活的理解,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 和实践意义。
马克思的“自由个性”思想是其理论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对于我们 理解人类社会的发展和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次演示将从文本 解读的角度,对马克思“自由个性”思想的历史生成进行考察。
一、马克思“自由个性”思想的 起源
每个人都具有多种潜能和天赋,而自由个性就是个体充分挖掘和发挥这些潜 能的过程。此外,自由个性还表现在个体的创造性和创新性上。具有自由个性的 个体能够不断地适应社会变革,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推动社会的进步。
自由个性的实现
要实现自由个性,首先需要具备相应的社会条件和制度保障。在马克思看来, 生产力的充分发展是实现自由个性的重要前提。只有当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归属 于全体人民,个体才能真正享有自由和平等的发展权利。此外,教育对于培养个 体的自由个性
首先,马克思的劳动概念是建立在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基础上的。他认为, 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劳动是一种被剥削和压迫的行为,因为资本家们通过购买工人 的劳动力来生产商品,而这些商品的价值远远超过了工人们所获得的报酬。
因此,马克思认为只有通过社会主义的革命才能实现真正的劳动自由。

马克思主义自由观

马克思主义自由观

马克思主义哲学立足于积极能动的社会实践的观点来说明人的自由的本质.诚然,人不能不顺应客体,不能不受到外在客观必然性的限制,但是,人不是外在必然性的奴隶,而是驾驭和利用外在必然性的主人.人能够运用自己的实践力量去打破外在的限制,这才是人的自由之所在.正如毛泽东所概括的,"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摘要】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对当代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它为人类社会指明了目标和方向,为社会改造和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和蓝本,指导着公民意识和个人人格的确立与完善。

同时,它还为我们提供了认识和解决矛盾的方法和原则,让人的全面发展有了现实目标和途径,有助于我们更加坚定共产主义的理想与信念。

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理论内涵在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论述过程中,他将人类社会的发展始终贯穿于其中,因此有关自由的观点有着深刻的涵义。

具体来讲,马克思主义自由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面:生产解放、社会解放、思想解放。

上述关于自由的这三个层面既有它们统一的外在表现,又有各自确定的内在界定。

从哲学角度讲,马克思从实践的基础上理解并准确剖析了自由与必然之间的辩证关系,也是从实践的角度来论述自由观的。

因此这种以实践来构建的基础是合理的、客观的,构建的过程也是科学的。

它不仅有各自确定的界定以及构成,而且又有其统一外在的表现,而人类解放就是这种统一的外在表现。

马克思、恩格斯把这种统一的外在表现准确地、非常科学地表述为共产主义社会。

在共产主义社会,人类真正意义上从人类社会和自然界中得到完全解放、成为真正的主人,实现完全的自由,人得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真正目的就在于此。

而人类要实现这样一种美好追求与目标,就必须在不断地实践活动中,始终把生产解放作为基础和前提,将社会解放作为重点,将思想解放作为先导,也即是以先进的理论把人自身培养成为求真务实、信念坚定、平等互助的人,这也是促进实现美好追求与人类解放目标的动力。

论马克思的自由与法律观

论马克思的自由与法律观

论马克思的自由与法律观作者:李剑鸣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3期【摘要】马克思继承和发展了前人关于自由的观点,对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也有精彩的论述。

他认为,法律的使命在于保障人民的自由并规定自由的界限,而自由在被法律限制的同时又有着自己的运动规律。

法律必须尊重自由的客观运动规律,才能增强法律的调整作用。

只有限定自由范围的同时又保障自由的实施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

这些对自由观和法律观的论述是研究马克思主义的重要方面,有着巨大的进步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自由观;法律观;价值一、引文自由、法律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因为它们的重大理论和实践价值,历来受到学者们的高度关注。

自近代以来,许多的哲学家和法学家都对自由有过精彩的描述。

举例来说,《社会契约论》中卢梭曾提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不在枷锁之中。

”康德认为,自由是“一个人的任意可以和其他人的任意相共存的条件”。

约翰·密尔在《论自由》中说:“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方式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利益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妨害他人的此种自由,不试图阻止他们取得此种自由的努力。

”马克思在前人的基础上丰富和发展了关于自由和法律的思想,这在他的一系列著作中都有所体现。

本文旨在分析马克思的自由观、法律观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评述马克思自由观与法律观的进步和指导意义。

二、马克思的自由观及其特点(一)马克思关于自由的论述马克思从诸多角度对自由进行了分析和阐述。

从分析和批判前人观点的角度对自由进行分析。

马克思认可了古典自由主义对自由的定义,他在《论犹太人的问题》中提出:“自由是可以做和可以从事任何不损害他人的事情的权利。

”马克思认为自由是人的本质,“自由确实是人的本质,因此就连反对自由之人在阻碍自由的实现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

资本主义学者利用通行于商品关系中的这种自由和平等,作为反封建的思想武器,并长期标榜为所谓“自由意志”。

论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价值追求

论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价值追求

论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价值追求覃 诗 雅提 要:自由、民主和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价值追求。

在马克思主义政治观中,自由、民主和平等被赋予了不同于资产阶级政治观念的特殊内涵和价值意蕴,指向人的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

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结合经典文本、历史语境与社会现实,着重从自由、民主和平等三个政治理念阐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政治观的价值追求,扬弃和超越资产阶级的政治意识形态,探讨自由个性、人民主权、社会平等的实现条件,呈现马克思主义政治价值观的辩证性、历史性和超越性的特征,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提供思想资源。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 政治观 价值追求 自由 民主 平等作者覃诗雅,女,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哲学博士(北京 100732)。

自由、民主和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三个价值追求。

自由、民主和平等在古今政治思想史的漫长流变和复杂谱系之中形成了多重“沉积层”,本身被赋予了多种不同的内涵和指向,以至于要讨论作为政治理念的自由、民主和平等,有必要指出它们所置于的理论体系和社会背景。

“自由是匹好马,但关键看它向何处去。

”① 这句关于自由的名言,同样适用于民主和平等。

讨论马克思主义政治观中的自由、民主和平等,即是辨析出它们在特定政治思想体系中的本质特性,一言以概之,揭示出历史唯物主义的政治价值取向,或者说,共产主义社会中人的政治状况。

我们讨论的不是古希腊的自由、民主和平等,也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民主和平等,而是共产主义社会的自由、民主和平等。

需扬弃和超越被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占位”的政治理念,阐释作为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价值取向的自由、民主和平等的基本内涵和旨趣。

一、自由个性及其实现实现人的解放和自由是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理想和价值旨归。

自由的实现需要一定的社会物质条*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科研启动项目“马克思主义的帝国主义批判理论”(2020YQNQD0065)的阶段性成果。

马克思主义自由观

马克思主义自由观
3 标志
(三)自由是一个逐步实现的历史过程
• 实践是具体的、历史的和不断发展着的, 在实践活动中,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必 然与自由的关系,是不会一劳永逸解决 的。
• “人类的历史,就是一个不断地从必然 王国向自பைடு நூலகம்王国发展的历史,这个历史 永远不会完结” ——毛泽东
两种不同意义的自由王国
• 一种是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同 步发展的“自由王国”。
道德的限制
(一)阶级
• 在阶级社会里,自由 具有阶级性,是一定 阶级范围内的自由。
• 在阶级和阶级斗争存 在的社会里,自由都 要受到统治阶级的制 约,都不能超越统治 阶级所制定的法律制 度和规范
(二)经济(生产力)
• 一个人若没有自由的条件,便不可能享有自 由
• 马克思恩格斯强调“人们每次都不是在他们 关于人们理想所规定和所容许的范围内,而 是在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内 取得自由。”
二、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内涵
1
自由是一种状态
2
自由是实践主客体的统一
3
自由是一个不断实现的历史过程
(一)自由是一种状态
• 人的自由是人在活动中通过认识和利 用必然表现出的一种自觉、自为、自 主的状态,自由活动就是自觉的、自 为的、自主的活动。
• 所谓自由,也可以理解为通过认识和 利用必然,主体在活动中有目的、有 能力、有权利做他应该做、能够做和 愿意做的事情,从而达到自觉、自为、 自主的状态。
(二)自由是实践主客体的统一
• 自由是主体和客体双方之间的一种关 系,只有通过主客体的相互作用才能 证明主体的目的、能力和权利,才能 表现主体的自觉、自为和自主。就是 说,自由不是主体的随心所欲,为所 欲为,而是主体和客体统一,是权利 和义务的统一,自由和责任的统一。

马克思法律思想自由观的历史演变

马克思法律思想自由观的历史演变
典 就 是 人 民 自 由 的 圣 经 。 可 以 看 出 马 克 思 采 纳 ” 了 自然 法 的 方 法 , 喻 了 真 正 自然 形 式 的 权 利 以 及 隐 宇 宙 中 真 正 的 自然 形 式 的 法 。 出 版 自 由 于 是 具 有
般 的边缘性 研 究 , 然 , 克 思 从来 没有 撰 写 有关 虽 马 法 律 的特 殊 著 作 , 他 对 自 由 价 值 的 阐 述 却 超 出 了 但
和 公 布 等 级 会 议 记 录 的 辩 论 》中 写 到 : 哪 里 的 法 “
律 成 为真 正 的法 律 , 实 现 了 自由 , 里 的 法 律就 即 哪 真正地 实 现 了 人 的 自 由。 法 律 是 肯 定 的 、 确 ”“ 明 的 、 遍 的规 范 , 这 些 规 范 中 自由 的 存 在 具 有普 普 在 遍 的 、 论 的 、 取 决 于 个 别 人 的 任 性 的 性 质 。 法 理 不
马 克 思 的哲 学 思 想 对 法 和 法 理 学 问 题 只 进 行 了 一
够 把 真 正 的 人 类 目标 与 受 自然 决 定 的 目标 区 别 开 :
“自 由 是 人 的 本 质 , 使 它 的 反 对 者 甚 至 在 与 自 由 即
的现实 进 行 斗 争 时 , 在 实 现 着 自 由。 也 ”就 是 在 这 种 黑 格 尔 主 义 的 框 架 内 , 克 思 在 《 于 出 版 自 由 马 关
法 律 层 面 的 意 义 , 随 着 马 克 思 哲 学 思 想 历 史 的转 并 变而 发展 。



早 期 的 自由主 义法 学 观
l3 9 6年 至 l 3 年 , 克 思 就 读 于 柏 林 大 学 。 99 马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指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旨在构建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理念和准则。

它不仅包含了马克思主义的传统理论,还融合了现代中国社会的特点和需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指导中国发展和治理的法宝,对于塑造和传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精神风貌具有重要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了许多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第一方面,它体现了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发展水平和目标。

富强代表了国家的经济繁荣和国力强大,民主代表了人民的参与和决策权利,文明代表了社会的文化素养和道德观念,和谐代表了社会的和睦和协调。

2.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第二方面,这是人民在社会发展中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自由代表了人们的思想、言论、信仰和行为自由,平等代表了人民之间的财富、机会和权利平等,公正代表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法治代表了国家的法律和秩序。

3.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第三方面,它体现了人民个体和集体的品质和行为准则。

爱国代表了人们对祖国的热爱和忠诚,敬业代表了人们对工作和事业的认真投入和奉献精神,诚信代表了人们在交往中的诚实守信,友善代表了社会的和谐和友好关系。

二、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义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政治、思想和文化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发展的精神支柱,它对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治理和社会建设中起到了引领和凝聚人心的作用。

2. 推动社会文明进步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了文明和谐的价值追求,这有助于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通过传承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们能够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准,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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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的自由与法律观【摘要】马克思继承和发展了前人关于自由的观点,对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也有精彩的论述。

他认为,法律的使命在于保障人民的自由并规定自由的界限,而自由在被法律限制的同时又有着自己的运动规律。

法律必须尊重自由的客观运动规律,才能增强法律的调整作用。

只有限定自由范围的同时又保障自由的实施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

这些对自由观和法律观的论述是研究马克思主义的重要方面,有着巨大的进步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自由观;法律观;价值一、引文自由、法律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因为它们的重大理论和实践价值,历来受到学者们的高度关注。

自近代以来,许多的哲学家和法学家都对自由有过精彩的描述。

举例来说,《社会契约论》中卢梭曾提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不在枷锁之中。

”康德认为,自由是“一个人的任意可以和其他人的任意相共存的条件”。

约翰·密尔在《论自由》中说:“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方式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利益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妨害他人的此种自由,不试图阻止他们取得此种自由的努力。

”马克思在前人的基础上丰富和发展了关于自由和法律的思想,这在他的一系列著作中都有所体现。

本文旨在分析马克思的自由观、法律观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评述马克思自由观与法律观的进步和指导意义。

二、马克思的自由观及其特点(一)马克思关于自由的论述马克思从诸多角度对自由进行了分析和阐述。

从分析和批判前人观点的角度对自由进行分析。

马克思认可了古典自由主义对自由的定义,他在《论犹太人的问题》中提出:“自由是可以做和可以从事任何不损害他人的事情的权利。

”马克思认为自由是人的本质,“自由确实是人的本质,因此就连反对自由之人在阻碍自由的实现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

资本主义学者利用通行于商品关系中的这种自由和平等,作为反封建的思想武器,并长期标榜为所谓“自由意志”。

马克思对此持批判态度。

他指出人的意志从实质上来说是被决定的,所以不是自由的。

从自由与限制的关系对自由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马克思运用事物内在界限的理论阐明了自由与限制之间的相互关系。

马克思认为,自由与有无限制无关,而在于限制是否源于自身。

所谓自由自身的限制,就是当自由在一定生产方式内时“只受自身的生活条件的限制”。

既然自由有限制,那么就不是绝对的;限制既然源于自身,就不会感觉有限制,也就等于无限制。

事物的内在界限决定了自由的自身限制。

内在界限只要是现实的、合理的,自身限制和自由就不冲突,而且仅有这种自由才是真实的自由。

此外,马克思认为存在除了自身限制之外的真正外在的限制。

当事物的发展要求打破原本的、陈腐的、过时的内在界限时,这一内在界限如果还迟迟不愿退出历史舞台,那么它就成了一种真正的限制。

马克思把这种限制叫做“外在的、束缚性的限制”举例来说,封建的生产方式对于资本来说是一种真正的限制、束缚性的限制,对此,资本感觉不自由,要冲破它。

雇佣劳动者是新生产力的代表,在资本面前不可能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此,资本对雇佣劳动最终也是一种限制。

自由,一方面受其自身限制,即无限制;另一方面还可能受到妨碍事物顺应规律地发展和变化的外在的、约束性的限制,也就是真正限制。

自由与约束性的限制之矛盾运动,使自由不会长期在不自由的状态中停留,其必然会或迟或早地打破外在的限制以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这可以概括为自由与限制的矛盾运动总规律。

(二)马克思自由观中自由的特点第一,自由有其历史性。

自由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

马克思关于自由发展三阶段的学说详细地阐述了自由的历史过程性。

因此,人的自由的实现程度与社会历史的发展程度是相统一的。

第二,自由有其阶级性。

迄今为止的文明社会中的自由具有阶级性,在资本主义社会,一般交换者之间的平等和自由关系仅仅是形式上的关系,“这种形式是表面现象,而且是骗人的表面现象”。

第三,自由有其实践性。

马克思指出:“自我实现,主体的对象,也就是实在的自由,而这种自由见之于活动恰恰就是劳动。

”在此,马克思认为自由就是通过劳动实践来改造客观世界,以实现其价值。

自由是客观实在的,广泛的存在于实践当中,不能仅仅把它理解为意识范畴内的思想和意志上的自由。

它是我们支配和改造自然界的基础。

人们的劳动实践就是立足于自由这一基础上,经由自由的支配产生客观上的效果,换句话说,自由表现为客观的实践。

第四,自由有其个体性。

在《共产党宣言》和《资本论》中,马克思认为理想社会是“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换言之,自由的个体性优先于群体性而存在。

三、马克思自由观与法律观的关系自由具有巨大的追求价值,然而在现实中自由是怎样存在的呢,又是怎样实现和发展的呢,法律与自由在实践中是如何彼此作用的呢,对这些问题,马克思也进行了诸多论述和探索。

第一,自由精神是法律产生发展的动力。

从历史角度来看,自由是社会创造力的源泉,正是因为了有了自由,才有了规定自由界限的需求,进而有了法律这样一种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社会规则。

而随着人们对客观世界认识的不断加深,对自由的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的要求也日益强烈,在这一规律的推动下,自由的边界也要不断的扩大,由此,推动了法律不断的向前发展,虽然法律的发展还受到政治、历史、甚至宗教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但自由是根本动力,就如马克思所强调的那样,“不自由的世界要求不自由的法,因为这种动物的法是不自由的体现,而人类的法是自由的体现。

”第二,自由的界限由法律规定,同时自由有自己的运动规律,法律在自由面前应该退让。

“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

”自由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界限能行驶才能保障其他人的自由,虽然自由的限度虽由法律确定,但同时法律也必须服从于自由。

法律应当始终是为自由服务的规则,不能违背自由的初衷,它既不能成为自由的枷锁,也不能阻止自由的存在和实现。

第三,法律规则本身要服务于自由。

法律规则的表述要符合实在自由的发展规律,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法律调整的社会效果。

法学家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要对事物必然性有深刻的认识,这种认识当然是在符合自由规律的实践中获得的。

因此,法律是在表述自由,服务自由,也只有表述自由,服务自由的法律,才能保持活力,才能与经济、文化、社会相适应,才能起到调节社会关系的效果。

第四,真正的法律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

马克思把自由看作是衡量现在或者过去的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的一个标准。

他认为“真正的法律”就应该迁就事物的法的本质,这个过程是法律体现事物的法的本质的过程,换句话说,“真正的法律”就应该去实现人类法的本质,也就是自由。

如果法律对自由这一本质的适应程度较低,就不能称其为真正的法律。

第五,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的使命在于保障人民的自由。

虽然法律规定了自由的界限,但是法律的这一功能并不是为了压制自由,恰恰相反,如果法律不对组成社会的个体的自由进行限制,那么会出现个体的自由无限制冲突的情形,那么整个社会的秩序将会面临崩溃。

此时,个体的自由不但得不到保障,甚至连个体的生命和财产也会受到极大的威胁。

因此,法律对自由界限进行限制的同时也是对自由的保障,限制于保障相辅相成,相互依存。

四、马克思自由观与法律观的价值马克思的自由观和法律观闪烁着智慧的光芒,对于推进人的自由发展和法律的发展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第一,马克思的自由观和法律观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资本主义的自由观和法律观。

马克思一方面提醒我们,真正自由王国是从资本主义社会发端的;另一方面,马克思还强调,资本主义的自由和平等只存在于商品交换的界限之内,而这是一种表面的自由和平等,因为这种自由给工人带来的痛苦往往多于福利,工人就是潜在的赤贫者。

因此,我们要把自由放在一个发展过程中来分析和认识,不能将自由的发展理解为它是以间断性和跳跃性的状态出现的。

我们要对资本主义的自由观和法律观持分析和批判的态度。

第二,马克思注重每个社会个体在社会中都能全面的实现自由。

他的这一思想,是我们认识和运用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源泉,也为当前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发展,尤其是法律发展的方向指明了道路,这一思想赋予了法律活的灵魂。

法律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核心规则,其自身的价值取向成为了保障我国稳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以及促进每个社会成员价值实现的基石。

第三,马克思的自由观和法律观对于完善我国现阶段的法治具有科学的指导意义。

马克思的自由观和法律观,使我们认识到,保障人的自由、促进人的自由、发展人的自由和实现人的自由始终为法治所关切。

从立法来看,我们不但要制定符合自由规律的“真正的法律”,而且要从自由的社会性出发完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

从执法来看,在“执法必严”的同时要注重体会法律的本质。

法律作为一种成文的社会规则,必然存在滞后性。

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仅按条文不能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的情形。

这就要求在执法的同时,从法律保障自由的特性出发,在提高执法效率的同时,充分保障人的自由。

从司法来看,法律所能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有限,而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关系有十分复杂。

法律工作者应当善于运用马克思对于自由观和法律观的思想,以它为指导,运用弹性的法律原则弥补法律的空白。

运用“真正的法律”限制社会成员的自由,保障社会成员的自由。

马克思的自由和法律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从制度层面保障了我国法治社会的健康运行。

另一方面马克思的这一思想把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具体化、明确化,明确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方向。

第四,马克思的自由观和法律观启示我们,要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导思想,把自由精神从抽象思维的领域解放出来,放到了社会历史领域之中,在实践中发现自由的运动规律,从而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马克思对自由观的论述中明确指出了自由的客观实在性。

自由是“实在的自由”,深刻认识自由的特性,不能仅从理论角度去理解,要把它放到实践中来。

经过充分的社会实践,从实践的出发,再回到理论中去,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反作用于理论,才是认识事物的正确方法。

以这一方法论为指导,全面掌握自由的特征,了解自由的实质。

自由的实现一方面有赖于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也离不开法律的实施。

在准确把握自由的实质的基础之上,马克思指出,要充分发挥法律对自由的保障作用,服务于自由。

要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实现自由的个体性和群体性,维护自由在法律中的指导地位,通过能实现自由的“真正的法律”来调整复杂的社会关系,维护每个社会成员的自由利益,建设理想的文明的自由的社会。

第五,马克思的自由观和法律观提醒我们,增进人的自由,法律是一种形式,而根本上还要遵循客观的物质生产规律和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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