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一)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市市政府为了推进城市改造项目,决定征收某市区内的住宅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政府制定了详细的征收补偿方案,并依法进行了公示。
然而,在该征收范围内居住的居民李某对市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不服,认为补偿标准过低,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情简介李某,某市居民,拥有市区内一套房产。
2018年,市政府决定征收李某所在的住宅区,并将其纳入城市改造项目。
根据市政府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李某的房屋补偿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
李某认为,该补偿金额远低于其房屋的市场价值,遂多次与市政府协商,要求提高补偿标准。
但市政府始终坚持原补偿方案,未对李某的要求作出任何调整。
2019年5月,李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市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并要求市政府按照市场价格重新确定补偿金额。
三、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适用。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补偿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在本案中,市政府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是法院审理的重点。
四、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李某的行政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主要围绕以下问题进行了调查和辩论:1. 市政府的征收补偿方案是否依法制定;2. 市政府的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合理;3. 李某的房屋补偿金额是否低于市场价值。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市政府的征收补偿方案依法制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2. 市政府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补偿标准基本合理;3. 李某的房屋补偿金额虽然低于市场价值,但考虑到市政府的征收目的和补偿原则,该补偿金额在合理范围内。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维持市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2. 裁定李某不服市政府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诉讼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就是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将探讨这个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保障公正性和合法性。
一、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在行政诉讼中,事实认定是十分重要的。
因为行政诉讼案件之所以会发生纠纷,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事实认定上的不当。
因此,确立事实是行政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基本任务。
事实认定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案件中的事实存有争议,需要经过法院审理查明、确认的审查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需要进行事实认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1. 证据的收集和审核这是一种最常见的方法,法院需要搜集、审查、认定相关证据,来判断事实的真实性。
例如,法院可以利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手段来查明事实。
2. 程序推定法这是指法院可以根据已经确认的事实,然后推定出其他可能存在的事实。
例如,法院利用相关规则、程序等来推定未能得到证实的情况。
3. 反推法这是指法院可以通过推断法令或事实,推断出应有的事实。
例如,法院推断出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违法性如何等等。
二、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除了事实认定之外,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法律适用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恰当明确的法律适用,是行政诉讼判决的重要依据和保障。
恰当适用法律,才能使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决合法、公正,这样才能够遵循审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法律适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因为法律适用是基于事实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事实认定的精确性和准确性是法律适用的前提。
在法律适用上,法院需要慎重对待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问题在法律适用时,要首先考虑行政机关是否符合规范,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2.制度问题在法律适用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制度,例如诉讼时效、管辖权、仲裁等制度问题。
3.特殊情况在一些特殊情况中,例如国有资产处置、土地征用等,还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具体分析研究。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问题及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问题及法律适用在行政法律领域中,证据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在行政纠纷的案件中,证据不仅用于证明事实,还被用来决定案件胜负。
因此,证据问题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非常重要。
本文将探讨证据问题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
证据目的证据的定义是证明或反驳某个事实的可信材料。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目的是证明涉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非法性,以及明确实际情况。
行政诉讼主要依靠当事人的提供的证据来解决案件,同时,行政机关也可以在案件中提供证据。
证据适用在行政法中,证据的适用可以分为两类: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明确证明案情的证据,比如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间接证据则是从相关事实中推断出来的证据,例如时间、地点、证人等。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官对证据的适用需要谨慎。
行政机关是否合法必须通过证据予以确认,而证据是否真实、可信也要进行判断。
通常,法官会通过以下原则来进行证据适用:1. 合法性:证据是否合法、真实、准确。
2. 偏重性:在判断证据可信性时,应注意不要过分偏重某种证据,应综合各种证据的情况来判断。
3. 唯一性:如果存在多种证据足以证实事实,则不能过分强调某一种证据。
4. 公正性:在证据适用中,应确保公正、平等的原则。
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情,法官有权拒绝受理或驳回起诉。
如果证据足以证明案情,法官有权作出判决。
证据保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在证据保全方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和账户等。
2. 申请制作书证或鉴定意见等。
3. 呼叫证人或者约见专家出庭作证等。
当事人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其证据。
如果证据丢失、毁损或者无法取得,当事人需要及时向法院说明原因,并补充提供证据。
最后,证据问题在行政诉讼中是一个非常关键的议题。
当事人应该妥善保管好证据,并根据证据的适用原则,提供证据,以便法院准确的判断案情。
如果当事人遇到证据保全问题,应该及时向法院申请保全。
2021法考行政法重要知识点解析与总结-行政诉讼的证据与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的证据与法律适用|「行政诉讼的证据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与提供证据的要求」1.现场笔录(行政诉讼特殊证据种类)是一种动态证据,通常在事后难以取证或证据难以保全的情况下使用。
(1)现场笔录侧重于对执法过程和处理结果的记录,制作者为行政机关,制作时间为行政程序中。
现场笔录应当现场制作,不能事后补作,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
(2)应当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2.书证(1)原则上应提供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2)当事人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技术性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3)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3.物证原则上应当提供原物,在提供原物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4.视听资料(1)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在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复制件。
(2)当事人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5.电子数据(1)复合性:不再局限于单一的方式,而是综合了文字、图形、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多种多媒体信息,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的类型。
(2)高科技性:电子信息化产业高速发展的产物,载体是计算机和互联网。
电子数据形式多样,如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子签名、网上聊天记录、网络访问记录等。
(3)脆弱性:电子数据本身有易受损性,其存储的内容容易被删除、修改、复制。
6.证人证言(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广义的行政诉讼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具体运用。
广义的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不仅包括行政诉讼法本身的适用,还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本文将从广义的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概念、原则、程序和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概念广义的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具体运用,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行政诉讼法本身的适用:行政诉讼法是行政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包括行政诉讼的管辖、起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等各个环节。
行政诉讼法本身的适用,是指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具体运用到行政诉讼活动中。
2.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在行政诉讼中,除了行政诉讼法外,还可能涉及到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这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是指将这些规定具体运用到行政诉讼活动中。
3. 司法解释的适用: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适用问题作出的解释。
司法解释的适用,是指将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运用到行政诉讼活动中。
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过程中,必须确保所有当事人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因当事人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
2. 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过程中,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依法进行行政诉讼活动。
3. 程序公正原则:在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过程中,必须保证行政诉讼程序的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 司法独立原则:在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过程中,必须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四、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程序1. 起诉与受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
2. 审理与判决: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含义(2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诉讼作为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维护国家法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之一,它关系到行政诉讼的公正、高效和权威。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原则、方法和意义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进行裁判的活动。
具体而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事实认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首先要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即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法律关系等。
2. 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进行裁判,即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以及该法律关系是否合法、有效。
3. 法律解释: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解释,以明确法律规定的含义,为裁判提供依据。
4. 法律漏洞填补: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如果法律规定存在漏洞,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立法目的、习惯等,对法律漏洞进行填补。
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原则1. 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确保裁判的合法性。
2. 公正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 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必须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法律规定为准绳,确保裁判的准确性。
四、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方法1. 直接适用: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可以直接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进行裁判。
行政法 第二十八章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二十八章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第一节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概述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概念指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按照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法规或规章中的行政法规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并作出相应裁判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特征1、主体特定性2、司法监督性3、适用的多样性,依据的是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参照的行政规章和民诉法。
4、效力终局性第二节行政审判的依据一、行政审判依据的含义指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法律标准和尺度。
二、依据范围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三、行政审判依据的种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第三节行政审判的参照一、含义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参照指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规章。
二、行政审判参照规章的原因P356三、具体规则P357四、规章在行政复议和审判中的地位差异行政规章在行政复议中是依据,行政规范在行政复议中是参照。
第四节行政审判处理法律规范冲突的规则行政审判中处理法律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规则指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行政法规范冲突时,为正确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选择应该适用的行政法规范解决行政争议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则。
一、层级冲突及其处理规则选择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行政法规范。
行政案件审理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在我国,行政案件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以下将从这些方面对行政案件审理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宪法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为行政案件审理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民权利与义务:宪法规定,公民有依法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同时,公民有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2. 依法治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这为行政案件审理提供了依法保障人权的原则。
3. 行政机关职权:宪法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为行政案件审理提供了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案件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诉讼范围: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诉讼、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等。
2. 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立案、审理、判决等程序,明确了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3. 行政诉讼原则: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如当事人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回避原则等。
四、行政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法律法规是行政案件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2. 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国务院部门或者地方政府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3.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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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一)
内容摘要]在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时,依据什么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冲突了怎么办,标准不一样,判决也会大相径庭。
因此,本文对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进行研究,以期有的帮助。
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浅述:1、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概述: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概念;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特征即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的主体是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属于第二次适用法律,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解决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法律适用的范围限于法律、法规和规章。
2、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原则:适用调整被处理行为或事项的法律规范;遵循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遵循一事不再罚的法律适用原则;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的原则。
3、行政审判的依据: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对规章的参照使用。
4、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冲突及选择适用规则: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冲突;法律适用冲突的类型;选择选用的规则。
关键词]合法性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法律适用
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概述
(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要求在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标准,这种法律规范标准既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也称之为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法律的适用。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概念: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是指导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或参照规章)具体适用于各种行政案件中,从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特征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不同于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法律的适用,它有以下特征:1、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这样行政诉讼中只有人民法院才是法律适用的主体,才有权适用法律。
而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只是诉讼当事人之一,在行政诉讼中无权决定对法律的适用,即不能最终依法确认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因此,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
2、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属于第二次适用法律。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是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作过的法律适用再次适用,也称之为审查适用。
所以,通常称之为人民法院在对行政案件审理中第二次对法律的适用。
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无论采用正式文书形式还是未采用文书形式,从实质意义上讲,该具体行政行为都是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于特定法律事实的结果。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也需要对查处案件事实情况进行分析,并对其所适用的法律文件加以选择、适用,并作出认为符合法律规范的决定。
因此,在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之前,行政机关已经对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决定,这是第一次法律适用。
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经过审理直至作出裁判,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最终是否合法的判断。
在此过程中仍需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规范,这便是第二次适用法律。
行政机关第一次法律适用时所面对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第二次适用法律虽然也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但审查对象已不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的行为事实,而是行政机关所认定的行为事实。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正是在审查行政机关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所进行的法律适用是否合法的基础上所作的再次适用。
3、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解决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除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外,不解决合理性问题。
这是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不同于刑事、民事诉讼法律适用的特点之一。
因为行政机关在多数情况下享有自由裁量权,只要在法定权限和幅度内,行政机关可以依自己的判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因而司法机关不能具体介入到行政机关的判断中去,甚至代替行政机关作出自己的决定,这有违权力制衡的原则。
因而,在行政诉讼中,衡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唯一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且可以参照规章,不存在人民法院的任何主观判断标准。
4、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由于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的审查,确认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最后依法作出裁判的活动。
所以,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是最终的适用,其效力高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法律适用。
无论是作为原告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是作为被告一方的行政机关都必须遵守和执行。
5、法律适用的范围限于法律、法规和规章。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行政规章,而不同于行政机关第一次适用法律时,可以适用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而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不抵触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如乡镇政府的决定同样也可以作为行政机关执法的依据。
二、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原则
由于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是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所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是对行政机关适用的法律的再次审查适用。
因此,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法律的适用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适用调整被处理行为或事项的法律规范。
因国家行政管理事务既繁杂又细化,这就界定了相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由于客观现实中存在着行政主体不能正确把握所适用法律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往往导致适用的法律规范与被处理的行为或事项不相吻合。
如分不清《土地管理法》和《水法》调整对象的具体界限,对未经批准在河滩上建房这种不属于《水法》调整的行为,错误地适用了《土地管理法》进行处罚。
又如某乡人民政府将耕地当作荒地越权批给农民建房,该事实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调整的对象,应当依该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结果土地管理部门却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等。
对于这种行政主体适用的与行为事实不相符的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进行法律适用时,应予以纠正。
(二)遵循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
在一些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修订后,对发生在新法实施前的违法行为,一些行政主体仍错误地认为应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范,而没有考虑是否应遵循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
如某汽车维修总厂1990年将自己厂区内的1.2亩国有土地非法转让给刘某建房使用至今。
某市土地局在2000年查处时认定汽车维修总厂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一直处于继续状态,违法行为没有终了,给予处罚是正确的。
从199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修订前的原《土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来看,均构成土地违法行为。
但处罚上,新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比原《土地管理法》四十三条规定的处罚重要。
按照新法和旧法的规定,均构成违法行为的,适用处罚较轻的法律的原则,某市土地局2000年对汽车维修总厂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新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显然是违反了从旧兼从轻法律适用原则,人民法院应以其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予以撤销。
(三)遵循一事不再罚的法律适用原则。
由于行政执法机关众多,其职有又相互区分和联系,这就无法避免多个行政机关共同管辖某一事务的可能。
例如,一个食品个体户同时要受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卫生等多部门的管理。
由于不同部门实施管理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同,这就必然会出现同一违法行为触犯多个行政法律规范,受到多个行政机关处罚的情形。
例如,
对某公司倒卖铝棒及涂改发票违反财税法规的行为,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分别对某公司作出了罚款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做到既要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又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行政处罚相当的原则,就要恪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就应严格遵循一事不再罚的法律适用原则。
(四)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
行政处罚是对已经违反行政法义务的违法行为人的惩罚,从效果上看,惩罚的存在也具有预防义务违反的效果。
但无论是对已经违反义务的惩罚还是对未违反义务的防范,其目的都在于维护行政管理秩序,而违法者破坏行政管理秩序的程序和后果是不尽相同的,这就有必要根据违法的程度,制止其再犯的需要以及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要求相应地制定和实施对应的惩罚层次,在这个惩罚层次中,不应当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
如果行政处罚比破坏行政管理秩序造成的后果轻或小,那么惩罚不但不能制止违法行为,反而会纵容了违法行为。
如果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超过了违法行为本身应当受到的惩罚限度,不但达不到惩罚的目的,而且使人们对于违法行为的痛恨转变为对法律的仇视。
因此,在行政处罚的立法和适用中,必须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做到处罚相当。